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7 10:51: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法律制度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
1、资产证券化界定模糊,存在法律争议。在《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虽然国际上许多国家认可这种界定,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有效解决,但目前中国的《信托法》对信托能否发行证券或债券规定模糊,更是对该类证券或债券能否上市交易无明确规定。2、信托税制欠完善,存在双重征税。在我国现阶段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标的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破产隔离的导管,按照“导管理论”的要求在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让环节应免予征税。但我国信托税制尚不完善,存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已有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证券化资产的信托转移关系存在重复征税。3、SPV受法律严格限定种类,创新受制约。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把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限定为信托模式。这种限定存在正反两方面影响,有利方面是一定程度上这种限定可简化资产证券化的复杂程度,达到降低风险和减少成本的目的;不利方面是导致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创新受到掣肘,对资产证券化其他模式的创新尝试受到阻碍,从国际经验看,这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长久地发展。4、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计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所涉及会计类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这方面完善与否是决定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同时也直接渉及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流动性和参与者的切身利益。5、监管机构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区别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信贷项目通常是滚动的,入池资产项目需要相应不断调整,涉及的监管程序复杂且审批时间长,导致产品发行的难度和成本加大。
(二)相关参与机构运行欠规范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介组织建设尚不规范,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诸如信贷服务机构、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为该类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行业评估标准,机构的公信力较低,导致评估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结果是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度差。而评级正是决定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流通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类别少,缺乏竞争力
1、产品设计类型少。目前,我国各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同构化程度较高,反映在设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趋同化严重,产品类别较少且标准不统一,缺乏针对不同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或投资人的产品设计,参与者的积极性不高。2、产品价格低、缺乏竞争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为了吸引投资者,均是以中小企业的优质信贷资产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然在利率普遍较高的市场环境下,该类产品的市场回报率较低,产品主要是在银行机构之间相互持有,流动性不足进而导致更多的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观望。
(四)金融市场基础条件薄弱
1、监管机构严格限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对产品的偏好集中度高。在试点阶段,只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工商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投资业务,不同的机构投资者自然!面临多重监管问题,而且基本上是大型机构投资者,他们态度相对谨慎,对风险较高、规模偏小的产品兴趣有限,自然就出现一级市场需求疲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就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缓慢。2、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动力不足。从试点开始到目前,我国经济多数时期处于下行期,银行存贷比压力比较大,信贷任务没有达到考核标准,银行总体上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不足。3、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尚未合理设:请记住我站域名计。在试点阶段,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最低比例和单个银行机构持有某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最高比例问题直到2012年第二次试点才做了规定,但市场的培育与交易机制设立需要时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难以完全克服发起机构的道德风险,也较难破解银行机构垄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局面,当市场交易达到一定规模时,存在着银行机构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4、缺乏公开、透明的产品信息机制。试点阶段银行机构没有做到充分披露产品隐含资产池构建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银行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尚未建立后续服务性条款,难以吸引除银行机构之外的其他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结果是投资者对中小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估值与定价方面持谨慎态度。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行缓慢的原因
(一)监管机构态度谨慎,多头监管制度阻碍业务开展。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机构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此持谨慎态度。同时,多头监管制度在对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产品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而证券交易商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因此,从市场发行到交易,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多重监管不仅加大了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市场效率。(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欠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也不能有效提供相应支持。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选择目标企业的贷款资产构筑资产池时,对资产池的质量、风险分布比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掌握着更多、更完善的信息,但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一定程度上存在隐藏企业、产品部分风险的动机,难以完全做到披露产品设计、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三)金融改革进程缓慢,利率市场化引导作用尚不明显。虽然人民银行取消了利率市场化的相关限制,但在一定时期之内,利率市场化的引导作用还有待市场进程的推进,这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收益率曲线很难清晰、准确的展现,这也是导致除银行机构外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不持或少持有信贷资产证券产品的原因之一,使得该类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四)专业人才匮乏。信贷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匮乏制约着该类产品的市场发展。中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基础薄弱,改革相对滞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又比较复杂,目前大部分机构投资者缺乏训练有素、专业素养高的从业人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缺
【关键词】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从财务公司的行业定位来看,财务公司即具备金融行业的服务属性,也具备作为集团总部管理职能重要组成部分的辅助管理属性,从这一定位出发,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集团总部优化金融资源以及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来自银行内部的风险,对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信用主要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主要体现为原始债务人或不能按时或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使得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例如,大量不合格的次级贷款被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说是美国次贷危机在微观层面上最直接的原因。银行只是转移了该债务的信用风险,将其转移到了投资人的身上,同时银行在收回现金后,再一次的扩大信贷规模和投资规模更加会导致风险扩大,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增强流动性,但如果基础资产池本身质量不高,反而会将风险更加集中放大。
2.银行自身动机会扭曲风险,目前很多研究指出,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会诱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动机扭曲,增大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主要诱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对发放贷款的审核和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资产证券化会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盲目风险承担。
3.提前偿付风险,由于证券化的特性,准时则是最佳。延退是信用风险,而提前还款则会出现所谓的提前偿付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提前偿还后,银行的现金流会改变,对流动性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另外利率下降时,银行面临收回现金的再投资风险最后、约定的偿还期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提前偿还使得债券的增值空间收窄,价格的上涨空间变小。
4.定价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定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定价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证券能否成功发行,以及所蕴含的风险,然而由于证券化本身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同时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特征、信用增级方式、市场利率变动等因素使得定价方法和过程不尽相同,容易导致定价风险。
5.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基础资产的选择一直到证券化资产予以出售,中间信用链条较长,涉及的专业机构众多,再加上真实出售、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一系列负责交易结构的设计运用,必然会导致专业性契约的增多,如此多的操作环节必然加大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第三方参与机构导致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商业银行、借款人、特设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人、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如此多的参与机构,除了操作风险增加外,银行也将传统融资方式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摊到相关机构,同时每一个参与机构的变动也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第二,针对上述风险的风险管控:
1.对于发起机构而言,要做好顶层设计和业务规划,发起人首先要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结合自身实际,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应涵盖全部业务流程与管理,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可以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此外,还需要依据监管要求,确定证券化产品风险风险自留比例、完善业务推动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基础资产,形成标准化的操作规则及模板并建立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提前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2.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与定价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前偿付风险贯穿始终并影响着各方的利益,所以这就要求根据需要建立适合自身证券化特点的提前偿付风险防范措施,列如实施买权保护等。对于规避定价风险而言必须依赖长时期的数据积累,不断总结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型,建立可以量化的计算模型以及无法量化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
为推进金融创新,提升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近年来监管政策出现列较大程度的调整,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并未对这些政策利好表现出热烈的反映,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存、贷、汇等正常业务相比,仍属非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相对于银行业整体的信贷总资产而言几乎微不足道。这些从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财务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着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的影响,财务公司行业存贷款利差进一步收窄。
2.风险自留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对于财务公司调节报表的作用有限。
3.利率变动和中介费用尚存在不确定性,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资金面的不断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贷款利率和中间费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对融入资金投向的风险掌控需专业化的研判。
5.是否能找到愿意投资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也是财务公司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大障碍。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流动性层次划分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打包信贷资产并建立资产池,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使得原本缺乏即期流动性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大大提升,从而发行相应的有价证券。在这个过程中,核心问题是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原有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发起人正是通过这种转化流动性的途径实现融资目的。产生流动性的环节分别是资产转让、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的流动性强弱也取决于这三个层次流动性的共同影响。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困境分析
自从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以来,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其流动性问题也日益凸显,相对于债券市场的其他产品而言,其二级市场缺乏深度,流动性很低,归因于两个方面:首先,市场体系发育尚未成熟。主体结构多元化、空间层次多极化、客体组成多样化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表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较小。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整个银行间债券整体市场的占有率较低,同时,证券存量也很小,导致在短时间内实现提高流动性的目标非常困难。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基础资产不能一概而论,它们相互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必须进行仔细区分,这也会对流动性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产物,投资者对其认知度低,没有形成市场认可的公允价格,致使其在银行间市场上不能顺利进行抵押、质押回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类型上缺乏多样性。第三,投资者结构比较单一。投资主力军仍然是商业银行。其次,尚不存在相对完善的配套法制机制。第一,缺乏健全的配套制度。我国相应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仍然较为滞后,没有建立系统化的法制框架,难以有效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行为约束等方面的行为。第二,多头监管问题亟待协调。对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依照自身的监管职责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割裂了其全流程监管,使得其产品审批、发行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并且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三,风控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在技术层面上相对落后,仍未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
三、对策及建议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所谓次级房屋贷款,是指为资金不足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购房人提供的一种住房贷款产品,其特点为短期内低利率,长期内高利率。当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住房抵押贷款是一项收益高且足够安全的信贷资产。例如美国曾经盛行的2-28房屋抵押贷款模式,在整个30年的零首付的贷款业务中,前2年执行固定利率,后26年执行浮动利率。这些次级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的收入、资产都不进行审查,是一种没有任何依据的信用贷款。银行再转手将这部分信贷资产出售给SPV公司,通过其设立的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流通,促进了次级房屋贷款的崛起。在上述模式中,如果市场放生剧烈波动,房价跌至借款人未还款金额大于其重置房产所需要资金时,借款人必然放弃继续还贷,次级贷款会在此时点集中暴露不良,2004年到2006年的两年间,美联储连续十七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成交率连创新低。房价不断下跌而利息反而不断上升,借款人的房屋资产急剧缩水,借款者无法通过卖房或抵押来偿还贷款,市场的违约率不断上升。此时由于资产的缩水,即使贷款人出售房产,也无法挽回损失,故信贷证券化产品也难以幸免,金融危机就此爆发。
(二)我国与美国的比较
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包括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美国人长期所形成的负债消费观念,当金融监管和各环节的利益冲突问题等。本文我们将主要从贷款资格审核、购房人群及消费观等方面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
1.贷款资格审核方面
在美国,借款人只需要说明其收入情况不需要提供任何有关其偿款能力的证明。相比较之下,我国每笔房屋贷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首先,我国购房贷款最低首付为三成,借款人无法在不具备任何自有资金的情况下,用银行贷款支付全部购房款,基于此只要房价跌幅不超过30%,借款人仍不会恶意违约。若借款人违约,银行对房产进行拍卖,其贷款本金是完全可以收回的。我国银行的房屋贷款承受价格风险的能力是比较强的。其次,我国房屋贷款细则对借款人的年龄做出了限制,即本人年龄加上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男:65,女:60),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高于其月均收入的一半。最后,我国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这些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借款人在一定时期的还款能力,银行对材料的严格审核避免了虚假骗贷,从而保证了银行贷款的质量。
2.购房人群分析
(1)刚需者成为市场绝对主力,投资性需求大幅下降
调查显示,在2013年七大城市畅销楼盘中,自住性购房占76.45%,投资性购房只占到8.2%。在自住性购房人群中,刚性需求者占到了绝对主力,而小部分改善性需求者一般会对市场环境较为敏感,而投资性需求对市场环境最为敏感。自住性购房人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房产,故而当这部分购房人占主导时,银行房贷资产的质量会相对较高。
(2)购房者中年轻人成为主力军,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调查显示,城市畅销楼盘中,超过60%的客户为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城市八零后,其年龄区间在26岁到35岁之间,此客户群体支付能力强,对未来现金流有较好预期。这也保证了我国银行较好的住房贷款质量。
(3)购房人群职业:以白领为主,主要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从职业分布的角度看,购房者群体主要由企业一般员工和公司中层管理者,即一般意义上的“白领精英”组成,其所占比例为73%。白领阶层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他们受教育水平较高,购房也比较理智。稳定的工作使他们的贷款质量较高。
3.消费习惯及对房屋的态度方面
美国是一个消费信贷市场极其发达的国家,所有民众都是积极的消费群体,且愿意通过银行信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中国却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且消费习惯相对保守。另一方面,两个国家的民众对房屋的态度有着天壤之别,美国人崇尚自由,一生中买、卖几次甚至是十几次房子是很平常的事,而中国人往往内心根植着一种“居者有其屋”的思想,房屋对中国人的意义远大于美国人,故房屋贷款的质量则会比较高。综合以上原因,中国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比较强,中国房贷要比美国房贷安全很多。
二、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可以充当证券化项目标的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丰富,总体上,我国的信贷资产还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者一些问题。美国的这次信贷危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一)从法律上应进一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放贷程序
购买上述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其收益完全取决于背景信贷资产的本息偿付情况。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尽可能减小由于借款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资质进行的审核中,应更为关注购房者收益来源、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严格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审核工作。
(二)优质的资产质量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通过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我们可以看到,基础信贷资产的劣质是造成证券化后资产高度敏感,而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我国应尽量避免以劣质信贷资产为基础进行大规模的证券化行为。过于劣质的信贷资产对经济的敏感性更强,面临市场巨幅波动可能给我国经济环境带来无法想象的父母影响,我国还是应该选用优质的信贷资产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改善信用评级机制,增强信用评定的可信度
有学者认为,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与评级机构不公正的评级有直接关系,由于金融市场体系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购买证券时严重依赖评级报告。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必须遵守公正、透明的评级原则,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顺利进行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信用评级产业还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其专业能力、服务水平还远不能满足爆棚式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诸多人为因素会对资产质量的评价结果造成影响,甚至引发巨大的信用风险,所以就我国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起我国尽可能完善的信用评级市场,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总结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发展历程 问题建议
2013年8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在国家大力推进下,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不断突破的历程。
1996 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证券化项目、2004 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早期代表。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当年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首批试点单位,并在当年相继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6年,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国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开闸。
2005-2008年底,我国共发行了17单、668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优质信贷资产、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不良贷款等。国际金融危机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蕴含的重大风险,2009年以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度处于停滞状态。但国际金融危机正好帮助我们深刻认识了如何才能更好地改善监管预防风险、更好地使用好资产证券化工具。
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2011年,全国共发行了6单、228.5亿元的相关产品。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8月,国务院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投资主体不丰富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两大平台分别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不高,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有效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丰富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有效实现。
(二)法规制度不完善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很多,交易过程较为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而我国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规范,难以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正常发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一是缺乏被市场广泛接受的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规范。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信用评级流于形式。三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评级模型及标准不完善,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待加强。
(四)SPV体系建设滞后
现阶段我国在有关SPV的立法方面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很难保证SPV有序有效地运行。此外,由于证券、信托法规的限制,一些以贷款等债权为基础的SPV在成立及发行证券中遇到法律障碍,亟需进一步完善。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
应根据国情,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各类资产的证券化。通过不断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有关经验和法规制度化、法制化
应尽快把一些经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转变成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用法制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
(三)充分重视风险隔离,保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应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建立 SPV,使SPV真正成为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部门干扰,真正实现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同时,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降低SPV的运营成本。
(四)有效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发展
国外实践表明,通过资产证券化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促进解决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吴显亭,马贱阳.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实践和中国的发展选择[J].中国金融,2006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机构投资者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随后,各国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的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2012年后,国家开始再次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能够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将风险进行分散,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发展,以试点的模式正式启动。
2012年5月央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序开展的文件和通知,开始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从2012年5月17日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有关管理部门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试点前的规章制度和指导精神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从2012年9月的第一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短短15个月时间,总计有10家发起机构发行11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计350.35亿元,达到了近乎一月一笔的速度。
二、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融资工具,但是,我国法律尚未对证券化过程殊目的机构(SPV)的性质、法律定位与地位、基础资产的打包与组合、收益的分配、证券化资产的破产与监管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SPV法律地位的确认存在法律盲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与之相关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范,投资者的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础资产单一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方面种类比较单一,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的基础资产主要有企业优质贷款、不良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四大类,而其中的企业优质贷款占据了基础资产的大部分,比例高达75%,中小企业贷款只占据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0.7%。
(三)投资群体以商业银行为主
机构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操作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商业银行所占比重最高,达到了67%,而发行规模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占比为85%,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不仅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发起机构,也是主要持有者。
(四)金融监管仍显滞后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众多,包括银监会、证券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等部门,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运作、监管多层次化、复杂化,使得正在开展的一些证券化试点业务流程过于复杂。因此,需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的分配,并做好管理执行的协调工作,杜绝多头重复监管,减小监管冲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达到最大限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标。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没有从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的情况,应该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针对贷资产证券化现有规章政策未能解释、解释不清或者与其它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与《合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制定出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单一性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以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等个人贷款证券化的力度,对这一类的个人贷款证券化进行政策扶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三)培养机构投资者
相关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加大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力度,从而提高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素养,鼓励并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中。另外,可以允许入池资产质量良好、结构简单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引入普通投资者,又能够增加持有者的退出渠道,来充分释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
(四)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靠保障,并且能够更加有效的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属于分业监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部门主管,因此,需要加强两个机构的协调机制,保障各部门能够及时沟通与协调。
四、结束语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当中,当前在发展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基础资产单一、投资群体单一以及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因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培养机构投资者,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
日前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向银行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开闸,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约为500亿元,范围扩大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选择等。2005年开始我国信贷资产化试点,因次贷危机中止,共发行667.85亿元。虽然此次500亿元规模只占到去年55万亿元信贷总量的千分之一,却与前4年试点规模几乎持平。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市场的通行做法,没必要进行道德评判。总体而言,商业银行一手放贷,一手将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银行赚取的是中间费用,而不是贷款利率。通过证券化产品,贷款的风险与收益一并转交给投资者。
好的创新与坏的创新关键在于资产证券化目标明确,风险定价准确。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洗掉向投资机构转嫁风险的嫌疑。
我国信贷规模这两年在2008年以后突飞猛进,银监会对地方平台贷、房贷等严密监控,市场对信贷风险的质疑从未停止。另一重风险是期限错配,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机构的再融资冲动一直无法扼制,股票市场却低迷不振,寻找风险化解路径是当务之急。
2009年9月,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大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地方财政偿债能力构成威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增量部分可以考虑市政债,存量部分依靠资产证券化。是否让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接盘银行信贷?
监管者有必要澄清,资产证券化不是变相的银信合作产品。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的方式,向机构投资者发放,与银信合作方式神似。银信合作产品因信贷资产表外化,风险难控而被叫停,难道又要卷土重来?目前的银信合作产品是信托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而资产证券化则通过信托出售给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从理论上说,风险与收益被一并转交给机构投资者。
真的如此吗?
证券化资产如果隶属优质资产,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精神,金融机构将相关产品在利益共同体之间截留。目前证券化产品很多成为金融机构之间击鼓传花的游戏。美国金融机构也未能免俗,在次贷危机与摩根大通此次20亿美元巨亏中,国际知名投行左手制作证券化产品和保险产品,右手大笔买进,从法律上会计上,资产被转移,从事实上风险并没有被转移。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