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1 18:42: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政职称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市政工程对于石子、白灰、沥青、沙子、水泥等材料的用量都比较大。一些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不严格,对于材料进场把关力度不够,通常因急需,使得劣质材料被用到工程当中,对于工程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二、施工计划制定的不合理
施工计划是整个市政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然而一些施工企业都未能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或者是制定的施工计划不合理,从而造成工程后期出现一些盲目赶工的现象,这样在一些施工工序和施工环节上匆匆了事,甚至是牺牲了工程的质量来完成进度,影响了整个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了科学、合理、高效的开展市政质量管理控制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将市政道路的建设施工系统化和规范化。1、为了做到市政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据可查和有章可循,必须在施工前就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和相关建设标准等要求,遵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系统的质量管理控制细则。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加大质量控制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建设施工,对于每一个施工工序和重点施工环节要全面检查,利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进行验证,一切从客高皓山东省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山东273500观、准确的检测数据出发,杜绝主观臆断和经验办事。2、在开展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时,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单独的实验和检测实验室,按照规定的实验和检测频率进行抽查和复检。为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施工单位可以安排质量管理人员对试验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省管理经费。
(二)加强施工材料管理。施工材料的质量是整个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采购时,相关的采购人员要对材料商进行多家比较,详细的了解各供货商的生产能力、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从中选择较为合理的供应商。施工材料进场前,相关的工作人员需对施工材料加以检查,对于发现问题的材料要立即退回,禁止劣质材料投入施工,保证施工的施工材料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施工材料进行现场后,要根据施工材料的特性、用途等分类管理,做好施工材料的防水、防潮等工作,降低施工材料的不必要损失,有效的节省施工成本,也为施工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工艺的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方案、施工流程、技术方法等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工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若是施工工艺不合理,就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需要对是施工工艺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对于每一个施工工序都要明确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要立即返工处理,从而有效的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为此,在市政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工程施工之前,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将管理制度切实的落实到工程的施工当中,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实行奖惩制度,更为有效的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施工单位还需要根据工程状况以及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制定相关的培训,使施工人员能够满足工程技术、质量的要求,对于未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坚决不允许上岗作业,有效的保证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例如水文环境、地形地貌等自然因素,工作面、作业场地等现场环境因素,也有着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方面的因素。为此在市政工程施工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为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城市核心竞争力与城市文化力
城市竞争力是一个具有明确直观涵义却又不易精确把握的概念,主要是指一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城市相比较所具有的吸引、争夺、拥有和转化资源,占领和控制市场,以创造价值,为其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众多的要素和环境子系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共同集合构成城市综合竞争力,创造城市价值。其中资本竞争力、文化竞争力是城市竞争力最重要的因素。
城市文化对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支撑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创造物,又是人类文明的生成地和文化土壤。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文化力不仅是城市竞争力中的一个重要分力,而且是对其它分力进行优化、强化、整合的要素,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支撑。
城市文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方式的根本因素。作为价值观念形态的文化,在通常的情况下并不直接介入具体的社会活动。文化总是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规模、层次曲折地反映出来,又反过来影响经济活动。
解决城市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不仅需要经济手段,更需要逆向、发散思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先进的经营理念。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对经济行为的制约和影响有时比经济本身的因素更重要。
城市精神是城市竞争力的源泉。作为城市文化核心的城市精神,日益引起城市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城市精神的讨论成为各大城市的热门话题。先进而发达的城市精神文化,将转化为巨大的创新能力,转化为物质形态的竞争力量,推动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精神是第一竞争力,谁拥有正确的、不断创新的城市精神,谁就最具有竞争力。
首先,价值取向影响城市的资源配置。一个城市如果商业气氛浓郁,社会看重商业成功,将使居民更倾向于把从商发展实业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资源向实际产业倾斜,将使城市创造价值的产业规模增大。其次,创业动力是城市竞争力中最根本的力量。创业动力影响城市产业规模、生产规模、企业创新、劳动效率、生产成本、工业租金,从而影响城市经济发展。富有创业精神的移民文化是深圳市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经验。海内外一批批渴望自由、不安现状、敢于冒险、充满梦想、勇于创业的年轻人聚集起来,形成了宽容、自由、效率、进取、合作、竞争的创业精神,使深圳迅速崛起。一座没有创业精神和创业动力的城市,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城市。第三,道德操守良好,对资本产生巨大的吸引力。道德操守会激发城市居民的工作热情,能树立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商业上的成功,从而增强城市的竞争力。打造“诚信政府”对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根本性作用。多年来,苏南各城市政府致力于坚守诚信原则,打造信用品牌,降低了外来企业“本地化”成本和投资风险,吸引了外资和内资的大量聚集,大大提升了当地城市竞争力。第四,创新型文化是城市保持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标新立异、开放宽容、无拘无束、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使创业者敢冒风险、勇于进取、不怕困难、百折不挠。美国硅谷成功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倡导和支持创新的社会意识和精神文化。
城市形象是城市竞争力的基础。城市形象是城市文化的外化,是外化了的文化。城市形象也是一种竞争力。良好的城市形象能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和投资力,形象可以带来资源。但没有文化的形象是单调的、低水平的,也难以吸引人。城市形象工程不是简单地把城市外表装饰一下,搞几条大道,搞几座漂亮建筑,种一点花草。关键要在弘扬城市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富有城市特色的城市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
城市人文文化是城市凝聚力的灵魂。高文化含量是城市凝聚力的重要源泉。以先进的城市人文文化来凝聚人心,聚集资本,吸引人才,稳定社会,促进发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一个城市的辐射和吸引力,主要是靠人文文化。人文文化能展示城市的价值品位和可贵的风尚。先进的人文文化犹如一面旗帜,主导着人们的思维,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快捷有效地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使城市资源实现最佳组合,从而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她能鼓舞人、激励人去热爱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城市,热爱自己的家园,并且尽力为其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文环境”主要是指城市社会的开放性、包容性、多样性和完善性。所谓开放性是指一个城市应当营造起一种对外来文化敞开胸怀的博大气概:所谓包容性是指能够建设起与各类文化并行发展相互兼容的宽厚环境:所谓多样性是指在发扬建设本民族文化的同时,营造出适合不同人所需的文化环境,使其有宾至如归之感:所谓完善性是指健全的文化服务设施、良好的文化氛围、鲜明的文化特色和良好的城市形象。
文化产业是新世纪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新兴产业之一,是现代城市的支柱产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产业的开发成为全球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趋势,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流入旅游、娱乐服务、文化艺术、保健、教育和科学等活动中。美国文化产业出口占全部出口总量的七成左右,收入占外贸的38.5%。新的文化产业门类还在不断增加,电视业、策划业、网络公司、翻译公司、猎头公司、各种中介服务行业、宣传包装广告业等,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产业中所没有的。我国文化产业前景广阔。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文化市场消费可达4800亿元,而现在我国的文化产品市场实际份额只有1800亿元,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被国外文化占领。
经济文化一体化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经济是高技术与高文化相结合的经济。有学者把知识经济称之为文化经济。高技术含量、高文化含量提升了商品、服务、社区、城市的竞争力。越是有高品质文化附加值的商品,就越可能拥有较高的经济含量,其实现的经济价值就越大。一个成本一元的磁盘,注入文化内容就可卖到十元、百元、甚至上千元。商品如此,城市更是如此。文化一旦与经济、科技融合嫁接,就会显露出巨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使一种新经济资源迅速进入显现经济价值,实现关联度极高的拉动效应。
文化引导传统消费,创造新的消费领域。人类观念变化带来的新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乃至经济结构变化日趋增大。绿色消费观念带来绿色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对传统污染产业的遏制和取代,自然和谐观念带来退耕还林,现代人文观念带来观光农业、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寻根旅游等等。
正确评价和把握城市文化经济和人文价值,提高城市竞争力。如何对城市
文化对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支撑力进行评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从城市文化的功能看,城市文化具有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二重性。城市文化的经济价值是指一个城市的文化创造了多少产值,提供了多少就业机会,实质上就是指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城市文化的经济价值是生产、需求和环境这三个经济因素互动的产物。具体地说,城市文化的经济价值应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文化生产: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带来多少直接的经济收入:文化产业的溢出效应(文化精神动力的经济价值);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何影响其他产业。二是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水平:文化消费结构是否合理。三是文化环境,文化体制能否促进文化的发展,主要包括政府的文化政策以及非文化环境对文化发展的促进和支撑。
城市文化的人文价值是城市文化提升人类精神状态和人文水平的能力。城市文化的人文价值应从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文化发展是否符合普遍的、公认的道德标准。二是文化发展是否促进城市公众利益,是否增进了其他部门的经济发展。三是文化发展是否增进了公众精神上的满足感和艺术欣赏需求。四是文化发展是否有助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从价值量上看,城市文化的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一部分可能通过量化的指标来衡量,而另一部分只能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来衡量。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来看,城市文化的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是可以比较的。实施一个文化项目前,应当考虑它能够带来多少收入,同时也应当认真考查这个项目是否会带来城市人文方面的负面影响。经过比较权衡,如果发现负面作用比较大,就应该放弃该项目,不管其经济价值有多大。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文化产品实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程度来确定文化的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从而制定对某一城市文化项目和文化范畴的态度和政策。因此,高人文价值和高经济价值是城市文化发展的最高目标。
(1)从施工单位到监理单位,再到建设单位,普遍存在人员质量意识差的问题
从施工设计、到选材,再到施工都不够重视,往往敷衍了事,这样就会引起很多质量问题发生。这种质量意识差的情况反映在多个方面或问题上,例如,市政道路施工过程,往往由政府选择承包商,个别承包商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不从长远考虑,不重视工程质量,也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不严,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往往使道路施工质量不能满足政府要求;质量意识差的问题也往往反映在施工单位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较高的利益,施工过程偷工减料,不按施工设计要求使用适宜的材料,更严重的进行违法分包,对于专业分包队也不能做到有序管理,这样使得施工质量着实让人堪忧;还有一些导致施工单位人员质量意识差的原因是,这些施工单位中缺乏有经验、有知识的高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企业人员资质水平低,工作经验尚浅,知识掌握得也较差,现场经验再缺乏,质量意识自然会差很多,高管理和技术人员质量意识差,对质量不重视,不对基层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导致基层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更差,施工质量自己不能得到保证。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也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市政道路施工建设施工人员有很多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水平低,缺乏安全意识,对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也没有能力发现并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做的不好,安全管理松懈,这就使得现场安全事故频发,尤其以安全用电事故发生的较多,很多施工单位不重视现场用电安全,施工单位没有合格的、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电力人员,这些人员无论在采购电力采购和安装电源等各方面都缺乏经验,也不懂得用电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和注意事项,这就给现场安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用电安全事故频发。
(3)监理单位缺乏专业人员或是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造成监理监管过程存在很多问题。
监理单位主要是对市政道路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以第三方控制、监督施工质量,监理单位的作用,在整个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虽然很多监理单位都发挥了监督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缺乏专业的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师,而是以民用建筑监理工程师取代,或是一些监理单位不采购必要的监理设备,只是以经验和传统的方法进行检测等等,这些都给市政道路施工建设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而类似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各大、中、小城市中,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机制,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2加强市政工程道桥施工管理质量的对策
(1)认真做好试验段的施工。
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就是进行试验段的施工,通过认真的试验施工来观察确定施工过程存可能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试验段的施工,使施工单位更了解施工状况,同时,对于施工的自然条件、施工工艺、施工过程可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机械的适用组合情况等都有更深入的掌握,这一步骤对于施工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施工单位应重视试验段施工,施工前要组织进行施工方案和工艺的设计,明确各施工过程的质量标准及施工用材料质量等,施工中,要注意观察施工质量,必要时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整改方案,并同时做好记录,以总结经验,为以后的施工提供数据支持。
(2)认真做好施工保通和防洪排水。
由于道桥施工特性,基本都在露天使用,决定着施工过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需要提前制定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正常。对于道桥施工,最大的自然影响条件就是雨水,雨水的繁多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预防水患对施工质量影响,保证施工按时畅通,做到防洪排水工程顺畅,成为道桥施工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研究课题。下面,作者根据自已的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同行业学者参考。必须有足够的后勤保障施工顺利进行,这个后勤保障第一要紧的就是运输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通道,如果没有这样的通道,所有的人员、设施都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自然无法保证施工工作的开展,扰乱了施工秩序,这样就很难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增加了施工成本。对于防洪排水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图和当地的道路地理环境,制定出适用的雨季防洪预案,善于利用施工路桥的永久性排水设施,同时结合使用临时排水设施,以最快的速度排雨水,避免长时间雨水浸泡路基,导致路基沉降等问题,对于排水困难或地质不良的地区,应避免在雨季施工,同时注意,雨季施工中,要安排专业的排水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现雨水积沉处,应及时处理,及时排水,减少路基表面积水。
(3)对线路的线型和标高进行严格的控制。
人们对道路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道桥的线型和标高是道路质量好坏的直接表现。如果道路的线型不符合行车标准或路面标高的控制不严,就会对道桥行车的舒适程度造成影响。应严格根据规范来设计道桥的线型。在进行道桥的施工时,从基础开始就要严格控制标高,保证道桥面层的平整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返工现象。
(4)实行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
控制好市政工程中道桥的质量,不能仅看外观,更要保证质量。为了促进我国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进监理制度,监理在现场中服务于业主并单独成为控制施工质量的一个责任主体,要保证道桥施工的质量,监理就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5)另外,加大对安全施工的管理,进行施工进度管理
加大对工程成品的保护等措施对市政道桥施工管理的改善也具有较大的作用。
3结束语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Abstract】Citymunicipaladministrationfacilitiesbuildsthebasisbeingthefunctionformingandperfectingacity,bringingthecitycentreeffectintoplay,itismainconditionsforinvigoratingourregioneconomy,improvingthecityhabitancybag,improvingthecitygrade.Ceaselessnessincreasingbyatfullspeedandurbanizingacoursetobeaccompanyingourcountrynationaleconomy’sisaccelerated,thenotabilitystrengtheningcityinvestmentininfrastructure,expandingacity’s,createsthefineforeigncapitalinvestmentclimate,alreadybecomesmycityworkingevenoneofthewholenationalllocalitiescityconstructionisimportant.
【Keywords】Constructioncosts;Control
【中图分类号】F810.45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8209(2009)02-0006-02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3.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
3.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1.1给排水工程施工质管意识缺失给排水工程自身在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部分施工企业在建设中,为了逃避质检,常常借用献礼、向媒体交代等名义,或是在工程施工中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完全忽视,时常出现抢干、蛮干等错误行为。在施工中,对于一些给排水管线施工未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或是在思想观念上存在问题,自主对质量标准进行降低化处理。在此类工程建设中,甚至还存在着工程相关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表格数据不统一的问题,时常出现资料造假、后补等状况。
1.2施工企业存在的质管问题有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质管工作时,始终存在着部分风险较大的环节。有部分企业工程建设实行承包制度,内部的项目部门仅给予企业部分管理类费用。此种转包挂靠的方式致使施工企业自身的质管力度遭到了严重削弱,施工质量无法得到全面保障。还有部分企业自身就不具备工程施工资格,待投标成功后便采用挂靠施工的方式,也同样无法对整个工程质量实行有效管理。虽然现今市政给排水施工正在迅速发展着,其内部结构也在逐渐发生着调整变化,许多分包型企业已完成了到总包企业的华丽转变。但是这些新兴的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质管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略的薄弱环节,各类问题值得人们着重关注。
1.3工程监理工作效率低在工程质管活动中,监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是在现今的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中,有部分企业借用各种名义拒绝监理管理,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情况的突出化,致使工程质管效率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其后期的投入使用也是在无法令人放心。
2市政给排水工程质管对策
2.1增强质管意识第一,需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心与使命感,帮助其充分了解到给排水工程属于城市发展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此工程一旦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整个社会及群众均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及损失。第二,施工企业需对工程质管相关经验充分学习并灵活运用,不断完善工程质管工作,提升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水平。第三,科学灵活的运用反面教材,给工程施工企业敲响质管警钟,督促其加强质管意识,从而全面确保给排水工程整体质量。
2.2加强给排水施工管理
2.2.1施工准备第一,施工现场挖槽的垫层、支护。在工程开挖之前,需对其地下管道、电缆等进行全面排查,将需进行调整处理的结果及具体时间、方法告知所在地域业主。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认,对于一些开挖区域实行全面保护,迁移一些建筑物,从而有效确保开挖工作的顺利性。第二,混凝土基础在浇筑后所呈现出的形状为水平式,因此需先行进行安管施工,之后再进行浇筑处理。运用相关设备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处理,运用平板式振动器进行振平施工操作。在基础操作后的2h内不可沾水,且需对其实行全面养护。第三,在挖槽施工时,需做好相关的管道类设施准备。沟底土暴露于外界时间不宜过长,从而避免造成大量损失。
2.2.2现场管理第一,由相关负责企业对各施工单位在相邻施工区存在的管线碰头状况进行协调处理,明确具体的施工时间、地点、工作人员及质检活动等。第二,总负责企业对各个施工单位的施工进程进行统一化的协调处理,确保各施工方能够在同一个时间段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在必要情况下,还需对施工任务进行合理调整,从而确保整个施工进度能够处在标准范围内。第三,总负责方对各分施工方的用电、用水、防洪等措施进行统一化确定,确保整个施工建设道路的畅通无阻。
2.2.3质量管理总负责方应与施工方、建设方一同进行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一,对整个给排水工程全面实行“停、检、检”制度。每当施工至质控点后便先暂停施工,施工企业质管部门对其进行质检,待确认合格后在将情况报告给承包企业的质管部门,与其一同进行现场质检。待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再次施工。第二,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监管,确保其健全完善性。定期进行施工质检评比工作,运用经济方式进行质管奖惩。第三,对于一些工程建设中极易出现的问题及易损坏之处,需运用科学的方式对其论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全面保护。
2.3加强监理
2.3.1组织成立专业监理工作团队给排水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在实施进行中具有极大的难度,且其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此项工程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工程,大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对某一方面较为擅长,因此相关监理工作效率较低。针对此问题,相关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促使其实现一人多能,有效提升监理工作效率。
2.3.2加强监理设备储备工程的质管工作在进行中是无法脱离各类先进设备的。要想真正监理出优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先进设备仪器缺一不可。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相关监理企业需加强对监理设备的储备,将专业技术人员与先进检测设备实行有机结合,促进监理方式的现代化发展,提升质检专业水准。
3给排水工程常见技术问题
第一,管道偏移或积水。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测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误问题,在施工中避让操作处理中将会致使一些建筑物出现位置偏移或坏死倒坡状况。第二,回填土的沉陷。回填土的沉陷质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在回填检查中未做到全面严密,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进行分层式的夯实施工。在回填施工中其所运用到的材料质量不过关,含水量控制存在问题等。这些因素均对整个压实最终效果产生了直接性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过大沉降质量问题。
4给排水工程技术控制对策
针对给排水工程在施工技术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第一,管道偏移或积水。针对此类问题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为:在工程施工前依照相关规范对交接桩进行反复测量及全面保护。在放样操作中,需对施工地域的水文地质状况充分考量,依照设计规范及埋置深度具体状况进行放样施工,确保复检后的误差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施工中需依照样桩进行施工,对轴线、纵坡进行明确测量验收。第二,回填土的沉陷。针对此类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在回填施工中需依照其具体的施工部位及施工环境条件进行填料、施工机械的科学选取。当遇到一些较为狭窄的沟槽时,可运用人工打夯机器进行夯填施工处理。另外,对施工材料含水量科学控制,确保其超出量不应应大于最佳含水量的2%。当进行雨后施工时,需先进行排水处理,之后再实行分层式的随填随压。
5结语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本文拟进行探讨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应该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拆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由政府补助或者规划实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必要时也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标准可以通过考查该项目是否为政府的特别规划,项目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来确定。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政府只需对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规划,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审批和服务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当拆迁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纯商业性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和动迁户达不成协议,则项目不能开工,如果达成协议后,动迁户不履行协议,影响到开发商的开发计划,开发商可以以违反协议为由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这种通过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达到拆迁目的的方式与普通合同的强制执行并无差别,不能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混为一谈。当然,即便是最纯粹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也必须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优化环境、提高居住条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商业性开发的本质。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表明,第一,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违反生效行政裁决的被管理人进行强制约束,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是因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为行政强制的对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司法强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处断,维护公平正义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从公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而司法强制的正当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强制是要实现民事权利之间的公平,而行政强制是要实现社会的正义。第二,行政强制拆迁的对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只能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以,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纠纷而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法。行政强制只能用于被拆迁人需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场合。第三,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恰当,应当是可诉的,法律应当给当事人留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救济的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国家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因此,以行政强制拆迁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只能是来自国家,行政裁决不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出于商业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开发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其补偿往往来自占用土地的开发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拆迁人遭受侵害的,其赔偿或补偿来自开发商或者拆迁人。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以后,强制拆迁的目的才由拆迁人的私人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而获得的。如果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拆迁而不予拆迁的,开发商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执行令以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司法程序下的强制执行,其依据是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第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国家利益或者说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强制拆迁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义和内涵,它表明,此项拆迁不是私益与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对公益的让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牺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业性开发建设用地的强制拆迁本质上是合同的的执行,是私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并由法院来执行。在这里,法院的判决代表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居中裁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没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义。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加快建设进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强制,肆意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这样极易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按市场公平的原则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开发商则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义大发不义之财。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功能,如果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其行为就成为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实质是行政权中执行权的体现,也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
1.关于何时适用司法强制何时适用行政强制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滥用行政强制权力进行拆迁的现象十分普遍。《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本条与第15条的延续关系来看,《条例》将是否订立和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标准,这种划分很不科学。《条例》第15条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限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那么,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呢?这样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观上造成大量拆迁纠纷都只能以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强制来执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来决定能否适用行政强制的方法实施拆迁。只有区分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两类建设项目分别采用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将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之内,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实践中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势头,而在法理上,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也会变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强制权力运用过多而司法强制权力运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颇。《条例》是一部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规,其中对政府部门的职权规定较多无可厚非。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范围作任何限制,这样,等于是在条例适用的一切范围内,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纯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都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从《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来看,只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就可以,事实上是只能通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即便是纯粹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项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进来。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侧重服务与协调的角色甚不相容。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权力的运用有利于调控规划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行政权的扩大适用甚至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但是扩张的行政权力随时都有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并滋生腐败,必须通过立法将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裁决的范围太过宽泛,所以才导致在房屋拆迁领域内,只能听到政府的声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结买通行政官员,使行政权力成为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就一般的拆迁行为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行政机关不应该过多地介入。
3.对政府和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较多,而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严重漠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该条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列为立法目的,这在客观上是在保障拆迁人的利益,事实上也是要求被拆迁人当然地为项目顺利进行作出牺牲,这在民法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只有在为了公益目的的时候,其让步才是合理的,而这里显然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对拆迁人而言,项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场风险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资的时间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设项目的时间就越早,其利益显而易见的。而对于被拆迁人特别是那些放弃回迁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未必有益。《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条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拆迁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本条仅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作为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不能保证作为弱者一方的被拆迁人的。因为订立了该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事实上履行了该协议。如果拆迁人只承诺给予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而未有履约行为,则被拆迁人可能既失去了现有的房屋,又未得到应当得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先予执行,会使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动受控制的地位,无法与拆迁人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也是目前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讲,拆迁人未实施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人先予执行,就等于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与民事合同的规则是相违背的。这在商业性建设开发项目的拆迁中更加显出其不合理性。《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款更是体现了条例以保障拆迁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为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埋下了祸根。由于没有对适用范围做严格界定,事实上开发商在所有建设项目遇到阻碍时都可以通过此条款来先予执行,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笔者认为,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项目就不能开工,不能使用先予执行的手段。条例应当将此项规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
4.《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冲突和越位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更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侯汉杰:《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暨南学报》(第25卷)第5期)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强制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内涵是相冲突的。《条例》中“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规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权力范围。因为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内容之一,这些内容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解决,不能由“条例”来进行规定。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关键词】市政桥梁;施工质量;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城市中的人口、车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使得市得越来越拥挤。为了缓和这种状态,在很多城市中都开始大规模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建设。但是,市政桥梁工程和其他的建设工程不同,其涉及的环境复杂、工程量大而且参建方多,使得其在施工管理工作中面临着重大挑战。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基于该背景,本文针对当前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分别从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成本管理以及施工进度管理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的管理,希望可以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城市和桥梁施工现状
城市施工和桥梁越来越多,伴随着城市交通状况的发达,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由于和桥梁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伤亡事故层出不穷,社会关注度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对于这一现状和问题,社会各界更加需要加强对桥梁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桥梁和建设速度和时间要求近,许多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赶工期,导致桥梁和存在许多质量隐患。尤其是施工难度大,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工程,对于施工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在桥梁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是比较关键的环节。因此,我们需要对桥梁的设计和施工有深刻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一般情况下,城市桥梁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路面路基、桥梁、交通工程和隧道工程等。对于桥梁施工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施工原材料如混凝土钢筋等等,施工管理和设备操作以及技术手段等。
2、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及影响原因
2.1 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项目
对于市政桥梁工程来说,主要的特征为流程较为复杂,难度系数较大,施工时间比较紧张,造价和成本较高,涉及诸多施工部门,品质要求较高,受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等,因此,需要市政桥梁工程管理进行更多内容的干涉,进行施工技术、成本、品质等多方面的管理。只有对施工管理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2.2 对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对于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而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源于两个方面。①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其自身存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导致管理工作困难重重,问题较多。例如,缺乏对人的有序管理,缺乏完善、健全的时光管理机制,对施工技术和工艺缺乏深入的分析,物料使用不规范,资源浪费较为严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企业施工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以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为例进行分析,一旦人员管理不到位,就很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给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障碍,甚至影响到市政桥梁工程的形象。②另外一方面,监理单位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监理单位的职责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势力进行监管,一旦建立单位缺乏端正的态度,抑或是专业性不强,就会给整个施工管理造成巨大障碍。如果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存在不同的看法,出现交流障碍,就会引起管理工作的不顺畅。另外,如果监理人员自身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也会引发施工管理方面的漏洞,给品质带来影响。
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分析
3.1 强化对于市政桥梁工程的裂缝问题的处理与管理
桥梁工程中路面存在裂缝的问题对于行车安全有很大的影响,为了有效的改善市政桥梁工程的裂缝问题,首先应当重点把关建筑材料的质量,在施工开始之前就认真的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提升质量的措施方案,其次,在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施工现场呈现出科学施工的状态,最后,在施工的过程中强化改善桥梁交通方面的功能,对于来往的车辆禁止超载、超限等行为,同时不断优化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保障体系,使得桥梁的路面裂缝问题得到根本上的保障。桥梁裂缝施工质量问题桥梁的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材料收缩不均匀导致的,裂缝问题是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由于混凝土开裂而导致的桥梁路面破坏虽然不能够影响到主体结构,但是会造成通行车辆颠簸,引发交通事故。预应力连续型钢构是城市道路桥梁的主要部件,其腹板常常会产生大量裂缝,因此需要受到重点关注和管理。根据调查,裂缝问题是混凝土构造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裂缝的产生有许多方面原因,例如材料性质、施工过程和后期养护等等。
3.2 对于市政桥梁工程中的跳车问题的改善与预防
市政桥梁工程在施工的时候比较容易出现跳车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带来的危害,应当在桥梁内建立最大限度的降低桥头跳车的不舒适度以及不安全性,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软基的处理,根据软基的实际状况选择科学的方法处理灌浆,其次,对于桥梁工程的路基制定预防方案,提升基土的密实度、降低路基土的自重以此实现降低桥台被路基沉降的控制效果,不仅如此,还应当强化对于桥梁路面的处理,通过搭扳的设置,保证路面的柔韧性在适当的沉降范围之内,使得桥面的刚性适当,有效降低桥头的跳车问题的出现。
3.3 强化对于市政桥梁工程的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的控制
在市政桥梁工程开始之前,施工人员应当与设计人员进行交流,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的设计图纸进行讨论,制定出符合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环境的最佳的施工方案,在此之后,施工人员应当根据设计的要求对所有的工程都需要使用的混凝土进行实验以及管理,委托有资格的质监部门对标号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质检报告,在施工的过程中重视对于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做好抽查的工作,在市政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选择只使用抽检合格的混凝土,不能盲目的节省工程施工成本而忽视了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根据市政桥梁工程的实际需求实施控制施工模板与安装,在混凝土施工的时候要注意做好水化热的控制,细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浇筑方案,使得每一个施工步骤都是在严格的控制以及管理之下完成的,不仅如此,混凝土工程在浇筑完成之后,必要的养护工作也应当在质检人员的监督下落实到位。
3.4 提高施工团队的专业素质
桥梁工程需求越来越多,同时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对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需求越来越大,国家应该针对与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辅导,增高整个施工团队的专业性,让施工人员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整个施工团队的专业素质的提升,也会让施工变得更加简单,施工质量也随之提升。针对于施工团队的管理人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素质,同时也要不断的促使他们学习专业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细节的专业性,这样不仅仅能确保施工质量,也从根本提高整个团队的专业素质。
3.5 完善管理体制
对于这个市政桥梁工程项目的管理直接影响到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城市更快的发展,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也要全方位挑选有实力的单位,确保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实事求是。同时也要对于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的管理调查,其资质设备等条件要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
4、结语
综上,对于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要根据管理项目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管理举措,加大执行力度,在根本上保证施工品质,降低投入,促进市政施工的顺利推动。
参考文献:
1问题提出和调查结果
1.1问题提出
中国在由二元经济社会跨入现代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城市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必然的趋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事实上的迁移人口”,在中国城市中已出现诸如“浙江村”之类的移民自发安置形式[1,2],无论是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还是采取自发安置的“移民”,都已经给中国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进入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从“离土不离乡”[3]的就地转移进入全分离的异地转移阶段,并主要以流入城市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城镇为主流[4-8]。目前和今后,在中国城市中将面临严重的移民安置问题。
数量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去何处?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让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其次还有文化的适应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机制和影响分析,对城市外来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
本文界定研究对象为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主要是指从农村来的、在城市中生活了较长时间、户籍没有迁移的、素质和收入水平较低但存在预期收益的、待迁移和有长期定居意向的“准移民”。“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安置”是从“人类安置”的主要含义出发,主要是期望从解决移民最基本的住房问题角度,来达到在城市安置移民的目的。
1.3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的调查特征
本文采取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广州市和东莞市的一般抽样调查和50个镇村的重点调查,获得合格问卷459份,(占95.8%)。调查发现:近10~20年来,城市外来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当地常住人口。在被调查的外来人口当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岁以下、年龄结构(特别是女性)偏向年轻,70.4%的外来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来人口来自农村地区,66.1%的外来人口在城市滞留超过1年以上并且有延长的趋势,主要就业于第三和第二产业的非正式部门,目前仍属城市中收入不稳定的中低收入阶层。
2城市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分析
2.1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类型
调查表明,目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居住类型主要有如下8种(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单位集体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种主要类型分别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计占95.16%。
表1外来人口的现状居住类型
Table1Actualoccupancytypeofnon-nativebornlow-incomemigrants
居住类型人数(人)比例(%)
A寄(借)住224.84
B擅自占住7115.60
b1露宿34.23
b2废弃房屋57.04
Bb3水上船只11.41
b4建筑工棚4563.38
b5自建窝棚1115.49
b6其它68.45
C住旅馆招待所20.44
D住出租屋22549.45
d1租公房94.00
d2租私房15167.11
Dd3经营用房125.33
d4租临时房屋10.44
d5集体出租屋167.11
d6其它3616.00
E住单位集体宿舍11525.27
F住自己购买房屋91.98
G住自建房屋71.54
H其它40.88
*24人没有回答。
A、寄(借)住。外来人口寄(借)住在亲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易激发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长久也不安稳。
B、擅自占住。外来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废弃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窝棚等。擅自占住实质是对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种临时暂时的居住方式。
C住旅馆招待所。在被调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单位公房、城镇和农民私房、临时房屋以及集体出租屋,这已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赁市场已经形成。住出租屋已经使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尽可能多的人挤住在一间房子里,居住条件仍非常艰苦。
E住单位集体宿舍。比例上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厂均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企业,在一些私人企业则可能是在工场旁边随意搭建一些临时窝棚供工人居住。集体宿舍一般只允许个人居住,当家属随来时只好外出寻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购买住房和G自建住房。这两种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较小。
2.2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为特征
目前外来人口短期安置行为趋向明显。虽居住条件较差,但都表现出极强的忍耐性。实质上多数外来人口在对待住房上只是无可奈何的采取一种暂时的、对付式的办法来解决。
2.2.2居住状况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担租金。②69.7%的外来人口人均实际居住面积低于8m[,2]/人。③多数缺乏基本的设施条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设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独立厨厕,其他为根本没有任何设施的工棚、窝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间分布与景观特征
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可分为聚居式和散居式两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村庄”聚居型、单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和外资企业,单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证再生产连续进行的一个中间管理环节,居住行为被作为生产行为的一个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将外来人口装了起来;而在外来人口聚居的“都市村庄”,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楼”、“握手楼”随处可见、布局杂乱;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通风不畅、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窝棚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
外来人口不仅本身居住条件恶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使“都市村庄”满目扩建;而暂时性短期安置则使城市出现二元结构、形成社区分割,已给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为,应源于中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移民在身份认同上的障碍;安置问题所以产生在于现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外来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内涵与理论应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纪初,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则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银行的肯定和参与,使其成为一种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世界性计划[9,10]。
自助是一种与其它建设系统不同的建设方式。住在这种自助式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自财政、自劳动和自管理等等参与住房建设过程,这可能是完全自发的、也可以由机构组织发起的。自助安置理论其核心是期望通过解决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最基本住房问题来达到在城市安置他们的目的[11~19]。在发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对的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难于就业而普遍收入低,更进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问题。完全自发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为必然,并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有组织的自助安置期望通过移民和机构的努力,在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通过提高文化和社会意识,最终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国,目前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人口安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体系,使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20,21]。这是一个调控过程没有到达安置的层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镇的发展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发挥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开放15年以来小城镇累计吸收了3000多万的劳动力就业[23]。这是宏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较发达的核心区域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城市化过程[24]。由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区域不仅吸收了本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内地民工[25~28]。这是中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这里,试图构建一种微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来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赖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对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与现状居住类型作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1)在现状三种主要的居住类型中,住出租屋的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文化程度略高、滞留时间略长,一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但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从事第二产业;擅自占住者以来自湖南和四川的为多,住出租屋的主要来自湖南、广东、江西和四川,其他来源分散;虽然多数来源于农村地区,但住出租屋和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来自城镇甚至城市地区。
(2)在外来人口中,文化程度越低的现状主要采取方式B和A,初高中及大专以上主要采取E、F和G;滞留时间越短的(1年以下)主要采取B和A,滞留时间较长的(1~3年)主要采取F,滞留时间更长的主要采取E和G;从事第一产业的主要采取G,从事第二产业的以E比例最高,而从事第三产业的则以F和G比例较高;目前储蓄水平越低的(1万元以下)主要只能A寄(借)住,储蓄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采取G、F和E;来自湖南、广西和贵州等省的以B和A比例最高,来自距离较远的四川、湖北、江西和河南等省的则以E、F和G比例最高,而来自距离更近的广东其他地区的主要是F和G、或者可能是依靠近亲采取A寄(借)住。
显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馆招待所更接近暂时性短期安置行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单位集体宿舍属过渡性安置行为,F自己购买房屋和G自建房屋则表达较长期的迁移安置倾向。
3.3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单位集体宿舍、F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可能导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1)首先要开展自助安置试验。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导向移民永久城市安置,其二可能因为移民收入积累、家庭牵制和城市适应等问题失败返回来源地城镇安置或农村;(2)自助试验主要有个人和机构两种启动方式。由于外来移民收入两极分化,一些可在一定政策条件下购房安置,一些开展个人自助建房安置;机构自助的发动者可以是企业、地方和社会组织,国内的或国外的;机构自助是解决问题的主体。(3)在空间层面上,合适的自助安置试验应从发达地区的城市(镇)和大城市的中间及圈层开始。在试验过程中,无论是储蓄收入、文化素质还是城市适应性,移民通过自身积累都会得到提高,其结果:一部分外来移民融入当地城市(镇),一部分可能由于收入提高以购房安置形式进入大城市,一部分可能由于适应问题回返来源地城镇安置,当然仍有部分返回农村。
适合自助安置的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如下:年龄在19~29岁或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至少具有初高中或大专以上),目前在该地区已滞留一个较长的时间如1~3年或以上,有一定的储蓄水平(或者接受家庭援助的可能性)如有1~3万元以上,来自距离最近的地区和反而来自距离相对较远的省份的外来人口。
3.4住房发展与自助教育
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产计划将是可行的。但同时要使自助超出单纯的自助住房生产,关键是在自助住房发展计划中开展自助教育。
通过教育和培训,不仅希望为成员提供住房和服务设施,而且在于促进一个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会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设如影相随同时进行(表2):
表2一般的自助教育-住房发展时间表
附图
a-A介绍自助合作的规则、组织和功能,介绍机构和自助组织法,讨论成员地位和职责;b-B了解住房规划设计、财政和资助、建设和建筑、组织和管理,讨论并参与规划设计;c-C小规模住房建设的方法、设备和工具使用、建筑技术和合作技巧的理论与实践培训;d-D住房扩张、环境和住房维护、住房资源利用的技术培训,参与成员管理会议;e-贷款偿还、会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和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等等。
通过自助和自助教育,首先可以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其次学习与建筑相关的技术知识,提高资金运用和相关的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自己的动机期望,认识个人
权利和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并激发个人潜能;增加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移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自助住房建设的过程因此成为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自助住房生产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安置模式。
4外来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内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域,由基层社区政府发动和农民自主推动的、以农村人口在农村内就地转移,建立小城镇为中心的城市化过程[6]。
如果在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另一种形式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将会出现,与以上对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的理解不同的是:在地域上,城市化发生发展的地域在城市而非农村;城市化人口来源非来自农村的就地转移而是异地转移。但理解大致相同的是:城市化发动的主体来自“下”,即城市化发展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地方社区和农民群体及个人,以自有和自筹资金为主。
4.2外来移民安置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4.2.1外来移民安置与城乡经济发展
在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试图建立一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机制:在国家鼓励自助安置的政策和减少农村土地对外来人口的牵制作用下,通过自助提高外来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实现劳动力的空间异地转化,农村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在城市就业将大大促进城市非正式经济发展。由于开发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来移民的文化和社会意识及移民素质等都会得到提高,移民在就业中逐步从就业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向就业于正式经济部门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没有实施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从这个角度看则长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经济的发展。
4.2.2外来移民安置与城市空间的有序评价
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是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的,这将意味着实质性的城市空间扩张。如果空间位置选择得当、组织合理、整个开发过程在非完全商业化的前提下来进行,将实现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由于在自助过程中鼓励自助组内密切的家庭联系和住房合作建设的开展,通过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质素加强移民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将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间连接度”[29]提高,如果通过诸如自助教育、自助规划和计划、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组织过程,对内部连接度已较高的住房活动[D=D(资金、土地、设施等)]、产业活动[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动[S=S(教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属性和类型结构进行组织,将实现空间的有序发展,形成等级的移民安置空间(图1)。
附图
图1对自助安置模式空间有序发展的认识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与城市社会空间整合
由于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鼓励团结的自助来进行住房建设和相应的活动,可以预见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将再次成为移民在自助中的联系纽带,移民文化将在异地得到发展。自助安置必须充分考虑与移民文化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引导不当,在自助中发展的移民文化现象将对城市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自助教育下发展的移民文化与在自发的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基础上发展的移民文化相比,将可能发生一些质的变化:自助教育使移民无论在与职业、收入相关的经济层面上,还是在观念、城市文化认同和心理的归属感等文化层面上,其城市适应性将得到大大增强。结果将首先使外来移民在“精神”上实现城市化,其次,移民在文化和社会意识上的质的变化,将最终促进移民与城市的整合,由社会隔膜和社会分割所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相应的社会问题将大大缓和。
4.3移民安置与城市化发展
在国家相关政策作用下,经过内外力的交互作用,城市外来移民为发动的主体。资金来源于国际援助、国家长期贷款,并以自助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和自财政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自助住房建设中同时必须开展自助教育和培训,从而使自助模式超出一般的住房建设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三种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结果出现(图2):
附图
图2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应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通过自助住房建设脱离农村、居住城市,在发达地区的村镇、城镇和城市三个层面实现劳动力空间转化;其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反馈。城市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过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使城市空间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经济结构;其三,在自助教育过程中,移民城市适应性增强、观众转变、文化和社会意识提高,在“精神”上成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间扩张、经济结构转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构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订日期:2001-05-31
【参考文献】
[1]王春光.社会流动和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
[2]项飚.北京有个“浙江村”:社会转型中一个自发城市化群体的初步研究(上、中、下篇)[J].社会学与社会调查城市经济,1993.3~5.
[3]朱宝树.从离土到离乡[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6.
[4]蔡fǎng@①.中国的二元经济与劳动力转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5]韩俊.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阶段性及其特点[J].人口研究,1990.(5):26~34.
[6]黄晨熹.九十年代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作用与趋势[J].人口研究,1998.(2):8~22.
[7]魏津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人口移动[A].翼党生,邵秦编.中国人口流动态势与管理[C].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
[8]张善余.我国省际人口迁移模式的重大变化[J].人口研究,1990.(1):17~23.
[9]PughC.TheChangingrolesofself-helpinhousingusingandurbanpolicy,1950-1996:Experienceindevelopingcountries[J].ThirdWorldPlanningReview,1997,19(1).
[10]田剑平,许学强,赵晓斌.国外自助安置理论的发展[J].规划与观察,99.6.
[11]TurnerJFC.Minimalgovernmentaidedsettlement[J].ArchitecturalDesign,1963,379-80.
[12]TurnerJFC&FichterRFreedomtoBuild:DwellerControloftheHousingProcess[M].NewYork:Macmillan.1972.
[13]TurnerJFC.HousingbyPeople:TowardsAutonomyinBuildingEnvironments[M].London:MarionBoyars.1976.
[14]BurgessR.Self-helphousing:anewimperialiststrategy:acritiqueoftheTurnerSchool[J].Antipode,1977,9:50-59.
[15]BurgessR.Thelimitsofself-helphousingprograms[A].In:KorteBA&MatheyK:DevelopmentofLow-incomeNeighbourhoodsintheThirdWorld[C].Damstadt,Archimed-Verlag,1984.
[16]TurnerJFC.Issuesinself-helpandself-managedhousing[A].In:WardPM:SelfhelpHousing:ACritique[M].MansellPublishingLtd.,AlexandrinePress,Oxford.1982.
[17]WardPMSelf-helpHousing:aCritique[M].AlexandrinePress,Oxford.1982.
[18]MatheyK.BeyondSelf-helpHousing[M].Murchen:Profilverlag;London;NewYork:Mansell,1992.
[19]TaitJ.FromSelf-helpHousingtoSustainableSettlement:CapitalistDevelopmentandUrbanPlanning
inLusaka[M].Zambia.Brookfield,USA,1997.
[20]辜胜祖.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21]辜胜祖.当代中国人口流动与城镇化:跨世纪的社会经济工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
[22]许学强.中国小市镇的发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
[23]陈俊生.关于农村劳动力剩余和基本政策问题[N].《人民日报》1995-1-28.
[24]McGeeTG.UrbanisasiorKotadesasi?EvolvingPatternsofUrbanizationinAsia[A].In:Costaeral(eds).UrbanizationinAsia:SpatialDimensionsandPolicyIssues[C].Honolulu:UniversityofHawaiiPress.1989.
[25]许学强,黎雅.外来劳工与城市发展初探——以广州为例[J].城市问题.1988.6.
[26]柴彦威,周一星.大连市居住郊区化的现状机制及趋势[J].地理科学,2000,20(2):127~132.
[27]甄峰,顾朝林,沈建法,等.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极化研究[J].地理科学,2000,20(5):40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