发布时间:2022-02-07 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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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1、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关键词:会计监督 基本职能 问题 解决方法
会计监督属于会计基本职能的范畴,亦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随着会计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工作又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而要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只有健全法律的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一、我国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会计工作者无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很多会计人员理论欠缺。这种现实下必须对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进行进一步强化,将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纳入到日程上来是当务之急。
二、当前我国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由于会计定位导致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属于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信息来源,因此,对会计信息进行虚假编造,就成为一些个人或单位为谋求利益的不正当手段;企业是会计的大环境,会计人员往往处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很难将国家整体的利益放在公正的立场。
(二)监督脱节
1、内部监督的局限
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侧重于企业的经济利益,监督作用的发挥是极其有限的。
2、不健全的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是以审计、税务、财政为代表的,其重点在于对财政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国家利益是侧重点,而对事业单位、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则缺乏重视;而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查错防弊则为次要目的,相对消弱了社会监督作用。
3、不健全的会计约束监督机制
新型的《会计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形成换乱会计管理现象。
4、企业负责人对监督意识普遍缺乏
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有些管理者,对财务人员履行职责重视和支持不够,有时为了寻求最大化的自身利益,而授权、指使会计人员来作假账,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会计有效监督职能的实现。
5、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职业道德有待提升
我们的现实是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仍待完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而会计导致会计失真现象的出现在所难免。
三、强化会计监督对策分析
(一)宣传和认真学习《会计法》
以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制,在机制上、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的效果。
(二)对监督观念加以转变
政府的监督应适应发展和改革的需求,树立效益观念、控制观念、管理观念和法律观念。
1、效益观念
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有效性进行监督;二是对财政监督工作有效性进行监督。
2、控制观念
财政监督不见包括财政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决策,也包含财政部门外部的管理和运动,从而发挥其内部监督控制的作用。
3、管理观念
财政监督是强化财政管理的重要举措,财政监督最根本的观念转变是用管理的观念来从事相关财政的监督。
4、法律观念
财政相关监督工作不但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行为,而且要用法律法规依法调整和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
(三)对监督重点加以突出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改革的药酒,应当对以下工作重点加以突出: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于财政收入的监督,从而保证财政收入实现稳定的增长。二是进一步强化对于财政支出的监督,从而保证具体的财政支出有效合理。三是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行为,以对财经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对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进一步强化,约束其行为,明确其责任和主体地位,从而保证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
(四)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
(1)监督单位对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依法,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对于具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2)会计资料是否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符合,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相关会计手续手否及时进行了办理。
(3)以会计电算化为目标。要检查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所生成会计资料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要求和规定的相符程度。
(4)对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计法》规定会计行业的从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六)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进一步加强对于纪委检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第一,经济事项的相关决策与执行要对相互制约和分工的程序加以明确,了解对于财产清产的组织程序、期限和范围,并以职务分离不相容为原则。第二,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轨迹的,应联合检查部门、纪委共同参与进来,进而形成多层次的内部检查体系,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
对于政府的监督的加强主要体现在税务、审计、财政机关对于单位会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其主要是对于会计事务所审计监督的锦衣加强。
(八)对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为保证会计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应进一步促进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进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从而为国家监督执法部门及审计事务所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九)促进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不应断加强财会人员的自身建设,不但要严谨执法,还要把会计监督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并通过科学选拔、评价、培养会计人才竞争机制的建立来充分调动会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雄胜.会计监督本质新探[J].财务与会计,1994,(3):9
1 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形势要求必须要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经济法》、《证券法》等,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会计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执法人员也应更新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帮助企业强化监督机制。
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因此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健全的账簿制度、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科学的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而建立健全相应监督制度应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联系,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 加强外部监督。
加强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而且内部审计由于受制于企业经营者而缺乏独立性,使其对会计监督难以成效,因此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关注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培养其反造假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防范会计造假。目前很多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确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修养和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4 积极探索新会计监督机制。
(1)构建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对原《会计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在制度上构建了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审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是整个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具有权威性。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2)健全会计监督机制。
良好的会计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完整的能满足企业处理经济业务需要的会计机构,二是该机构内部分工明确,尽快规范企业的会计机构,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能够依法独立处理企业各项会计业务的经济管理部门,避免企业财务由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同时,还应遵循“职务恰当分离、审批手续合理、凭证记录充分、业务独立检查”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机构内部每个人的具体职责,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3)改革会计监督体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近年来会计监督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尝试,它有效克服了会计人员作为内部人员的弊病,使会计人员从经济利益上与被监督企业相分离,从而激励会计人员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5 明确会计监督主体。
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法律负责。
6 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的输出结果。所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
是要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具有这样的素质的会计人员才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继续提高,提供机会给他们进行继续教育。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7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作用。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方面不尽如人意,但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仍必须不断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有效作用。财政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最近几年,财政部门在理顺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培训注册会计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还要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发挥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同时,扩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规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扩展查账、验资的范围,保证整个社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关键词: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 会计质量
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会计工作进行控制,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协调、控制、监督和督促,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监督职能,对于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效的会计监督将凸显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本人结合13年的财会方面的工作经历,根据当前会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1 我国目前会计监督的现状
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逐步与国际接轨,会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会计监督在经济发展中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现阶段受利益驱动影响,呈弱化趋势,并显现出不足。
1.1 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
在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法规制度靠基层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来执行。但由于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很可能出于自利因素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利用法规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而在企业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也往往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一方面自己不能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另一方面,面对企业管理当局违法或违规行为,也往往知情不举。
1.2 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发挥作用。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一方面缺乏各种有效的监督制度,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未修订基本的内部牵制制度,或者即使有较健全的相关制度,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更高,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难以落实,导致违纪违规行为更易发生,会计监督难度增加。
1.3 企业负责人会计意识薄弱
对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会计知识甚少,忽视会计的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也是造假、制假,对企业自身长期良性发展和国家经济良好运行的危害是致命的。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造成这种局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企业管理者,以不知情、不懂会计为由,将造成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羔羊,来推卸货摆脱自己的责任;其二是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指使会计人员制假;其三是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人约束机制,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不到保障。
1.4 会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会计从业资格准入门坎过低,再加上市场经济对个人思想的冲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2 会计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2.1 明确内容,有的放矢
就外部会计监督而言,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着重监督以下内容是否落实到位:一是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二是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是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是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对内部会计监督来说,应监督以下内容是否落实到位:一是是否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外,还必须符合会计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为防止串通舞弊行为的发生,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二是是否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会计岗位严格分离。三是是否对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减少会计工作中错弊的发生;有利于发现会计违法行为,及时杜绝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尽快全面地熟悉本单位的各项会计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
2.2 健全制度,有法可依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外部会计监督主体的各方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尤其是使企业认识到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自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依法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提出可操作性强的防错纠弊的内部控制办法,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在机制上、制度上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效果,切实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3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日趋健全,但会计造假仍屡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执行乏力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执法必严,加大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2.4 多措并举,提高素质
会计主体的自身素质与会计信息失真有直接联系,提高会计主体特别是会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实施会计监督与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有关人员的自身素质入手。一是要加大对会计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要通过培训让其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二是要严格执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让不诚信的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会计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Abstract:Theaccountingcontrolisoneofaccountant''''sbasicfunctions,itisplayingthegreatimportanceinthesocialeconomyactivitytherole.Howeverforvariousreasons,theaccountingcontrolassumestheattenuatedtrend,forthisreasonthisarticleproposedthatstrengthensaccountingcontrol''''scountermeasure;Strengthensthelegislativework,increasesthelawenforcementdynamics;Strengthensthenationalsurveillance;Strengthensthesocietytosupervise;Strengthensunitinternalaccountingtosupervise;Improvestheaccountingpersonnelsqualityandtheoccupationalethicslevel.
keyword:Theaccountingcontrolcountrysurveillancesocietysupervisestheinternalsurveillance
前言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种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地协调、控制、监督、督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离不开会计监督。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强有力的会计监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强化会计监督日益重要。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会计监督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察三个环节进行的。在法规的制订环节,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新旧制度的交替比较频繁,形成了新旧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有的法规已经滞后,而有些法规并不完善有疏漏,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法规制度靠基层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来执行。但由于会计人员具有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监督又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双重责任,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很可能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利用法规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这也使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检查环节,多年来的财务大检查大都只重查违纪金额而忽视对企业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即规章制度的检查,并且对违纪者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
(二)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业单位是会计监督的基层机构,也是会计的执行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矛盾并不剧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这时虽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但在这一监督体系的运行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进行甚至违法乱纪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必然有些企业会计人员知晓或参与,但由于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其向集体利益倾斜,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使其不能依法办事,从而放弃会计监督。
(三)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会计法》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当前不仅国家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弱化,而且社会监督不力。根据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会监督,即交给那些具有“经济警察”作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执业标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问题,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委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进行监督,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作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操作单一化,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难以落实,违纪违规行为呈现出智能化特征,会计监督难上加难。
(五)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是我国公民的普遍现象,在多数人的意识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对违反了《会计法》却并不以为然。这样的意识必然造成财会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法。并且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者、领导者无视法律屡有越权行为,企业会计人员虽有监督职能,却无力监督。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个人行为取决于其行为给个人带来的收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及惩罚概率的大小。目前管理上不足及财务监督的缺陷对违法乱纪的诱惑力较大。当前对违犯财经法纪给国家、他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存在着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多以罚代法,这样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监督目标,而且纵容了违法行为,导致恶性循环。
(六)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滑坡是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会计监督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人们的行为既要受法的规范,也要受道德的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损,尤其以国家利益受损为代价。尽管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是:所有会计数据都由会计人员流向社会,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不可能有假数据产生,可以说会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表现在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软弱无力,致使会计工作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二、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执法力度。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这对于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会计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除了健全《会计法》之外,还应修订相关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配合《会计法》实施,真正树立起《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威。
与此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首先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最后应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执业质量,向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使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公众形象。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三)加强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国家监督。首先,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会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时应避免重复查账,以免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强化措施
想要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与行之有效的会计监管是分不开的。有效的会计监督,不仅可以规范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财务行为,防止国家和企业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对企业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得到有效强化的会计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参考。然而在当今,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此,必须对现有的会计监督机制进行改善与强化。
一、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本身的经营能力与技术水平不高,又缺乏核心竞争力。如果企业的会计监督不到位,就会造成企业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削弱企业的竞争力。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就需要对企业的财经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把会计监督真正的落实到位,从而规范企业的财经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会计监督是改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需要
作为企业管理机制的核心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会计监督。有力的会计监督,可以对企业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对企业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转具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有效的会计监督能使其及时地掌握企业精确的会计信息与资金数量,为企业管理层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精确的参考数据。
(三)强化会计监督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做到权责明晰,管理井然有序,而且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这就导致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与纠纷。这些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极有可能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生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规范会计工作。只有在有力的会计监督机制下,才能有效地促进新的企业制度的完善。
(四)强化会计监督是保护企业及其所有者利益的有力保障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的所有者要逐渐从企业的管理中抽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管理层操纵会计人员营私舞弊,或者由于会计人员的失误造成了资产的损失,企业的所有者就无法及时发觉。为预防这类情况,就必须强化会计监督机制,从而保护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一)保障会计监督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会计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全面。现有的法规与制度,有很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这就导致了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会计工作无法真正做到位,会计的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会计监督过程中权责关系不明晰等。这些问题都导致了长期以来会计监督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产生了很多消极作用。
(二)企业的内部监督不到位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相关岗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很多企业在会计工作中忽视了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一旦会计工作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其余人员无法及时地发现。其次,企业的内部审计无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在企业的内部将制度中,内部审计本应该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决策运作。然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并不重视,在执行过程中敷衍了事。一些负责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也缺乏责任心,这些都导致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对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产生很大消极影响。
(三)企业外部监督缺位
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如果企业的账目存在失误与舞弊,只要严格审计,是一定能够查出来的。然而现实中,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的外部审计工作做得并不到位,这也导致了企业外部监督的缺位,影响了会计监督的力度与质量。
三、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监督
为了对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的强化,就需要我国政府对与会计监督有关的法律进行不断的改进与修订,使之更加完善,从而为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进行会计监督与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对于企业的产权组织与利益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重组,这对于企业的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会计监督工作的不到位,而且使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利因素。只有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制度,才能真正确保会计在企业中的独立地位,使会计监督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除此之外,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的管理层之间也要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对企业的外部会计监督
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管理与经营的方方面面,外部监督则是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要想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就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结合,使二者都能够发挥其最大作用。这样才能真正使会计监督的职能得到实现,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健康的生存发展。
四、总结
市场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企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精确与真实,使国家与企业的决策能够取得成功。鉴于目前我国会计监督力度不够、工作进行得不到位的情况,这就要求政府与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作者:宁闻东 单位:湖南省烟草公司
参考文献: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背景下,社会经济活动既活跃又复杂,使得各大企业特别重视内部的会计监督。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例如:相关管理制度不具健全性、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1]。鉴于此,本课题对“企业会计监督策略”进行探讨与研究具有尤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约束机制不具完善性
在我国经济多元化的背景下,与企业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约束机制都显得不具完善性,包括了基于企业的会计制度、核算体系以及内部会计监督等。这些方面的缺陷性知识会计的监督作用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受到严重的威胁。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具健全性
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两发面的原因:其一是企业没有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其二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不高。普遍存在一些企业在管理中匮乏内部控制意识,不能将制定好的制度及方案充分落实,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只流传于形式,进一步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3.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现状下,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为会计人员学历要求、工作能力较低,没有充足的知识储备,很少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培养,并且法律意识显得极为淡薄,监督意识不强烈。这些方面的缺失都有会造成企业各类风险的增大,从而让企业会计工作不能顺利展开。另外,还有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财务报告作假、伪造企业会计凭证以及办理有违法嫌疑的会计事项等现象,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三、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策略探究
1.完善相关法律约束机制
要想使企业相关法律约束机制得到完善,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构建及完善各项会计法规,以法律法规的运用为依据,进一步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对现状下的会计法律法规进行改善,制定出更加规范、更加详细的实施方案。其次,对各项法律规范间的关系进行有机协调,加强会计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强化,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最后,对于企业会计相关法律,需加强宣传工作,并将教育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企业会计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保障。
2.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由于目前多数企业存在会计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因此,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便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行构建及完善。笔者认为,要想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充分重视两方面的内部:一方面,企业会计相关控制制度的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需对内部人员及业务进行有效控制,使企业内部控制能够有明确的规范。企业需以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适宜的会计处理程序及会计控制系统。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需实现共用,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实效性与科学性。充分完善企业治理机构,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具完善性与严密性,使企业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步稳健发展起来。
3.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
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对企业的管理还是对企业的生产,均是有利无害的。一方面,需对会计工作机构及岗位进行合理设置,对职责、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对“资金”、“物质”、“账目”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确立,调节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可构建“分权”责任制,使企业的责权能实现均匀分配[3]。另一方面,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保证企业会计机构及会计相关人员能够履行他们的监督职责,杜绝违反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出现违规违章的人员给予合理性的惩罚处理,以此提升企业的权威性,让企业能够在严谨的工作中更快地发展起来。
4.努力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是主体部分之一,因此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中体素质是一项必须实施的工作。首先,需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需与法律、专业、技能以及业务等方面的知识所挂钩,通过培训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发挥出巨大潜力。其次,开展一些讲座、团体性活动等,以此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然后在会计监督工作中使各部门与各部门间能够拥有合作意识及精神,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坚实的力量。最后,围绕企业会计人员构建奖惩制度,充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企业相关制度及法律的会计人员给予合理惩罚,为企业树立起“正派”风气,使企业更具发展空间。
1.1增强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1)完善招聘制度。要做好审计工作,首先要在社会上选拔一些拥有审计的基本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都要进行考察。在审计人员上岗之后也要进行专业的审计操作训练,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会计人员的思想品行考虑在内,注重审计人员的诚信品质。这样在源头上就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良好环境。(2)定期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够增强自身的专业技能,对实际操作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进行提高,使得会计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会计审计操作手段,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培养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达到自己的本职工作的认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就能够减少工作的错误。(3)对审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一些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尽管专业技能很强,但是法律知识很薄弱,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已经进行了一些违法的操作但是还不自知,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守住法律底线,不做出伤害人民工作财产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方式可以是举办法律知识宣传讲座,对工作人员分发一些学习手册,或者一些表演的方式来促进法律知识深入到会计审计人员的内部,净化会计审计的环境,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1.2完善整个会计审计的制度
要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要制定出合理规范的奖励惩罚、福利机制,使得员工生活在一直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中,这样才能让员工在工作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在工作的时候就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的过程中,不至于做出一些知法犯法的事情,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提高会计监督质量的策略
会计监督工作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整个会计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如果企业的会计工作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整个企业的运作出现混乱,因此就必须加强对会计审计行为进行监督。要保证个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就是外部监督。
2.1内部监督
所谓的内部监督,就是指公司内部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对于资金的流动和运作情况进行审核,实现企业对资金的自我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1)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于会计的工作情况、上班状态以及工作能力通过合适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对于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要及时指出来,并采用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进行定期的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会计禁止进入企业里面工作;定期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促进会计从业人员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从而保证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2)通过目标管理来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目标管理就是企业对会计工作制定出一系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是长期目标也可以是短期目标,但是不论是哪种目标,目标一旦确定的话,那么会计工作就是呈现出数字化,然后将这个目标分解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每个人都有一个量化的目标,这样在进行会计工作的时候,要对每个会计人员进行审核监督,这样就能够使得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一旦发现会计工作有什么出错的地方也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只要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一旦形成,就能够让会计人员对这个企业产生认同感,在工作的时候就能够尽职尽责地工作,使得员工们都能够为了整个企业的整体目标进行奋斗,从而使得整个公司的运行效率都能够提高。但是内部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领导者的领导能力和决策的,领导者要通过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使得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够有根有据,领导者也可以通过制定出企业文化,使得每个员工能够有着同一个相同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得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得到认可,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外部监督
若是仅仅依靠企业内部自行监督的话,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外部监督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监督。所谓的国家监督,就是国家要对企业中会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追究相关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要重视对会计监督工作的进行,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以良性势态进行下去(。2)社会监督。目前对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是通过会计事务所来进行的,通过会计事务所对企业中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评估,能够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计事务所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律师事务所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行为约束,从而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监督结果客观公正。此外,还有鼓励社会上的广大人员积极主动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行为进行举报,防止更大的损失出现,从而保证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