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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28 22:23:2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1篇

针对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针对广大青少年儿童进行的犯罪活动,给无辜的儿童造成了肉体与心灵上的双重创伤,为了杜绝类似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保护祖国的花朵不在受到伤害,并进一步深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切实维护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园安全稳定,县公安局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多警种联手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并全力保证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奖惩到位,努力做到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进一步提高、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校园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让学生放心、家长放心、社会放心。

县公安局的刑侦大队将把查处侵害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列为重点,始终保持破案攻坚的高压态势;注意发现和掌握针对在校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种情报和线索,切实增强及时打击、精确打击的能力;对近年来发生的涉校未破案件,将全面梳理,力争突破;对发生的现行案件,要集中警力快侦快破;对未破积案,要强化措施尽力攻克;对影响师生安全的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将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要采取措施,重点打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教育、鼓舞群众,震慑犯罪,减少案件的发生。

治安大队着重围绕以下四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牵头派出所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宣传收缴工作。教育引导在校师生主动远离管制刀具,坚决查处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在校园周边贩卖管制刀具等不法行为。

二是配合网监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网吧及牵头派出所开展游艺厅、歌舞厅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规范网吧及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严肃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牵头并指导派出所抓好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涉校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尤其是要密切关注职高学生对口单招等问题,全力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四是牵头派出所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校园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加强与教育、文化、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是牵头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各类危险物品生产、存放、使用场所,房屋出租户、旅馆(招待所)等流动人员落脚点的治安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治安大队的经文保部门将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牵头派出所并指导监督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保卫组织,配足配强保卫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严密落实门卫登记和证件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伺机作案。要继续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深化校园“110”和校园警务室的建设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治安保卫服务。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确保所有的学校都配齐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民警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解决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问题,并形成工作台帐。要通过安全检查、调查走访等形式,继续深入开展校园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工作,对城镇和靠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梳理并完善台帐,在其周边全面设置和完善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在学生上下学的时间派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对接送学生的所有司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尤其是农村地区接送学生的车辆全部上线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经常性地开展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严格校车管理,建立和落实学生上下学期间的教师护送制度。

局网监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校园周边网吧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依法配合文化、工商等部门清理和整顿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等场所;切实规范网吧及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严肃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对网吧、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整改和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以及在校内变相经营的上网场所,指导监督学校严格落实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校园网上的各类有害信息。

局公安消防大队将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对学校、幼儿园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范围,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每个学期分别对负责监督的学校、幼儿园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各派出所兼职消防民警也要在每个学期分别对辖区的学校、幼儿园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 全检查,依法严格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督促学校、幼儿园全面落实校园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消防管理,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局巡防大队将在城区所有治安复杂地区的校园周边建立治安巡逻工作责任制,通过增加设立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加强巡逻力量等形式提高有巡逻密度,挤压犯罪时空,确保有效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学生上学、放学、上下晚自习期间和重点路段、易发案部位的巡逻防范力度。

县公安局27个公安派出所将积极协同刑侦、治安、交巡警、消防、网监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围绕辖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开展排查:

一是排查校园及周边有无敲诈勒索、抢劫等类型的案件;

二是排查学校内的“三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第2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3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安全保障;性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14902

世界上最早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我国的物业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深圳第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后,逐渐在沿海地区兴起,发展至今虽只有几十年时间,已逐渐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区域化的趋势和特点。虽然房地产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但人们对私有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使其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各地频频出现的业主被盗被害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集中到现代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这一问题上,而首当其冲的是应明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1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要求旅馆业者对住宿客人携带的财产承担保护义务(契约责任)的规定。德国法最初在道路交通安全中规定此种安全注意义务,后为德国判例逐渐引用到侵权行为法领域,通常被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在法国,最开始是为了解决工伤事故中对雇员的保护,要求雇主对雇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叫“保安义务”;此后扩展适用到所有契约类型中和侵权行为法领域。

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被认为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和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之间也存在特定的物业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其可预见范围内,也负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若违反此义务造成业利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争议

2.1 合同义务说

正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最早由契约责任规定,很多人都容易将其界定为约定性义务。物业管理中,只要物业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则负有义务的行为人违反了该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承诺保障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的人身、财产不受外来人员的干扰和侵害,则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为此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从而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但合同义务确立的前提是一定要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或者当事人有关于安全保障的明确约定,这要求遭受损害的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此种关系。并且合同义务仅限于保护相对人,保护的内容也仅限于财产利益,义务违反的责任中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物业服务中遭受损害的业主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2.2 附随义务说

附随义务,一般指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通常包括通知、说明、协助、照顾等。物业管理中,即便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基于遵循诚信原则,物业公司为保证对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服务,也必须对业主尽到协助、照顾义务,其中就包括对业主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附随义务归根到底还是合同法上的义务,不可避免也会受到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范围的限制。对于那些与物业公司不存在物业合同关系,但又很容易频繁出现在物业小区的人员,如家庭装修工、快递员、家政服务人员等,都不会在小区区域内受到来自物业的安全保障;那这些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不愿服务上门,也给小区业主造成不便。此外,理论上,附随义务在合同的义务体系中大多也都处于辅、次要性、依附性地位,不具主导、基础作用;但是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通常是针对人身性、财产性利益进行保护,往往是最本质、最基本的。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与现实需求不符。

2.3 法定义务说

也有很多学者认为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学者王利明认为:“保护义务与其说是根据诚信原则产生,不如说是侵权法所确定的义务。因为侵权法为每一个人确定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首先将要产生侵权责任。”学者尹田也认为“人身伤害从来都不适用于合同责任,即使这种伤害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因为注意第三人安全的义务是一种‘通常存在’的义务,这一义务不是来源于合同,其范围也并非由合同所确定。”

法定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展到了不仅包括特定紧密联系的相对人,还包括其他所有不特定社会主体;法定义务的违反,不仅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较合同的违约请求权的长。因此,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相较于合同义务具有极大的优势。

3 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定

我国目前在物业管理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规定,仅在《物业管理条例》的个别条款中有涉及。如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几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对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承担之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也隐含了作为法定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更多的立法是对一般民事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航空法》、《铁路法》、《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法》、《公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都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

但上述立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均未明确是否也适用于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也属于一种常见的服务消费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是否能适用上述两条规定,关键就在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立法中所指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笔者以为,现有列举式立法并不能穷尽当前所有管理人的类型,而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一个相对开放的公共性场所,属于侵权责任法中37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管理人理所当然对应于物业服务公司。而且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那些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有偿物业服务中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就要对业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物业公司更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让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能节省社会成本,更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所以,应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也应该负有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若存在合同关系,则也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一条说明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成为约定的合同义务,后一条预示其也有可能成为诚信原则所决定的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综上,对于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有的立法上既允许其为合同法上的约定义务,也可能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更多地可能为侵权责任法等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4 认识和结论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的界定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的适用,从而明确义务违反的责任类型和追究;有利于去平衡物业服务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更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业益。

笔者认为,现代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本上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但不排除超过法定标准之外当事人约定为合同义务。

首先,单独界定为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存在缺陷。如上,附随义务虽属于广义的法定义务,但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一样,仅限于特定相对人之间,保护对象范围受限,责任内容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且,将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过于自由,物业服务公司往往会借助自己的强势而逃避或限制自己在合同中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以规避承担责任。

其次,界定为法定义务与现有立法模式相适应。我国现有立法大多数都对各公共场合的管理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直接规定,明确为法定义务;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将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与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相符,顺应了立法发展趋势。事实上各国在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认定上一般也都会基于两种考虑:首先不违反本国已有的侵权法和合同法传统的分界线;进而在这一前提下寻求最有利的解决处理方式。

再者,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应对受害业主遭受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更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

并且,笔者认为对于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本性质的界定应该唯一,法定义务是起码的基本的义务。在法定义务标准范围内,当事人同时进行约定,仅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本上还是法定义务。只有在超过法定标准外的安全保障义务才是约定义务,因为此时的约定受法律保护,但此时的约定义务其实还是应以最起码的法定义务作为基础。所以,在前种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法定的侵权责任;后一种情形下,业主在法定标准内既可选择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也可追究违约责任,超过法定标准部分只能根据约定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温士扬,廖焕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00.

[2]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

[3]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42.

[5]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学校内部及其周边环境安全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强化学校安全法制意识,推动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办检查全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体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副局长候继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四、整治重点

㈠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情况。

㈡学校消防防火设施情况。重点排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㈢学校交通安全情况。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项措施》及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执行情况;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情况;学校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师生,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师生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师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㈣未经审批无证举办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彻查,从办园资格、办园条件、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幼儿接送车辆安全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进行一次“回头看”,对不具备办园条件、卫生标准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坚决吊销登记注册证和办学许可证,对已符合办学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㈤学校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上下楼通道数量、楼梯宽度、牢固度及照明设施是否完备;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实验室、学生食堂、宿舍、厕所、存车处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㈥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状况。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㈦学校危房改造情况。重点检查D级危房是否仍在使用,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害的位置,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㈧开展集体活动安全保障情况。开展大型体育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是否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否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㈨饮用水源和厨房设备、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情况。学校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

㈩学校安全教育情况。重点检查学校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情况,学校“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以及危房、实验室、配电室、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收缴。

(十二)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寄宿制学校是否针对学生年龄较小、防范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指导,严格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十三)学校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灾难事故是否建立了相应应急预案。

五、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年月20日至月26日)。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㈡自查自纠阶段(年月27日至年1月8日)。各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在此基础上,各地组织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检查结束后,以乡镇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集中整治阶段(年1月9日至年1月22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深入核查。建立安全隐患和问题销号制度。对核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个登记造册,定人、定时、定责任、定目标,限期进行整改。责任单位一家无法整改的,由领导小组会商,增加涉及部门(或单位)为责任单位,共同整改,坚决杜绝重大恶性安全事故发生。

㈣总结阶段(年1月23日至年1月28日)。市领导小组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六、职责分工

㈠市综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整合资源,组合力量,集中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校园综治组织落实治安防范各项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协调教育部门和政法机关,做好法制副校长选聘工作。

㈡市教育局。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校园内外的整治工作,检查并督促学校整改学校内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推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㈢公安、市政部门。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扰学校师生的流氓恶势力要依法严惩;整顿学校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特别是校门前交通秩序及各类交通标志的管理与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管理,积极参与并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互联网进行清理整顿;在学校周边增派警力巡逻,对学校师生的报警、求助要迅速出警,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㈣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文体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摊点、坚决取缔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对网吧等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强对学校防控疾病的指导,落实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制假贩假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与有关部门一道,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流通与销售。

㈤市司法局。与教育部门一起,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依法治校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和学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注重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㈥各学校。做好校园环境整治工作,加大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净化校园内部环境;要排查出本校内外需要集中整治的治安问题;要认真检查学校内各种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努力维护校园秩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起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网吧等经营场所的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这次学校安全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临第一线抓好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责任到具体事情,严格管理,层层落实。对责任制不落实,疏于管理,等造成严重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有效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活动,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要明确学校、社会、家长各自责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学校安全整治工作。要加强学习有关法规,从严治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做到守土有责,爱生有责,爱校有责。

第5篇

 

 

抽查单位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日期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环节)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定向抽查

定向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

2.民爆物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安评等全系列资料;

3.涵盖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工作人员上岗资质等;

4.包含定置管理、危险源辨识标识、安全操作规范等;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7.应急准备与日常应急演练情况;

8.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对象:全市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环节)企业

抽查数量:不少于20%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全市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组织、个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频率许可证载明参数工作

对象:全市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组织、个人

抽查数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2021年度对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全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企业、组织、个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对象:全市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企业、组织、个人

抽查数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清远市科技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证资料抽查

不定向

参照外国人来华许可指南清单中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对办证许可材料进行检查

申请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2021年10月底前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融资担保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典当行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典当行现场检查

不定向

典当行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典当行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

不定向

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情况

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清远市林业局

2021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检查

 

 

不定向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全市(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

 

 

不定向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抽查

全市(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市属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市属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计划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全市(市属国有林场、个人)

2021年 12 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监管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检查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清城区(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情况的抽查

不定向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抽查

清城区(公司、个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不定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清城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2021年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动物监管抽查计划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动物监管检查

不定向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清城区野生动物养殖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远市交通局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1

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水路运输和港口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全市获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企业,每次随机抽查5到10家企业,共抽查4次

2021年分四个季度开展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2

第三季度道路运输行业抽查夏季(国庆)前检查

定向

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农村客运、客运站、包车、班车、网约车平台安全隐患,监督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认真执行行业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检查消防设施、烟花爆竹、涉黄、涉毒等禁运政策落实、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检查、抽查农村客运客运站、包车、班车企业2-3家。

2021年7至9月

2021年度本部门随机抽查3

第四季度道路运输行业抽查秋冬季检查

定向

开展驾培、维修、汽车租赁、港澳客运直达车等相关行业安全检查行动

检查、抽查驾培、维修、汽车租赁、港澳客运直达车企业2-3家

2021年10至12月

清远市公安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定向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安全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和民爆物品销售的企业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旅馆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含单栋15间房以上的民宿),民宿是否向镇政府或街道办备案;(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3.安全管理情况。(1)检查旅客身份核验机、自助机等应用设备,是否向公安机关提交《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营单位代码申请承诺书》;(2)查看监控设施: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存储容量30日以上;(3)查看防盗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4)单位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经营合规情况。(1)是否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事项内容和时限要求(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报送信息;(2)是否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入住和来访人员身份检查登记,是否存在无证入住、使用他人证照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问题;(3)是否有涉“黄赌毒”内容的书籍、影音制品、设施。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旅馆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对公章刻制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5)负责人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3.安全管理情况。(1)查看防盗设施:经营场所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房间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承制国家机关公章的,必须设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险柜;(2)查看监控设施:大门口、业务接待处、业务工房、保管室或保险柜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存储容量90日以上;(3)单位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经营合规情况。(1)随机抽查最近3个月内办理的5宗公章刻制备案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刻制备案管理工作要求;(2)是否制订公章刻制管理制度并上墙悬挂公开;(3)是否存在承接刻制外地公章业务、刻制公章不依法备案以及伪造、买卖公章、公文、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印章刻制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对机动车修理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企业是否在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系统登记备案;2企业是否如实登记上传送修机动车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修理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对典当业的检查

不定向

1.主体资格情况。(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自贸区实行备案管理);(2)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证照、承诺、声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核对从业人员名簿和身份证件)(1)从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抽查保安人员的身份情况;(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户籍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4)外国人就业的,是否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3.安全防范情况。(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4.经营合规情况。(1)随机抽查最近3个月内办理的5宗典当业务,是否落实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禁止质押的当物,包括: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2)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备案。5.接受监管情况。(1)检查最近1年内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落实整治整改的情况。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典当业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对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检查

不定向

1.枪弹数量。2.人员数量。3.管理机构。4.枪支配备。5.管理台账。6.档案。7.库室管理。8.维护保养。9.枪支报废。10.排查教育。11.安全检查。

清远市辖区内所有的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2021年1月至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对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抽查

 

不定向

1、检查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检查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检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检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检查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检查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检查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检查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清远市辖区范围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经营体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第一次/第二次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等情况联合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辖区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每次抽取不少于10%的企业(如抽查对象少于2个,则按100%检查)

5.1-12.31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获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企业进行检查

不定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情况

已获取

经营性许可证企业

2021-01-01至2021-12-3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6-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9-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不定向随机抽查

不定向

行政检查登记表、清远市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现场检查笔录

清远港华燃气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2021-12-1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双随机抽查(社会组织管理科)

不定向

对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等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按4%的比例对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开展抽查。

2021年5月至7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市辖区内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使用情况双随机抽查(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

不定向

商品房预售证、租售合同、协议等及广告宣传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在我市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企业

2021年7月至10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全市经营性公墓双随机抽查(社会事务科)

不定向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预售活人墓情形;

2.是否存在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形;

3.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是否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明码标价。

按10%的比例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开展抽查。

2021年5月至9月

清远市民政局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市辖区清远市福利院执法检查(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定向

机构内人员生活状况、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机构安全生产情况

开展不少于2次的检查

2021年5月至12月

清远市民族宗教局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1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开展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

每季度开展不

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2

对宗教团体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团体是否按批准文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建立工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每季度开展

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3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随机抽查

不定向

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开展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教职人员

每季度开展

不少于一次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度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禁限用农药成分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不定向

肥料登记证、肥料质量等情况

肥料生产经营者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规范经营检查

农药经营门店检查

不定向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农药与食品等其他商品混存混放安全隐患防范、农药仓库是否配备消防、通风设备等农药经营仓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高毒高风险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情况。

农药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农作物种子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等

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农作物种子规范经营检查

种子经营门店检查

不定向

经营资质、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品种授权合同和种子标签等

经营门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种畜禽质量监管检查

种畜禽生产企业检查

不定向

无证生产经营、低代别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系谱档案不全等

生产企业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主成分、违禁药物残留、重金属、卫生指标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不定向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经营的单位、企业。

2021年全年

2021年度兽药监督检查

全市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定向

主要成分、含量、生产条件、卫生指标等

兽药生产企业

2021年12月底

广东省清远市气象局

2021年度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抽查计划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抽查

定向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抽查

在市本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中抽取

2021年

2021年度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计划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在市本级2020年获得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名录中抽取

2021年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定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21年4-6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定向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

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全年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检查

定向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

全年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各自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不定向

是否有环评审批、是否有环保验收、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发现扩建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10%的一般排污的企业进行抽查

每季度抽取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市场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按照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开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电影发行放映场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印刷企业、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物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文物经营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导游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定向抽查

定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旅行社经营行为定向抽查

定向

旅行社经营行为专项监督检查

旅行社

2021年

7-8月、10-11月

清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卷烟零售户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登记事项检查、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15%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自行开展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项目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非煤矿山、工贸、危化、烟花爆竹四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项目双随机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信息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非煤矿山、工贸、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五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项目确定的企业抽查数量进行开展抽查

2021年12月底前

清远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市场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快递市场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3月至4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安全监管事项、生态环保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检查、邮政快递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事项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6月至7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全市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监管事项类别检查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

2021年8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安全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邮政企业、全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抽查

2021年9月至11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集邮市场监管事项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集邮市场监管事项检查类别检查

集邮市场开办者、集邮票品经营者

2021年10月

 

清远市住建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市区房地产估价、中介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房地产估价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三大抽查类别检查

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2021年3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市区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二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市区的企业自行开展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抽查

不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工程质量安全抽查项目,以及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

市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季度随机抽查工程不少于10宗

2021年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招投标市场行为情况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招投标市场行为情况”事项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对市管项目进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建筑市场行为情况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工程发包与承包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情况”事项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对市属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

全市现有在营成品油经营企业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检查

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定向

节能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企业(系统还未录入企业清单)

2021.5-2021.11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电力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定向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

电力基础设施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督检查

定向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系统还未录入企业清单)

2021.3-2021.12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粮食和物资库存检查、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定向

库存检查、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4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粮食承储企业夏季消防安全检查

定向

安全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7-8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夏秋)

定向

收购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4-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9

秋季粮油和物资安全生产检查

定向

安全生产检查

承储企业

2021年10-12月

清远市统计局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2021年度房地产“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房地产“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2021年度工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工业“四上”企业

(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2021年度批发零售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批发零售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2021年度住宿餐饮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住宿餐饮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2021年度服务业“四上”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全市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2021年度乡、镇、街道“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任务

定向

乡、镇、街道2020-2021年各部门人员分工的通知、统计站2020年工作总结、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基本情况、部门例会记录。

全市乡、镇、街道

2021年3月至11月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企业信用监管抽查计划

对自主申报地址企业的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检查

市局登记管辖的自主申报地址企业

2021年6月

对2019年度报告存在问题已责令改正企业的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2019年度报告存在问题已责令改正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市局登记管辖的现存状态为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市局登记管辖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不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市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2021年7月至12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计划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一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1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二、三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2-3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四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4月

对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开展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双随机检查(第五期)

定向

登记事项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

2021年5月

2021年度团体(企业)标准抽查计划

全市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定向抽查

定向

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全市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和团体标准

2021年10月

2021年度餐饮抽查计划

全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我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食品市场抽查计划

全市食品销售企业飞行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食品销售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20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飞行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飞行检查不少于25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项目检查

对全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52家次

2021年2月至12月

2021年度拍卖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拍卖”领域企业双随机定向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开展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清城区、清新区“拍卖”领域的企业

2021年10月前

2021年度商标监管抽查计划

商标双随机抽查

定向

参照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登记事项、商标行为抽查类别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从事商标的企业

2021年4月至7月

商标双随机抽查(县、市、区局)

不定向

1登记事项、商标行为。

2.商标印制行为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规定。

1.县(市、区)登记的商标的企业;2.县(市、区)登记经营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度广告监管抽查计划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规范经营情况的检查

定向

广告行为检查

本级监管的事业单位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锅炉科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检验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定向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检验充装单位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2021年4月至12月

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年度监督检查

不定向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产品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定向

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按照《2021年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的生产企业

2021年10月前

2021年清远市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双随机检查

不定向

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许可资格检查

辖区内工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2021年12月前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定向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021年4月至12月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不定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核发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规划条件核实

不定向

规划条件核实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核实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建设工程验线

不定向

建设工程验线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建设单位

2021年3月至12月

清远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

政府采购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

清远市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清远市水利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不定向

1.是否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2.防洪工程设施是否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实施建设

4.是否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建设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直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安全责任

2.直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直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5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6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7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8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人与招标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法律法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9.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是否符合规定

10.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11.是否提交书面报告

12.是否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13.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是否上网公开

1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1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7.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1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进行招标投标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9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工程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实施

水工程建设单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0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1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是否许可,是否按许可要求取水

2.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4.是否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6.是否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合格或者运行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7.是否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8.是否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

被许可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2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1. 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编报(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2.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2021年11月底前

清远市司法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

律师事务所“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现场查看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①查看机构建设和执业公示制度,(包括基础建设、文化建设、执业相关内容公示等)。②查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聘用制度、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收案及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纳税制度、基金制度等)。③随机抽取2020年业务档案10份进行检查。查看档案装订是否规范、及时,业务文书材料是否齐全等,是否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对辖区内的4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

基层法律服务所“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①经营资质(应当具备规定条件);②经营行为(建立会议制度等执业工作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检查、监督、考评、收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辖区内2家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经营资质;经营行为。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4

公证机构执业“双随机”监管抽查

定向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现场随机抽取30份2021年办理的公证案卷);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区内的公证机构开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清远市教育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定向

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各市直学校

2021年3至12月

学校招生、办学检查

定向

招生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各市直学校

2021年3至12月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清远市重点税源企业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清远市重点税源企业

第6篇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第七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九条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八)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有明显区别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三)不按照规定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的功能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