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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23:06: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担保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司担保书

第1篇

绍兴县易亨纺织有限公司 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出口企业,主要以绣花、牛仔、灯芯绒、绵麻类产品为主。

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主要负责产品跟单这个环节,跟单员的主要职责就是跟踪每张订单的生产并将货品顺利的交给客户,同新旧的客户保持联系增加沟通,掌握了解市场信息,开发新的客源。跟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笔定单的成败,第一个星期我跟着师傅学习分析辨别纺织品原料以及报价,学习了解了染整工艺流程和织造工艺流程。从第二个星期起,开始去工厂体验织造和染整的环节,因为我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客户定单接过来,需要我们跟单员去找工厂先生产坯布,接着就是去印染印花厂印染,最后的环节就是包装送货,在这整个过程中,跟单员都是要全程跟踪和监督的。

当业务员接下一笔定单后,财会需要审单和理单,在下单时,我都要检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颜色数量等,每张定单都是不用的花型,不同面料,不同工艺,一定要把客户要求在生产单上写清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要及时和公司反映,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我公司的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县,因为我师傅常年积累的经验,与几家印染和打卷店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他和我说那几家的信誉都是比较好的。有一个单子,我接触了整个的出口过程,在接单,审单,理单的过程中掌握了客户的合同号,出货日期,品名,克重,门幅等等,从厂里买来坯布,接着去位于福全镇的浙江新八印染厂染色,因为客户要了31种颜色的弹力府绸,所以一点都不能马虎,要分清每种颜色的生产数量和规格,两天后跟着这批布来到了钱清镇清风村的打卷店,就是包装厂进行包装,中间需要剪样品到公司里做好船样,以最快的速度快递给外商。包装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要根据客户给的生产指示单进行包装,在包装袋上还要注明生产麦头以及填好码单,在装货前外商公司专门派一名qc进行验货,在全部符合要求后,最后就是装货至装货港出口到迪拜。

一个月来,我的感觉就是做为一名跟单员来说,责任心是很重要的。跟单员需要正直,坦诚自信和乐观进取,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说服能力, 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一个月的实习,使我了解了现在外贸行业的大致情况,体会了上班族的生活,学到了不少的外贸知识,做到学校学到的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我一年以后的毕业打下了基础。

第2篇

关键词:单面钢丝网架外墙外保温夹心聚苯板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006-02

在工程建设中,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日益成熟,墙体节能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外墙外保温做法日趋多样化,技术日益成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单面钢丝网架夹心聚苯板(以下简称钢丝网架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施工工艺越来越受到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青睐。

1 工程概况

安阳四海嘉园1#楼工程高95.8m,为剪力墙结构。设计要求采用钢丝网架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构造。该构造的特点是:适用范围广,适用于不同气候地区的建筑保温;保温材料对主体结构具有保护作用,基本上消除了“热桥”的影响,绝热层效率高;聚苯板与外墙剪力墙混凝土一起浇筑,拆模后保温板与墙体合二为一,因此节省了人力、时间及安装费用;所选用的聚苯板块大、质轻,易于施工;施工易操作掌握,冬季可照常施工;聚苯板外侧挂有钢丝网,外饰面可用面砖。

2 保温系统构造

钢丝网架聚苯板中的钢丝网采用φ2mm钢丝网片与φ2.5mm镀锌钢丝插丝网焊接而成,外保温系统构造是:以腹丝穿透型钢丝网架聚苯板作为保温隔热层,浇筑前以锚筋钩紧钢丝网片作为辅助固定措施,置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外模内侧,与钢筋混凝土外墙浇筑为一体;钢丝网架聚苯板表面抹聚合物抗裂水泥砂浆作为保护层,裹覆钢丝网片,外表面刷涂料或粘贴面砖。

3 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钢筋绑扎按图纸尺寸放样加工聚苯保温板检查验收安装锚固件绑扎配件安装聚苯保温板模板检查验收浇筑混凝土混凝土养护抗裂砂浆抹面层施工

4 施工要点

4.1 钢筋绑扎

钢筋的绑扎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并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为确保钢丝网架聚苯板的安装,特别注意墙板钢筋的垂直度符合设计要求。

4.2 裁板

裁板时,要严格按照图纸所示尺寸开洞口。门窗口所留的尺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4.3 安装锚固件

锚固件为φ6.5mm钢筋,长度为钢丝网架聚苯板厚度加混凝土墙体厚度的1/2,做成L型,在大面上间距为500mm,在边角或门窗洞口边间距要小于或等于200mm。相邻两钢丝网架聚苯板接缝处也采用φ6.5mm钢筋作为锚固件,做成u型,间距为200mm,锚固件的外侧钢筋长度200mm,内侧长度为钢丝网架聚苯板厚度加现浇砼墙体厚度的1/2。锚固件插入钢丝网架聚苯板,将紧贴钢丝网架聚苯板的钢丝网用扎丝在钢筋网架上绑牢。

4.4 绑扎配件

平网用于板的平面连接处,角网用于门洞口四周及钢丝网架聚苯板的拐角处。绑扎方法为:宽4-6格的平、角网,每条网绑扎三行;宽3格以下的平、角网,每条网绑扎两行。每行的绑扎点间距为200mm,且要交错绑扎。

4.5 安装钢丝网架聚苯板

先放出墙体的外边线及200mm控制线,然后沿墙体的外边线安装钢丝网架聚苯板。钢丝网架聚苯板的高度以高出拟浇筑的混凝土顶标高50mm为宣,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流入钢丝网架聚苯板与模板间的间隙内。钢丝网架聚苯板有背网的不用加砂浆垫块,没有背网的应加砂浆垫块,防止钢丝网架聚苯板与钢筋贴得太紧,影响钢筋混凝土的质量。砂浆垫块可以采用长条形截面,其间距不大于500mm。

4.6 模板安装

按弹出的墙线和控制线安装模板,在底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7,5MPa时,才能安装上层模板。安装外墙外模板时,安装前须在现浇混凝土墙体根部或钢丝网架聚苯板外侧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以防模板将外侧钢丝网挤入聚苯板内。模板连接必须严密、牢固,防止出现错台和漏浆。

4.7 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不宜大于1m,振捣时,振动棒的振动间距一般不大于50cm,每一振点的延续时间以表面呈现泛浆和不再沉落为宜,但也要防止振点太密或振动时间太长,将钢丝网架聚苯板挤压变形,影响保温效果或装修质量。

4.8 面层做法

(1)基层处理: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抹灰前先将基底跑浆、空鼓部分灰浆剔凿清理干净,然后浇水湿润并做甩浆处理。

(2)聚合物抗裂水泥砂浆找平层施工:抹灰找平层分两遍施工,第一遍抹灰以刚好覆盖钢丝网为宜,并抹压密实,防止空鼓。待该层砂浆充分干燥收缩后再进行第二遍抹灰找平。

(3)抗裂砂浆抹面层的施工:抗裂层分两遍施工,第一遍施工厚度为2.5~3mm,在砂浆初凝前将网格布绷紧贴在砂浆上,用抹子从中间向四周把网格布压入砂浆的表层。网格布不得压入过深,要平整,严禁皱褶,网格布表面必须暴露在底层砂浆之外。在底层抹面砂浆凝结前再抹第二遍砂浆,厚度为1.5~2mm,以覆盖网格布、微见网格布轮廓为宜。单张网格布长度不宜大于6m,遇有搭接时,搭接长度为:横向100mm,纵向80mm,阳角200mm,阴角150mm。

(4)抹面层施工注意事项:砂浆抹灰施工间歇应在自然断开处并方便后续施工的搭接,如伸缩缝、阴阳角、挑台等部位。在连续墙面上如需停顿,面层砂浆不应完全覆盖已铺好的网格布,需与网络布、底层砂浆呈台阶斜茬,留茬间距不小于150mm,以免网格布搭接处平整度超出偏差。面层砂浆切忌不停揉搓、抹光,否则砂浆容易发生离析,收缩过大,发生开裂。

5 钢丝网架聚苯板施工质量要求

5.1 主控项目

(1)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保温板安装应上下错缝,各板间应挤紧拼严,拼缝平整,碰头缝不得抹胶粘剂。

(3)玻纤网格布铺压严实,不得有空鼓、褶皱、翘曲、外露等现象,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加强部位的玻纤网格布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外保温系统施工允许偏差

第3篇

银行借款担保书范文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日期: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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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等。当日,建行浦东分行依约将450万美元划入上海中益公司账户。嗣后,上海中益公司除向建行浦东分行支付自借款日至199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和1998年l月25日支付利息12万美元外,余款拖欠至今。

为了追索欠款,建行浦东分行于1998年2月2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益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根据中基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变造印章生疑云

本案在上海中益公司欠款问题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中基公司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不断出现意外。《担保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栏目中书写为“薛钊”;在“担保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的印章。中基公司却称对本案贷款担保一事毫不知情,建行浦东分行提供的担保书中所盖中基公司的公章系假章。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上“薛钊”签名不是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钊本人的签字,所盖“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印文系由“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贸发部)印章遮盖“贸易发展部”进行变造盖印形成的。而中基公司贸发部自1994年1月成立后由中益集团承包经营,中益集团董事长张力军同时兼任中基公司贸发部总经理。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自1994年至1997年一直由中益集团使用。1995年10月,中基公司与中益集团共同投资申请设立上海中益公司。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中基公司印章是变造的。本案发生争议时,建行浦东分行通过调查取证,获悉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在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有关上海中益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以中基公司名义提交的有关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文件上,加盖的均是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中基公司称,对设立上海中益公司登记事宜时代办人使用变造的印章不知情)。但中基公司在1997年2月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又使用了合法的印章。另,1995年12月19日,中基公司贸发部曾向荷兰银行申请总额为710990美元的打包贷款,在申请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内容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财务专用章”和张力军的名章。但在该贷款申请文件的宣告栏目中,加盖有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12月22日,荷兰银行曾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汇款710990美元,该款最终被农行北京分行下辖的青年湖分理处转入中基公司贸发部在该处申请开立的账户(二审查明:在收款同日,中基公司贸发部又将该款转入在同一分理处开户的中益集团公司账户)。建行浦东分行因此认为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中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中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不服一审再上诉

上海市高院以上海中益公司违约,中基公司在其他的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了变造公章,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上海中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美元及利息;中基公司对上海中益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基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仍认为对本案贷款担保不是中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假章多次出现不能说明中基公司对假章是认可的,该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建行浦东分行也坚持认为,中基公司在该公司的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而且中基公司用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用了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峰迴路转见公正

最高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大量的查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令上海中益公司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450万美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且上海中益公司对该判项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书》是否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表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本案讼争《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薛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薛钊不应对不是由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担保书》的内容反映了中基公司的意思。因此,伪造的签名不能使本案讼争的《担保书》成立生效。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本案讼争的《担保书》,加盖的是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印章,并不当然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也不代表中基公司贸发部的意思。

中基公司是否应当依据该《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中基公司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造,但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表示,中基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在出具《担保书》时为中益集团持有,建行浦东分行所称《担保书》加盖变造印章系中基公司所为没有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变造后的中基公司公章不当。

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的时间发生在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该贷款系以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名义申请的,后来汇入的账户也是由中基公司贸发部申请开立的,而且在该贷款转账凭证上加盖的也是中基公司贸发部财务章。无证据表明该笔贷款申请和划转过程与中基公司有直接联系。当时中基公司贸发部由中益集团公司独立经营管理,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设立该账户是知情的,也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中基公司贸发部向荷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是知情的,更不能认定中基公司对上述贷款申请文件中使用了变造的中基公司章一事是知情的。即使中基公司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行为予以认可,也是就该交易中他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其效力仅及于该项事务。中基公司在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使用了合法的印章,该行为可以认为是对成立上海中益公司的行为的追认。如果无此行为或其他追认行为,该变造印章仍不能代表中基公司的意思。而在农行北京分行的开户和与荷兰银行的信用证交易中,无证据表明中基公司知道变造印章的使用并且追认上述行为。因此,他人多次使用变造中基公司的印章,并不产生该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中基公司意思的效果。建行浦东分行辩称中基公司用所谓假公章向荷兰银行申请的贷款已经打入中基公司在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中基公司不但使用了这笔贷款,并且还归还了这笔贷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该印章曾多次被使用,而是在争议发生后,才收集到相关证据。可见,它在接受《担保书》时,并未将该印章的多次使用作为其相信该印章可以代表中基公司意思表示的理由。建行浦东分行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时,本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经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接受加盖变造印章的担保,对此,中基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综上所述,经当事人举证和最高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担保书》中变造的中基公司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的,不能证明中基公司明知该担保书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不能证明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该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章而不作否认表示,该《担保书》不成立。中基公司不承担上海中益公司对建行浦东分行450万美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2003年7月,最高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关于中基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建行浦东分行要求中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5篇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

引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大大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大大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和优势责任保险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保单的保险责任上。以人保财险的保单条款为例,其保单责任表述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可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险特有的“替代性”,将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人承担。这样既避免了申请人经济赔偿的损失,又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保险公司之前,银行也通过保函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及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但这些担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级极高的大企业,或要求申请人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担保人自身偿付能力有限,仍无法有效减轻大多数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及风险。相形之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面向广大申请人,门槛低,收取的保费具有杠杆作用,仅仅为保全金额(保额)的约千分之三,远低于一般担保企业的担保服务费率。而且保险企业实力远高于担保公司,偿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因此更为法院青睐和接受。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在《规定》的第七条中,财产保全责任险被表述为针对财产保全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该险种是担保吗?对此学者们展开讨论,并持有不同的观点。意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认为遵照《规定》的字面意思,财产保全责任险就是一种担保,担保人为保险公司;第二种则认为不应将责任险与担保混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质就是责任险,而非担保。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性合同,而非保证担保的单务性质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双务性的,即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必然以某些权利作为对价。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就各自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应获得的权利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如实告知、缴纳保费等义务,完整履行以上义务后可获得出险后获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在享有获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及时签发保单、及时提供理赔服务等义务。可见在这类双务性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均规定明晰,用“适量的”义务交换“适量的”权利,凡未做约定,则不在权利或义务的范围内。作为单务性合同的一种,保证担保合同中没有权利对价的硬性要求,表现为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给保证人。这种“无偿性”直接导致保证人责任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除了一般保证下的先诉抗辩权以外,保证人的抗辩权极其有限。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明确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全申请人和保险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是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从保险利益关系角度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障的是一种消极的财产利益,即被保险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请错误)发生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和担保保证是债权人(被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有所区别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是由债务人(保全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该责任保险合同下,被申请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是以合同关系人的身份存在的。“关系”表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直接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但通过保险人承担其转嫁的赔偿责任,及时有效支付赔偿,间接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运作原理不同于保证担保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的分散与转嫁机制,其作用与功能正是本质的具体表现,被保险人和保单关系人都直接或间接获得保险保障,人们常常将这种保障与保证担保混淆起来。但从保单的签订目的出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签订目的并非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的保障债权,对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转嫁可能的风险损失,而保险人签订的目的在于获得风险的对价保费收入。结合该险种的具体操作看,该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债权人(保全被申请人)权益的附属作用。判定某种行为的法律属性时,必须从主要功能出发,而非其附属功能。i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应为保险而非保证担保。同时,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中,保险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做出约定,从而确定转嫁的风险额度。且保险人是在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限额/免赔额(率)、被保险人业务性质种类、同类业务历史损失情况等因素基础上,通过精算平衡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测算费率。这和其他保险产品定价原理并无二致。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虽然也可以获得酬金,但该酬金并非根据风险因素精算得出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仅仅是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费的性质截然不同。

三、保单担保书的性质及引发的冲突

(一)保单担保书的性质根据《规定》第七条,除保单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实务中该担保书也被称为保单保函。《规定》没有对担保书的内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为抬头,强调保险公司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注明担保期间,却未写明责任限额。从形式上看,担保书专门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并在出具时附上相关的保单、保险条款、保费支付凭证等。同时,根据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制作保单保函时一般使用“担保”字样,实际上法院方也多将其视为一种保证担保。

(二)保单担保书与责任保险保单间的冲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另外提供保单担保书的初衷在于进一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防止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出现。但担保书的担保性质显然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性质不同,并由此引发一系列冲突。1.法律关系上的冲突根据保单担保书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说明只要债务人(保全申请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保全被申请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证人(保险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原有的责任保险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发生诉讼保全事故时,应先确认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的侵权责任,再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2.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冲突现有的保单担保书并不对保险公司担保的责任限额做出约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险公司将原先写明的责任限额去除,并在保函中写明“本担保函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本担保函为准”字样。这导致原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无效,保险公司要对可能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可见,保单担保书与责任保险法律属性的冲突,使得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价值下降,造成保险公司责任约定不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对策建议

(一)去除保单担保书环节,落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当事人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单担保书尚未有全国范围统一的标准格式。这造成保单担保书条款内容因地而异,其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更与原责任险保单免责条款和赔偿限额冲突,不仅引发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的争议,更带来了偿付能力监管难题,最终影响到整个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健康发展。可见,保单担保书的存在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用担保书强化保险公司兑现承诺,不如直接去除担保书,减少对原有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干预,完善保单内容,如合同的解除权等,落实其地位与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确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法律属性的争议,以及出具担保书的做法,是由最高法《规定》第七条引发和确定的。实践证明,该条规定存在定位不明和与先行法律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为保险,客观认识保险的作用和局限性,增加保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管理手段,从而健全整个诉讼保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6篇

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一. 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在暑假留校期间不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交往,不私自引校外人员到学校,出入大门自 觉接受值班人员或保安人员的检查。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兹有--------------------------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担保承诺书》,承贵中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万元(大写)借款担保,为维护贵中心的合法权益。本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xx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为了我们的爱情能够地久天长,为了解决老婆被我气得鼻子歪掉的严重问题,本人研究并提出了以忍让包容,自我反省为主的日常行为准则让老婆的牙齿每天都晒太阳,晒完太阳再晒月亮。

第7篇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第8篇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二.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