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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异议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04:19: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评估异议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评估异议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产测量草图。包括房产分幅图和分户图草图。实地记录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产调查内容,是填写房屋登记表的原始根据。

第2篇

绿色发展是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开拓欧美国际工程市场的必然要求。LEED是目前全球应用最为广泛、影响力最大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本文结合新颁布的LEED3.0认证体系,综述了LEED认证的发展趋势,对比分析了新旧版的LEED评价标准,介绍了LEED认证的实施程序,并从行业、企业和项目三个层次探讨了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对策。关键词

LEED 绿色建筑 可持续发展 国际工程

近年来,绿色建筑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reen BuildingCouncil,USGBC)将“绿色建筑”定义为:“在设计及建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兼顾了自然资源、人类健康及社会利益,开发更清洁、更健康的建筑,并且占用更少的资源。此外,它的建造及维护成本也可以是较低的。”美国建筑师学会(AIA)2008年7月所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3年以来拥有绿色建筑项目的国家增加了400%(Maura Dieringer,2008)。

绿色建筑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建筑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践需要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相应产生了美国的LEEDTM(Leadership in Energy&Environmental Design BuildingRating System,能源与环境建筑认证系统)、英国的BREEAM(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Environment

AssessmentMethod,建筑研究所环境评

估法)、日本的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Buildinz Environmental Efficien-cy,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方法)、澳大利亚的NABERS(Na-tional Australian Building Envi-ronmental Rating System,建筑环境评价体系)以及IISBE(Inter-national Initiative for aSustainable Built Envi-ronment,可持续建筑环境国际首创计划)的GBTool

(Green BuildingT001)评估体系等,其中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各类建筑环保评估、绿色建筑评估以及建筑可持续性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则是LEED。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制约和规范,促使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阮仪,2005)。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国际工程的市场范围、交易方式、竞争程度等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施工设计一体化的DB及EPC总承包模式以及涉及运营的DBO、BOT等承包模式日益增多,所涉及绿色建筑的领域和范围也不断扩大,必然要求要求在国际工程实

施过程中应用绿色建筑的评估体系,本文则对LEED认证3.0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LEED认证的特征及其实施现状

LEED(Leadershio in Energyand Environmental Design,能源和环境设计先锋奖)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提出,旨在为业主及经营者提供一套切实可行而又可衡量的简明框架,基于全寿命周期的视角,用以指导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等活动,规范一个完整、准确的绿色建筑概念,防止建筑的滥绿色化。USGBC于1998年颁布了LEED1.O,此后,根据建筑业的发展态势和绿色概念的不断更新以及国际上环保标准的变化等,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分别于2000年、2002年和2005年推出了LEED2.0、LEED2.1

和LEED2.2,2008年11月推出了2009版LEED,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启用。

LEED3.0包括三个部分,一是2009版LEED评价标准,二是LEED认证在线工具(LEED On-line),三是基于ISO标准的认证模式变更。2008年USGBC专门成了“绿色建筑认证中心”(GreenBuilding Certification Institute,GBCI),专门负责有关认证事宜。LEE

D3.0共有九种不同的认证体系,如表1所示。不同的LEED认证体系适用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如LEED-NC主要适用于新建商业建筑,但在实践中也曾经应用于图书馆、博物馆、教堂等公共建筑,宾馆以及四层以上住宅。

LEED认证具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是企业自愿行为,是一个自愿的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所针对的是愿意领先于市场、相对较早地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项目群体;第二是第三方认证,一般由业主或使用方提出认证申请,既不属于设计方又不属于使用方,在技术和管理上保持高度的权威性,有助于提高绿色建筑的市场声誉,从而获得优质的物业估值;第三是商业行为,收取一定的佣金,目前注册费是450美元(非USGBC成员为600美元),平均每个项目认证费为2000美元。

近年来,LEED更是发展极其迅速,由于其突出的实践性特征和较高的市场接受度,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巴西、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所接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的《2009年度世界绿色建筑市场和影响报告》指出(Rob Watson,2009),2009年新注册申请LEED认证的建筑面积同比增长了40%以上;美国以外新注册申请LEED认证的建筑面积近8亿平方英尺,比2008年增长了30%。2009年通过LEED认证的建筑面积超过了3.5亿平方英尺,比2008年增加了200%。2000年累计至今,全球已有超过70亿平方英尺的建筑注册申请了LEED认证。今后数年内新注册申请LEED认证以及通过LEED认证的建筑面积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二、2009版LEED认证的评价标准分析

LEED认证的评价标准为绩效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主要强调建筑在整体、综合性能方面达到建筑的绿色化要求,很少设置硬性指标,各指标间可通过相关调整形成相互补充,以方便使用者根据本地区的技术经济条件建造绿色建筑。LEED3.0中应用最广泛的是LEED-NC,其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LEED3.0中LEED-NC共有基础分100、设计创新分为6、本地优先分为4,其中认证级要求分数为40~49分,银级要求分数

为50~59分,金级要求分数为60~79分,白金级则要求分数在80分以上。相比于LEED2.2,LEED3.0的评价体系变化如表3所示。

首先,2009版LEED认证评价体系的总分值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69分变为110分,相应的评级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其次,2009版LEED认证评价体系增加了本地优先的评价内容,强调绿色建筑应该因地制宜;再次,在评价指标的分值配置上,“选址与可持续施工”、“耗水优化”和“能源与大气”的比重增加,反映了国际上关于“气候变暖”、“水资源紧张”等问题的重视程度。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与社会观念的更新,LEED也在不断发展与调整,并增加了新的认证类别,以适应市场需求,并保证其绿色建筑认证的“权威”地位。

三、LEED3.0认证的实施程序

LEED3.0认证的实施程序如图1所示。

(一)注册。申请LEED认证,项目团队必须填写项目登记表并在GBCI网站上进行注册,然后缴纳注册费,从而获得相关软件工具、勘误表以及其他关键信息。项目注册之后被列入LEEDOn,line的数据库。

(二)准备申请文件。申请认证的项目必须完全满足LEED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和最低得分。在准备申请文件过程中,根据每个评价指标的要求,项目团队必须收集有关信息并进行计算,分别按照各个指标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三)提交申请文件。在GBCI的认证系统所确定的最终日期之前,项目团队应将完整的申请文件上传,并交纳相应的认证费用,然后启动审查程序。

(四)审核申请文件。根据不同的认证体系和审核路径,申请文件的审核过程也不相同。一般包括文件审查和技术审查。GBCI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星期之内会完成对申请书的文件审查,主要是根据检查表中的要求,审查文件是否合格并且完整,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充分,那么项目组会被告知欠缺哪些资料。文件审查合格后,便可以开始技术审查。GBCI在文件审查通过后的两个星期之内,会向项目团队出具一份LEED初审文件。项目团队有30天的时间对申请书进行修正和补充,并再度提交给GBCI。GBCI在30天内对修正过的申请书进行最终评审,然后向LEED指导委员会建议一个最终分数。指导委员会将在两个星期之内对这个最终得分做出表态(接受或拒绝),并通知项目团队认证结果。

(五)颁证。在接到LEED认证通知后一定时间内,项目团队可以对认证结果有所回应,如无异议,认证过程结束。该项目被列为LEED认证的绿色建筑,USG-BC会向项目组颁发证书和LEED金属牌匾,注明获得的认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3期证级别。

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对策分析

后工业时代的基本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领域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LEED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推广体现出了全球对于绿色建筑的关注程度。对于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而言,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分别有着不同的对策。

(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首先应营造绿色建造理念,彰显行业社会责任。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特别是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之后,低碳建筑已逐渐成为国际建筑界的主流趋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大势所趋。其次,应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我国绿色建筑标准的不断完善,逐步与LEED认证的国际标准接轨,并应用到我国所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之中,不断提升我国绿色建筑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二)国际工程企业

应认真研习LEED认证的有关知识,培养自己的LEEDAPfLEED Professional Accredita-tion)队伍,学习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先进工具开展集成设计,从而促进市场开拓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LEED认证要求从设计、施工到运营的仝过程均执行LEED的有关标准,必然要求承包商熟悉LEED认证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业主在招标时,明确要求承包商拥有实施LEED认证项目的经验,或者要求项目团队中拥有LEED AP资格的工程师。

第3篇

河南降雨造成全省103个县(市、区)877个乡镇300.4万人受灾,河南灾后补助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河南水灾补助申请书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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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__-_,系_村民,因我家于20_年_月_日遭到洪水灾害而蒙受巨大损失,毕生财产全被洪水冲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特向领导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将万分感激!20_年_月连日下雨,引发洪水灾害,洪水将我家两层十间房屋几乎冲塌,门窗、家具、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及用品全被冲走,二儿子结婚置办的家具、衣服、被褥及二媳妇的金项链等被“洗劫一空”,电焊机、切割机等经营生意用的工具荡然无存,院子里摆放的十多桶柴油、数吨煤炭也消失殆尽。据不完全计算,我家在此次洪水灾害中损失至少达八万元。

这场灾难使我一生辛辛苦苦经营的财产化为乌有、毁于一旦,我家一天内遭到如此重大的变故,让我呼天抢地、撕心裂肺、痛哭流涕,我真不知以后的生活该如何维持下去。眼前,我一无所有、一贫如洗,一家大小十几口人的吃、穿、住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上学的女儿的学费也成了巨大的负担。想到这些,我捶胸顿足、心如刀绞、痛不欲生。

灾难发生后,亲戚朋友都闻训赶来,帮我处理善后事宜,他们在为我家的生活现状深感同情的同时相互间开始为我家今后的生计“出谋划策”。从他们的言语中,我无意中得知政府会给予受灾农民一定的救助,听到这个消息,我如获至宝,在绝境中又看到了希望。我不想麻烦政府,但对眼前的困难,我真的是一筹莫展、毫无他法,我真心的`希望政府能够给我家适当的救助,让我度过眼前的难关。

望领导审查、核实、批准,再次真诚地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自然灾害有哪些大家都知道自然灾害对人类生活有严重的影响,可是也想知道如何去预防自然灾害。想要去预防,那么就要先知道九大自然灾害分别是什么,在这里先给大家说一下,九大自然灾害指的是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雷击和暴雪等。

首先来说一下地震,地震其实预防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现在的电视,手机等传播信息,因为现在通过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可以通过科技手段监测到地震带几十秒之前来领遇到地震时候大家千万不要慌张,找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躲下来等待救援。

再来说一下滑坡,其实滑坡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自然灾害,这种自然灾害多在山区,我们要尽量避免在下雨天,到斜坡掩体岩土体附近,尤其是下暴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洪水的话大家首先要注意看天气预报,其次天气不好的话尽量不要去河边玩耍。如果已经深陷洪水当中,一定要抱住漂浮的大型物体,比如大树等等。

一般来说,海啸都是由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所引起来的,海啸发生的时候会形成一个巨大的波浪,然后对沿海的城市造成大面积的破坏。台风登陆的话我们也要注意,少出门尽量在家里避免出去被大风吹走。

龙卷风一般发生在海上,如果深陷龙卷风当中真的只能是自求多福了,雷击的话其实就是说下雨天的时候尽量少在大树下面或者金属物体下面,不要在下雨天打电话,尽量躲在家里面就可以避免雷击。

暴雪这种情况其实一般来说天气预报都可以预报到,就是大家在平常的时候可以多关注一下本地的天气,尤其是阴雨天、雨雪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一下天气再出门,这样就会减少自己遇到暴雪暴雨的几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这种自然灾害的预测也越来越全面,这样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我们的损失。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补助内容: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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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行学科

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两个一级学科。申请考核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院该学科当年博士招生计划的10%。

二、申请者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具备公开招考博士生报名条件,原则上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者为国家“211工程”高校或重要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或往届硕士研究生;

2. 已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

3. 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如: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骨干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技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要求制定其他申请条件。

三、申请考核程序

1. 报名申请

考生登录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选择"普通招考”类型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期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时递交申请考核制书面申请书。研招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至所申请学院。

2. 资格初审

学院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评估与初选,综

合考生的科研基础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通过初审考核的考生材料需在学院进行公示。

3. 综合考核

申请人针对自己的研究课题及科研成果做一次学术报告(时常约三十分钟)。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科研能力与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4. 录取

学院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四、组织

学院成立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少于5人,组长原则上由主管院长或学科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组织考生材料审核、组织综合考核命题、组织综合素质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等。

学院可按招生学科成立若干综合素质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教授(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进入专家组)组成,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核,对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五、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选拔工作过程全程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纪违规事件,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监察部门将对选拔工作进

行全面、有效监督。

3.实行复议制度。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受理具实名的书面投诉,对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学院进行复议。

4.设置考生接待电话,其号码为:64433759;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其号码为:64434762。

六、其他说明

1.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博士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2. 未通过申请考核的考生可自愿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无需再次报名。

第5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第九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第十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外经贸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外经贸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章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6篇

案例介绍

案例一:唐某诉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满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而引起的被诉案件,基本案情如下:原告诉称,2004年4月1日某银行向其推荐“XXXX”外汇理财产品,并一再保证该产品的利息比一般的外汇存款利息高许多,为此,被银行说动,与银行签订了一份《“XXXX”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期为72个月,在保证年利率5.7%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利率还会上浮。合同签订后,原告在银行处存入美金13.8万元。2005年4月8日,银行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美金7866元,但支付了683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银行就再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利息美金1675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利息美金15732元及第一年银行少支付的利息美金10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查,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协议,其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收益不是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是按照与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利率指标挂钩的外汇理财收益,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详细描述,客户对此应为明知。当然,从实际收益来看,该产品投资期限为6年,在此期间客户不得单方提前赎回,截至目前美元6个月LIBOR计息率全部超过计息区间,该产品已连续两年多没有任何收益,客户尚需承担汇率下降的风险,客户的损失显而易见。

案例二:胡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收益3.33万港元,折合人民币3.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原告诉称,2006年6月11日,原告与某银行签署了格式合同文本“聚金”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由原告将104.4万元港币交某银行境外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2006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年固定收益率4.25%。委托理财期满后原告到柜台查询得知,某银行有三个季度的投资收益即3.33万港币未向其支付。另外,某银行存折记载显示相当混乱。原告认为某银行合同文本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在履行合同时缺乏诚信,故某银行。

经查,2006年6月15日原告在某银行购买了“聚金”外汇理财产品104.4万港币,产品协议书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每三个月计息一次,银行有权在每个计息期结束日付息后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还约定,在行使提前赎回权利时,银行将按甲方预留联系方式,电话通知客户,但无论是否通知到客户,只要在付息日当天,银行将投资保证金全额划入其清算账户,即表明提前赎回。同时约定,客户应在各付息日及时核对账户余额。2006年9月15日,某银行单方对该产品提前赎回,并于同日将原告的本金和三个月收益划入原告账户。据查,某银行业务人员并未电话通知到客户。另外,由于系统设置原因,客户使用的存折上只反映出累存、累取金额,未逐笔打印交易明细,导致客户认为某银行存折打印混乱,同时也无法看出某银行是否返还、何时返还了产品本金与收益。

这是一起因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银行显然是有提前赎回权利的,因为银行和客户在合同中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约定。提前赎回即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从合同关系分析,某银行可能存在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的过错行为。虽然合同上写明无须通知,但某银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身本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其效力值得怀疑。另该理财产品说明书对于产品的性质、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1)说明书仅由客户签字确认,并非协议双方签章的合同样式;(2)说明书没有明示与协议书的法律关系;(3)说明书载有“本说明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语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相对简单的理财协议书就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时,某银行主张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但由于上述三个问题,我方主张遭到了司法实践的否定。

两起纠纷案例对银行的启示

结合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应注意以下事宜:

妥善协调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协议书的关系

目前某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凭证由理财产品申请书、协议书、说明书三份业务单据组成。实践中存在遗漏其中一份业务单据的操作风险。在纠纷发生时就导致银行证据缺失,使银行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故建议将理财产品申请书并入理财产品协议书,变两张业务凭证为一张从而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

说明书对于理财产品的约定非常详细、周全,尤其对于银行提前终止、客户大额赎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所附条件等都有详细的约定。但是相反这些关系客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在协议书中反映,容易导致客户误解与歧义。如案例二胡某与银行的理财产品纠纷中,就是因为协议书与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协议书中理财产品的期限是由电脑打印的,表示为xx个月,容易导致客户误以为是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而忽视理财产品期限可能因为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而发生变动的事实。而纠纷产生时,客户则以银行的说明书与协议书两份格式文本对于期限的约定不一致,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解释而要求适用对银行不利的解释。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认为说明书的效力低于协议书的观点,说明书仅仅是客户单方确认的文件,协议书却是银行与客户的合议,即使说明书与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也可以认为是银行和客户在协议书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针对以上两点,建议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的关系条款,指明理财产品说明书是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以解决两者的法律关系问题。同时建议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客户单方面签字的说明书样式改为银行与客户双方签字的合同样式,并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申请书作为理财产品协议书的附件,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附件一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二理财产品申请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并以黑色粗体字突出显示。

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明晰、准确

由于每一份理财产品都有其独特的结构和风险,而应当如量体裁衣般度身定制每一份理财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但理财产品又有其共通的特点,应当遵循共同的原则,为此,银行拟订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包括产品类型、投资币种、目标客户、认购期日期、起点金额、起始日、到期日、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等内容)、投资方向、收益的计算方式、最不利投资情况应当要作为合同的必备要素并充分、准确、科学的予以说明。(2)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披露时不使用含糊不清、存有歧义的表述。根据银监会颁发的相关指引的精神,客户投资有关的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当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负有充分披露的义务。如果银行披露时遮遮掩掩、含混不清,不仅没有达到披露的效果,没有履行披露的义务,而且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3)不做无科学依据、数据支持的任何承诺(不仅限于理财收益的承诺),不夸大宣传。诚信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也是银行安身立命的根本,不能因为眼前的小利而使银行遭受信誉上重大的损失。(4)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涉及的事项除非涉及银行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并且一旦披露会给银行造成重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才可以在披露时做出一定的保留,但是应当告知客户并充分说明不披露的理由,以及根据银行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损失。

慎重对待理财产品相关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问题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公告的情况主要是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时,因逐个通知客户难以做到,故多以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的方式宣布权利,并要求客户主动上网或至网点查询。

对于合同的终止应该如何通知或者征得对方同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负有通知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是关系其合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主动查询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的终止形式,对于客户而言有显失公平的嫌疑。一般理财产品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甚至五年之久,而银行终止合同对于客户而言仅仅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客户不时主动关注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被解除有些不合常理,一些客户不会使用网上银行、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时常到网点咨询,如此约定显然增加了客户的负担。现在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通常要求预留客户的联系方式,既然预留了联系方式,银行应当能够做到逐个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合同解除的事实。目前,已有因银行行使解除权没有逐个通知客户而导致被诉案件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客户的利益而主张该条款无效(案例二胡某与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就是一例)。故建议银行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方式约定为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并要求业务部门保留好通知的相关材料。若业务操作坚持使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则建议除在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外,增加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告的形式,以确保银行合理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确保客户获得通知、及时进行其他的资金安排,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

为了防控客户的抗辩风险,笔者建议银行应就发行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公告。目前银行合同文本中普遍载有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的风险告知条款,故建议在该风险告知条款中增加理财产品不成立时,银行的告知安排,如同银行提前终止合同一般,约定以公告的方式在主流媒体上予以通知由客户自己关注或者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客户。建议银行提示客户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被划转款项后不代表认购成功,以免客户产生误解。

理财产品管理和服务中的操作规范问题

鉴于目前不少投被诉案件的发生都与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销售、操作不规范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故建议提示业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

第7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界满日完成赎当,逾期未赎当(即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即视为“合同绝当”;甲方有权对“交易绝当”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交易绝当”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交易绝当”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授信额度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8.1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 a帐户、b帐户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8.2乙方申请当金股票到抛售前,若a帐户、b帐户及对应达到证券资产总和低于警戒线(警戒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甲方将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a帐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8.3、平仓清算条款

8.3.1、当乙方a帐户、b子帐户及其对应的证券资产总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帐户当金本金及综合管理的平仓线(平仓线值见本合同重要条款一栏)时,乙方授权甲方 (身份证号:)凭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帐户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平仓清算。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

8.3.2、无论合同绝当、交易绝当,甲方均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进行平仓清算。

九、其他

合同存续期内,若乙方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及其他特殊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并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或者决定由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或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附件清单: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