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9 00:04: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广告监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新闻事件】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3月21日召开,据悉,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将重点开展4项新闻报刊领域的专项治理行动,有效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开展教辅类报刊专项治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开展教辅类报刊专项治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开展学术期刊违规刊发质量低劣论文专项治理工作,提升学术期刊出版质量;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报刊广告监管等。【新闻出版总署将治理新闻敲诈、违法广告等问题】
中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对于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运生对来评论。
岳运生: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表示今年将着重提升学术期刊的出版质量,开展学术期刊违规开发质量低廉论文专项治理工作。将通过开发并且推广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控软件,制定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有关规定,分期开展学术期刊综合质量评估,推进学术期刊精品建设等等这些方式来杜绝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谋利,以及产业化等等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国别的学术期刊卖版面发论文的问题确实十分的突出,有一次我去北京的大学,发现校园里面都是这种发论文的小广告,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学校科研单位对学术成果的要求都比较高,无论是保送研究生还是教师评定职称晋级一,般都是需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有的单位甚至是要求要在特定级别,也就是核心期刊上来。有些人没什么学术成果或者他的学术成果不够好,写不出来论文怎么办?一般很多就会上网花钱找写,写了之后发不了怎么办,就花钱在期刊买版面发表,这样花钱发表的论文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无论是学校也好还是科研单位也好强调学术成果的重要性这个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如果流于形势,只看论文数不看论文质量抄袭、剽窃、找、买版面等等这些行为的出现就就不足为奇了。如今新闻总署已经决定了对于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给予严重处理,不过我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肯定不是有关行政机关发几个文件就能够奏效了,除了这些行政机关要抓好进一步落实不要只是一阵风以外,学校和研究机构也应当反思一下自己的做法,将以往保研、评职称晋级等论文的形式审查,最好专门为对论文质量的实质审查,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学术界的科研风气。
关键词:政府;公益广告;关系研究;理论综述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10-0141-02
一、政府对公益广告的管理研究综述
(一)我国政府对公益广告的监管研究综述
从我国公益广告的产生与发展历史来看,政府机构对公益广告的监管由来已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少学者对这方面做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例如,周茂君在《广告管理学》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公益广告的行政管理,它是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依照一定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公益广告实施的管理。”这一定义对政府的公益广告管理概念作了一个全面的概述,强调法律、法规在此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另外,高嫣嫣在《我国电视媒体公益广告管理问题研究》中提出:“几年来,政府对广告行业实施的法律法规呈上升态势且日渐全面,但具体到公益广告却日渐薄弱,政府需要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广告法律法规来促进公益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面发展。”而且,龚一萍在《宏观经济管理分析》中指出:“国家有关部分出台不少‘公益广告管理的法规’弥补《广告法》的不足之处,来规范公益广告的投资、制作和等各项活动,加大管理力度和监督力度,让全社会广泛来了解、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对公益广告的管理是非常有效的办法。”这一观点也极大地强调了政府在公益广告监督中的重要性。
(二)我国政府对公益广告的引导研究综述
针对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公益广告的引导作用,王守程从我国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现状出发,认为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引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他在《我国公益广告法规建设现状评析》中指出:“在社会对公益广告事业的投入还远未达到主动、自觉的情况下,依靠法规、制度引导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广告建设,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而且,陈辉兴还针对具体的政府政策制定提出了几点建议,他在《中国公益广告研究述评(1991~2006)》中认为:“政府在公益广告政策制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规范公益广告活动的规划工作;二是设立公益广告基金会,并且规定公益广告基金的责任和义务;三是从法律上鼓励公益广告活动;四是明确公益广告的构成要件,防止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混同;五是公益广告中禁止任何有丧失国格、损害中华名族尊严的内容。”
二、政府在公益广告发展中主导地位的利弊分析综述
(一)政府在公益广告发展中主导地位的正面效应分析
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公益广告管理模式或者发展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公益广告业的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公益广告发展中的问题,我们要做的不是取代政府的这种主导地位,而是对其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比如魏雪青在鉴于我国政府历来在公益广告活动中处于主导和统领地位,并且政府的权威与控制力在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的初期与中期的确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她在其硕士论文《中国电视公益广告的现状与发展研究》中就建议“公益广告协会设立专门的政府政策指导办公室,整理以前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等多部门的文件,作为以后执行公益广告活动的依据。与之相适应,政府除了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给予协会以支持和帮助外,也应该明确公益广告的管理主体,或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把党和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支持落实到实处。”
的确,在改革开放初期,甚至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政府对公益广告活动的政策性引导与推动作用都还是非常明显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公益广告活动的管理与规划开始呈现出一系列的弊端,并越来越影响着公益广告活动的健康发展。因此,不少学者站在不同的视角指出了这些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一部分人从政府自身的管理角度去寻找问题,从根本的政策体制上揭示我国公益广告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急需改革的问题。比如,高嫣嫣在其硕士论文《我国电视媒体公益广告管理研究》中具体分析了我国政府在电视媒体公益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她认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管理虚化,取而代之的则是媒体;二是多头管理并缺乏权威性;三是公共资源被侵占,政府保持沉默的态度;四是管理中素质低和公益广告管理水平不高。”这些问题都是一语切中要害,是非常值得政府有关部门深思的。
(二)政府在公益广告发展中的负面效应分析
还有一部分学者从企业、媒体以及广告公司的立场出发,具体分析了政府在公益广告运作中处于主体地位与其对公益广告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划之间的矛盾,对其他各个广告主体在公益广告运作中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段新洒在《中国公益广告二十年历程回顾与未来展望――探析中国公益广告未来发展模式》(2008)中认为,政府管理的这种矛盾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能提升人们创作公益广告的热情,反而大大打消了人们的积极性,她提出:“目前,我国公益广告的策划和制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行政手段的规定,这就导致各类型的企业对公益广告不够热情、主动,认识不到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和意义,很多人做公益广告,目的只是为了参赛,这些公益广告的传播却不在计划之内。媒体也是根据政府规定的任务,遇到全国性的盛事、大事,就一定量的主题公益广告,没有任务时就可发可不发。”另外,陈红在《论公益广告的有效传播》(2009)中从广告传播的有效性出发,认为我国政府的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公益广告传播效果也是极为不利的,她提出:“从目前的公益广告传播状况来看,政府部门开展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的传播也存在目标公众模糊、广告表现平庸、耗费时间长、传播频次有限等问题,对公益观念的普及较为有利,但缺乏针对性、时效性,犹如昙花一现,降低了公益广告的有效性。”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广告;问题;改进策略
房地产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与之伴生的房地产广告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房地产广告又促进了房地产产品的消费和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房地产广告以其独特的魅力不仅影响着房地产产品的销售业绩,甚至决定着楼盘的市场定位与品质,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房地产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广告包含市场调研、分析、创意、文案表现等诸多细节。然而,由于国内市场发展过快导致的浮躁,以及一些策划人急功近利,缺乏专业素养等因素,常常步入房地产广告策划的误区。
(一)缺乏创意
被誉为美国广告教皇的大卫·奥格威说过“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同时让他们来买你的产品,非要有很好的点子不可”。在这里“点子”就是创意,被广告人视为广告的生命,然而由于创意的差别,效果是天壤之别,尤其在房地产产品同质化的今天,“有创新才有市场”己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独特销售主张是每个策划者都明白的,然而为了实现销售,他们把大量的心思用来制造“卖点”,以引起购房者的注意,而忽视广告作品的创意。虽然绞尽脑汁,却依然离不开“远离闹市喧嚣”、“坐拥城市繁华”。甚至有些策划人为了“完成任务”,拿来北上广的广告抄袭、摹仿,追求短期效益。
(二)虚假宣传
广告就是“巧传真实”,真实性和新奇性是广告信息传达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就需要新奇,而真实却是广告生存的基础,二者不可偏废。在房地产项目的推广中,通过广告创意独特的吸引力、说服力及记忆点的,以震撼人心的方式把产品中最使消费者关注的“真实”巧妙地传达给消费者。
然而现在许多房地产广告却极尽新奇之能事,为了达到震撼的效果而放弃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画面缺乏真实性。为了视觉感受的直观、简洁,提高视觉冲击力,大量采用效果图、合成图代替实景照片,乱人耳目、混淆视听,为了逃避责任这类广告往往再以极不起眼的字体标上“本广告解释权归开发商”,将开发商的“心虚”表露无遗。
2、虚假价格宣传。有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广告中标上不可思议的最底价格,而个价格往往是在售楼盘中朝向和楼层最不好的房屋的价格,或者是特定环境、时间下的促销价,并不反映整个楼盘的真实价格。而购房者被低价吸引过去后却发现真实的情况和广告上宣传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虚假承诺
广告承诺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楼盘的同时对购买事项做出的特定说明,以及对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等有关方面的声明、陈述或者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所做出的种种优惠、鼓励措施,以达到促销目的的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升值回报承诺。如某商铺广告称:“一铺养三代,一铺旺三代”;某商厦广告称“投资回报率可能(‘可能’二字小号淡化)高达200%”。这种承诺既缺乏科学依据,又不符合客观情况,实属欺诈。
二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落户承诺。如上海某房地产项目称:“外地人士在沪安家,提供户口入沪,子女就读等全方位服务”,但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和办理户口的相关规定,购房落户有购房面积、总价、试行地区等多重限制,这种购房落户的承诺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认知上的差错。
三是允诺模糊,诱骗购房者。比如广告称:“买现房,送装修”,却不明示装修的细节,为日后的纠纷留下借口;甚至出现“买房子送家具”是运送不是赠送的幽默。把尚不具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广告中宣传,交通、市政配套都能被拿来在广告中忽悠。这些不实宣传,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炒作概念
概念营销是以某种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向消费者宣传传递一种新的消费概念,赋予企业或产品以丰富的内涵或特定的品位和社会定位,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认同,并最终唤起消费者需求的一种营销策略,往往以其独特的构思为企业赢得市场先机。然而时下的房地产市场,真正的概念营销不多,概念炒作却风靡盛行,通过杜撰出或时尚或似乎带有文化品位的概念,反复炒作。翻看各地的房地产广告,“花园”、“广场”比比皆是,“卡布其诺”、“普罗旺斯”让人摸不着头脑,再看广告画面似曾相识,这种缺乏新意的模仿已经伤害了房地产广告的健康发展。
(五)崇洋炫富
房地产产品作为目前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支出项目,是理性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不同档次的房子有其特定的消费者,不同的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应有恰当的手法策略传达到目标受众。然而在当前的房地产广告中却在蔓延着崇洋与炫富两股歪风。“北欧花园”、“加州·阳光城”……作为项目名称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广告策划者本人都不能说清楚这些名字和项目之间的联系时,这就只能是一种崇洋媚外的虚假宣传,甚至有些设计与宣传本身就不搭界,例如有些小区宣传的“欧洲花园”却是中式典型的亭台轩榭,小桥流水,有人将这股“自取其辱”“崇洋风”批评为“自我殖民主义”。
除了崇洋风,还有炫富风,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多次整治房地产炫富广告,炫富之风依然在蔓延,所有的楼盘都在努力刻画了自己的奢华形象,“至尊”、“奢华”、“独享”、“名门”、“世家”、“皇家”等成为房地产广告里出现最多的词,竭力通过这些广告,制造出梦境,让我们相信选择这样的房子就拥有最高尚的品位,享受到最顶级的奢华。有广告甚至用“有的人只能一辈子仰望,有的人却唾手可得”来割裂社会,成为和谐社会的噪音。这样的广告不仅是在渲染不健康的消费观念,更加剧民众的不公正感,这种炫耀财富的广告,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 二、房地产广告存在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文化
设计与文化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文化定位贯穿整个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行要好伴,住要好邻”,房地产广告中反映时代特色,体现人文关怀,还要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其实中国传统居住观念不仅追求自然环境的和谐,也重视人文环境的选择,孟母三迁就是要为儿子找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追求“和谐”的居住环境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正如现在创建“和谐社会”,其实与城市建设也是密切联系的。
地域历史文化也应成为房地产广告的重要部分,不同地区要体现不同的地域文化,在中国这个历史悠久、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地方,本土文化在广告中所营造的文化氛围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化上的认同,风俗习惯上的契合,是房地产文化的重要来源。例如郑州的龙泊圣地,就是由其位置所在的双龙湖而得来的;而万科通过对岭南及香港文化的认识、理解而推出了城市花园、四季花城、花园洋房等系列产品。城市花园可以追溯到位于香港北角区的城市花园,四季花城得名于南粤大地四季如春的气候,花园洋房则是对上海历史街区上老洋房的学习,加上自身对现代居住方式的理解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广告以“遵循自然、临山而居近水而栖、建筑自然、自然的生活、遵循自己的心灵、自然成长、生活于此时此地”生活方式为法则,使广告充分反映出产品的精神实质,与购房者的心里产生共鸣,与购房者顺利的产生沟通并拉近距离。
(二)规范语言
广告的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在无所不能的修辞策略和夸张华美的语言下,地产文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房地产广告不切实际的复制,抄袭,造词、错字、滥用术语或形容词,无休止地套用句式的现象,玩文字游戏,使房地产广告成为一种文化乌托邦。应对项目进行深入理解,寻找有力的支持点,用简短、明确、易读易懂的文字,客观、真实、科学地向受众传达信息,提高语言公信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体系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行为,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部门应介入房地产广告的审查,要求他们做好自律,这对广告经营者、者是一种督促,并引导社会成员和组织对后的广告做严格的监督,使他们能够认真的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还要完善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改变房地产领域的立法滞后的现状。目前我国调整房地产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告法》作为专门法,只是对所有的商品广告做出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商品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对于房地产这个个性化的市场里的违法行为(如关于地图、位置图、示意图在房地产广告中误导人们;投资者回报率的虚假承诺等等行为)却显的很无力。《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暂行规定,对虚假广告的惩治措施不立,效力也不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引诱式的房地产广告是没有约束力的,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都在客观上放纵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
论文摘要:艺术的发展需要丰厚的物质基础,电影业的发展离不了商业支撑。植入式广告的加入,无疑会减少资金压力,降低票房风险,这让电影人没有了拒绝的理由。在商业化的推动下,电影又有新的任务一刊播广告,尤其是植入式广告,成了最抢眼的话题。对电影受众的分布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且分析了当代电影的广告传播策略,探索电影植入广告如何获得最佳的稍售效果和传播效果。
一、电影的受众群分析
《中国电影观众测量与评估》研究项目将调查对象分为电影观众(一年内看过电影的受访者)和非电影观众(一年内没有看过电影的受访者)两类。从结构上看,电影观众和非电影观众在个人收入、家庭收入、教育程度以及职业类别等与消费力水平密切相关的指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电影观众具有更高的收入、教育程度和更为高端的职业类别。电影观众在1-1499元个人收入段和0-3499元家庭收入段的比例要明显低于非电影观众,在元以上个人收入段和元以上家庭收入段的比例则要明显高于非电影观众。更高的个人收入和更高的家庭收入,这是电影观众区别于非电影观众的明显特征。从职业类别卜看,电影观众中技术人员/专业人士/科教文卫观众以及学生的比例明显高于非观众,工业、商业/服务业人员、自由职业/个体从业者以及家庭主妇的非观众比例均略高于观众比例。技术人员/专业人士/科教文卫观众是时尚和高科技产品的消费引导者和主力军,1524岁的学生则是未来的消费主流,对于此类产品的广告投放来说,这两类人群都是有着强劲消费能力或消费潜力的目标人群。电影观众在个人收入等与消费力相关的指标上明显高于非观众,这一特点使得电影媒体的受众人数虽不多,但对于目标人群确定为高端受众的产品来说,不失为广告精准投放的理想选择。
二、植入式广告的营销传播策略
植入式广告的加入,无疑会减少资金压力,降低票房风险,这让电影人没有了拒绝的理由。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媒,体广告,如报纸、杂志、广播等对受众造成一定程度的“感官疲劳”,传统思维观念支持下的广告运作方式及其广告业的发展也面临巨大困难,远不能满足现代广告业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影为媒介的植入式广告遂应运而生,有效地缓和了现代广告业的窘境。广告宣传需要电影,电影的发展也离不开广告。从辩证的角度看,矛盾的双方如果存在对立,则必然会有统一面。
论文关键词: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发展路径
在世界经济频繁波动的现代经济当中,教育培训,特别是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却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甚至在经济衰退侵袭很多行业的时候,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却出现了勃勃的成长生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与经济波动的周期有错时效应,各层人士对教育的需要是刚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资还是一项终身投资。二是因为教育培训业的反经济周期性。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产业以及新技术需要新的知识技能,危机还使得一些行业发展速度减缓,劳动力市场上求人倍率继续下降,失去工作和准备就业的人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增加就业筹码,以便经济复苏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人们参加教育培训就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社会和育人功能,政府在严峻的经济和就业危机形势下教育管理论文,对教育培训只能重视、不可轻视,必然通过加大投入和颁布各项支持性措施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但是,面对巨大市场,中国的教育培训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同时,信誉、质量等问题也都暴露无余。为了对教育培训行业更好的实施监管,在赋予教育培训市场以足够的自主发展的空间的同时,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就成为了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和保障。
一、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的。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管理的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出台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机构变更审批、机构终止审批、招生简章审批、招生收费审批、年度审核。整套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相似,且审批的比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中所规定,各省、自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关于换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10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未取得新版办学许可证者,一律视为无证办学。无证办学均视为市场不准入。
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行政审批通过后颁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前招生简章和其宣传广告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审核意见不能通过的机构,在整改后如果审核意见再次不能通过,取消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即市场不准入。
二、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
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培训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得不进行价格战争,价格过低导致教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就是培训市场混乱的根源。而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那些不符合办学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学校难以引资改善办学条件,也无力吸引优秀教师执教,进而造成教学质量无法保证。而随着公办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将更高,更难拿到许可证。如果设的门槛过高,多数学校都达不到要求时,门槛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
教育培训市场不仅完成了数量上的飞跃,而且还渐渐由点及面形成了涵盖各类教育培训方向的网络,如今教育培训不仅仅是我们熟悉的IT、语言、基础课程等几大类,艺术、职业技能、学位资格、婴儿教育、亲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课程变得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消费者能想到的培训项目都已经成为了现实,而传统的几大培训项目的课程针对性也越来越强,划分的越来越细。而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教育管理论文,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的教学期短和授课灵活和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真空的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战。
(三)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
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躲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四)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目前,国内不同城市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都有所差异,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
三、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
(一)市场容量总量设计与控制
市场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量,市场预测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掌握新知识、教育产品、增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能力,同时市场容量的测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科学计划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的市场容量是控制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的重要依据。各个地区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培训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量,来确定一定时期之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总量规模和准入的进度安排。
(二)市场资质标准科学设定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有着很多自己的特点,这些独有的特点是其生存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不同的资质标准。第一资质必须有详细的分类主要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培训内容、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第二资质必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发证,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统一制定资质标准。第三资质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和市场接轨做到与时俱进。
(三)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联席审核制度,联席审核应该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制度建设。
(四)完善、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规定,经营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论文,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政府应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改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而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服务,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服务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价格”,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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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炭博物馆,旅游体验,旅游感受
一、中国煤炭博物馆的发展概况
中国煤炭博物馆于1989年在山西太原落成,1993年6月以大型实物与现代展示方式相结合的模拟矿井建成,2000年9月,首期征集陈列展对外展出,2003年5月二期基本陈列布展完成并对外开放,2009年5月,中国煤炭博物馆三期基本陈列暨精品馆工程竣工,并正式对公众开放。经历了20多年的不断发展更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国家一级煤炭博物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诸项殊荣集于一身。煤炭博物馆在发展中既重视保持和扩展传统教育、展览功能的发挥,又顺应当今休闲时展的需要,努力挖掘旅游休闲功能,强化游客的旅游体验。
二、中国煤炭博物馆旅游体验的特色
旅游体验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游览过程中,调动多种感官而获得的因人而异的旅游感受。当今博物馆发展越来越重视旅游功能的开发,越来越重视游客需求和旅游体验,以增强自身的旅游吸引力。中国煤炭博物馆在结合自身优势挖掘特色旅游体验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
1、传统与现代展示方式结合,旅游寓教于乐
煤炭博物馆展馆由序厅、煤炭生成馆、煤炭与人类馆、四维动态影厅等展厅组成。传统展示方式主要通过精美图片,珍贵藏品,详实解说使游客能够清晰了解煤炭如何形成,古代到现代不同时期挖掘技术的改进,煤炭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等。为了弥补传统静态展示方式的不足,煤炭博物馆结合采用现代化的动态展示方式,例如,4D影院通过震动、刮风、雨雪、烟雾等特殊效果使游客置身于亿万年前煤炭形成的场景之中,身临其境的真切感受使游客既增长知识又获得愉悦体验。
2、地下模拟矿井设计,旅游体验难忘
煤炭博物馆旅游体验的最大亮点就是拥有亚洲最大的地下模拟矿井,这也是游客在博物馆之旅中最具特色的体验项目。地下模拟矿井设计通过大量实物原型真实再现我国古代、近代、现代煤炭开采的不同技术手段和煤矿工人艰辛的劳动场景。游客搭乘电梯下到井下,佩戴好矿灯乘坐矿井小火车穿梭于巷道,展开了新奇神秘的地下矿井探寻之旅。通过游客的亲身体验和导游的细致讲解,游客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不同时代条件下采矿技术手段的发展革新,同时更加深刻的体会到煤矿工人危险的工作环境和艰苦的工作条件。
3、导游全程陪同讲解,监管服务质量
游客购票进入煤炭博物馆参观游览,博物馆会将分散的游客相对集中,安排专职导游进行全程陪同讲解。经过导游耐心细致的讲解使陌生枯燥的煤炭知识变得灵活生动。导游与游客之间通过启发式、问答式的讲解方式,吸引游客注意力,增加旅游兴趣。同时,为了强化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监督管理,游览结束后博物馆要求每位游客对导游讲解水平和服务态度,博物馆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评价并提出意见。使游客感到博物馆重视对自身服务质量的客观评价和不断改进。
三、中国煤炭博物馆旅游体验的不足
1、馆体外观充当广告媒介,降低游客良好印象
煤炭博物馆外部馆体被巨幅的广告条幅包裹。与鲜明醒目位置的太阳能、汽车等广告条幅相对比,煤炭博物馆自身的标志及宣传条幅不能吸引游客注意。仅从外观的第一印象游客很难将它与国家级的博物馆相联系,博物馆实际形象与游客心目中的期望形象存在一定的落差,游客会产生一种失望情绪,进而对煤炭博物馆产生不良的第一印象。因此,煤炭博物馆在开展多样化经营增加经济收益的同时,一定不能以影响自身品牌形象作为代价,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论文格式。
2、特色旅游纪念品开发设计不足
煤炭博物馆不仅要努力提高游客参观游览的旅游体验,还应该结合自身特色开发设计不同系列、不同档次的旅游纪念品。论文格式。随着科技的发展煤炭的相关衍生品种类繁多、层出不穷,很多产品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是,目前煤炭博物馆开发的旅游纪念品主要以煤精工艺品摆件为主,旅游纪念品种类单一,开发设计理念滞后,游客购买兴趣不大,带动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调查了解游客需求,以煤炭相关产品为载体,开发不同系列的旅游纪念品方面仍然大有可为。
四、提升中国煤炭博物馆旅游体验的建议
1、深入挖掘特色优势,建立煤炭文化交流中心
煤炭博物馆座落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山西省太原市,作为国家级的煤炭行业博物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具有地域优势、资源优势、技术优势,通过挖掘煤炭文化,拓宽经营思路,把煤炭博物馆建设成为集教育公众、藏品保护、文献收藏、旅游休闲、技术交流、会议会展为一体的煤炭文化交流中心。在开发完善基本职能和旅游功能的同时,应该加强与煤炭单位、煤炭企业、煤炭研究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承办更多相关行业的学术研讨、企业合作、技术交流等会议展览活动。使煤炭博物馆既作为一个行业合作交流的平台,又能够不断跟进行业最新技术动态。逐步将自身建成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煤炭文化交流中心。
2、加强与煤炭企业交流,探索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煤炭博物馆作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该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探索兼顾双方利益的共赢合作模式。将自身建设成为既体现山西煤炭企业良好形象,又及时反映煤炭企业的一线实践工作经验和煤炭行业技术的发展更新。比如,可以考虑在游客较为集中的旅游旺季,煤炭企业安排富有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到煤炭博物馆结合工作实践为游客讲解现代煤炭企业的生产技术,煤炭开采中的安全隐患及防治,煤炭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等知识。
3、开发设计不同系列,不同档次的特色旅游纪念品
旅游纪念品的适度开发设计,不仅能够增加博物馆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以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论文格式。因此,煤炭博物馆开发设计不同系列,不同档次的旅游纪念品不仅必要也是必须的工作内容。特色旅游纪念品开发设计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旅游纪念品应该体现与煤炭相关的特色,切不可跟风模仿出售质量差、到处可见的雷同性产品;第二,开发中需要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动员大家出谋划策提供不同的视角和观点,从中选出既有创意又可操作的项目;第三,切不能仅仅根据自身的好恶,一定要调查了解游客的兴趣爱好,也就是说,开发产品需要紧贴市场需求;最后,开发设计的旅游纪念品应该较好的结合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的特点,开发适应不同消费阶层的层次化、多样化的旅游纪念品。
总之,中国煤炭博物馆在发挥其传统功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发旅游功能,通过传统与现代展示方式结合,设计地下模拟矿井等形式,丰富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增强了旅游感受,加深了旅游印象。相信经过进一步的深入开发,通过建立煤炭文化交流中心,探索与煤炭企业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纪念品等,能够带给游客更加满意、难忘的旅游体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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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二、活动时间
6月1日至30日。其中,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6月13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三、活动内容
(一)宣传报道
1、6月1日上午,与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新闻会。具体安排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南昌日报、南昌晚报、市电视台、市电台各派1—2名记者参加。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
2、6月2日至30日,在南昌日报、南昌晚报、市电视台、市电台开设专栏、专题,连续报道我市安全生产典型事迹。同时在每日黄金时段、主要版面播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口号或动漫。重点组织宣传咨询日活动的新闻报道。对个别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问题的单位,经市领导同意后进行曝光。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部署,各新闻单位落实,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协调。
3、6月2日至30日,在手机上播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口号。此项工作由南昌移动公司、南昌联通公司和南昌电信公司负责,市安监局监管二处负责协调。
(二)宣传咨询日活动
宣传咨询日活动于6月13日上午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秋水广场举行。届时,我市将启动安全生产“六进”巡展活动仪式,并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相关市直单位设立咨询台,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接收群众现场咨询。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人员方阵参加,统一服装,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组织开展“三项创建”活动
根据省指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参加本质安全型工业园区、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创建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协调。
(四)组织参加井冈山安全发展网上论坛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撰写论文,于5月25日前报送到市安监局综合处(发电子邮件,邮箱:3986152@),经初选后报省指委会。省指委会将评选出优秀论文组织交流,并予以奖励。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
(五)组织参加全国性活动
按照省指委会要求,我市还将积极参与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第五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应急救援三项活动(首届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大赛、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等。待省指委会相关具体方案下发后,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六)社会宣传活动
1、“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主管(行业)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企业、校园宣传活动由市安监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察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社区(县区和开发区)活动由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协调。
2、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有关企业、单位在活动月期间,在市区和当地主要公众场所、主要街道及路口、车站、码头、建筑工地、临街主要建筑物等处悬挂巨幅标语。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监察支队负责协调。新晨
3、组织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征订“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品。此项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负责。
四、活动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阵地,采取安全生产月专题节目、公益广告、文艺演出、演讲、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让安全生产知识走进千家万户,让“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理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网购 ;消费者权益;监督管理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卖方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专业的网站注册登记,然后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买方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采用电子订单订购商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卖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属于非现场购物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消费与传统的消费环境不同,在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网购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目前,网购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下列新特征:
第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传统购物的交易主体包括买房和卖方,而网络购物中不仅有买卖双方,而且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快递物流公司等,这些主体为买卖合同的达成提供了交易平台、付款渠道以及商品的运输,但同时也使网购主体复杂化同时也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网购纠纷。第二,交易方式为在线交易。传统购物中的交易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而网购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即在线方式完成的,买方通过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购买与否,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第三,开放性。在网上消费的消费者具有比传统消费者更多的自主性,由于消费地点、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时间的自由行,同时为网购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给卖家进行不法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第44条对网络消费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也不尽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是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的方式达成合同,因此就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在网购中一般卖方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条款,即一方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确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买方只有同意受该条款约束合同才能得以确立。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网购最吸引消费者的特点是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但这种低价销售的商品大多情况下存在质量瑕疵,而卖家也通常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来销售其商品,这就需要《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相关立法。美国是最早开始网络购物的国家,因此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的迅猛发展,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进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于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9年通过的《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英国相关立法。在英国既有同时包括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有专门规范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通过的《商品销售法案》,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1998年通过的《信息保护法案》和2003年通过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缔结合同、网上支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的详尽规定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关于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比较健全,2013年10月也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消费的条款,但是仍然没有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网咯消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调整,不具有可操作性,远远适应不了网络飞速发展的情形下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也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快递公司也不十分规范,国家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规制。在线支付也存在许多问题,对银行这方面的规制也过于狭窄。因此如果发生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监督管理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调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的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几乎没有行政执法,而且行政机关按照监管传统市场的方法来对网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无法达到规制网络市场的目的的。因此,无数经营者无视行政监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取得困难,维权成本高。在网购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如经营者的虚假信息、交易数据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修改或删除,从而使证据毁灭,即使消费者通过截图保留了信息,到这也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证据。而且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为小额商品,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通常采取协商、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只诉讼成本就可能是商品价款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许多消费者会放弃该种维权方式自认倒霉。另外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缺乏保存着方面交易信息的意识,所以让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
(四)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管辖权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的。而在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大部分为异地交易,很难确定侵权环节,消费者无法预见到管辖法院,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进行异地诉讼的成本更大。
五、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虽然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但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加完善的条款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网络信息安全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而且要求其承担信息不实的相应责任。对于快递行业的规制也应该加强,我国亟需对快递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出善快递物流行业的法规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网络消费的行政监督管理。要建立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注册登记标准的条款,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交易中的卖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只有达到准入资格的经营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的机构,具有其特定的工作职责,培养专门的网络交易管理人员,以便更好的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网购小额诉讼的法律解决机制,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网购中大多数购物都是小额交易,诉讼成本大,消耗时间长,这往往使消费者放弃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简单,效率高,对解决异地、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纠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模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应该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即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根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的瑕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限制很多。如果一旦买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由卖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四)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对于网络消费纠纷,世界各国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我国目前并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并不利于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由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所在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就便利了消费者进行诉讼,保障其诉权的实现。
现阶段,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加快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步伐,进一步优化网购环境,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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