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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1-29 21:31: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区矫正个人汇报材料

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工作 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们新疆还是新生事物,我就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突出重点,强基固本,夯实“四个基础”

1.构建网络,夯实队伍基础。建立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到“知、细、严、情”。“知”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是行动的基础。具体讲:一是要知业务,面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学习、讨论以及培训弄懂弄通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基本工作流程,知晓什么环节用什么工作方法该怎么做。二是要知矫正对象。要细致全面地了解校正对象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思想状况等综合情况。“细“是对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能力水平、工作方法等综合素质的具体检验:一是要细致了解每一个校正对象的脾气秉性、文化程度、家庭条件、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对个别矫正对象还要反复了解,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细致工作。对已判处刑法的矫正对象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只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就弃之不顾、不管不问了,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控制措施,开展经常化矫正。“严”是落实矫正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规章、细则的重要手段:一是公平,只要矫正对象没有遵守矫正规定,就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方式大胆进行矫正。二是勤,即校正工作人员要勤说、勤记、勤观察、勤分析、勤走访,因为每个人的情绪都是按生物节律呈周期性变化的,矫正对象的情绪也是如此,矫正个案更不能一成不变。三是恒,管理控制矫正对象不能仅凭“三分钟热情五分钟冷”的态度去对待,否则容易造成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影响矫正效果。

2.全面动员,夯实群众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社区广大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特别要调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的热情。要通过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的楼栋和居民家中,散发宣传材料和播放制作的光盘,宣传、解答社区矫正业务知识。要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和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群防群控网络。充分依靠市内各大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3.筹建基地,夯实工作基础。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经常性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平台,努力做到整合社区资源,运用各方合力,提高矫正效果。第一,坚持依靠公安力量,切实体现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利用社区图书室建立教育学习基地,为矫正对象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的同时保证了每月集中学习的质量和目的。第三,向社区单位及物业公司借力,成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岗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安置问题。第四,寻求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帮助。第五,与社区学校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文化素质、法律常识、业余兴趣等多方面的学习机会。

4.规范档案,夯实业务基础。按照矫正工作要求和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一档”。全面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同时规范谈话内容、思想汇报、走访情况、公益劳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监护人协议、志愿者协议等工作档案,建立起详实的工作资料库。要善于划分类别,根据其特点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在家庭方面,要做好关心和监督的工作,在社会方面,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爱好、性格特点等特征组织相应的社区志愿者进行帮助。

二、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立“四个机制”

1.争取支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注重建立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要经常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衔接、执法、宣判、监督等工作进行协商,达成工作上的共识。还要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解决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要基本形成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2.宽严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动态的管理措施,将不服管教,对社会可能存在危害的矫正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严格管理,分类教育,贴身帮教,实施监控,对再犯罪可能性小,再社会化程度高,回归社会趋向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少限制,多接触,多关怀的方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宽管和普管区分管理同时,还要做到“三个知道”,即:一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哪里。全面掌控矫正对象的动向。加强与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的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动向,确保矫正对象不失控。二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及时纠正矫正对象的行为,借助监护人的汇报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准确了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通过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及时提醒和帮助矫正对象,防止矫正对象再次误入迷途。三是知道矫正对象需要什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的要求,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为矫正对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让矫正对象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赢得社会的关爱、理解和尊重。

第2篇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4篇

第一个圆――

立案监督拨正“那根弦”

“派出所该立的不立,不该立的乱立,潘检察官,你让我们老百姓可怎么办啊?”坐在检察官潘国兴面前的是两个焦急的老百姓。一个因为误信了P2P的忽悠,把130万积蓄投资给陌生人的老人;另外一个,却是把员工工资随意托付给雇工的小老板。这两个人都有个特点,那就是人还在,可钱没了。案情并不复杂,一个是合同诈骗案,一个是普通的侵占案件。潘国兴初步判断,合同诈骗案应当尽快通知公安立案,另一个普通的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是不告不理。通过与这两位当事人的细致交谈,潘国兴发现,派出所对合同诈骗案并没有进行立案处理,而对于普通的侵占案件却立了案,并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关押。

“该立的不立,不该立的乱立,我得想办法拨乱反正。”潘国兴一边安抚着焦急的群众,一边和检察室的其他同志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

好在川沙检察室与浦东公安分局签订了《加强社区检察室对分区指挥部、派出所监督工作协助配合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评审会和个案咨询等多样化的办案形式,加大对公安部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于特殊案件和类案,社区检察室会制发检察建议、办案执法提示和纠正意见等,督促公安部门规范使用公权力。2016年,检察室还在上海国际度假区特地设立了一个社区检察官办公室,为迪士尼园区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这不,经过潘国兴他们的努力,没过多久,诈骗犯就通缉到案,并追回了部分欠款,那个被关押的雇工也及时地予以释放。被监督的派出所也对此事及时作出了回复,推动了公安机关规范化办案建设。以此为契机,川沙检察室特别开展了办案场所规范化专项检察工作。通过实地检查、翻阅台账、调阅视频和走访相关人员等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公安机关的硬件设置、台账登记、审讯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6次、制发办案执法提示2份,制况通报2份。

第二个圆――

社区矫正点亮“赎罪心”

身患晚期肝癌的阿俊,拿着一份角膜捐献自愿书找到了检察官叶梅。“叶老师,我愿意把我的角膜捐献给社会,也算是我对社会最后的回报吧。”阿俊是一个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一次街道开设的检察官课堂中,他认识了社区里的检察官叶梅。

“让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变成一个对社会无害的人,最后转变成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这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这是叶梅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她曾是庄严法庭上的公诉人,也曾是看守所审讯室里的承办人,如今她奔波于社区,成为一名有着“灵魂工程师”美誉的社区检察官。她每天要面对多名社区矫正人员,要想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说来容易,可做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

就像刚才说的这个阿俊,70后的他为还高利贷干起了合同诈骗的勾当,案发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由于罹患肝癌晚期,他被获准暂予监外执行。可由于家境贫困,连治疗都成了难题,更别说让他顺利回归社会了。阿俊所在的街道和社区检察室有着长期合作项目,那就是检察官课堂。当叶梅获知阿俊的情况后,马上启动了对阿俊的帮教。一对一的谈心,多次的上门探访,融化了阿俊冰冷的心,也让他一步步地用自己的行动来靠近社会。当阿俊看到社区里的其他矫正人员纷纷与贫困对象结对帮困,并为社区敬老院捐款捐物,他也想能为社会献出最后一份力。于是,考虑再三,他鼓起勇气向叶梅提出了身故后角膜捐献的要求。“这是莫大的救赎啊!”我们的社区检察官用真心感化了矫正人员,矫正人员又用真意化作行动,让他的生命得以延续,让一个生活在黑暗中的人看到了光明,看到了希望。像这样的例子,在川沙检察室不胜枚举。通过个案工作的整合,川沙检察室更是建立了各项长效机制,与矫正机构共同制定工作意见,开展集中教育专项检查,并出台社区矫正监督年度报告,入选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特色项目。

第三个圆――

职务预防覆盖“全基层”

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的川沙检察室,有两大“宅基地”。一个是面积达300平方米、面向全体街镇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警示教育馆,一个是拥有800号粉丝的知名法制宣传品牌“老王说法”。2016年5月24日开馆的川沙新镇党风廉政警示教育馆,是当地的法制宣教基地。教育馆分为两个楼层,第一层是廉政课堂,第二层是警示教育馆。基层职务犯罪预防是社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拥有96.7平方公里、43个村、40个居委会的川沙新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川沙检察室通过与川沙新镇党委的联合,共同建立开展对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并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细化宣传教育方案。同时,与浦东新区纪委监察局联合制作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巡展的版面,在警示教育馆开展巡回展示,并由检察官现场授课,提高基层干部防腐拒变的自觉性。自开馆以来,川沙新镇的10家基层党委及下属单位的600名干部参观了警示教育馆。做得好当然有观众啦。这不,川沙的市场监督所、浦东新区农校、上海移动通信临港IDC项目部和龙头集团公司等企业,都慕名要来参观呢。

刚才说到川沙新镇可不是一个小地方。它下属有城厢、城南、六团、六灶、黄楼、华夏六大社区,以及曹路镇的大型市动迁基地,常住人口34.21万,其中户籍人口达15.07万人。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发挥群众的力量,可以让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事半功倍。你瞧,川沙检察室就在居民身边创立了“老王说法”的品牌。一方面,检察室送法下社区,提高社区居民懂法防骗的意识;另一方面,那就是进一步提高社区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为全面推开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埋下伏笔。特别是在动拆迁领域,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更为必要了。就是这么一群可爱的社区检察官们画出了三个圆,用温度去帮助社区里的百姓,用力度去监督社区里的职能部门,用高度去探索社区检察的新模式,但这最终回归到了一个中心,那便是――人。

第四个圆――

打开外籍服刑人员的“心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进出上海的境外人士越来越多,社区矫正人员中的“洋面孔”也在日益增加。在浦东新区社区矫正人员中,一些触犯中国法律的“老外”在社区服刑时,也成了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我国检察官的社区帮教。

“十分感谢检察官的公正监督和对我的帮教,今后我一定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近日,三名韩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听了翻译的矫正宣告说明后,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表示了感谢,也作出了保证。

就在之前,这三个韩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一头雾水。原来,这三名韩国人因为寻衅滋事被处缓刑,并在社区接受矫正帮教。按照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进行入矫宣告。但是,矫正部门并没有韩文的矫正宣告材料。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知晓后认为,充分了解我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模式,对社区服刑人员之后的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此详细“告知”的环节不可省略。在社区检察室的建议下,矫正部门请来了一名韩文翻译,通过翻译对三名服刑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告知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从法理及中韩两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共通性方面进行了耐心解释。最终,三人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模式表示认可和理解,并愿意服从规定。之后,检察官又依法对三人的入矫报到、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各项社区矫正环节进行了监督检察。对于来自境外的社区矫正人员,浦东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室的检察官叶梅认为,详细而准确的法律告知尤为重要,它能避免因为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确保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第5篇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执行的场所,其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的变更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故一直成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

二﹑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有违刑罚之目的。刑罚的目的有二,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体现。①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对刑罚执行地点、场所、方式的变更总是以罪犯主观上有醒悟,客观上有悔改为前提,而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是以罪犯客观上不能服刑为前提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比较全面,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其表述为“推迟自由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发现受有罪判决的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推迟。2、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几乎会对他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3、根据受有罪判决人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4、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1、2、3中的情形相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②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的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是推迟了服刑的时间而已,这既能避免执行腐败,也有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实际上就是对原裁判的变更,上述规定实质上表明执行机关可以随意“变更”人民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执行力, 

从法理上讲,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法院本身在一国权力架构中的特定地位,也来自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审判权的运用过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刑罚权,其对犯罪行为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做出庄严慎重的裁断。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规定:提前免于服刑的程序中,被判刑人因患精神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被判刑人因患其他重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或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报告中应包括说明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材料。③可见,俄罗斯对因病难以继续服刑的罪犯,在刑罚变更上比我国更加彻底,即可以免于服刑,但这是建立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之上,是在维护法院既判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监外执行监督滞后产生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只有在相关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到达检察机关之后方可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加之法律对于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三、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机关之间配合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在自己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个别情况下,甚至根本不知道本辖区内有这样的罪犯。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基层派出所;二是监狱等机关的相关决定只送至县级公安机关,而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三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主动向基层公安机关报到的,没有进行处罚。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执行机关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根本无法全面掌握,实践中监管不到位。 

(二)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收监工作迟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被及时收监的现象,甚至有时罪犯刑期已满仍处在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对这些罪犯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监管,并同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一起对罪犯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繁杂,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加之基层组织与相关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以致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监外执行过程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年年开展此类专项检察活动,年年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由于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在立法上取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代之以“刑罚中断执行制度”。对于罪犯的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中断,当产生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这样既可以杜绝罪犯试图通过暂予监外执行来逃避刑罚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司法腐败的根源。同时重新设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让刑罚变更权回归审判机关。笔者建议由监管部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连同相关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组织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程序,通过综合分析作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后,由监所检察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此外,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强制监督权,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亦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将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随着人们对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社区矫正可以让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引进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可将监外执行也纳入其中。建议由司法部门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罪犯居住地的社区司法部门,由该司法部门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强制性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定期报告、医疗报告、检察监督等制度,构建社区矫正体系。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监外执行送达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了行刑成本,更有助于罪犯自身的改造与回归社会。 

第6篇

大家好!

刚才聆听了张书记的讲话,我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体人员,深受鞭策,备受鼓舞。张书记为街道的经济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我们都感到很激动,同时,也深感肩上责任重大。今年来我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区委、区政府“三年”活动整体要求,以“选商聚智”、服务企业为重要抓手,牢牢把握当前发展机遇,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努力推动街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半年,街道税收、引进内资、合同利用外资、实到外资等主要指标完成良好,绝大部分经济指标均时间过半任务过半。指标的完成有我们经济部门的努力,但更离不开街道领导、街道各部门以及各社区每一位人员的努力付出。为了顺利实现全年工作目标,做好下半年工作,在此,我谨代表经济发展中心全体人员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明晰思路,认识再到位。坚持以抓好、抓实、抓紧为原则,不断深化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一方面主动走出去,到有意向的重点区域上门招商,沟通洽谈建立友谊,寻求合作。另一方面主动请进来,注重寻求招商信息,充分挖掘辖区企业、招商顾问单位的招商信息,对有投资意向的客商,积极主动联系,邀请他们前来实地考察洽谈,努力使投资意向变为合作项目,使客商源变为投资源。

二、抓住重心,措施再强化。把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作为核心工作来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针对街道经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分析,积极探索,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做好对辖区内的产业进行谋划布局,发掘区域优势产业、特色经济,为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三、加强执行,责任再落实。按照街道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行力度,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对照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明责任、抓进度,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四、提升服务,实效再提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为客商、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地服务,营造良好地投资软环境。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采取定人、定时、定目标,采取从政策宣传、项目洽谈、到办理手续的保姆式服务,以使引进企业“进来有信心、留下有发展”,提高工作实效。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坚信,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坚强领导,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做优秀,正卓越,一定能顺利完成全年各项经济指标,为街道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夯基础 保重点强特色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社区建设办

半年来,我们社区建设办紧紧围绕街道年初提出“提神醒脑谋发展,争先创优促移位”的总体目标,以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提高业务能力,着力增强服务本领,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半年度工作总体完成较好。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础更加扎实,劳动投诉纠纷全部及时调处解决,无群体上访事件;超额完成了600家单位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任务;就业管理、城乡居保、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扎实开展。二是重点更加突出,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良好,计划生育率99.58%,婚检率89.87%,孕检率94.25%。在维持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更注重服务,“优生两免、三优工程”得到较好落实;三是特色更加明显,在条线工作烦杂、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全体同志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四是服务有所创新,在调研的基础上,抓了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女性灵活就业、建设幸福家园”这两项创新性的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街道年度工作计划,团结拼搏,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努力在做实基础、做好重点、做强特色上下功夫。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服务来自责任,责任需要奉献。我们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履行好职能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把服务群众作为第一位的责任,用埋头苦干、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高效、追求卓越的实际行动,强业务,优服务,树形象,争创省级满意服务站所。

二是强化服务本领。服务需要本领,本领体现效能。社区建设办涉及条线多,工作政策性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此,我们将一手抓工作任务完成,一手抓个人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加强学习培训,规范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综合履职能力,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今天会议后,我们将按照张书记的讲话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全办同志有决心、有信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务实创新,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12年下半年城管执法工作思路

在认真回顾总结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市、区执法局制订的年度计划,围绕年初制订的建好三支队伍、创建三条样板路、开展两大整治的工作目标,中队2012年下半年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法,查处违章,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中队对涉及无照经营、擅自占道、道路挖掘、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案件数量和质量要有明显提升。

(二)、加大力度,实施整治,力保市容整洁有序

围绕区局制订的各项整治计划,结合辖区实际,中队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实施整治。针对违规占道、店外设摊、流动设摊等问题,配合各阶段中心任务,中队要相继开展夏季流动摊集中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周边市容整治、占道装修专项整治、夜排档专项整治、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节日烟花爆竹占道经营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市容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必须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必须保持对辖区市容的管控力度,有效地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

(三)、落实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结合特色街区创建,深化包街包片精细化管理。

为加大包街包片示范街创建力度,中队已对洪波路、洪兴路、城北路等相关路段进行了全面摸底,加强了管理力量,并明确将示范街的检查考核纳入内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范围,以增强队员和协管员的责任意识。

以洪兴路家居装饰装一条街、洪波路外贸服装一条街及城北路钢材市场一条街的创建为契机,中队制订了创建三条样板路的工作目标。针对存在问题,中队分别从规范店招店牌及广告设置、规范店外设摊、纠正占道堆放等方面入手,将对上述三条道路进行了全面整治,配合街道特色街区的创建。

(2)多管齐下,加强对设摊秩序的管理。

针对部分区域和路段乱设摊和店外设摊现象普遍、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中队拓宽思路,多措并举,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

一是继续完善联动机制,多方合力攻难点。充分调动街道城管自治协会会员单位的积极主动性,建立由社区、市场保安、市民志愿者和执法队员、协管员组成的巡查队伍,对难点热点区域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力量整合,加强社区和市场自主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执法力量的不足。

二是继续坚持堵疏结合,张弛有度管摊位。中队与设摊者签订责任书,制作统一标识,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其规范化经营,在9月15日前继续做好农民自产自销工作。与此同时加大对无证设摊的查处力度。

三是坚持罚教并举,严格依法查违章。在对热点难点问题实施集中整治时,中队注重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始终。宣传教育先行,首先张贴整治通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整治过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老年人流动菜摊和本地农民自产自销瓜果蔬菜摊位坚持劝导教育为主,采取人性化管理,对屡教不改的无证摊贩则坚决予以取缔。

四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长效管理。不断完善五定责任制和错时上班制。对一些设摊比较严重的社区和路段,中队一直坚持安排人员定点值勤,实行错时上班,将管理时段向早中晚延伸,重点时段实行严管,发现马路市场苗头及时打压,力争做到老问题不反弹,新热点不蔓延。同时坚持市容整治常态化、制度化。对违法违章现象保持高压态势,使辖区市容基本保持稳定有序状态。

(四)、强化服务,拓展范围,深化执法进社区工作

1、加强社区城管值勤室工作。下半年,中队将新增社区城管值勤室3个,要求执法队员定期走访有关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及时处理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一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城管与社区的联系。

2、继续积极参与世博安保大巡防工作。除完成世博巡防任务,队员对社区的夜间市容秩序也加强了巡查,管理时间进一步延伸。

3、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解决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要加强学习,拓宽思路,开展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1、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抓队伍观念的转变。组织全体党员和执法队员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并联系实际组织大家进行讨论。通过这一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起为民服务、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大城管理念,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到精细化管理观念的转变。

2、通过制度建设抓队伍作风的转变。组织全体队员协管员学习市局、区局及街道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加强中队内部的督查考核。继续执行上班签到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学习制度,分管领导和中队负责人定期组织队员开展集中学习,经常对人员的到岗情况和队容风纪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3、通过专题学习和教育抓队伍责任心的养成。根据街道组织召开的工作思路专题汇报会,已经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集体谈心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加强沟通和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加快进度,服务民生,继续推进老社区改造

2、完成辖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工作,继续推进爱国卫生运动

(七)、继续保持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多作正面的宣传报道。

(八)、积极参与街道中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口普查、旧城拆迁等工作。

2012年上半年Xx物业公司工作小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2年Xx物业公司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向在座各位作简要的工作汇报。

一、 上半年工作回顾

1、 积极有序推进老住宅区自治管理工作。

2、 积极开展老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工作。

为使自治工作有序合法的开展,根据街道安排,上半年在各个社区开展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换届工作,物业公司在组建程序及资料方面及时给予社区指导,特别是金湖花园,在筹建过程中,本人三次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讲解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除业主误解,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提高了小区收费标准,收缴率已达90%以上。目前此项工作已到材料上报阶段。

3、 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考核。

今年初,市建设系统向全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了创建行业先进的通知,Xx物业公司积极参与,并按照创建要求,落实责任,做好台帐。在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各项指标考核中考核分达95以上,顺利地被评为嘉兴市建筑行业先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市容环境的考核工作,道路保洁工作取得了第一季度考核第三名,第二季度考核第一名的好成绩。

4、 配合街道综治办,做好世博安保工作。

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街道综治办组织的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小区值班人员的作用,做好出入小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同时发动公司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值班巡逻。

5、 积极协助各自治社区开展工作

⑴ 上半年对辖区内的老住宅区进行绿化修剪工作,清运树枝约 95 车,投入经费约2万多元。

⑵ 开展应急维修工作,如清华社区的管网维修、清河小区的卫生设施添置等。

⑶ 积极协助北京路、清河等社区开展防洪抢险工作。

二、 下半年工作计划

1、 积极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的迎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辖区内的道路保洁工作,根据季节不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扫,同时加强日常督查,

2、 认真做好街道资产的移交工作

根据街道的要求和具体部署,在移交时做到台帐清,位置明,关系顺,这项工作力争于7月底前完成。

3、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工作

特别是针对道路保洁员工作环境艰苦,住宿条件差等特点,开展保洁员宿舍安全检查,同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轻保洁员的劳动强度,确保人身安全。

4、 做好迎接世博安保工作检查

8月份西马桥社区要迎接市区两级政府考核检查。

5、 坚决服从街道领导的安排,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街道开展的各项工作。

在街道2012年上半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司法所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刚才认真聆听了街道张书记的重要报告后,既感肩负的责任,更是催人奋进。

展望下半年,我们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今天的会议精神,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各项中心工作,为街道年初工作目标考核“争先移位”,为街道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辖区的“世博安保”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法律服务与保障工作。我们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本职办好实事,为领导分忧、不让领导分心,服务社会,让居民群众满意。

为此,我们将立足本职,以“社会管理创新、矛盾纠纷化解”为重点,在认真履行(司法所十项职能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打造学习型部门,提升Xx司法所形象。

街道司法所目前承担着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普法与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多项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具体工作。为了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我们要打造学习型司法所,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增强凝聚力;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提升工作能力;强化科学管理,向管理要成效。

二是打造“护城河”工程,凸现社会化管理职能。

今年6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了嘉兴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当前,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护城河”工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另一项是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前一类对象是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后一类对象是曾经犯过罪、刑满后回归社会的特殊人群。由此可见,一旦这二类人员再犯新罪,他们将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这是直接关系到我们街道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全力争取杜绝上述两类对象的重新犯罪,严防社区矫正对象流入上海。

三是打造“老娘舅”团队,树立Xx“老娘舅”品牌。

为社区选配“老娘舅”,是省、市、区政法综治委关于开展“世博安保”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有效推进“六个一”建设、“五百”工程的重要项目,是今年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上半年,在街道主要领导的重视关心下,经过各社区积极、认真的推荐及街道最后的审核,各社区的“老娘舅”全部到位。今年以来,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了我们Xx街道的“老娘舅”工作。下半年,我们要通过例会等活动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充分发挥“老娘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打造出我们Xx街道“老娘舅”品牌。

第7篇

一、指标完成情况: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和统计口径,全市2005年度(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自然增长人数为3957人,自增率为1.84‰,其中城区自然增长人数为1018人,自增率为3.48‰;全市2006年度(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自然增长人数为4281人,自增率为1.99‰,其中城区自然增长人数为1173人,自增率为3.91‰;全市2005年—2006年两年的自增率平均值为1.92‰,其中城区2005年—2006年两年的自增率平均值为3.67‰。

二、创建工作情况:

(一)围绕工作抓创建

一是着眼基层,规范管理。首先,针对基层工作缺乏有效指导和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认真调研、讨论和研究,制定下发了“晋城市《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和“晋城市《村(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对基层工作“做什么?怎样做?达到什么标准?”三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次,为切实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市人口计生委实行了领导、科长包县制度,要求包县领导和干部必须参加各县(市、区)每月工作例会,并抽取1—3个乡镇,检查例会召开情况。同时还要参加各县(市、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二是争先创优,激发热情。为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市开展了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第一是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等级服务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按照示范、先进和合格三个层次,有梯度、有步骤、有要求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2007年,全市要有50个乡级服务所达到合格所标准,其中20个乡所要达到先进所标准,12个乡所达到示范所标准。到2010年,80个乡级服务所达到合格所标准,其中40个乡所达到先进所标准,30个乡所达到示范所标准。第二是以市人口计生委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12125’创优活动的通知”,即在全市开展争创10个示范乡镇计生服务所、20个先进乡镇计生服务所、10名优秀乡镇计生助理员、20名优秀技术服务人员和50名优秀村级计生管理员的活动。通过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在全市掀起了新一轮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广大基层计生干部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争先进、当先进、比工作、钻业务的良好工作氛围正在形成,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呈现出生机勃勃、积极向上、热情高涨、干劲十足的工作局面。

三是强化督调,夯实基础。为全面准确把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发展态势,引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的计生工作进行了三次督调,第一次是于3月14日至19日对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进行了一次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督调活动,通过督调,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整体发展状况,及时发现了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这对于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全面把握发展态势,科学决策人口计生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依据。第二次是于6月26日—7月1日对各县(市、区)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节育措施和数据大集中三项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督调。主要采取当天督调、当晚汇报、次日反馈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把督调掌握的第一手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各县(市、区),对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推动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次是于9月4日—9月6日对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上被“黄牌警告”的陵川县两个乡镇和在我市三月份全面督调中被“通报批评”的五个乡(镇)进行复查督调,此次督调正在进行之中。总之,通过强化督调工作,切实起到了督导基层、服务基层、打牢基础、夯实根基、矫正工作、推动发展的作用。

四是攻坚克难,打赢硬仗。为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确定的“12345”工作思路,我们集中力量在全市打响了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两项重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两个硬仗”。到目前为止,我市“两个硬仗”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止8月底,全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864.51万元,与去年同期征收400万元相比,增加了1464.51万元,征收金额之巨是我市前所未有的;全市共落实长效节育措施17007例,其中上环11192例,结扎5815例,与去年同期相比,落实上环、结扎例数增加5294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成效明显。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么丰厚的果实,原因有三:一是党政重视。全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把打好打赢“两个硬仗”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尤其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紧紧把“两个硬仗”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落实,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过问进度,亲自掌握情况,投入了相当大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使“两个硬仗”工作切实成为党政行为,真正形成了落实“两个硬仗”的浓厚氛围,“两个硬仗”得到有力推进。二是措施得力。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我们不仅在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征收标准,落实限制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而且还十分注重社会抚养费的规范管理工作,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季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了社会抚养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并全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方面,除了加大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力度之外,还着力做好孕情监测工作,在全市启动了孕情监测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怀孕妇女孕情,把控制政策外生育的关口前移,做到堵疏结合,防控并举。三是督导有力。为了确保“两个硬仗”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多次组织督调队对各县(市、区)“两个硬仗”落实情况进行专门督调,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督促工作,进一步推动了“两个硬仗”的落实。

(二)着眼文明抓创建

一是坚持把创建文明城市与理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委机关专门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政治思想理论和人口计生工作等方面,着眼于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的提高,在委机关逐步形成了勤奋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把创建文明城市与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作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通过比作风,使委机关的各项工作让群众满意、让基层满意、让各级领导满意。作风建设的成效,一要体现在全面提升全委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上;二要体现在工作作风的转变上。为此,我们明确提出,要带头树立同志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细微处做起于平凡处着力,耐得住清苦,守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的良好风尚,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三是坚持做好社会捐助、定点扶贫等工作。在社会捐助定点扶贫等活动中,全委干部职工表现出很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热情。全委广大干部职工累计近100人次参加了捐助活动,捐款总计3500元,捐衣物500余件。有的同志一次捐衣服就达十多件。我委扶贫工作队近年来进驻阳城县凤城镇寺庄村,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与乡村干部群众团结奋斗,为农民脱贫致富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赢得当地群众称赞。

(三)致力和谐抓创建

一是加强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们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一是研究制订印发了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章制度汇编》,内容包括廉政制度、会议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五大类23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和激发人;二是实行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值月制度,使大家都参与到机关的管理和服务之中,强化了全体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在机关内部开展了争创“五好”科室活动,即认真学习、队伍素质好,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好,团结协调、工作业绩好,勤政廉洁、干部形象好,文明诚信、工作氛围好的“五好”活动,并对每项内容力求做到细化、量化,采取百分倒扣分的办法,年底测评考核,严格奖惩兑现。通过狠抓制度建设,营造了团结和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工作氛围,文明和谐的良好风尚在机关上下蔚然成风。

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具有良好政治品格和精神风貌的又一标尺。为使办公厅的干部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我们始终坚持“关口前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未雨绸绸”的廉政建设方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着力推进全委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委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持按工作程序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不越权和滥用权力,较好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8篇

[关键词]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应用心理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是为学生掌握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而设置,该课程的学习对学生毕业后从事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与治疗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团体心理咨询、健康心理学、特殊儿童矫正等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毕业实习也非常重要。

一、传统教学中的问题

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课程的传统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比较突出,学生反映虽然在学习时都掌握了相关理论,考试时分数也很高,但是在实际生活或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需要用到相关知识的时候却显得力不从心,实践操作能力欠缺。为了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掌握,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教学改革。

二、系统的教学改革思路

基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欠缺,本课程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训练和实践指导。尝试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1.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教学内容

在广泛学习国内外心理咨询方面权威教材的基础上,根据前几年教学的探索,倾听学生的反馈意见,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心理咨询师考试要求的相关内容,自编教学讲义,确定合理的教学内容。目前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所占的比例分别是70%和30%,以后还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高实践课时的比例[1]。

2.随时补充最新研究成果

关注心理咨询领域的发展动态,教学中随时补充最新的研究成果,以使教学内容能够与时俱进,保证教学内容全面而有重点,并联系前沿、联系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实际。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1.课堂教学改革

在课堂教学中提倡“师生互动”,注重学生的自我体验和实践,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领悟和技能的掌握。诸如采用案例教学法、问题教学法、课堂讨论、模拟训练、角色扮演、实战练习等等。

2.实践教学改革

寻求多样的途径和形式来实施。第一,依托本系心理学实验室,利用现有的设备进行实践,形成相应的基本实践能力。第二,依靠本系的大学生互助之家和与中小学、社区、企业、医院、监狱等实习单位建立的良好关系,向学生提供进行心理咨询工作的可能性,使他们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进而提高相应的心理咨询技能。第三,带领学生参加本课程教师主持的科研课题,并积极鼓励学生自己申报相关的大学生科研课题,培养学生把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三)考核方法的改革

本课程的考核采用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了技能考核所占的比例,目前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0%和40%。理论考核强调基础知识和理论,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和基本分析判断能力;根据需要,在考核的形式上采取闭卷或开卷,也可以是闭卷与开卷相结合。技能考核主要考查学生的实践操作性能力,让学生扮演咨询师,自行寻找合适的来访者,在专用的咨询室进行一段正规的心理咨询,对咨询过程进行录像,随后教师对录像进行分析、判定,根据咨询师表现的技能进行评分。

三、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呈现典型案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分析、研究,从而准确理解课程基本内容和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可以提高学生的想象力、思考力、判断力、创造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同时也为学生以后实际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打下了基础。案例教学法不是简单地呈现案例,其操作过程一般包括收集与精选案例、分析讨论案例、对案例总结和反思三个过程[2]。

1.收集与精选案例

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精心收集整理资料,选择和撰写富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在准备案例时,关键是要思考案例中蕴涵的问题,教师需要针对案例内容提出将要讨论的基本问题。对于案例中蕴涵的问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案例中应该尽量多地涉及心理咨询的理论知识,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来理解和领悟相关知识。二是案例中应该包含模糊的、复杂的、存在争议或有待发展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最终达到重新建构知识的目的。

2.组织案例讨论

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时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教师只是启发者,起带领、引导的作用,学生才是参与讨论的主体,学生的讨论状况决定了他们对问题的掌握程度和理解深度。二是要多肯定和鼓励学生的表现。学生的讨论往往会有很多不同的视角和答案,教师要表示尊重和肯定,及时给予鼓励,特别是对于一些个别的、奇异的见解,切忌忽视、不回应甚至嘲笑。

3.对案例的总结和反思

教师要指出学生讨论分析中的优点和不足,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澄清一些问题的结论,必要时进行知识点的补充与拓展。

(二)模拟练习法

模拟练习法来源于体验式教学法的理念。体验式教学法是创设、创造或引入与教学内容一致的某种氛围或具体场景,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并获得一些情感体验,进而帮助学生正确并快速地理解、掌握教学内容的一种方法。体验式教学法是心理咨询课程教学的有效方法,如日本学校咨询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时,就是集讲义、演习研究为一体,特别将体验学习作为掌握心理咨询的重点[3]。在教学改革中,进行模拟练习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法

根据班级人数的多少让学生自由组合成小组,比如五到八人一个小组,教师对每个小组提供一个个案的背景材料,让学生进行充分地分析与讨论,通过讨论,小组成员集体对个案进行心理诊断,商讨出解决问题的咨询方案。随后每个小组派代表展示出本小组的观点,老师进行点评。全部小组汇报完后,教师进行系统总结。

2.教师示范与学生观摩

基于学生自愿与共同保密的原则,教师征求学生做来访者,教师做为咨询师,进行个案的咨询示范,其余学生进行观摩并做必要的记录。咨询结束后,教师与学生一起分析探讨咨询的思路、过程、方法与技术及咨询效果,再让作为来访者的学生谈谈自己在整个咨询过程中的心理感受,特别是一些体验深刻的细节。通过讨论,让大家掌握一些心理咨询的技巧[4]。

3.学生进行角色扮演

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来访者和咨询师,其他学生充当观察者,进行一次真实的咨询过程,从而让学生亲自体验咨询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咨询结束后,咨访双方可以互相进行反馈,观察者与他们共同讨论咨询师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教师最后做出必要的总结和指导。每次演练时间限定在50分钟左右,力求做到与真实场景一致。

(三)实战练习

这是基于服务学习的理念而进行的一项教学改革。服务学习是“将社会服务和知识学习相结合,通过让学生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服务行动中来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的获得和能力的提高。”服务学习强调在实践服务中进行学习、体验,学生不仅直接从课堂中学习,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所参与的服务活动中学习[5]。本着服务学习的原则,教师在课下为学生创造进行心理咨询活动的各种机会。如联系中小学、心理咨询机构等实习单位,让学生进行实地学习与观摩;联系本系的大学生心灵互助之家,让学生担任兼职心理辅导员,为本校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联系社区、企业、监狱、养老院等实习单位,让学生为有需要的人员做心理辅导,进行实战练习。在进行实战练习时,教师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合适的平台

教师可以积极利用各方面资源,争取外界的大力支持,充分扩展实践实习基地,为专业教学搭建充足良好的实践平台。同时要考虑学生实际能力的局限性,及时与学生沟通,提供相应的辅导,保证学生通过努力和学习,能够完成相应的实践工作。

2.促进发挥学生的积极性

教师要想办法促进学生主动投入,比如使用一些奖励、竞争策略,使学生对实战练习感兴趣,从而在学习活动中高度自主、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地全身心投入。

3.促进反思

教师要给学生一定的充裕时间,引导他们进行高质量地、深刻地反思,联系课堂上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地去运用,进而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作者:孙远 单位:江汉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潘丹,高校心理咨询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14-15.

[2]沈健,案例教学法在心理咨询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12):161-162.

[3]吴桂翎,师专心理咨询课体验教学法之研究[J].池州师专学报,2001(1):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