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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13 14:26: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共场所实施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共场所实施细则

第1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问题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没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次禁烟令,被舆论看作是中国向“积极控烟国”迈出具有转折意义的一步。但从新规实施后的现状来看,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好。曾经“烟雾缭绕”的公共场所依然一派吞云吐雾的景象。

禁烟范围:7大类28小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次禁烟范围内的7大类28小类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酒店、影剧院、影像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烟者随处可见经营者进退两难

虽然多数市民对禁烟令持支持的态度,但是禁烟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杭州火车站候车室,吸烟的人随处可见,而且火车站竟然还保留了吸烟室,这与新条例的规定完全相左。在长兴县长途汽车总站候车大厅,迎面便是一块“禁止吸烟”的提示牌。同时,为解决乘客的吸烟问题,汽车站还在候车室旁的室外设了一个“吸烟室”。面对这些人性化的举措,有的乘客还是在室内的角落吸烟。当问及是否知道公共场所已经全面禁烟的情况时,他们却表示不知情。

北京西站附近的多家网吧的付款处和墙壁上均张贴明显的禁烟提示,但是网吧的入口处发现仍然有不少烟蒂。而在酒店、餐馆等公共场所,在禁烟令和贵为“上帝”的顾客之间,经营者显得进退两难。

不少商家明确表示,就算有客人吸烟也只是加以劝阻,并不能对客人进行处罚。许多消费者目前根本不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更谈不上严格的执行。作为商家来说,他们在面对吸烟的消费者时也感到非常为难。 部分小餐馆用餐顾客中有不少人在吸烟,餐馆工作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有人建议老板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不愿为此得罪客人”。“我们小本经营,有人来吃饭已经很不容易了,顾客要抽支烟我们也不好意思前去劝阻。”一餐馆服务员表示。

全面禁烟执行难利益集团是道坎

从5月1号起,长春市将对违规吸烟给予最低罚500元,单位违规最高3万元的处罚。相比于长春的高压政策,一些地方仍然恪守旧的禁烟规定,采取个人罚款10元,经营者罚1000元的处罚标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在卫生部的禁烟令框架之下,各地方出台怎样的施行细则,成为禁烟令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除了执行难,利益集团与政策背后的博弈成为禁烟令推行的又一道坎。杨伟东认为,关于烟草生产、销售,税收方面更全面的措施必须配套施行,禁烟令才不会是一纸空文。

第3篇

公园 游人抽烟安保人员很无奈

6月17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太原市千峰北路的漪汾公园,在公园的西门,各种禁止事项的标志牌格外醒目,禁烟标志也在其中。公园内到处是休闲娱乐、纳凉的人们,在“健康长寿”的木桥走廊上,几位农民工模样的人盘腿而坐,每人手里拿着根烟边抽边聊,毫不顾忌周边的人,记者上前询问公共场所从5月1日起的禁烟通知,几人纷纷摇头说不知道。这时,一位安保人员走了过来,记者向安保人员了解禁烟情况,安保人员说:“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我们知道,公园门口也设有禁烟标志,但是很难管,有时候管也没有人听,我们也很尴尬。”记者在公园走了一圈,见到有家长领着孩子边走边抽烟,也有坐在长凳上抽烟的,一圈下来记者见到十多位抽烟者。

随后,记者又来到迎泽公园,在公园里的小山包上、草坪中、垃圾桶周围,随处可见丢弃的烟头,一位清洁工人告诉记者,公园里抽烟的多以青年人为主,抽完的烟头还会随处乱丢……

医院院外花池成了烟灰缸

记者来到山西省人民医院,刚到医院的门口就见到三三两两的人坐在台阶上抽着烟,一位大叔告诉记者,他来陪爱人看病,医院里面不让抽烟,只有出来抽。在医院的门诊大厅,无烟医院和禁烟标志赫然入目。一位安保人员介绍,多年来医院门诊和病房都不允许抽烟,只要发现就会规劝他们到医院外边去抽。记者在医院外边的花池里看到,丢弃的烟头遍布花池。

在山西省残疾人康复医院的四层楼梯拐角处的墙上,用一张白纸写着“禁止吸烟 罚款一百”字样,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一些患者不敢在病房抽烟,就跑到楼梯的拐角处偷着抽,烟头还随处乱扔,所以只能提出罚款一百作为警示。”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和住院楼,禁烟和无烟医院的标志也很醒目,记者没发现有抽烟的,但在医院院内的停车场以及树荫下,到处有丢弃的烟头。

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访时见到,医院门诊和病房禁烟的状况都比较好,但是院外的花池却被当成了烟灰缸。

饭店、网吧不愿得罪客人很为难

连日来,记者在多家餐厅、酒店、网吧等室内公共场所看到,虽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有的甚至在网吧门口竖着“网吧内禁止吸烟”的警示牌,但很多人对此“视而不见”,烟雾缭绕下网吧空气污浊。而在一些饭店内,人们酒足饭饱之后的一支烟,更是常见。

“不好意思,我们这儿不能吸烟。”在太原市师范学院附近一网吧,见一男子点了一支烟,网管即走到他身边说。“劝了也没用,一会儿趁我们不注意又点上了。”网管坦言。

在宾馆、酒店,同样,有不少人在吸烟,服务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记者建议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饭后聊聊天抽一支烟很正常,我们要做生意,也不能为此得罪客人”。记者在亲贤街上的一家酒店餐厅看到,聚会的人们,找不到烟灰缸,饭碗、茶杯、饮料瓶就成了他们弹烟灰的地方。

禁烟令形同虚设 一纸空文

“形同虚设、半心半意、一纸空文……”连日来的明查暗访之后,让记者很是失望,全国各地的媒体同样为这一口号响亮的禁烟令打出了类似的修饰语。

事实上,这样的意外已难言新鲜。早在1995年,作为国内最早一批规定公共场所禁烟的城市之一,珠海就规定,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可处以20-50元的罚款。然而,15年来,仅开出两张罚单。“珠海公共场所禁烟的尴尬也是全国控烟工作的一个缩影。”珠海疾控中心一位官员如是说。

这样的“缩影”比比皆是。北京控烟法规生效十五年,未罚一人;武汉禁烟条例实行逾五年,未罚一人。2009年9月1日,将办公场所亦列入禁烟范围的广州控烟令出台,然而,投诉接近六百宗,罚单却无一张……

据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统计,早在卫生部的禁烟令出台之前,我国已有157个城市出台了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法规,除上海、杭州等极个别城市情况稍好外,其余城市均难掩有令难行的尴尬。在人流密集的餐馆、车站等地,以“禁止吸烟”标识为背景吞云吐雾,俨然已成为一幅幅中国式控烟的讽刺画。“不像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因素,二手烟带来的危害是可以很容易就避免的,因为只要室内环境禁止吸烟就可以了。”2006年,美国卫生署的一份报告这样解释。的确,这个“好消息”已经在诸多国家变为现实,中国暂时除外。

口号固然响亮,烟雾依旧缭绕,中国公共场所无烟难道只是梦一场?

求解中国禁烟困境

“关键在于政府的意愿,如果意愿强烈,政府想做就一定可以做到。”在中国政法大学控烟法律诊所负责人吉雅杰看来,政府的“做”,首要的就是国家层面的立法。“我们法律的层次比较低。”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说,“80号令”只是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简单一条,而非专门的全国控烟法。

在诸多控烟人士看来,“80号令”从一产生就注定了执行乏力。

吉雅杰认为,“80号令”中的禁烟细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可执行,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却大打折扣。“谁来执法?如何取证?对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本应与禁烟令密切配套的规定均付之阙如。

世卫组织出台的防止公众接触烟雾的实施细则,最为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处罚数额应足够大,以威慑违反行为,否则,违反者就会视而不见或仅仅将之视为交易成本。”

该细则还规定了对企业违反者处以更高的罚款,必要时动用“作为最后手段的制裁”――吊销营业执照。“英国的主要成功之处就是人们对于吸烟可引致癌症、心脏病等有很高的认知。”英国慈善组织“无烟日”首席执行官阿密特・阿加瓦尔说,在二三十年之前,英国公共场所禁烟还是阻力重重,但是现在,由于公共教育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禁烟在更大程度上是自动执行的。中国非吸烟者对二手烟危害的认识仍严重不足。二手烟会令非吸烟者罹患冠心病的风险增加25%到30%,肺癌的风险增加20%到30%。1993年,美国环保署的报告宣布了ETS(环境烟雾,即二手烟)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每年导致美国3000例癌症死亡,且与下呼吸道感染、中耳炎、哮喘等存在因果关联。然而在中国,这样已被确知的风险仅仅被一句“吸烟有害健康”轻巧替代。此外,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吸烟文化可谓根深蒂固,包括一些公务人员在内,诸多国人仍将烟草作为礼品或社交的工具,这已是控烟难的中国特色。但在世卫组织驻华代表、“无烟草行动”技术专员萨拉・英格兰看来,一旦烟盒上张贴了有效的图片警示信息,香烟也就不可能被作为礼物了。“谁会希望收到疾病或者死亡当礼物呢?”萨拉・英格兰不解地说,“这就是香烟的本质,它是一个致命的礼物。”

山西启动“控烟随手拍”行动

今年5月31日是第24个世界无烟日。当天,在山西省卫生厅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来自卫生厅疾控处、省健康教育中心的专家就当前室内公共卫生场所的控烟难点做了探讨。专家表示,控烟工作要落到实处,全民达成共识、公正的立法、强有力的执法三方面要素缺一不可。省健康教育中心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近期将开通官方微博,启动“控烟随手拍”行动,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新规实施一个多月后,在饭店、茶吧等营利性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成为全国多个城市普遍暴露出的难点。对此,山西省健康教育专家提出,在饭店、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解决办法。针对当前“建立公共场所吸烟责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疾控专家认为,新加坡等国家对公共场所吸烟的严惩体制可能并不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因为烟民众多,短期内需让大众对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从这点上,健康宣教必须先行。“对烟民进行健康宣教,是卫生部门目前承担的主要职责。尽管难度很大,但做总比不做强!”山西省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董海原表示,这个过程不会立竿见影,但必将在一定时间后显现出成果。“就像20年前,人们在大街上拿气枪打鸟是一种时尚,可经过多年的自然生态方面的宣传教育,这种行为早已被人们不齿了。控烟过程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形成严厉的责罚机制前,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多数民众达成共识。”

山西省卫生厅于去年率先提出目标,到2011年6月底,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在座谈会上,山西省卫生厅再次提出,要求所有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无烟环境设置,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并加强监测和巡查,单位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主动戒烟,主动劝阻吸烟,保证做到医疗机构内无人吸烟、无烟头、无烟味。为了巩固控烟成效,山西省卫生厅于6月中旬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了抽查,7月至11月将组织暗访,并向媒体通报违规行为。

国外控烟现状

“我们的《无烟法》执行顺利,服从率达到了98%。”爱尔兰控烟办公室(OTC)主席诺尔玛・克罗宁有些自豪地说。2004年3月29日,爱尔兰成为全球首个在国家层面立法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的国家,曾一度是吸烟重灾区的餐馆和酒吧也被列为禁烟区。

这一世界首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国家法案在草拟阶段曾引发了反控烟派的强烈反弹。爱尔兰酒商协会等组织指责禁令“过头”、“是建立在虚假经验之上的”,并提出了设立缓冲期、加装通风设施、只让一半的酒吧成为禁烟酒吧等“温和”替代疗法。然而,这些提议最终都未被政府采纳。“除了采取行动,我没有任何更道德的选择。”爱尔兰卫生部长在宣布这项禁令时如是说。法律确定之后,根据OTC的统计,首月即有97%的公共场所实现了全面无烟化。

而早在199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正式开始试行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中国卫生部首席卫生经济学专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德伟说,十余年的控烟下来,“加州的吸烟率已经由当年的25%降到了现在的12%。”虽然美国尚无全国立法,但特拉华、纽约、缅因等州也已纷纷效仿加州,加入全面控烟行列。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供给南方周末记者的一份不完全名单显示,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乌拉圭等多个国家,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亦都已成现实。

香港早在1982年即颁布了《吸烟(公众卫生)条例》,2007年最新的一次修订中,将法定禁烟区扩展至包括食肆与酒吧在内的所有室内工作间及公共场所。“虽偶有违反控烟法例的人,但绝大部分市民是奉公守法的。”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主席刘文文说。

然而,“好消息”并不是瞬间炼成的,在全面的禁烟令出台和执行中,来自各方的压力从未消失。

记者手记:

控烟任重而道远

造成中国控烟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控烟不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烟草GDP”崇拜。今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4个月,我国卷烟产量又同比增长了5.1%。

第4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经营者

作者简介:胡孔笛,西南大学法学院。

随着大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深化,以及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无疑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就目前而言,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与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国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甚至连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都没有,只有一些条例,适用时难免繁琐混乱,而公共卫生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与健康,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理应有权威、统一的法律来支撑,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部分,理应体现在法律之中。

另外,在此送审稿出台之前,我国已多部有关于此方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范之间互相不协调,与现在的送审稿之间也多有不统一之处。如上海和杭州的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餐厅、宾馆等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可以设立吸烟区域,这与卫生部于2011年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在的送审稿中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相悖,适用时难免会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控烟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范之间互不协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范围界定不清晰

公共场所控烟,顾名思义,针对的范围应该是公共场所。但是何为公共场所,现有的规范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2009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公共场所”,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办事场所等列入,定义更为完善具体,相对更好操作。

而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一方面,对公共场所只做了非常笼统的定义: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也纳入公共场所范围,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是没有的。送审稿的规定太过笼统,实质上不利于民众以及执法人员真正区分何为公共场所。

现在送审稿的模糊定义,相关规范各不相同的定义,使得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十分不清晰,令人困惑,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真正的指导和预防意义,难以实现条例设置的初衷。

(三)经营者作用难发挥

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范围广、场所多,如果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无疑是鞭长莫及,难以应对。所以说公共场所控烟,关键其实不在行政机关监督,而在于经营者负起责任。但是纵观现有规范,虽然看似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其作用难以发挥。

一方面,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监测不够。以送审稿为例,其规定了“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对于安装监测设施只停留在“鼓励”阶段。可想而知,对于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取悦于消费者远比控烟更重要,如果没有安装监测装置,再加上行政部门时间与人员有限,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前来监督,可谓是“天高皇帝远”,他们真的会冒着冒犯消费者的风险,老老实实地履行法条中规定的控烟劝阻行为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如同与环境相关的排污行为,如果不对每个排污口都进行监测,恐怕偷偷排污、瞒而不报者大有人在,治理排污、总量控制只能是一纸空谈。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每个公共场所安排监测设施进行监测,经营者的责任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履行。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有心去做,他们所能做的也达不到控制的力度。还是以送审稿为例,经营者面对吸烟的人,可以“劝阻”,劝阻不听可以强制其离开。但是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来不来得及一一劝阻且不说,等劝不成,强制其离开了,恐怕一支烟也抽完了,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了,抽烟的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下回还照抽不误,那么这样的控制究竟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处罚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式,但是送审稿中,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天高皇帝远”的行政机关,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场所如此多抽烟的人,恐怕也难以一一应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真正控制,还是困难重重。

可见,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规定了责任,但是一没有对履行责任的有效监测机制,二没有赋予履行责任的有效手段,经营者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推动有关公共卫生法律的出台,并在法律中设条款甚至专章来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使得这一问题有更权威、统一的规范。

另一方面,各地方应加强对有关这一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修改、制定工作,使之与最终出台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条例相互协调。 另外,各部门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出台更细致的实施细则,而各地方也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台更细致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互相协调、互相衔接的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

(二)以列举+概括的模式明确范围

针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不明,各规范的定义互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条例,或是出台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一个更明确的范围界定。试设计如下: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以下几类场所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一)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学场所;(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三) 体育场馆;(四)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五)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六)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七)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八)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九)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十) 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十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十二)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十三)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十四)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既确认了哪些场所是经营场所,给公民和经营者、执法者以行政指南,同时又给公共场所的界定预留了空间,执法人员在具体裁量时,如果遇到新型的、未列入条款的但又明显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场所,可以通过“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找到裁量的依据,使得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可以随时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接。

(三) 强化经营者责任

一方面,强制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定义的各经营者必须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并申报备案,定期报送监测数据,有关部门定期抽查监测视频,强化对经营者履责情况的监管。甚至依靠科技手段,参照交警和环保的电子监测执法,实现实时、远程监管。

另一方面,可以创新执法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可以出台规章,允许有关的行政部门通过委托执法,将这方面行政处罚的职能委托给医院、学校等符合条件的组织,使得相关经营者不需要报告行政部门就可以自己代为执法,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起到更大的控制和预防作用。还可通过定期报送视频,由行政部门对视频中屡教不改的吸烟者进行处罚,使得吸烟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执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5篇

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资料查询、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公司土地、房产登记办证的操作经验分析,对比《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细则》有以下新“看点”

1进一步明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主体一致性的要求

《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登记有要求(一般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3除已经过公正外,自然人处分不动产需“现场”委托登记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与目前土地、房产登记相比,《细则》的规定,使委托程序较为复杂和严谨。

4不动产登记人员可能需要现场查看不动产的状况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做好现场查看的准备。

5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用地作为业主产权登记存在可能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6国有农场土地相关登记也有规可依法

《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7登记信息保护要求,杜绝“房叔”、“房婶”

《细则》第九十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相关阅读】

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落地意味着,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从此有了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明确一: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6篇

    1 对象和方法

    1.1 随机选择城区100家公共场所为调查单位,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服务员)均为调查对象。同一试卷,闭卷考试,试卷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卫生标准、消毒常识以及基本卫生常识,上述内容各占比例为20:25:25:30

    2 结果

    2.(1)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情况:530名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占2.83%,中专占7.55%,高中占29.62%,初中以下占60%,表明我县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2)从事年限与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表1)

    从表1可知,负责人相对较稳定,服务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创卫前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5)。创卫后知晓率比创卫前培训知晓率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1)。(3)文化程度与考核成绩(表2)

    从表2可知,创卫前,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与创卫前同一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均有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各文化层次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不管创卫前或创卫后均有显着性差异(P<0.01)

    3 讨论

    3.1 于我县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对卫生要求不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但只是应付了事,仍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卫生工作,不能自觉的执行卫生法规的要求;从业人员因单位承包或其他原因大多是临时工,流动性大,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新员工的培训等做工时间长了再说,造成有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报名参加培训班换了个单位后就不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多种因素给我们的培训工作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导致时常发生未培训上岗现象

    3.2 创卫前各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并不比服务员对卫生知识更了解、更熟悉,经过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活动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不管是负责人还是服务员对学习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均有了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更注重卫生知识学习,使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到了95%以上,为我县顺利通过国家级卫生县城的验收创造了坚实的基础

第7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写作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第8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型病毒性肝炎

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来本单位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进行了病毒性肝炎的筛查。为进一步了解从业人员中HBsAg携带情况和特点,为政府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本人对2008~2009年到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的体检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 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2008~2009年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2254人进行的健康体检。

1.2 方法 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检测血清。试剂由上海科华生物药业公司生产,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及结果判定。

1.3 统计学处理 用χ2检验方法

2 结果

2.1 HBsAg检测结果 2008~2009年共体检42254人,其中HBsAg阳性854人,阳性率为2.02%。不同年份的阳性率分别为:2006年为2.45%(306/12476),2007年为2.03%(345/17007),2008年为1.59%(203/12771)。

2.2 性别分布男性体检10564人,HBsAg阳性262人,阳性率2.48%;女性体检31690人,HBsAg阳性592人,阳性率1.87%。男性高于女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4.98,P

2.3 职业分布 食品卫生行业从业人员体检14789人,HBsAg阳性197人,阳性率为1.3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27465人,HBsAg阳性657人,阳性率为2.39%。二者有显著性差异(χ2=54.55,P

2.4 年龄分布 1835岁检出HBsAg阳性率为1.98%(679/34228),3550岁检出HBsAg阳性率为2.24%(161/7183),50岁以上检出HBsAg阳性率1.66%(14/843)。各年龄组间阳性率的差异无显著性。

3 讨论

我国属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高流行区,一般人群的HBsAg阳性率为9.09%。本资料是20082009年在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体检的食品、公共场所的42254名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共检出HBsAg阳性854例,总阳性率为2.02%。阳性率比较低,并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06年为2.45%,2007年为2.03%,2008年为1.59%。这可能与近几年吉林省政府制定了对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再有加大了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乙肝疫苗的广泛接种,人群免疫水平有一定提高等有密切的关系。

HBsAg阳性率男性高于女性,年龄集中在35岁以下,这可能与年轻男性喜欢喝酒的不良生活习惯、社交范围比较广、感染机会较多等有关;其次有学者认为可能与男性雄性激素的作用有关,女性的雌性激素可能促进机体对HBV免疫反应的作用,有利于抗体的生成和消除带毒状态;是否与遗传因素和个体差异有关,有待研究。

不同职业的HBsAg阳性率不同,食品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较低。这与法规中明确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关,凡是有疾病的都调离了食品的行业,但可以从事其他的行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1]。

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预防乙型肝炎病毒通过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传播,因此建议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加强食品行业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在易感人群中进行乙肝疫苗接种是预防乙肝最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宣传,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重视,使广大群众能密切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公共卫生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2]。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