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4 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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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1.第一法宝: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92.59%,外资企业提交率为96.44%。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3.8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
20xx年9月8日~10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与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在赤峰市联合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课题研讨会。此次会议得到了工商局和赤峰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工商局副局长吴锦凤、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处长付宏伟等全国工商系统的39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总局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做工作报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烨主持了会议。
谭小英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xx年8月提出了“两项改革”的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并将20xx年确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国务院研究室与总局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已历4年,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究。谭主任强调,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好这次研讨会、将这项课题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会议过程中,与会的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贵州、河南、广东、福建、成都、沈阳、深圳、济南等省(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联系本单位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展开研讨,畅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统在探索和实践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基本认识、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及障碍,探讨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新的思路,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材料。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篇,规范性文件(草稿)7件,为下一阶段推进该项课题研究打下了基础。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继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式方法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下发以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起步较早的省市工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部署,系统推进,收效显著。它们分别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巡查制等不同的环节切入和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研究确定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对企业信用科学分类。确定“依据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合法、标准相对统一、系统联动便捷”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苏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二)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分类监管,进行企业信用奖惩、公示、修复的监管方式。自20xx年起,北京市工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分级管理入手,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20xx年6月,开始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密切关注,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程度低、信誉等级高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主,年检中免审。在监管实施中,建立了约见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建议、信用预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了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浙江省工商局确定了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这一核心、基于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两个基础、抓住征信、评价、监管三个环节、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两个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建立了企业信用反馈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工商系统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经过充分交流和认真研讨,与会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变革,并非一项新的职能或任务。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部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分类监管依靠“矛盾论”的哲学思维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必将对工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和长效监管起到巨 大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实施“分类监管”的起点和归宿。在分类监管工作中,我们建立企业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机制都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错入“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误区。
(三)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从目前工商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来看,构建一个参数体系庞大完整、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数学模型,难度过大,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把握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四)完善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信息传输的网络化,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条件。
(五)企业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应以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开展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广泛,工商部门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企业做出分类,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为目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工作,政府不宜参与。分类监管中,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违法的客观记录,不宜公布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六)建立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实现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主管理。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从现在的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的方向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因素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研讨会上,代表们分析了在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监管中采取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二是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拥有的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指标内容、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与总局“金信工程”对接存在障碍;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进展较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较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加遥远。与会代表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工商部门缺乏实施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明确信用行为的概念、范畴、分类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可根据各地经验先行制订部门规章,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统一的规定。
(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开发出一套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应用软件,各地工商部门通过这套软件系统实现对接,从而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全国共享。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企业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8.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
9.按照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10.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原则上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增加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可以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具体规定,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3.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先照后证”试点
通过“先照后证”试点改革,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是我市作为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内容。
(五)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改革
15.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审批。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审批、监管部门,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也一律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16.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部门对应的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级审批事项、县(区)级审批事项以及部门交叉审批事项。对不属于同级许可部门审批事项的,同级许可部门应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对应的上、下层级审批部门,并将最终许可结果信息反馈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7.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工商登记的制度。
18.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统一标注“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9.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我市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实施书面方式,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21.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顺利衔接。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
2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管
严格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七)加强市场主体后续市场监管
25.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6.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27.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八)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商务、文广、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30.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九)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31.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我市的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由市工商局构建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我市工商登记和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共享的载体。该系统由“一个中心,两个平台”构成,即一个数据中心,一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一个部门协作监管平台,该系统同时支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2.数据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机房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信息数据中心。
33.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公示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4.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通过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35.市政府适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为我市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应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进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36.经检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给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37.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8.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十一)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39.明确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1.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42.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第二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内部评价、突出重点、长效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业务职能机构,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按以下分工各司其职:
(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负责企业年度信用类别的认定工作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的对外披露工作。
(二)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与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开发、网络及数据库建设、维护、培训等工作,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五)法制部门负责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七)公平交易、消保、市场、商标、广告、合同、检查机构等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和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八)基层工商所负责受托登记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日常巡查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
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三)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四)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五)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历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C类为失信企业,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
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别优秀的企业,被确定为AA级别的企业总数应控制在各地企业总数的0.5%以内,宁缺毋滥。每年1月15日之前各地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将上一年度认定为AA级别的企业名单报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依据为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从企业成立始,至企业退出市场止,累计计算。每年12月31日企业的实时信用类别,为该企业本年度的信用类别。被降为B、C、D类的企业,自降级之日起一年内,若无新的违法行为,其信用类别自动回调至A类。
第十条企业分类标准及计分办法:
(一)A类企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能自觉遵章守法,无因违法违章,特别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诚实守信,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扣分的企业。其中:AA级别企业标准:除符合A类企业标准外,须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近两年连续获县、区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荣誉称号两次以上,或对社会公益事业、安置劳动就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经辖区工商所综合评定后认定的企业。
(二)B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25分以下(含25分,下同)的企业。
(三)C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在25以上40分以下的企业。
(四)D类企业标准:累计被扣分值40分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具体情节、违法金额等情况,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
(一)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指违反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但没有给社会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在被处以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变更等行政措施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
(二)轻微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金额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以下,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三)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罚款3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处以责令关闭或吊(注)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标准为原则性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以上标准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但须统一报所属设区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各设区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报备。标准一经确定,要相对稳定,最多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各类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
(一)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每次扣2分。
(二)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每次扣10分。
(三)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每次扣20分。
(四)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每次扣30分。
(五)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每次扣45分。
第十三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类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具体行业及标准由各设区市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下列行业制定。
(一)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
(二)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
(三)采矿业。
(四)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
(七)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
(八)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九)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十)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按前款规定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二)A类中的AA级别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1.预约上门办理各项工商事务。
2.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各级评先创优活动。
3.免予年检验照审查。
A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AA(T)每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C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D类企业(不含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实行经常性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三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涉及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列入D类,对其进行锁定,未经整改并经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注册登记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信文书。
第十八条对因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关闭或吊销公告,公布其违法行为。
(二)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信用管理系统中锁定,在法定期满或整改合格前,不得解除。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企业信用类别由计算机根据相应分值进行实时调整,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基层工商所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分级分类管理、片(段)长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划分所监管的区域,实行片(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确保每个责任区都落实到相应的巡查干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商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类别,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和巡查人员,并应在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行政监察、执法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责任,奖优罚劣,以保证本办法规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类别的划分实行内部评价制度,企业分类信息不对外公开。
2、右上角注册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荐手机号注册和登录,可以手机动图密码登录。
3、登录后进入个人中心界面,回到首页,在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界面,选择并点击。
4、选择省份后,出现相应各省份的填写界面,填写并登录。
5、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有任何疑问点击“填报须知”。
6、进入“基本信息”页面。“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输入注册时登记的数字。
2010年工作总结
一、圆满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在市信息办及其他32家成员单位配合下,历时一年多时间,圆满完成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升级后的系统于2010年4月30日正式运行。
(一)系统升级改造主要工作
为按时按要求完成系统的升级工作,中心年初通过多次调研,实现了与市工商局“金信工程”数据自动采集,达到企业基本信息每日自动更新的要求,为升级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随后完成了市国税、地税、质监、劳动、法院的数据自动采集部署。
在使用 “金信工程”基础数据的同时,完成了原“4.30”系统成员单位数据和重点人群数据向新系统的移植,成功移植67余万条数据,成功率达96%。对缺少质监码或国、地税码的数据,进行了两次清理比对,成功入库49万余条。
积极拓展数据采集面,通过与成员单位多次协商和交流,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实际,首先完成了环保局、卫生局、文化局的区(市)县数据采集试点工作,使系统数据采集从以前单一地从市级部门采集向市级以下的二级部门纵向延伸,使数据采集更加及时、内容更加丰富。同时,为保证区(市)县数据采集的安全性,为上述三家成员单位办理了数字安全证书40个,并分别召开了3次操作人员培训会。在此基础上,中心对其他成员单位的区(市)县级数据采集进行了可行性调研。
(二)升级后系统主要功能及特点
系统升级改造后,新增了成员单位定制企业信息,便于及时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增加了企业自主申报其认证、资质、业绩等信息功能;强化了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可以提供企业注册资金分布、行业分布、开业注销趋势、纳税额等统计分析;实现了企业基础数据按日更新,数据项由100余项扩展到2300余项。系统升级后较之以前,平台数据覆盖面、数据时效性、数据采集手段和服务功能都有较大提升。通过系统升级改造,改变了原来各个成员单位只能在政务外网内放置前置机上传数据的方式,对非自动采集单位实现统一入口,通过政务外网或互联网均可报送数据,从而为进一步扩展数据采集打下了基础。
(三)升级后系统数据量
2010年1-6月系统升级改造中移植历史数据67万余条,成员单位上传数据量92.8万余条,市环保局、卫生局、文化局的区(市)县部门提交数据2453条。信用记录达189万余条,较升级改造前上升了约32.75%。截至2010年11月1日,系统采集企业信用数据224万余条,重点人群信用数据32750条,开通自主申报企业21户,网站日均访问量稳定在9000余次。
二、初步完成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子系统开发工作。
2010年初,中心按照中介机构子系统建设需要制定了《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子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与市场处共同召开了中介机构子系统成员单位会议,明确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监管互动、服务民众”的建设指导思想,制定了中介系统成员单位数据采集项目录,确定了建设进度。目前,系统开发已基本完成,11月召开中介系统联络员会议和操作人员上机培训,采集历史数据,12月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
三、深化系统应用推广工作。
按照小维副市长加强系统应用和推广宣传的指示,中心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进系统应用,挖掘系统使用价值
1、制定完成《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并下发到各成员单位,推动各成员单位的系统应用。
2、开发完成系统简化版本,以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为重点,并在简化版网站上,为市领导提供我市企业的开业、注吊销、提警示等统计分析信息。
3、加强了与深圳、重庆、湖南、宁波等兄弟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交流和互动。为增强省市和区域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影响力,中心率先促成了与其他地区的信用信息区域联动机制。目前,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已与深圳信用信息网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并与重庆、湖南、宁波等省市签订了互联互通协议。
(二)不断推出和完善信用产品及服务
1、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该指标体系评选、公示2010年度企业“公共信用aaa级”企业95家,对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市企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积极推广企业基础信用报告的应用。2010年5月4日向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第一份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报告,该企业使用信用报告顺利参加了招投标活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企业申请,2010年1-10月中心已查询83批次共1067家企业,共出具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报告88份。
3、开通自主申报系统,并积极向企业和公众推行。2010年3月30日,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正式开通自主申报的企业。目前开通自主申报20余户,待开通35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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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与市品牌办的联系,积极参与到推进品牌战略发展的工作中,在系统首页开设了品牌战略专栏,自主申报页面开设品牌展示平台,加大平台的影响力,促进品牌战略子系统的建立。
5、按照《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0-2012)》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设计和开发了为下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双方服务的认证标识。通过标识,交易双方可以方便地查询该企业的主体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
(三)积极开展调研系统应用深化调研工作
1、积极探索建设行业协会诚信子系统的可行性。通过对餐饮、食品、家具和家禽等行会的走访调研,编写了《成都市行业协会诚信子系统建设调研报告》并已报送市政府审阅。
2、积极为我市的品牌战略服务。通过走访调研,完成了《品牌成都子系统建设方案(初稿)》,计划依托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建立品牌成都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集中查询和披露的信息平台,扩大品牌宣传力度。
3、随着3g无线网络的发展,为方便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对系统wap网站建设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并初步形成了实施方案。
(四)积极拓展多样性的推广宣传方式
1、按照市领导有关指示和工作实际需要,中心起草并报送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宣传推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目前宣传方案已正式实施。
2、通过参与成都电台“成都面对面”访谈节目、在年检窗口、机场和“3.15”活动现场等地发放宣传单8000余份、开通网上论坛及博客等方式对系统进行多种方式宣传。
3.以“信用助发展”企业评选、“传递就业关怀、放飞创业梦想”、“送网进企业”等主题活动为载体,走进工业园、校园和协会组织,宣传系统功能,服务企业发展和大学生就业。
四、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召开了系统升级建设协调会、征求意见会、演示汇报会、中介机构子系统建设工作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半年工作会等各类会议,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做好办文和办事工作。完成政务信息、汇报材料、情况简报、信箱回复、领导讲话以及市局要求的其他工作材料等;做好系统网站日常信息更新工作。共在门户网站各地诚信建设动态、信用新闻200余篇,在“金信工程”系统报送和采用政务信息15条,保证了网站新闻的及时性、广泛性和可读性。按照市局贯标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建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呈阅和归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如新兴课题调研、电子商务与诚信平台对接调研等。
2010年的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发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推进平台应用拓展,打造网站诚信品牌为主线,进一步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和影响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一、研究拟定成都市企业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成都软环境的提升。
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157号)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职能职责要求,计划于2010年底开始着手调研和制定我市企业信用体系规划,并于2010年全面开展该项规划及建设,推动和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软环境的提升。
二、优化完善新系统,增强系统使用价值。
(一)完善系统数据,固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及指标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系统的信息标准化建设工作,为与其他市级信息平台共享互通打好基础。
(二)完善系统功能,逐一走访成员单位,针对系统存在问题和成员单位的合理需求,协调开发公司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同时做好系统服务功效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扩大系统影响力,在与重庆、湖南、宁波等地签订互联互通协议的基础上,尽快完成系统相关开发工作,实现与数据库层面的交换和查询功能,建立包括深圳在内的五省市区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盟及联网互查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企业信用数据共享和交换。同时要加强区域间、城际企业信用信息交换标准及安全问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有关规范标准。调研建立手机企业信用网站的建设方案,完成wap网站建设。
三、推进数据采集工作和中介机构子系统应用。
(一)定期通报数据情况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督促成员单位按要求每月报送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积极做好企业自主申报业绩的宣传、开通和指导工作,丰富系统数据资源。
(二)总结和推广三家试点单位经验和做法,稳步推进区(市)县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开展,争取再完成2—3家成员单位区(市)县采集工作,逐步建成“全域成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加强与市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子系统建设并积极推进系统应用。
四、推进平台及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社会。
(一)加大信用数据的挖掘和整理工作,通过完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完成《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广现状调查》调研报告、定期出具成都市企业信用状况分析报告等措施,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机关日常监管、政府评优评先和招投标等更广泛领域的应用。
(二)为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服务,加强对企业的走访工作,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特别要结合我市电子商务产业的推进,为完善信用系统和更好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举措。结合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市企业网站上推广认证标识。 (2) 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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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行业协会诚信子系统建设工作,继续完善对我市一期8个行业协会组织的调研工作。积极争取建设经费支持,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会和社会公众需求,全面开展行会子系统需求调研工作。加强与行会主管部门联系,从工作实际出发,确定子系统数据采集、披露模式和标准,逐步完成系统开发工作,为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服务。
(四)继续做好与品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将诚信成都与品牌战略更好地结合,完成品牌成都系统建设,运用系统平台功能,推进品牌战略,促进产业发展。
五、通过实施宣传方案,提升平台知晓度。
(一)组织实施《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宣传推广方案》,拓宽宣传渠道,借助专业的推广机构进行网络推广,提高系统访问量和企业自主申报数量,有效提高系统知晓度。
(二)以诚信主题、3.15活动、4.30周年活动等为载体,结合走访企业、协会,做好调研工作,继续加大系统宣传推广力度。
(三)通过多种手段和调查方式,加强宣传推广效果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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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咨询 信用评价 指标体系 信用管理
一、引言
建设工程咨询业是一种依托信息、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它的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其诚信的缺失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波及面更广、连锁性更强,因此,信用问题对工程咨询行业十分重要。目前,浙江省信用办每年针对建设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都有专门的信用评级。该信用评级直接影响企业第2年的工程招投标,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而工程咨询企业原有的发展就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加之没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导致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建设企业、施工企业脱节,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信用管理的均衡发展。因此,根据工程咨询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对推进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行为与原因
(一)失信的行为
建设工程咨询业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单位合同履约率低、非法挂靠等行为造成工程成本缺乏合理控制: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不科学,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泄露信息,造成不公平。影响公平竞争,影响招标结果;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程序、方法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导致质量隐患,等等。因此,咨询服务的质量对工程项目建设是相当重要的,应该对各种咨询服务的质量信用进行管理,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原因
相关资料显示。由于失信行为,每年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累计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达6000-10000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是带来了约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1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 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行业地位的认同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和各类建设项目业主对于专业化、社会化工程咨询服务的优越性认识不足,自营式的工程项目管理仍较为普遍,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低、收费难的问题相当突出。我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营业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目前大约在3%左右,不足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
2 工程咨询市场发育不完善,工程咨询企业规模有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咨询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大规模的工程咨询企业数量非常有限。很多规模小、人员结构参差不齐的咨询公司为了揽取业务,不惜以压低咨询收费为主要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某些不具备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与能力的人员也在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这严重地扰乱了工程咨询市场秩序,使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3 工程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没有建立,缺乏明确的信用评价体系,使得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缺失并未对企业造成失信成本,进而纵容了部分不良工程咨询企业的违规行为。
三、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系统设计
(一)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建立以工程咨询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反映工程咨询企业在经营中的信用行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交往中信用行为的综合记录。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其中,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基本状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以及获得的各类工程质量奖项,等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的行为及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统计及评估信息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评分模型分析评估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信用评价分析模型
1 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对浙江省部分工程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调研结果及浙江省颁布的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如下评价指标体系。
2 选择信用评价分析模型。目前国内学者对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很多,大多集中在“回归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但这些模型对于个别样本进行判定时准确性很高。工作量适中,对于大量评价样本进行评价时存在工作量过大的问题。因此,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方法建议选用层次分析结合模糊数学的方法,该方法原理简单,使用也较为便捷。首先由政府部门选取专家库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其次对数据库搜集的各企业信用指标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打分,最后运用模糊数学确定出最终的信用评分值。
(三)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信息公告平台
浙江省目前已经建立了信用网站,并定期公布部分企业的信用状况。可以在原有的浙江省信用网站中开辟工程咨询企业信息公告平台,将工程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其他有关资信报告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对信用不良、扰乱市场健康发展者,相关部门应对其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资格进行限制。
四、结论
本文以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为研究对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资料搜集、指标评价以及信用信息公告的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其中在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部分,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结合在一起,建立了实用、完善的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黄金枝,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建设监理,2008(11)
[2]范志清,王雪青,李宝龙,基于物元分析的建筑市场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研究[J],管理科学,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