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4 11:22: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院政治督察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市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部署以“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为主题的队伍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十分及时,也很有必要。说起“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由来已久。作为一个社会人,周边诸如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等的存在,在所难免。良好的人际关系,既融洽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为人的自我良性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构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它也有负效应的一面,具体反映到我们司法审判实践中,它往往又是法官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致因,从而降低了人民法官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并引发不良的口碑;严重败坏了法院、法官的形象,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市法院一直将反腐倡廉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保持了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法官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刚才,*院长的报告中也提到了*其他法院法官违法犯罪的情况。因此,市法院适时召开今天这个会议,给各位干警敲敲警钟,将起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积极作用。
下面,我代表市纪委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以专项教育活动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我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活跃,经济环境复杂,社会利益多元,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有了更多相对适宜的土壤,不正之风和不廉行为也呈现出易发多发早发的特点。在这种大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的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掌握着裁判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正因为如此,法院系统历来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重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说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想方设法接近、拉拢、腐蚀法官,把“等价交换”等一些市场经济规则渗透到了司法领域,对司法廉洁形成了严峻考验。
近年来,尽管各级法院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很严峻,当前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以及违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资料表明,去年全省法院违纪违法案件总数在连续几年下降的情况下又出现回潮,案件数和违纪违法干警人数均呈较大幅度上升。而我们*的形势更不容乐观。*是个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复杂,老百姓打官司千方百计找关系,找不到关系心里不踏实。这种情况客观上助长了人情风、关系风和金钱风,使得我们的法院队伍面临着更多的诱惑和考验。这次温州法院系统几名法官违法违纪的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以此为鉴,切实引起重视。要深刻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搞好专项教育活动,以专项教育活动为抓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将专项教育活动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要通过这次队伍建设专项教育整顿,不断强化广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从思想上找根源,从作风上查不足,从制度上堵漏洞,切实加强法院内部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惩防体系,确保法院干部队伍廉洁。
二、抓住关键,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中心。审判权和执行权滥用
是法院队伍腐败现象中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社会最关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司法公正,这就抓住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与关键,找准了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亦难以避免。对此,我们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四方面的关系,狠下功夫抓好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设。
首先,是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教育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惩治,同时着重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腐败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继续保持法院零违法违纪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正确处理加强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的监督制约,是做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和保证。要强化监督这个保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紧紧围绕易于滋生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法院敏感部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坚决杜绝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等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努力形成人人受监督的工作格局。法院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干警都要满腔热情地自觉接受监督,包括自觉接受法院的内部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来自党委、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外部监督。没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难有预防警戒的作用;忽略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容易走过场。要将加强监督与接受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遏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是正确处理从严治院与从优待警的关系。在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积极实施从严治院的同时,要注重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努力探索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的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激励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按照《公务员法》和市有关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我们现在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近年来市法院党组积极主动地向市委、市人大和请示、汇报,努力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解决法院干警的福利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机制,尽可能为全体干警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解除干警的后顾之扰。对这方面的工作,法院今后仍须继续努力。
第四,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系统的反腐败不仅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而且是法院各级领导、政工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门的共同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政工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政工部门要通过人事任免、法官管理、宣传教育等手段弘扬正气,树好典型;要从法官选任、考察的源头开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坚决把好进人关,决不能把已有或可能有违纪违法情况的人招入法院,防止“带病上岗”;对于已经被任命为法
官的,要加强平常的考核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反对考察上的形式主义,防止“带病提拔”;要把对执行党纪政纪的检查监督与法官考评考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形成“两张皮”。审判业务部门和其他后勤保障部门的领导,与干警朝夕相处,最了解本部门的同志,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对有违纪违法苗头和倾向的同志及时进行提醒、警示、告诫,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大问题变成严重问题,个别人的问题变成群体性的问题。
三、把握机遇,不断开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们*正处在科学发展的攻坚时期、展翅腾飞的黄金时期,机遇千载难逢,挑战前所未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又要冷静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把情况了解得全面一些,把问题分析得透彻一些,把困难估计得充分一些,牢牢掌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平安*、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一是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抓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司法为民”是最高法院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所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工作根本职责之所在。人民法院工作只有坚持做到爱民、利民、便民、护民,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法院事业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法院干警要进一步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优质、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凛然正气;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拘留”等,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等制度,把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接近群众、了解情况、工作机制灵活的优势,搞好简易程序的适用,多做调解说服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纷,保障其安居乐业。
二是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察、严格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上建立起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使法院的每个领导干部都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责任。坚持奖罚分明,对工作扎实取得成效的,必须要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予以肯定;对那些不抓不管、敷衍塞责、疏于管理、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甚至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必须要分清责任,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一种强激励和硬约束的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俱进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紧紧抓住教育、管理、培养、监督等环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在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加强廉洁自律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加强对法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官及法院的领导干部,权力大,但责任也重,面临的考验和诱惑也多,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十分重要。法
官队伍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念。要在广大法官中开展经常性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和正反面典型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价值观,筑牢反腐倡廉防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把时间和精力化在办案办事上,管好自己的“八小时外”。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7-0005-05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立法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就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加快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框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基本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使用,一般用来泛指那些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但是它还没有被法律所吸纳,不具备法定的内涵。
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日本为代表,对金融消费者有明确的法律定义。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如此,日本的立法还对“金融商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证券”扩展为“金融商品”,体现了金融统合立法的理念。第二。以美国为代表。没有金融消费者的明确定义,采取“大证券法”的概念,不分消费和投资,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进行保护。但是金融危机后,这种制度暴露了严重的不足,引发了相关重要改革,改革后明确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但没有明确将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特别是那些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如累计期权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纳入金融消费的行列。如危机后美国政府颁布的“金融白皮书”中指出。“我们提议:建立一个主要的联邦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以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并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第三,判例法国家或地区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涉及到银行和客户之间有关金融产品的交易时,主要通过“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等对客户进行保护。因为判例法有很大的弹性,往往需要通过个案的审判进行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保护,情况复杂。我国缺乏对金融产品本身范围进行清晰界定的法律。《证券法》等基础性立法,主要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进行规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概念也很难套用到金融消费领域。因此,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相对广泛的探讨。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争议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第二,高风险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本文将为了满足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包括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所有主体,个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原因如下:
第一,对投资者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保护在国外已经有先例。“在国外,金融业者向投资者推销金融商品时,在用语上经常将投资者以消费者看待,试图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规范金融业者对投资者的告知义务。”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投资者保护扩展至对消费者的保护,并继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因此,仅以购买金融产品具有营利性而否定其消费性,进而否定对投资者实施消费者保护不尽合理。即使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盈利,但是。其购买所用财产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而且其盈利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家庭的生活消费,功能与储蓄基本相当,这与脱离消费的专业金融投资存在不同。第二,将个人和法人,以及对高风险产品投资的主体都纳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贯穿了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我国学者对将高风险投资主体列入金融消费者范围持否定态度的理由主要是:他们与对手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而不应倾斜保护。实际上,这一论点并不能完全成立。高风险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专业的投资主体,如投资银行、银行下设的专业投资机构等进行此类投资可以认为是与交易对手处于平等地位,但是其他的主体,包括个人或者法人,不一定具备专业知识。因此,将个人和法人都列入金融消费者概念中,但限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法院或专门的裁决机构进行认定,完全可以将专业的投资主体排除在外,而使真正的弱势主体得到有效保护。
二、保护客体: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消费者权利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金融机构应当使其营业场所始终符合有关的安全、消防要求,同时。对于其中容易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设施予以明确的警示,例如在比较光滑的营业大厅里明确告示“小心地滑”等。就后者而言,具体多指金融资产安全权,金融经营者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安全;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划扣外,还应为他们保守秘密。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见,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受到侵犯,如经营者少计利息、保险赔偿金或于结算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等是常见的侵权例子。由此,金融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下文论及的索赔权。
2、金融消费真情知悉权。在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经营者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享有真情知悉权,是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金融消费者应对其消费行为享有基于服务者提供信息而决策的权利,即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真
实、准确、全面信息的权利,本文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真情知悉权。
3、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金融经营者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有权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新的证券营业部并与之形成委托关系;有些证券营业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限制投资者进行自主决策,造成侵权。
4、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往往也经常受到侵犯。如金融经营者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从而被侵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合同中的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5、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这一权利又可称为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合理延伸,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
6、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利。在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他们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7、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这项权利可以分为两类: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教育权。前者如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后者如有权接受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知识的教育。
8、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金融消费者监督权。这项权利同样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享有对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批评。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便具备后者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综观上述各项权利:首先,它们均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消费者权利具有鲜明的人身特点,是与消费者的人身紧密联系的;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活动,是享有消费者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点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也不例外。其次,它们均具有法定性。消费者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权利的一种,同样也具有法定性。最后,它们均是特别赋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予以特别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基于前文所述的原因相对于金融经营者而言同样也处于弱者地位,其权利理应受到专门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在经营和服务中的某些行为给金融消费者权利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境内部分外资银行按照其本国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对消费者的小额外币存款不仅不支付利息,反而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毫无疑问,这一行为显然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存款有息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从另一方面看,经营者无非是将其传统以来的经营行为在我国境内加以延伸,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甚至是一种银行经营的国际惯例。在此,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和理念与我国的法律发生了冲突。在人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逐渐被取消的前提下,冲突中究竟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还是我国的立法滞后还有一定的争论空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中资银行显然是不能盲目跟从外资银行的上述作法,否则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保护路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体制重构
(一)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一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来讲,《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尽管同样是消费,但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适用性并不强。二是对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监管目标,并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也没有一个条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三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仅指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且同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商业银行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2、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目前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现有的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给予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二)对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体制重构的建议。
1、加快专门立法。
在我国金融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为我国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实力和地位不对等的现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为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然而,这无
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和消费者自己的努力去改善,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对消费者提供倾斜保护。我国银监会在“三会”中第一个提出“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努力,将“消费者”的概念引人到我国的金融法律之中。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专门规定,二是在中央层次上予以专门立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实际上。美国和英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集中立法名称多为《金融服务法》,具体领域内也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立法,比如美国《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金融监管机构之外设立独立的机构,也可以吸收英国的做法设立对金融服务局负责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作为替代性争议处理制度。同时,还必须看到,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防范消费者金融风险的发生。这比简单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更加复杂。这不但需要识别金融产品设计、销售等环节金融风险的专门知识,而且还要分析整个经济周期对金融风险演变的影响。因此,设立机构时必须从人员组成、经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多方面保证其独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保证该机构真正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以专业的知识为他们解决纠纷,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指导和教育的权力。
2、加强金融监管。
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外“消费者增权理论”的影响,金融消费者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消费者维权意识会越来越强烈,不断增多的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客观上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中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利。而只有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最终提升金融效率,维护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国的金融竞争力。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服务者的基本的也是重要的义务,一直是各国重点监管的内容。机构性监管模式下,各金融服务者自行披露相关信息,各监管部门针对本部门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壁垒。尤其在混业经营的实践中,各金融服务者交叉经营金融产品,本应在同类产品同等义务的规制下负有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机构性监管模式下各金融机构各自出台信息披露规则,使得同一类金融商品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无法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功能性监管模式下,要求各类金融服务者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信息提示;另一方面,在各种金融商品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抽象出其共性的部分,对各种金融服务的共同之处作出统一的规范要求,亦可避免出现法律与规则之间的冲突、隔离与重复,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这一立法宗旨。当然,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时要做到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确认的,依然为机构性监管模式,虽然2006年《证券法》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制度接口,但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全转变为功能性监管显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加之中国金融市场独有的特性,直接引入国外的制度实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演变,可以看到,即使是选择机构性监管的国家,在监管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功能性监管的内容,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场是不受法律影响而变化的市场。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考虑国情与金融消费者需求,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之下,逐步在现有机制之下引入功能性监管的内容,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为目的设计监管制度。
一、关于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围绕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机制创新。
一是创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形成机制。按照围绕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拓宽立法项目来源,积极倡导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召开立法建议座谈会和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将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及时纳入立法项目库;将因形势发展变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是创新立法起草机制。在完善政府部门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地方人大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渐形成人大和政府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起草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会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
三是创新立法审议机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的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细化法规案在审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加强交流,相互支持,及时认真做好交接;对于经审查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案,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予以退回,待时机成熟时再重新提请;建立单项表决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先行就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然后再就整个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使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行使职权,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见解。
四是创新群众参与立法机制。实行立法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环保、农业、宗教、教科文卫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立法顾问专家库。实行法规论证制度。涉及地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登报征求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法规,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建立地方立法网,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创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废机制。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对已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可行性、实施效果以及社会认可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提供依据。要实行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或有关条文,以保持法规的权威性和时代活力。
二、关于增强监督实效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用好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增强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监督工作的实效直接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找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与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紧紧相扣,与政府工作的重点推进紧密相联,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息息相关。要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放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问卷调查、组织公民座谈等方式征集监督选题,将年度监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过网络和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前期调研求深、会议审议求真、跟踪督查求实的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审议中讲实话,指出问题有见地,提出建议有份量、切实可行;坚持及时交办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跟踪督查,务求实效。
四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破解难题、改进工作。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和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活动,完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要创新监督形式,通过举办法规咨询宣传活动、设立举报投拆热线、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访、与部分利益相关人座谈等措施,加强跟踪监督。要把监督工作和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结合起来,推动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注意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结合,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和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职责,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保及社会生活等诸多内容,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采取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研讨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增强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时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和信息,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为代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在媒体上开设人大代表专栏和人大代表电视专题节目等,加强对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组织代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拓宽代表履职平台。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加强指导,明确要求。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注意听取代表意见。要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组织开展代表约见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代表活动日和代表热线、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增强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是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形成领导带头、单位主办、政府督察、人大督办的办理机制,保证办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每年都要召开高规格的代表建议交办会。要选择办理数量较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的承办单位在常委会上汇报建议案办理情况。实行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制度,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从代表建议中有侧重地确定一件重点督办件,督促解决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要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办理工作、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等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办,确保办理质量。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7人,提起公诉1050人,分别比2007年上升23%和14%。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批捕、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处犯罪团伙38个,上呈市检察院审查严重刑事犯罪分子52人。如:批捕了在市区公共场所疯狂抢劫10余次的宋建锋等八人犯罪团伙,在XX市郊区采取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康金泉等四人犯罪团伙,在石桥镇“非法控制客运线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赛超等人犯罪团伙。尤其是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分子314人,提起公诉425人,“百名干警批捕数”和“百名干警数”两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立足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份举报、每一件申诉、每一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尤其是预防和处置涉检工作,去年在举办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等国家重要活动的严峻压力和形势下,我们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机制,期间息诉罢访涉检上访案件37起,确保了没有发生来自我院涉检上访的干扰。如办理的中政委交办的裴世聚涉法上访案,上访时间长达11年,交由我院办理后,我们仅用43天时间就彻底息诉,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此案被评为2008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二、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努力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人,所办案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人,、犯罪案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扎实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及预防调查,牢固构筑预防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在去年办理的案件中,大案15人,占立案总数的71%;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38%。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9人,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着力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去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8件,较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如办理了XX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XXX等人涉嫌贪污涉农资金56万元案等。加快诉讼进程,注重反腐败成果转化。去年所立案件,全部都侦查终结并移送,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如:办理的XXX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押运员XXX贪污押运款60万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院办理的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数居全市之首。在去年8月份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我院作了查办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大案经验发言。办理的XXX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党支部书记XXX贪污88万元案先后被评为2008年度全省和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三、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强化侦查监督。共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2人;纠正漏捕28人,现已作出有罪判决20人;决定不1人,追诉漏犯7人。如我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漏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该犯罪嫌疑人XX,该案被提起公诉后XX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为重点,强化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人,侦查机关研究后全部立案,现已作出有罪判决5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的1人。
认真开展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刑事判决抗诉3案。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39件,经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提请市院抗诉2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以确保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各种活动的合法性为重点,不断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3份,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230份,较好的促进了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开展“公共形象建设”,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市检察院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公共形象建设”活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通过品牌成果运用竞赛,对我院所创新的三个品牌往更高层次进行了宣传推介,扩大了影响;通过推行说理制度、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活动向社会开放”;通过开展公共利益维护,加强了对权益易受侵害群体利益的保护,也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预防服务;通过建立干警岗位说明书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去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没有出现重大瑕疵,也没有因执法不规范而出现严重的涉法上访。我院创新的“未成年人全景式特殊司法保护办法”和“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听证制度”被中央媒体报道,“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以文件形式转发在全国进行推广。
五、始终围绕队伍建设的主题,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去年以来,我们深入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并按照省、市检察院的部署开展了“改进执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活动、“倾听群众意见,提高执法水平”大走访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振奋工作精神,提高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继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机关作风管理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约束全体干警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检风检纪督察,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对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进一步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去年以来干警队伍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事件。
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我们贴近检察实际,贴近检察生活,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活跃丰富了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工作学习氛围。采取组织春节联欢会、文体比赛、外出参观学习、革命传统教育等形式陶冶干警情操,提升思想境界。通过大力宣传检察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去年我院5名干警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两名干警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我院检察官XXX同志,继07年被区委、市委政法委号召学习的基础上,去年又被授予河南省第五届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还有一批干警受到了不同层次的表彰和奖励。通过上述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氛围进一步浓厚。在去年的全市检察系统业务评比中,我院也继续保持了优秀检察院的称号。
六、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不断提高全面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坚持党的领导。检察事业要发展,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始终坚持把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始终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的各项制度,对检察工作的总体安排、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都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从而赢得了党委的信任,区委不仅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经费、物质、组织保障,为检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自觉接受人大的全面监督。一年来,我们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全面监督之下,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都专题向人大作了书面报告,并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联络,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监督检察工作,去年4月,XX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首次确认了我院提请的7名人民监督员,12月XX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我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都体现了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爱护。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全面监督的同时,我们还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通过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业务、队伍、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促进了我们工作水平、管理水平、队伍形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检察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统一起来,使检察工作与大局工作同频共振
一是加大反腐败力度,力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铺路清障,保驾护航。我们配合政府的工作部署,制订了检察机关为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以及执法为民服务十二条。在查案中做到优先办理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优先办理影响大局稳定的案件。此外,还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由过去的侧重打击走向打击与预防并重,并建议区委成立了由区委牵头,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大预防网络,并积极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工作,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坚持严打斗争,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还积极参加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抽调干警参加驻村工作和混乱村的治安整治,在协助农村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切实做好涉法举报、控告申诉工作,认真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做好疏导教育和息访息诉工作,平息群众上访案、事件,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派驻乡镇检察室,积极配合乡镇办党委、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拓宽了检察工作的层面,延伸了服务触角。
八、其他工作情况
“要不要重操旧业?”一个念头,在他脑海翻滚。
刑满释放,他走出监狱,“我要好好过日子”。
可一入社会,他觉得自己成了多余的人——无亲可投、无处可住、无业可就。
“社会不要我了。”梁兴的心很凉。
电话响了。
“我是中途之家工作人员。”
“中途之家?”梁兴摸不着头脑。
“中途之家就是江津区司法局建立的专门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的场所。”
梁兴的心一下暖了。
暖心的不仅仅是梁兴。在江津,众多像梁兴这样的弱势困难群众,都感受到了来自区委、区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温暖。
“五心教育”
7月26日,夜已深。
倚在桌前,敖天才毫无睡意,他正在和区委“五心教育”活动办的同志一起研究制订落实开展“五心教育”活动的具体方案。
上午的场景还在他脑际翻腾——在会议室里,区委书记陶长海宣布:“五心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正式启动。
台下,掌声如雷。
会前,陶长海找到分管党务的区委副书记周德勋和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敖天才:“这次‘五心教育’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干部,由你们俩具体负责;德勋当组长,负责统筹,天才当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使活动达到提精神、强素质、正风气、塑形象的成效。”
“行。”周德勋、敖天才斩钉截铁地说。
一个月前,重庆市第四次党代会一闭幕,江津区就召开了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确定了“一五七六”新发展思路。
“蓝图能否变成现实,关键在于干部队伍。”陶长海说。
于是,周德勋、敖天才接到任务:进一步摸清队伍情况。
一份份调查问卷,随即下发到群众手中。
13%的群众认为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少;35%的群众认为办事程序复杂,存在拖拉疲沓现象;近10%的群众批评党员干部吃拿卡要……看着一个个数据,陶长海紧紧地皱起眉。
一周后,区委召开常委会,决定集中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以“忠心对党、真心为民、清心律己、公心用权、用心干事”为主要内容的“五心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开展‘五心教育’活动,是区委立足新形势、推动新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陶长海说,强调忠心对党,就是要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信仰滑坡、信念动摇、党性淡化等突出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坚定政治信仰不动摇,忠贞不渝听党话,一心一意跟党走;强调真心为民,就是要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对谁负责、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切实扭转群众观念淡化、党群干群关系弱化的趋势;强调清心律己,就是要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严甚至违法违纪等突出问题,打造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强调公心用权,就是要着力解决“慎权、慎独”的问题,切实做到公开办事、公平待事、公正处事;强调用心干事,就是要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对工作不上心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实干、苦干、敢于干、创新干。
“一定要把活动抓实。”启动大会召开之后,区领导纷纷到自己联系的部门和镇街召开动员会议,层层动员,作出部署——“五心教育”活动庚即展开。
7月下旬,为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周德勋和敖天才一起商量后决定:推出身边的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让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省。
十大先进典型宣讲活动首先铺展开来,由层层遴选的10名身边榜样组成宣讲事迹报告团,走进机关、走进镇街、走进企业、走进学校……
“以前那些先进,离我们很远,这次宣讲的先进,就是我们身边的人,让我们一下看到了差距。”几江街道党工委书记廖贵钦说。
接着,区内外的十大违纪案例编印成册,印发各个单位,要求干部们对照这些不注意干部形象、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典型案例一一开展自查,并提出整改提高方案。
“解剖身边的违纪案例,听得我们心惊胆战。”廖贵钦说。
“一正一反,让我们油然而生自省之心。”李市镇党委书记郑军燕说。
三管齐下抓作风
8月1日,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王孝平一看时间,16点过了。
“快下班了。”王孝平懈怠下来。一点鼠标,他登上“开心农场”。
此时,一个群众走进大厅。逛了一圈,出去了。
半小时后,王孝平接到“五心教育”活动办公室的通知:上班玩游戏,等待处理。
“那个群众竟是督查组队员装扮的。”王孝平惊呆了。
有的党员干部,以为“五心教育”就是走走过场,所以照样我行我素。
“为了抓实活动,我们成立了督查组,进行暗访查处。”敖天才说。
一查,数名干部被处理。
“再也不敢开小差了。”王孝平说。
站在大西门社区公示牌前,陈德琴满脸通红。
她的“先锋指数”,从0.95降到了0.83。
“拿不出15000元,我们就把修好的下水道给挖了。”施工方咄咄逼人。
“你挖呀!”业主们毫不退让。
小组长陈德琴出面调解,可施工方毫不让步。
“不管了!”陈德琴一生气,转身走了。
业主们对调解非常不满,月底打分时就把陈德琴的分数降了。
“为了抓实活动,我们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通过群众评、支部评、领导评三级评议,来考核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敖天才说。
“工作没干好,群众、党员、领导就会给你提出来。”陈德琴说。
随后,陈德琴被领导约谈。
约谈后的第二天,陈德琴协调区法院把法庭“搬到”社区——判决业主集体支付4000元给施工方。
业主们很满意,陈德琴的“先锋指数”又升到0.95。
“三级评议指出的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整改。整改不力者,将被处理。”敖天才说。
9月,12名干部被处理。
“谁也不敢懈怠了。”陈德琴感叹。
三管齐下,江津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焕然一新。
行政审批“瘦身” 干部工作提速
老史决定把公司挪个窝。“我想开始新征程。”他眼里闪着光。
可很快,他眼中的神采就黯淡了——半年过去了,手续却只办了一半。
“有些干部占着茅坑不拉屎。”老史鬼冒火。
老史并不知道,此时,区法制办主任刘乃睿接到一项任务:牵头梳理行政审批项目。
“将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等九部门召集在一起,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刘乃睿说。
不理不知道,一理吓一跳。“共有行政审批项目55项,所需要件363件,法定时限589天。”刘乃睿忍不住咋舌。
这其中,不少都是“叠加货”。
该减的减,该并的并——最终,8项审批项目和160个要件被“腰斩”。“压缩审批时限达342个工作日,将近一年。”刘乃睿说。
随后,精简方案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出台了《江津区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仅用了一周,剩余手续全部办结。”老史笑了。
党员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之后,“五心教育”开始升级。
“推行‘五心教育’的一大目的,就是要推动党员干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江津加快‘双百’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加才说。
在“五心教育”推动下,全区的工作机制创新妙招迭出。双福新区推出服务企业的项目秘书制,区市政园林局推出街道网格化管理的“六定”机制,区行政服务中心推出便民“预约服务”机制,四面山镇推出了创建5A景区的每旬例会、现场办公、任务分解、重点督察、评审评议六步工作法……
“我每个季度都来这里办事,但从没有像今天这样顺利和舒心。”私企会计李梅在区地税局大厅留言簿上留言。
9月18日,龙华镇龙门社区。
沈泽鑫起了个大早,扒了两口饭,就溜出了门。
“你都96岁了,去哪里嘛?”儿子追出门问。
“我想去会客站坐坐。”沈老回答。
沈老家住江边,一下雨,路便泥泞不堪。
“想呼吁修条人行便道,一直不晓得向谁反映。”沈老很郁闷。
前段时间,沈老出去溜达,突然瞅见了会客站。
“会客站是搞啥子的?”
“沈老,您儿孙没给你说啊?”工作人员说。
“他们怕我乱跑,很多事都不告诉我。”
“镇里创建了四级会客平台,在镇里设了会客办、村(居)设了会客站、村民小组设了会客室、农家大院设了会客点。”
“搞这些干什么?”
“沟通政策障碍,办理群众意见,化解矛盾纠纷……”
“我正好有个意见。”把意见说完,沈老转身就走了,“我根本不相信他们会办理”。
半月后,一条1.2米宽的水泥便道通到了沈老家门口。
“现在,遇到问题我就往会客站跑,他们办事,巴适!”沈老呵呵直乐。
工作效率在提高,“五心教育”活动还在深入。
“江津要跨越发展,必须密切联系和服务好群众。”陶长海说,这就必须引导党员干部创新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平台。
2006年,在外打工的邹勋,回到白沙镇宝珠村办了个养猪场。他养了300头生猪,一下赚了15万元。为扩大规模,邹勋发动乡亲,成立了养猪专业合作社。
“2011年,合作社养猪超过了6000头。”邹勋数着票子,笑眯了,却没想到,麻烦接踵而至。
“到处都是猪粪,臭气熏天。”
“粪水流满路,你管不管?”
…………
乡亲们频频投诉,让邹勋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污染问题不解决,养猪场只有关门。”
“怎么办啊?”邹勋急得直搓手。
区畜牧兽医局干部来了:“我给你支个招。修沼气池,发酵猪粪,沼气用来做饭,沼液用来种菜。”
10月8日,宝珠村。
村民刁永利正在家做饭。厨房里,蓝色火焰燃得正旺。
“这是猪粪沼气,做饭用起来安逸得很。”刁永利咧嘴笑着。
屋外就是蔬菜大棚,白的、绿的,一派饱满。
“这是沼液的功劳。”刁永利伸手一指。
“采用‘蔬—畜—沼’种养法,不但解决了猪粪污染问题,还节约了种菜成本。”邹勋说。
“在‘五心教育’活动中,区委十分注意引导党员干部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工作方法。”敖天才说。
一、优化流程、强化机制,认真开展市场管理及案件办理工作 2、加强与卷烟零售户的服务与沟通,实行双卡走访工作制
工作方法流程是零售户服务卡,存放于零售户门市,每日由市管员检查零售户时填写相关内容保存于零售户处,并与市管员填写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相对应。提供中队、大队的检查依据。中队、大队检查时,根据市管员提供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的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实地检查零售户户籍双卡档案,对照零售户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以此考核各市管员的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同时也是考核各中队对市场管理工作是否督促到位、考核到位的依据。
3、建立诚信等级管理档案,加强对零售户的管理
今年2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档案、违法经营户台帐,零售户编号录入电脑,实行痕迹管理。按季度对零售户进行专卖管理诚信等级考核升降管理,建立对零售户专卖管理工作台帐,作为对零售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痕迹资料管理。
4、强化专项治理力度,开展市场清整行动
在专项治理方面,组织公安、工商、烟草专卖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参与,开展了春节期间市场清整专项行动、“风暴”十号、十一号专项行动、卷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查处打击市外卷烟非法流入专项行动。在每次行动中,均按照市“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组的相关要求,拟定行动预案、成立行动领导组、召开战前动员大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动员、对行动作具体安排、对工作纪律作强调。并按照行动预案要求,建立完善了稽查、堵截、巡查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查处无证照经营卷烟和经营假、私、非卷烟行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网络和经营非法卷烟网络开展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区内涉烟物品储运、销售等相关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有效地切断了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烟草原辅材料的渠道。
4、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认真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案件审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呈报制度》等案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云高发20063号、云检〔2006〕81号、云劳教〔2006〕2号等文件精神,对涉烟案件按程序、重证据,加大了追刑力度,从快侦破,该立则立,该判必判,决不以行代刑和以罚代法,起到了“查处一起、打击一起、警示大面”效果。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了案件审查领导组,对所有行政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决不一言堂,确保了我局所办案件至今无复议和上诉情况发生。现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重特大案件有2起,已刑拘6人,批捕3人。
二、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加强专卖内管机构建设
注重探索实现内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日常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建立和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的内控机制、有效的同级监管机制、严格的上级督察机制是我局内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逐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力度,在原内部管理监督办公室设置的基础上,调整充实了办公室人员,并配备了办公室电脑、相机等办公设备。对工作制度、流程、监管考核等工作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工作机制上以局(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为管理、执行构,以两烟生产经营部门、烟叶工作站及相关部门为基础,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以部门为单位,设立内管员,同时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案件查处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案件移送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同级监管制度》、《内部监督管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实行三化一流程,即: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促进规范化。实施一套管理流程,即区内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执行内部监督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统一内部监管台帐,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配套相应流程说明,工作表格及台帐痕迹资料规范要求,使每个工作环节留下监管的痕迹和记录,通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促使工作达到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切实增强了各级内管人员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推行“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标准,组织全区中层干部、专卖人员,内管员进行了内部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要求的知识培训,明确了内部监督管理的重点,核心和监管的方法,解决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提高了实际操作水平,提升了内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还开展了烤烟合同签订、烤烟育苗管理等培训,并在全区各部门多次进行以会代训,牢固树立了全体干部、职工对烤烟生产管理及内管工作常抓不懈的思想。
三、继续抓好专卖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完善以信息化为主线的专卖管理业务的现代管理模式。全面实现了证件、案件、内管、市场、综合五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应用,为搭建起数字专卖基础框架,进入管理分析平台的利用,扎实有效地构建起数字专卖的管理平台,实现专卖现代化管理模式打牢了基础。
2、全面开通和使用12313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来人、来函、来电的接待、记录,为进一步发展案源,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烤烟收购执纪执法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行业优秀的职工队伍
1.强化改革意识,充实专卖力量。区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烟草形势的变化,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进一步充实和着力打造专卖职工队伍。除局长和分管专卖的副局长外,全局共设一个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含“两烟”办和内管办)、三个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共有专职专卖执法人员41名,配置了执法车及相应的办案设施:电脑、打印机、像机等办案、办证设施,为打造数字专卖奠定了基础,提供物质保障。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专卖队伍素质。区烟草专卖局(司)结合省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积极准备,拟定方案,认真组织召开了为期三天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会议,公司机关各科室的科长、各烟叶工作站的站长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以及专卖管理科、内管办、稽查中队的全体专卖人员参加了培训。此外,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除此之外,每月召开一次专卖工作会议,进行以会代训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学习各级各类文件精神,讲解专卖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通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培训学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进一步提高了专卖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专卖队伍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办案规范。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局(司)成立检查考核领导组的基础上,又成立专卖管理考核领导组,由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拟订实施奖惩责任制,对专卖管理工作单项检查考核,实行考核到中队,中队考核兑现到个人的二次、三次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使职责更加明确,责任分明到人。有集体、个人的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了分解到人、考核到人的制度,通过运行修改逐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开展工作,发挥能动取到了核心的作用。
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努力搞好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局关于在全行业开展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的要求,局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国家局召开的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成立创建领导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抽调相关人员9名组成创建办,由专卖管理科、综合办具体负责创建工作,同时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开展创建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工作情况,按照拟定的实施方案的任务和目标抓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自查、提高完善四个方面的创建工作。在创建工作中,一是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为目标,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二是本着以“四要”良好作风教育为重点,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三是在成立创建领导组的基础上,下设办公室,拟定下发了《××区开展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责任和任务。四是由创建办牵头组织各科室、站所认真梳理工作职责及流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已建立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规范。
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使整个创建活动中呈现出了从未有过的良好态势:一是机构更加健全、制度更加完善、操作更加规范、流程更加优化、层级管理更加明显、用工分配制度更加科学。二是职工队伍建设更具活力,工作作风、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能自觉践行企业管理理念,干部职工在创新开拓方面有了更大的突破,执行力到位,干部职工形成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尤其是我局提出的“快乐工作、阳光体制”等工作理念,有效改善了工作环境,提升了企业综合竞争力,人际关系更加和谐,使干部、职工能在较为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中发挥所长,创造较好的工作效益。三是制度分明、严格执行、流程规范,管理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给我局带了显而易见的成效。尤其是实行了内部目标管理考核三级责任制,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考核二级责任制,市场管理三级核查制、案件办理预案制、内部管理台帐统一等方面的制度,辅助于相关职责、制度、考核体系与全年经济硬指标挂钩,与经济收入、分配相结合,使之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的模式。四是优化社会资源,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与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尤其是两烟打假打私工作中建立了长效机制,逐级签定了责任状,实行辖区包于负责制,经济奖惩与行政问责有机结合,建立由一个部门管理变为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的联合管理机制,增强了全社会参与烟草专卖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充分整合发挥了区、乡、职能部门的职能资源。
七、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方向
(一)存在问题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结构、经济成分、利益分配以及群众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给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1、××区是××通往四川、贵州、重庆等地的重要通道,是滇川黔现代物流集散地,过境卷烟落地销售现象突出,回流烟多,假非烟运输、囤积、销售屡禁不止,深层执法打击难度大,打假打私工作面临新形势。
2、人流、物流、资金流正在加剧,受各种利益导向的驱动,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制假、售假、贩假活动不断向我区渗透、蔓延,违法犯罪活动频繁,作案形式多样,手段更加隐蔽,增加了查处破案的难度。特别是制假、贩假出现新特点,由手工制作改为机器制作,造假水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给专卖稽查工作带来新难度。
3、由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低档卷烟、假烟在广大农村和偏远乡镇占有较大市场,月兔、山河秀、金丝猴等品牌的假烟在我区落地销售突出。
4、各种售假、贩假利润大,处罚轻,往往因查获案值小,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甚至流窜作案、异地作案、多区域作案,是导致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5、部分乡镇地下烟叶土复烤、制丝、加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可能死灰复燃,查处打击制假原辅材料的力度有待加强。
(二)今后工作的方向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192-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养殖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以安全、环保为新起点,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养殖健康发展的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的需求,从以前的短、缺、少到目前的安全、高质、营养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经过2004年的禽流感病、2005年的四川链球菌病、2007年的广州瘦肉精事件以及2011年的河南“健美猪”事件,畜禽产品安全和养殖污染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本文作者作为一个基层畜牧兽医者来说,以高度的使命感,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为了保障养殖产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生态平衡,维护广大养殖户合法权益,树立畜牧兽医行业良好形象,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实行依法行政,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势在必行。
1 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基层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把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克服了一些不利因素,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经营,保护了经营者和养殖户的利益,确保了畜牧产业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但由于畜牧兽医体制不顺,以及执法的范围广、项目多、任务重、责任大,与社会发展要求相差甚远。例如:浏阳市辖37个办事处和乡镇,共有养殖户22万户,其中规模养殖场5000多户,交易市场157个,有兽药、饲料经营户320多家,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点39个,肉类经营摊点600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饲料和兽药生产厂25家,禽类批发市场1家。
基层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的执法队伍参差不齐,职责不明,极不统一规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站),主要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执法;二是兽药饲料科,主要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方面的执法;三是畜牧科(站),主要是负责畜牧生产等方面的执法;四是执法队,负责畜牧兽医的执法,等等。
2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十多部,涉及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等。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手段薄弱、多头执法等问题,特别是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仍不强,部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主要如下:
2.1 执法体制不顺
2.1.1 尚未建立统一的接案办案机制 没有完整统一的接案办案机制,导致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配合协调,有时当接到群众举报,为了自身考虑,小的则相互推诿,大的抢着办案;甚至有的部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原因,对于执法工作不闻不问。
2.1.2 执法主要执着于个别典型违法案件 例如,执法案件主要集中在打击违法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逃检的违法行为;以及兽药抽检执法。对于其他行政执法权却空置一旁。这种做法,在以点带面,树立典型的方面,确实起到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作用,但相对整个畜牧兽医行业的执法来说,范围过窄,治理关口未前移,治标不治本,不能从基本上打击违法犯罪份子。
2.1.3 未设置法制科 行政执法与执法审批混为一体,对内部执法起不到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作用。
2.1.4 对外协调口径不统一,未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当执法中遇到难题,执法部门却以各自名义进行协调,讲究的是即时效应,单个利益,未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
2.1.5 乡镇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执法资源浪费 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目前在执法方面仍停留在动物产地检疫上,对于逃检、经营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仅能起到举报、协助的作用,若要办案必须靠县(市)局相关部门派执法人员前往,才可立案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当县(市)局相关部门不能派员前往时,只能起到劝阻作用,大大地降低了基层站的执法积极性,造成上下联动不一致,严重地影响了良好执法氛围的形成。
2.2 执法环境不良
2.2.1 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大部分畜牧业投入品经营户和养殖户的法制观念仍十分淡薄,学法而不依法,知法而不守法,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例如,有的养殖户在处理病死动物时,不但不对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反而违背良心,将其低价出售给不法商贩。更有甚者,当查处到不法商贩时,违法经营户煽动群众阻止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为执法设置障碍。
2.2.2 宣传力度不够 近年来,虽然加大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但由于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管理相对人牵涉的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基本就不了解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了解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畜牧兽医资源的意义,对违法行为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防群管的良好氛围。
2.2.3 缺乏执法经费,难以保证执法需要 由于财政经费拔款少,无法购买新的执法设施,设备非常简陋;另在案件办理、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大,造成执法成本高,甚至是“亏本”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很被动。
2.2.4 部门执法配合尚欠紧密 由于职责不明确,执法职能交叉,多个部门同台执法,如一头生猪从生产、屠宰、经营、加工,直到产品上市,就有畜牧、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等五个部门参与管理;但都无一对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为了各自利益,难以配合和协调。
2.3 执法难度不小
2.3.1 交通发达,贩运户和屠商偷逃检疫现象严重
2.3.2 畜禽养殖多以散养为主,产地检疫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
2.3.4 乡镇和村级屠宰检疫管理不规范 由于乡镇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各屠点都是以自宰自销为主,另牵涉到屠宰点非常多,由于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人员有限,对其生猪屠宰检疫不可能到位,若执行了检疫,也只是盖个印,收点钱即可,这与屠宰检疫要求相差甚远;加上个别贩运户、屠宰商法制意识淡薄,对牲畜检疫认识严重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屠宰病死动物的现象和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事件时有发生。
2.3.5 无法监管到位 专职执法人员少,畜牧执法起步晚,时间短,执法经验缺乏,加上执法种类多、畜牧投入品的特殊性,牵涉对象为农村的广大养殖户和经营户,流动性大,执法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
2.3.6 调查取证、执行难 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调查取证的好、坏直接关系案件审理的对与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相对人多、守法意识淡薄,执法时少数被调查人常无理取闹,不积极配合调查,有时取得的证据可能是无效证据或错误证据。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2.4 执法水平不高
2.4.1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 现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中属于法律和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极少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只懂得防疫监督的相关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地行政执法培训。由于不熟执法业务,尽管想把工作做好,但心有余而力不足。
2.4.2 执法程序混乱 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简化或省略执法程序。
2.4.3 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注重证据 执法文书是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精炼。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条文错误,字迹潦草、语言表达不清,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效果,导致避诉和抗诉能力差。
2.4.4 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 明知有问题不主动查处,事不关已;或查处走过场,流于形式,致使违法行为反复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
2.4.5 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违法的问题 如执法监管人员有亲朋好友(甚至本人)经营畜禽动物及其产品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虽然此种情况是极个别现象,但对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和监管工作的影响很大。
2.4.6 执法标准不统一 各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不规范,自由裁量大,严重影响了公平执法。
2.5 工作难点凸出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原“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良性循环的工作链被打断,致使养殖业的发展缺少有效的保障,反映出了畜牧兽医水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热点,同时也预示着养殖安全风险在不断地增大,疫病防控能力有待增强。
2.5.1 检疫监管工作存在死角 乡镇和村级屠宰同步检疫无法到位,肉产品加工点(作坊)原料检疫把关难度大。
2.5.2 动物强制免疫执行力度薄弱 部分养殖户不按要求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挂耳标、不填写养殖生产档案,追溯制度流于形式。
2.5.3 养殖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观念淡薄 随意乱丢乱弃,造成疫病扩散、传播。
2.5.4 畜牧投入品监管力度小 个别养殖户(场)为追求利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过期兽药,出栏时不注意药物休药期。
2.5.5 规模养殖场的指导监管未经常化 养殖户生猪出栏时检疫申报意识不强,给基层检疫工作大大地增加难度。
2.5.6 新的疫病层出不穷,旧的疫病不能根治 据统计,230多种动物疫病60%以上是人畜共患病。
2.5.7 基本设施差 基层站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低,办公条件差,安全防护条件差,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等。
3 探索新时期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化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整合执法资源,组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及目标考核机制等措施,强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效促进养殖业法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工作,是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有力措施,有利于提高畜牧行业的地位和知名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每年都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并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抓不懈,使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更加深入社会,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1.1 宣传形式上有突破 利用电视台、报纸、标语、宣传车、讲座、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另建议根据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特点,拟制有气势、有内容、有特色的固定宣传口号,利用电视、报纸、出租车的荧屏等流动性大、宣传面广的宣传形式,进行连续几个月的播放,在人民大众头脑中形成一种固有模式,做到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字,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牧兽医行业有较深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3.1.2 宣传对象上有突破 从以往仅走进农村面向养殖者宣传,转变为走进社区(村)、走进单位、走进学校,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管理相对者和面向全社会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
3.1.3 宣传投入上有突破 要加大宣传费用的投入,将宣传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开支。
3.1.4 宣传内容上有突破 在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典型的案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能紧密地联系日常生活,形象地了解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3.1.5 宣传效果上有突破 在每次组织实施宣传活动时,特别注重效果,不能走形式、搞过场,宣传作用昙花一现,必须做到每次宣传都有突破和进展,切实增强群众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意识,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再铸一道防线。
3.2 理顺执法体系,实现职能分离
3.2.1 成立县(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多种职能的运作模式,将业务科室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畜禽养殖引种环节监管、兽药生产经营监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动物防疫监督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划归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行使,统一管理执法人员,统一调度执法装备,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3.2.2 理顺整理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作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下达监管任务,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归综合执法大队,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分离。
3.2.3 以政务中心服务窗口为依托,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 负责畜牧兽医审批事项的全部接收和办理,由职能科室负责审批事项的审核、审验,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有效分离。
3.2.4 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成立畜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检测中心负责行政执法过程中饲料、兽药、畜产品等的技术鉴定、检测,使出具的鉴定结果、检测报告能得到国家法律认可,解决执法中鉴定、检测难的问题,实现技术支撑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分离。
3.2.5 成立4-6个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队 在执法大队的统一安排布置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日常综合执法工作。执法中队为常设机构,每个中队配备5-8个执法人员,人员从各乡镇站精干人员中选调,人、财、物统一归执法大队管理与调配,经过严格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各中队按要求建立执法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快速反应执法机制,及时地掌握本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
3.3 建立法制审核,完善执法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严格把关,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公开,使各项执法监管落到实处,给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保障,有利于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3.1 成立法制科 实现了行政执法与执法审批的有效分离,承担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法制培训和法律咨询、关系协调等职责。
3.3.2 建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公安执勤室 与综合执法大队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综合执法保障工作,对拒绝、逃避、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或者对执法部门调查不配合、不理睬的,进行强制传唤,对强制传唤后仍不接受调查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与工商、公安、质监、商务和卫生等部门联合,经常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多项联合整治和执法活动,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人们关心的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和厂矿食堂、大型酒店、畜禽产品加工厂(点)等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多部门联合执法,新闻媒体全程报道,有效地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力地震摄不法分子,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3.4 狠抓执法质量 推行案件主办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办案质量,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创新执法案件承办模式,实施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负责的制度。
3.4.1 改变现在的“要”为“我要干”的工作观念以激发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热情,使大家抽时间、挤时间为自身加油充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办案办事能力。
3.4.2 改变工作方式 改变现由个别执法员承担办案责任,而其他执法人员“置身事外”、“和尚撞钟”式的被动工作方式,转变为大家都参与办案,并对案件的补查、复议答复、出庭应诉都由主办人负责制。
3.4.3 明晰执法权限和责任 按照办案程序规定,除必须的审核、审批程序外,案件主办人在单位法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办案,在办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等作出判断,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4.4 严格责任追究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全程办理负责,对办案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或重大失误的,或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办案程序错误等,案件被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等情况的,案件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并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4.5 与评先评优挂钩 对一年内出现2起不合格案卷的,不得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出现5起不合格案卷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从体制上解决办案推诿、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3.5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3.5.1 严格队伍管理 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资格准入关。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畜牧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畜牧行政执法队伍。二是严把学习培训关,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文明执法教育和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三是严把工作纪律关,制订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岗位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各项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四是严把绩效考核关,与执法人员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制订绩效考核办法,保证执法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3.5.2 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每年开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岗位练兵专题学习活动,封闭式地强化训练所有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市场检疫监督、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等操作要点、检疫对象等内容;掌握动物卫生监督、饲料、兽药、防疫监督、种畜禽管理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的畜牧兽医执法队伍。
3.6 加强执法装备,提升执法能力
面对畜牧兽医执法点多面广、执法装备缺乏等实际情况,加大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执法大队配备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施,购置动物检疫快速诊断箱、采样箱、红外测温仪、消毒机等仪器,监督执法车辆和摄像机、数码相机、对讲机、录音笔等执法设备。
3.7 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为了促进畜牧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对内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保障畜牧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
3.7.1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综合执法大队成立督查室,抽调1-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对执法人员的到岗到位、着装守纪、规范使用文书、文明执法等进行督察,整肃执法队伍,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
3.7.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严格按照部门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应急处置中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确保在出现重大疫情和复杂案件情况下,能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3.7.3 完善执法制度 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管理制度,如《行政执法人员守则》、《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立案审批制度》等等。
3.7.4 建立考核机制 把综合执法工作列入本单位和各部门、乡镇站目标责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考核表彰,进一步促进综合执法工作开展。
依法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规范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形成环保生态养殖链;加强投入品安全监管,把住畜禽饲养原料关;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种畜禽发生;强化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实现“以法促检,以检促防”的工作方式,促进强制免疫的落实,减少疫病风险;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了办案数量和质量。通过综合执法,让广大人们群众心目中形成 “畜牧兽医110,食品安全守护神”的新概念,吃上“放心肉”,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2008.
[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2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