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4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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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酒店管理;质量检查;质检理念;质检模式
酒店向客人提供的产品是服务。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但同其它产品一样具有检验品质的标准,那就是服务质量。酒店服务质量是指酒店为宾客提供的服务适合和满足宾客需要的程度,服务质量对酒店竞争具有决定性作用。而酒店质检工作就是对服务质量的检查和督导,是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酒店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酒店质检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质检工作难度大。服务产品的特点是:(1)综合性:服务产品是服务员日常工作、不同的服务程序和服务项目的综合。(2)直接性:一般的物质产品经过生产―流通―消费三个阶段,而酒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步进行的,当面服务、当面消费、当面检验。(3)不可贮藏性:服务产品不能贮藏,不能搬运。(4)产品质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5)酒店的口碑对产品销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所以,酒店质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并存的特点,具有较高的工作难度。
2.质检工作不受部门欢迎。质检工作虽然是总经理授权的质量监督工作,但部门认为质检是来“找毛病”和“挑刺儿”,质检工作在许多酒店都不是一项受欢迎的工作。如果质检人员工作态度和处理方式欠佳,质检人员也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员。
3.质检工作仅仅表面检查。多数酒店的质检工作停留在表面现象的检查,而酒店服务程序、服务细节,往往由于质检力度的影响而无法深入检查和落实,不能有效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树立正确的质检理念
1.质检服务部门原则。酒店质检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部门提高服务质量,质检工作和各部门管理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质检人员始终要树立一个标准,那就是全心全意为部门和酒店服务质量提高着想,主动发现问题的同时,还要帮助部门解决问题,而非专一挑毛病、找问题。对于检查中表现优秀的人和事,也要进行表扬。
2.公平、公正、公开。公平是要求质检人员在检查标准和处罚标准上严格按照酒店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出现偏袒现象;公证是要求质检人员要有正义感和责任心,要严格但不苛刻、严肃但不失热情;公开是要做到检查情况透明、处理情况透明,坚决杜绝讲情面,不搞暗箱操作。
3.重视效果原则。质检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避免再次犯错。尊重在先,批评在后;沟通在先,处罚在后,让员工和部门能够接受。
三、如何做好酒店的质检工作
1.树立质检检查标准。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质检工作的依据是《员工手册》、《礼仪规范》、《管理手册》、《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酒店的规章制度,质检人员在熟知酒店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酒店全体员工的仪容仪表、劳动纪律、服务质量、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安保消防情况等实施质量全面检查。由于质检范围广,涉及面宽,质检部要综合制定扣分标准。
2.建立质检网络。(1)建立质检队伍。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对质检人员要求很高,要选择熟悉各岗位工作程序,掌握各岗位的服务标准,赢得大家信任和尊重,具有亲和力的人担任质检工作。
(2)建立从下而上的质检网络。酒店的质检工作靠质检部是不够,部门管理人员要认清质检工作的重要性,质检工作要从基层自身的质检开始,从下而上建立班组级、部门级的质检组,并与酒店级质检相结合。
3.合理的检查模式。(1)日检。由质检部进行全面检查。质检部要认真制定《质检日检检查表》,检查内容要全而广,防止随意性和偏面性,根据酒店实际情况给质检人员规定检查不合格项的数量。日检要注重服务细节的检查,要“鸡蛋里面挑骨头”,从而使酒店的服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2)周检。由分管质检部的副总牵头,带领各部门质检员进行检查,检查中采取互挑毛病、不遮不掩,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全面检查。周质检要有侧重点,上周质检中频繁出现的质量问题要作为本周周检的重点检查项目,对于未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月检。由分管副总牵头,带领酒店各部门经理实施检查。可采取不定时检查,由于它是酒店服务质量检查的最高形式,容易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对检查出的各种问题,必须按有关条例严肃处理。月检采取专项检查,要把日、周质检中整改不够到位、频繁出现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月质检的主题。
4.规范质检报告。(1)记录清楚准确。对发现违规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如实记录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对于无法明确界定的事物,可以不在记录,但当场指正,下不为例。
(2)及时分析统计。质检组每日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部门,各部门在次日班组会上进行通报。每周要对本周的质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质检周报》,在周一店务会上进行通报。每月要对本月质检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质检月报》,粘贴在质检专栏中,向员工通报。
5.严格质检处理。(1)当场指正处理。对于质检出现的问题,最好第一时间通知部门,当场指正,现场整改,并按酒店规定作出处罚,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现场不能处理的问题,如实记录质检情况,及时将记录交质检部处理。
(2)注重整改落实。对日常卫生、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服务操作规范等细节问题最好给予提醒,并限时整改。对重复出现,整改落实不积极或严重违规违纪事件要处罚。做到质检检查有记录,整改落实隔天查,再查不改要处罚。
(3)质检要与培训、考核紧密结合。本月质检中的出现的普遍问题作为下月培训工作的重点,根据质检报告开展部门量化考核,量化考核结果与部门的经济效益挂钩。
参考文献:
为加强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局中考统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区中考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____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____担任,____为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雄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一)考前专项检查组
分两个小组实施:
第一组:组长:____
负责高坪中学、高坪三中、第十一中学、巴登酒店及周边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
第二组:组长:____
负责白塔中学及下中坝校区、江霖大酒店、江东大酒店、天来大酒店及周边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
(二)食品安全驻点保障组
(三)第一组 组长:____x
第二组 组长:____
第三组 组长:____
(三)巡查组
组长:____ 组员:张学全 肖 明 张雄典
(一)考前专项检查组在6月9日起对就餐接待单位和考点周边餐饮服务及食品流通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有效、齐全,食品经营基础设施是否具备接待条件,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督促企业对员工加强培训,增强做好中考食品安全责任感,确保饮食安全。发现问题,督促其在6月12日前整改完成。
(二)食品安全驻点保障组负责对考生就餐接待单位进行检查。
6月13日下午3点30分前进驻各点对驻点单位供餐情况做全面检查。6月14日、15日各驻点保障组到驻点单位进行跟踪蹲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驻点检点如下:
1.监督就餐接待单位把好食品进货关,做好台账记录和索票索证工作。
2.做好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工作。检查厨师、餐饮服务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参加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要着装整齐,干净整洁,操作符合规范。
3.做好菜谱审查工作,对每餐菜谱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要求酒店做到不提供高危食品(如:发芽土豆、四季豆、皮蛋等),少供凉菜,对易污染的食品要重点进行监督。
4.做好现场卫生监督工作。一是监督就餐接待单位做到食品及餐饮用具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是要求就餐接待单位厨房加工操作人员在加工操作前,要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三是检查就餐接待单位餐饮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到位。
5.督促做好餐(饮)用具洗涤消毒监督工作。要求就餐接待单位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操作,保证餐用饮具卫生、干净、无水垢。
6.监督就餐接待单位做好食品留样工作。每餐每种食品留样100g,专用冰箱封存,48小时后方可处理。
(三)巡查组负责对各食品安全保障小组驻守、检查情况进行巡查,督促蹲点保障人员驻点期间随时在岗在位,履职尽责。
1.各组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检查。对采购的粮、食用油、面和各种调味品等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查,看是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采购使用台帐,是否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检查就餐接待单位是否按规范食品留样。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整改达标。考试期间,负责对考生就餐接待单位实行三餐蹲点监督,对考生临时安置点的食品、饮用水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2.对每个菜品必须品尝,并要求学校带队老师对当天菜品作评价,确保考生饮食品质优良。
3.与就餐学校负责人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学生饮食情况及要求。督促各学校组织考生到定点接待单位就餐,不得随意到考点学校或住宿地点周边餐饮店就餐,不得乱吃烧烤、串串香、麻辣烫、冰冻食品、含糖饮品、西瓜等高危食品。
4.各保障组要听从统一指挥,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努力为考生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饮食环境。各保障组在保障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互配合。
为深刻汲取“红谷滩新区白金汇海航酒店二楼KTV发生的2.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确保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的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月26日至2017年3月17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涉尘企业、燃气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1.道路交通由派出所牵头组织。重点检查:客运车及农村客运车辆交通安全情况;查处整治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况;整治非法违法拼装车辆情况;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情况等。
2.消防由派出所牵头组织。重点检查:“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情况;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由派出所牵头组织。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4.建筑施工分别由村建所、交管站、水管站牵头组织。重点检查: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建筑工程非法分包、转包行为。
5.粉尘涉爆由企管站牵头组织。重点检查:建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和粉尘清理的情况。
6.特种设备由市监分局牵头组织。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以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燃气由安监办牵头组织。重点检查:打击非法充装、无证经营情况。
8.车站、敬老院、各类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由交管站、中小学、文化站分头组织。重点检查;车辆运输工具安全运营情况,严禁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上车进站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的危旧房改造、防火防爆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9.物流仓储库区由企管站牵头组织。重点检查:仓储区防火安全以及非法储运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
10.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作出部署安排。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要严肃安全生产问责,凡是工作不认真不落实的,要实行事前问责,确保工作到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两会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精心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法定代表人:张同义,董事长。
委托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长。
委托人:郑永强,该院干部。
委托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经理。
委托人:马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顾宗磊,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2号。
负责人:牛守国,该队队长。
委托人:刘福生,该队干部。
委托人:殷三成,甘肃省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敦煌大酒店)、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为与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简称省四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四建承包建设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币万元(以中国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工程款委托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贷款支付;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省优,奖励5万元。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复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56.4万元将客房部分的装潢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00万元将客房以外的装修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开工,l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从原预算中剔除的部分项目以l0万元包死价交回省型建施工,室外竖向工程按现有的马路、围墙、场地、大门一次性70万元包死。
1996年1月,上述各项工程全部完工。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敦煌大酒店委托,由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于l995年l月l8日和l996年8月19日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三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丈量核实,确认工程造价为31.075.464元,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时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双方于l996年1月6日和29日签字确认原预算中剔除部分及室外工程造价为800,095元,装潢工程造价为5,070,139元:装修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为400万元。以上合计敦煌大酒店工程总造价为40,945,698元。同年4月17日,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双方财务人员对己付工程款、欠款进行核对,确认敦煌大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其中包括设备款1,674,553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价为24,826元。
此前,敦煌大酒店于1995年12月26日对土建安装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工程质量优良”。1996年1月18日,该工程经敦煌市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样板工程。同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主要项目质量优良,设备及家俱完好无损,同意验收”;同月31日,敦煌大酒店对装潢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为“平整洁净,整洁完好”。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省四建均做了维修整改。同年6月4日,敦煌大酒店监理工程师刘国瑞在省四建关子《敦煌国际大酒店回访和质量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上签署了“以上问题作了认真整改”的意见,并加盖了敦煌大酒店的公章;同日敦煌大酒苦接管整个工程;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险收报告》,请求对敦煌大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此间,敦煌大酒店又多次要求省四建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省四建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多次派人对排水、客房家俱、装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敦煌大酒店原工程部负责人薛永申签认“维修整改完毕”。
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在开始试营业。省四建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尽快与质检部门联系组织验收。但敦煌大酒店仍未经验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经营、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同年7月21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针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召集各有关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省四建对该《纪要》中与其有关的责任表示认可和愿意执行,但因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提出异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滞纳金等。1998年12月7日,敦煌大酒店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因一楼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根据敦煌大酒店的请求,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复核,结论认为造成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西北设计院的设计一层自承重的内纵横墙(240、120厚砖墙)均没有设置基础梁,外墙(370厚砖墙)虽原设计有基础梁,后又同意取消;排水管道埋设标准偏低(室内直埋排水管);设计4.2m厚的回填垫层且又用作自重墙地基:内纵墙基础与地沟墙之间的间隙小于lOcm等问题与国家颁布的标准不符:“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重要责任”。省四建在施工时对回填土夯压不密实和自己订购使用的排水铸铁管个别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是造成墙体严重开裂的直接原因;框架柱与隔墙、内纵墙与隔墙拉结质量差,是造成隔墙与框架之间竖向裂缝和卫生间隔墙裂缝的原因之一,“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直接责任”。敦煌大酒店在大楼散水坡旁边没有防水措施,将楼前楼后草坪花池土层进行翻松处理、浇水,使部分土层处于饱和状态,导致部分水侵入墙基、软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决定取消客房壁柜砖隔墙,造成部分走廊纵墙内倾斜。顶棚受压拱形变位:“对墙体裂缝负有一定责任”。气地质队在该大楼约地基勘探中对地基土工程性质未作全面试捡与深入的评价,给设计、施工对回填土的质量控制造成模糊概念,“对墙体裂缝原因负有一定责任”。对此鉴定意见,敦煌大酒店、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均认为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省四建对与其有关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
1999年8月5日,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因省四建对敦煌大酒店主楼一层非承重墙体裂缝负有直接责任,撤销了敦煌大酒店为省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决定。
本院二审期间,合议庭会同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三方一同查看了敦煌大酒店一楼工程质量情况。由于基土下沉,一楼客房部部分内隔墙出现倾斜,敦煌大酒店已将一层客房关闭,二层以上继续营业。另据三方介绍,敦煌大酒店工程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因地面下沉,一楼非承重墙出现裂缝、倾斜,不至影响二层以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省四建请求敦煌大酒店偿还工程欠款和赔偿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由敦煌市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和l996年4月17日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证据所证实,依法应予支持。但对未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额中予以扣除。敦煌大酒店辩称的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结算款不实,应以其委托审计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并以此为由认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省四建返还,因大酒店单方委托审计,违背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条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省优工程奖的诉讼主张,虽然有合同约定,但因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8月5日撤销了敦煌大酒店工程为1995年度省优一级样板工程,因此,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催要欠款人员差旅费的诉讼主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敦煌大酒店反诉要求省四建对土建工程施工中未按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的四处工程返工重作的主张,质证中未能举出相关的直接证据,而省四建在质证中提供了与此反诉请求相关的、由敦煌大酒店下达的变更施工通知、变更施工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因此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一楼客房、冷冻机房、厨房等处墙体下沉、倾斜、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从基础予以彻底排除的反诉主张,根据其申请,为了查明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依法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该站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相关证据说明:敦煌大酒店工程在建设单位投入使用15个月就发生一楼非承重墙体下沉裂缝,不是施工单位省四建一方造成的。首先,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对该工程的个别部位设计违反了国家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而且对甘肃省建设委员会l993年1月31日甘建发(1992)441号《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中第三个问题曾明确指出设计“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的批复意见,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诸如一楼墙体应设计基础梁而未设计,将砌墙体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垫层土,一楼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设置检漏地沟等,因而未能有效解决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的影响”,为一楼墙体下沉裂缝埋不了无法回避的隐患;因填土务压不实和地表水的渗漏等,只是加速了问题的暴露:因此,设计单位对此质量问题应承担重要的责任。施工单位省四建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自购的排水管个别管璧厚度偏薄,加之个别地段管道埋置的设计违反规范标准,导致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等原因,对造成地基不沉,墙体开裂应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敦煌大酒店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楼周围6m内种植草坪、花坛,并采用漫灌式浇水,致使大量排水渗入楼体地基下;由于一楼未设计基础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恶化了一楼墙体的裂缝;对此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质勘察单位地质队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虽然存在着几处资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为使用该勘探资料的设计单位,并未对勘察报告提出任何异议,反诉原告也未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地质队对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部分墙体下沉裂缝不应承担责任。这一反诉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鉴于省四建已认可,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尽快加固整改,根据实际情况,西北设计院、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客房装潢质量和两项未完工程完成整改的反诉请求,因省四建均已作了维修整改,并有敦煌大酒店相关人员签验的证据证实,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均已超过;同时敦煌大酒店在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两项未完工程中的发电机房隔音板未施工,是因当初约定由敦煌大酒店负责购回材料后通知施工单位施工,但是至今未接到购回材料并进行施工的通知;院内喷水池喷砂未做,是因为敦煌大酒店决定喷砂改贴瓷砖,但对贴什么规格和颜色的瓷砖,敦煌大酒店领导意见不一致,至今施工单位未接到通知,对这两项未施工的项目有省四建在庭审中当庭递交的未完工程项目款24,826元的退款结算书所证。敦煌大酒店对退款结算书既未举出反证,也未提出异议,该未完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中扣除。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的违约金9万元的反诉请求,因造成一楼墙体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不是省四建一方所为,故这一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7,932,494元的反诉请求,由于其多次修改设计、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造成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责任不在省四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的反诉请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具体构成和相关合法证据,且该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确认1995年10月10目与省四建签订的80万元《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因该协议符合l993年5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的精神范围,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应认定合法有效,对这一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771,359元及利息、231,408元、保修金1.550.815元的反诉请求,因中国建没银行敦煌市支行的结算书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给予了认可,而且工程款结算审核单位是大酒店自己委托的,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审计支出682,995元的反诉清求,因敦煌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支出审计费的任何票据,且该项工程价款已由建行审计核定,敦煌大酒店单方再审计,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其审计费用应自己承担。据此判决:一、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所签订的《建没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均为有效;二、敦煌大酒在给付省四建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三、省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问题,应增设墙基地梁,进行加固,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省四建做好加固维修施工的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敦煌大酒店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第三人西北设计院拿出加固整改设计图,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40%;五、敦煌大酒店其它反诉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69,835元由省四建负担l3,967元,敦煌大酒店负担55,868元;反诉费97,000元,由省四建负担19,400元,敦煌大酒店负担77,600元;鉴定费85,748.94元,由西北设计院负担34,299.58元,省四建负担25,724.68元,敦煌大酒店负担25,724.68元。
敦煌大酒店和西北设计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敦煌大酒店上诉称:敦煌大酒店主楼一楼墙体出现变形、开裂、地基下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是由省四建施工中造成的:一审法院委托的约鉴定人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共同属于甘肃省建设委员会,敦煌大酒店工程是经其复验、推荐,才被评为省优质工程的,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责任重新委托中国质量检测中心子以鉴定;一审法院对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予以回避,依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的错误鉴定结论由相关各方分摊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违背客观事实,是虚假的,请求重新委托有关部门据实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主文的第四项缺乏可执行性。
西北设计院上诉称: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鉴定内容不真实;敦煌大酒店质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省四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并使用了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与设计无关,一审判决对于设计部门责任的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认定敦煌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又基于省四建的认可,由相关各方承担责任,不但相互矛盾,而且省四建的认可不能表明西北设计院也认可;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敦煌大酒店与西北设计院之间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应依设计合同约定。
省四建答辩称:省四建依据合理、合法的结算向敦煌大酒店索要工程款是正当的;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属子不同的政府部门、职能机构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将未经验收约工程投入使用,质量责任应由自己承担;鉴定意见是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一审法院的依法委托,组织在甘肃的建筑行业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权威人士,依照建筑设计规范及法规,通过实地检测、分析论证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赌偿22,613,l05元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四建对子鉴定结论中自身责任的认可与敦煌大酒店,又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两回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主张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没有依据。根据双方l993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以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所作的结算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签字认可的工程款额支付拖欠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以自已单方委托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主张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是虚假的,证据不足,重新委托结算的请求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省四建将敦煌大酒店工程交付后,敦煌大酒店应依法履行其申请验收义务,但由于其不交纳相关费用,致使工程未能验收,对此敦煌大酒店应负完全责任。由于敦煌大酒店采用框架结构,目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仅限于一楼,对此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均予以认可。敦煌大酒店请求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地质队赔偿因严重工程质量特别是一楼客房部非承重墙裂缝问题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责任。但鉴于省四建对于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且对于一审判决其承担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加固费用的30%未予上诉,可准予省四建对于敦煌大酒店一楼的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敦煌大酒店一审中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的反诉,因其与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其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的诉讼请求超出本案的反诉范围,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反诉一并审理不当,敦煌大酒店可依据委托设计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担其费用的30%;
2021年X月XX日上午,xx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商务局、区消防大队、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对xxx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单位领导要求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时刻关注顾客的安全问题,要加大安全投入,要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要落实企业安全区主体责任,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把隐患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
该商业处于整体未完工状态,负三层到4层商场已投入使用,5层以上的写字楼、公寓和酒店尚未完工,处于安装玻璃阶段,xxx具有整体工程量大、人流量大、安全隐患多、风险高、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根据区政府“三定方案”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xxx进行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求xxx彻底整改。检查内容主要有: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消防设备配备运营、吊篮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等方面,现场共发现12项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12项。具体问题如下:
(一)区商务局对佳和购物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无专家评审意见;
2、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
(二)区应急管理局对佳和购物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配电室未安装挡鼠板、无绝缘垫、无应急灯;
2、未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3、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完善;
4、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缺少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佳和购物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个别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四)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对佳和购物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塔楼外围防护区域只有顾客安全通道,未设置施工人员安全通道和商品货物进出通道;
2、酒店南侧平台处物料存放较乱,需规整按要求码放;
3、开工前需要全面排查电动吊篮的用电安全和吊篮安全性能。
该项目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待该项目将以上问题整改完毕后,我单位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该项目方可进行施工。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神秘顾客调查法源于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零售行为的“模拟购物”,即是一种全真模仿顾客到服务现场去体验真实服务,并对服务现场进行打分的调查方式,可以从整个购物或接受服务的过程、每一个细节接触点了解客人的感受或想法。神秘顾客调查法是由神秘顾客,一般情况下,通过雇佣独立的第三方担任,如经验丰富的顾客或研究员,借助现场参与观察的方法,到一线服务场所进行全真的体验活动的方法。在准备好要调查问题的问题之后,神秘顾客就可以对酒店服务现场进行细心地观察、申请服务活动,创设相关服务问题,以取得有关现场服务的基本信息,如服务员的应急能力、酒店的服务环境、一线员工的服务表现、服务人员仪容仪态、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等。
二、神秘顾客调查法在酒店管理应用中的现状和问题
作为各大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的工作方法之一,对酒店进行评定的机构在调查的时间里,重点调查酒店客房、餐饮、前厅等核心产品并打分,然后在调查结束后的大约7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写出调查报告,并向相应的酒店评定机构汇报此次调查的相关情况,酒店评定机构根据此次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的酒店写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处罚与奖励措施。各大酒店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必须认真地处理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最后的处理情况报告给星级酒店的评定机构。
(一)目前采用神秘顾客调查法检测的内容
在酒店中采用神秘顾客调查法对其现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将对酒店的服务现场、服务过程、外部环境、员工的业务和现场服务的指导五大部分进行检测,目的是提高一线员工的服务质量,为酒店的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更有效地参考依据。
(二)目前采用神秘顾客调查法一般操作流程
神秘顾客调查法,是一种完整的、固定的工作方法,神秘顾客假扮成消费者去感受酒店现场的服务,并以普通顾客的感知对所要检测的重点给出评价,对酒店的整体服务状况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或意见。针对神秘顾客的意见或建议,可以明确地掌握酒店对其指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可以了解顾客需要哪些服务;哪些举措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从而增加顾客对酒店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对以神秘顾客为代表的顾客的意见的分析,各大酒店应制定出相应的整顿措施,经过一段时间,再次由神秘顾客有针对性对酒店的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检测与打分,最终实现酒店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其操作步骤包括:客户体验——提出建议或建议——酒店管理者决策——制定方法——检测评分。
(三)目前采用神秘顾客调查法应坚持的原则
酒店的神秘顾客调查可以由酒店自己组织建建神秘顾客团队、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委托给专业服务公司,坚持一切从酒店的实际出发,使酒店的服务质量永远保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以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实施神秘顾客调查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正性原则
与传统的调查法相比,神秘顾客调查方法最大的特点是这种方法具有公平公正性,所以应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且该机构应具有约束性和保护性的功能,有利于树立执行机构的权威性。
2、筛选性原则
神秘顾客应满足以下条件:敏锐的观察能力、健康的心理状态、高水平的理解力、端正的态度和综合素质。神秘顾客不应该故意去检查酒店在服务、环境、人员等方面的不足,要如实记录服务现场的情况。神秘顾客要以纯粹普通客户的眼光来评价,始终保持一种普通顾客的心态,又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其调查的结果应不以调查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做到公正、客观。
3、激励性原则
一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因此,酒店的管理者应树立把酒店的员工当成企业的第二顾客,注重内部营销,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性,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神秘顾客要将全部的调查的结果及时地反馈到酒店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身上,并按酒店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奖惩,培养服务人员良好的服务意识。
4、服务性原则
酒店对一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的监督需要神秘顾客调查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酒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为酒店服务管理进行正确的方向指引,在酒店中形成以顾客为导向的文化氛围,从而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所以,酒店服务管理者通过对详实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提供专业性的报告结果和改正建议,目的是提高各大酒店整体服务水平。
(四)神秘顾客调查法在酒店管理应用中现存的问题
1、雇佣神秘顾客的成本较高
一些知名酒店集团旗下的酒店,集团总部组织神秘顾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集团内部评价的内容之一。虽然神秘顾客调查法在酒店行业中得到普遍应用,但是其使用频率并不高,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到两次,主要在于酒店为此投入的成本较高。
2、酒店定制双重标准
为了应对管理者的检查,某些酒店专门定制了针对普通顾客服务和神秘顾客的双重服务标准。一旦一线服务人员辨别出神秘顾客,被调查的酒店立刻会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开启针对神秘顾客的服务流程。例如在有些调查中,调查部门在调查之前,会先发通知告知检查的地点、时间、内容等等,当然,被检查的酒店早就做好了应对检查的准备。当检查完之后,酒店又开启对普通顾客的额服务流程,一切照旧,使检查流于形式。
3、检查结果主观化
一方面,感情的亲疏的文化心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神秘顾客对酒店调查结果的的公平正正的判断。梁先生说过:“儒家学说的特色不是从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出发,而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着眼,重在交换”。另一方面神秘顾客的价值观、个人偏好甚至情感体验也会对调查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4、调查结果运用简单化
目前,各大酒店对调查结果的利用并未形成成熟的机制,就整体看,对调查结果的运用呈现简单化,出现两个极端:一是直接利用结果进行奖惩;二是对结果熟视无睹、依然“我行我素”,违背了神秘顾客调查法的最终目的。
三、神秘顾客调查法在酒店管理应用中应采取的措施
(一)采用全面的调查方法
由于传统顾客调查法往往采用访谈的方式,包括非面对面的访谈(电话调查)或者面对面的访谈(家庭调查)。在传统顾客调查法中,由于被访谈者知道自己在接受访谈,所以可能会受社会赞许反应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但是传统顾客调查法也有其优点,它调查的范围是很广的而且成本也不高,所以被采用的频率较大;而神秘顾客调查法虽然能更有效的控制与监督服务现场的质量,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但是由于其成本太高,目前在酒店中被采用的频率并不高,所以我们有必要把传统顾客调查法与神秘顾客调查法相结合,采用全面的调查方法,真正地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
调查研究表明:80%左右的工作人员认为需要建立神秘顾客的服务标准,而酒店的管理者却认为把神秘顾客作为普通顾客来对待,更能体现该酒店的服务质量。原因在于酒店应对全体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仅仅对少数与酒店有密切关系的客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确保结果的公正客观
在筛选神秘顾客时,应该避免人情因素的干扰,建议建立不同城市不同酒店轮流调查制度,尽量减少神秘顾客的主观因素,目的是使神秘顾客不能被酒店一线员工及管理者轻易察觉,应该像摄影头一样客观而又如实地对酒店服务质量好水平进行记录。
(四)建立多层次的整改体制
对于被调查酒店出现的问题,酒店管理者应进行深刻地反思,从文化、组织、环境、制度等方面努力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多层次整改体制。如当酒店员工用为服务态度不好而遭顾客投诉,酒店管理者对酒店员工开罚单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员工的服务态度。而是要追寻酒店的一线员工“为什么态度会出现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可能是员工的积极性没有被有效的调动,也可能是员工对酒店的管理存在意见等等。换位思考,酒店管理者就会发现很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酒店的管理者可以成立专门服务质量整改小组,并由大堂经理、各部门经理和部分员工代表多方组成,通过访谈、问卷或讨论等形式对酒店服务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最终找到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而有针对性地下药。
(五)创造良好的沟通渠道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
第十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
第十六条 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七条 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分割登记;其他按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客房产权人在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产权式酒店的发展在中国,产权式酒店的出现是基于房地产市场的低迷。1995年,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过度的开发,形成大批的空置房产,大量资源被浪费,作为旅游胜地的海南为摆脱楼盘滞销困境,在国内最先引入产权式酒店模式。
不料这种旅游与房地产相结合的物业开发模式开始风靡全国。1998-20xx年,产权式酒店数量快速增长,并在20xx年增长数量达到最高峰,20xx年全国增长了近120家产权式酒店。截止到20xx年,产权式酒店数量规模为655家左右,遍布全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0xx-20xx年中国产权式酒店行业市场前瞻与领先企业分析报告》显示,从20xx年起,政府为稳定住房价格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使得京、沪、杭等一些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的城市房价涨幅出现回落。受此影响,房地产投资的利润大打折扣,原先的房地产投资者不得不转移投资,于是产权式酒店这类投资与住宿兼具的物业形式再次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目标。
一、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对全镇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七类:
1、村(社区)各类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养老机构、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房屋;
2、大型集会、集市、庙会、庆典、比赛、展销、娱乐、景点、景区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建筑房屋、场地搭建物;
3、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4、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居住房屋,经营性房屋及厂房;
5、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自建房,河道、高陡边坡回填等松软地基上的自建房;
7、各类园区及周边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查整治时间
2020年8月31日-12月31日。
三、排查整治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全面排查、合理处置的原则,通过4个月全覆盖的专项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集中解决“违建、危建”问题,消除房屋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坚决消除违法违规建设和安全隐患存量、遏制增量。
(三)健全相关长效机制,防止新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排查整治方式及要求
排查整治采取各村(社区)自查、各片排查和集中整治的方式,各村(社区)自查和各片排查同步进行,互促共进。
(一)各村(社区)自查。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大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确保本村(社区)范围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排查摸底表(附件1)及时上报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建设办)。
(二)各片、各单位、部门排查。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部署,各片、建设办、国土资源所、应急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小城镇办、派出所等部门成立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与各村(社区)对接,同步开展全面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责任清单,并及时将责任清单(附件2)反馈至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各村(社区)。
(三)集中整治。各村(社区)要根据责任清单立即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严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会同七个工作组和各村(社区)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各村(社区)整改完成后按要求将整改清单(附件3)报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销号处理。
整治要求:
1、对于排查出的手续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加固,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直至消除隐患为止。(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2、对于排查出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与建设、侵占消防安全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拆除;对既是违建又是危房的,要坚决拆除;对城乡容貌影响不大,质量较好,尚能发挥一定社会作用的个别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并确定处置办法。(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3、对于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4、对于屡次告知、催办,拒不配合工作、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和市场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集中攻坚。(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6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制定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9月7日-10月7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全镇统一部署,全面排查上报安全隐患。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要结合排查情况建立责任清单,逐一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8日-11月30日)各村(社区)要对照排查问题清单,明确专人,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做好集中整治,整改完成后,向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提出销号申请,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销号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核准。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情况复杂、时间较长的违法建设项目和老旧房屋,要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直到问题整改完成。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严防反弹和死灰复燃,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各村(社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章立制,形成长效防控体系,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整改汇总清单,于12月10日前上报镇党委、镇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将对全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支书、主任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办,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组成的人员及职责分别为:
工作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工作,对进展缓慢、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督办。对禁而不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
七、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