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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22 05:41: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宪法监督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宪法监督制度

第1篇

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保证已然的刑事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应有义务。行政处罚程序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与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反映了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承前启后的有机联系,自然都应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行为就有无涉嫌犯罪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确定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应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或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可自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其他不涉及犯罪的处罚决定不予干涉。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

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便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就一定时期内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等情况进行通报、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相关证据的司法证明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一旦有涉众、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甄别犯罪,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保存、移送证据。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力度,还可以促进其及时依法移送案件。

完备移送案件制度

1.扩大备案范围。缩小行政执法部门在是否移送案件中的裁量权,将备案范围由其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扩大至涉众型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件,从重处罚案件。一方面,减少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检察机关的监督。2.加强备案及时性。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当天即向检察机关备案,如有困难则以其他方式告知,随后及时将备案材料送至检察机关。3.完善备案材料。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的备案材料中,明确证据门类、证明内容、证明效力,注明证据来源,不能以证据的名称作为列表内容。

第2篇

政法委对部门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有察看和管理的职责,而这种察看和管理的方法和形式又多种多样。笔者从涉及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入手,经过调查研究,略举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三种方式。一、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执法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职责,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职权具有明显的法律和政治属性。政法委依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来监察、督促政法各部门的司法活动,以防止司法活动出现法律上的偏差,这是传统的、有效的执法监督方式,旨在督导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此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抽查和检查要着力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为使执法规范,政法委组织的执法监督抽查、检查,必须坚持适时的原则,以确保效果,可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也可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对其办理情况可采取有针对性的抽查,督导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及时地办理。

二、组织执法协调和督办。

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意见的落实责任制和查究程序。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执法部门应坚决执行。

三、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要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1)预防警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

(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

(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政法委在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的同时,对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是确保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和高效的有效途径。

第3篇

关键词:粗糙集;知识依赖度;数据挖掘;知识发现

DOIDOI:10.11907/rjdk.143896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文章编号:16727800(2015)006013503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基金项目(TGW13B08)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李化明(1974-),男,江西东乡人,硕士,淮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为数字图书馆、读者服务。

0 引言

高校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大量历史数据,这些数据不但完整,而且质量高,充分反映了读者学习成长的过程。如何对其进行挖掘提炼并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知识,是了解读者需要、开展知识推送服务的重要信息来源。前人研究主要是根据读者的借阅历史数据,利用关联规则算法发现某类书籍之间的关联规则[14],或利用聚类算法挖掘具有共同阅读兴趣的读者群体[5],以及通过时间流分析得到读者借阅时间的分布规律[6]等。也可以利用粗糙集进行挖掘。例如,柳炳祥等[7]只是介绍有关理论,文章中并没有对粗造集挖掘进行深入阐述。这些挖掘结果往往只是反映读者已往的借阅规律,而不能反映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真实需要,因为这些读者还需要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和深化学习。本文通过对教育技术学专业读者群进行数据挖掘,利用知识依赖度约简方法发现其学科知识体系结构,并通过与相关专业的知识体系结构建设进行比较,以发现建设中的不足之处。如果利用所得的知识库进行推送服务,则能把读者真正需要的知识推送给他们。

1 粗造集有关理论

粗糙集理论认为“知识是一种对对象进行分类的能力”,它将分类理解为在特定空间上的等价关系,而等价关系构成了对该空间的划分[8]。

定义1(论域、知识):设U 是感兴趣的对象组成的非空有限集合,称为一个论域。论域U 上的任一子集XU,称为论域U 的一个概念或范畴。论域U 中的任何子集簇(概念簇)称为关于U 的抽象知识,简称知识[9]。在二维表中,知识是由某些列对所有行的划分构成的集合所表示。

定义2(知识库):给定一个论域U 和U上的一簇等价关系S,称二元组K=(U,S)是关于论域U 的一个知识库或近似空间。因此,论域上的等价关系即代表着划分和知识。这样,知识库就表示了论域上由等价关系导出的各种知识,即划分或分类模式,同时代表了对论域的分类能力,并隐含着知识库中概念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9]。

定义3(不可分辨关系):给定一个论域U 和U上的一簇等价关系S,若PS,且P≠,则∩P(P中所有等价关系的交集)仍然是论域U 上的一个等价关系,称为P上的一个不可分辨关系,记作IND(P)。IND(P)的等价类称为知识P的基本范畴[9]。

2 知识发现

2.1 样本数据选取

本研究以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作为研究原型,经统计,教育技术学专业自2008年以来每年招收1个班学生,系统有2008年以来的所有借阅历史记录,符合研究要求。为了简化样本数据,选择2013学年度(2013225~2014119日)教育技术学专业2010~2013级学生借阅历史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即大一至大四学生),借阅情况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2.2 数据预处理

在进行数据挖掘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去噪、补缺和转换等预处理操作。数据预处理步骤如下:①根据年级、专业代码和时间段获取读者借阅历史记录,并通过汇总获得借阅图书的人数、未借阅人数和总借阅册数;②去除借阅书目的种次号,得到借阅类目,汇总后得到借阅类目数。由于中图法是通过标记符号代表各级类目和固定先后次序的分类体系,标记符号不同,其表示的知识类目也不同,故不能把相近类目合并为一类;③按类目进行汇总,求得各类目借阅册数和所有类目的平均借阅册数,并删除低于平均借阅册数的类目,因为其表现的只是某个学生的个人爱好,不是大家共同学习的知识,相当于噪音数据;④求出借过大于平均借阅册数类目的所有读者,这些读者即是进行知识约简的对象;⑤生成上述读者对象和其借阅类目的二维表,并对表中数据进行转换处理,如果此读者借过该类目书籍则为1,否则为0。类目列按类目总借阅册数降序添加到表中。

2.3 知识约简

经过上面的数据预处理后,得到了知识库的关系簇S 和论域U,即不小于平均借阅册数的类目和借阅这些类目的读者。然而,即使经过上述预处理后,其约简的类目数还有几十种;如果直接利用知识依赖度(定义5)来约简,其需要计算的次数为M*logM*2n(M是读者数,n是类目数),这是指数级时间复杂度,需要消耗大量计算时间。为了得到多项式时间算法,采用以类目借阅的册数多少作为属性重要度的启发式策略,应用知识依赖度来约简二维表,具体算法如下:

(1)置K={},R={};// K表示约简后得到的知识,R表示临时约简知识

//如果单个知识把论域全覆盖则作为约简知识放入K中

(2)For r0=1 to count(类目) do

取出count(r0)类目I,计算其划分。

如果I全覆盖论域U ,则把I并入K中;否则,退出循环。

(3)把I并入R中。

//计算剩下的类目依赖关系

(4)For r1=r0+1 to count(类目) do

取出count(r1)类目Q,根据类目Q求其对论域U 的划分。

根据R中的知识求其对论域U 的划分。

利用知识依赖度公式,求Q对R的知识依赖度γ;如果γ小于0.5,则把Q并入R中,否则认为知识Q归属于R而被约简掉。

(5)K=K∪R,并退出。 //即K就是所求的约简集合

此算法不能保证所有结果最优,但近似最优值。对教育技术学专业2013学年度的知识约简后的结果见表1“类目选择”列,这里按属性重要度(借阅册次多少)列出了前面5~6个约简后得到的类目(知识集合)。然后对各年级约简的类目扫描一遍,根据类目的位置和重复度多少,即可得到本专业的核心知识,即:TP391.41、I247.5为专业核心知识集。约简后一些主要类目借阅册数如表2所示。

2.4 结果分析

在表2中如果各约简后的主要类目借阅册数相差悬殊不大,则说明读者不了解专业知识结构,而是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进行借阅;若相反,则表明其专业知识结构明确,借阅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非常强。例如,表2中大一学生(2013年级)借阅TP391.41为14册,G40-057为6册,对应的表1中的几个主要借阅类目之间的最大比例是14/6≈2.3倍,这说明他们除了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外,还阅读“I247.57 社会、言情小说”、“I561 英国文学”等书籍,阅读内容涉及面较宽,不了解专业知识体系结构;大二学生(2012年级)借阅TP391.41为69册,J06为7册,几个主要借阅类目之间的最大比例是69/7≈9.9倍,这显示他们初步抓住了专业知识体系结构,阅读内容较为集中;而大三、大四的学生几个主要借阅类目之间的最大比例≥12倍,表明他们主攻专业技术知识“TP391.41图像识别及其装置”、“TP393.092网络浏览器”,学习目标非常明确。

另外还可以看到,“I247.5新体长篇、中篇小说” 一直是读者热衷的书籍,但在教育技术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3)[13]中则没有反映出来,该专业主要课程包括:教育技术学导论、心理学、教学系统设计、远程教育基础、电视教材设计与制作、教育媒体理论、教育技术学研究方法、中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设计。并且从表2中还能看出,一些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例如“J06 造型艺术理论”、“G40-057 教育技术学”,主要是由大一、大二学生借阅,而且数量都不大。这表明学科体系结构中相关基础理论课程设置较合理,基本满足学习者需要;相反,“TP393.092 网络浏览器”在大三、大四学生借阅量中却骤然增加,这反映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更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说明该课程在学科体系结构中的重要性,以及体系结构设置的不合理性。

因此,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给出如下建议:①给大一、大二学生适当介绍本学科知识体系结构,使其开始就明确学习目标、方向和内容组成;②通过与教育学院教师交流发现,学院已开设《学科导论》课程,但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对于开设《学科导论》课的院系,需要扎实推进本导制,发挥其引导作用;③深入研究小说等文学类与教育技术学专业之间的内在关系,将其纳入学科体系结构中,完善学科知识体系结构建设;④在低年级中适当开设“TP393.092 网络浏览器”课程,做好相关理论基础知识铺垫,使学科知识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3 知识验证

为了验证以上发现的知识规律是否正确,对2011~2013级教育技术学专业读者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是根据表2约简后得到的几个类目,按借阅册次多少选择前3个类目,挑选出上一年级读者在2013学年度借阅最多的前几本书目及类目(配有类目解释和例子),加上读者自我推荐书目栏目,把这些作为2014年度本年级调查内容。这样设计的目的是:①验证以上发现的知识规律是否正确;②验证上一年级读者在上学年借阅最多的书目是否也是本年级读者在本学年借阅最多的,以确定推荐内容。调查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按此知识规则进行推荐,其类目命中率(即约简后的知识类目中想借阅数/总想借阅数)都在87%以上。再把表2和表3内容合并后比较得出表4,从表4中也能看出其顺序基本一致。因此,采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知识与实际相符,验证了规律的正确性。另外,从调查具体数据来看,上一年级读者借阅最多的书目并不一定是本年级读者最想看的书目,例如:在对2012级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问卷调查中,书目 Flash 8基础与实例精讲(腾飞科技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在2013学年被2011级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借阅了6次,问卷调查结果是34人想借阅;而书目Flash 8 角色与动画短片设计技术精粹(周国栋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则借阅了4次,问卷结果是41人想借阅。因此,在进行知识书目推荐时,需要从这些约简后的类目中分别挑选借阅最多的前几本书目,组合起来作为推荐内容,才能满足读者真正的需要。

4 结语

本文利用粗糙集理论中的知识依赖度约简方法对某专业读者群借阅历史数据进行挖掘,获得其学科体系结构知识,并通过比较,发现相应学科体系结构建设中的不足之处,促使学科结构体系建设更加合理、完善。如果利用所得的知识进行推送服务,则能够根据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进行预判,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服务质量。当然,本文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表4类目顺序变化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蕴含了哪些知识?小说等文学类中哪些知识是教育技术学专业的本质需要,如何合理设计它在学科体系结构的布局等?相关问题有待进行下一步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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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红燕. 关联规则挖掘在高校图书馆借阅流通中的应用[J]. 数字技术与应用,2012(5):76,78.

[4]薛琴荣,李响. 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图书馆个性化借阅服务研究[J]. 情报探索,2013(4):110113.

[5]杨昌顺. 聚类分析在图书馆读者群体细分中的研究和应用[J].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6):1117.

[6]蒋细芳,刘羽,冯现坤. 基于时间序列的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研究[J]. 软件导刊,2011,10(5):125126.

[7]柳炳祥. 基于数据挖掘的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系统[J]. 现代情报,2007(3):108109.

[8]李龙澍,王慧萍,徐怡. 二进制可分辨矩阵的最小属性约简算法[J]. 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0,20(6):9396,100.

[9]苗夺谦,李道国. 粗糙集理论、算法与应用[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10]唐彬,李龙澍. 启发式属性约简算法完备性和规则发现算法的研究[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30):191194,229.

[11]石红. 关于粗糙集理论及应用问题的研究[J]. 计算机工程, 2003,29(3):13,29.

[12]成新文,陈国超,李琦. 关于粗糙集的理论及应用研究[J]. 煤炭技术, 2010,29(10):198200.

第4篇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具有各种类型的界定。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召回的解释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提出的,返回有缺陷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要求。王利明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1]赵相林将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指制造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2]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这些定义虽然各自对其有不同的界定但其本质是想通的,而且都反映了其基本大致的内涵,但不是很完整。笔者认为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的弹性和发展性,防止过度僵化。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笔者个人认为: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了解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在生产、设计及警示甚至是发展方面存在有可能引发消费者生命财产等问题的缺陷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收回该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强行命令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很实用的制度,我国很有必要对其定义进行明确。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1事前预防性

与普通民事责任要求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不同,产品召回要求只要产品生产商、消费者、使用者发现了个别缺陷产品损害或者有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形,生产商、销售商就有义务召回该批次同类别产品;

2召回发起的主动性

与民事侵权诉讼中企业往往是被告,处于被动地位不同,产品召回实践中大多是由生产商主动发起,生产商、销售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以及避免损害发生后成本高昂的诉讼,一般在发现产品缺陷后会主动启动召回程序。

3保护对象广泛性

产品召回不只针对某一个别消费者或者产品,而是面向有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二、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召回制度只有规定少数几种产品,对一般的产品进行召回还面临一系列问题。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产品责任,但均未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多用效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进行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虽然规定产品的召回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继续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应该对其以系统性规定。要是不以强制性的规定,生产商就不会主动实施救助义务,极易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4月7日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发了人们对召回制度的极大的关注。《条例》的制度说明国家开始重视召回制度的建设,其对完善产品召回体系建设有深远的意义。但《条例》本身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现阶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之处

1立法的层次不高,体系不够完整

整个产品召回制度的体系不够完整。一些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体系相对已经很完善,其规定往往会以法律这一种更高效力的形式来体现,如在美国,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3]而我国大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来规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2对产品是否有缺陷认定不一致

对缺陷认定采用了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相结合,一般标准与强制标准在一部法律中不统一,相互冲突,有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却不一定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某种威胁,此种不一致性给具体的召回制度带来了不少现实问题。

3缺陷管理机构工作分配不合理

我国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都规定召回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4]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商品的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工作量很大,目前其由于行政效率偏低、专业性工作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已饱受批评。

4召回程序模糊

我国现行的召回制度规定主要散见与各种其他规定中,这些规定则相对原则性,不够细致和具体,程序性不足,不能很好地对实践产生很好的示范作用,这就导致了我国实践中往往多以行政方式进行规制而缺少了相应的制度性规范。[5]

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现代企业稍有点规模都能应付得了三万元的罚款,我国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惩罚过低,使一些企业怠于召回缺陷产品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完善和制定“通则性”召回制度法规

1关于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完善

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是2002年10月28日 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填补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但关于召回的规定太原则,没有规定召回的具体实施措施。随后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召回。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l2月6月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6]。

一方面这些规定多以行政规章或部门规定形式出现法律层次比较低,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应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才有较高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我国一直都存在政府部门职权重叠行使现象,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门。这些无疑严重阻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部统一的召回制度来规定召回的一般规则,同时在在针对各个产品具体规定其单行召回制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协调统一。

其次,对现有的召回制度应该具体规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程序,细化实施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各个程序的实施步骤,对召回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

最后要完善法律制裁措施,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做后盾,一项再好的法律制度往往也流于一纸空文。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的责任虽然做了规定,但生产者承担的责任过轻。而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生产者要承担大量的成本。大部分的生产者是自利的,在理性分析与比较的情况下,大部分的生产者宁愿承担较轻的责任,而不愿意实施产品召回。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彻底消灭生产商的投机营利的心理,在设置召回制度的制裁措施时还有必要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处罚性赔偿条款,使企业由于不实施召回制度承担法律责任而付出的成本人高于实施召回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召回制度的实施。

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完整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结合 《条例》(征求意见稿)谈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制度已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明确“缺陷产品”适用范围,扩大产品召回对象范围。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条件,美国是采取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产品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从我国现状来衡量,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体条件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是产品批量性存在缺陷,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失误或设计上的失误导致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事实上产品缺陷的种类很多,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发展缺陷等等,因此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召回范围在立法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在一般的召回制度指导下,逐步扩大具体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将产品召回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7]

(2)明确规定产品召回的方式和种类。根据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我国现在规定了两种召回的方式:分别是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这两种方式。主动召回也可以称为自愿召回,它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上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及时地通知其产品的消费者,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并且主动从已销售出去的缺陷产品中收回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并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强制召回也称作责令召回,它是指在生产者不召回或者拖延召回又或是相关部门产品认为可能存在缺陷产品的基础上,由主管机关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出命令,要求其立即告知其产品的消费者,并及时召回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并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其实在美国除了以上两种召回方式,还存在着第三种召回方式,被称作简易召回制度,所谓简易召回制度,企业发现产品存在潜在风险,还没造成严重危险,如果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产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在召回新闻稿。这样企业和主管部门合作,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产品危害,又节省了召回成本,维护了企业形象。[8]我国在完善相关的召回制度下很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

(3)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与 《条例》的内容相矛盾,实际上是将产品召回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对召回主体与监督管理主体的区分发生了混淆。根据召回方式的不同,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也应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自愿召回来说,其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设计过程、生产流程,生产商最清楚,往往掌握得更多,了解得更深入并且生产商也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为此必须时刻监督产品生产设计,保证产品质量合格,而销售者也应具有单独召回义务,作为直面消费者的销售者,有责任先执行召回,再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另外,建议扩大生产者的范围至“未实际从事加工、制作但在产品上标识为生产者”的情况, “贴牌”生产(委托加工)的行为非常普遍,明确“贴牌”生产的情况下委托方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其次,对于强制召回来说,应由产品的主管部门及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实施。由于产品种类的繁多,对此,要确立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做好产品管理的部门分工。 例如美国,就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分类管理体系。在美国,消费品主要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理,机动车辆主要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管理,食品和药品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处、食品安全与检查服务处管理。

(4)规定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美国《消费产品保护法》中规定了信息披露公开制度(PUBLIC DISCLOSURE OF INFORMAION)。[9]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有法律规定的措施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之所以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很大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产品本身,这样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公众的权利。当然,对于生产者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予以保护,不宜公布。

()规定消费者或个人“引发”召回程序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生产者自己和质检部门都可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但是未考虑到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消费者有可能是产品缺陷的最初的发现者,或产品召回的最积极的策动者。因此,应当规定,“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召回的,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投诉。质检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且应当在接到投诉日起两个月内就调查结果及是否召回产品的决定告知消费者。若其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处理,消费者应该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规定生产者不配合产品召回或生产者无力履行召回义务的策略。确认了产品系该法规定的缺陷产品,但生产者拒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产品召回义务,那么应当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避免该制度落空。因此应当规定,“如果生产者拒不履行产品召回的义务,质检部门可以指定其他企业或机构代为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如果生产者无力承担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7)产品召回设立等级制度。因为产品的缺陷程度不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也不同,因此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潜在危险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措施、时间限制。

(8)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生产者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但目前只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对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期限制定了推荐性标准,其他多数产品并没有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的规定。如果不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做出规定,生产者的召回期限将无法界定,召回责任也无法追究,因此,需要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不同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做出规定。

(二)完善责任制度

如上论述,产品召回制度是单务性的,因此在几乎缺乏利益策动的情况下,相应的责任制度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保证实施的重要动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也应当对此作详尽的规定。但也不能过高,应当考虑责任相当,更重要的是通过责任设定,督促生产者积极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同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责任的形式。笔者认为就生产者而言,承担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形:以欺诈等手段掩盖产品瑕疵;怠于履行召回义务;拒不履行召回义务。在欺诈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生产者的主观恶意,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促使生产者尽快履行义务,应当规定生产者每迟延一天,处以应当召回产品价值的百分十的罚款,超出法定履行期限十天视为拒不履行;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质检部门可以指定其他企业或机构代为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同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处以应当召回产品价值的双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善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全面、具体对召回程序、缺陷认定、责任期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因此必须使它们能够更加详细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这些与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消费者安全事后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但对于事前预防的法律保护体系严重缺位。因此必须规定生产者主动召回的规定以及规定消费者个人的召回请求权利。

对于这些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的其他法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必须通过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能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成熟的缺陷产品管理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2008,(2):1-2

[2]赵相林等国际产品责任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4

[3]赵晓光等欧美产品召回制度[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3

[4]何丽娟关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1)

[5]孙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J]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16-18

[6]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J]政法学刊,2004,(0):2-3

[7]BLACK’S LAW DICIONARY[Z],WES,2004,(129) :12-1

第5篇

关键词:消炎止灵片;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学验证

中药口服制剂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因此微生物限度检查是《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药丸剂必检项目,是微生物污染状况控制的重要指标。当建立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应进行方法学验证,以确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合该产品,使检验结果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本文通过对辽宁朝阳龙城制药厂提供的消炎止灵片不同批次进行了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验证,从而确定了该品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1仪器与材料

1.1仪器 生物安全柜(BHC-1300ⅡA2),生化培养箱(SHP-150),隔水培养箱(JC303-3B )。

1.2培养基和稀释液 营养肉汤培养基、营养琼脂培养基、改良马丁培养基、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胆盐乳糖培养基、4-甲基伞形酮葡糖苷酸培养基(MUG)。稀释液: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按要求配制,灭菌。

1.3菌种 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均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

2方法

2.1菌液制备菌液制备 接种大肠埃希菌、金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的新鲜培养物至营养琼脂培养基中,30~35℃培养18~24h;接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改良马丁培养基中,23~28℃培养24~48h。上述培养物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含菌数50~100cfu的菌悬液。接种黑曲霉的新鲜培养物至改良马丁琼脂斜面培养基上,23~28℃培养5~7d,加入3~5ml含0.05%(ml/ml) 聚山梨酯80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中,用含0.05%(ml/ml) 聚山梨酯80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每1ml含孢子数50~100cfu的孢子悬液。

菌悬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h内使用,若保存在2~8℃的菌悬液可以在24h内使用。黑曲霉菌的孢子悬液保存在2~8℃,可在存储期内替代对应量的新鲜孢子悬液使用。

2.2供试液制备 取10g,加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100ml,振摇,制成1:10的供试液。取1:10的供试液1ml,加入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9ml,即为1:100的供试夜;取1:100的供试液1ml,加入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9ml,即为1:1000的供试夜。

2.3细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的验证实验 验证试验分4组,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并分别计算试验组的菌数回收率和稀释剂对照组的菌数回收率。

2.3.1供试液制备 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供试液制备法:取本品10g,加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作为1:10的供试液。①试验组 分别取1:10供试液1ml采用薄膜过滤法,加至100ml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中,混匀,全量通过滤膜后,以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冲洗滤膜(约100ml/次,冲洗3次),分别加入50~100cfu试验菌悬液,待其通过滤膜,再加入50ml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冲洗内壁,取膜贴至营养琼脂培养基平皿中,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②菌液组:取上述制备的菌液,照上述方法,测定所加的试验菌数。③供试品对照组:取1:10供试液1ml,采用薄膜过滤法加至100ml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中,混匀,全量通过滤膜后,以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冲洗滤膜(约100ml/次,冲洗3次),取膜贴至营养琼脂培养基平皿中。④稀释剂对照组:取稀释液1ml和50~100cfu试验菌,按薄膜过滤法测定其菌数。⑤常规法检查白色念珠菌、黑曲霉。

测试结果见表1:

由表1数据可知, 在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稀释剂对照组的菌数回收率均大于70%,试验组的菌数回收率也均大于70%,证明照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数方法可行。

所以,消炎止灵片的细菌计数可以采用薄膜过滤法,霉菌和酵母菌采用常规法检查。

2.4 控制菌检查方法验证 阳性对照组检出试验菌,阴性对照组没有菌生长,试验组检出试验菌,所以消炎止灵片的控制菌检测方法可以按此供试液制备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

3结论

3.1细菌计数方法可采用薄膜过滤法测定,消除甲氧苄啶的抑菌性,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方法采用常规平皿法测定。

3.2大肠埃希菌、大肠菌群按常规法进行控制菌检查。

3.3注意不同的培养时间对样品细菌总数计数结果的影响 样品经24h培养后,有的菌落很小,容易漏掉,培养48h后,菌落不但变大,而且还有很多新生长出来的菌落,培养72h后,菌落数增加不多,但菌落明显变大,而且混杂的霉菌生长旺盛,影响结果的观察计数。同时这也是一些样品经72h培养后细菌总数技术有明显增加的一个原因。培养24h和培养48h计数结果有明显差异,所以在规定的培养环境下,应严格遵守培养时间,以便真实的反映出样品中细菌总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Apendix附录XIIIC:79-88.

[2]特玉香,曹艳玲,林丽英,等.十全大补丸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验证[J].药物分析杂志,2008,28(6):932.

[3]何维为,上官一平,王伟娇.驴胶补血颗粒、银杏叶胶囊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的建立[J].中国药事,2008,22(2):145.

[4]于风平,杨美琴,特玉香,等.含大黄、黄芩、黄连和黄柏药材的中成药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建立[J].药物分析杂志,2010,3:558-562.

第6篇

於连洲,男,1986年参加工作,现为天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股副股长。该同志一直在卫生监督工岗位上勤勤恳恳,默默奉献,特别是2014年到医疗卫生监督股以来,带领全股室人员拼搏在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第一线,按时完成上级和所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深受领导和同志好评。因工作扎实、成绩优异,曾被评为天长市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较好的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作为卫生监督员,他注重理论学习,以政治上高标准、思想上高境界、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成效为目标,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端正学习态度,讲求学习实效,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长才,为全面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夯实法律知识和业务基础。

他常以“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从严要求自己。在他眼里,卫生监督执法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来不得半点马虎。他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循基本行为准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诱惑面前要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难免遇到有些当事人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宽大处理或取消行政处罚的目的,他始终保持做到廉洁自律,按法办事。

第7篇

关键词物流物流责任保险立法完善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但是在这样一个美丽的前景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物流业同时还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不过,我国目前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一、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复杂。一般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三、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3.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参考文献

1杜朝运.第三方物流保险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9)

2陈建华.论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J].保险研究,2003(4)

3黄本笑,成祖好.论物流企业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03(18)

4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5)

5毛艳国.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研究[J].集装箱化,1999(6)

第8篇

 

虽然这是一个提倡民主和言论自由的时代,但言论自由需要有限度,不实的舆论监督比如没有边界的新闻报道会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也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新闻报道进行合理限制,包括对内容方面要客观真实,手段需合乎情理,报道时间要有合理的规划,最终使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降低到最小,能最大化的博阿正司法独立和公正。

Although this is an organization that promotes the era of democrac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speech for limited false public opinion such as border news reports will give justice workers brought no small psychological pressure, there may be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 Based on this, we have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n news reports, including the content must be objective and true, means to be reasonable, reported a reasonable time planning, and ultimately makes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to minimize, maximize Bo A positiv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