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4 04:11: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依法监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摘要之后。早在1963年,美国ChemicalAbstracts从第58卷起,就开始采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关键词索引,提供快速检索文献资料主题的途径。在科学技术信息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每天有几十万篇科技,学术界早已约定利用主题概念词去检索最新发表的论文。作者发表的论文不标注关键词或叙词,文献数据库就不会收录此类文章,读者就检索不到。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该文被检索和该成果的利用率。
1关键词分类
关键词包括叙词和自由词。
1)叙词——指收入《汉语主题词表》、《MeSH》等词表中可用于标引文献主题概念的即经过规范化的词或词组。
2)自由词——反映该论文主题中新技术、新学科尚未被主题词表收录的新产生的名词术语或在叙词表中找不到的词。
2关键词标引
为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GB/T3179—92规定,现代科技期刊都应在学术论文的摘要后面给出3~8个关键词(或叙词)。关键词的标引应按GB/T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规则》的原则和方法,参照各种词表和工具书选取;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以及文章题名的人名、地名也可作为关键词标出(自由词)。
所谓标引,系指对文献和某些具有检索意义的特征如:研究对象,处理方法和实验设备等进行主题分析,并利用主题词表给出主题检索标识的过程。对文献进行主题分析,是为了从内容复杂的文献中通过分析找出构成文献主题的基本要素,以便准确地标引所需的叙词。标引是检索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标引,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检索。科技论文应按照叙词的标引方法标引关键词,并尽可能将自由词规范为叙词。
3标引关键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专指性原则
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主题概念为专指性。只要在叙词表中找到相应的专指性叙词,就不允许用词表中的上位词(S项)或下位词(F项);若找不到与主题概念直接对应的叙词,而上位词确实与主题概念相符,即可选用。例如:“飞机防火”在叙词表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专指词“专机防火”,那么就必须优先选用。不得用其上位词“防火”标引,也不得用“飞机”与“防火”这两个主题词组配标引。
3.2组配原则
叙词组配应是概念组配。概念组配包括2种类型:交叉组配。系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概念交叉关系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喷气式垂直起落飞机”,可用“喷气式飞机”和“垂直起落飞机”这2个泛指概念的词确切地表达叙词表中没有的专指概念;“肾结石”可用“肾疾病”和“结石”这2个叙词表示一个专指概念。方面组配。系指一个表示事物的叙词和另一个表示事物某个属性或某个方面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信号模拟器稳定性”可用“信号模拟器”与“稳定性”组配,即用事物及其性质来表达专指概念;“彩色显像管荧光屏涂履”,可用“彩色显像管”、“荧光屏(电子束管)”和“涂覆”3个词组配,即用事物及其状态、工艺过程3个方面的叙词表达一个专指概念。
在组配标引时,优先考虑交叉组配,然后考虑方面组配;参与组配的叙词必须是与文献主题概念关系最密切、最邻近的叙词,以避免越级组配;组配结果要求所表达的概念清楚、确切,只能表达一个单一的概念;如果无法用组配方法表达主题概念时,可选用最直接的上位词或相关叙词标引。
3.3自由词标引
下列几种情况关键词允许采用自由词标引。
a.主题词表中明显漏选的主题概念词。
b.表达新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新出现的概念。
c.词表中未收录的地区、人物、产品等名称及重要数据名称。
d.某些概念采用组配,其结果出现多义时,被标引概念也可用自由词标引。自由词尽可能选自其他词或较权威的参考书和工具书,选用的自由词必须达到词形简炼、概念明确、实用性强。采用自由词标引后,应有记录,并及时向叙词表管理部门反映。
4关键词的标引步骤
论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从根本上削弱了检察权的权威。得不偿失。对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进行一番深入分析,不仅有助于厘清现象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为检察机关减少和防止为自身利益而执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般认为,所谓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获取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为动力。以自己的职权换取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笔者文中指称的利益驱动,即是这个意义上的。
一、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和效果考评结果看,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权办案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检察院超管辖权限办案,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办。本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无视法律,越权介人侦查,在收取款项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结案。如某基层检察院就曾经以涉嫌行贿的罪名办理了一起本该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合同诈骗案。虽然立案罪名是行贿罪。但所有的侦查活动却全部是围绕合同诈骗来进行,各种文书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贿的任何记载。最终,该案以存疑不而结案,而该院则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缴了该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争办“油水案”
在一些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超越分工,争相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争办有“油水”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内,各部门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职能、办案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资格,都争相参与或直接办理自侦案件,以便在财政追缴返还款中予以分成。在个别检察院,政工、纪检、法警等部门为了得到分成,也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执法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检察院内部存在的争夺管辖权问题非常严重,同一个案件,不仅反贪部门查,反渎部门查,而且监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门,证据方面问题不断,导致案件侦查后期互相推诿扯皮。
(三)利用检察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行使检察处分权,收钱结案。在一些检察院。无论职侦部门还是审查部门,对案件经常不是作深入调查和审查,而是违法收取各种明目的保证金。收取之后以撤案、不等形式结案。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办案件既不上报表,也找不到案卷。二是违规操纵匿名举报,为钱编案。极个别检察院。极个别检察部门、极个别检察人员为了达到收受钱财的目的。甚至编造匿名犯罪举报。然后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所谓调查,收不到钱就绝不罢休。
(四)违法追缴,挪用赃款赃物
违法追缴主要表现在案件未终结前就对涉案款物直接实施追缴。个别的甚至在初查阶段就违法实施扣押、冻结和追缴。另外。一些检察院在扣押、冻结、追缴中经常法律手续不全。在发现扣押、冻结、追缴措施适用不当的情况下,该返还的款物不依法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既是刑事证据,又是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动用、挪用,更不允许据为己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检察院,个别检察部门,个别检察干部随意动用赃款,坐支、挪用、擅自动用扣押款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检察院甚至直接将赃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赃物特别是扣押的车辆、电脑等贵重物品。检察部门很少移交行装部门,都是谁扣谁用,谁用归谁,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终结,也被长期占用,该处理的不处理。
(五)检令不畅,唯地方利益是从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级别或者所在地域不同,但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各地方检察院也并非是地方的检察院。然而,在当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下。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检察机关命脉受制于地方政府,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只能依靠地方政府,听命于地方政府,无形之中成为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而检察权也逐渐地方化。检察权地方化带来的最直接表现,即是下级检察院屈从于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抗拒上级检察院指令。从近几年执法质量检查的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基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权地方化、抗拒上级检令方面问题突出,检察院在查谁、不查谁、怎么查、查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都要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甚至将地方政府的意见作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完全置上级检察院的指令于不顾,检令不畅通在这些检察院成了严重问题。
二、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久治不愈的成因分析
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产生的,同时,造成检察机关为自身利益、局部利益而执法的具体原因,也不是单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具体而言,这些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对利益驱动存在认识误区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效益经济,价值规律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其趋利原则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利益驱动既能激发市场竞争热情,也会诱发唯利与唯我的价值趋向。这种唯利和唯我价值趋向的结合,就产生了为内容的利益驱动。利益驱动向执法行为渗透,成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据。使少数检察干警执法观念偏斜,思想错位,最终导致执法过程唯利益是从。从调查中发现,部分检察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和骨干不是没有看到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是没有站在全局角度,没有从依法治国和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对利益驱动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把它当成检察机关实现自我保障的有效途径。认为上级有关解决利益驱动的纪律规定不符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捆住了自己的手脚,约束了自身的发展,因而,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暗下创收指标,嘴上喊的是办案,眼里盯的是捞钱,助推利益驱动问题的滋长和蔓延。
(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程序意识
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之所以执法中呈现利益驱动,敢于越位办案、越权办案,敢于利用检察职权牟取非法利益,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程序意识缺失。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神圣职责,坚持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基本出发点。《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行使方式、检察院内部部门分工、检察人员的资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范,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时必须遵循。但是由于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识缺失,对以上法律规范视而不见,不是僭越法定职权,越权司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争办油水案件,甚至杜撰、虚构事实,一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亵渎法律权威。
(三)查究处理存在着软区和盲区
利益趋动的问题为什么会年年讲年年犯?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搞利益趋动的人和事查究处理不到位,迁就情绪比较严重,错误的认为,检察机关搞利益驱动是为了弥补办案、办公经费不足,情有可原,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出了问题,都有人特别是领导出面说情,都能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因而,在多次的专项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中上级检察院虽然发现利益驱动的具体问题不少,但真正深入调查、较真处理的却不多。此外,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覆盖的面比较广,从职务犯罪侦查到审查批捕,从审查到三大诉讼监督,几乎检察权力涉及到的地方就有利益驱动,但从当前查究处理机制涵盖的范围来看,主要还是集中于职务犯罪侦查,对检察权作用的其余领域虽然部分有所涉及。总体而言尚未全面纳入。
(四)检察经费保障力度薄弱
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导致执法环境与办案保障水平较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国家财政收入底子不厚,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不仅基数小,而且增长缓慢。检察机关靠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案手段与技术装备差,成为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最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问题尤其严重。因而有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精力、想法子、拉赞助、搞创收、争创收,甚至违心地搞灰色收入,助长了利益驱动思想的蔓延。
三、检察机关防治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皮对措施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产生利益驱动问题的根源在于思想认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深刻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使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每个领导真正在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观念上纠正偏差。努力夯实防治利益驱动问题的思想基础。
其次,加强法治,树立程序观念。检察机关加强法治不仅是维护检察权威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检察机关听命于地方政府,致使检令不畅,极大损害了法制统一,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应当坚决予以纠正。此外。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正义要求防止利益与偏见。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许多情形都违背了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程序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程序,既不脱离程序处理案件,也不利用程序处理越权案件。再次。实行检察经费区域最低保障制度,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驱动,最根本的原因是检察经费不足,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机关,并非没有认识到利益驱动带来的严重危害,但由于经费奇缺,只能以案养案,否则整个检察工作检面临瘫痪。要防止利益驱动,首先就应当保证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考虑到区域经济差距,可以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检察经费保障制度,将办案经费、机关正常运转经费作为最低保障项目,由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统筹,按月拨付给下级检察机关。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应当是可行的。当前,各省级检察院已经在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基本实现了一体化,侦查过程挽回的经济损失一般都由省级检察院上交财政,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因此只要财政政策允许,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是完全可以保证这个最低保障标准的。
没错,近日手机APP“OK车险”推出一项特殊的“贴条险”服务,车主只需手机注册,填写车牌、车主等信息,并花1元钱购买该服务,当车辆违章停车后,通过该APP代缴罚款时,可立减100元。
该服务一经推出,异常火爆,笔者也特意购买一份进行体验。据负责人齐石介绍,该APP目前已有20多万用户。但是,这种服务火爆的同时也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所谓“贴条险”是否属于合法?软件企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监管?诸如此类的质疑和争论不断。
这些争论的核心是所谓“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如果属于保险产品,软件平台直接自行推出,显然违法;如果不是保险产品,仅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则另当别论。
“贴条险”是保险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一规定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根据概念界定的逻辑学法则,被定义项=种差+临近属概念。种差反映的是被定义项的特有本质属性,临近属概念反映的是共有本质属性。比如,给“商品”下定义,商品时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即是特有本质属性,而“劳动产品”则是共有本质属性。
《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界定的核心就是“保险是商业保险行为”,这显然是错误的。而且,在保险的概念尚未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又使用了“商业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等一系列包含保险字样的词语去界定什么是保险,陷入了逻辑悖论。笔者用了这么多生涩的术语,旨在说明一点,《保险法》中保险的概念界定不准确,没有反映保险最本质的东西。这导致一个问题,实践中大量的合同可能都会被错误地视为保险合同。比如,我有一套住房,暂时不住,交给朋友保管,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合同约定保管期间房屋若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朋友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应该说,这符合了“保险”概念中的特有本质属性。但如果我说这是一份保险合同,我支付的是保险费,恐怕没有人会相信这么荒谬的说法。
现在,我们来看所谓的“贴条险”,“OK车险”APP仅在名称上使用“贴条险”,服务保障、购买方法、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条款中使用的是“用户”、“用户价格”、“违章处理立减100元”等表述。这些依次改为“投保人”、“保险费”、“保险金”,所谓“贴条险”能定性为保险?或者,“贴条险”改为“贴条补贴”,就不被定性为保险?难道随着几个词语形式上的改变,“贴条险”的本质属性也相应改变?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来判断“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甚至难以得出结论。
保险对象可否是违法行为?
有关“贴条险”的诸多观点中,有一种观点似乎成为共识。即,违章停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为这种行为提供保险或者补贴会助长违章停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至于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很多地方的违章停车罚款高于100元,买了“贴条险”就任性停车很多时候是得不偿失的。即使罚款金额为100元,又有多少车主因为有人贴钱就故意违章停车呢?更多的车主是为了减少无意之中违章停车时的损失,获得心理安慰。
至于违章停车,毫无疑问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果“贴条险”的定性属于保险,以违章停车为保险对象是否也意味着违法?其实,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本人以外的人为违章行为买单。比如,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违反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所以,不能说以违章行为作为保险对象就一定违法。
如果“贴条险”的定性不属于保险,只是代表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车主违章停车、他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双方你情我愿,属于意思自治范围,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所谓的“贴条险”其实就是一种冠以保险之名的互联网增值服务,违法之说缺乏依据。
“贴条险”是否会遭遇监管?
保险行业是一个管制行业,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组织才可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也应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所以,如果把“贴条险”定性为保险产品,则“OK车险”APP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险资质,若没有保险资质,考虑到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非常高,恐怕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对保险公司的险种监管有审批和备案两种方式。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行审批的险种有两大类:一是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是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除此之外,其他只需报保监会备案即可。目前,采取备案形式的险种非常少,由于“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可以说基本上都需要经过审批。
综合来看,“贴条险”面临的最大监管风险是,《保险法》对于保险的概念界定不准确、范围过宽,不排除保监会将“贴条险”认定为保险的可能。一旦做此认定,“OK车险”网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推出,而保险公司推出“贴条险”还很可能需要获得保监会的审批而非备案即可,保监会在审批时可能还会考虑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影响交通秩序。所以,“贴条险”今后可能会面临着重重监管障碍,存在着中途夭折的可能性。
[关键词]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目标
一、财务管理要为企业当好参谋,把好企业投资决策关
决策是企业管理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决策是有成本的,这一点容易被人忽视。例如一个正确的决策为企业盈利100万元,如果失去了机遇,没有作出及时的决策,这个决策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没有赚到100万元,反而亏损了100万元,那么,这个错误的决策成本就是200万元。因此,决策也必须讲成本控制。投资决策昌企业所有决策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决策,因之我们常说:投资决策失误是企业最大的失误,一个重要的投资决策失误往往会使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因此,财务管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就是为企业当好参谋把好投资决策关。投资是指投放财力于一定的对象,以期望在未来获取利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有很多种类;从投资回收的时间划分,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从投资的方向来看,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以投资对企业前途的影响为依据,可分为战略性投资与战术性投资,以及初创投资与后续投资;确定性投资与风险投资;相关性投资与非相关性投资等等。因此,我们在考虑投资时必须把好以下“两关”:
第一,财务管理要为企业把好经济行为关。必须明确投资是一项经济行为,必须从经济规律中去寻找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根据资料调查过若干个国有企业存在不少失误的投资决策例子,其中一个很大的失误原因是没有从经济规律本身去决策,而是“政治”、“人际关系”等因素轻率地作出了投资决策。例如一个很成功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为了回报他的故乡,强行主张在他的故乡投资500万元办厂,而他的故乡却不具备办这种工厂的条件,结果厂是办成功了,却年年亏损,成了这个企业“沉重包袱”。甚至还有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把国有资产随意地投资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身边的人,严格地说,这已经是一种腐败行为,是一种犯罪了。这一种投资方式在资料调查的投资决策失误中竟占40%左右,是一种十分值得重视的现象。另一种投资决策失误是投资决策者本人素质差,,独断专行,自己又不懂经济规律而拍脑袋作出的决策。这种投资方式在资料调查的投资决策失误中约占50%。
第二,财务管理要为企业把好调查研究关,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按法治办事。投资决策是一个过程。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否则不能轻易投资。特别是对外投资,即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者以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一定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对投资方的资信、财力等诸多方面有可靠的证明。合同要严格把关,符合有关法律手续,切不可留有隐患。
二、财务管理要为企业管好资金,确保企业资金的正常流通与安全
目前,不少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资金入不敷出,存在资金缺口;二是资金被挪用、被挤占;三是叫人头疼的“三角债”。如何解决好这三个问题,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当务之急。当然,首先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其次要通过短期筹款和投资来调剂资金的余缺;第三必须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形成新的“三角债”。据笔者对一个装饰工程公司的调查,这个公司在做装饰工程时,挪用工程资金,挪用材料资金,三角债现象相当严重,也存在偷税漏税的违规操作。后来,这个公司加强了资金跟踪管理,制定了资金使用“四个到位”原则:一是材料费按要求分配到位,不得挪用挤占;二是员工的工资,按施工定额兑现到位发放;三是国家的税收,按税法预留到位使用,不得违规;四是管理费,要按规定分解到位使用,不得拖欠。由于有了这“四个到位”,这个企业的资金流通与安全便有了基本的保证,可见,搞好资金管理也完全是办得到的。
三、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和责权明确的法人实体,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建设一个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是搞好企业的关键。从防止腐败着想,企业必须加强监督作用。正如交通规则一样,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自由。在企业约束机制之中,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财务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于不按财务制度办事的人,要改于抵制,直至向上级反映情况。企业的财务人员从根本上说来,是对企业资产负责,而不是对某个具体的总经理负责,而从法治上说,又必须保护财务人员的职责与个人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四、成本控制的范围扩展到整个企业
一说起成本,似乎这只是会计部门和生产部门的事情。这种认识极为有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的成本动因的理解是企业战略高度上的,它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有形的物料及人力的消耗,更应包括企业的规模、市场开拓、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等无形的成本动因。要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要求企业各个部门的协调和共同的努力。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环境发生了剧变,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成本控制的手段,另一方面,使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市场需求瞬息万变,竞争变得异常激烈,成本优势的取得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
五、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管理核心作用
1.是自觉运用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2.应当建立会计信息系统,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为企业决算服务,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3.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开展全面的经济核算;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摆在我们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了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与时俱进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一是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群众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二是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要从侧重普及(来源:文秘站 )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来;要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尤其是要用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要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公民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必须不断创新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将普法活动有机地融入到公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使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因此,我们必须突破惯性思维,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尤其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的熏陶。一是加大法制文艺的创作和演出。充分挖掘城市街道、社区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支持群众自编、自导、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艺节目,让群众在日常文化活动中实实在在感受法律的存在。二是加强与现代媒体联手。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全力利用影视、报刊、网络和广告载体等资源,以法制主题词句、动漫图片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还可以尝试市场化运做的方式,组建法制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编写拍摄播出法制文化艺术影视作品和组织舞台演出活动,编导有关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民生、法律与文化、法制史与社会发展等专题电视记录片,着力解决法制文化节的社会性、参与性。好的影视作品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有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就可以使法制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产生良性循环,就可以产生更多的有影响力的法制艺术影视作品。
先是黄河牌校车在湖南多地陷入“质量门”,紧接着黑龙江也报告了该品牌校车的多起事故,车主甚至感慨“快车毁人亡了”。国家质检总局介入调查后,确认该品牌校车存在缺陷,“质量门”最终坍塌成了黑洞,生产企业豪沃公司将召回全部12种车型的黄河牌校车,共计561辆。
然而,简单的召回不该是校车“质量门”的最终结局,反而应该是追问和反思的开始。事实上,国家近年来对校车安全高度重视。2012年5月1日实施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相比过去的老国标,对安全标准的要求堪称面面俱到,非常细致和严苛。而且,为严格控制专用校车生产质量,国家对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统计显示,目前国内200余家客车生产企业中,达到校车生产准入门槛的仅占两成左右。这一系列的政策,不可谓不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全身“带病”的黄河牌校车,正是在这一系列严密政策的监管下制造出来的。生产企业豪沃公司作为一家国企,报批和生产的各项程序完备,问题校车的型号也名列国家公告的车辆生产批次之中。然而,该公司辜负了公众信任和期待,自从获得校车生产准入后,就一直在生产“缺陷”校车。严苛的标准、高企的门槛,都没能拦住企业的粗制滥造。良法在现实中被淡化、漠视,到底是什么样的因素让它威严不再?求得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是必然要求,因为这是让良法效力回归的前置条件。
召回之前,车主和地方多个相关部门,已经与生产企业交涉了一年有余,投诉、调查、监管,维权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举步维艰。即便是法律诉讼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也因为跨越地域被生产企业指为无管辖权。在当地向国家质检总局多次行文请示后,才有了此后的调查和召回。艰难的维权,凸显出校车售后监管的无力。面向全国市场出售的车辆却不接受地方监管机构的调查,显然这是违背市场原理的“霸王条款”,会纵容“带病”校车的持续生产和流通。
纵容“带病”校车进入市场,不仅会威胁师生人身安全、加重家长忧虑,更会伤害政府的信誉,破坏良法的效力,而且影响深远难以消解。故而,清查“带病”校车,理清生产脉络,依法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来源:《光明日报》 集月音M文)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不要论文”不等于论文无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从提升待遇、保障编制、拓展人才补充渠道、支持培训等方面明确了对于乡村教师的支持措施,旨在破解全国330万乡村教师队伍“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等长期问题。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的刚性要求。 (6月10日《南方日报》)
从以上新闻可以看出,今后,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的刚性要求,是国家为支持乡村教育拿出的一系列切实行动之一,相信绝大多数教师是会欢迎的。然而,单就写论文来看,笔者认为,乡村教师不要因为这样就认为写论文“无用”了,而要全面理解国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本意,做一位既会教书又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新时代好教师。
以前,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对写论文也做了一些比较高的刚性要求,不少乡村教师写论文的目的有点“跑偏”,就是为了评聘职称(职务);有的教师自己写不出论文来,就想办法请人或者干脆花钱买论文,这样的一个误区确实不该有。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国家层面上出台规定不作论文刚性要求,这种“纠偏”是必要的。不过,笔者认为,这并不等于写论文“无用”。
乡村教师写论文,对于其自身的成长非常重要。可以这么说,一位喜欢写且经常写论文的乡村教师,一定是一位善于学习思考的好教师。乡村教师写论文,有利于其自身教育教学水平等综合素质的提升。时下,不少名师都是既会教书又会写论文的人,真正做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而缺少了一定理论研究能力的教师,其教育教学成绩即使有,也是暂时的,会后劲不足,不能为其提供可持续性长期发展的动力。
笔者曾在乡村学校工作多年,记得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我们当地根本还没有实行教师评聘职称(职务)工作。我从事中学语文教学工作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教学生学好语文写好作文。我教学之余把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小小心得体会写成一些小论文投寄报刊,其中不少文章有我所教学生的一些原型。一些学生现在来看望我,时不时说起我当时写教学论文的事,说这件事对他们学习的正面影响实在是太大了,他们一直以来以此为动力,多年来受益匪浅。
乡村教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好书育好人,评聘职称(职务)只是其自身成长之路上的一个阶段性标志,不要把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与评聘职称(职务)简单地画上等号,看评聘职称(职务)对论文要求的“脸色”行事。乡村教师要理解国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制度“善意”,全面提升完善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加努力的工作态度,在整体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实现均衡教育目标中尽己所能来回报社会,不做“教书匠”,而要做一位有教育大视野的能写能研能教的全能型潜能教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培训班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两期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行政执法法律基础
2.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相关法律法规
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
4.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5.煤矿灾害防治与监察
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7.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处理
8.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9.应急救援与抢险救灾
10.公务员法及实施条例
三、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
第十五期培训班:8月21日至9月3日(20日报到);
第十六期培训班:10月15日至28日(14日报到)。
2.培训地点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地址:**科技学院兴安苑交流中心)。
四、具体要求
1.本次培训班由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于开班之日前7天将回执表(见附件)传真至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
2.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论文摘要: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起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起诉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起诉,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此外,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家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很长时间。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部分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补救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原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有了依据。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
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
(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如果检察机关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不顺畅之处。比如,检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其与法院乃至与法律上当事人的关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处理。而在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还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从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规定的内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比较详细、系统地规定民事督促起诉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运行情况看,
实际效果也比较好。这些都说明,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起诉程序的适用和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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