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8 1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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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镇党委、政府把《市关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求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尽全力抓紧抓好。一是召开党委会研讨市关于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方案,认真分析,深刻反思。二是严格捋清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三是召开由全镇村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干部大会,通报市关于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调度安排,促使全体干部进一步深刻剖析,落实责任,狠抓整改,注重实效。
二、正视问题、立行立改
镇党委围绕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方案,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压实责任担当,强化作风建设,全面开展问题整改工作。对照问题整改清单逐一学习、分析、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查找问题,并明确具体整改责任人,确保问题查的深,找的准。
三、整改问题、整改措施
(―)防范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风险需进一步加强
1.督查组走访发现,省农村老龄化现象较为普遍,且患病后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占比也较大,脱贫后的巩固提升任务较重,存在一定的返贫致贫风险。同时,农村针对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尚不能很好满足需求,有的贫困家庭子女因照顾老人,无法外出务工,加剧了家庭贫困。此外,随机走访发现,某县一户贫困户19岁孩子因患耐药性肺结核,必需用进口药治疗,医保无法报销,且之前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内,不能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因病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困难。
整改措施:
(1)温暖关爱下乡。各村提供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名单,镇政府发动机关干部,包保责任人定期下乡,开展巡访关爱活动,主动了解特殊群体生活状况、协助解决生活困难。
(2)安排公益岗位。针对贫困家庭子女照顾老人,无法外出务工的问题,镇扶贫办积极协调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做好公益岗位分配工作。各村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村内安排公益岗位,做好分配工作。既有效增加了贫困家庭的收入,子女又有时间照顾老人家庭。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二)结对帮扶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2.从督查情况看,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总体是扎实有效的,但也发现个别帮扶责任人停留在过年过节送钱送物和电话沟通,及时了解帮扶对象困难和实际诉求不够,有个别贫困残疾人没有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不及时。据贫困户反映,个别省直机关帮扶责任人轮换后,未及时入户走访。
整改措施:
及时统计评级,发放护理补贴。镇政府协调医院专业人士下乡上门入户进行残疾人等级评定。对全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保证补贴及时发放。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三)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需进一步加强
3.入户走访发现,有的贫困户因发展种植和养殖产业受挫后,对重新发展种养殖产业信心不足,有畏难情绪。有的贫困户因当年未下雪导致农作物减产亏损,后来政府对种植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其仍然没有信心重新发展种植产业,有的还是依赖低保、光伏扶贫收益等转移性收入实现脱贫,自主脱贫积极性不高。有个别贫困户存在“等靠要”思想,脱贫动力不足。
整改措施:
(1)开展消费扶贫。在全镇广泛推进消费扶贫工作,鼓励机关干部、包保责任人购买贫困户农产品。通过已购代捐的形式促进贫困户家庭增收,缓解生活压力。按月度做好统计工作,建立消费扶贫台账。
(2)做好光伏分红。通过光伏分红实现以工代赈,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让贫困群众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消除“等靠要”思想,激发自主脱贫内生动力。对全镇光伏分红村光伏扶贫收益、扶贫专岗设置、人员到岗情况、劳务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调度。
整改进度:已完成,长期坚持。
四、长期坚持,全面整改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安慰自己”为你整理了这篇工业园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验收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我委涉及的整改工作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2018年“回头看”指出的问题十五:“沿海三市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反馈意见指出的‘大量工业废水冲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直接超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整改目标是“优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加快问题整治及建设,确保2019年年底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有效收集处理园区污水。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排污达到纳管标准。”整改措施是“有效收集工业园区污水后通过依托方式进行达标处理,其中沙潭江以西排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沙潭江以东排入到大西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将工作验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措施
我委制定了《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措施》,按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完善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有效收集处理园区污水。加强企业监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企业排污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二)工程措施
为妥善解决园区污水排放问题,我委行文提请市政府同意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排污管网建设方案,目前已建成一条排污管道从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顶管穿越北部湾大道接入文昌大道污水管网,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提升泵站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排查整治
我委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不定期对园区开展巡查检查,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保障园区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共组织3个检查组,16人次参与环保检查,重点对佛堂村加油站、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桂海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食药监楼项目、云朗科技园一期、IT门户小镇等开展检查,并对园区进行巡查。经查,园区未发现污水乱排现象。
二、整改目标要求实现情况
防城港高新区排污系统分为沙潭江以西片区排污系统和沙潭江以东片区排污系统。
(一)沙潭江以西片区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排污问题已解决。现已建成一条排污管道从云朗科技园一期项目顶管穿越北部湾大道接入文昌大道污水管网,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提升泵站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目前尚无企业入驻,无污水排放。华美立家建材市场污水通过污水三级池处理后,沿北部湾大道外沿街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桂海冷链项目污水排入化粪池,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为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启动区医学创新赋能中心3栋研发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配套7条路网已开工建设。我委要求入驻企业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标准实现达标排放,目前园区仅有生活污水及餐饮废水,无工业废水。
(二)目前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入驻,无污水产生。沙潭江以东的文昌大道东延长线已全线通车,玉石滩大道已基本具备通车条件,配套污水管网也在同步建设;防城港医药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工程项目举行开工仪式,建设沙潭江大道、皇城坳大街和高新区医药制造产业园南片区和北片区。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沙潭江以西片区企业排污问题已基本解决;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入驻,无工业污水排放,我委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完善排污设施。
四、验收结论性意见
沙潭江以西片区企业排污问题已基本解决;沙潭江以东片区目前无企业无排污问题,排污设施正在加紧建设。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全过程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负责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负责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缺陷项目和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督促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的初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抽验工作。
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检查计划,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县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制剂配制许可证明、每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监督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AA表示优质级(诚信),A表示稳定级(守信),B表示波动级(基本守信),C表示不良级(失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A级:
(一)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三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三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三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三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三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三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级:
(一)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一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一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一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B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但无主观故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不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6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符合要求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A级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C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并具有主观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超过1次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
(四)一年内监督检查存在一项否决条款缺陷的,或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低于60%的;
(五)一年内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一年内存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制剂广告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调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B级的。
第十条市局按照监督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展监督等级的评定。评定程序为:
(1)初评:
县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标准,于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初评,填写评定表,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
(2)市局复评:
市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评定标准对全部评定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监督等级。
(3)征求意见:
市局将监督等级的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确定监督等级:
市局综合相关县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主要按年度进行,并在年内实行动态管理。
经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监督等级评定要求符合监督等级变动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监督等级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要求组织配制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
系统检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部分配制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和易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或环节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仅限于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制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的频率及检查类别由上年度的日常检查次数、监督等级、产品风险大小等情况决定。
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日常检查每年一次,可视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增加或减少检查频率。一般情况下三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
申请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免当年验收剂型的日常检查。
监督等级为AA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减少检查频率;连续两年监督等级为AA级的制剂室,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等级A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如实施简化检查,必须在年初计划中说明原因。
监督等级B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等级C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监督等级下降,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局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等,实施现场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医疗机构制剂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配制地址、车间面积,配制线数量,配制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降低配制条件或认为配制的制剂存在质量可疑,应进行监督抽验。
对需要抽样检测的制剂一般应抽取全检三倍量,分三份封存,其中两份送药品检验所检验,一份留存抽样现场,注明该样品为“复验样品”,由相对人按照制剂储存要求进行保管。
对国家、省、市局抽检存在不合格制剂的,在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市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对严重违法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局,县局应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以及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制剂室监督等级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日常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配制的制剂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制剂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有违法配制行为及被查处情况。
(四)制剂室当年是否无配制制剂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配制,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配制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
“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组织机构、配制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配制、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当年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全年配制品种、批号、数量;全年配制偏差调查及结果;全年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全年不合格制剂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全年制剂调剂情况;年度评价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检查员提供“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部分制剂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应向省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发生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局、市局、省局和有关部门。
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包括因制剂质量原因已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制剂有效期内,因制剂质量问题而造成整批报废的;制剂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局可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局可将监督等级为B、C级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内部政务网站或工作简报中公示。县局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通报或公示的,应书面报市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管人员对企业应检查而不检查,对不良行为应记录而不记录、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否决条款缺陷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否决条款;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总得分率;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市局“台州市年度药械抽验工作方案”进行的监督抽验。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整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见附件1),对标签标识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2),并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项目表》要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一、 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目前,我矿正处在矿区改革发展的非常时期,矿井衰老、面临破产、职工思想浮动、经营成本压力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急需再上台阶,在此关键时期,我处在班子建设、管理创新、安监员队伍素质提升等方面仍存在大量要做的工作,迫切需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顺我们单位发展的思路,迫切需要提高各科和其他各位党员的政治责任感,拿出新的工作方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全体党员、干部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标准,转变作风,关注职工思想,注重文明执法,努力创造风清气正、追求上进的工作环境,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开阔我们的工作思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构建安全长效机制,保障矿区和谐发展等深层次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突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矿和谐稳定”这一主题,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职工群众得实惠”这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我处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制约安全信息市场化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安监员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完善安全信息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安全监督检查、促进矿区和谐的能力,努力做到在解放思想上有新进步、在安全监督检查上有新成效,在督促自主管理体制上有创新。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达到的目标要求是: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深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加快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处各科安全监督检查中的突出问题,解决党风党纪等方面、各基层单位群众安全员和安监员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信息市场化运作机制;三是促进科学发展。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促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矿和谐稳定”的信心和决心。
学习实践活动以各科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
三、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主题以及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根据矿党委的部署,活动总体时间安排半年左右,从20xx年3月份开始,到20xx年8月底基本结束。活动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
时间安排:3月中旬—5月中旬
活动内容:
㈡深入调研(5月1日—5月10日)。我们结合自身实际,着重围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化安全自主管理,加强安监员队伍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矿和谐稳定,促进文明生产动态达标;围绕推进精益生产,强化煤质管理,深入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提升管控效能,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夯实发展基础,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精心选择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剖析,撰写出有分析、有对策、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党员干部要带头调研,带头撰写调研报告,带头交流调研成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㈢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5月11日—5月17日)。围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矿和谐稳定”的主题,认真开展好形式多样的解放思想讨论,组织党员干部围绕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探索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全体党员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对本单位是不是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样科学发展,怎样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增强对科学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将联系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员,举办一次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矿和谐稳定”为主题的安全座谈会,促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
时间安排:5月中旬—7月中旬
活动内容:
㈢组织对分析检查报告的群众评议(6月26日—7月15日)。支部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征求党员、职工群众的意见。参加评议的人员要注意吸收职工代表和党代表参加。要着重从各支部委员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的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改进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报告进行评议。对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要深入研究,充分吸收,体现到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中来。分析检查报告内容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
时间安排:7月中旬—8月底
活动内容:
㈠制定整改落实方案(7月16日—7月31日)。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按照“统一认识,提高能力,解决问题,创新机制”的目标要求,针对查找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提出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使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党员、职工公布,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党员干部要围绕整改方案,积极建言献策,使整改落实方案更加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做到每一项措施都针对存在的问题,每一项措施都有具体实在的内容,每一项措施都有切实可行的落实办法。
㈡集中解决突出问题(8月1日—8月15日)。坚持在活动中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对影响科学发展和职工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其他党员也要结合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不能把解决突出问题简单地理解为改善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难度较大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逐步解决。
㈢完善体制机制(8月16日—8月底)。运用学习调研成果,在生产经营、绩效考核、内部市场化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运营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要求,以新的视野和思路、丰富内涵、完善提高,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自身实际的科学发展运行新机制,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管理体系,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全体党员要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支部要认真开展活动总结,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党员、职工通报。在此基础上,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并运用、贯穿到今后的工作中,巩固活动成果。将本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向矿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汇报。
关键词:建立完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265-01
0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各级档案部门依法治档有了尚方宝剑,标志着档案宏观管理大局趋于稳定,为我们今后的档案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保护和促进了档案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带来了档案管理格局的新变化,这一变化又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要适应这一变化,除宏观立法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规范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运行机制,来及时调整和解决微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1增强以档案法律为主导的依法治档意识
1.1 进一步强化职能意识《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管部门。”因此,各级档案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职能意识,认真行使本部门对本辖区的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能,既要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挥自身的主力军作用,又要遵循分级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原则,依靠各部门的能力协作,最大限度地做好本辖区的档案工作。
1.2 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要树立有法必依的思想观念,切实肩负起依法治档的重任,以加强对《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突破口,推动档案法治建设。
1.3 进一步强化督导意识当前,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意识淡漠,对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有所忽略,口头说起来重要,实际干起来次要,工作忙起来不要,把档案工作放到可有可无的位置,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因此,要改革当前档案工作在某些方面的被动局面,各级档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就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督导意识,在加强督导上下功夫。
1.4 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修改后的《档案法》和《实施办法》都赋予了档案部门以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因此,对违反档案法规的案事件要坚决予以惩治处罚,对执法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应,使依法治档工作步入新阶段。
2建立完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运行机制
2.1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制度首先,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将在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总体目标管理,使宏观调控具有坚实的组织基础。其次,以系统为单位建立档案管理督导机构,搞好系统内的监督指导。其三,在机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档案工作列入行政管理规范。其四,配备一支强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并尽快规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的职责职能,确保有岗、有位、有责,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2 建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请示报告制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许多方面,需要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需要主管领导的组织协调。因此,在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注意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及时取得领导的支持。
2.3 建立档案执法监督许可证制度以《档案法》和《实施办法》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法规,是档案执法的有力武器,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办理好《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和《执法公务证》,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趋于规范,使之合理合法。
2.4 建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和《违法处理通知书》制度在组织对档案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向其发送《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2.5 建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运行结束,首先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及时总结和通报表彰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促使其工作运行向良性循环,对面上工作起到推广作用。其次对发现的个别一般性问题,要与单位主管领导交换意见,研究改进措施;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不良问题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而且要向党政主管领导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展蔓延,对面上工作起到警示作用。其三要重视解决和反映实际问题,对单位和个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主动向上级领导反映,以求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
工作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充分发挥教育在培养和提高档案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能力中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档案执法队伍,是做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根据档案执法人员现状,应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教育:
3.1 着力抓好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客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工作中的原则性要通过教育,使档案执法人员充分认识档案执法在促进档案工作为各项事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法律法治观念,在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问题、报告检查结果等环节上做到廉洁正派、秉公执法、有胆有识、敢于碰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做到依法管理统计,依法治理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每年至少重点抽查一个县,随机抽查市属部分专业”的原则,采取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抽取督查对象。
1、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业、劳动工资情况等统计调查单位。2009年,确定武平县人民政府所辖的部分调查单位作为统计监督检查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2、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的对象:在市属调查总体中,根据其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每年抽取部分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009年抽查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情况:
1、是否存在干涉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统计基础工作:
1、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2、是否依法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是否办理《统计开户登记证》;
4、统计人员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三)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1、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3、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龙岩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成立统计监督检查组,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计监督检查时间
2009年统计监督检查的时间从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市统计局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统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