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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09 08:54: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采取强制的手段督促用人企业以及员工个人定期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一旦医疗保险的缴纳人出现了负伤、疾病、生育等情况时,不需独自支撑所有的医疗费用,而是将这笔费用分成三份,分别由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力量共同支付,以此来减轻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负担。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各种影响因素,使得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旧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1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改革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展了,发展到现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工作中就是一个重大举措,我国城镇居民过去使用的医疗保险中,一般是由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支付再加上政府的资金补助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现代社会,经办医保基金的机构已经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优势的经办机构,其精算技术领先、还具有专业的保险人员、优质的服务性网络以及对于风险的现代管理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胜出其他基金经办机构的原因。因此现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组织不再单一,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此减少运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的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其将我国的新型农村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办理的的医疗保险的方法相似,可以将征缴、管理以及检查三项工作分离进行,征缴医疗保险的基金的工作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作为经办组织机构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最后一方面的规范、指导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工作由我国的卫生部门来负责。通过这种分别管理的工作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能够有效地顺利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首先是管理基金型,这种方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十分有利的,这正体现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优势,政府将运作以及管理医疗保险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后,可以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之所以说这种方法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由于,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政府承担所有的未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则非常安全,但是同样地,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产生懈怠心理,使保险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另外一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是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的,政府将社会补贴以及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为参保的费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通过签订商业性的合同来进行,这种方法的特点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因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变为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效地促使商业保险公司重视起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不具备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其能够运用的数据还没达到准确预测不同的疾病发生的概率,使得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难以进行得很顺利。第三种混合型。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综合。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保险合同型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运营的盈利和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一个有限的盈亏区间,保险公司在该区间内盈亏自负。超出该盈亏区间,风险由政府承担,盈利结转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这种模式可以调动保险公司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营。缺点是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缺乏医疗保险有关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另外,如何平衡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2医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

毋庸讳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文献指出医院行为是问题的关键。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负担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也成为现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起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非常关键。高效率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基金经办管理方的高效运营,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医院的收费标准。医疗保费的支付主要有后付制、预付制和混合制三种。后付制较为常见,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付费第三方事后根据患者的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同医院结算。预付制是无论医疗的实际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给医院的支付是固定的。混合制实际上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我国保费的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而国外很多国家则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后付制的优点是对于患者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开大处方的激励。预付制的优点是完全锁定了风险,但是医院可能会因此挑病人或是不肯用好药,这对患者的福利有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是事实上的垄断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医院的垄断可能比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医疗体系资源配置的扭曲,还要严重。如果我们坚持方办医的思路,鼓励各种资金参与医院的建立,切实打破医疗体系的垄断,那么可以预期医疗费用的飞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旦医疗费用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即使是有限盘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也可以对城镇居民起到较高水平的保障作用。

3结论

为了使我国的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我国的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卫生组织应当针对我国社会的现状,改变合作模式,不仅要加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力度,还要不断地优化医院体系,解决医院体系对于城镇居民治疗疾病的不良影响,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相关的改革工作必须持续性进行。

作者:丁德鑫 单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1]于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新篇———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之际[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7).

第2篇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

第八条由县(区)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

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保,身份确认以参保登记之日为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参保身份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续保时必须补齐断保期间的欠费,所补缴的欠费由个人承担,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财政全额补助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登记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在校学生、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社区登记确认,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复核,分别报送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从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起付标准为400元/年。

(三)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四)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7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6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60%.

(二)其他参保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6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55%、三级甲等医院5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5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50%.第二十条在市内医院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因急诊在市外医院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按转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支付比例7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要求退保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2007〕1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参保患者,按出院时所在年度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住院当年的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可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按重新住院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遵守转诊规定,转诊权限仅限于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和专科医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五)打架斗殴、醉酒、吸毒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七)流产、生育、计划生育;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

第二十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特殊病种为:

(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二)癌症(晚期);

(三)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四)尿毒症;

(五)结核病(活动性);

(六)精神病;

(七)肝、肾、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经办机构就有关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应由基金支付部分,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城镇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及居民医保待遇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第3篇

一、我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医疗保健工作的基本状况

2009年,我市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9017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64786人(其中非本市户口15337人),技工学校在校生16602人。

目前,我省省属本科院校实行由省财政厅根据在校生人数(前些年按1998年在校生人数,近两年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按60元/人•年的标准实行医疗费补助的政策,而专科高职院校、民办院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未享受政府财政的医疗补助,客观上造成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健工作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现象,加重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部分学校甚至存在学生有病看不起现象。

近年来,随着社会医疗成本费用的上涨,加上省财政对学生的医疗费补助款一直是按1998年在校生数为基数进行补助,使得普通本科院校医疗保健费用普遍短缺,各院校的医疗费超支严重,特别是高职、中等职业在校学生的医疗问题仍未解决。

二、搞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学生群众中个体差异大。青年学生属于无收入的消费群体,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学生的消费支付能力相差悬殊。二是在校学生规模庞大,学生学习、居住生活高度集中。三是青年学生年轻体健,发病多为常见病和急症,以及极少数重大疾病,极少慢性病。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认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时候应充分考虑青年学生的特点,使青年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有别于社区居民。

(一)有关医疗保险方案应符合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青年学生的特点,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力求全市基本一致,与公费医疗水平基本相当。

(二)缴费标准问题。我们认为缴费标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尽可能做到标准适当,保障有效,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

(三)财政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省属院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负责,市属院校由市负责。

(四)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问题。目前我市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工资扣2%,单位出6.5%,按照教师平均工资1500元/月计算,每年缴交医疗保险费1530元,另外每人每年1月份还要缴纳100元个人医疗帐户基础金,合计1630元/年。教师平时可用医疗ic卡买药看病、住院报销。但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落实,存在农村教师看病难的问题。有的县(市、区)财政未能拨款保障应纳入财政医疗保险费用只有个人工资的2%,有的教师每年缴医疗保险费低于300元,难以有效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切实落实“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政策,使我市中小学教师能够得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4篇

关键词: 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比分析;新型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098-01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政策要点对比

两种保险的基本情况

1.1 统筹层次、参保人数、筹资标准、缴费情况对比

昭通市现有人560万人,2009年新农合参保人数是4561147人, 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是162329人。

统筹层次的比较:新农合县级统筹,各县区政策都有差异,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筹资标准的比较:新农合每人每年100元,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单纯从数额上比较,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低于居民医保,从筹资总额来看,居民医保是3571万元,,新农合45611万元,居民医保只占的新农合的7.8%

财政补助的比较:2008年新农合人均补助80元,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达到110元,约是新农合的1.38倍。

参保缴费类别的比较:新农合参保人员类别较为单一,未能体现出缴费补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而居民医保中的孤儿、孤寡老人参保不用缴费,低保人群、学生儿童中的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还可以全额报销。

1.2 运作模式、医疗服务水平对比

新农合全采用手工操作,运作成本低,但漏洞较多,居民医保采用开发专门软件,计算机连网操作,漏洞较少,但运作成本较高。

新农合定点医院为乡镇卫生院,居民医保门诊则可在市区社区卫生中心就医,住院可在市内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因此,居民医保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技术资源相对具有一定优越性。

1.3 医保待遇对比

支付限额的比较:新农合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200元,住院每年2万元,居民医门诊不予报销,住院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生育费用的比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新农合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则不能报销。

住院费用的报销比较: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65%,新农合一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都比居民医保高5个百分点。

1.4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对比:2009年新农合共收入45611万元元,支出44029万元,基金使用率96.53%。居民医保收入3571万元,支出566.5万元,基金使用率15.86%(居民医保2009年7月1日才启动,预收2010年上半年交费,但基金结余还是过大)。

2 结论

(1)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政策复杂,使人难以理解大部分参保人都反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太复杂了,是“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无论是参保缴费、还是医药费用报销管理都简单易懂,人们更容易接受哪一种,自然明了。

(2)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更高,小额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更低根据政策,居民医保成年人缴纳每人每年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新农合只要每人每年缴纳20元,而小额医药费用报销政策农民比居民可以享受到更多实惠,虽然大额医药费用居民报销更多,但能享受到这种待遇的人群较少,居民政策与新农合政策相比缺少吸引力,故宣传效应不高。

(3)与新农合相比,居民医保没有将生育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这是一个比较直接的对比,生育费用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可缺少的开支,居民医保并没有将这项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使人会很直观地进行对比。

(4)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有时为完成任务,出现在城乡结合部争抢参保人的现象。

3 相关思考

(1)两种保险应提高政策吸引力、使政策惠及面广,惠及程度深。重新调整药品目录,将一些物美价廉的适用于基层的药品纳入目录内;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适当提高一、二级医院基金报销比例,或者不再设立医院级别限制,完全放开,只用起付线来控制转诊转院;将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第5篇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指的是由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经办单位或者是其他相关机构在为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进而形成的各类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电子信息资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单位各类文字信息、数据图表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关系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质量。加强档案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中,为了保证其工作的质量,应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保证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缴费标准等一系列参保情况,这些资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记录,也是确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依据,内容全面的医疗保险档案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工作的开展也非常重要。第三,医保管理政策决策制定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数量不断增加,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也经常会调整变化,而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充分、完整、高质量的档案资料作为决策依据,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2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尤其是档案资料的具体分级分类整理、归集利用等方面,此外,还存在具体管理制度健全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质量。

2.2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不重视

很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经费投人不足、人员配备不够,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基础条件较差,影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不完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实现档案的高效性,该项工作不能离开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所以为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应当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整体上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3.1 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健全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应该对各业务科室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各科室严格按照档案归集整理的有关要求,对内部的各种业务资料进行装订归档处理,特别是要确保档案归集整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另一方面,应该针对档案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档案的具体归集、整理、检索、查询、开发等方面,不断细化,以提高档案管理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

3.2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档案管理的作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首先,应该注意理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是小组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其次,应该注重增加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3 强化档案资料内在价值的开发利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应当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潜在价值的开发利用。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进而方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资料的查询。同时,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深度解读,根据档案资料中蕴含的信息等适当的调整城镇居民节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决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改进。

3.4 注重依靠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在传统的人工档案管理模式中,管理工作不能够保证收集整理的高效性,甚至在管理工作中会出现遗漏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影响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应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选择较为适用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软件,以信息化的手段来开展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在档案资料的归档方面,应该将各科室业务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业务档案全宗卷归档。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方面,一般应该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将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组卷,并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特别是在系统的授权登陆、文件加密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资料安全可靠。

3.5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应当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进而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业务流程、标准要求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培?,最大限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6篇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第7篇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寿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寿政办秘[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缴时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城投大厦)医保局窗口办理新生儿个人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征缴任务

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参保任务,具体征缴任务见附表。

鉴于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级统筹尚未完成,各社区(村)村继续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新农合)分别组织征缴。

三、征缴范围

1、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

2、非本镇户籍但长期在本镇居住,自愿参加本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征缴标准

1、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农村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4、非受灾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依据市(县)文件要求办理;

5、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残疾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等职能部门继续按原渠道落实财政资助。

6、以上如有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征缴方式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推进,村组集中代收,乡镇汇总缴存”等模式。缴费方式包括:

(一)网上缴费。大力推行微信缴费方式,尽可能通过微信端或皖事通APP完成参保缴费。

(二)委托代收。对不具备微信缴费条件的缴费人,继续由村(居)代收单位,通过线下参保缴费渠道代收。

六、征缴步骤

1、成立组织。为进一步做好寿春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社区、村包点干部,镇财政所、扶贫办、民政办、乡镇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各社区、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合理按排人员,保片到人,分工协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参保缴费工作。

2、宣传发动。各社区、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鼓励和指导参保群众尽可能通过微信端或皖事通APP完成参保缴费,争取做到“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辅”充分发挥先进技术优势,不留死角,应保尽保。

3、业务经办。(一)参保登记。1.原参保缴费信息维护。代收单位在上年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基础上,进行参保信息整理;2.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新增本镇户籍参保缴费人员可自由选择皖事通APP、微信端或线下(代收单位)完成参保登记;新增非本镇户籍但长期居住的参保缴费人选择线下(代收单位)完成参保登记;3.鉴于目前尚有部分特殊群体缴费标准不明确,各社区、村要“先普通后特殊、先易后难”展开征缴。(二)代收费款。对于通过线下参保缴费的,各社区、村要按照要求开据医保专用票据,标注好险种,字迹清晰易辨,并建立信息完整的缴费人台账,及时将已收费款缴存到乡镇指定归集账户,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各社区、村之间,单位内部经办人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通有无,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严禁重复参保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时限要求,增强服务意识。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各社区(村)包点点长要加强对社区(村)的指导和督查,帮助所在社区(村)开展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各社区(村)书记、主任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亲自抓、负总责。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深入管理小区和村民组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全面完成。

(二)严肃票证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各社区(村)要确保票证使用安全完整,执行好票证的领取和核销制度,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票款人三线合一,收缴一本,核销一本,录入一本,收缴的保费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强化任务进度调度,严格兑现奖惩。(1)根据县政府民生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即日起全面开展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至12月31日止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镇里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度。(2)严格兑现奖惩。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社区(村),镇财政将根据线下实际完成的有效参保缴费数,按3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各社区、村,按1元/人的标准给予此项工作信息录入人员进行奖励,所需费用社区(村)自行解决;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社区(村),根据任务完成差距按10元/人的标准,从社区(村)转移支付资金和镇拨付的其他工作经费中扣除并取消本年度民生工程工作评先评优的资格。对因宣传不力,导致错保漏保无法报销医药费的,由各社区(村)自行解决。

   

 

 

 

第8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精神,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对保障参保居民合理的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的范围管理、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和医药费用的结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虑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有条件的地区兼顾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水平,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及标准。

(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也可以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在国家和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要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国家根据儿童用药的特点,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顾中西药"的原则,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的品种及剂型。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孕产妇、婴幼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中医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新增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暂由各省(区、市)负责制定。

(七)各地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

三、加强定点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要根据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各类医疗保障人群医疗服务定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九)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具体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各地要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定点范围。

(十)要探索促进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的管理机制,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及中医药服务,探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纳入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项目,要制定有效利用社区和基层医疗服务的就医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完善费用结算管理

(十一)要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和筹资水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协议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