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06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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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契约型;公司型
一、引言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以发行受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组合投资资金和专家理财来实现大众化投资,以满足中小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显得过于单一,如何解决房地产业的资金问题,挽救濒临破产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妥善处理目前“烂尾楼”问题成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界讨论的问题。但以笔者之所见,我国目前所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并非真正具有信托应有的法律特征,名为信托,实为以信托名义进行证券发行或合同权利公开受让的活动。[1]因而有必要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探讨目前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概念不清,貌合神离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产生、发展来看其最基本的含义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房地产或投资资金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转移;二是受托人对房地产及投资资金的管理和处分;三是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这三者缺一则不成其为信托。[2]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定义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委托”一词含义不明。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关系中,即一方(行纪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纪关系中)或委托人(关系中)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无论是行纪还是,与信托都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均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与利益不产生分离,都归属于委托人,而后者须有财产权的转移,而且所有权与利益发生分离,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我们既然决定将REIT移植到国内,就应该按照它内在的法律属性清晰地定义它,从而将它同其它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二)关于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
在REIT关系中,信托财产为动产,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于受托人即实现财产权的转移。依照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财产似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委托人对出让财产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让时为善意,信托财产就发生有效转移,信托也因此成立。然而果真如此,便给委托人留下了谋取不当得利的空间。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则发生“闭锁效应”,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的手段来逃避真正财产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见,如果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会鼓励委托人滥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因此,我国不妨借鉴日本信托立法的经验,直接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待于商榷,REIT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就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买受人能主张原始取得,受托人或受益人即使“善意”却也并非“买受人”,因此REIT不适用善意取得制。
(三)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首先,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但这对于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公司组织机构和信息纰漏制度方面还远远不够。由于缺乏专项立法,至使目前许多房地产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结构不合理,再加上混业经营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房地产信托公司的金融防范体系受到严峻的挑战,委托人的利益无从保障。
其次,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担保及保险制度而言,主要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对投资者的担保,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做法,将房地产投资基金交由寄托银行保管,受托人的排他管理权一分为二,投资公司行使法律监督权,事实的监督权以及执行法上的执行权又属于寄托银行。上述做法既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信托产品的风险系数,又可以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产生约束。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是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用来贷款和购买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的担保及保险问题。因为信托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同样适用于《贷款通则》而在审批贷款时又往往没有商业银行严格,因此,信托公司的贷款面临着比商业银行更大的风险。
四、结束语
房地产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平均年增长率达到37.8%,而且在今后几年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是房地产贷款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过高,银行提高了房地产项目贷款的条件以及银根紧缩的政策,因此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银行外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开发和经营的资金问题。我过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上所推出的产品其实质都是一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些早期的类房地产信托为我国房地产初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信托公司管理人员决策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均不同程度的陷入了运作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梳理,指出了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行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平台,促进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经验;东南亚国家;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8-0075-08
一、引言
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对该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东南亚基金的发展无疑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因具有专家理财、分散风险、方便投资等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给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还具有稳定和规范本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开始发展至今,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蕴含了对基金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资产合计60912.67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数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42386.3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力量,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学术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许多问题。孙黛(2013)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选择品种较少、内部控制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刘秉文(2009)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应,基金的羊群效应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许辉、祝立宏(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还未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尚不成熟,基金产品、投资管理和监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0年来发展迅猛,对该地区经济所起的推动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为亚洲地区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达18180亿新元,折合人民币约85033.3亿元①,资金募集来源与投资范围遍布亚太、欧洲及北美地区,其基金业的发展与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基金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陈洁民(1998)指出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资环境的改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吴炜(1999)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加坡政府针对基金业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发展资本市场和基金管理业为主打造亚洲金融中心的构想。不只是新加坡,东盟国家在世界和区域经济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东盟国家计划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7国的8个证券交易所连接起来,成立一个覆盖5.2亿人口,拥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证券交易所,东盟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受世人关注,此外东盟国家和我国在社会文化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该国家联盟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参照和借鉴作用。
在东南亚11个国家中,本文将选取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进行重点分析,原因如下:一是总体经济方面,11国中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的经济形势较好,总体经济水平较高。具体数据如表1。
由表1数据可见:新、马、泰三国总GDP及人均GDP均排在东盟国家前列。印尼总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国土面积最大,人均GDP表现差强人意;文莱人均GDP较高,但人口及国土面积过小,不适合做对比分析。东盟国家中新加坡率先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马来西亚、泰国等已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与我国相类似。因此,综合考虑之下选择新、马、泰三国分析较为合适。
二是资本市场运行方面,总体而言,新、马、泰三国是东盟中市场经济运作最好的三个国家,进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业占东盟上榜总企业数的82%,世界经济论坛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马来西亚排名第20,均高于我国。在证券市场中,三国的股票与债券发行总额占GDP的比重在东盟国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亚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国和马来西亚也有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种,故新、马、泰三国代表着东盟地区金融市场运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运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国学习和探讨的方面。三是社会文化方面,东南亚地区是世界华人、华侨最集中和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其中,新加坡的华人占当地人口比例的77%,马来西亚占23.7%,泰国占11%。可见这三国在社会环境与文化背景方面与我国最为相似,同时我国也对新、马、泰三国最为熟知,因此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基金发展现状对于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问世以来,基金业发展迅速,不仅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及投资领域也向全球范围扩大。新加坡实行的是政府主导战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励政策,以鼓励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内扎根,推动新加坡向地区性、国际性基金管理中心迈进。新加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基金所占份额较大,其中对冲基金发展最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CIS),其中最主要是单位信托。表2为2009―2013年新加坡资产管理总值及主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总值。
由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业所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大于我国。近年来新加坡对冲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远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领域成熟程度远高于我国,相关的销售平台、监管机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资意识均处于领先水平。从基金的募集来源与投资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业所募集的资金中约有77%来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区,并有67%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中约有78%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由此可见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其离岸基金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
1997年新加坡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该计划下,成员可将其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③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限于蓝筹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均由个人承担。政府鼓励成员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并分散风险,总投资额可达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的余额总和,成员还可以将其普通账户的全部余额投资于基金产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规模为2192.67亿新元,普通账户与特别账户累计结余共1396.32亿新元。历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单位信托基金所占资产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来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下的单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据20%左右的份额。截至2012年6月底,实际参加普通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89.6万人,资金规模为230.72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40.12亿新元;实际参加专门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45.2万人,资金规模为63.58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12.01亿新元。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增加了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供给,提高了本国公民投资于基金的参与度,对促进公民对基金行业的理解、培养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泰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被称为共同基金。相较于东南亚的其他国家,泰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起步较早。1975年泰国第一只封闭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来,共同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总数已过千只。泰国的共同基金种类与我国的投资基金比较相似,股票类共同基金和债券类共同基金是整个基金市场的主要品种。表4为2006―2010年泰国共同基金市场的主要数据。
近几年泰国共同基金呈波动增长的趋势。2008年因国内政局不稳定,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使得泰国共同基金出现整体衰退。2010年经济逐步回暖之后,基金业稳步发展,2012年泰国共同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6144.02亿泰铢,同比增长25.5%,共同基金价格效应和基金市场的资金净流入量成为资产净值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其中债券共同基金是推动市场增长的主要产品。
国家基金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泰国基金市场上得到迅速发展的一个品种,它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跨国信托投资品种。由于当时泰国市场上的证券数量有限,国家基金便成为境外投资者追逐的主要目标。2010年之后泰国投资外国的共同基金(FIF)、长期共同基金(LTF)净值均大幅增长,成为共同基金市场关注的焦点。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马来西亚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晚,直到1985年,马来西亚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进其证券市场的发展。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加快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吸引外资的步伐,投资基金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由表5数据可见,马来西亚的单位信托基金规模大于泰国,与新加坡和我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表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此外,马来西亚信托基金中的一个特殊品种――伊斯兰基金在次贷危机之后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界关注。伊斯兰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投资原则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禁止一切与利息和投机相关的投资活动,并且必须去掉收入组合里被伊斯兰教教法视为“不洁”的成分。伊斯兰基金结合了社会责任和以信仰为本的道德原则,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马来西亚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随着马来西亚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长,伊斯兰基金的地位举足轻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兰基金数量和净值。
从表6可以看出,伊斯兰基金在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且规模在不断扩大。尽管伊斯兰基金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由于伊斯兰基金遵循严苛的运营模式,不能投资金融服务和衍生工具等投机产品,所以在源头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即便是在次贷危机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全球传统金融体系与伊斯兰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强,伊斯兰基金也开始逐步扩展市场,寻求国际间的合作。
三、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总体来看,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少,其基金业发展更具有国际化的特点,目前新加坡已与中国香港一同成为亚太地区基金管理投资中心。在资金来源与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即资金大部分来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机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为吸引境外资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优惠政策上力度较大,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但对非居民交易账户与国内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监管;在基金品种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额遥遥领先,远高于中国香港,而公募基金则占比例较小,对冲基金发展迅速,基金品种不断创新。新加坡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1. 优化销售服务。2014年5月,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网上销售平台将客户购买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开端销售费(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远低于银行售卖单位信托基金时3%的销售费。一方面,网络销售平台本身具有低成本优势;另一方面,降低申购费也是海外基金业的普遍趋势。若申购费较高,一些销售机构或多或少会受佣金影响,向客户推荐不适合的产品。目前,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基金销售业已废除征收申购费,转而定期征收平台费(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资者和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平台费的做法也对基金的投资管理形成一种隐性考核,只有对投资表现满意的客户才会继续留在平台,支付平台费。此外,在基金购买方式上,新加坡投资产品分销商 dollarDEX 允许投资者使用信用卡通过该公司网站购买超过 100 种的单位信托,成为新加坡第一家允许客户以信用卡结算网上交易的基金分销商。用信用卡购买单位信托,意味着投资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贷款,此举无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资者,而我国还不允许用信用卡进行基金投资活动。因此,完善网络基金销售平台、降低收费、提高销售服务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 发展私募基金。近年来新加坡私募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其规模远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区域私募基金枢纽,这都归功于新加坡稳定的政治形势、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业体制以及地理优势。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进一步创新私募产品成为接下来的发展重点,而新加坡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发牌计划,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练投资者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运作与私募基金颇为相似,该计划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额、缴付资本、基金经理人的数量及资历和面向的客户符合要求,便可获得牌照进行基金运营。该计划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审批效率,又从源头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风险,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刚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应在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及投资者资格、契约规范、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稳定发展。另外,在对冲基金的发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实行对冲基金零售化,出台对冲基金指引,规定了对冲基金的投资门槛和发售对象。对冲基金首先需要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投资标的,其次对冲基金风险极高,它的发展必须以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强有力的监管为前提。我国现已开始推进发展对冲基金,因此应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出台对冲基金指引和监管政策,为对冲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3. 中央公积金投资。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公积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具体投资运作,特定账户余额可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已跻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运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在北美、欧洲和东亚等区域进行投资。我国的养老基金、社保基金规模庞大。截止到2012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22968亿元,现行体制下上述资金只能进行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机会成本很高,隐性损失巨大。因此,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将具有一定相似属性的资金,尤其是长期结余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营,减少管理成本,发挥规模效应。我国目前正在探讨养老金入市机制。如果该设想切实可行,巨额的养老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泰国的共同基金业规模虽不大,但其业绩和制度却处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从对24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的一项投资经验调查发现,泰国的投资级别被投资者列为B级,与荷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评级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个研究对象国家和地区。这主要归功于泰国实行的有利投资的税制优惠,如不扣差额税收、减免长期基金的投资收入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使得投资者收益增加,据相关财务和税务规定评估的业绩表现处于较好水平。
我国可以借鉴泰国的税制优惠政策,考虑降低手续费,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在基金营销方面,我国未来将更多地依靠直接销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网络渠道展开营销,信息公开便更为重要,客户接触了解的信息越多,对投资决策就越有帮助,也能促使其尝试投资多样化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在发行基金时,也必须审时度势推出易于进行市场营销和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成长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动和放宽管制。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国基金机构在吉隆坡建址营业,包括减免税收、放宽基金所得收益汇出的限制等,马来西亚政府还允许外国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本国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用外资活跃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并且马来西亚政府同样在很早便允许公积金会员从公积金账户提取款项进行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增加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此外,在基金营销方面,马来西亚注重对单位信托知识的宣传和基金促销人才的培养,并且允许国内外资银行以分销商身份促销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扩宽促销渠道。在利用外资促进基金业的发展方面,马来西亚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产品是伊斯兰基金。2009年马来西亚与中国香港签署《互相合作发展伊斯兰资本市场及伊斯兰集体投资计划的声明》,将中国香港作为伊斯兰基金销售平台。2014年6月,马来西亚第四大综合金融服务集团RHB宣布在中国香港推出首个符合回教教义的主动式管理平衡基金,这是首个跨境销售的伊斯兰基金,借助中国香港伊斯兰基金将有望进一步向亚洲地区延伸。我国拥有约5000万伊斯兰人口,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潜力更大,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上已出现伊斯兰基金的身影,我国在今后可以考虑与马来西亚合作引进伊斯兰证券投资基金,在恰当时期发展本地伊斯兰基金市场,徐甜(2011)认为在我国银监会的推动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望在国内率先试水伊斯兰金融。
四、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可归纳提出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有益启示:
(一)推进基金产品创新
基金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投资标的物的发展、投资者的教育、潜在市场的培育、市场制度的建设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在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市场尚未成熟、投资者的投资意识不强,加之受投资环境和投资标的物过少的限制,尽管我国基金产品种类较多,但大部分基金产品存在同质化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实现多元化投资的作用。与我国相比,新加坡拥有开放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成为少数允许个人投资对冲基金的地区之一。我国为防范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数量有限,一些杠杆较高的操作被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也未完全开放,这均阻碍了基金产品创新的进程。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市场开放的步伐,加快金融产品改革创新,推进基金产品的创新,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发挥基金投资分散风险及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业评价体系
新加坡基金业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曾面临一个问题――基金市场的投资回报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各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运用各自惯例的评价标准,使得整个市场缺乏统一、客观的评价体系,这便给基金经理人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衡量标准来提高自己的绩效,误导投资者。我国虽不似新加坡拥有众多不同国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价体系,各种基金评价机构均有自己不同的评价方法,基金公司在评价和宣传上也往往采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本国的独立性基金评价机构,借鉴国外机构的评价方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确保公信力。此外,在评价指标选择上,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分看重投资收益率,导致基金管理人为追求高回报而放弃招募说明书所标明的投资风格的现象。最后,还应加强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
(三)创新营销方式和渠道
我国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产,没有考虑投资者的认可程度,而是以产定需,下达一定的任务指标,销售者常推荐不适合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大多只能被动或盲目购买产品。要拓宽基金的销售渠道,就必须加强客户的偏好研究,对基金客户进行的研究,需要从不同区域、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角度出发,瞄准特定的群体推出适合的产品。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马来西亚的伊斯兰基金,推出针对市场需要的特色基金产品。
我国现阶段基金销售网络以银行代销、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为主体,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营销体系和客户网络,其中商业银行以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优势在基金销售份额中占绝大部分。为拓宽营销渠道,政府可以考虑将更多的机构纳入基金营销体系中,例如投资顾问公司、保险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竞争;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设立专业的区域性基金销售公司,构建一体化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以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基金销售员和经纪人,在经济落后地区加大基金知识的普及,发掘潜在市场。
(四)改善税收优惠制度
东南亚三国均运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发展基金业,我国也应借鉴和完善本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税收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还过于笼统,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收益所得税上,我国还应该考虑制定更多优惠政策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对基金净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税收优惠,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红,还可以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包括免收营业税、利息收入所得税等,鼓励养老金进入基金投资领域。
注:
①根据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汇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资产管理活动调查报告》所公示的资产管理总值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资产总值。
③新加坡55岁以下成员中央公积金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其中保健账户储蓄主要用于医疗保健,不可进行投资活动。
④开端销售费,国内一般称为申购费,即购买基金时的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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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ommerce,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证券市场
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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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监管,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政府应当加紧制定与私募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因此,通过对私募基金典型监管模式的比较,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提出了建议。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 亿元。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 表现为所谓 “金牌会员”、“银牌会员” 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 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人。从 1999 年起 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 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 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
2.1 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
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 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3.1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必须符合《1933 年证券法》的“法规D”,以及《国民市场证券改革法》的有关规定。
(2)对私募基金设立的放宽。据美国《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美国从事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基金必须向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登记注册,并且只能设立固定面额证券公司、单位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开募股管理型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基金的投资资格、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审查监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美国的《证券法》却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条款《 证券法》中的D 规则规定私人合伙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不按《投资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方式设立合伙制的投资机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如符合投资者人数的规定或不公开发行证券等,可以免于登记注册《证券法》的S 规则则为外国人的私人证券投资提供了同等优惠的条款,这样美国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就具备了一条合法的避开金融监管且注册豁免的简便路径。
(3)对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限制。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行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能在私下进行。因为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分析和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的原则,就是将他们严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断、自我保护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人范围,因此严格限制公开发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严格要求。根据美国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须定期向投资者通告经营状况,包括净资产报表、收入和支出报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报告,汇报主要经营情况,并接受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内部会计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则不要求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或披露信息。因为美国相关制度的设计就是以投资者的成熟、理性为基础,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经理人合作和沟通,监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须介入和了解情况。
3.2 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在英国《2001 年集合投资发起(豁免) 条例》中, 从传播信息的角度, 对“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限制, 将“传播”理解为“被授权人在业务过程中邀请或请求加入某不受监管计划”, 并将“传播”划分为“对某人的传播”和“指向某人的传播”、“实时传播”和“非实时传播”等。在传播过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投资者本人的声明和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其对“实时传播”则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计划, 投资专家, 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 熟练投资者, 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遗嘱的受益人。
英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包含在证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诈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实践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务法》,可全面监管投资基金的各项运作环节。但总的说来,英国私募基金业管理宗旨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的监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业监管体系由三个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各个机构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规和条例来进行自我监管。不过近年来,英国证券市场监管有了些变化,出现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趋势,但总的说来,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还是较为宽松。
从以上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我们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国外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靠一些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即便在最发达的美国其监管也是很严格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人数和资格的限制;二是对私募基金发行方法和信息传播的限制。因为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应主要向监管较为严格的美国的监管模式学习。
4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地下状态,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它完全是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尽管时间不长,但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逐步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趋势。借鉴外国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具体来说,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 严格设立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
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3) 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等。在试点阶段, 符合一定资产规模的, 规范运作了规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业绩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选。
4.2 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
信托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这就导致当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存在管理权的交叉或真空地带,在对违规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两个部门之间必须花费精力来相互协调。为防止出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都管,结果都不管的情况,建议应该明确由一家机构作为行政监管机构。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为妥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部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3 加强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间断地向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增强其经营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资情况、资产组合和资产状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
参考文献
关键词:沿海地区;房地产;贸易;对策
1.严厉打击拖延土地开发进度的开发商
开发商拖延进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房价推向一个自身满意的水平。因为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把土地购置进来而不去建造,那么住房的供给就会减少,市场的需求将得不到满足,有能力购房的人就会把价格抬高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样就会使得许多人无房可以居住。使得富人和穷人的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贫富差距悬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超过一年没有开发的房地产业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就能防止有些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利润囤积居奇,恶意影响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来促使房价的上涨。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将土地分成小块承包给多家公司,而不是单单让少数开发商拥有,使他们占据了垄断的优势。对于违规的开发商,国家应不仅仅予以罚款,更应该规定如果一定年限内没有建盖房屋的话,土地将被收回。对于建盖好房屋却没在规定时间内出售的开发商,应该以当初建房时的价格卖出,只有这样做才能消除某些开发商专空子的行为。
2.准确评估拆迁的补偿金
应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少应该请两个以上的机构,这样做才能保证更加准确。评估机构应以市场为价格作为根据,不可以弄虚作假。因为评估的价格会直接影响搬迁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百姓是否认可评估出来的价格对他们是否同意拆迁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那么如何解决搬迁中遇到的问题呢?
首先,决定搬迁者是否配合拆迁工作的重要决定因素就是补偿金的问题,这就要所有人获得的补偿款应该是一致的,不应给予某些人特殊的照顾,妨碍政府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要提高政府拆迁办人员的自身修养,勤于与搬迁人员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困难同时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态度要友善不可以简单粗暴,尽量避免产生冲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最后,要解决搬迁居民安置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时间较长,那么在哪居住就成了人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开发商或政府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作为租房费用,或安置到特定的住所的解决方案。只有解决了人们后顾之忧的问题,搬迁的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
3.构建节约型住房并加强环境保护
老式住房的建筑渐渐的已经不再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环保的要求,新一代的节约型住房建筑应运而生。在越来越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人们将科学技术投入到了这一新的研发领域,建筑出了节约土地、节约资源、少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建筑。充分的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的消耗。例如现在我们家里常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正是利用了这一原理。同时,小区的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要,这不仅仅需要物业的管理,更要靠业主的配合。把垃圾分门别类的放好,区分可回收资源和不可回收资源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开发建房的同时也不能忘了环境保护。不然建了那么多美丽的建筑却没有环境的陪衬便显得没有了意义。但是沿海地区由于多年持续开发,使得海岸线上的植被遭到了一定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护海岸的生态环境,禁止在海岸线附近的防护林地区建筑施工,禁止破坏其周围的生态平衡。
沿海城市的污水处理工作也不容忽视。政府部门也应该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办法,将排污工作由省分配到市,由市再分配到镇、乡,再分派给各个单位、企业,确保工作快而有力的展开对生活污水进行严格的控制,不达标的污水一律需经过处理过再排入河流。沿海地区的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实施监控,排放污水需要获得许可。且定期对各个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含量超标的污染单位应该让他们停止生产,直到检查合格才可以重新开业。污水自理、环境保护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量的支持和鼓励,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于已建成的但有碍于沿海环境发展,破坏生态平衡的房屋应拆除,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环境协调稳健的发展。
4.缓和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我国
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制度,采取一些福利措施,增加廉租房的供应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这样可以暂时削弱一部分人的购房需求,使供求矛盾得到缓解,防止房地产业泡沫的形成。
当前,普通商品用房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异常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保障供给量充足。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改善住房的供应结构,鼓励开发商增加经济适用房所占的市场比例,减少高档住宅的供应数量。严禁转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项目,不允许哄抬房价投资炒房的现象继续出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在一般状况下,房地产的价格水平同居民的消费能力是一致的,但是我国许多沿海城市的房价却远远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这是由于我国许多购房者并不是出于自身需要购房,而是为了投资获利。因此我国政府为了遏制投机购房的产生增加二套房购房成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也相应提高,压制了投资的人够买房子的热情,利用税收调节控制缓解了购房紧张的局面。
5.保障期房预购者的利益
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在一开始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作为交易的双方,一面是购房人提前支付了资金,另一面却是开发商承诺多长时间后交房。属于先交钱后得到房子,一旦开发商延迟交房。便会为购买者一方带来隐形的损失。
我国政府应提出要求,当房屋主体的一部分建成时才可以允许预售。对没有达到预售许可的,不可以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等形式进行销售,在签订预购合同时开发商应提供正规发票。开发商账目要清楚,方便国家审计人员审计。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将开发款项挪为私用,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发生。严格检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按标准为小区配备设施(如值班、物业管理办公等基本设施)。还应将开发商售房时所承诺的小区建设,绿化面积等一并写在与购房者签订的预购协议中。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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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了金融市场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可分割。货币市场的发展能保证资本市场有充裕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资本市场退出的资金也需要货币市场的承载,只有这两个金融市场的相互衔接、相互沟通、均衡发展,才能保证金融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金融市场的同质性客观上也要求两个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与渗透,人为地分割两个市场,造成了彼此之间的资金流动困难,致使两个市场形成的利率及收益率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准确、迅速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也无法形成基准的利率及有机相连的利率结构,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及资源配置机制低效率甚至失灵。
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分割发展的问题及影响
自1997年6月商业银行从证券交易所退出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中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几乎被完全割裂,两个市场相互牵制,隐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此我们通过分析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来考察市场的分割给金融市场尤其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货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一直滞后于资本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同业拆借市场不发达,交易主体少、规模小、品种少,而且地区差异大,使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不能完全反映货币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水平,影响市场的资金流动。(2)票据市场规模小,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工具单一,表现为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滞后;参与主体少,商业票据种类及其二级市场的缺乏,很难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要,也难以将资金的供求信息准确传递。(3)债券市场的分割,由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和沪、深证交所的债券市场的市场主体不同,发行的债券种类不一,融资期限、结算方式、价格及抵押券种的不同,大大削弱了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及两个分割市场的利率关联度。(4)货币市场子市场发展不平衡,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而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与其他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向、流量与货币市场的利率、资本市场的证券价格是相互影响的,货币市场发展的滞后,使货币市场流入或流出资本市场的资金受到限制。同时,资本市场合理的价格机制取决于利率机制的市场化和合理化,而基准利率和合理利率机制有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由于货币市场利率不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造成资本市场定价标准发生偏差,使证券价格、保证金利率、融资券利率等系列价格失准,增加了资产价格的波动性,从而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制约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此外,在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本市场不仅要承担长期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要承担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
(二)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市场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1)规模小。2002年全国股票交易统计表的数据表明,2002年末中国股市的市价总值占GDP的比率为37.6%,(其中沪市市价总值25363.72亿元,深市为12965.41亿元,GDP为10.2亿元)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如果剔除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市值为12484.55亿元,占GDP的比率更低,为12.24%,说明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规模小。(2)子市场的发展不均衡。中国资本市场存在“强股市、弱债市、强国债、弱企业债”的结构失衡特征,尤其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3)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机构投资者、大量国有股和法人股未参与流通等。此外,资本市场上还存在着股市运作不规范、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市场投机性强及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等问题,最终造成资本市场效率的低下。1992年-2001年,我国工商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增加额为8.6万亿元,但从股票市场只筹集资金7755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8.9%。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的统计数据,2002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这4种方式融入的资金总计为24233亿元(本外币合计),净融资分别为19228亿元、3718亿元、325亿元、962亿元,比重为79.4∶15.3∶1.3∶4,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由于资本金比率过低,这些企业需要的是长期性、资本性资金,并非银行的贷款对象,应该到资本市场筹资,但现行资本市场融资格局又限制了这种需求。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就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让更多的银行资金进入。但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给银行资金的进入带来风险,尤其是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在加大股市“泡沫”和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伴生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腐败违纪、道德败坏,增加了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和信用紊乱。
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衔接的途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资金的流动相互衔接,切断了它们之间的通道,割裂两个市场的联系,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同步发展,尤其在加入WTO之后,将难以面对国际竞争,应探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的途径
(一)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贷款业务外,几乎难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资金运用方式,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在稳定股价、帮助证券公司克服营业资金不足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资金运用途径,改变其盈利模式与金融资产结构单一的局面。
1.通过银行间市场。1999年8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被允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股市合法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银行间市场最主要的资金需求者,而国有商业银行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报告的数据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为唯一的资金净融出部门,净融出资金49077亿元,而证券及基金公司净融入资金6692亿元,占净融入资金的13.6%。通过交易主体的相互交叉,两个市场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渗透。
2.银行信贷资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不允许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入股市,但由于股市的高回报,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最基本、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3.储蓄存款的分流。包括存款人直接购买股票的直接分流和存款人通过中介购买股票即通过私募基金方式购买股票的间接分流两种方式,后者属非正规渠道。我国目前有8.7万亿的储蓄资金,应支持机构和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引导储蓄资金入市,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
4.通过股票质押贷款从银行借入资金。2000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作为法人企业的证券公司使用股票这一权利质押物进行贷款的有关具体规定。
5.投资债券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从1994年开始持有国债,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相当一部分国债,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国债投资主体,同时还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从事国债交易和回购业务。2001年以后,由于管理层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及股市的低迷,大部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将资金转投债券市场。
(二)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也是商业银行的筹资场所,商业银行可通过上市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不仅能够吸引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对资本市场本身的发展也十分有益。目前我国有4家上市银行,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它们通过首发(InitialPublicOffering,IPO)和配股,筹集了200多亿元的资金,充实了银行资本金。但与外国商业银行比较,我国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是很少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要或正在采取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中国银行已成功地整合了在港分支机构及其业务,实现了上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先后表示要争取在三五年内完成股改上市。此外,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等的分拆独立成为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为这些业务的分拆独立化及公司化运作提供了可实现的外部条件。
三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均衡发展的措施在分割的市场中,居民因为股市风险太大而不得不忍受银行储蓄存款的低利率,银行也由于国债收益率的不断下降而遭受损失,保险资金除了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缺乏其它更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未来的偿付能力
为此,应该研究和探讨如何借助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引导金融机构的巨额存差进入资本市场,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完善货币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
1.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加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入市交易的进程。对于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的形式间接入市;对于个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建立柜台交易制度提高个人持有债券的流动性。为了适应场外市场的特点,要积极推动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以稳定市场价格、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需要。
2.积极推进股票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种易于控制风险的银行资金入市方法,但在已推出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中,由于限制太多、程序复杂,吸引银行资金的作用还不大。应简化程序与放宽限制,拓宽质押品的范围和质押人的资格,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来控制信用风险,积极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推出除券商外的企业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民法》等法律的实施,使得股票质押贷款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科技的发展,现有的划卡、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形式,完全可以达到自动封户、解冻等质押贷款的必备步骤,开展的条件已具备。
3.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信托业务,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入市。投资基金将居民的小额储蓄汇集起来,通过证券和其他资产的有效组合,以较小的投资风险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相对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和灵活的可赎回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低风险、收益平稳的投资品种,能有效衔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将货币资金转化为证券投资资金,对储蓄存款的分流效应更加明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突破1000亿元,已经成为分流和吸收储蓄资金转化为股市投资资金的重要载体。信托公司是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托可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投资股票的资金信托计划,有望获得投资者尤其是富裕阶层的青睐,随着证券市场的转暖,货币政策的进一步松动,信托公司会将更多的居民储蓄逐渐引入证券市场。
4.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绝大多数由证券公司经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是以国库券、政府公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等流动性强的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品种。我国目前融资格局仍以银行为主,为避免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商业银行,可考虑发展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短期融资的便利,如券商可以选择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国债回购的对手方,一些大公司可直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方式或直接向货币市场基金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取得资金,解决券商和上市企业短期资金的暂时不足,为资本市场提供有效融资支持。5.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开发新的金融市场工具,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借鉴国外货币市场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如允许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增加银行承兑票据的发行量,发行部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短期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住房贷款的证券化等。同时,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型金融工具,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整合能力。如货币市场工具的盈利能力较低,投资者不愿承担中长期金融工具的较高风险,便产生了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存款证、远期利率协议、利率调期等新型金融工具,尽管期限较长,但采用短期利率计算,回避了资本市场的利率风险。超级秘书网
6.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具有跨越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个市场的独特功能,由于缺乏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和股票市场。2002年4月,央行公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实行准入备案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放开,将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但是银行不能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银债市场的单向开放对衔接货币与资本市场意义还不是很大。应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其并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改革当前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可准予入市参与债券的所有交易,成为市场的主体。同时,大力发展地方市政债券、开发公用事业债券、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开发高资信等级债券等,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步伐。
7.吸引海外资本。证监会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资本市场中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吸引外资的尝试;QFII制度的实行,则迈出了我国通过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等方式吸引外资的第一步。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市场的限制将逐步放宽,我国应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利用外资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资金运用能力,加大外资介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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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形成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会在风险投资提供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形成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激发风险投资家经营管理的能动性,培育造就职业的风险投资家。
一、世界范围内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风险投资的生存环境就有差异,因此各国的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在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中,各有其产生、发展的原因.从风险投资的内部架构上来说,不管它采取何种组织模式,都必须首先解决风险资金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委托一关系。在这种委托一关系中,应该解决好积极性(激励机制)、成本(约束机制)两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这种组织制度安排还应该保障运行费用较低,并且使者与被者双方在运行成本方面的信息尽量对称。
以下对这三种模式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大技术创新,尤其在激励一与约束机制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激励机制看: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hip)组成,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公司,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只提供资金,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只提供极少量的资金份额,约1%,但负责资本的经营。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普通合伙人,他们大多是大公司的资深管理人员,有些是技术方面的专家,有些还创办过风险企业.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和企业一道成长。风险投资家给企业带来比其投资的货币价值大得多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增值投资(value added investment.风险投资家为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特长和管理经验由于普通合伙人在风险企业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责任,在利益分配上并没有按照入股比例来分成,而是采取了向其倾斜的方式,每年不仅可获得相当于基金总额2-3%的管理费,还可参与投资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可取得超过其投资比例的收益(一般可达20%以上):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获利的大小完全依救于资本的收益水平,这就使他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管理好资金。
第二,从约束机制看: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违约作出许多规定.比如,一个风险投资持续年限通常不超过10年,到期即告解散,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控制基金,到期必须交回控制权;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使投资者避免了因为通过中介管理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体制对投资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和激励。
在美国,国会和劳工部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订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组织在法律设计上更为周密、精细和协调,更能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I61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励与约束方面所独有的特点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因而美国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总额在1980年达到42.50l0,到1995年达到81.5%,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反映了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
(二)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风险资本投资人有52%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是证券公司,即风险资本投资人为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占整个行业的77% .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的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得有限合作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集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此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181正因为如此,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资本管理人不能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与风险资本管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政府开办,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投放风险基金,一是贷款担保,二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三是直接向风险企业提供补助金。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 最后,简单地介绍一下台湾的风险投资公司,台湾推动创业投资业己有16年,其中历经1988" 1989年过度的创业投资热及1990" 1991年市场萧条期,自1993年起,创业投资业又再度活跃,许多创业投资公司所扶植的公司的股票纷纷上市。台湾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组织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创业投资主体基本上属于私营性质,政府为了刺激创业投资的发展,于1994年起允许保险公司、民间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初期,政府规定创业基金必须投资于国内的高科技领域;在创业投资经过一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政府于1993年将投资领域放宽,允许将实收资本的30%投入于一般制造业。这一方面支持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使创司有了一定的投资自由度。
上述无论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休的西欧模式,还是台湾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他们都是以公司制形态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模式及内部架构上不同于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形态,表现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在公司制中,在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无法有效地控制人的道德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办法只能是加大股东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力约束,股东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但这又会产生抑制风险投资家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同时还会因决策程序复杂而难以满足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要求;同时,在公司制中,对投资人是按出资比例分红,没有对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中常用的对风险投资家倾斜的激励机制;在公司制中,即使可以通过利润分成来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但这种分成很难达到20%的比例。并且,公司制运行成本高,不能降低税赋,这对资本投资人缺乏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风脸投资公司组织模式及其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在投资者结构上,应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199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116咽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期权等部分。
(3)将高层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为此规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必须向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并将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权资本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且这些资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Myers&Majluf(1984)发现融资结构是以企业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先顺序决定的,即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而肖泽忠&邹宏(2008)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这和西方经典资本结构理论的预期相悖。民营企业为我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力量,是我国经济中非常具有活力的部分。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民营企业在融资这方面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必要对其融资结构进行单独的研究。本文首先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目前的融资结构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深层剖析产生此现状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规范民营上市公司融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进而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现状
(一)融资结构比例分析 本文选取2006~2008年三年在沪市或者深市A股市场实行过股权融资(包括新股上市、配股、定向增发)的135家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已经去除了金融类公司、ST公司、PT公司。其中2006年有30家,2007年有59家,2008年有46家。通过对这些样本公司基本数据的处理,得出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数据(%),如表1所示:
观察表1的数据发现,在2006—2008年这三年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为其经营发展融资时,更偏好于股权融资,所占比例平均在35%以上;其次是商业信用,所占比例平均在23%以上;再次是短期借款,所占比例平均在14%以上;第四是留存收益,所占比例平均在12%以上;最后才是长期借款(除2006年所占比例高于留存收益外)、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所占比例均在1%以下。但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利用长期借款、债券融资和权益融资这些渠道的程度并不高。由此,笔者对其偏好商业信用和短期借款提出质疑,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这可能是民营上市公司缺乏长期资金的融资能力,或者是对长期资金的利用程度比较低造成的。这可能会为民营上市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因为过多依赖商业信用和短期借款这两种融资渠道,会加大不能到期偿还债务的概率,导致加大其破产风险,更别提其持续发展能力了。此外,这些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短期借款和商业信用,从另外一个反面反映了其获取现金能力比较强,并且市场对其信誉的良好评价。由此,总体来看,当前,民营上市公司没有有效利用其长期筹资能力,他们的融资结构比较畸形,这威胁到其持续发展能力,甚至生存能力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各种融资方式变动分析 图1为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比例变动图。
通过表1和图1,可以发现:
(1)股权融资比例从2006年的30.69%到2008年的40.37%,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能力得到进一步挖掘,从而降低了它们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股权融资是其它筹资渠道的基础,因此股权融资能力的充分利用,更有利于提高其它融资能力。
(2)民营上市公司利用内部资金(即留存收益)这种筹资渠道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06年的8.24%提高到2008年的14.82%,说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好,内部融资能力在不断提高。
(3)短期借款出现逐渐下降趋势,由2006年的15.59%下降到2008年的12.70%,说明了它们的短期借款融资能力有所下降,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商业信用2007年最高,达到26.61%,随后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在20%以上,说明了商业信用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4)长期借款2006年最高达到21.11%,而2007年和2008年则分别只有7.51%和8.74%;实行债券融资的只有2007年,仅有0.25%;长期应付款有逐年下降趋势(2.03%~0.33%)。这些说明了我国长期债务融资的能力明显在相对减弱,长期债务融资能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短期资金融通能力(37.92%~35.73%)有所下降,其降幅为5.78%;长期资金融通能力(23.14%~9.07%)明显在相对减弱,其降幅为60.80%;但股权融资能力(30.69%~40.37%)在不断增强,其增幅为31.54%。
(三)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现状 经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现状主要有:一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已充分利用了短期筹资(商业信用和短期借款)渠道,但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同时,对长期债务筹资这种渠道的利用程度较低,并呈现继续收缩的态势。二是根据“啄食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可知,企业融资顺序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尽管如此,从上文分析发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长期筹资管理中,更偏好股权融资,几乎没有利用债券筹资这种渠道。三是在现有筹资环境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选择余地不大,主要依赖商业信用、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利用强度还在不断增强)这几种渠道。四是从上文对短期筹资管理的分析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过多采用短期借款和商业信用这两种筹资渠道,这加大了其财务风险,对其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多隐患,对其持续发展也非常不利。
三、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偏好成因分析
(一)宏观因素 主要有:
(1)监督制度不健全,民营上市公司更乐意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我国的证券监督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力度还不够,导致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罚不力等问题。目前,对配股资格的审批没有以新项目的收益率作为依据,而是以上市公司过去经营业绩为依据。熊鹏和方先明(2005)认为股权融资偏好可以游制度安排存在缺陷、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所致,这造成上市公司在利用配股所筹资到的资金时,没有谨慎的考虑。同时,当使用长期债务融资时,不论是向银行借款,还是在沪市或深市进行债券融资,主要依据仍然是新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但对新项目的审查非常严格,使得资金投向非常明确,随意性程度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民营上市公司更乐意采用股权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民营上市公司被迫偏好股权融资。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离发达水平有一定的差距,这使得民营上市公司在进行长期筹资管理时,很少采用公司债券的渠道。根据财务管理理论,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相比,具有十分显著的正面效应。首先,企业债券是企业的债务,具有税盾的作用。由于债券利息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股东股利,所以债券融资能够合理地避税,从而增加税后利润,使股东财富增加。其次,债券同其他债务一样,也具有十分显著的财务杠杆作用。从财务杠杆发挥正效用的视角来看,如果息税前利润率高于利息率,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债券融资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增加股东财富。最后,股权融资分散企业控制权,而债券融资有利于股权控制。只要企业具有到期偿债能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已有股东仍然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虽然如此,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以及其它种种原因,这使得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被迫偏好股权融资。
(3)机构投资者没有发挥有效作用,民营上市公司强化股权融资偏好。上市公司股东可分为实质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股东和投机参与股东三类。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看,实质性控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而且虽然机构参与股东的影响能力非常有限,但是其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也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施金影(2008)研究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后,发现控股股东经常利用所掌握的大额投票对公司施加压力,攫取更多利益,从而侵占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其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与此对照,机构投资者在其公司治理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机构投资者以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和私募基金为代表。首先,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主要投资人是中小散户,具有投机的本性,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微乎其微。其次,与国外机构投资者相比,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其中一个重要区别是规模小。最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发言权方面影响小,使得其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有限。机构投资者大多只有有价证券管理人员,但相关管理专家的数量则微乎其微,因此,其本身的缺陷就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这使得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因素,投资者的行为被误导。特别在二级市场上形成较差的投资风气,建立了一些有利于融资者群体行为的基础,加强了股权融资偏好。
(4)银行对中长期信贷控制严格,民营上市公司长期资金偏好股权融资。一方面,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银行愈来愈重视风险防范,尤其对中长期信贷控制非常严格,使得民营上市公司获取中长期信贷的困难增大。另一方面,由于近一两年来我国贸易顺差的扩大、消费物价指数的攀升和金融机构信贷总量以及货币供应量的大幅增加,央行通过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平衡与紧缩当前过剩的流动性。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央行已累计18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共计调整8个百分点,到达1985年以来的最高点17.5%。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了银行的可用资金,控制了贷款增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这些都导致债权融资的渠道不畅,也是民营企业,包括民营上市公司和民营中小企业长期负债占企业总负债的比例明显偏低、负债结构以短期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为主的重要原因。
(二)微观因素 从微观角度分析,影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的因素主要有:
(1)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股权集中度高是民营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内在动因。沪深股市A股市场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公司股权集中度。从统计来看(表2),52.55%的样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超过30%,持有相对控股权,股权集中度高。因为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中A股市场的民营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控制,因此这增大了大股东利用市场的二元结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获取额外收益的概率。
(2)股权融资的大股东成本低。民营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控制时,真正影响其融资成本的是大股东选择融资方式带来的资金成本。因为如果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对大股东有利,大股东就会选择股权融资,反之亦然。此外,因为我国股票市场存在二元结构,这使大股东股本价值变化与二级市场股价变化不一致,导致大股东融资成本与中小股东相应成本并不相同。股权融资的大股东成本低是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之一。
(3)企业获利能力的影响。企业在利润约束下追求规模最大化时,企业获利能力越强,扩张规模的愿望也越强,而内源融资往往不能满足企业扩张规模的愿望,企业就会寻求外部资金实现规模扩张,肖泽忠&邹宏(2008)发现获利能力的系数在检验股权融资偏好的模型中显著为正,说明中国赢利的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能更容易通过发现股票筹资资金。此外,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增长速度快,资金需求量大,内部资金往往难以满足业务扩张的需求,故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外部筹资。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呈同步趋势,且其增长比率更大,不过民营上市公司成长的稳定性不够。这是它更偏好股权融资的另一重要原因。
(4)企业规模因素。大企业通常从事更多的经营活动,且不轻易出现财务亏空,因此,企业规模因素对债务融资的供给产生积极作用。同时,由静态权衡模型可知,和小企业相比,规模较大的企业有较强的债务融资能力,更容易进入债务融资市场。但根据融资优序理论,大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因此权益融资的成本较低。此外,规模因素同样能够影响外部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
(5)股权融资软约束特质。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债务融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到期偿债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和破产成本这两个重要因素。并且只要实施债务融资,这些因素将对企业形成硬性约束。与此相反,对于股权融资来说,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极低,对股东的股利分配没有构成很大成本。结果是,股权融资由于其长期性、较少的约束条件和能够提供更多的自由现金流,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战略性选择(Gao,2000)。与此同时,在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上,其一市场弱式有效,其二投资者投资理性不足,这些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股权融资过程中间接交易成本的缺失,进而强化了它的软约束特性。
四、民营上市公司融资完善对策
(一)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只有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民营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规模才能公正、有效,更加有利于其保持健康的融资结构。主要包括:
(1)发展并完善多元化信贷市场。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独占鳌头的情形已经成为往事,打破了其一统天下的格局。一方面,从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逐步进入我国银行业,这打破了我国银行业的封闭体系;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获得迅速发展的机会,这使得我国银行业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即使如此,企业贷款难这个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以上分析中得出的启示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发展并完善多元化信贷市场,而且要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从而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这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为重要。在公平、公正的融资氛围中,国内不同性质的银行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强化内在机制建设、增强实力这些问题迫在眉睫。此外,随之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地方性、区域性、合作性的金融机构,但是对我国金融业的贡献非常小,因此国家应该对其提供优惠政策,使其实力得到提升,更好地为我国金融业服务。因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氛围中,信贷市场的效率才能得到提高,银行才会关注其资产质量,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业绩,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良性循环。
(2)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并完善债券市场,一方面,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才能有效增加债券这种融资渠道,达到优化其融资结构的目的,另一方面,能更好的激励并监督管理层、股东,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债券融资对公司来说是一种尤为重要的手段,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融资额的3-10倍,并且这个比例自80年代中期以来还在不断扩大。例如,在美国,1999年企业债券融资额突破2,500亿美元,是同期股票融资额的5.8倍。反观我国国内的资本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企业债券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两个市场的发展比例尤其失调,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短板”现象。所以,大力发展我国债券市场迫在眉睫。与股权筹资相比,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出发,债券筹资的激励作用更大,道德风险更小;从成本和融资成本视角出发,债券筹资的成本和资金成本更低。因而,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势必大力拓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筹资比重,使得公司融资结构更加合理。
(3)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从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证券管理体制至关重要。而我国股票市场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完善证券管理体制同样尤为重要,笔者建议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培育分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只有上海股票交易所和深圳股票交易所,这两个交易所的容量毕竟是非常有限的。对于我国交易市场体系来说,应立足于长远的视角,形成分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其中场外交易市场是基础、国家和地区两级证券交易所是主导。二是扩大股票市场的规模。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仍存在非常大的融资潜力。参照欧美国家的证券化效率,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表明股票市场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因而,为了缩小这个差距,有必要进一步扩容我国股市。三是改善投资者的结构。就我国股民形成的结构来看,中小投资者较多,机构投资者较少;短期投资者较多,长期投资者较少,造成了我国股市的投机性比较强,投资者缺乏监控企业的激励。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要建立规范运作的投资基金,要放宽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类保险基金)入市的限制条件。四是加强股票市场监管,健全市场运作机制。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这个视角来看,市场机制越健全、市场监管越有效,这些越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融资行为、提高股票市场运作效率、完善市场秩序。
(二)规范自身融资行为 为使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具有比较理性的融资偏好,提升其经营业绩、资源配置效率,那么,他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认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下:
(1)强化股东监督功能。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如何完善并健全其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其企业价值?答案是一定要切实增强股东发挥监督功能的作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过度负债和负债约束弱化的现象,而这个现象的根源却是“内部人控制”引起的。因而,要想达到优化融资偏好、提升名义上市公司价值的理想效果,就必须强化股东约束。此外,由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管理层普遍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很少自觉地执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所以优化融资偏好的根本动力是股东利益。股东只有切实强化其监督功能,管理层才会真正考虑优化融资偏好的对策。
(2)优化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权集中度同样对其偏好股权融资具有正效应,而且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大,这使得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更有发言权和决策权,更容易决定公司的融资决策,侵占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如果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要想实现理性化,那么必须优化其股权结构,对大股东行为进行规范,从而避免“一股独大”的问题。此外,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等重要问题上,需要有效约束大股东行为,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加强短期资金筹集管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短期融资额明显偏高的现象,而这势必加大公司运营风险,因此这些公司应对短期资金筹资加强管理,具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为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状态,应设置合理的营运资金管理政策,适当调整营运资金的持有量,使其保持在短期资金支付水平之上。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建立配合型营运资金融资政策,调整内部融资结构,使商业信用和短期借款的比例合理化,达到临时性负债融资额满足临时性流动性资产的需求,长期负债、自发性流动负债、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的融资额满足永久性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需求,从而避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情形的发生,并尽量降低债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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