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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04:27: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护理纠纷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护理纠纷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目的]了解医院中分级护理医嘱的现状及医生和护士是否认同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及有无能力参与。[方法]选取山西省太原市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科室的10名护士长和8名科主任为访谈对象。[结果]8名护士长不认同医生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医生认为分级护理医嘱没有疑问;在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可行性问题,护士持肯定和否认态度各占一半,所有接受访谈医生并不反对护士决策分级护理,不过7名医生对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能力表示质疑,6名护士长认为自身已经具备下达分级护理的能力;在参与方式上,8名医生和7名护士长认为医护合作是比较理想的决策方式。[结论]对于分级护理由谁决策的问题上,护士持肯定和否认态度各占一半,而医生则采取默认态度,不过对护士的能力表示质疑,而大多数护士认为已经具备下达分级护理的能力;医护合作是医生和护士都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

分级护理,又叫等级护理,1956年由张开秀、黎秀芳前辈倡导提出,是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分级护理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实施相应的护理和照顾的制度。分级护理在规范临床医疗护理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专家认为分级护理是护士为病人提供不同程度护理服务的依据,应由护士在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1-4]。为了调查医护人员对这一观点的认同情况,于2007年6月—2007年8月对山西省太原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生和护士进行了访谈,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与方法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选取山西省太原市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科室10名护士长和8名科主任为访谈对象。收集资料采用面对面访谈法,访谈前向受访者详细说明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方法,获得理解和同意,讨论并选择适当的访谈时间和地点,并承诺用编码替代姓名,以保护隐私;访谈时注意观察对方的表情变化,并认真记录。时间在30min左右,每例进行l次或2次;访谈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内容,按照N1~N14和D1~D9依次给每位受访者(护士和医生)的访谈记录编序并建立各自独立的文档。

1.2访谈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职务等);您对分级护理医嘱现状的认识;您认为护士是否可以参与分级护理;您认为护士是否有能力参与分级护理决策。访谈中视具体情况和个案的情绪适当调整内容和数量。

1.3统计学处理建立Excel数据库,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和统计判断,利用均数、标准差等指标对资料进行统计描述;利用独立样本t检验、Fisher’s确切概率法进行统计推断。

2结果与分析

2.1访谈对象一般情况护士长年龄41.8岁±5.1岁,工作时间21.4年±5.9年,中级4名,高级6名;医生年龄44.5岁±2.5岁,工作时间21.9年±2.8年,高级8名。经统计学比较,两组年龄、工作时间、职称级别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受访者对分级护理医嘱的争议①8名护士长不认同医生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有的病人危重不下一级护理,有的不重反而下一级护理”;医生认为下的分级护理“没有什么疑问”,只不过“有时候护士提出应该改”“有的护士说不对,让我们改”。②医护对分级护理认识的角度不同。护士认为“医疗与护理关注的角度不一样,比如一压疮病人,生活不能自理,从护士角度是一级护理,但是病人病情平稳,没有潜在危险,医嘱下为二级护理”;有的医生坦言“不了解分级护理,下达分级护理只是根据医生的经验”或者“从护士那里学的”,认为“病情重的一级护理,较重的二级护理,不重的三级护理”。

2.3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可行性5名护士长认为可行,认为“护士最了解病人”“护士认真,更敬业可以做得更好”“由护士下,护士长更专业一些”,在决策方式上,7名护士长认为与医生合作比较好。但是也有5名护士长认为不可行,因为“护士没有能力”“病人听医生的”“医疗环境不好,不愿意承担风险”“护士长、主管护师可以下,但是晚上、周六、周日,有的小科室不可能安排有经验和无经验的护士共同工作,就是说这个时候,没有人下分级护理”。

所有接受访谈医生并不反对护士决策分级护理,认为“也行”或者“可能可行”,认为“如果让护士参与进来,或许比现在让医生单独下好一些”“有能力的也可以,省点事”,但是强调“大医院可行,基层医院不行”;也有医生认为“谁下都无所谓。关键是病人没有问题,不投诉就行”;在护士参与决策方式上,8名医生认为是医护合作,但是“医生为主”;有的医师认为“如果让护士独立做,恐怕不行,因为护士对疾病认知与知识水平有限,如果排序,认为是医护合作>医生>护士”。[

2.4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能力讨论6名护士长认为护士有能力决策分级护理,“护士受过正规教育”“护士比医生更了解病人,护理上的一切可以由护士做主”,但是多数护士认为“与知识层次、工作经验有关”“需要是一定资格的”“护士长一般可以,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护士还可能有能力”;在护士没有能力的原因上,护士认为“大多数护士学历低、经验不足”;“聘用护士多,流动性大,继续学习的动力不大”“护士常常转科,在一个固定科室的时间短,病情改变的判断能力较弱”;“护士有学历而尚无承担此任的相关能力”。7名医生对护士下分级护理的能力表示质疑,认为“综合护士素质、学历、待遇等问题,护士可能没有能力,特别是聘用护士的能力差,而且护士总是轮转,不像医生对病人那么了解,如果护士不轮转,由2名或3名护士照看1例病人,对病人的病情很了解,护士也有能力决策”“护士对疾病判断程度不如医生,主要是知识缺乏”,有的医生认为“需要以一整套体系完善后才能有能力,如教育”;但是有的医师认为“有经验的护士也有能力,老护士观察病情也行”。

3讨论

由结果可知,多数护士不很认同医生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与毕慧敏等[3]、李风莲[5]的结论,说明护理级别决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可行性问题上,由访谈结果可知,护士持肯定和否认态度各占一半,而所有接受访谈医生并不反对护士决策分级护理,持默认态度,该访谈结果并不否认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可行性,与王旭梅等[6]的结论一致,与肖小文[7]、韩淑芳[1]、毕慧敏[2,3]、王芳等[4]的观点一致。在决策方式上,由结果可知医护合作是比较理想的决策方式。

在护士决策分级护理能力的分析上,由访谈结果可知,大多数护士认为自身已经具备下达分级护理的能力,尽管大多数医生对其能力表示质疑。王旭梅等[8]从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现状、我国医院护士的发展现状等各个角度分析护士决策分级护理的能力,理论上认为,护士是有能力决策分级护理的,但是该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该结论只是在访谈的基础上得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以论证。

参考文献:

[1]韩淑芳.谈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1994,9(4):184-185.

[2]毕慧敏,蒋兰芬,来桂英.住院病人护理分级的差异性研究[J].护理研究,2004,18(8A):1394-1395.

[3]毕慧敏,吴箭,史雅轩,等.护理人员对分级护理的认知调查[J].护理研究,2005,19(6A):966-968.

[4]王芳,乔巨峰.护理专业自主性发展的探讨[J].护士进修杂志,2000,15(6):417-419.

[5]李风莲.内科护士巡视病房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J].护理学杂志,2007,22(21综合版):10-11.

[6]王旭梅,韩世范.对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认同情况调查分析[J].护理研究,2008,22(2A):317-318.

第2篇

1分级护理的质量标准

特级护理:安排专人24h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级护理记录。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一级护理:15min~30min巡视病人1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病人身心需要。二级护理:每隔1h~2h巡视病人1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协助,满足病人身心需要。三级护理:每日巡视病人2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病人遵守院规,满足病人身心需要[1]。

2分级护理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2.1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不足,缺编现象严重卫生部2003年曾调查全国210所医院,按1978年我国卫生部规定病床与护士之比为1∶0.4的标准进行检查,护士缺编医院占93.3%;实际病床与护士之比平均为1∶0.296[2]。中国护士与人口比为0.97∶1000,而绝大多数国家为3∶1000[3],2000年全国平均护士与床位比为0.4∶1,而许多国家都在1∶1以上;美国1.6∶1、法国1.2∶1、日本(0.9~1.2)∶1[4]。可见,我国目前的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尚达不到28年前规定的最低标准,护理人力资源不足已成为阻碍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护理质量的提高,阻碍了分级护理制度的真正落实。

2.2分级护理质量标准要求的护士人数按分级护理要求的护理内容所需要的护理时间计算,应编护士数=各级护理所需时间总和/每名护士每日工作时间+机动数[5]。应编护士数=病房床位数×床位使用率×平均护理时数(min)/护士平均每日工作时间(min)+机动数。2005年底我院工作总结公布数字显示,全院平均床位使用率为120%,每名护士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480(每日上班时间8h)-240(每周学习时间)/5(减2日周休)=432(min);每科住院床位数40张,一级护理病人每日所需时间为4.5h,二级护理所需时间为2.5h,三级护理所需时间为0.5h[5]。如某病房一、二、三级病人数分别为10人、20人、10人,该病房平均护理时数=4.5×10+2.5×20+0.5×10+13.3/40=2.83h=170min;按护理级别计算应编护士数=40×120%×170/432×(1+25%)=23.6(人),而我院平均每科护士人数15人,每科平均有2名护士工作在门诊,有1名护士总管费用,参与病房护理人数约12人,随着护理记录书写要求的不断提高,每科室至少有1名或2名护士的工作时间用于书写护理记录,实际参与病房护理工作的护士人数仅为应编人数的50%,远远不能满足分级护理工作的需要。

2.3分级护理制度在医护间存在差异医师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级别,护士根据护理等级为病人提供不同的护理服务内容,但当护理级别与该病人病情有所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地去执行医嘱。以医疗为职业的医师,对护理级别的实施及要求较含糊,仅从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的角度出发,产生了医嘱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不但造成护士人力资源的浪费,还出现护理收费的不合理,影响护士规范化的护理行为[6]。医师多用惯性思维提出护理级别,与以病人为中心,以满足病人身心整体需求为目标的现代护理模式不相适应。因此医师应加强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的学习[7],提高对分级护理等级判断的标准性认识[8]。

2.4分级护理在临床实践中所面临的经济困难与法律纠纷护理人员的低配置,出于管理者经济的考虑,面对过于低廉的护理收费,增加护理人员数量,无疑等于负债经营。增加护理收费已刻不容缓。目前我省护理等级收费标准:一级护理5元/24h,二级护理3元/24h,三级护理1元/24h。而我市医疗市场上普通护理用工最低收费标准为4元/h。我们再次以40张床的病房一级、二级、三级病人数分别为10人、20人、10人为例计算该病区24h护理收费=10×5+20×3+10×1=120(元),仅够雇佣1个普通护工,而护士是经过高等护理教育培养出的医学技术人才,所提供的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护理服务,其所从事专业护理服务的价值却低于普通护工,这应该引起管理者的重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护理质量、分级护理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一定要创造相应的物质条件,合理配置护理人员,使护理工作主体的配置及待遇参照国外同等医院标准。

护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分级护理就不能很好的落实,而分级护理又是绝对不可回避的,每一份完整的医嘱必须有护理等级的体现。这一深层次的矛盾不能很好的解决,使护理工作在法律面前,在常规检查中显得被动,护理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努力的工作换不来社会的认可,护士身心疲惫,又难以摆脱法律的纠纷,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病人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由护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护理纠纷不断增多,现已有不少省份将分级护理制度公布于众,这本无可厚非,但在缺少实施客观支持的情况下,对护士是不公平的,使护士陷入极为艰难的困境,护士的从业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挫伤。加班加点工作,身心疲惫,护理质量难以保证,病人的认同性较差,也常因在上级质量检查中出现漏洞受到严厉批评。

3对策

3.1增加投入,转变观念实施分级护理是护理人性化的需要。而分级护理的真正实现,依赖于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增加护理人员的投入,其经济保障应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护理收费的合理增加。改变人们重仪器轻人工,重医疗轻护理,重医药轻护理的错误观念,合理增加护理收入的比例,使护理收入与支出维持平衡,为分级护理提供客观保障和物质支持。实施分级护理能提高护理质量,保护人权,使病人享受到真正的分级护理所带给他们的生命的尊严,使病人得到身心的整体呵护,使护理质量得以提高,病人生命质量得以保证。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满足病人的身心整体康复的需要。

3.2加强人力资源管理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为主宰的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与知识资本优势的独特性成为国际竞争的根本点,也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特点。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价值已成为衡量企业或部门整体竞争的标志。所以,21世纪的国际竞争,是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优势的竞争[9]。人力资源能否发挥最大作用,主要在于科学有效的管理。分级护理制度的真正落实,依赖于政策的有利支持,护理人力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护理人员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制度办事,用科学去说话,用制度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

参考文献:

[1]殷磊.护理学基础[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41.

[2]王硕,王薇.困扰与对策——聚焦护理管理座谈会[J].中国护理管理,2003,3(3):5-6.

[3]蒋艳,沈宁,闫瑞芹.我国护理专业人力资源现状及改进建议[J].护理管理杂志,2004,4(2):19-21.

[4]刘雪琴,陈玉平.护理人力资源短缺现状[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12):928-929.

[5]姜小鹰.护理管理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33-138.

[6]毕慧敏,蒋兰芬,米桂英.住院病人护理分级的差异性研究[J].护理研究,2004,18(8A):1394.

[7]和书玲.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难点讨论[J].护理研究,2006,20(6C):1664-1665.

第3篇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医师在知情权保护中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概述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目前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1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缺乏服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情况造成病员不良后果,虽然只占医疗纠纷中较小部分,但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1.2医务人员专业不精、操作不当,出现漏诊、误诊、误治,在医疗纠纷中占有较大比例。

1.3医院管理不善,如:病房地面太滑引起患者跌倒、滑倒,对烦躁患者管理不善而导致坠床,等等。

1.4医疗单位服务态度差:医务人员解释病情缺乏耐心,和患者沟通交流不够,引起患者的误会和不满。

1.5还有一些不具备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条件的医院在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业务素质的医务人员的条件下,盲目开展业务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2、病员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2.1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

2.2病员及其家属在治疗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当出现与自己预期结果不同的结果时,就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从而引起纠纷。

2.3也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是由于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故意挑起纠纷的情况。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第4篇

摘要:在临床护理实践中,由于病人个体差异很大及病情多变,加之受医学发展的限制,未知的医学领域很多,使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护患纠纷的情况可能随时存在和发生。“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更加重了护士的责任。护理人员稍不留意就可能引发病人的不满或投诉,导致护患纠纷,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给医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杜绝护患纠纷,笔者认为,护理人员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学习卫生法规,加强道德修养

护理人员应自觉、认真地学习有关卫生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内容,在护理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以《医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欲无求,诚信奉献,以高尚的医德,良好的修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真诚善良之心尊重、同情、理解、关爱病人,真正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帮病人之所需,以此建立良好、和谐的护患情感,在病人及家属的心目中树立起圣洁形象,是防止和减少护患纠纷的基础保证。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俗语所说的规矩在行业中就是规章制度。医疗行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更是保证医疗、护理安全,确保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护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制度的内容,自觉严格地执行医院的各项制度,照章办事。

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院必须以质量寻求病人,以质量寻求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护理人员要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标准,履行质量程序,加强质量监控,提高质量水平。护理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护理人员不断地学习和充实专业知识,才能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护理活动中努力做到:学习技术要精益求精,运用技术要规范操作,创新技术要科学求实。要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开拓新领域,以一流的护理质量减轻患者的病痛,促进病人的康复,赢得病人的信赖。

三、转变服务理念,增强超前服务意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服务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服务理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服务工作要主动超前,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当前引发护患纠纷的热点之一就是住院病人的费用问题。因此,主管护士对新入院病人除介绍“病人入院须知”及住院环境等,还应主动超前介绍实施“一日清单”的目的,病人需要做哪些检查及治疗。说明解释等服务性工作主动超前可增加病人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诚信度,避免病人及家属的疑虑和误解,为防范护患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书写护理文书要规范

护理文书是法律文书,护理文书把病人的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记录在案,为医生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规范的护理记录也为医疗诊断提供了依据。因此,护理文书也是防范护患纠纷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客观、及时、真实准确、认真详细地记录,使书写的护理文书成为科学规范、系统严密、全面完整、保存完好的护理资料,为医疗事故举证提供重要依据。

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

护理操作规程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经过实践,不断充实、修改、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其每一项都有其可行性、必行性和科学性。护理操作规程是预防差错事故的要素,也是防范护患纠纷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护理人员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凭主观经验和估计行事;不可忽视操作过程中的病情观察,应严格按程序完成每一项护理操作。

六、尊重病人的权利

尊重病人的权利是护理人员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在护理实践中,护士如不谨慎行事,就可能侵犯病人的权利而导致护患纠纷。为此,护理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如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等,该问题一定要充分说明,必要时可重复说明,让病人了解知情,心中有数;(2)尊重病人的消费同意权。医护人员首先要考虑病人对消费的承受能力,在必要使用价高的药品及昂贵的检查时,要向病人及家属讲明其必要性,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并签字。护理人员在发用药物或陪同病人检查前,病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医生反馈解决,要让病人明明白白地自愿消费;(3)要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对有隐私的病人,护理人员不应歧视病人,注意该保密的不要张扬泄密,保密性治疗须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可逐步稳妥地向病人讲明病情或只告诉家属,以减轻病人的精神压力,可让病人及家属在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或接受治疗。

七、严谨语言行为,保持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