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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24 2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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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材料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能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十一)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创意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区(县)经委。区(县)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委。

(二)审核

市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经委审核。

(三)认定

市经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与区(县)经委会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符合市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市经委对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创意产业集聚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市经委将根据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委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市经委应每年公开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被取消认定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以及市经委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2篇

要按照省加油站(点)规划原则,结合我市公路网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制定我市加油站(点)建设总体规划,调整优化全市加油站(点)布局。总体原则是严格控制全市加油站(点)总量,按照“分步实施、留有余地”原则,逐步调整加油站(点)建设布局,有序报建加油站(点)项目,限制城区和镇区加油站的建设,整改部分设施不规范、区域地段设置过密、与城镇规划要求不协调的加油站(点),依法取缔无证违法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点),促使全市加油站(点)纳入“合理、合法、规范、有序、安全”的健康发展轨道。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挖潜增效上,通过加强结构调整、强化内部管理和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单站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杜绝脱离全市加油站(点)布局规划,自行选点报建项目,严禁以拓展市场为名搞“圈地”,防止滥建加油站(点)现象回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加油站(点)建设管理。

(一)申请新建(移建)加油站(点)的单位应向市计委提交以下材料:(1)提出申请建站(点)的请示及新建(移建)申请表(市规划、国土、交通、消防、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的预审意见[以下同]),其中,申报城区型加油站项目的,须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周边(360度范围内)与之直线距离最近的其他加油站和已经省经贸委批准但未建设的加油站名称、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号,以及直线距离;申报公路(国道、省道、市镇道)型加油站项目的,须在请示中详细说明拟建项目所在道路两侧、左右与之最近的4座其他加油站和已批准未建设的加油站的名称、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号,以及拟建加油站与它们的距离(申报加油点项目的参照执行);申报乡镇型加油站项目的,须在请示中详细说明该镇集镇范围内的汽车保有量和已有各加油站的名称、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号。(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3)拟建项目所在地段加油站(点)现状图并经市规划部门盖章(城区型加油站为1.5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左右各15公里范围内;乡镇型加油站为集镇范围内;水上加油点为河道两侧、左右各8公里范围内。各站(点)的间距要标注清楚[以下同])。(4)拟建加油站平面布置图。加油站(点)申请移建的,必须提供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有关涉及该加油站(点)搬迁的城市、道路(河道)改造的正式文件和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

新建加油站(点)必须统一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

(二)申请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单位应向市计委提交以下材料:(1)主送市经贸委的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请示(抄报市计委)及改扩建申请表;(2)所在地段加油站(点)现状图(经市规划部门盖章)、平面布置图及其他有关证件。

(三)加油站(点)因转制、拍卖、收购等需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代表的应向市计委提交以下材料:主送市经贸委的变更请示(抄报市计委)及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市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的有效证件等材料。

(四)申请材料经市计委审核(包括需要联审、现场踏勘等)受理后,对符合规定与要求的加油站(点)项目材料报市经贸委审查,再报省经贸委审批。

(五)新建(移建)、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点)项目的单位,可持省经贸委的项目批复或《改建、扩建加油站(点)审批通知单》并附向市计委填报的相应的申请表,直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窗口办理规划、用地、建设、安监、消防、环保等手续(无需再办理立项程序)。对变更企业名称、性质和法人代表的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准并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附向市计委填报的相应的申请表,办理其他证照的变更手续。

(六)申请加油站(点)各类建设的单位必须依照省经贸委批文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地址,在规定时间内(新建和移建不超过1年,改建和扩建不超过6个月)完成建设,逾期未完成的视作放弃处理。

(七)新建(移建)加油站(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上报验收申请(需附有关材料),由市计委报市经贸委并转省经贸委组织审核验收。验收重点是加油站(点)建设地址是否符合省经贸委批复的规定,占地面积和储油罐、加油机、加油枪等经营设施是否突破省经贸委批复核定的建设规模,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有关要求。严禁在加油站内建设诸如商店、餐饮、娱乐、休闲和住宿等与加油服务无关的经营场所。对与批复规定和其他有关要求不符的加油站(点),不得验收,不予上报相应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点),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上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材料:(1)“新建(移建)加油站(点)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表”;(2)省经贸委同意建站(点)的批复;(3)市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公安消防部门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市质监部门计量检定证书(一枪一证);(7)市安监部门“三同时”审核意见书;(8)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两大公司控股建设的加油站(点)申领批准证书的,还须提供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建设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改、扩建加油站(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上报验收申请(需附有关材料),由市计委报市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省经贸委批复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加油站(点)必须在通过消防、加油机计量检定等验收后方可经营。

(八)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省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经贸贸易[]76号)、《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油整办发[]11号)和《关于规范加油站新建(移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油整办发[]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3篇

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xx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

第六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的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重新审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 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建、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企业规划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提出,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当地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必须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第十七条 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九条 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供油协议。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九条第(三)项材料。

已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站点示意图。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设加油船申报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设水上加油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申报人尚未动工建设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成品油定价机制自1998年,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从20xx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第4篇

关键词:易液化货物运载 A类货物 TML 《IMSBC规则》 风险管控

近年来,易液化干散货物的海上运输频频发生沉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针对易液化干散货物特别是在水分超过可运输水分限量时可能会液化的A类货物特性,必须高度重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风险,采取和落实各项风险应对措施,确保船舶、货物和人员安全。

1易液化干散货物分类与特性

一般而言,除液体和气体外,由颗粒、晶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其成分基本均匀,且无任何包装又不能按件计数的货物,均被称为固体干散货。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即《IMSBC规则》),货物被分为三类:

A类货物:也称易液化货物。该类货物多由较细颗粒的混合物构成,在装运时外观比较干燥,但含有大量水分,在航行中由于船舶的颠簸、振动,使其水分逐步渗出,形成表面流态化的物质。当不确定所载货物是否为A类货时,可以查看以下附表1所列:

上述A类货物具有的基本特性,通常是指货物的状态可能是干燥的颗粒状,但也往往是含有一定量水分的非完全干燥颗粒状。在船舶于海上航行中,此类干燥或非完全干燥颗粒状的货物,会随着船舶摇动被压紧,并可能形成货物表层流态化,使得易液化货物在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不断加大并易于释放,主要表现在,货物在船舶摇摆时会流向一舷,但在回摇时却不能全部流回。即使货物是紧密黏合或平舱,表层流态化乃至逐步液化,久而就可能会引发货物移动,从而使船舶逐渐倾斜甚至造成倾覆,这就是易液化干散货物造成海上运输安全事故频发的主因。

B类货物:含有害化学物质,可能会使船舶面临危险境地的货物。

C类货物:既不易液化如A类货物,也不含有害化学物质如B组货物,但是C类货物仍有带来危害的可能性。

2 把握易液化干散货物装载前的基本要求

货物装载是易液化干散货物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纵观最近几年频频发生的易液化干散货物安全事故,虽然事故的原因很多,但是船舶所载货物水分过高,导致船舶在运输途中,由于风浪导致的船舶摇晃颠簸,从而使货物中水分溢出或流动,造成自由液面,往往是最终造成船舶倾覆沉没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防范易液化干散货物运载的事故风险,关键是关口前移、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做好安全风险管控。

2.1 严格审核把关,充分知晓、准确判断货物特性

在接收需运载的货物前,船舶应严格审核货物申报单据,尽快判断所载货物是否为A类货物。船长应通过承运人或港口尽早了解和知晓干散货物的分类和理化性质,包括由承运人或港口提供的含有TML(TML是符合安全运载标准的最大水分限量)及货物真实水分含量的签名证书或声明。这些由承运人必须提供的精确信息和文件都须列明于“可接受安全托运的评估”以及“资料提供”项目下;并且包括了准确的散货运输名和保证货物信息正确的声明。

根据以往的经验,承运人或租家有时不能及时提供货物申报材料,因此,船长在收到航行指示后要尽快向承运人或港口索要货物申报单据,这项工作至少要在到达装货港或开始装货的前3天完成,并且要将相关的货物申报单据发送给船公司管理人员。如果承运人或港口没有提供合适的TML证书和货物的实际含水量证书等相关货物申报单据,则要立即报告给船公司管理人员以便公司协助船长获取相关证书。

根据P&I Club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巴西,尤其是达・马德拉等港口,以及在印尼港口装载镍矿,发生了很多由于承运人提供的货物申报材料不恰当,造成不适装货物装船。为避免不适装货物装船,船舶要及时获得货主或承运人的货物申报单据并发送给船公司主管人员,并通过船公司主管人员取得P&I Club(船东保赔)的评估和指导,确保货物的申报材料是恰当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承运人提供的证书文件是由非专业机构提供的,这些证书文件是不符合《IMSBC规则》的。因此,船长在审查承运人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相关证书文件提出要求,即相关证书文件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发现不适装货物从这些港口装上了船,而货主又申报为C类货,船长必须关注这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并按一定频率进行Can Test检测,将检测结果作为附加说明。如果水分含量过高,船长要立即通知船公司主管,船公司则在必要时请P&I Club和当地商品检查员进行指导和帮助。

2.2 把握货物运载风险,做好货物装船准备

一般来说,A类货在运载前,需要经过测试以确定其可运输水分限量(TML)和实际水分含量。货物的实际水分含量必须低于TML数值才可以接收。可运输水分限量检测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实际水分含量检测报告有效期为7天,实际水分含量检测后如遇雨雪等可能改变货物含水率的天气或状况,应重新检测。如果对这些证书有怀疑或租家或承运人不提供这些证书,船长应立即通知船公司管理人员,以便在必要情况下获得P&I Club的指导和帮助。

货物装上船之前,船方必须做好装运前的充分准备。

首先,船长、大副须就装货计划与港方代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货物上船后船舶在整个航行途中可能遭遇最坏天气情况下,具有充足的稳性和强度。

其次,包括船方对货舱进行检查和准备,装货过程中随时注意和保持货物的分布均衡等,做到“两个确保”:第一,确保污水管系工况良好,舱底吸水管、测深管和其他管道处在良好状态;第二,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的稳性且船舶强度在合适范围内。

2.3 落实易液化干散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措施

A类货装船后的运输过程,也是检验船舶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货物装船后,首先要及时对所装货物进行检测,尽快了解货物真实特性,对航行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制订计划,落实安全措施。

(1)认真开展货物实时检测

常见的A类货有精矿(如铁精矿、黄铁矿、铅精矿、黄铜矿、锰精矿、锌矿等)、镍矿和煤炭。通常,煤炭属于B类货,但若煤炭颗粒非常细微,如75%的煤炭是由5mm以下尺寸的颗粒构成,则有液化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煤炭既属于A类货也属于B类货。

值得关注的是,精矿、煤炭等货物装载,往往会遇到货主没有申报货物特性而把A类货当成C类货运输,因为C类货可以不出具完整的TML证书和货物实际含水量证书。未申报、无证书是因为货主对所装的货物存在的不确定特性未进行测试并判定货物水分。

理论上,不同的易液态化货物,其TML值也是不同的,具体数值应根据其实际含水量来确定。根据《IMSBC规则规则》,我国远洋运输A组货的规定是TML为8%。为了确保运输安全,货物装船后要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测,A类货物含水量绝对不能超过其TML值。如果一旦超过,则应使用装有特殊设备或具有特殊结构的船舶装运。而运载的煤炭超过35℃的,以及冬季TML值超过5%的,应当拒绝装船。

船舶及时对所装货物进行检测,主要采取Can Test法。该方法是一种简易的测试方法,具体测试步骤为:

第一,取一个容积为0.5~1升的圆筒或相似的容器,将欲装载的原料样品装进容器类,样品容量为容器的一半;

第二,一手将容器提起约0.2m,然后使其掉下向硬质物体表面(比如结实的桌面)发生猛然撞击;

第三,在间隔为1~2秒的时间重复这种步骤25次;

第四,检查原料样品表面的游离水分和液化状况。如果样品表面出现游离水分或液化,则在接收装货前要对欲装原料进行相关布置,同时要对样品追加更为精确的实验检测。

经过上述检测发现,如果不适装的货物装在船上,而货主又不参与运输露天矿的安全评估,船长必须认真记下装货过程中的天气状况,拍下装货时的货物图片。不论货物表面和货舱边缘有无积水,在货物情况的观察报告中加以说明。

此外,在运输途中,也要运用Can Test法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测,随时了解货物水分含量是否过高,并定期报告给船公司管理人员。船公司则与船东保赔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当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状况时,能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帮助。

(2)强化运输过程监管

船舶在装载、运输易液化干散货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一,要根据船检部门批准的装载手册或稳性计算书中列明的装载工况和装卸轮次等制定装卸货计划,确保在装卸货过程中,符合船舶的稳性和强度要求。在装货前,必须核实货物的种类和有关理化性质(如密度、化学危险性等),不得超范围装载干散货。

第二,要经常查阅《IMSBC规则》附录1中的相关排程,了解所运货物在运输、装卸途中的注意事项。在运输未列入《IMSBC规则》附录1中的货物,注意查看装载港主管当局出具给船长的证书,上面列有货物特征及运输和操作注意事项。

第三,要以船舶安全运输为主导,运输过程中除运用can test法进行检测外,还可实行目视检测。若发现高水分货物迹象,而无法保证船舶安全运输,船长应采取必要措施,可以采用平舱等多种手段来降低货物滑动的可能性,以确保运输安全。

第5篇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发改委、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收费局、水利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家安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各类前置条件的准备和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3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6篇

行政服务中心自**年7月1日设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以来,始终坚持以便民为宗旨,以提高效率为要务,牢牢抓住服务主体经济、服务项目建设、服务行政申请人这一主线,努力整合更具效率、更加规范、更能贴近项目、贴近基层、贴近社会的行政服务机制。“绿色通道”是为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投资项目、急办事项、行政分部报件提供快速审批的通道,就是立即受理、快速办理、承诺先办、跟踪督办的服务体系。五年多来,伴随着中心行政服务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为广大基层业主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受到广大基层业主的欢迎和信赖,成为中心行政服务工作的一大亮点。

一、“绿色通道”是效率通道。凡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急事急办,难事特办,结合精简材料、限时办结的有效措施,使“绿色通道”成为效率通道。一是精简审批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每年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审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消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不断减轻业主准备申报材料的负担,也减少了受理事项窗口的工作量,从而提高了审批速度。五年来,中心有计划地开展“‘绿色通道’材料最简化”专题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审批)环节需提供材料外,其他材料一律取消;“绿色通道”窗口部门的批件不再要求业主提供,而是由各部门互相抄送。申报材料的不断削减为“网绿色通道”成为快速通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限时办结,提高审批速度。按照“绿色通道”的“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和“受理事项限时办结”的要求,中心会同各审批部门对窗口进行了重新授权,加大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授权力度,提高了各部门的办件速度。通过两次审批大提速活动,“绿色通道”事项的办结时限也大幅度压缩。通过实行限时办结,加上“绿色通道”相关窗口自我加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窗口办件办结速度,许多重大项目审批由原来1个月的审批时间缩短为几个工作日之内,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目前,中心新的审批平台已经正式运行,新平台中增加了对窗口办件的时效监督功能,通过办件平台与电子监察系统的预警纠错功能,对各窗口办结超时的项目亮“红灯”,对即将逾期项目发出预警提醒,提醒工作人员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好办件,这将进一步推动各窗口的办件效率。三是特事特办,多项举措提升服务效率。以中心建立的“绿色通道”窗口为龙头,带动了中心审批流程的优化工作,对“绿色通道”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踏勘、优先会办、优先上报,克服审批流程中的效率“瓶颈”,使“绿色通道”成为名副其实的效率通道。(一)建立工业项目联合预审制度。为了使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办理事项时,能够得到高效的服务,促进工业项目早落户,早产出,中心建立联合预审制度。对重大工业项目,由“绿色通道”登记窗口负责受理,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预审部门的窗口同时进行预审,预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实施许可“并联”制度。凡是在“绿色通道”通过预审的工业项目在行政许可环节上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前置方可进入企业注册程序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互相前置,直接进入许可程序,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三)实行重大项目联办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审批项目,建立分级分层分业务流的“绿色通道”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建立健全分线分段和“目标倒轧”的联办、督办、帮办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一条龙”落实快速办理责任。为大量重点项目的报批推进节省了时间,保证了重点项目手续的快速办理。通过联审联办会议,提高审批效率,放大服务功能。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实行联合办理,大大提高了审批速度,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进程。

二、“绿色通道”是信息通道。通过自主引导开发,中心建立健全了中心门户网站、刷卡办事系统、信息共享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了信息共享、网上审批、远程服务等功能,成为一条信息化通道,给业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极大的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一是实施工业项目刷卡制。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施“刷卡办事”系统。几年来,不断规范“绿色通道”项目刷卡制度,“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全过程刷卡。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对相关事项的及时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跟踪,解决了“绿色通道”中效率考核真实性的问题。二是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化。全面推行“绿色通道”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网上审批率达到100%。“绿色通道”的所有窗口、所有事项、所有环节的行政许可必须通过行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规范办理,尽量缩短审批时间,部门间主要业务数据网上共享。非完全授权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三是加强行政审批远程服务。中心相继在洋口港、双甸、袁庄、新店等镇区成立行政服务分部,集中受理该镇区“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分部与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实现异地资料传输、远程申报审批。“绿色通道”相关窗口人员按受理法制化的要求在网上完成受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远程审批服务,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四是建立中心对外网站平台,提高办件透明度。中心建立对外信息站点,中心动态、受理事项、政策文件等内容,基层业主足不出户,可以下载相关文件表格、了解办件进度,可以就问题进行咨询等等,方便了基层业主,也有利于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第7篇

1.1相关单位、部门对消防法律、法规了解不甚透彻建设工程审批建设过程中,规划局将消防审批合格意见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件之一,建设交通委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材料之一。这些单位、部门对《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了解不甚透彻,甄别不清许可和备案项目的区别,造成建设工程审批办理工作的不流畅性,甚至停滞。

1.2建设单位备案不及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的,通过“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并未及时进行备案。可是对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消防部门没有有效的途径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全凭建设单位的自觉性,这就容易造成监督检查工作的脱节。

1.3被抽查单位提交材料不及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抽查材料。实际工作中,很多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主动、不及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备案抽查材料,不依法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联系备案人员,催促其依法提交抽查材料接受抽查时,其又往往谎称备案信息有误甚至备案人员非其工作人员。

1.4重复备案、恶意虚假备案有些建设单位在“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备案时,一旦发现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就继续重复备案,直到其未被抽中为止。其打印出未被抽中的备案凭证,到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相应工程审批的后续手续。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其应做被抽查对象处理,申报备案材料时,其不予理睬。另外有些人员,为了测试“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的随机性概率,随意录入不符信息,恶意虚假备案。

1.5“永远”的不合规建筑由于“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抽查具有随机性,建设项目就有可能在消防设计备案中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其就不用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材料,可以自行按图纸施工。由于少数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差和责任意识不高,使得其设计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例如楼间距不够、消防车道不够宽,疏散宽度不符等建成后难以整改,但其在竣工验收中却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消防部门只能下发抽查不合格意见和违法通知书。但是这些问题的整改很棘手,甚至只能拆除重建,会使建设单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可能造成“永远”的不合规建筑或者闲置建筑。

2完善备案抽查工作的对策

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完善备案抽查工作。

2.1对备案项目出具《备案告知书》为了帮助有关单位、部门理清消防审批的许可与备案头绪,对于属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办理《备案告知书》。《备案告知书》的内容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建筑物信息、使用性质等,告知其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项目以及备案办理程序和法律义务。

2.2“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实行实名注册登录制由于目前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是开放式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这才给不法人员提供了重复、恶意备案的机会。我们可以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改成实名注册登录制,建设单位登录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同时上传建设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核发用户权,那么重复、恶意备案的情况就能杜绝了。

2.3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关系与规划国土局、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作关系,及时获得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信息,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保证备案工作的有质、有序进行。

2.4依托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提高备案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方面,我们可以依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单位。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2.5建立登记台账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后台管理单位应该建立维护台账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本级后台备案信息数据定期导出备份,对修改、删除、移交备案信息情况、密码持有人的变更等操作事项进行记录、存档。

2.6及时梳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各级后台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建立每日信息甄别制度,对受理的备案信息按照管辖分工,及时进行梳理。

3结论

第8篇

一、项目对象

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原厂区范围内、没有增加实际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利用空地、绿化地新建及老厂房翻建加层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二类:

(一)利用企业已确权现存空地实施新建项目(包括进一步

压缩绿地率后,利用绿化地实施新建项目)。

(二)利用现有产权明晰的厂房,在确保建筑安全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实施翻建或加层的项目(包括非生产性用房改造扩建的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企业须为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5万元(含)的提升类企业,并与政府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其建设进度及承诺改造后亩税达到优秀类水平,亩均税费低于5万元的帮扶类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实行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是本企业自身急用之需,且实施项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优惠政策

(一)放宽建筑控制指标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消防、环保、节能、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1.通过在企业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增建生产性设施以及对企业现有建筑拆除重建或通过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方式增加容积率,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在现行标准2.4和50%基础上可进一步放宽,且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

2.引导工业企业通过压缩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下限放宽到10%。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2.经县经信局备案或核准的土地及建设部分投资不超过总投资50%的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其新增生产性用房土建工程投入部分的30%可视作设备投资额同等享受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3.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项目的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押金、气象防雷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墙改专项押金以及有关证件制作费,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收取。

4.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免收。

5.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优化未确权建筑处理方式

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含)的优秀类企业,企业在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已经改建或搭建的建筑,在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合格,且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可以通过整改后达到相关要求的,允许补办相关手续。若企业亩均税费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含)的,县政府将优先给予解决用地指标。

四、项目报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企业在项目报批前需提供申请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1.原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2.原厂区布置平面图;3.新建、改建区块的平面设计图纸;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节能备案表;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报批程序:上述材料经所在镇(乡)审核同意后,企业与所在镇(乡)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违约责任。项目由企业按性质分别向县经信局、发改局申报,经县经信局或发改局审核后备案或核准。企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后,进行用地报批,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报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程序报消防和环保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组织投产,投产满1年后,县项目办将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组织后评估,通过发给后评估意见书,企业须凭后评估意见书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三)审批原则: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各部门应本着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程序再简化,服务再优化,在最短的时限内给予审批,尽量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

五、项目管理措施

(一)各镇(乡)要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

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督促业主加快实施进度,限时实施完毕。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未按与镇(乡)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亩均税费约定水平的,收回之前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不得享受其他财政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责令其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并由统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定期、定点帮扶,直至企业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水平。

六、附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协调办公室,由县府办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由县经信、发改、国土、住建、消防、环保、节能、监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特殊项目实施联席会议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