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8 15:01: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工程考察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节能;建材;检测方法;探究
近年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建筑行业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对建筑材料的节能性也越发重视,其对于缓解我国能源短缺现象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鉴于此,节能建材检测质量控制方法探究已经成为业内人士亟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1.建筑工程中常用的节能材料
1.1矿渣砖和粉煤灰
在钢铁生产中,会产生工业废渣,也即矿渣、粉煤灰。这些工业废渣也可以“变废为宝”,可用来生产砖,一方面节约了粘土的用量,另一方面也使这些工业废渣得以被有效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通过粉煤灰和矿渣生产出来的砖具有显著优势:强度较高;具有较好地隔热保温性能;价格经济实惠。
1.2混凝土空心砌块
在建筑砌块中,混凝土空心砌块是最重要的品种之一。现阶段,我国相关工艺已臻完善,且砌筑较为简单。鉴于此,混凝土空心砌块被广泛应用到墙体中。
1.3保温砂浆
保温砂浆由多种材料组成,主要有水泥以及原状粉煤灰、普通砂。通过对以上三种材料进行合理配比,可以使砂浆的密度得到显著提高,并确保保温性能。除此之外,保温砂浆在价格上也有一定优势,比相应等级的水泥砂浆要经济得多。
1.4聚苯乙烯泡沫板
聚苯乙烯泡沫板分为膨胀性EPS板和连续性挤出型XPS板两种。EPS板可看作是将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加热预发后所形成的白色物体,其在结构上有微细闭孔,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效果。XPS板是由聚苯乙烯树脂及其它的添加剂经挤压过程制造出的拥有连续均匀表层及闭孔式蜂窝结构的板材,这种闭孔式结构的保温材料具有更优良的保温和抗压性能。
2.常用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的对比
2.1我国节能测试技术的具体现状
现阶段,在建筑节能理念以及相关技术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建筑节能检测方法也不断进步。如今,我国的各个省市以及自治区的节能办公室均建设了筑节能检测中心。对于建筑节能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2.1.2热源法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热源处对于采暖耗煤量指标进行直接采取,在此基础之上,可计算出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同时,通过相应方法也可以获取耗冷量指标,这种方法被称为热源法或者冷源法。
2.1.3建筑热工法
除此之外,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建筑物处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或者耗冷量指标进行直接测取,在此基础之上,明确采暖耗煤量指标或者耗电量指标。这种方被称为建筑热工法[2]。现阶段,建筑热工法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建筑热工法中,工作人员有一定要对各项指标引起重视。在诸多指标中,建筑保温隔热建筑墙体的传热系数是最要的一项。
2.2国外常用的建筑节能检测手段
在建筑节能事项中,国外和国内的侧重点略有不同。国外更偏重于对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力求使其迎合社会发展需要。除此之外,国外往往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质量的目的。如果建筑已经完成,除了研究需要,通常不会对其进行节能检测[3]。目前阶段,能够迎合我国建筑节能需要的建筑墙体热工缺陷的检测技术手段尚有待于研究。
3.典型的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技术
3.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的检测技术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的组成较为复杂,其主要包括胶粉料以及聚苯颗粒等。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需添加适量的水,将其搅拌均匀。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在被喷到基层墙面后,会形成一层保温层。保温层的具体保温性能以及力学性能与干密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试件尺寸以及抗压强度试件的尺寸都有相应标准,前者为300mmX300mmX30mm,后者为100mmX100mmX100mm。此外,工作人员在具体制备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标准试件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参照产品说明书,按照相应的比例和方式等,对水、胶粉料以及聚苯颗粒进行搅拌,直至以上材料均匀的融合在一起。在此情况下,便可通过油灰刀沿模壁插入,重复数次后,将高出试模的部分抹平,后期用聚乙烯薄膜进行覆盖,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养护[6]。
3.2胶粉剂和抹面胶浆检测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相关标准,胶粘剂以及抹面胶浆的浸水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有明确的参照依据,主要为《陶瓷墙地砖胶粘剂》以及《建筑室内用腻子》。在该项实验中,工作人员可将填涂胶粘剂以及抹面胶浆的水泥砂浆块试样的胶粘剂和抹面胶浆层按照相应规范放在标准砂浆之上。在此基础之上,可对其进行注水,直到水面与砂浆块表面相距约5mm,静置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应取出试件,将其放在恒温干燥箱内,二十四小时之后,便可进行相关实验[7]。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显露出能源短缺的颓势,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有效缓解这种局面,节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国一项较为重要的战略。在建筑领域,人们也越发注重节能材料的选用。与此同时,节能材料检测成了建筑节能中的重点,其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节能质量,是节能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基于当前的这种形势,建筑材料检测人员一定要不断强化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知识、技能,以此使检测技术水平逐步得到显著提升,并遵照《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障节能材料的质量,从而达到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新时期的发展需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陈建武.节能建材检测质量控制方法[J].四川水泥,2015(3):240-240.
[2] 戴新荣.浅谈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J].治淮,2011(8):68-69.
[3] 邝伟兴.浅谈建筑工程节能材料质量检测[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18):1280-1280,1283.
[4] 倪加能.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3(22):103-103,104.
[5] 黄海敏,梁晓晖,陆俊华等.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现状分析及建议[J].江苏建材,2015(1):50-51.
[6] 鲍宏伟.建筑节能材料与技术的应用分析[J].建筑・建材・装饰,2014(13):28-29.
【关键词】智能建筑;智能化系统;智能化工程;工程建设
引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大量的建筑中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智能化系统是一个涉及到多专业、多子系统的系统工程,具有工程专业技术比较复杂,且综合性非常强等特点,因此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权威和完善的对对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和实施全面把控的方法和程序,如当前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存在着“拍脑袋”的现象,在将设计转化成实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功用大打折扣甚至失效,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1、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前期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定位不清
在发达国家建筑智能化系统发展已较为成熟,但国内仍有很多人对智能化系统缺乏深入了解,只是迷恋于智能化概念,但对建筑自身需要什么类型的功能却不清楚,因此也无法提出明确的需求分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前期缺乏对智能化工程的准确定位和需求分析,也就为后续设计、施工以及系统投入使用等埋下了很多问题隐患。
1.2 智能化设计质量偏低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传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内容多,而且技术更新非常快,对设计师提出了非常高的业务要求。但我国当前智能化设计人才仍然存在着短板,大部分设计院不愿意在智能化部分投入过多的人力资源,因此这些设计院所出来的智能化设计往往属于一些简单通用型的,而且可能并未深入考虑到每个建筑单体可能存在的特殊性,这导致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成果的适用性和深度经常达不到实际的需求。
1.3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高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过程需要与其他专业高度配合,若配合不好,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本身多专业交叉配合施工管理难度就很大,加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这一专业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文件指导,还有施工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积累在一起,导致智能化系统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涌现出大量问题,对系统功能的最终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4 缺乏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维护管理人员
工程竣工时不少智能化系统的确也能正常投入运行。但是,智能化建筑的建成并不意味可以一劳永逸地享受现代科技的成果。因为只有在良好的管理下,智能化系统才能维持正常工作,整个工程投资才能得到预期的效益。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由于缺乏对日常管理和持续维护人员,设备维护保养成了较大问题。
2 、对智能化系统实施的建议
2.1 改善设计管理
(1)前文已经讲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部分重要原因就是在设计时就埋下了很多问题隐患,因此选择一个好的设计单位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首先建设方不仅要考察设计资质、设计业绩、服务质量等几个惯常方面,还应该对设计单位过往设计项目进行考察和调研,多方面收集信息。尽量不要选择以往无设计经验或者设计能力明显达不到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
(2)方案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主流技术,与建设方投入的资金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追求高标准。要仔细琢磨国内外类似系统的建设经验,认真做好设计前的工程调研,要对技术上的可行性、单项技术的侧重点、系统技术的合成性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构思,从而设计出最匹配业主需求的最佳方案。
2.2 严格按图施工,保质保量完成
按图施工是施工的最基本准则,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项目各方对现场管理的依据,这在无数的工程实践中已经证明了的,因此要想进一步提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对质量要高标准严要求,杜绝以节约成本为由,偷工减料、私自替代混用材料的情况发生,建立项目部内部考核制度对不规范施工人员进行严格查处,毫不手软。
2.3 加强动态管理和计划纠偏
组织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决定性因数,建筑智能化工程也不例外。建筑智能化工程是建筑主体的附属工程,工程的推进必须依附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程的总体进度。各类前端探测设备、传感器、执行器的安装必须取得其他专业工种的大力配合。智能化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相关配合专业工程的现场实际进度,实行动态的组织和计划调整,做好人、财、物的总体动态安排。取得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协调支持,紧跟建筑工程总体进度,避免因其他工种的事先安装、缺乏预留安装位置而造成智能化设备的安装位置不符合产品安装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而引发质量问题。
2.4 改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
前文已经强调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展日新月异,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作为施工现场的第三方,在监督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让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有较大的改观,监理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工具。但当前监理队伍与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队伍的知识更新达不到智能化系统本身的发展,对这一专业的知识涉猎也较少,经验比较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也要求监理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提高监理能力,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3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必然会得到改善和解决,但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建筑智能化系统各方各面的努力和支持,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大力推进,也需要设计、施工、监理等实现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工程知识,对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性进行深入了解,共同为推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迈上新的台阶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肖铁岩,龙明,龙莉莉.建筑智能化问答实录 [M].北京 :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丁士昭,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M].北京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3]张品伟,徐东华.浅谈监理实施中的几点问题[J].山西建筑,2005,31(17):11-12.
[4]章云,许锦标.建筑智能化系统 [M].北京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国际工程;前期管理;控制;策划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基于海外项目管理的特殊性,笔者就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及其关键控制中的一线实践作了经验总结和思索心得,以期与同行交流探讨,共同提高。
1.国际工程项目策划的目的
国际工程项目策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海外项目实施中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尽可能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决策方向。通过项目管理策划的编制,为项目优化设计方案、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物资设备配置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红线成本测算、税务筹划、重大危险源控制、合同管理和二次经营策划等提供指导方针,减少项目决策的方向性,为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国际工程项目策划的内容
2.1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方案
按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结合公司管理模式,确定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规模,确定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配置,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
2.2项目主要管理目标
按合同约定和工程特点,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施工进度目标、安全质量环境管理目标、经济效益目标等。
2.3制订总体进度计划及关键节点
依据确定的工期目标,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对施工进度计划应进行反复优化,合理安排工期,均衡施工,合理降低各种资源的总体消耗。
2.4确定重、难点施工技术方案,编制计划表
通过对项目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策划出技术可靠、资源均衡、进度较快、经济合理的总体施工方案,并列出拟编制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清单及编制计划表。
2.5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策划
明确项目经理部或作业队驻地建设的设计;明确大临设施和过渡工程的实施计划及主要指标。
2.6项目作业层和劳动力配置计划
结合海外项目特点配置作业层人员。拟定劳动力总人数、招聘和进场计划,以及拟定作业层来源。
2.7物资、设备采购及运输计划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方案。通过市场调查结合工程特点确定拟采用的关键施工设备选型,包括规格、数量及进出场初步期限。通过对主要施工设备使用成本预测结合公司在国际工程项目规划,初步确定调配、购置或租赁计划。
对项目所需要的各项物资,确定供应方案:土方、砂、石等地方材料的采、运、加工、利用的方案;道路沥青、水泥、钢材等主要材料在属地国主要物资资源情况和价格水平;进口物资的关税及增值税等主要税率及政策;内部可调配物资资源;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水平、预算材料费总额和物资采购方案。
2.8安全、质量、环境管理
除进行常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项目安全、质量、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明确卡控要点,提出相应的安全、质量、环境应对措施外,还要针对工程所在国地方病,如疟疾、血吸虫等疾病,咨询专业防治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管理策划方案。
2.9预算及合同管理、二次经营方向策划
根据合同特点及所在国环境分析,根据合同价款水平,合同关于变更索赔的相关规定及执行要点,有关承诺、投标阶段设计文件的深度分析。对影响成本或成本亏损的主要环节和关键因素应进行反复优化,找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和二次经营的方向,进行策划分析。
2.10风险预控方案
海外项目风险预控方案是项目策划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根据海外项目工程特点,研究政治、法律、市场、财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劳务供应、施工技术、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3. 国际工程项目策划的方法和步骤
3.1成立策划工作小组
成立以公司领导牵头的策划工作小组,为确保工程项目策划的顺利开展和项目策划的质量。
3.2研究相关文件信息
认真研究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业主支付能力、海外项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条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人力资源、材料供应条件,物价水平等;研究关项目计划、成本、利润、人力资源、安全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海外项目实施经验、我国及海外项目所在国政策、法律、法规、现场考察报告。对相关文件规定、约定内容进行认真研读,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并对相应特殊条款进行分析,兑现合同承诺。
3.3进行详细现场勘查
结合研究的相关文件信息和投保时期的现场考察报告,有必要对项目现场进行认真勘测,对文件信息中提及的相关资源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各种资源的供应条件、项目现场的地理、地质、地貌条件,为施工安排提供依据。
3.4结合公司资源编制相关策划文件
在研究相关文件信息、各种资源条件、现场条件后,根据公司在所在国的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公司在合同、安全、质量、财务、物资、设备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在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制定出项目安全、质量、工期、信誉等管理目标。
根据确定的各种管理目标,结合公司管理模式,进行机构设置配置,确立组织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合同约定、各种资源的调查、风险分析,查找项目施工重、难点。对安全、质量环境、二次经营进行分析,编制各项预案和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总体施工安排。结合总体施工安排和各项预案,对项目所需人、材、机进行分析、参考相应商务关系,确定人力、设备、物资等配置和运输方案,初步形成项目策划草案。
初步草案确定后,结合公司现有资源情况,对项目策划草案进行优化,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优质高效顺利完成项目。
4.国际工程项目策划需注意的问题
国际工程项目策划,看似一个简单的策划,但实施起来确非常繁琐,对后期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在编制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组建优质高效的策划团队
项目管理策划是项目管理中纲领性文件,在策划过程中对策划团队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熟悉所在国的各种自然条件,公司资源配置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否则难以编制出符合公司发展的项目规划。
4.2研究所在国和业主特点
国际工程项目较国内工程项目并非是简单的自然条件的变化,而是受所在国法律、法规,人文、社会、风俗习惯、社会资源供应、业主项目管理水平、支付水平、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管理难度加大。虽然目前建筑企业走出去,大部分是前往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虽然所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他们项目管理人员,大多具有欧美等西方发展国家的留学经历,受西方思维方式影响,与我国传统的经营观念不同。这也要求项目管理策划中,更加要密切关注、研究所在国和业主的特点,制定出符合所在国项目管理习惯、符合国际管理、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策划。
4.3加强合同研读和分析
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定关系,也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依据,业内通常称为“圣经”。项目的一切经营行为都要依据合同进行,在经营过程中一切争端、争议的解决也是依据工程合同。
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中,要对合同采取的条款进行认真的研读和分析,了解、掌握合同特殊条款、通用条款、特殊技术条款的约定。通过对合同的研读,对项目影响较大合同条款、特殊条款、特殊技术条款中的特殊规定,应该明确指出,以免在实施过程中因工作繁忙而忽视。有时候一句很短的条款,给项目经营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比如有些项目对道路采用标线漆,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类型,标线厚度等,如果不参考特殊条款,误将热熔标线当作为常温标线,这样一来,影响的不仅仅是成本,对进度也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在特殊条款中,很多是规定某某款不适用,如果我们经营中按照通用条款的习惯,去做准备,会给项目造成损失。在特殊条款中,对索赔时限个别项目也有特殊规定,比如FIDIC通用条款中规定发生索赔事件后28天应发出索赔通知,特殊条款中则规定72小时,如果对特殊合同条款不重视,将失去索赔权利。
4.4加强商务关系拓展
商务关系的拓展,往往影响项目的决策。在策划时要对各种资源供应做好沟通。国际工程中,往往物资采购是供方市场,如果不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到施工时所需水泥、燃油、钢筋等材料供应可能会出现问题,在策划时,要加强商务关系的拓展,对项目实施过程应给予提醒。
4.5对现场进行详尽调查
详尽的现场调查是编制项目管理策划的重要依据,现场调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策划的水平。工程项目的重点、难点,施工安排组织,离不开工程地质、气象水文、交通、水电、通讯、征地拆迁、风俗民情、环境保护 、水源、取弃土场位置及质量、采石场、钢筋、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供应等情况,如果这些不能熟悉掌握,将影响误导项目策划编制。在编制前期务必做好对现场的详细调查。
4.6做好管理经验的交流和总结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策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多个人共同完成,也对策划组成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目前随着各公司走出去的步伐不断扩大,往往存在缺乏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必要建立经验交流机制这样一个共享平台,迅速实现这种必要的经验积累。通过经验交流和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总结要及时在项目策划中推广、反馈、修正、完善,从而提高项目策划管理的水平。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近年多的海外项目管理实践中,项目的前期管理策划理念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较好的指导着项目后续经营。策划管理团队主体已基本成形,项目管理人员也得到锻炼。也希望参建国际工程项目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葛立杰,陈秀丽.论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控制[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7(02)
[2]曹聪慧.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科学之友(B版).2007(12)
【关键词】施工安全;控制;管理
0.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政策,其主要就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其它相关的产业发展,从而增加就业机会,而建筑业就基础建设业,由此可以看重出,建筑业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而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很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建筑业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措施,从而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本文通过对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从技术及管理层面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生产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进行,始终监控施工过程中安全状态,从而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1. 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
1.1人为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引起的,具体体现在:①管理人员违章进行指挥:②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检力度不够,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和重视;③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违章操作;④管理人员没有给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⑤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等因素可能会形成安全隐患,进而有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
1.2客观因素
物料、机械及生产对象等生产要素统称为物,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物在使用的过程中都会释放一定的能量,如果某些能量过量的释放出来,就很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不安全因素有:设施的安全度不够;所用的材料不合格;施工所用机械不合格;缺乏物的防护措施以及有害物质。在建筑施工过程总中,要特别注意这些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问题控制措施
2.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工人,他们普遍文化素质偏低,而且流动性大,自我防护能力较差,没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在近年来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当中,大约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都是民工自身原因,因此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杜绝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让不安全因素被消灭在萌芽当中。
2.2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在施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切实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安全的法律法规。
(2)要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树立安全的价值观,共同创造良好安全的施工环境。
(3)不断完善企业的教育和培训体系,让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一些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竞赛,从实质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建立一整套包括安全奖励、员工福利、人文关怀、安全考核、安全行为和责任约束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3加强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明确责任主体,使员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其制度,把相关的安全责任核实到各个部门和具体岗位上,真正落实到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个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项目的总包要对各分单位进行督促,是各分单位建立合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落实。
(2)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机制,企业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制合同,依据合同进行抽查,并在每一季度末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评定。
2.4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1)要建立有效的防护体系,有计划和步骤的对安全技术进行开发和改造,使其安全措施接近标准化。
(2)不断对工艺进行改革,从而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减少不安全因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使用,要同步实施安全技术。
2.5建立新的安全工作管理方法
(1)采用“抓两头、促中间”的管理模式,制定标准化工地的相关标准,并以标准化工地为榜样,不断落实现场的基础管理。
(2)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要对安全的监管模式进行改进,要对二级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
(3)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进行信用体系评价,使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诚信制度,对有关不良行为要严厉制止。
2.6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在施工过程当中,一定要要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严格进行检查。不管是做什么什么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要从根本上做到安全生产,就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教育培训,然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7建立安全生产统筹基金
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统筹基金,将安全生产中必须的投入作为一种制度,以企业的销售收入为基数,根据一定比例投入安全技术经费,这些经费将用于安全经费、奖励及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为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企业还应该制定不同招标方式项目的安全经费标准,制作经费使用明细表,从而确定各项工程应该投入的安全经费的标准,不断完善企业提取安全经费的制度。
2.8加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想要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要控制重大危险源。针对重大危险源,企业与项目部必须签订“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控制责任状”,在施工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方案、监控措施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建立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定,对有重大危险的工程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
2.9需要处理好的六大关系
建筑施工安全控制除过采取以上几点措施以外,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1)安全与规模的关系。(2)安全与进度的关系。(3)安全与质量直接的关系。(4)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关系。(5)认识到安全与危险并存。(6)安全与工程实施过程的统一。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可以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3. 结语
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活动中,是客观需要的,它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安全是人类进行所有活动最基本的需要。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的建筑市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和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应该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作为座右铭。所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保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王宁.加拿大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考察报告[J].中国勘察设计2002(2).
[2] 李有国.EPC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分析[J].山西建筑.2008(34).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约束条件;施工质量
1引言
从广义上讲,安全就是预知人类活动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了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从狭义上说,安全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科学和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所产生的人身伤害和损失问题。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不发生事故、灾害,不造成损失、伤害。
2建筑施工项目及特征
2.1惟一性
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都有其明确的功能目标和效益目标。建设具有特定功能的工程,生产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的服务是其功能目标;在项目生产运营期获得相应的回报是其效益目标。在诸多建筑施工项目中,即使是同类建筑施工项目,因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不同,项目建设的资源条件和约束条件不同,建筑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建设的过程和项目所能达到的功能目标和效益目标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总是惟一的,不可重复的。
2.2长期性
建筑施工项目从投资到资本回收,从破土动工到形成产品,需要经过几个阶段的工作,如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销售阶段等。整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普通建筑施工项目需要2-3年的时间,规模稍大的综合性项目需要4-5年,而一些大型项目需要的时间就更长了。
2.3时序性
尽管建筑施工项目是一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但是实施过程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这不仅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使许多工作受到审批程序的制约,而且也与建筑施工项目这种生产活动的内在要求有关。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的实施必须要有周密的计划,使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协调进行,以缩短周期,降低风险。
2.4整体性
一般建筑施工项目是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彼此紧密相关。通常在总体设计之下,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只有各类工程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才能发挥建筑施工项目的整体功能。
2.5固定性
建筑施工项目的固定性是项目建设成果的固定性。建筑施工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包含有一定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建设成果必须固定在某一固定地点,受当地资源、气象和地质条件的制约,受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受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这就是建筑施工项目的固定性。
2.6复杂性
建筑施工项目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涉及面广。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二是工程技术的复杂性不断提高。三是社会、政治、经济和市场环境对实现建筑施工项目目标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复杂。
2.7动态性
建筑施工项目处于不断变化中,在项目不同阶段其对项目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对外协调等工作都有不同的要求,同时建筑施工项目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建筑施工项目的动态是绝对的。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变化。
2.8风险性
与一般项目相比,建筑施工项目根本特征是投资巨大,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筹集巨额资金是有风险的。由于建设周期长,很多因素有可能变化,也会给建筑施工项目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项目在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充满着竞争,激烈的竞争增加了风险。此外,建筑施工项目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建筑施工项目建设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特征
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建造和施工安全生产与一般工业生产不同,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施工中的每道工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尽管有的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受施工工艺、施工时间、施工场地、施工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变化很大,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和施工生产的多变性、复杂性,增加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给施工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多事故隐患。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建造和施工安全生产具有的特征。
现代安全管理强调在生产中做好预知、预防工作,尽可能地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就是要处理好安全与危险并存、安全与生产统一、安全与速度互促、安全与效益兼顾的关系,要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坚持动态安全管理,坚持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4.1安全管理内涵
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对生产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管理的范围和层次上看,安全管理包括宏观安全管理和微观安全管理两部分。宏观安全管理是指国家从思想指导、机构建设、手段(包括法律、经济、文化、科学等)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进行的活动。实施宏观安全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构;微观安全管理是指安全生产主体(企业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旨在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我们经常提到劳动保护这个概念,一般来说,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的含义大体相同,在我国两者是通用的。但在欧美各国,一般将安全管理或劳动保护称为职业安全与健康。这主要是我国和欧美各国安全管理内容的差异所致,目前我国是将生产安全和卫生健康分开管理,而欧美各国大多数是将生产安全和卫生健康综合在一起管理。为了更好地对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健康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与国际接轨,对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综合管理将是我国未来的努力目标,也是必然的趋势。
4.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涵
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绝大部分的事故与各种管理因素有关,可以说,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在建筑领域的具体应用,它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机构、中介组织等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它是安全管理思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指南的体现,是直接的、具体的微观管理。
4.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
(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流动性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复杂性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法规性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渐进性
5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历来倍受社会关注。建筑安全既是建筑业的基础,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 施工企业 建设市场
一、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现状
工程总承包在我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了,它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并且在我国建设上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果,在行业的发展上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在2001年到2008年期间,按照工程总承包形式完成的工程项目金额达到了4550多亿元,年平均完成合同额达到600亿元左右。但是我们在看到工程总承包取得的成绩的时候,不能忽视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不断发展的背后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工程总承包的使用范围还相对较小,占了我国国内经济建设活动总额的1%不到。各个工程承包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处在施工总承包这个阶段,而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远远不止于施工阶段的承包,它还应该包括设计阶段等。并且很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多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合资项目或者外资项目。
二、我国工程总承包的不足
1产业结构不合理
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能够拥有足够的项目总承包能力和坚实的技术经济势力的大型承包企业的数量还很少。国外的大型承包商情况相对与国内要好很多,例如在美国有福禄丹尼尔大型承包商,法国有布依格大型承包公司,日本有大成建设等,他们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规模上的优势。在我国尚且还没有能够与这些大型承包商相比拟的承包企业。另一方面在我国小型的专业公司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大部分都不能够做到小而精,小而活,小而专,因此不够专业,从而造成了大量小规模的小型企业在经营市场范围和竞争能力上大量的重复,从而使的小规模专业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加的恶劣。
2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项目总承包工程中的行业规范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极度缺失,对与项目承包企业在垫资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导致了工程承包企业在没有融资途径的情况下对项目建设承担了非常大的资金风险。我国要想在工程项目整体承包行业中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这方面的法律与法规的建设,并且要对业主对工程项目的肢解进行更为科学的管理和进行明确的规范。在这样的法律法规体制下,项目总承包商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风险,从而积极的促进了工程总承包商在市场上的发展。
3承包商能力不够全面
在我国,70%以上的工程承包企业都没有拥有整套的项目管理体系和完整的承包管理体制,此外在计算机应用能力、咨询和设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和专业的施工协调能力,以及融资能力和资金运作能力等关键技术或者项目管理能力与国际上能够进行工程整体承包的大企业还有着很大的差距。由于这些诸多方面能力的不足而导致了企业在面对项目工程整体承包时的能力与信心就会大大下降,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乏足够的优势,从而阻碍了工程项目整体承包公司的发展。
三、工程承包是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伴随着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的过程,建设工程承包市场也正在发生各种深刻的变化,正对建设工程承包市场不断的产生影响。因此,工程项目整体承包也就成了建设市场的必然发展趋势和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市场上有超过一半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的。工程总承包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大型施工企业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以工程总承包的内在的优势为基础的。
1降低工程成本
一个工程的成本有九成是在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的了,因此,设计阶段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与设计阶段相比较,施工阶段对项目总成本的影响大概只有半成左右。所以,总承包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可以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限制,通过对方案的不断优化和对比,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的控制或者降低是十分有效的。以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承接的长岭、福建等六套聚丙乙烯项目为例,由于实行工程总承包共节省项目投资12亿元。如果实行的是分开承包的模式,那么施工阶段和设计阶段就是分开独立的,双方难以进行及时的协调,因此经常会有造价和功能上的浪费。在整个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进行深度的交叉,就可以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下对工程成本进行最大程度的降低。并且,设计阶段的形式是案头的工作,在设计阶段对进行方案的修改和优化,其修改成本都是非常低的,但是却对整个项目的投资效率有着非常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
2缩短周期与提高质量
工程总体承包模式能够对一个项目工程从设计到采购,到施工,再到试运行整个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从而能够在最佳的程度上对质量进行监督,杜绝质量不稳定的出现。在此时,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更深层次的相互融合,并且在项目开始的阶段也就是设计阶段就积极的使用创新科技以及新的工艺,并且对后阶段的施工工艺的简洁性都进行全面的考虑,尽量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在设计阶段进行处理,这样做就可以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到更加好的保证,并且可以使的整个工程的施工周期大大缩短,对整个工程的进展是十分有帮助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当前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实际市场中的运用还不是特别的多,但是它却能够充分反映了当前建筑施工项目市场中市场专业化分工所将导致的必然的结果和必然的发展趋势,以及满足了业主迫切要求避开风险的客观的需求,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必将得到业主的青睐和市场发展的认可,从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必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建筑行业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的市场也将于以往的承包市场有所不同,它的规模将更大,吸引力更强。因此,当前如何打造总承包企业将成为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所必须面对的战略选择,也是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 语
总之,与一般的承包相比,工程总承包的风险要更加的大,对承包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也更加的高。很多实体性的企业虽然具备了很强的施工能力,但是却会缺少国际建筑市场的营销渠道和一些国际上先进技术。从设计院或者施工企业发展成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途径也是不同的,他们的发展也需要相互补充,并且还提升相关咨询服务、设计功能和融资功能等的能力。但是,不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有哪些困难,大型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工程总承包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注释、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宁等著,美国、加拿大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考察报告,中国勘察设计,2002.1
【关键词】招标;体系;制度;建设
潘口水电站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境内,地处汉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堵河干流上游河段,下距竹山县城13km。潘口水电站是堵河干流第一个梯级,建成后可有效缓解湖北电网的调峰、调频压力,对优化系统电源结构、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可增加南水北调中线可调水量,提高供水保证率,改善库区通航条件,提高竹山县城防洪标准,并将下游黄龙滩水电站大坝防洪标准由500年一遇提高到2000年一遇,是堵河干流的控制性工程。
为顺利的完成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必须形成规范、科学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体系,通过健全完善的项目招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所形成的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工程施工承包人,达到保证工程建设及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潘口水电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健全的招标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
1.健全工程项目招标制度
按照国家、湖北省及地方招投标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潘口水电站出台了相关的招标管理办法,对招标的具体工作内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健全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2.通过招标保证招标质量
为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潘口水电站在项目招标工作中委托了工程招标机构招标事宜,通过专业的中介结构所具备的丰富招标经验、系统的规程和技巧,保障了项目招标规范有效的开展。
3.全力开展项目招标的廉政制度建设
招标项目的廉政制度建设是工程建设项目程序规范、合法的有力保证。潘口水电站的项目招标工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方进行招标申请的报批工作,招标公司也及时向项目建设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了备案,规范招标工作的启动程序,保障招标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同时在项目招标工作中,始终坚持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按照国家相关纪律、规定严格招标流程。迄今为止,潘口水电站的项目招标未出现违法及违纪现象。
4.严格招标范围
对于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所需金额以规章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对于工程项目建设金额凡属于年度计划或年度招标计划或年度采购计划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招标项目(应急招标项目除外)都应实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单件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批次20万元以上、材料采购批次3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同10万元以上(应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类合同除外)必须实行招标”。
5.做好招标各环节的相关工作
5.1编制施工规划,打好招标启动的技术基础
施工规划是规划、指导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是启动招标工作最重要的技术基础,为此,潘口水电站在招标开始前期,即邀请了国内大型的施工单位为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编制了施工规划,为后期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依据。
5.2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
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工程量清单尽可能准确,合同技术条款全面、详细、缜密,技术规范内容翔实、准确、可操作,以严密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关。
1985年3月,潘口水电站初步设计即由原水利电力部对其进行了批复,但批复后,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直至2007年,国家发改委才对潘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批复,工程进行开工建设,由于核准周期较长,项目的建设情况与初步设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加强招标设计,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是保证潘口水电站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最基础及重要的工作。为保证潘口水电站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对设计方提出的招标文件业主邀请业内相关专家进行了相应的咨询和评审,把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关。
潘口水电站主体工程招标前期,业主邀请了黄河水利委员会设计院、黄河小浪底建设管理局和西北设计院等专家组成技术咨询专家组,对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导流洞施工计划、潘口水电站施工规划、潘口水电站大坝溢洪道和引水发电系统招标文件等几个专项议题进行了技术咨询,专家对招标范围、供货界限、混凝土搅拌系统的建设、业主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业主提供的水、电、路、办公条件、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保险和工期等问题,提出了宝贵的咨询意见。通过专家咨询,完善了招标文件,使主标合同边界清楚,双方责任明确,规避了一定的招标风险及合同风险。
5.3完善评标办法,做好技术、商务的评标工作,
对于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力求做到其制定有目的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评标办法要尽量细化、量化,使评标更具客观性、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评标方法分为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潘口水电站工程项目现在采用的一般是综合评议法,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挑选出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经过多个项目招标的实际检验,效果较为理想。
在评标过程中为保证评标的质量,潘口水电站项目招标中的评标专家均从招标公司的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在评标时,既重视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评标工作,又注意了技术部分的评标工作,用科学的评标标准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5.4规范招标流程,加强程序控制
潘口水电站的招标工作目前已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所有招标项目在公司内部必须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公司内部招标文件审查会(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咨询)招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会签(项目负责部门、计划合同部、财务部、审计监察、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项目负责部门推选邀请单位的考察报告邀请单位名单公司内部会签招标工作安排会签(确定评委会人员组成)定标报告公司内部会签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实践检验,这套严格的内部管理流程从根本上消除了招标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了招标工作的科学、有效的开展。
6.存在的问题
潘口水电站通过完善招标管理体系的建设,在招标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6.1招标管理流程健全必然耗时较长,易对项目建设时间产生影响,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环节流转时间,但仍有滞后的情况发生,因此,招标规划时要全盘考虑,充分注意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况,前瞻性的考虑项目招标。
6.2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在编制过程中出现的条款不完整、叙述不严密、有漏洞等现象,出现了合同不完善的风险,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总结,充分考虑招标后可能出现的各类型问题,完善合同条款,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7.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工作是一个多环节的综合过程,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把握和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建立合理完善的招标管理体系对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大有帮助。潘口水电站已实现投产发电,在几年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管理体系,节约工程投资3.3亿,既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又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何建新、唐涛、刘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分析[J] 中国工程咨询,2003,(11):22-23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
[3]陈森熏,王清池编著.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于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做出明文规定,致使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在学理上,预告登记使得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性质,形成了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在我们制订统一民法典的时候,给予预告登记以一定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协调物权与债权的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符合现实生活不动产交易频繁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应把握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契机,尽快确立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全面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
由于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本文试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借鉴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从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物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前提。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于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未作明文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中也仅对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简单涉及,既不系统全面,也未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问题,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只有在商品房预售问题上有类似的规定。199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出了三条关于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最初建议。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立法体例,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立法,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本文从其含义、价值入手,分析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探讨预告登记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涵义及价值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发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最早为德国民法所创立,随后的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采纳了该项制度。即使在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ofCaution”(警告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发轫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早期的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分为固有异议登记和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两种。固有异议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的效力,目的在于保全物的请求权;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仅具有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并无保全顺位的积极效力。[1]
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采纳了预告登记制度,不过,由于各国规定的预告登记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致使这一概念在语词表述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德国民法中,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的担保手段,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2]在台湾地区“土地法”中,预告登记系指为保全对于他人土地权利的移转,消灭或其内容或次序变更为标的之请求权所为之登记。[3]在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中,与预告登记相对应的概念为假登记,是指应登记的物权变动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登记申请所必要的手续上的要件尚未具备,或物权变动尚未发生物权的效力,以暂时的处分所为的登记,其目的在于保持日后所为的本登记的顺位。借鉴上述规定,我国的预告登记应界定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债权性质的不动产请求权、不动产物权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异议登记是有区别的。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不同。通常所说的不动产登记是指本登记,即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具有确定、终局的效力,故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预告登记则是为了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或顺位而进行的一种登记。实际上,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任何变动,只是请求权人的请求物权变动的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得到了类似于物权效力的保障。可见,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当然,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权利人在预告登记后,为确定地取得不动产物权,应当在预告登记后的一定期间内申请本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将会失去效力。其次,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不同。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其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的内容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作用丧失其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的公信力按照登记的内容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在于: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保护登记人权利的一种措施;而异议登记是为了中止现时登记人的权利,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措施。
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在登记之前并没有真正移转。即使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会产生因登记所必须的手续不完全而无法登记的情况,此时权利的移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公信力。此时,不动产物权人一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既保护物权请求权又保护债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在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中,由于当事人可约定为将来不动产的物权移转附条件或附期限,或者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房屋尚未建成)使得不动产不能现实地马上发生移转,这就使得权利取得人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登记为该物权的权利人,并且这种设定和转让物权的原因行为(如合同的签订)与物权的实质变动即登记行为之间往往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取得人除了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其权利往往会受到损害。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及在我国创设这一制度的意义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一种物权变动方式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的手段呢?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例如,在德国民法中,有人主张,经由预告登记,独立的限制物权便获产生;也有人认为,预告登记已被赋予了可得对抗嗣后意欲发生物权变动的第三人的特别效力,它不具有任何实体权性质的效力,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登记法上的制度。[5]还有人认为,预告登记惟有对将来权利取得予以保护,而对所有权人(让与人)加以拘束,以资限制其权利。受让人纵为预告登记,然对该土地犹未有支配权,故登记前之土地所有权受让人之权利,乃非物权,而是物权之期待。[6]在瑞士民法中,预告登记的性质,被解释为赋予债权以对抗新所有人的效力的特殊的登记制度。[7]
在我国,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预告登记系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8]其二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9]其三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预告登记使请求权这样一种债权具有明显的物权性质,属于一种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准物权”。[10]
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预告登记的对象基本上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人虽有权请求义务人将不动产物权转移给权利人,但并不能完全阻止义务人对不动产物权再行处分。因此,这种请求权应属于债权的性质。但是,如果不对义务人的这种行为予以限制,则权利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权利人籍预告登记制度来预防这种危险,使得违反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处分无效。这种无效使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得这种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可见,预告登记使得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性质,形成了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二)在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首先,能更好地协调物权与债权的利益。虽然传统法理赋予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但法律在保障物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价值上特别是使用价值上的不可替代性,当合同相对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其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时,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法律,应当认可这种变动对相对人的意义,并以法律予以保障”。预告登记制度通过将物权变动请求权物权化的方式,将物权法的规则施于债权法,通过赋予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前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的处分权,以维护特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符合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买卖房屋已成为一种经常现象,但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由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缺失,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中)经常发生不守诚信原则的情形,出现了大量的一房两卖(甚至数卖)的纠纷。撕毁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上的强者,而相对人常常是弱者,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无法取得指定的房屋,只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购房人将其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使其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确认预售人一方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就可以确保购房人获得所购买的房屋。可以说,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这也符合当今法律注重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再次,有利于实现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为了防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交易双方充分了解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是基本前提。如果缺乏信息公告制度,当事人势必会投入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这不仅增大交易成本阻碍交易关系,而且会给欺诈行为提供机会,扰易秩序。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本身就是物权公示的种类之一,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告知潜在的交易方该不动产上已设立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事实,警示第三人若从事与之相冲突的物权变动将被确定为无效,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最后,有利于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及《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我国一些法律仅就不动产物权变动粗略地规定了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未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及更正登记等,与不动产的本登记构成了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创设预告登记制度。
三、国外预告登记的成功立法例
(一)德国、瑞士
德国、瑞士采用法典式的立法例,即在民法典中对预告登记进行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83—888条对预告登记作了规定。根据第885条的规定,预告登记根据临时处分或根据预告登记所涉及的土地或者权利的人同意进行登记。为了临时处分命令,无需证实应保全的请求权已受到危害。可见,德国民法上的预告登记可因两种方式作成:一是不动产物权人的同意。如果有不动产物权人的同意,得以不动产物权人为登记义务人;二是法院的临时处分命令。为预告登记而作出的临时处分,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临时处分有所不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的规定,临时处分是在当事人认为存在着将来不能实现其权利或难以实现其权利的危险时实施的。而预告登记的临时处分命令的作出无须当事人证明请求权处于危险,只需证明存在着得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即可。[11]
在瑞士民法中,预告登记可分为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处分的限制的预告登记和假登记三种。从这三种登记的内容看,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处分的限制的预告登记相当于德国民法中的预告登记,而假登记则相当于德国民法中的异议登记。关于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瑞士民法典》第959条规定,先买权、买回权、买受权、用益租赁权和使用租赁权等人的权利,可以在不动产登记薄上进行预告登记,一经预告登记,即对日后取得的权利有对抗的效力。可见,这种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的登记,并赋予了登记的债权有对抗的效力。
(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特别法式立法例,即在不动产登记法、土地法等特别法中规定预告登记。日本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对假登记作了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土地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并且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对预告登记的实施予以细化。
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有假登记和预告登记。不论是德国法中的预告登记还是日本法中的假登记,其效力相似,即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和满足的效力,也有学者将其简单归纳为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担保作用类似于保全权利的效力,而完善作用则体现为预告登记所表现出的接近将来权利的效力,并且得到近似于物权中完整权的保护的方面。
我国台湾的民法受德日民法影响甚深,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上的规定也非常相似,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预告登记保全权力的效力中,中间处分行为为法律行为时,一旦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在抵触本登记权利的范围内,中间处分行为失其效力。另外,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在中间处分行为非法律行为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处理方法与德国和日本不同,明确确认预告登记对于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而为的新登记,没有排除效力。[12]
四、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制度设计
(一)预告登记之发生
预告登记的申请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人提出,同时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预告登记中,应以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以不动产所有权人为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有学者认为,预告登记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根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单独申请,也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判提起预告登记的申请。[13]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只能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义务人有义务协助进行,应当出具预告登记申请所需的书面同意书。
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未对预告登记的申请权人与预告登记的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预告登记的操作,容易发生预告登记纠纷。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只是规定了债权人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未提及。笔者认为,在未来民法立法对预告登记进行规定时,应当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予以明确规定,并对列明申请预告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书。
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承认法院的临时处分命令可以产生预告登记的作法,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当规定,当义务人拒绝协助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照非讼程序作出裁定,权利人可以持此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制度之适用范围
在德国民法中,可以依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消灭为目的的请求权以及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请求权两种。这里所谓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是有特定意义的请求权。一般认为,这种请求权虽然属于债的性质,但这些请求权所要变更的物权必须有登记能力,他们的范围和内容必须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得到确认。这种请求权只能依债权契约而生,而不能依物权契约而生。[14]
在日本民法中,预告登记规定于《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假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进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时,亦同。”可见,假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物权变动业已发生,但登记申请所必须的手续上的条件尚未具备;第二,为保全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第三,为保全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其他可于将来确定的物权变动的请求权。[15]
关于我国台湾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台湾的通说包括,为保全土地权利移转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16]我国的对预告登记制度外延的规定较为狭窄,在新《民法典草案》中,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保护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的权利。
另外,新《民法典草案》第240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协议以将要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设定抵押时,采取强制登记的形式,当事人必须办理预告登记。
综合考察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我国的现有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和台湾的登记制度,将现有的为保护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的权利细化为保护权利移转、变更的请求权,同时将以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为目的的请求权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范围,以便更好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和交易的秩序。
梁慧星先生认为,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包括根据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院的指令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政府的指令产生的请求权以及遗产分割等方面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应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请求发生变动的物权必须是可以纳入登记的物权。从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及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虽然都承认了预告登记,但规定也有所不同。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第31条规定:“当事人在房屋预售买卖中,可以自愿办理预售登记。房屋所有人违反房屋预售登记的内容所作出的处分房屋权利的行为无效。房屋预售登记的内容与现房登记内容不符的,以现房登记的内容为准。”[17]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5条规定:“为保全一项目的在于转移、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可将该请求权纳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18]《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笔者认为,将预告登记仅局限于商品房预售登记显然过于狭隘,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后两种规定又过于模糊,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应当尽量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使预告登记能真正涵盖需要保全的请求权,以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应有功能。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应适用于下列情形:(1)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2)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3)有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等。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的现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也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三)预告登记之效力
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各国立法均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基本未涉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赋予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以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这种经依法登记备案的请求权具有了某些物权的效力。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的预售中,权威性也显然不足,难以涵盖整个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第19条第二款中对预告登记的效力有所涉及,但也仅规定了保全权利的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看,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和满足的效力。三种效力分别体现了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
在我国,我国学者对预告登记效力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梁老师认为,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1)保全效力,即保障请求权肯定发生所指定的效果的效力;(2)顺位保护效力,即保障请求权所指定的物权变动享有登记的顺位;(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陷于破产时,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法学家们的意见,我国应规定如下预告登记的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处分行为无效。在权利保全的效力上,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采取的是相对无效的原则。
(2)权利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预告登记的命运与效力完全依赖于本登记是否可以作成。
(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以上三种效力,在我国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及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对权利顺位保全的效力及破产保护的效力均没有涉及,而对权利保全效力的规定,也不尽完善。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效力是预告登记的基本效力,我国民事立法应当予以确认。
(四)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使登记的请求权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能够防止登记后不利于被保全的请求权的任何物权变动发生。但要发生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变动,请求权人还必须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行使其请求权,并以自己的行为实现物权变动。否则,请求权人届时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对原来希望发生的物权变动持消极的态度,法律没有必要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应当使该权利消灭,以促使请求权人积极行使请求权。梁慧星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7条规定:“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届时不行使其权利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涂销该预告登记。被涂销的预告登记,自涂销时丧失其效力。涂销预告登记的通知,可依公示方式送达。”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该债权消灭的,该预告登记失效。”两稿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作了规定,各有不同的侧重。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立法可以将两者结合,既允许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涂销预告登记,也应规定在达到法定期间不申请本登记时预告登记失效。此外,预告登记除基于上述原因失效外,还可因权利人的抛弃而失效。
(五)预告登记立法例之选择。
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选择何种立法例,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本土资源作出决定。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希望制订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就不应该遗漏预告登记制度,应在民法典中给予预告登记以一定的地位。为此,在民法典中对预告登记作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在特别法中规定预告登记的经验,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或法规中对预告登记作出详尽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我国创设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明确其法律效力对于实现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保证交易安全,创造诚实守信的不动产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把握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契机尽快确立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全面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
【注释】
[1]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3]王锦村:《土地法实用》,台湾五南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80页。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5]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59页。
[6]转引自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页。
[7]同[5]第262页。
[8]王泽鉴:《民法物权》(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10]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6,(5)。
[11]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1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99,第105页。
[13]余能斌《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页。
[1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156页。
[15]王轶:《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比较法考察报告》蔡耀忠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第153-154页。
[16]李鸿毅,土地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第306-307页。
[17]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8]同[4]第10页。
【参考文献】
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