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7 09:58:4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民文化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档案;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员宁敏,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馆员,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生(硕士、博士),为获得不同级别学位资格,在导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科研实践活动,经过大量的创造性思维劳动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是指在学位申请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情报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对这一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又确保其著作权不受到侵犯的问题。探索研究生学位论文归档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在学位论文档案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3)完整权。即任何人不得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歪曲、篡改、断章取义等实质性的变更。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确定著作权人,即谁依法享有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著作权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归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从论文的开题、构思、写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其论文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指导教师虽然也给予指导、修改,但没有参加直接创作,这种情况下学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如论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主持,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许多科研成果便成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从论文的选题到创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导教师完成,凝聚着导师大量心血,不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而且还完全利用学校的各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完成,利用了学校的资源(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只是实现对该项目研究过程和智力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科研项目成果的载体。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具备著作权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法定著作权人是该生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只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单位享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在攻读学位其间开展的研究往往与实际工作相联系,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利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当属于职务作品。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利用从法律角度审视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档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工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理解著作权合法使用的范围、界限、条件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酬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除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外,可不经作者授权,不付报酬地查阅、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这里就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第一,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教学、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种利用情况。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须有严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适当”,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三)无论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已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相当部分是未发表作品,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未发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虑,但是制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为非赢利目的使用者,应充分享受著作权这一立法实质,应将这一宝贵的资源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认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利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学位论文档案,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布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学位论文档案并赢利,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擅自对学位论文档案进行编辑、出版、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在赢利模式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支付其著作权人报酬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学位论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用户在利用学位论文档案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以合理使用为名,剽窃、抄袭他人学位论文档案;以合理使用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载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等;擅自将未公布的学位论文档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权限等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作品档案的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以赢利为目的侵权两种。侵权行为不严重的,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较严重的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成因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而当代大学生承载着复兴中华民族的艰巨责任。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为了解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发展的状况,我们做了此次调查。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师范大学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7份,其中有效问卷385份。
一、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
在国家意识方面,随着中国逐渐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上崭露头角,各国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大学生有了更多了解外国文化的机会。从之前疯狂热衷于某些西方节日到如今这些类似的情况逐步减少,可以体现出当代大学生的选择更加趋于理性化。在中西方传统节日根据喜爱程度的排序中,有约92%的同学将中国的传统节日排在第一位,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度较高。
在参与意识方面,大学生的参与意识体现在班级、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班委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等方面。积极参与活动,能向老师、同学展示自我并提高自身能力。本次调查表明,有81%的大学生愿意参加志愿者活动,体现出大学生参与公众活动的积极性较高,能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份子,能够积极的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监督意识方面,大学生的监督权包括很多方面,而平时在学校中关心班级财政状况就是其中最普遍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现今的大学生参与班级事务,监督班级工作的意识仍比较薄弱,他们对班级的财政情况关心较少。
在责任意识方面,责任意识能体现出大学生是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调查显示,在当教室或走廊等一些公共场所没有人却亮着灯时,有64%的同学选择会主动去关,29%的同学感觉若是方便的话就回去关,剩下的7%选择了不予理会。
在法律意识方面,也可以称为规范意识,这题是针对大学生盗用别人论文现象的提问,盗用论文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道德上的错误行为。有接近一半的大学生选择了对这样的行为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这样做。
二、影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因素分析
根据以上的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大学生公民意识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的环节,但总体水平还是比较高的,经过分析我得出影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几个因素。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封建文化在中国统治了数千年,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虽然儒家文化中有许多与现代人的价值观所不符合,但对待传统文化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且儒家所提倡的“礼”“人”“克己”等观念,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启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二)学校教育的影响
学校的教育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中占据着主要地位。虽然学校对学生的素质教育越来越重视,但却没有看到明显效果。近年来,许多高校都发生了一些重大事件,社会舆论压力也从另一方面“逼迫”着各大高校继续加强学生的公民意识。
有些学校素质培养的方式还是停留于简单的口头授课,公共课程枯燥乏味,不能吸引学生注意力,而有些学校的老师将时事讲解和多媒体教学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三)学生的主观意识
虽然一些现实原因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但大学生的一些主观原因在公民素质发展中处于主要地位。如果大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没有坚强的意志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忽略两课的学习,那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发展则存在巨大威胁。
大学生公民意识目前的状况并不能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需要加强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建设。在家庭方面,需要发挥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在学校方面,要突出传统文化的教育,改变两课教育的方式,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不仅需要校园文明氛围的支持,也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的支持。因此不管是政府部门、事企业单位还是社会中的个人,都要积极改善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结语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发展不仅关系到自身将来的发展,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整个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因此家庭、学校、社会要把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而大学生自身也要有这种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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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于小艳,鄢圣利,宁镭,现代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及分析[J],学理论,2010
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模式 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的 历史 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模式。本文深入分析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路径,以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 现代 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 政治 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wWw.133229.COM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 法律 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 企业 、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 政治 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 经济 、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 发展 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关键词:公民身份;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基恩·福克斯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98-04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以普世、平等的价值追求在促进公民身份潜能发挥的同时,由于其固有的理论局限,也日益陷入自身矛盾之中,成为女性主义、社群主义、生态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思潮抨击的目标。如何克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自身的局限,发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潜能,以真正实现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价值追求,成为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家共同的理想追求。英国Central Lancashire大学教育和政治社会学教授基恩·福克斯就是其中代表之一。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的理想首次体现在论文《公民身份发生了什么?》(1994)之中,之后其又陆续发表了一系列公民身份方面的论文和著作,如《重新定义公民身份》和《公民身份》等等,阐述了自己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著作被译为多国文字,受到各方广泛关注。本文以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一书为分析基础,结合相关著作,剖析基恩·福克斯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探寻当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流向,以期对我国转型时期公民身份建设有所裨益。
一、基恩·福克斯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的理论旨趣
关键词:19世纪中期 美国 女性作家 研究综述
一 引言
19世纪中期美国文坛出现了众多著名作家,他们的作品广为流传,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霍桑的《红字》、梅尔维尔的《白鲸》、梭罗的《瓦尔登湖》、惠特曼的《草叶集》,等等。同时,这一时期的女性作家也在文坛大放异彩,她们以女性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观察力,创作了众多以家庭生活和道德成长为主的作品,不仅在当时社会广受读者欢迎,并对此后的美国社会的道德公民的道德塑造产生不同寻常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大卫?雷诺兹把这一时期称为“美国女性的文艺复兴”。
纵览美国文学历史可以发现,19世纪中期美国社会推行“真正女性崇敬”思想,其中心主要是围绕美国的中产阶级白人女性制定的,内容主要为“忠诚、服从、纯洁、持家”四项女性美德。当时美国的学者芭拉?韦尔特认为,女性只有具备了这四项美德才能被称为“真正女性”。实际上,“真正女性崇敬”思想还是以男权社会为中心,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庸和从属,将新女性的社会活动和运动规模限制在家庭范畴之中。当时女性作家众多作品中塑造的女性形象也多以“真正女性”为塑造人物的标准,进而影响着当时美国读者的道德审视视角和品德塑造标准。与此同时,恰是这些符合男权社会标准的新女性形象又使得女性陷入新的道德和生活窘境。于是,19世纪中期的女性作家们在她们的作品中有感而发,真实再现了当时女性所处的种种窘境,并由此探讨了新女性在家庭、社会和道德中的出路,为其女性的成长提供了别样的思考。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女性作家及其作品有苏珊?沃纳的《广阔广阔的世界》、范妮?费恩《玛丽?李》、哈里叶特?斯托的《汤姆叔叔的小屋》、路易莎?奥尔科特的《小妇人》等。她们作品中的女性主人公都逐步有了自我意识的觉醒,从被动接受男权社会的标准到主动发掘个人的女性意识,从家庭的被动依附者逐步成为能立足于社会的自强自立者,她们笔下的女主人公都有着较强的独立意识,最终都从被动服从男权社会标准的“真正女性”过渡到主动设计自我人生的“新女性”。这些女性形象因其超越时代的自我意识和鲜明的性格而受到当时社会广泛的关注,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却因为不符合当时的学术评判标准而没能列入经典作品之列,在美国文学史中也不曾被提及。
20世纪上半叶,文学评论界对这些女性作品的评论还带有某种文化偏见。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和女性主义批评的不断发展,这些女性作家才又重新进入评论的视野,重新写入美国文学史中。21世纪以来,该研究领域更是呈现出一片繁荣兴盛的景象,体现了美国女性作家研究向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等方面多元化发展的批评转向和研究趋势。到现在,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研究已经成为美国文学研究领域的一门显学。
二 早期评论带有文化偏见
20世纪上半叶,弗雷德?路易斯?帕蒂的著作《女性化的50年代》首次将目光和评论的焦点放在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及其作品上。在《女性化的50年代》中,帕蒂不仅关注作者的性别,还认为应将作品视为作者自身经历的延续。他在著作中探讨了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的创作目的,并认为这些女性作家的作品没能反映现实问题。帕蒂认为,这些女性作品虽然表达了女性的抗争,却没有发掘重点,他认为女性不应该追求自身的权利。可以说,帕蒂的《女性化的50年代》代表了当时男性评论家对女性作家及其作品的不公正态度。
此后,赫伯特?布朗出版了《美国的感伤小说》,在这部专著中,布朗延续了帕蒂对女性作家的态度。在其专著中,布朗认为19世纪中期的美国女性作家的作品宣扬了传统的女性伦理观念,逃避了时代经历和对美国理想的探索。而另一位评论家莱斯利?费德勒在其专著《美国小说中的爱情与死亡》中,也将女性作家及其作品简单定义为“感伤小说”,对她们及其作品均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评论都带有男性评论家的文化偏见和视角。
而女性评论家海伦?帕帕西韦里的观点则与同一时期的男性评论家截然相反。帕帕西韦里于1956年出版了《所有幸福的结局》,在这部专著中,她向此前的男性评论家提出了反驳和诘问。帕帕西韦里认为,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的作品颠覆了当时社会的男权社会及其文化对女性的道德标准评判。虽然她想为这些女性作家及其作品辩论,却忽略了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的作品的丰富内涵,同时把两性完全对立起来的评价也过于激进,因此并没有引起当时社会及评论界的关注。
三 20世纪70年代开始蓬勃发展
20世纪70年代,女权运动不断高涨,由此促进了女性主义学术的研究兴起。随着女性主义批评的不断发展,曾经被学术界和评论界忽视的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及作品又重新进入了文学界的视野,得到了学界的重新评价。此后,有关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作品的学术专著及论文不断涌现。
其别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著名女性评论家尼娜?贝姆于1978年出版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女性小说》。贝姆的《女性小说》是首部对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的作品文本进行研究的著作。贝姆在这部著作中对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进行了整体回顾,并概括出这些女性作家的作品的共同母题――女主人公在失去依靠的环境中如何克服困难,不断提升自我,最终获取成功。
1984年,评论家玛丽?凯利出版了《私人女性,公共舞台》。在这部专著中,凯利主要以12位女性作家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她们在家庭领域内的家庭主妇身份以及在公共领域内的知名作家两种身份,并研究了这些女性作家因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而体验的独特经历,同时也探讨了女性进入文坛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和个人的条件。专著中援引了大量的文学史料,这也使得凯利的研究超越了作品文本范围,为我们深入了解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提供了更广泛的视角。 另外,评论家苏珊?哈里斯的《19世纪美国女性小说:解释策略》则选取了19世纪比较有代表性的女性作家及其作品进行了对文本的语言和结构方面的深入论述。哈里斯认为,19世纪美国女性作品具有双重文本,在这些作品的表面文本之下还隐藏着潜在文本,表面文本讲述的是女性如何恭顺,而潜在文本却表达了女性的颠覆。
此外,伊丽莎白?安蒙斯的《相互冲突的故事》、阿尔弗雷德?哈伯格的《美国文学中的性别、幻想和现实主义》、简?汤普金斯的《情感设计》、尼娜?贝姆的《小说、读者与评论者》等专著也都从不同方面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各种期刊与评论文集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评论性文章,这些文章对这一时期女性作家及作品进行了深入研究,极大拓展了这些女性作家的研究范围。
三 21世纪以后开始多元化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研究更是得到长足发展。2001年,《剑桥文学指南:19世纪美国女性写作》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评论文集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文学理论背景、性别研究等不同方面,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作品进行了深入论述,论述涉及种族、民族、阶级等问题,同时指出该研究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2009年,出版了两部重要的文学史――哈佛大学出版社的《新编美国文学史》和伊莱恩?肖瓦尔特的《她的同性陪审团》。这两部文学史对女性作家在美国文学史上的地位重新进行了评价。其中肖瓦尔特的《她的同性陪审团》对美国女性文学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整体回顾,专著涵盖了二百多位美国女性作家,梳理了美国女性文学的发展过程,肯定了这些女性作家巨大的文学影响力。
另外还有几部专著,如《不同寻常的女性》《超越新女性》《美国文学中的语言、性别和公民权,1789-1919》等,这些专著为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研究领域中所讨论的焦点问题给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法,体现了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研究向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等方面多元化发展的批评转向和研究趋势。
四 国内研究现状
与国外日益丰富的研究内容相比,国内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的研究比较少,且主要是对单独作家的研究,至今把该时期女性作家作为整体进行研究的成果只有金莉教授的专著《文学女性与女性文学》和其他几位学者的论文。其中,金莉的《文学女性与女性文学》是我国学界首部也是唯一一部介绍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的著作。在这部专著中,金莉教授把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的作品依据题材分成四类,并对每一类小说的社会背景、作家创作、读者反映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同时也对每一类小说的代表文本进行了深入的评述。
此外还有几篇论文也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进行了整体研究。金莉教授的《美国女权运动?女性文学?女权批评》对美国女权运动、女性文学的发展以及美国女权批评进行了整体回顾,进而探讨了三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三者对美国文化与社会产生的影响及其带来的变化。这篇论文使我们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家研究有了比较宏观的视野。在《玛利亚的传统价值和夏娃的独立意识:19世纪中叶美国妇女作家及其笔下的女性形象》中,金莉教授则从比较微观的角度对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品中的女性人物形象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总结出这些女性人物身上兼具传统价值观及女性独立意识的双重特性。
在《19世纪美国家庭小说与现代社会价值建构》中,卢敏对19世纪美国家庭小说的定义以及家庭小说兴起的社会背景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这一时期的家庭小说不仅反映了当时美国的意识形态,折射出转型时期文学和意识形态的相互所能产生的影响,而且小说中宣扬的女性美德对美国现代社会的价值建构起到了修正的作用。在《经典以外的世界――19世纪美国通俗小说的文化解读》中,金衡山则从大众流行文化的角度对19世纪美国女性作品进行了详细解读。刘笑元《19世纪美国家庭小说的女性观和慈善观》则以两部小说为例,从独特的文学视角出发,分析了家庭小说所表现出来的女性观和慈善观,以及美国女性是如何通过它们寻求政治表达的捷径。除了以上几位学者的论文之外,该研究领域其他研究成果则仅涉及单独一位作家,且主要集中于斯托、奥尔科特、肖邦等,没有作整体性研究。可以说,19世纪中期美国女性作家研究领域还有很多问题等待我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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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ale M.Bauer,Philip Gould,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n Women's Writ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不会有善治。而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重要变化之一是推动善治在中国的发展。善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我们甚至可以说,善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本文试图借助公民社会理论,探讨公民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对善治的影响。
一善治
所谓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指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2)透明性(3)责任性(4)法治(5)回应性(6)有效性(7)参与。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理想政治模式,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市场政府和分权政府是善治的主要条件,这些要件构成了善治的制度平台。善治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上,是对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善治不是政府利用权威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的过程,而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同。善治要求各种政治信息公开、透明,以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和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善治还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没有善治。总之,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社会权利的尊重,有利于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达到社会发展的目的;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善治的形成既可以避免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政府失效”现象,也可以避免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市场失灵”现象。
二善治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
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它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为目的,以实现物质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相对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其构成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
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表现在,保护公民权力。公民社会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它为个人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空间。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社会里的公民都享有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有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公民社会的预期目标是民主社会,通过各民间组织和志愿性社团,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争取公众知情权。参与其中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平等对话,通过参政议政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公民社会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起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防御和组织,其中组织又是根本的,而社会则是国家组织的对象。国家通过非强制的规范体系(道德)和强制的规范体系(法律)来组织生产和交往,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和秩序保证。国家的整合功能和批判功能应是统一的,整合的目的旨在使社会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批判的目的旨在更加完善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以便为生产和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空间。
基于以上认识,和谐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有能力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意味着国家的必要权威不能降低、国家应负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和合作是指关系的双方转变各自的偏好去接近对方的偏好,相互赋权(mutual empowerment)建立伙伴关系。通过相互赋权国家可以有效地集聚政策资源、开发社会资本,公民社会可以使各项权利得到发展并最终获得确认。相互赋权宣告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构:光有政府即便是服务型政府也是不够的,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参与不可或缺。相互赋权在国家一方意味着政府和政策的合法性并非一次获得就一劳永逸,需要公民持续的同意;相互赋权在公民社会一方意味着社会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不能简单兑换,需要国家持续的认证。相互赋权需要在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相互交往和理性论辩机制。善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它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克服了国家干预的失效和公民社会的不自足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获取自由与平等、公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立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前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公民社会生活,以民主,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在这里,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造福于人民。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最低限度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并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机制。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善治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就提倡再度复兴的、更为积极的、更多参与的公民性。公民性,一方面指在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性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公民性涉及的是公民个体影响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增进公民社会及公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扯,所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导模式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基础之上,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证公民能够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就是确保公民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这种观点与善治的理念是一致的。同时,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会更为积极的参与治理,公民会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更大的公共利益,进而会采取一种更加广阔且更具长期性的视野,去了解公共事务、有归属感、关心整体并与社会达成一种道德契约,这种公共精神是善治的“粘合剂”,它包含着爱也包含着责任。“公民性概念常常会包括:关心共同利益,社区整体的利益,一个人所拥有的尊重他人权利的意愿,对不同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信仰的容忍,承认社区的决策重于一个人的私人偏好,以及承认一个人有责任保护公众和为公众服务。”
公民社会的目标,是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意识,如维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管理过程、以及促进民主和防御外敌等,同时,政府也应该努力培养和开发人们的这种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能力依赖于信任。信任和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这两者是相互强化的—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民的信任度也会随之增强。反之,当公民的信任度增强时,公民也可以体验到他们认识共同利益和根据共同利益行事的能力在增强。政府对于帮助公民明确地表达公共利益具有一种极为重要的作用,反过来,公民利益也应该指导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政府必须努力保证公民在治理的每一个阶段获得发言权。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是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决策将会以某种方式制定出所有公民都会同意的政策。公共利益最好被视为公民社会对话和参与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既可以使人们了解政策定的情况,又可以培育公民意识。因为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公民不仅仅只是考虑到自己狭隘的利益,而是考虑到更广泛的共同利益,并且有助于人们认识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位于公民性核心的正是这种超越狭隘利益并且认识到共同利益的能力。政府及行政官员负有一种帮助教育公民的责任。政府要创造使公民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对话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及环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界定为信息、协商和积极参与三个层次。信息,包括政府传播信息的“积极”办法,又包括公民获取信息的“被动”渠道;协商,指政府指定问题并且对过程进行管理,而与此同时,公民则应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积极的参与,指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它承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订以及政策对话的形成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尽管最终决策或政策阐述的职责归于政府。
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能够激发公民自豪感和公民责任感。随着民主参与和与政府良好合作的深人,公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将会在许多层次上发展成为更为强烈的参与愿望。但是,无论是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还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都必须是开放的并且是可以接近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在设计项目和提供服务方面必须是具有回应性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满足公民的需要,否则公民也不愿意参与。这样做的最佳途径是在实现公共利益中为参与和合作创造机会。于是其目标就是要确保政府是开放的和可以接近的,确保政府具有回应性,以及确保政府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公民服务以及在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为公民权的行使创造机会。
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认识到,使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需要我们与政府的良好合作,需要我们的积极参与。我们的政府是属于我们的并且是我们的责任。尽管我们能够并且应该对政府具有较高期望,但是,政府要有效地运转,达至善治,则需要积极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四善治是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善治”理论不仅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范围的扩大、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它也表明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或者说治理理念上的变化。作为一种扩展性概念,“善治”理论还蕴涵着独特的民主理念、为当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更宽泛的空间和更理想的前景。如今,“善治”既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与社会制度成为社会理想,也被视为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而备受关注。
善治本身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善治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这种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这样,善治与民主便有机地结合起来。”善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在此意义上说,善治提供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的民主化价值要求,即打破封建宗法社会秩序,粉碎僵化的政治结构和独断的权力结构,从臣民的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政治文化,从民本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从主’德、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以法为本、德法兼治的政治文化。
论文摘要: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里,政治合法性不仅来源于公民与政府的“社会契约”,而且还依靠政府的政绩特别是在经济上的政绩和由此产生的公民对政治权威的态度。为了解决这种危机,欧盟应该有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提高公民文化意识,帮助公民理解政治活动的目的和政府的基本管理运作;第二,增加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对政治结果的个人影响力。
欧洲人在公投宪法时明显表现出对欧洲公民身份的缺损。“欧洲公民”这一意识概念早在上个世纪末就提出和实施,但从其成效来判断,它却以失败而告终。在2004年公投时,选民们以各国公民的身份而非欧洲公民的身份参与其中,这也是公投失败的原因之一。众所周之,公民权是集体认同的表现之一,同时又是集体认同的核心之一。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集体公民权的高效实施将会是欧盟认同突破“瓶颈”的重要的动力之一。
一
政治文化是政治研究的一个领域并且逐渐成为衡量政治凝聚力的一个标准,并由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布里奥·阿蒙德最早提出此概念。政治文化是一个政治系统,由系统内所在的人的政治认可度、感情和政治判断力组成。其中政治认可度又由人的行为偏好和政治心理等诸多因素组成。当政治文化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时,它将提高整个政治系统的凝聚力,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反之,它一旦被忽视,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就会出现。
政治合法性危机体现了政府和其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显示了公民对政府纲领政策的不满情绪,对政府办事低效率的抱怨,进而对政府政策初衷表示怀疑,导致其不愿履行他们的公民职责。
根据政治家潘的观点,在现代社会里,政治合法性不仅来源于公民与政府的“社会契约”,而且依靠政府的政绩,特别是在经济上的政绩和由此产生的公民对政治权威的态度。
为了解决这种危机,政府应该有相应的几步应对措施。第一,提高公民文化意识,帮助公民理解政治活动的目的和政府的基本管理运作;第二,增加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对政治结果的个人影响力。
二
对于欧盟来说,其政治合法性危机来源于几个方面:民主赤字,欧盟公民定义的模糊性和欧盟内部的就业政绩不良性。这几个方面都对欧盟一体化的进程起到了滞后作用。解决这些难题的一个核心关键就是提高欧盟的政治文化。而政治文化的提高和公民的个体意识形态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建立一种有利于欧洲共同认同的个人意识形态就在欧盟教育政策中体现出来了。欧盟教育政策的实施可以看作是欧盟在全球化影响下对我者/他者的二元的对立的重新建构。
欧盟民主赤字表现在欧盟各个政府机构运作缺乏透明性,其运作机制犹如迷宫般复杂,而且工作效率明显不如各个成员国政府机构。这些不利因素影响到了民众参与到民主政治的热情,也割断了政治上层同民众的联系。总之,民主赤字充分表明了欧盟政治文化的薄弱。
为了解决这种困境,欧盟进行了改革。首先,欧盟将其政策决定过程透明化,从而增加政府上层和民众的联系。改革包括增强欧盟议会的作用,增加能够拉近与民众距离的补充性原则,使得更多的民众能够理解和参与。归结为一点就是简化其复杂的机构运行措施。欧盟的某项政策出台需要经过三个层次的协商: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而前两者是管理机构上层进行讨论协商的地方,普通公民无法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进一步增强了欧洲议会的作用,因为这也是欧洲公民能够最近地接触到欧盟政治的地方。这一点在欧阿姆斯特丹协议里有所表现。
其次,提高欧盟合法性更需要提高政绩,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危机的时候,就业问题特别是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是极为敏感的。为了推动欧洲教育维度,青年教育培训项目鼓励青年工人在共同体范围内跨国流动。“伊拉斯谟”项目鼓励大学生进行跨国校际的交流。还有为没有学历的欧洲青年提供教育机会的“夸美纽斯”计划,这一系列的计划使得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参与,同时也关怀了弱势群体。这是欧盟民主和福利的全面体现。其中达·芬奇计划的出台便是欧盟力挽狂澜的大好时机。此项计划意在为欧洲各国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让欧洲公民以更有力的姿态进入到世界劳动市场里。用更为通俗的话说便是让欧洲人争夺其他地区公民的饭碗,以别人的饭碗来解决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同时又进一步增加了我者/他者的二元对立。在全球化形势下,全球经济的压力要求提高竞争力,降低劳动成本和开放市场。而欧盟所扮演的角色是“欧洲利益”的代言人,“欧洲改革”的倡导人和“欧洲经济区”的组织者,其作用是最大限度减少在经济全球化下各成员国之间的“恶性”竞争,①维护欧洲社会传统和价值观念。而在这种形式下,单一国家是很难“单枪匹马”解决问题的。欧盟如能成功地使得欧洲人把竞争的矛头对准了欧洲大陆以外,这样便会促进欧洲人忠诚度由民族国家到欧盟的转移,从而巩固它领导的合法性。
三
从欧盟成立以来,作为欧盟公民的公民权和作为成员国的公民的公民权的区别和联系一直是困扰着欧洲民众的政治难题,这也对欧盟的政治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教育的职能即是使欧洲公民在各种学习中意识到新的社会规范和规则,承认欧盟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即民族国家治理的转移,换句话讲就是民族主权的部分让渡。作为欧洲的公民和作为成员国的公民有何差异呢?是否会得益呢?这不仅成为了一个学术上有争议的话题,更是让欧洲人自己头痛的现实问题。欧洲公民身份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后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就其普及和应用程度来说,却没有多大的效力。这也直接影响②“培养欧洲公民意识形态”这一主线始终贯穿于欧盟在对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欧盟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起着意识建构的作用。欧盟此次的教育政策是对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一次总动员,同时是对社会个体意识形态的建构教育政策是政治上层建筑意识的直接的传达。教育的方向和宗旨都源于政治意识,包括欧洲公民社会权利的建构和欧洲公民身份的认同。在公民社会权利的建构中,教育政策起到了对欧洲社会分配制度的重建作用,更关照青年雇员、失业者和受到社会排斥的人群。同时,又起到了对“欧洲制度的重建”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伙伴和市民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建构主义者认为行为体的认同、偏好和行为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行为体通过学习、认知,逐渐内化有关一体化的规范与规则,从而导致自身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变化。③
理论上,欧洲公民资格包括超越国界的团结意识,归属于这个集体的意愿和实现此目的的行为。这些将引发欧洲朝着增强欧洲人们之间交流、凝聚力、互动和彼此理解的方向前进。人们通常认为,欧洲公民资格源自欧洲各国公民共享的历史和文化遗产,源自他们的历史亲和力和相似性。但是,人们也认为,这种公民资格意识还仅仅是在形成中,特别要通过提高教育合作和人口流动的自觉努力程度来推动这一过程的实现。教育应当唤醒欧洲各国人们的欧洲人意识,而欧洲资格已经被用来指称对欧盟存在意义的认识。这种认识或意识将成为人们对近在眼前的欧洲一体化产生认知上的认可和依赖。④而“优厄迪斯教育信息网”的开通为欧洲范围内的人才的流通和市场的需求建立了互动的联系,以及鼓励欧洲大学生跨校际的伊拉斯谟计划正是从这一维度来促进欧洲公民的意识。
这一系列的教育计划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欧洲公民身份的强化。在对公民意义的重新诠释中有三个核心即自由性、进入性、归宿性。在自由性方面,欧盟教育政策在促进人口流动的原则就是最好的表现。自由移动具有促进统一市场的运作和加强欧盟国际竞争力的能力。如在“夸美纽斯”计划中,目标为在计划实施期内,每20个欧洲儿童中就有1个参与此计划到他国学习。“伊拉斯谟”计划希望到2011年,让300万学生在欧洲大陆内自由流动。在这样大的人口流动中,欧洲各民族国家特有的归宿性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重新定义的欧洲集体归宿性,即“知识社会”的归属性,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民族国家内部的归属性。进入性是指一个公民在特点时期能够切实享受被赋予的权利的程度。这样“进入性”的着眼点就在于政治吸纳与排斥的机制上。这些机制又反过来支持着政治和社会经济平等理想的实现,也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教育体系来更直接参与到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中来。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即通过实践,欧洲公民特别是青年一代,建构了偏向统治阶级(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意识形态。于是这些主体就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按照他们的信仰来行动了。
总之,欧盟在建立其合法性的路程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建立合法性的道路还是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田德文.欧盟社会政策和欧洲一体化.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325.
②陈越编.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312.
③田德文.欧盟社会政策和欧洲一体化.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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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师作为国家公民,在公民权利义务和教师本身权力与义务之间存在递进关系,这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性,集中表现在为地方社会服务和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这一特性的确立、实现和维护,关系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的成败。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的这一规定指明了整个教师职业的内涵以及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教师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院校相比具有哪些特性,这些特性对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具有哪些影响?本文试图通过与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比较,通过对地方本科院校特点的分析,来探讨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表征问题。
一、教师权利特性的比较分析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获取工资福利及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的自由;(4)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5)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7)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9)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教师作为国家公民,自然赋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教师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表明其公民的权利要受到职业的影响,这就是说教师作为国家公民,在公民权利和教师本身权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也就是教师职业权利的特殊性。与国家公民权利相比较,教师职业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教师独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权利,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参加进修或培训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均为针对学校教育教学而言,为一般公民所不具有。一般公民虽然也具有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职责,也可以对学生的品行进行评价,但他们的作用只是一种辅助和参考的性质,不具有法定的决定性的作用。虽然教师教学的工作量和教学改革的项目可以量化,但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质量,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水准,还有参加进修或培训活动的成效,这些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以量化衡量的标准,也不能够一概而论。这些活动的质量、水准和成效,完全取决于教师的觉悟、主观努力和职业道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教书完全是一个良心活”,这是教师权利的显著特点。另外,教师带薪休假的权利,是教师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
第二,教师的某些权利比一般公民权利具有更高的要求。在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一般公民的九项权利之中,其中教师的第二项权利即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权利,与一般公民的第六项权利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一般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时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爱好兴趣和优越性进行,而教师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时,则更多地要受到学科专业的限制,要在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后才能进行,他没有一般公民自由选择的程度。再如公民的第四项权利,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表现在《宪法》中,即为第二章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于我国实行“科教兴国”的战略,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所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教师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比起一般公民来,更应该受到尊重、维护和保障。
第三,教师的某些公民权利要受到教师职业的限制。尽管说教师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公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但因为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所以其某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受到职业的限制。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教师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其言行要符合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教师就不能出现传教行为,必循遵守教育与宗教相脱离的原则。还有,公民有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权利,但教师对自己的仪容仪表和兴趣嗜好就要加以注意,以免对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所以,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如此,教师的权利往往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要求,而教师独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权利也表现得十分关键和重要。教师权利的这些特性,不仅表现了教师职业的奉献精神,也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重要性。
二、教师义务特性的比较分析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z)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牛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公民义务,是指国家和社会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积极参加民兵组织;(4)依照法律纳税。
将《宪法》规定的一般公民的义务与教师的义务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教师义务所表现出来的两种特性:
第一,教师义务是公民义务的模范遵守者、教育者和宣传者,是公民义务在教师职业中的升华和提高。我国公民必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教师不但要主动履行这些义务,而且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而且还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而一般公民在履行义务时,不一定要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也没有向其他人进行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教师独有而一般公民并不履行的义务。教师在履行公民普遍的义务时,如遵纪守法,保卫祖国,照法纳税时,还要履行自己独有的义务,这就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为了为人师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的权利和义务,其产生是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职业中的体现和升华。由于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这就决定了教师的义务和教师的权利都带有公益性、教育性、宣传性和为人师表性,这也是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及其作用期望甚高的原因。
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特性的解析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一般位于地区一级(个别位于省级或副省级)的中心城市,由地方政府出资办学,是由原来的专科层次升格成本科院校的,生源和就业渠道主要在地区境界,面向地方为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潘愚元先生指出:“新建本科院校不论从全国布局还是高校自身来说,其共同特点在于:第一,它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我们不排除个别的也去培养学术型人才,但基本上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第二,新建本科院校主要应该立足地方,为地方服务。这两条应该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共同特点。”川我们分析了整个教师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性之后,根据新建本科院校的内涵,再来论证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特性的表现。
按照上述的分析,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的权利,除享有公民的权利和教师的一般权利外,其权利特性与教师一般的权利特征相比,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教师独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权利方面,他们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应该更多地体现学校的定位和特色,体现应用型的内涵和实践能力;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时候,也应该注重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考察,注重学生学业与地方经济社会需要的结合;参加进修或培训时,应该有所侧重,以提高自身的应用能力和实际技能为主,兼顾学科专业知识的提高。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应该体现地方特色,为地方杜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这应该成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利体现的显著特点。
第二,在教师的某些权利具有更高的要求上,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师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其自由度比一般公民和其他院校来讲,应该要进行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地方历史文化的研究,彰显我国“科教兴国”的地方优势,休现地方应用型院校的作用,从而充实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内涵。
第三,在受到教师职业限制的某些公民权利上,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师应该以自己的言行展现面向地方、服务地方的取向。努力寻求教育教学活动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结合点,培养应用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是按照研究型的路子发展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育事业,这是对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权力的特殊“限制”。
在教师义务方面,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的义务,除了公民的一般义务和教师的应有义务外,其义务的特殊反映,与教师的一般义务特征相比,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应该主动地转变观念,努力成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地方性、应用型方面的模范遵守者、教育者和宣传者,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为学校的转型和改革发展率先垂范,激励他人破解难题,改革创新。
第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应该主动履行自己独有的义务,这就是贯彻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办学方针和办学定位,培育学校特色和亮点,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选择,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输送更好的建设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