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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申请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06:45: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款申请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工程款申请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石庄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公用广场、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路灯绿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按照石庄镇人民政府及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石庄镇工程建设年度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设想;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年度建议书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由财政所牵头会审后,上报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对零星工程、特殊急办的新增项目,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概算总价在三万元以下的急办零星工程,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立项工程应包括实施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内容,其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不再另行立项。需要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评审

第十条根据已经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由建设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设计要点、技术参数、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迫下,经招投标管理工作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核,采取跟标等方式比选商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的设计应采用最优方案,对特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影响外观形象的项目应采用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分别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1.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邀请主要领导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石庄镇的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还要邀请市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2.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无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邀请条线主管领导参加评审,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应在2个星期内完成,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程预算及招标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确定后,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定额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在镇纪委指导监督下,编制标底,然后由镇招标工作组按程序进行招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按照市场询价或指导信息编制预算,工程最高限价(标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镇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座桥梁改造估算投资额在20万以上、装修工程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开招标。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可由镇招标工作组组织公开招标。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镇政府急办工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最高限价、评标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对外。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镇招标管理工作组起草,经镇主要领导、纪检领导同时审阅修改定稿,在市级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由招标管理工作组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到会人员均在工程招投标确认表上签字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并报镇纪检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商方式落实的投资(实施)主体,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招商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招标程序,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负责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行会签制,由纪检、财政、招投标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审阅会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经纪检、财政、招投标共同会签后,由主要领导代表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议标确定的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各类合同文本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除给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备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财务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凡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开项目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记录情况及执行意见。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协调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足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的方式,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标。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派员常驻工地,并经常监督、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实施主体参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建设服务中心、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应联合参加。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确需要认质认价的,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参加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此类变更可由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收到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材料后,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建设服务中心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设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手续,同类变更数额在叁万元以下的,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牵头,建设服务中心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审查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调整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范围时,必须在三家会审一致的基础上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代表业主审查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所有变更都必须手续齐全,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获得批准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时不予验收,结算时不予承认,同时对擅自变更的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镇分管领导、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纪检部门及市级相关质量监督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八章项目预审、终审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进行结算预审;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应按原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编制。对预审核减率超过10%的结算书,将发回原单位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应在施工单位结算书送达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通过初审后,施工结算书将送至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终审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以终审结算价格为支付依据,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编制工程付款支付计划。

第九章工程的档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运行、养护、管理等费用的,由接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费用预算申请报告,但不影响接收工作的进行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存档,对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竣工图部分报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由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及一定的罚款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出扣款凭证从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服务中心及接管部门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确认。

第2篇

 

xxx处领导:

我单位自xxx年以来,组织xxxxx全民健身展示等大型活动,今年还要承办xxxx大型活动,费用支出较大。自每届艺术节开始,还要承办xxxxx片区大型示范点活动,随之带来的各项经费支出相对加大。特申请补助xxxxxx元。

妥否,请批示。

 

 

 

                                Xxxxx单位

x年x月x日

财政补助经费请示

 

我镇位于**县南部山区,辖31个行政村和2个街道居委会,总面积158平方公里,人口5.3万人,属贫困山区乡镇。

由于历史原因,我镇截至20**年底财政负债约为850万元。这些债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超前。2006年到20**年两年时间,我镇在实施农村公路建设“村村通”工程中,提前三年完成全镇“十一五”“村村通”计划,建设里程53.7公里,总投入近1200万元,除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资外,镇财政垫付420余万元;用与7所小Ⅱ型水库除险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约50余万元。用于农村广播电视联网25万元;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垫付15万元。二是乡镇合并债务遗留问题比较突出。20**年8月,城冲乡并入汤池镇后,遗留债务约340余万元。

面对当前巨大的财政压力,我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行政成本,节约公务经费,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债务过大,严重制约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加之我镇是全县贫困乡镇之一,财政收入严重不足,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费支出。为此,特呈文市财政局领导给予解决财政补助经费,以化解我镇财政债务。

妥否,请批示。

补助经费的请示

 

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区科技局全力争取,科技项目立项取得了长足进步。已获准立项82项,争取上级科技拨款3581.5万元,项目立项数和资金争取数远超过去年,争取资金继20**年首超千万元大关后再创历史新高,位居扬州之首。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中,我区有3个项目入选,威克生物、华扬新能源和扬锻集团分别获得1200万元、1**0万元和900万元无偿资金资助,总额达3140万元,项目立项数占全省5%,占全市50%,争取资金数占全省6.28%。在项目争取过程中,科技局花费了大量资金,加剧了我局经费困难。为进一步做好20**年度重大科技项目争取工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现特具请示,请求区政府拨付科技项目争取工作补助经费8万元为感。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工会活动经费申请报告

尊敬的工会领导:

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纪念五四青年节,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隧道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大准项目部在五一前期开展隧道知识竞赛活动,活动内容如下;

大准项目部在建铁路隧道6座,总延长3公里。为提高全员隧道施工安全意识,熟悉掌握隧道施工有关安全知识,确保隧道施工安全,特别是担负隧道施工作业的小组开展隧道施工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活动时间2011年4月30日至5月1日。分初赛、决赛,

此项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100元),二等奖2名(奖金80元)、三等奖3名(奖金50元);参与奖30名(纪念品一份)。 合计经费560.00元

为职工群众在“五一”假日中活动更丰富多彩,还能促进项目安全发展,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特申请五一知识竞赛活动经费,望批准为感。

特此报告。

中铁九局大准项目部

2011年4月22日

 

工会活动经费申请报告

*****工会:

由于我组今年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为舒缓组内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强组内人员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以及让新来的两位组员更好、更快地融入我组的生产工作,提高组内人员的工作协助能力,加强组员之间的交流,使组员更快、更好地完成厂内的维修工作任务,拟进行联谊活动,现申请活动经费,请厂工会批准为荷。

 

活动形式:体育活动和座谈会

活动人数:约10人

活动日期:待定(利用节假日)

活动经费:预计500元

 

*****组

**年**月**

关于经费的请示范文

关于补助经费的请示

市南区政府:

今年夏季,我局先后开展了专项综合整治、取缔非法烧烤、拆除违章建筑、迎接市、区各项重大迎检任务,尤其是连续几个月周六、周日加班、夜间延时执法使办公费用不断加大,特恳请区政府拨付40万元,以弥补经费不足。

当否,请批示。

二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要求经费补助的请示

北仑区人民政府: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晚上等时间,对长龙山区块矿产资源进行非法挖采,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会进一步助长非法分子的开采活动。为切实保护好该区块的矿产资源,有效扼制非法活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加大投入保护国有矿产资源的人力财力,加强打击力度。经初步预算,约需投入经费25万元。鉴于街道财政经费有限,恳求区政府补助该项经费10万元。

妥否,请予审核批准。

戚家山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申请节日活动经费的请示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根据行业的传统惯例,在传统的节日期间(中秋、春节)须加强企业外部环境的横向沟通。与企业的主管部门保持互动沟通的良好关系。为此,物业公司建议如下:

1。拜访单位:市房管局综合科、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协会、z派出所

2。赠送形式:z的购物卡:4600元

3。宴请单位:市房管局及市物协、z派出所

宴请地点:安排在嘉年华会

为此,物业公司申请节日费用4600元

妥否,请批示!

关于要求解决部分经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乡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我乡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当前的工作中,我乡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需市政府在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1、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问题。去年8月我乡启动了对原唯一县通乡公路——黄金大道实施拓宽改造工程,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工程拓宽改造总里程为12公里,工程总造价1390多万元(含招标后增加项目),而上级补贴资金为30万元/公里,项目资金缺口达1100余万元,而我乡几乎无资金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2、入乡便道养护问题。由于石江乡只有黄金大道一条县通乡公路,为不影响群众出行,我乡在黄金水库边新修了一条临时入乡公路,总投资80余万元,目前尚欠工程款40余万元。

3、招商引资启动资金问题。我乡属非资源型乡镇,经济发展的重点为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前期投入较大,而我乡资金困难,为确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请市政府给我乡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启动资金。

为确保我乡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入乡便道养护、招商引资等工作顺利进行,恳请市政府就以上三方面的工作给予我乡一定的资金扶持。

石江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3篇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项目消防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 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及乙方完善、优化后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和招标答疑记录、设计变更、乙方投标预算和招标文件范围规定内容,以及经双方确认、 消防局审核批准的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方案,供货及安装内容为:

1) 与泵房连接、与消防中心连接的水、电管线工程

2) 消火栓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3) 喷淋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自动喷淋系统

4) 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整个商住楼的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及消防中心须增补的设备

5) 消防广播、电话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消防广播兼做背景音乐。

6) 整个商住楼通风防排烟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各设备从相对应的双电源转换器直接取电。

7) 消防电梯系统相关消防控制线路,由消防施工单位向电梯专业提出配合要求。

8) 移动灭火器设备配置。

9) 风机、防火卷帘设备及控制线路;双电源转换器的后面部分全部由消防施工单位完成。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线路。

11)消防水池水位报警系统、线路等。

12)消防设备的监控及反馈系统。

13)气体灭火的设计、施工。

上述消防设计图纸,由乙方负责报送 消防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如需在上述图纸基础上增加工程内容才能通过 消防局审核和验收的,增加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间隔或功能改变的增加工程除外。

上述1~13项工程内容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均由乙方采购供货、运输和安装,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1.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乙方必须包报建及费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包利润及税金等方式进行,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属于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大包干价)

2.1 本工程大包干承包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2.2 超出合同范围外的子项内容,必须在施工前报甲方确认,施工后由本项目监理公司和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量,按 进行计价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总计在 万元内的,不支付工程款,多于 万元部分按实支付。

第三条:工期

3.1 乙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工,须于 年 月 日前施工完毕, 年 月 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如因甲方施工进度或现场未达到乙方进场施工条件,工期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3.2 自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正式开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合同实际总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等级以上,乙方并保证工程如期开通使用和质监、消防验收通过。

4.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 贰年 时间。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5.2 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5.3 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5.4 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

6.1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2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3 工程进度达 %,甲方付至大包干总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4 所有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且消防系统全部开通后,付至大包干造价的 %作工程进度款;

6.5 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 份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结算价的 %;

6.6 余款 %作为质保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支付。

6.7 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

6.8 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现场签证与结算

7.1 现场签证

7.1.1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五 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

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7.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7.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按含税造价处理(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双方协商的计费方式计付。

7.2 结算

7.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1) 工程结算书打印稿四份及电子文件一份,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费表、分部分项结算书、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

2) 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 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4) 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5) 合同书一份(复印件);

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7.2.2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甲方签证计算。工程师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天内,由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甲方签证及本合同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应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

7.2.3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

8.1.2 开工前 天内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监理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8.1.3 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

8.1.4 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5 保证按第六条支付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工程款项支付。

8.1.6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返工、材料等损失。

8.1.7 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期间水源、电源及材料堆放和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

8.1.8 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8.2 乙方责任:

8.2.1 收图后,在开工前 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开工前 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8.2.2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监理方及有关部门。

8.2.3 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8.2.4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8.2.5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8.2.6 乙方负责办妥消防报建、验收手续(注:由于本合同范围外项目引致不合格的问题不属乙方责任)

8.2.7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8.2.8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天内清理场地并撤离施工现场。

8.2.9 在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与合同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等不符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因乙方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通过质量监督站或广州市消防部门的验收,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9.2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验收表,以书面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 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9.3 单项工程竣工前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 天内验收完毕。甲方不按时验收,则视作甲方认可乙方单方验收。

9.4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应在完工前 天由乙方申请要求市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9.5 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部分经乙方优化设计修改后,如市消防部门验收通不过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工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9.6 属于甲方负责完善的消防工程项目(包括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管井的封堵等)应在消防验收前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乙方竣工验收时间顺延。

9.7 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各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

第十条:工程变更

10.1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优化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及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10.2 在工程进行中,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修改、补充、增减原有工程设计,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其增减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确认,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结算。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11.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金额为 元/次。乙方

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11.4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5.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1.5.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1.6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

1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

12.1 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建设监理,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必须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盖章确认。

12.2 工程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的质量投诉或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四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逾期处理,甲方将另行委托,其所有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 施工用水源、电源设施甲方接到工程主体内,由乙方接到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地点并按表向总承包单位缴交水、电费。

12.4 甲方对乙方工程进度或质量不满意时,虽经甲方提出要求改善,而乙方并未执行,则甲方有权不须提出任何理由而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遵从在 天内退场,甲方保留对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的索赔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13.2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乙方联系方式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并在本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3.1 《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4.3.2 《报价一览表及工程量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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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和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和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区级政府承债融资项目建设和其他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招商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向上级争取的项目及区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都必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基建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

第六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方案应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配备,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符合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范化要求(详见附件)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上报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负总责,保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廉政建设等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法人变更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总额在10万元以的勘查、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有监察、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实施,招投标结果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批准概算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等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成专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城建部门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在上述项目验收结论基础上,对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此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配套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在合同价的70%内,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再拨付20%,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管理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概算(预算)范围内。

依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内容、追加投资额度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送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需要调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出具变更通知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发生增减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按计划、预算、项目和进度拨款(工程进度须经项目法人代表、监理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款。公共投资项目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项目建设和办理价款结算过程中,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发展和改革、城建等部门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应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其管理费控制额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重大环节,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后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履行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项目建设的牵头作用和投资主管部门作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转报、核准、备案、稽察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项目的概、预(结)算、竣工决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城建办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5篇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招标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到区招标办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符合市政府宁政发[2009]4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可由招标人报请区政府批准,履行简易的、特殊的招投标程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通过转包或采用肢解的方式分包给他人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接受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前应申领施工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职工教育培训,落实职工持证上岗要求,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加强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监控,建立健全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到安全、文明、诚信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单位工程款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创建省、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人员和设备投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应优先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示范性文本。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直接发包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建筑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确保不拖欠。施工单位须规范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与被聘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应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

建立项目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或在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中标价或合同价5%的标准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100万元。项目工资保障金应缴进区清欠办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区清欠办予以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须在区清欠办限定时间内清理到位,否则该企业在承接下一个建筑工程时,要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配合处理的,区建工局可从其缴纳的项目工资保障金中代为支付,并视具体情节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对该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建筑市场限制准入以及清出*建筑市场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可酌情降低。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前,须在我区注册分公司,分公司须领取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健全,保证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管理的实施程序

对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所属街镇或园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区建工局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

申请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土地、规划手续以外的其他开工条件必须具备,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核准决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消防审核意见书(依法无须消防审核的除外),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等。街镇、园区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的,须向区建工局出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建成后用途和土地、规划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情况说明,街镇或园区负责协调处理因提前介入管理产生的矛盾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等。上述条件具备的,区建工局应当接受工程所属街镇或园区的申请,“并联”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登记、提前介入审批手续,保证在一周内全部办理到位。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先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到位后,项目所属园区、街镇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补办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区建工局应免予行政处罚。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参照正常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并报请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对验收情况实施监督抽查,验收与抽查均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须待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置条件具备后方可颁发。

五、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为提高办事效率,各街镇、园区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专门为投资客商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区政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街镇、园区的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保证项目能够尽早开工建设,区发改局对计划立项、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可先向相关部门出具前期工作联系函,同意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相关部门收到联系函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并联”审批。规划、土地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协调、报批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尽快办好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对前期手续齐全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缩短图纸审查、审核时间,对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要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对需上级审查、审核的,要全力做好协调,争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和消防审核意见书。对土地和规划手续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本着优化服务、力促发展的原则,依法、依情做好审查、审核服务工作。依法无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消防部门可依法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6篇

一、基建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扩建和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二、项目的决策与审批

(一)所有项目的决策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的要求,原则上其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

(二)严格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凡属政府投资或总投资超过50万(含50万)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区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立项。

2、属学校自筹资金的项目,但项目形成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也按区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立项。

3、属学校自筹资金、总投资在50万以下5万以上的建设项目,且项目形成不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主要指装修、修缮等工程)。学校应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通过适当形式公示。然后报教育局批准。

三、工程承发包交易及相关设备采购管理

(一)、工程承发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1、凡概(预)算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概(预)算在50万(不含50万)以下30万(含30万)以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工程发包。

3、概(预)算在30万(不含30万)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学校自行组织工程发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即: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或单项合同虽在50万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在上述范围以外的,鼓励各学校参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参与竞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及转包。

(五)、建设项目中设备、工器具的采购,按照财政部门的“仑财政采〔20*〕1号文件”执行。

完成工程发包或设备采购后,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或行业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上单位法人为工程负责人并指定工程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重点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五、建设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

1、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2、严把工程款支付关,所有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学校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10%的质量保修金。

3、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变更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派员到现场调查后,视情况决定变更与否,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4、严格工程联系单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单项合同5%的,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学校自筹的项目,其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1万元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工程验收、决算及档案管理

1、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由学校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批准机关和监督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2、严格按照现行的《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及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政府投资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学校、主观部门复合后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学校自筹项目(5万以上),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学校复合后,统一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3、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工程交用手续,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加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管理。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七、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

严格按照《*区(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要根据责任制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要求、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同时签定廉政合同。

八、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7篇

关键词:施工阶段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施工阶段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控制好工程造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在实际工作中,工程纠纷主要是由于施工合同约定不清、工期违约、进度款支付违约、变更签证洽商过滥造成的。因此,要搞好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

一、完善施工合同内容,减少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共同约定用以指导整个工程施工、结算、保修等纲领性文件,严密的施工合同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因此,合同订立伊始,就要注意尽量准确全面约定有关事项,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主要影响工程造价的条款进行完整约定、准确表述,并明确争议解决办法,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索赔应具备的条件等,尽量避免以后纠纷。

(一)准确界定工程承包范围。许多纠纷来自工程承包范围界定不清,导致结算时互相扯皮。如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标段划分不科学,标段或专业之间相互交叉;有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还有新的施工承包人加入,而发承包双方又没有理清相应的工程量;还有发包人凭借自身优势,肆意从总包方拿出项目单独发包,造成发包项目标的零碎,结算困难。因此,施工合同应清楚准确界定工程承包范围,分清总包与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范围,对招标项目不含而又有可能交有承包人施工的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量办法,防止以后工程造价失控或引起争议。

(二)合理约定有关风险。一方面,要对人材机市场价格风险进行约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特点、复杂程度、技术水平等选定合同类型,合同类型确定工程风险分担办法。应特别注意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面临的人材机价格风险,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只要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税费增减,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价格,如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即约定了人材机价格固定不变,那么在施工期间,即使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了相应的人材机价格调整信息,也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不能在结算时调整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对法律变化风险管理进行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三)严格约定计量与支付程序。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程序是经常引起双方争执的重要因素,有的是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拖欠资金,影响工程进度;有的因承包人没有按计划完成施工,其工程进度款拨付受到影响;还有的是双方在工程计量、支付上认识存在差异,不能确定价款而延迟拨款,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好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确认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按约定执行。应约定发包人有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权,承包人如果没有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发包人除不能拨付工程进度款外,在下次拨付工程款时还将扣减部分进度款予以警示。同时,应明确发包人拖欠资金、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对工期延长、材料价格上涨等造成承包人损失应承担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资金不到位,可约定给发包人一定的筹款时间,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准确约定材料设备采购、接收、保管、使用。因同一材料设备在不同时间地点,其价格差别很大,发承包人应掌握材料设备市场行情,及时认定价格。一方面分清发包人应承担的材料设备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材料设备,若因供货延迟,影响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误,除工期顺延外,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撤出场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中已经使用,需要拆除或返工的,承包人负责拆除或返工,但其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另一方面,明确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采购施工材料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材料设备涨价,应按原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材料设备价格下降,则按降价后的价格执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此外,在合同约定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约定不得违法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延期竣工每天违约金为万分之十。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而有关规定分别为万分之三、百分之三。一旦发承包双方放生纠纷,类似约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二是用语要规范严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很多争议是由于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个别条款用此模糊,履行过程中一旦一方处于优势地位时,就可能以此为借口,要求提高或减少工程造价,甚至以停工或撕毁合同相威胁。

二、依照施工合同严格进度控制,为搞好造价控制打下良好基础

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是发承包人共同追求的施工目标。但在实际工程中,有许多影响施工工期的因素,如地质勘测资料深度不够,特别是地质资料错误或遗漏;设计深度不够,规范应用不恰当;临时停水停电断路;组织协调不力以及发承包人为了赶进度而违规压缩施工工期,或随意追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这些因素既容易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又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失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进度控制、造价控制。

(一)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发包人应当依据当地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计算抢工费。

(二)清楚记录开竣工时间。开工、竣工时间是进度控制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明确工期提前与延迟的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三、规范变更、签证、洽商,有效进行造价控制

施工变更、签证、洽商是施工合同的补充文件,运用它解决施工问题,即有利于完善设计,也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但变更、签证、洽商过多、过滥,既影响设计意图的实现,又可能增加工程造价。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变更、签证、洽商,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保证变更的质量。一方面,发包人应针对施工遇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研究,选择既科学又经济可行的方案通过变更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变更应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和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等,同时做到有编号、有台帐,保证变更的质量,杜绝盲目与不准确的变更。

(二)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施工时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等。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应认识到签证只是设计的补充、完善,发包人应严格控制签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按图施工。如施工图本身存在较多缺陷,应通过施工图会审,找出存在的问题,而不是通过签证解决施工图本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各种资料的管理与签证记录,保证签证的准确性。签证要尽量缩小范围,限制签证授权,严格签办审批手续,明确签证要求。

(三)加强洽商的审核监督。实践中,很多发包人急于项目的开工,既没有对投资、建设标准、设计深度等进行认真深入的审查,也没有对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性与完善性严格把关,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洽商,有的项目甚至一变再变。因此发包人必须对洽商的行为加强监督,因洽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洽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

四、依据施工合同,强化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是发承包人的后期合作阶段,也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实质性阶段,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容易撇开施工合同就事论事,有的不按约定规则计算工程量或重复计算工程量,有的不按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一)认真审核工程量。工程量审核是工程结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造价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还应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过程有系统的认识。一方面,应审核承包人是否完成施工合同或变更签证洽商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剔出未完成或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尤其要剔出发包人另行分包的项目。另一方面,要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现行计算规则,实际工程量与结算所报工程量是否一致,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问题。

(二)准确核定变更、签证、洽商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管理办法审查变更、签证、洽商内容与投标内容,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重复列项,审查变更、签证、洽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发包人授权的现场代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如果内容模糊,应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甚至现场勘测。审查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于变更、签证、洽商范围的内容列入参与结算的情况,诸如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承包人现场自身用工等。

(三)依约确定项目单价。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还是预算定额计算造价,都应该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执行预算定额进行结算的项目,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使用定额,审查有无乱套定额、混用新建与修缮定额的情况,有无高套定额字目或不套用定额字目的情况,审查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不符的问题。执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结算,应对招标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中标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可按预算定额或施工合同的约定计价原则予以相应处理。人材机价差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四)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主要根据投标人报价或施工合同确定的计费标准,审查承包人结算有无抬高计费基数的情况,计费类别是否与施工合同或投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一致,计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已由发包人向外发包又重复计费的情况,项目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取费,是否存在高套计费标准等问题。

总之。施工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签订严密的施工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并依据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才能既搞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又能搞好造价控制。

参考文献: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单位的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纳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私设的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一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便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种会计资料须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六条收入的核算包括:公路规费收入、养护资金收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公路规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代收代缴;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下拨。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经营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的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资金统一上缴财务部门,严禁私自坐支、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要按要求编制收入报表(年报、月报),并根据收入资料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章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出纳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资金。

(三)签发支票、本票、汇票后经核准并盖印鉴章;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等有关资金往来票证。

(四)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等,银行存款的发生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的数额相符,余额不符的要做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对发生的未达帐,要及时进行追踪和处理。

(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开具支票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款项用途及最高限额,并与会计处理相符。

(六)严格执行单位各项开支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银行存款应以单位名义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预付款项、应收款项应按有关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结算或办理回收。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对于超过约定期限和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款项,应发函催收或者派专人催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应付款项的结算支付,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该及时处理;对签发的票据应在建立的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市局借款,必须事先确定借款金额、时间、利率,并同市局签订借款合同,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局领导班子同意,严禁下属单位私自向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借款、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领导批准同意借款、担保、抵押的下属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局如实提供本单位的借款、还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第五章税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核算单位税务核算的职责是:

(一)照章纳税,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异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

(二)办理本单位有关税款的申报、缴纳、免税及退税等事项。

(三)办理接受税务检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等事项。

(四)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第六章会计监督、内部稽核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制度。具体包括:对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开支的检查;对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对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对各财务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局财务科有责任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加强整个公路系统财务的宏观管理,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局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各核算单位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局财务科必要时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为了使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各核算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内审人员有权对单位财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单位任用财务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局财务科审查。

第七章报销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的购置、对外投资、备用金的借支、经费的拨付、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拨付的报销(批)程序是:

一、经办部门(单位)准备所有的发票、借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领导批准的文件,请求拨付经费、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的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经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项目、事项的真实性,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办公室负责核实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单据),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发票、单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

四、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审批。

五、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六、会计做帐。

七、出纳付款。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单位的一切开支都必须遵循上面的程序;

二、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

三、所有开支的证明性与规定性的文件要齐全;所报销的单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名。

四、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予以拒付。

第三十七条市局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但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药费、差旅费、通信费、教育培训费、抚恤金、慰问金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公出差、办事或住院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事后10天内,必须报帐,不得将公款长期留用,否则,财务部门当月即从该职工工资中予以扣回。借款的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以下的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下属单位借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对经其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各核算单位票证的印(购)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票的印(购)制、领用、开具、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核算单位的票证包括:公路规费发票、过桥(路)费发票、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及其他票证等。

第四十二条各核算单位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的保管和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三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各核算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各核算单位会计电算化应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