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30 06:25: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审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案件定性不准确上述案件中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单位决策作为授权经销商经营销售进口食品,并错误的认为其销售的进口食品为保健品,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权经营销售。该公司2008年3月登记成立,成立时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在工商部门查处后在2011年12月5日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此次该公司销售进口食品主要是想通过单位的经营活动为单位牟取利益,而且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所以,该公司实施的超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系单位行为。该公司超过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定追诉标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该公司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无照经营食品销售数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9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行政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在被工商部门查处时扣押了11箱无照经营食品,应为2500支,以120元每支的购买价格计算购买金额应为30万元。该公司已经销售出去的334支以每支415元的售销价计算销售价格应为13万余元。故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0万元,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部门由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造成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在案件不符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不规范本案中工商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处理。工商部门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书上均未对扣押物品特征进行详尽描述,仅列明为11箱。该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证据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只能根据涉案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和该公司员工的证言,认定上述11箱食品共计2500支,确定购买金额为30万元。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扣押物品的处理提出了异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先作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确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门对扣押物证的不当处理,致使该案的重要物证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最终司法机关以涉案公司无照经营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的作法给案件认定罪与非罪人为造成了障碍。事后检察机关向工商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今后规范调取证据,移送案件,保证移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文义时,即认定行为涉嫌犯罪,并不认真查找比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未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极易对违法行为作出错误认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紧密行政处理决定有具体期限,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具体期限,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无期限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过程中,面临行政执法期限超期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超期,会在向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样即保证了行政行为不违法,又保证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但是,这种作法会使刑事追诉面临一事两罚的质疑,而且行政决定的执行会造成证据的灭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决定,致使该案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
(三)侦查机关易受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左右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虽然不是司法认定的依据,但是侦查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依据其已调查收集的证据决定立案,易受其意见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侦查机关需重新调取,使侦查机关立案后经侦查才发现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又不愿承担撤案的后果,勉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这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定性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能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如,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行为性质是否为非法经营的认定,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等作出的确认,具有行政属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刑事认定是依据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追诉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具有司法属性。《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对八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确立了追诉标准,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经营案件定性时要严格依法认定,不能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或通报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或是其他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由司法机关对涉案行为作出刑事认定。对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退回行政执法机关作行政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内审人员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当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应当在进行审计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而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还不够令人满意;此外,从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的权责也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效率较低。主要表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现有内审人员虽然掌握较多的懂财务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相关的现代管理知识,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职业道德不够。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内审人员在审计评价时不能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使审计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审计的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不规范规范的内部审计过程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体来讲,在审计准备的阶段,有些单位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只是凭借自身经验来主观地判断,而并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切实的风险评估,这样,一些高风险项目和环节就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的审计实施阶段,又由于缺乏质量控制的标准,导致内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难以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
(一)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部门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来讲,可以设立内审机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报告制度。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最高决策层下可以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与高层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这样可以使得其在内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让上层重视。从外部来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的指导、监管作用,在促进内部审计规范运行的同时,大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完善有关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完善,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内审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总结,来推广优秀的质量控制经验并对内审质量控制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再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备案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故意遮掩、袒护不予披露或披露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不彻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审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设置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性。首先,应实行内审执业资格制度,要保证录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都是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其次,在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时注重职业道德的考察,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录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考核来实现。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内审人员及时吸纳新知识。为确保培训事项的顺利完成,单位可规定内审人员每年要接受的强制性职业培训的最低时数,来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执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此外,在进行人员控制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例如若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也不大,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有助于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权责职责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上。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进行整个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时,应当把握各项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对这些关键业务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控制与监督。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运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与事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导复核、考核和追责等控制方法,在审计项目选择时根据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风险性的原则筛选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编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记录审计过程,这有利于追查内审人员的权责并为实施审计监察提供依据。
三、结束语
2、确立“一设立三不变”的核算方式和原则。“一设立”是指单位设立报账员,专门负责与会计核算中心有关的业务结算和单位备查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三不变”是指明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3、采取“五集中五统一、三分离、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统一”指集中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结算,集中会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资金调度,集中经费支付、统一工资发放,集中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三分离”指资金的使用者、拨付者、核算者相分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4、实行统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预算单位原来名目繁多的各种奖励、补贴,由人事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一)有利影响1、集中核算使会计核算加强,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得到了统一,会计基础工作大大加强,同时委派会计也摆脱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会计信息不再是“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而是会计事务的真实反映,“真账假做、假账真做”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实现了会计秩序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核算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不合规票据,取缔了部分单位巧立名目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了核算单位的执收执罚工作,有助于推进经济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基础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更准确地进行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例,该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将原来分别独立核算的8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分两批全部纳入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资金3700多万元,清理撤并银行账户110多个,新设账套97个。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核算中心成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库。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便于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宏观评价。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全部采用同一种核算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若能实现与核算中心联网,则能方便地实现以往不易实现的事前、事中监督,使审计关口前移,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4、对于以往审计中发现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更加清楚、准确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帐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诱扯皮,使得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于资料移交时间比较集中,存在着核算单位移交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造成有的核算单位往来款项没有明细,有的核算单位大量资金没有按规定并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脱离了监督范围,使审计风险加大。
2、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由谁履行签证义务及如何签证等,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审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造成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已经出现了“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的现象。如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与关联单位商定,将应收的管理费、租金、投资分红等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造成审计查处难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别表现在专项经费和一般经费列支串户、往来款项混同核算等方面,将增加实质性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机关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审计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新时期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同时便于审计部门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进一步强化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难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数据库,对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开展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提出有倾向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
(二)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矛盾,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积极克服审计对象“转移论”、行政事业审计“无用论”和财政审计“替代论”的消极影响,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会计核算职能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的客观实际和主观认识不够,审计中出现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三不变”原则,各单位仍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主体,负责会计资料的提供、承诺和签证;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与本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计程序,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等方面搞好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衔接,使会计核算中心自始至终成为审计活动的参与者,促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2、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在此情况下,审计重点也应随之有所调整,要着力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盲点”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在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项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是实物性资产的管理;五是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以“四项费用”审计为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单据首先要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关,因此,违规票据就大多以“业务招待费、燃修费、修缮费、购置费”四项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审计中,应把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单项费用总量控制,并与以前年度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的方法,发现“四项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审计为突破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将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采取坐支、“暂付款”挂账等手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一些单位“以收抵支”,将应收款项抵顶本单位支出,如招待费、燃油费等。审计中应将此作为重点,狠抓不放,严查细审。
三是以防止费用转嫁为切入点。在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业务量大,车辆多,但“四项费用”却很低,经进一步延伸审计,原来是被审单位将部分“四项费用”转嫁到了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列文。因此,对有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审查其对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拨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企业,是否通过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将不合理的开支变相核销。
3、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应相应进行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传统会计资料外,更应注重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调查,就是通过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收支项目、财务状况等情况,以确定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一是要对被审单位所属工会、协会、食堂和第三产业的账户以及确需设置的过渡户进行延伸审计,重点审查有无利用这些账户被审单位收取资金,直接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对与被审单位有资金往来关系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主要审查转移支付情况;三是对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和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对照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核算,账外循环的问题。追踪审计,就是要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查,查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套现、在外单位违规支出等问题。实物清查,就是要在对被审单位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进一步确定实质性审计重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审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亲盘和监盘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管理。
4、积极探索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心必然应当成为重要的审计对象。
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对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应采用以内控测试、业务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如下:(l)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但无责无权的现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性质及安全、完整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分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②专项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对各单位的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单位,调查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的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会计资料和资金的现象。①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5、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文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或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行为审核不严或未督促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或向财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会计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时、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擅自动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关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会计集中核算在给行政事业审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良好机遇。对待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盲目称颂,而应从本职工作的实际出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与时俱进中先行一步,努力为新时期的财政支出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以支出改革为核心内容的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正在逐步推开,这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财政改革的重点。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必将在预算管理的形式上、内容上发生深刻变化,形成新的管理格局。由此,预算执行审计面临着新课题和新任务,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预算管理改革及其变化
(一)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现阶段预算管理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此项改革是建立在预算科目改革基础上的,目标是编制科学、规范、明细的部门预算。改革的内容包括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即每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改变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将部门全部收支活动都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即预算执行改革。此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所有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并通过国库单一帐户系统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和劳务提供者的帐户上,从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此项改革建立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同时又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紧密相关。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的形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获取货物、取得工程和服务,并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大宗物品供物制,调节物品需求、平衡余缺。
(二)预算管理改革带来的变化
本次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涉及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改变,由此而带来的变化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不再与代收部门收入挂钩,财政资金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2.预算单位经费全部由财政预算拨款解决,改变了以往既有预算内拨款、又有专项补贴、还有预算外提留的收入结构多元化的拨款体制。
3.财政过渡性拨款减少,资金直拨用款单位和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单位,财政资金层层下拨、层层占用等现象将得到明显扼制。
4.预算编制、审核与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分级管理。
二、预算执行审计的调整
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预算监督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不再局限于预算单位;预算审计的内容不断深化,必须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等。面对这些变化,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应作适当的调整。
(一)构建全新的审计组织体系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在国家审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统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组织方式,应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金审计处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处室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
(二)建立新的“同级审”运行机制
要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题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1.总体规划。在计划的安排上,制定审计总体工作方案并报政府批准,有关处室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制定招生方案并分头实施。
2.沟通协调。在实施审计中,各处室紧紧围绕财政预算执行这条主线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审计资源共享,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网络形整体。
3.分类汇总。实施审计结束后,各处室分别按所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或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由综合部门按审计方案要求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提炼和分析,形成完整的“两个报告”。
(三)扩大审计对象
预算管理改革后,由于财政支付形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由此而带来审计对象的变化。按照改革后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和主要流向,财政审计对象可划分为三大梯次:一是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的财政部门,二是受政府委托预算拨款职能的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三是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单位。
预算执行审计应根据预算管理改革后的变化情况,调整审计对象。审计中除了应继续加强对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审计外,要根据财政资金的走向,强化对预算拨款和支付职能的专职机构——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促进规范和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同时对面广量大的具体用款单位,要根据朱容基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审计,确保每年有一定的审计覆盖面,促进有关部门依法理财、遵纪守法,以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调整审计内容。
1.强化预算编制的审计。预算编制改革后,实行部门预算,改变了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因此,在预算执行审计中,
一是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计,看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程序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要加强对预算编制标准、定额的审计,看其标准和定额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一般规律,是否根据执行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是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编报预算的审计,看其有无有虚报、高估和漏报等情况。
2.细化预算资金拨付的审计。预算支出改革后,财政支出除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外,大量的拨付管理工作,主要通过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来具体组织实施。因此,财政审计中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的审计外,
一是要加强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检查其是否严格按批准预算拨付资金,是否按序时进度拨,对专项支出还要检查是否按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拨款;
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审计,重点审计采购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采购支出是否体现节约和效益的宗旨,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人事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一个人本来面目的客观反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人事服务的合法部门,承担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或是在民营企业做老板,一定不要忽视自己的人事档案,它在人的一生中起着重要作用。正所谓人们常说的“档案委托做保障,在哪工作都一样”。
1 人事档案的作用
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档案具有三个职能:首先它是一个人经历的记载,其次它表明一个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第三它是为个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依据。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有许多人员在民营、私营、改制、合资、股份制等企业工作,位于这些企业没有人事管理权限,要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委托正规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才能实现人事档案的作用和价值。因为人事档案和个人的权益直接挂钩,如果长期得不到组织托管,这些权益就无法馈到保障,所以和社会福利挂钩是人事档案的一个重要作用。目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滞留、接受、保留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造成流动人员的国家公职不能保留、档案工资不能调整、工龄无法计算、以及其他应受到保障的个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毕业生和其他流动人员将要面对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审、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婚育证明、出国、考研。办理银行贷款以及亲属。子女人团入党、涉及案件调查等都需要人事档案来证明出具有关手续。如果没有人事档案就不能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有的随单位入了社会保险没有人事档案将来也无法享受,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会直接影响自己年老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档案对个人来说,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依据,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近些年来有的人对档案的实际作用重视不够,档案丢失、弃档现象时有发生,给毕业生及流动人员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没有了人事档案,就意味着失去了社会保障,失去了学籍、工龄、身份等,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可以说,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特点,人事档案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它保存价值所存在的重要意义。
2 人事档案资料收集
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个人)配合人才服务机构共同完成的工作,根据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内容为档案:
材料收集范围:
(1)对于员工个人在工作中形成的履历、简历表、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查、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有年度考核表、鉴定材料定期考核材料等。
(4)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有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等;
(5)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党校、军队院校等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等;
(6)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料)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7)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可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
(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等;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0)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入党、团志愿书、退党、因材料、加人派材料等;
(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合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员、团员等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12)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本人检查、交待、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法院判决书等;
(13)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4)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5)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等;
(16)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在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材料必需经过认真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档案委托单位及个人应加强与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应归档的材料收集上来及时归档,以确保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论文关键词 第三人救济 救济事由 投诉受理机构 暂停措施
一、救济制度类型看似全面实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这一章的内容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救济制度类型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从救济制度的类型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全面,但让人觉得过于追求面面俱到。”这种面面俱到多层次的制度类型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吗?
我国的询问与质疑制度近似于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磋商机制(GPA第2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成员方都本着给予友善考虑和充分给予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均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质疑程序是否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以曹富国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肯定观点,以谷辽海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研读《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投诉。”,应当认定立法将质疑规定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明确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这样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打消理论界的争议,谷辽海先生始终认为“行政规章前述所明确规定的质疑前置程序,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相冲突。”并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将质疑作为前置程序有着不妥之处:这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先经过质疑才能走到投诉这一步。之前笔者阐述过,无论是GPA的磋商机制还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质疑制度,均是基于和平友好的环境才有可能获得令人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但是这种和平友好的环境并不时时存在,那么,对于供应商来说,采购主体对自身的审查往往也意义不大。也有学者说“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这样一来,供应商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质疑即等同于做无用功的现象频繁出现。质疑程序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过程走完,即使获得了支持,采购合同可能早已经履行完毕,这样的救济程序并没能够为供应商带来好处,相反还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些极大地损害了供应商提出质疑与投诉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多层次的救济制度设计本身就是要方便提出救济方根据现实情况和自身的利益自由选择。规定质疑前置不可取,一定要先经过此程序才能进行下一程序,无疑是给供应商强加了更多的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做法,允许供应商在质疑与投诉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甚至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样更符合救济程序从供应商角度出发,体现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二、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过窄
《政府采购法》第52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都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方能提起救济。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将供应商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为这几项。
GPA没有对质疑的范围做出具体要求,只是抽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对与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整个采购活动中可能违反GPA的任何情况提出质疑。相较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救济事由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并且是穷尽式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几项可能涵盖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出其不备的情况。笔者认为,以前没有发生过不代表将来不会发生,法律条文是滞后的,可是现实却是不断推陈出新的,立法应当给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留一个豁口,而不应采用穷尽式规定将其封死,特别是在赋予供应商提起救济之权的立法中,采用这样的立法方式显得尤为不妥,很可能会限制供应商提起救济的权利。
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规定,《示范法》第52条先抽象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之后又规定将“采购实体对采购方法以及评标程序的选择、对供应商国籍的限制和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决定”排除于救济制度的适用。这种先概括后排除的立法方式显然要比一一列举的方式更能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GPA第18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建立或者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当局,接受并审查供应商提起的异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需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虽然《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表面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各自独立的,但是“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采购机构还是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我国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机构在事实上并不独立。
从目前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处理供应商投诉的工作,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受理。美国和日本均是GPA的成员国,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做法。
在美国,对于合同授予争议的处理,可以向采购机关、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或联邦赔偿法院提起。GAO由多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资深的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直接向国会负责,因为GAO的独立性,高效和专业性,GAO成为美国供应商提起救济的首选机构。
日本成立了两个政府采购审查机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实施申诉的审查程序。政府采购审查局是独立运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其成员均是专家、学者和政府采购官员。
对比之下,发现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以符合GPA的要求。
四、暂停措施规定得过于简单
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暂停”救济方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有权作出暂停决定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暂停措施只能在投诉阶段使用,因此采购人无权决定自行暂停):“视具体情况”也说明是暂停是非自动的;另外,由于本条规定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何种情况才可以使用暂停措施。
暂停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供应商费劲一切周折提起质疑、投诉乃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非是想争取一个商业机会,如果在这期间,采购过程仍然继续进行,采购合同很可能很快就履行完毕了,供应商即使艰难地获得了支持但商业机会早已不在,“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整个救济制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暂停不可避免地会干扰到采购活动的向前推进,造成其他主体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对暂停机制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82和84条规定:申诉审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暂停采购程序,同时,招标机关在评估异议和申诉理由之后可以自行暂停。没有将暂停限制在投诉期限内,同时,也没有限制采购人自行作出暂停的权利。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规则》规定了暂停措施:当采购机构收到审计总署发来的受理异议立案通知后,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合同的授予,除非,采购机构认为情况紧急而迫切并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从而不允许等待审计总署决定的作出,或者合同授予很可能在30天的书面调查期间作出。这些理由应当有采购机构书面向审计总署作出,并且在书面理由送达之前合同不得被授予。由此可见,美国采取的是自动的暂停措施,并且规定了暂停措施的例外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的是半自动暂停措施:如果投诉满足以下条件:该投诉不是轻率的,而且包括一项声明,该项声明的内容如证明属实,将显示不暂停采购进程,该供应商或承包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该项投诉很可能获得成功,而且准许暂停也不会给采购实体或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那么采购进程或采购合同的履行即应当暂停7天。之后采购机构或者行政审查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时也规定了适用暂停的例外条件: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则不得适用暂停。
我国应当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采购机构自行决定暂停的权利,引入《示范法》的半自动暂停方法,并明确只有在公共利益的考虑之下不适应暂停措施。
论文摘要:回顾IS审计的发展历程,进而披露IS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对如何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型提出解决策略。
Is审计,是指Informationsystemauditing,即信息系统审计,它是指审计组织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组织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以判断该信息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和有效,并对信息系统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判断或单独提出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全过程。以确认审计风险或评价企业信息战略、优化组织运营为目标,对组织营运所依赖的信息系统进行独立、客观确认和咨询活动。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即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CAAT);二是指审计部门以组织的信息系统为对象,以风险评估或内部控制检查为手段,对该系统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确认或通过优化企业信息管理,增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即信息系统的审计或EDP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成立于1969年,最初称为EDP审计师联合会,总部在美国的芝加哥。目前该组织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设有160多个分会,现有会员两万多人。是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员唯一的国际性组织,CISA(CertiifedInformationSystemAuditor)也是这一领域的唯一职业资格。该组织通过制定和颁布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实务指南等专业标准来规范和指导信息系统审计师的工作;它还设立了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基金会,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能够享用其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在世界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增进国际间同业人员的交流。ISACA每年还举办CISA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CISA资格,符合ISACA规定的工作经验及其他相关要求的申请人会被授予CISA资格。
1IS审计发展历程回顾
在信息系统审计的萌芽阶段,人们称之为电子数据处理审计(electronicdataprocessingauditing)或计算机审计,它是作为传统审计业务的扩展发展起来的。早期的计算机应用比较简单,相应地,计算机审计业务主要关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取得、分析、计算等数据处理业务,还称不上信息系统审计。从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对交易金额和账户、报表余额进行检查,属于审计程序中的实质性测试环节。此时,它只是传统财务审计业务的一种辅助工具,对客户的电子化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为财务报表审计人员提供服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各个业务环节的影响越来越大,计算机审计所关注的内容也从单纯的对电子的处理延伸到对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了解和评价。在制度基础审计的模式下,计算机审计的业务内容已经扩展到了符合性测试领域。风险基础的审计模式的采用以及信息技术在被审计单位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与其所服务的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的评估必须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考虑范围。发展到这一阶段,计算机审计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了一项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计算机审计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反映这一业务的全部内涵,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随之出现。
1.1在建立信息系统审计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研究方面,美国走在前面
早在计算机进入实用阶段时,美国就开始提出系统审计(SYSTEMAUDIT)。1969年在洛杉矶成立了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师协会(EDPAA),1994年该协会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NFORMATIONSYSTEMAUDITANDCONTROLASSOCIATION)即ISACA。美国是首先对网上财务信息的审计直接颁布指导性文件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为指导其会计师事务所成员,于1997年1月颁布了名为《互联网上的财务报告》(FinnacialStatementsontheIntemet)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于1999年8月15日更新,是现阶段的最新版本。该指导性文件详细表明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和鉴证组成员的立场。他们指出网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同于传统印刷版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网络为企业提供了时常更新其信息的可能性。
1.22001年1月,英国审计职业委员会(APB)颁布了
《网上审计报告公告》(ElectmnicPublicationofAuditorsReports)该公告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1).检查电子版财务信息的生成。(2).审计报告的用词。在对应印刷版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往往通过页码范围来确认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然而在网站上所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使用页码范围已不合时宜,因此APB建议直接使用财务报表名称来取代页码范围;同时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使用的通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国籍。(3).信息间的链接。APB非常关注已审计信息和未审计信息之间使用超链接的问题。APB建议审计师应要求“在信息使用者通过超链接从已审计信息跳到非审计信息时,网站应能向使用者发出警告信息”。
13澳大利亚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AuditnadAssurnaceStnadardBoard,AASB)AASB是最先对网上财务信息审计作出指导的审计准则制定者。AASB于1999年颁布了审计指导声明(AGS)1050《与电子方式呈报财务报告相关的审计问题》。AGS1050的目的在于“当公司利用信息技术在公共网络如互联网上已审计财务信息时,就一些问题为审计师提供一定的指导”。AASB在AGS1050中重述了审计的基本准则,并强调“电子方式财务报告并没有改变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即财务报告的主要责任仍在管理当局。
1.4日本的系统审计是从八十年代开始,1983年通产省公开发表了《系统审计标准》,并在全国软件水平考试中增加了“系统审计师”一级的考试,着手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骨干队伍
2IS审计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剖析
近年来,我国审计信息化建设在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即:金审工程)范围后,有了较快发展。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逐渐形成体系,审计业务软件开发应用中也有了较快发展。但审计信息化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2.1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理解偏差,信息系统审计水平匮乏
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由于我国CPA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现行的CPA的素质较低。同时在CPA的考试中也没有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因此绝大多数的CPA运用计算机的水平很低。CPA的审计工作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审计。计算机仅仅用作文字处理或者基本不用。有些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在职人员总数的5%左右,与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同时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知识更新培训的不足,许多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相关技能无法得到同步提高,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计算机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应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还不熟练。因而审计系统计算机人材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因素之一。
2.2信息系统审计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
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型的专业规范理论结构。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信息系统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
2.3信息系统审计硬件条件严重不足
2.4信息系统审计软件条件严重欠缺
虽然我国的网络财务软件较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推出较晚,目前使用面还不广。同时网络财务软件的设计没有考虑审计软件设计的需要,使得审计软件的数据收集以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
2.5IS审计信息化建设效益低
2.6IS审计成本不断攀升
2.7IS审计业务水平不满足信息化发展的的要求
2.8IS审计准则及专业规范不到位
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形的专业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审计界所进行的一些计算机审计的探索和尝试以及开发的一些计算机审计软件还大都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的阶段。运用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已经不能对这样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内控测试与评价,从而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基础模式”的审计业务,影响我国会计师行业审计业务质量。这一现状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与国外大型会计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基于新经济时代的完善的IS审计模型的构建策略
新经济是建立在网络经济和技术创新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形态,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飞速发展。因此,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关系到我国审计事业的兴衰,体现着我国审计事业发展水平。为此,构建完善的Is审计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31构建完善的Is审计准则体系
目前,我国的Is审计准则比较分散,不统一,执行起来具有很大难度。现有审计准则既有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又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而且只有一般性原则和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务公告和行业指南。并且《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方法》只是涵盖了审计工作的一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审计实务界的现状,广泛采用的仍是系统打印出来的数据进行手工审计,即绕过计算机审计,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准则。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准则。因为这套准则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和指导,又有具体的准则和实务公告,从独立微机到联机系统,再到数据库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内容比较全面并且结构性强。
3.2构建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
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是指由IT和审计相关的学科为理论基础,以传统审计为实践基础,以审计指南为指导,以审计工具为辅助,以审计业务为核心的有机整体。构建信息系统审计实施体系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审计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该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也可更加有效地指导实际的审计工作。完善的Is审计实施体系如图所示:
3.3构建全面的联网审计系统
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连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率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实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随着近年来一些地方联网审计试点的开展,有数据显示,在2003年,审计署对中国工商银行进行了联网审计,和1999年相比,全部参审人员仅为1999年人工现场审计的1.1%,人均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却是1999年的38倍。
联网审计正悄悄改变着延续了100多年的传统审计模式。联网审计是顺应信息化发展的产物,不论在亚洲还是在欧洲、美洲,联网审计都处在试点阶段。据悉,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完成。《工作方案》规定,审计重点是国家工商总局等四大中央部门,将首批执行联网审计。该方案根据《审计署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2005年财政审计应用计算机技术工作意见》制定。审计人员坐在办公室内就能动态甚至实时跟踪、查看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动态,从资产负债变动、预算经费收支、大额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行政性收费等多个角度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疑点或异常后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努力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对具体项目审计中,大量的审前调查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完成,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已经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审计员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工作不再是查账找问题,而调查取证联网审计发现的疑点。
但联网审计,包括其试点活动都在近三年内才开始启动,联网审计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技术、规范等多方面的难题。(1)法律盲区是联网审计的主要障碍之一。比如,按照现有审计法规,审计机关能否具有与被审计单位联网取得数据的权力,有没有随时获取被审计单位数据并进行审计的权力,在发现问题后有没有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权力,被审计单位有没有相对应的义务等。
(2)信息系统审计技术急需跟进。在开展联网审计前,应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要探索适用范围更广的公网传输机制;要研究数据库技术、联机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在联网审计中的应用;要通过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联网,建立审计数据中心,为审计业务提供支持。
3.4运用信息技术支撑审计管理的科学化
通过审计项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可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项目信息或上报自己的审计情况;审计组长可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掌握审计进度情况;专职复核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对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复核;本级审计机关领导对审计项目进行查询、指导和监督。
3.5尽快弥补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缺陷
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本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论文由整理提供,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
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