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0 09:29: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银行贷款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销商做手脚
据了解,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中,北京实际贷款购车的人数比例最大,目前已接近30%。随着贷款购车人数的增多,贷款购车投诉事件在北京频频发生。据北京消费者协会的消息,2003年北京消费者协会总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平均每个工作日至少受理一起。
案例一:郑女士2003年在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价值8.78万元的“羚羊”轿车,加上各项税费总价为10万余元。郑女士第一次买车,不知如何办理,就听信销售业务员为其办理了合同代签手续,并算好了每月的还款数。交完首付款后从业务员手里取到了银行存折,之后就按要求每月如期还款。今年郑女士想一次付清尾款,就计算了一下该付的金额,结果发现自己实际交纳的金额达到11万余元。郑女士找店方理论,店方借口是业务员算错了。可这个错误太明显了,而且明知道多算了钱,店方就是不肯给郑女士退钱。此外,购车时店方指定必须购买全险,而且要求买车人交纳1300元保证金,以保证第二年继续在该店购买保险。而郑女士了解到,在别处购买保险要少交二三千元。郑女士计算了一下,自己被经销商多收了近6000元钱,多次找经销商理论总是无人搭理,最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才得以解决。
案例二:王先生以5年期贷款方式购得一辆标价为3.99万元的吉利豪情轻型客车。办理购车手续时,经销商告诉王先生,交齐20%首付款后只需贷款3.2万元,并让王先生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几天后,王先生接到信贷合同书时却发现不但贷款多了5000多元,而且首付款、车险等各种附加费用、贷款及管理费相加后的总额竟比标价车款多了1.3万元。王先生立即投诉了这家经销商。
贷款购车七大陷阱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通过对贷款购车的投诉案件进行分析,归纳了贷款购车的“七大陷阱”。
1、多收款: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经销商故意多收取款项,且不向消费者提供银行的借贷合同,使消费者无法察觉。
2、不按约定标准办理贷款:比如消费者与经销商书面约定首付20%,剩余部分贷款,但经营者办理的贷款手续中却标明首付比例为18%。一旦消费者要求更改手续,经营者却能躲就躲不予解决。
3、利用合同或协议欺骗消费者:一些消费者在订购汽车时明明在订单上注明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消费者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细上却为“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实际上是经销商捣了鬼。
4、贷款买车时,经营者强制消费者到指定银行贷款或指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5、经销商在合同上伪造消费者签名,擅自更改车款总价及每月还款金额。
6、一些贷款公司在消费者办理手续时往往给予很多承诺,但实际无法办理成功,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还手续费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时,贷款公司却赖着不予解决。
7、还有一些经销商口头承诺即使非本市身份证也可办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兑现承诺,事后经销商却对承诺拒不承认,而是推脱为促销员的个人行为。
贷款购车不妨自己办
贷款购车,其过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申请人备齐个人资信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当你无力还款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你所拖欠的按揭款,事后保险公司再来向你索讨);二、凭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履约保险单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三、与车商进行汽车买卖交易(贷款由银行划入购车人提供的车商帐户)。
目前的市场情况一般是,购车人直接与车商进行买卖交易,让车商代办前两项事宜。其实,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让车商代办不仅不能省事,反而牺牲了购车人很多的权益:首先,车商会向购车人收取几千元的手续费;其次,购车人在车价上与车商讨价还价的余地比较小;第三,如果购车人的贷款资格没通过,增添了购车人与车商的买卖纠纷;第四,购车人不能选择心目中看好的银行;第五,购车人不能选择心目中看好的保险公司。
对购车者而言,贷款购车所涉及的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哪一方面是最重要的呢?显然是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是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的前提,购车人的贷款买车是从备齐个人资信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始的。而且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在帮购车人办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时,会根据购车人对银行和车商的要求给购车人建议,协助购车人选择自己满意的银行和车商。此外,保险公司除了按保监会的规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以外,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所以选择分期付款购车的人士不妨先找保险公司,待取得银行贷款后,再找车商买车。
请车商代办要多个心眼
当然,一些购车人士如果觉得自己办太麻烦的话,也可请车商代办,但是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多个心眼。
出国留学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各国对留学生的存款要求基本在20-80万元之间不等。然而在办理留学签证时,向所去国家的领事馆出具的一份证明自己经济实力的“存款证明书”,确给一些向往留学的学生带来了阻碍。能够出国留学的家庭,大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有的时候,由于种种的原因,先期投入的资金较大,如高昂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等,肯定会使一些超出原先预算并缺少现金的家庭感到难以应付。
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的私企老板刘先生一门心思想送儿子到英国去念大学,但留学中介都开出一个条件,要先准备80万人民币的留学保证金,并至少要在指定银行存上三个月,但刘先生手上还少40万的流动资金。这下可难为了刘先生,钱倒不是没有,只是一部分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如果立即抛出,损失肯定不小;同时另一部分都投在了自己的企业,资金投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项目,无法抽出。没料想典当行帮了他大忙,刘先生把家中房产和一辆汽车拿到典当行质押,反正房产证“躺”在家里也没什么用处,而汽车只不过是从自家的车库转移到了典当行的车库,并没有别的什么损失。就这样,刘先生花了10个工作日办完了全部抵押手续,顺利地办理了儿子的英国签证,而当初如果把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抽出来,损失的不仅仅是几十万元,更重要的是一个企业的信誉。
现在典当行已经把目光投向了留学贷款上。提及贷款,除去银行,不少家庭已经开始关注典当行。
两种贷款方式的比较
目前在北京,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都推出了留学贷款业务。总体来说,贷款时间长是银行留学贷款的最大特点。以招商银行推出的出国留学贷款为例:招商银行可提供的教育学资贷款最长可达到8年(含8年)。据悉招行的此项业务主要面向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配偶发放的,用于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所需的学杂费。留学贷款的金额,则由招行根据学校出具的有关费用的证明资料,同时结合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种类和评估值确定。贷款最高可提供学生教育所需费用的100%。
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所需的手续费用相差不多,但更加简便快捷,从客户申请质押借款,到拿到现金,再到银行开户存款,开具“存款证明书”,也就10个工作日左右。同时,典当贷款解决了贷款过程中,抵押物单一的问题。房产、证券、汽车、照相机等物品都可以进行打包典当,根据总的抵押价值进行贷款。此外银行一般只受理高额贷款,而典当贷款多少不限。
典当行一般以三个月为一个当期,需一次性归还当金本息,即账户内全部金额,利息的收费标准因典当物品不同也不尽相同。以房产为例:由土地局等,对贷款人的腾空房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的50%至60%提供贷款,贷款利息为每月3%,同时典当行还要按月收取0.5%的手续费。
办理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乙方填写留学典当贷款申请书(贷款金额、期限、划款时间、划款银行)。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房地产、证券)。
三、甲、乙双方就典当物价值、当金、利率、期限协商。
四、双方签署留学典当协议(如抵押物为房产应办理登记,如为有价证券应办理相应手续)。
五、办理公证。
六、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划入款项。
新版购车贷款的合同范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支)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购买__________汽车______辆;型号:______;颜色: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车辆号码:____________.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____%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______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______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抵押登记后),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车辆.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______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______元,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______帐户,户名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银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与汽车销售商就该车辆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如纠纷已妥善解决需要借款的,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经销商就该车辆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__‰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指定的机动车辆保险;
(八)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九)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____________.
抵押条款
第十五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八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正常有效行驶,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应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如汽车发生赔偿事故,贷款人有权根据事故性质及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汽车如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全部用于维修汽车,借款人应负责将汽车修复至完全正常状态;如发生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全车被盗抢等保险事故,保险赔偿应首先用于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如保险赔偿尚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并且该项还款义务应于保险赔款获得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保证条款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而且仅需通知,贷款人即可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等之和.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不依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可以采用下述第______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一)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经司法机关裁决后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登记、公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___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贷款人:_银行_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售货单位)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_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贷款人:
(私章)(签名)
年月日签订于
(说明)授权书,银行制发的文件,用于购车人成为贷款银行贷款客户后,授权银行将其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支付经销商的文件.
此授权书签署双方为贷款银行和购车人.
委托付款授权书
编号:
授权人(还款人):
户籍地址: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风险
Abstract: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triction factor for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Due to its function of turning the static shares into the dynamic available funds,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approach for businesses in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practices of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in Jining City as an example, analysing the feasibility and risks of the loan.We consider that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provided the huge space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or the banks to develop the credit operation. Furthermore, it's also an effective mann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dur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Key Words:share mortgage,financing manners;risks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41-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GDP的50%、工业生产总值的60%、销售收入和出口额的60%、税收的40%和就业岗位的75%来自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极不相称,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瓶颈,而抵押担保效力不足又成为融资难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另一种是资产抵押。在担保方面,由于经营风险加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大型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而中小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又难以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弱,信誉度不高,业务扩张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部分担保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资本抽逃、混业经营较为普遍,甚至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在抵押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很多中小企业是租借土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土地和房产,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远远低于贷款额度,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加上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抵押之路异常难行。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同时,企业的股权等动产虽具有很高价值,却无法变成可用的资金,极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以效率高、处置成本低等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具备成熟的条件
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股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股权登记、出质、冻结、转让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而股权恰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四十二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银行办理条件成熟。
三、济宁市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方式单一瓶颈制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积极实施产品创新,在全市推广了股权质押贷款,把企业静态股权变成动态的可用资金,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为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通道。
(一)济宁市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做法
1. 出台了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出台了《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一是明确了股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概念,将其分别定义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并规定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二是对股权质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申请质押股权的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股权出质登记及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质押适用股权、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和额度、股权登记处置手续等做出了排除性界定,使股权质押贷款含义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对贷款程序、贷款审查、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工商登记、贷后管理、股权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实规定。
2. 选取试点行,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把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业务落到实处,让每家银行深刻认识到,股权质押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题的有效方式,人民银行上下联动,采取多项措施,扫清股权质押贷款推广中的障碍。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意见》,为加大营销力度提供思想动力;联合市工商局筛选了100余户优质企业予以推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调查、评估、评级和授信等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步步推广”的方式,选取济宁市工行、交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作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行,重点开办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断总结股权质押贷款发放中的经验和风险点。
3. 制定操作细则,注重风险防范。各试点银行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了详实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严格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质押股权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暂不受理高度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申请。对股权质押贷款除审查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还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股份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要项。贷款额度根据质押股权价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行审批权限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净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规定执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在贷后管理上,规定股权出质期间,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二)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
自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例如,梁山县龙跃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在其他抵押品难以抵押的情况下,梁山工行用其1500万元股权作质押,向其发放股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工行济宁分行对菱花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发放5年期1亿元项目贷款;交行济宁分行对永昌路桥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综合授信4500万元,成功化解了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7月末,济宁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15家,股权出质数额20300万股,融资金额达26800万元。
据工商部门统计,济宁市内现有2.38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802.78亿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果其中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促进了银企双赢,带动了银企双方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开辟了企业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突破了以往不动产抵押贷款获取资金的传统方式,使企业可将核心资本―股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对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解决其无“资”可抵问题作用明显。对银行来说,使部分缺乏不动产抵押担保品的优秀企业被纳入银行信贷营销范围,有利于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有工商部门的介入,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有效降低,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和积极性。但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同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一)股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一是缺乏统一的股权评估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没有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造成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银行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企业股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下跌,贷款银行难以把握。从济宁市开办情况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手中握有煤炭、电力企业股权的企业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例如,济宁市商业银行对汶上县政府融资平台发放6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该县政府持有的汶上义桥煤矿的股权作质押。
(二)股权出质期间权益保全方面的风险
由于非上市企业不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致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质权人(银行)风险防范难度。同时股权价值的易变特性使股权减值或贬值时,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清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清偿成为泡影。即使贷款人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三)质押物处置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应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进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另外,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因此,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一是离不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但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好银企对接并给予政策支持,银行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和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以及引进PE、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都会推动银行股权出质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对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权威、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五、小结
从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水源”,是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有效方法。济宁市操作股权质押贷款的做法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我所用。当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价值保险箱,股权质押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现金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其所伴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防范股权质押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浙江全省推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启示[J].西南金融,2008,(11).
[2]宋林辉.浅析股权质押贷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7).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信用银行信贷
中小企业资金问题概况
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且它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普遍性三方面的特征。首先,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重要性,资金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企业资金和人体血液在重要性、“发病机理”和问题解决等方面十分相似,因此资金对企业来说不可或缺。其次,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长期性,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管理等方面的差距以及内部扩张的冲动,将使其在资金筹措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资金供需缺口将长期存在。在融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企业,当协助该企业完成一笔融资后,企业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筹措新的资金。最后,中小企业资金问题具有普遍性,即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不管任何规模的企业,或早或晚,都存在资金问题。另外,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表现形式很多,不存在这种形式的问题,就存在那种形式的问题,资金短缺是资金问题的典型形式和表象。究竟有多少企业面临资金问题,不妨借鉴英国理查德•科克著名的80/20定律,其核心观点包括:绝大多数的结果,只来自极少部分的原因;80%的结果由20%的原因导致;80%的销售量是由20%的客户带来的;80%的邮件只会发给地址簿中不足20%的联系人;80%的交通事故是由不足20%的司机造成的。
本文认为,80/20定律也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在目前所有中小企业中,80%左右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问题,20%的中小企业暂时不存在融资难问题;企业融资不成功,80%是企业内部原因,20%是企业外部原因;在所有融资不成功的企业中,有80%是因为短期内不具备融资条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只有20%的企业有可能短期内融资成功;在20%有可能融资成功的企业中,仅仅有不到20%(总数的3.2%:16%×20%=3.2%)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短期内能够成功,其余80%需要进行内外部资源整合后才能融资成功,如图1所示。根据2005年10月中国民主建国会等单位组织的“2005中国民营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统计结果: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比例高达76.35%,属于阻碍企业发展的第一障碍。
企业信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和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在该体系下,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融资次序理论,即企业融资选择总是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又总是先债务融资、后权益融资。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融资的基础。该融资次序实际上是一个企业信用等级逐步提升的过程。当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很弱时,它们往往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主要依靠企业主的个人信用,以内源融资以及有限的民间借贷等非银行渠道为主。随着企业信用的逐步建立,公司规模和实力的增强以及公司治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逐渐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同,可获得中短期银行贷款以及民营机构贷款。
而外源融资一旦发生,就涉及到企业的负债和信用能力问题,只有当企业的负债与其信用能力相符时,企业才能在融资过程中建立起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融资来源并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当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后,便成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青睐的对象,此时可以获得更为充足的银行中长期贷款,进一步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融资甚至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而成为上市公司。所以企业信用能力的提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或者说,企业信用缺失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所在。
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信任并及时取得“关系型”贷款
中小企业自身的优势决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更能把握市场动态,对市场的变化和不确定因素的出现能迅速做出反应并调整自身经营,及时捕捉有利商机。但中小企业资金匮乏且缺少有效的融资渠道,导致中小企业大部分时间里只能看着商机转瞬即逝。因此,对于掌握了商机的企业来讲,拥有资金就等于拥有未来的收益。如果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那么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风险就会降低,并且对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银行可以简化贷前审查程序,从而降低银行成本,进一步银行就有能力、有意愿按照较低的利率,及时、方便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关系型”贷款。“关系型”贷款与交易型贷款相对应,后者在对企业财务指标(“硬”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前者则一般基于良好的银企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作出。一般认为,中小企业在交易型贷款方面相对于大企业存在明显的劣势,但在关系型贷款方面却可以获得极大的便利(田晓霞,2004)。这样,企业在贷款上取得了优惠,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及时获得贷款,从而能把握商机,获得收益。
(二)有利于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而2007年我国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47%,因此贷款利率最高可达29.88%。同时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上也有自身的难处,因为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具有金额小、笔数多、时间紧等特点,银行的固定成本不变而经营规模大大减小,因此,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是上升的。统计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是对大企业成本的5倍。所以,贷款手续复杂、审批程序严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自然缺乏积极性。
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则可以有效解决银企双方的困难。企业信用的提高意味着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提高,从而企业的融资比较优势得到了改善,银行对企业的信任也随之增加,此时银行可以酌情简化贷款手续,从而帮助企业节约交易成本。
(三)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中小企业经营的高风险导致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降低,是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但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则可以有效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信息的可信度,从而达到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目的。企业信用是有价值的,在企业建立了一定的信用之后,企业在违约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对违约收益与信用受损所带来的利益流失进行比较,这样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增加了一层保护网;另外,企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不对称具有替代作用,对自身信用差的企业,若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此时银行只能提高贷款利率,这样反而增加了贷款风险,而对信用优良的企业,银行相信企业有能力、有意愿在未来按时还款,不必刻意提高贷款利率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从而降低了贷款风险。
(四)有利于形成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主体众多,竞争呈现多元化格局,不仅法人之间有竞争,而且同一法人的众多分支机构间也有竞争。随着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规律,即“最顶端且本身数量极少的优质客户向直接融资转移”、“顶端客户市场卖方市场格局的进一步强化”以及“银行业务由关系业务向价格业务转变”等三大规律在中国市场的逐步显现,这种多元化的竞争必然使得竞争从最顶端的信贷市场延伸到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王自力,2004)。因此,银行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小企业就是银行的发展契机。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也是一个培育中小企业信用的过程。如果银行能够注重和中小企业长期合作的建立,利用自身的优势扶持和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从而形成稳定的长期关系,这样以后就能寻找到稳定的利润增长来源。中小企业信用的提高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竞争力的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战略。
中小企业信用金字塔模型
如果把所有中小企业按照信用等级的高低由上到下摆放在如图2所示的金字塔中。那么,位于金字塔最顶端的企业信用等级最高,对贷款银行来说,这类企业是风险最小、收益最高的优质客户,它们是银行资金追逐的对象,属典型的卖方市场,但是这类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在金字塔中,从上到下随着企业信用等级越来越低时,企业的数量却越来越多,贷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在逐渐增加而收益逐渐减少,银行发放贷款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多,从而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当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到一定的程度时,企业将无法融到资金。显然,处于金字塔底端的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是肯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的,这也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相符。
在图2中,本文可以将金字塔分为A、B两个集合,A集合代表融资成功和暂时不缺资金的企业群体;B集合代表融资不成功和担心被拒绝而没去融资的企业群体。在理论上,在A集合和B集合之间有条分界线,这条分界线的位置由企业、银行以及融资环境等众多因素共同决定,对银行而言该分界线就是其盈亏平衡点,同时它还会受到融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程度、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以及货币供应是否充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事实上,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中小银行众多的美国,同样存在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相对于大企业,除了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融资交易成本高、融资规模较小外,它们较高的倒闭或歇业率也是抑制银行向其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估计,在美国有近23.7%的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52.7%的小企业在4年内退出市场。在我国尽管没有关于企业倒闭的官方统计,但可以判断,我国中小企业倒闭的比率和美国的情况基本相近,并且,其比率也大大高于大企业。有银行管理人员估计,我国有近30%的民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中小企业高比例的倒闭情况使贷款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并非要满足所有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处在信用金字塔底部的企业本身就不应该得到金融支持。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以上分析和图2所示的信用等级金字塔模型来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际上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从微观的角度,让B集合内的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并进入A集合;从宏观的角度,通过改善融资环境而使分界线的位置下移(如图2中的箭头所示),使更多的企业满足融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对策具有同样的目的:扩大A集合,缩小B集合。
(一)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技术
B集合中包括融资不成功和担心被拒绝而没去融资的企业,这些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满足融资条件但仅仅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失败者、基本满足融资条件但需要进行内外部资源整合后方能融资成功者、短期内不具备融资条件者。无论哪种情况,中小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对企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融资问题上不能过于依赖人情和关系,而要通过科学筹划、战略性的储备和扎实的管理来逐步提升企业信用,因为企业能否融资成功最终还是要凭借自己的信用能力。
中小企业可通过内部信用增级技术和外部信用增级技术全面提升企业信用,使其从B集合能成功进入A集合。企业内部信用增级技术包括:融资主体选择、融资资产基础、融资报表基础、融资团队和融资知识、融资资料准备、融资陈述和沟通谈判、企业经营者的品质和行为等方面;企业外部信用增级技术包括:抵押和担保、约束性条款、关系型贷款、与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等。前者提升的是企业自身的信用能力,后者则提升的是企业的辅助信用能力。一般来说,企业自身信用能力是其获得信用增级的条件和基础,而辅助信用能力的介入则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信用能力。
1.内部信用增级技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主体选择。这是被大多数企业忽视的融资基础,也是在融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银行通常对贷款主体的资格都有严格要求。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名下或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不同公司的信用等级差距很大,这就存在着融资主体选择的问题。对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体系的中小企业来讲,也存在融资主体选择的问题,也可以在企业、企业股东或企业经营团队之间进行选择。融资主体的选择,对企业来说影响融资的成功率和融资工具的选择,而对银行来讲,决定着融资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融资资产基础。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最终能否融到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实际拥有资产的数额,尤其是优良资产的数额。这些优质资产主要是指可以作为抵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存货;产权清晰的土地、厂房;信誉较好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大多数资金方都倾向于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以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则受很多条件的限制。资产基础除了资产的实物形态外,还特别强调资产的可变现性、产权是否清晰、价值是否稳定等。现在很多企业的土地没有土地证,房产没有房产证,严重影响了企业信用等级,成为银行贷款的实质。
融资陈述和沟通谈判。融资陈述与沟通是融资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在进入到融资洽谈阶段,融资企业把融资方情况、融资需求等资金方关心的问题,通过一定方式向资金方传达,并对双方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交流和意见征询。当融资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需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融资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和安全保障等问题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总之,融资陈述、沟通和谈判是资金供求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也是企业控制成本和收益的关键环节。
企业经营者的品质和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信用,主要是企业经营者的品质或者说是企业经营者的信用。中小企业能否融资成功取决于融资团队尤其是经营者的品质和行为,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企业经营者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决定了无论是企业资金问题的产生,还是资金问题的解决都与企业经营者息息相关。所以企业经营者的品质在融资过程中会起到关键作用,而且对上述所有的信用增级技术都有重大影响,包括融资主体的选择、资产基础、报表基础、融资陈述、沟通和谈判等。其实,企业融资本质上是一种营销行为,是对融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营销,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企业团队尤其是企业经营者的品质和行为。
2.外部信用增级技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和担保。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银行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所涉及的都是企业信用能力问题。而且传统的中小企业贷款尤其重视抵押和担保。从美国的融资情况来看,90%左右的小企业贷款都是有抵押的,担保贷款的比例在50%左右。林平(2005)对广东中小企业融资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中,抵押贷款占89.5%,这一比重与美国的情况相似。它表明抵押和担保在增强企业的信用能力方面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又可将抵押分为“内部抵押”和“外部抵押”两大类。内部抵押是指将企业资产作为抵押品,外部抵押则指将企业以外的资产(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品。而担保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所有者提供的。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与企业主的个人信用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目前贷款银行越来越多地将信贷决策建立在企业所有者的信用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企业自身的信用上。事实上,通过对企业信用能力的确认并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对银行贷款进行担保,这种融资模式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实践证明,当第三方担保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企业主自身的信用进行信贷融资确实是一条对借贷双方都有利的融资途径。
约束性条款。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就具体条款的谈判过程中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优惠性的条款。进一步,多数金融机构会在贷款合约中订立相当数量的约束性条款,这些条款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甚至要求用较短的期限来代替这些条款,以达到约束借款人行为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约束性条款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用能力,属于企业的辅助信用能力范畴。
关系型贷款。前文中已经提到,中小企业在交易型贷款方面相对于大企业存在明显的劣势,但在关系型贷款方面却可以获得极大的便利。也就是说,关系型贷款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提高贷款可获得性、降低贷款成本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研究表明,良好的银企关系无论对于企业贷款成本,还是信贷可获得性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其中对信贷可获得性的影响较为显著,而且银企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越强(陈键,2008)。然而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生意上的关系资源很多,包括供应商、销售商、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而不重视银企关系的培育,与其它资金渠道的关系资源则更少,在企业需要资金时,往往束手无策。
与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前文提到许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融资资料的基础以及融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也没有好的融资团队,造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妨碍了企业融资目标的实现。其实,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与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度。有很多中小企业对融资服务机构的作用、职能认识不清,不能很好地整合资源为我所用。其实,融资服务机构包括的范围很广,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
(二)中小企业信用增级的外部环境建设
政府的职责不是创造财富,而是集中稀缺的公共资源,营造一个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和提高其融资能力的大环境,使信用金字塔模型中的分界线向下移动。具体对策包括: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建设、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的培育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可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的培育。建议政府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系统的建立,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形成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通过这种制度的建设,减少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达到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和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的目的,进而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有关研究认为,良好的社会征信系统能促使贷款成本降低20%。
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建设。世界各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极大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并提升其核心竞争能力。因此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我国中小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完善和贯彻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有关中小企业的配套法规体系的建设,并重新审视和修订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完善会计、统计及税收制度,培育值得信赖的外部独立审计中介服务体系。
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是学术界最认同的、呼声最高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途径。英美等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小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很大,贷款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性,随着银行贷款技术和风险能力的提高,它们的业务已经扩展到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争夺上。在我国尽管也有十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几十家城市商业银行、三千多家城市信用社和四万多家农村信用社等,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据着70%以上的市场份额,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参照日美等国的做法,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只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它们的分工和实际运营情况来看,它们与中小企业融资并无直接联系。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除了具有与一般商业银行类似的职能如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职能外,还具有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补充性职能、服务性职能等特殊职能。此外,政策贷款的作用可以通过所谓的“牛铃效应”(cowbelleffects)得到放大。一旦某个企业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就会大大提升其信用等级,进而成为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青睐的贷款对象。而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种变通的办法,各大商业银行响应政府号召,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部,但效果不得而知。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桥梁和纽带,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机构来提升自身信用,从而获得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以通过担保机构来减少或化解自身的信贷风险。与此同时,信用担保还具有信用放大和杠杆作用,进而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建议政府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力度,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方式,有效化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建营.中小企业融资实战[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
2.陈键.银企关系与信贷可获得性及贷款成本[J].财贸经济,2008
融资报表基础。报表基础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融资特别关注的基本条件,但这恰恰是很多中小企业的“软肋”。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报表存在较多的问题:资产负债率过高、报表大多是明亏实盈、报表核算科目设置的随意性很强、报表不合并、对外投资不规范等,甚至很多中小企业没有现金流量表。更严重的是,有些中小企业有多套报表,分别针对税务局、银行以及企业股东和经营者等不同对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信用,制约了企业融资的成功,更为今后的经营发展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