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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15:13: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收益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收益管理论文

第1篇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可能采取向征税人寻租的策略,与征税人员勾结偷税。征税人利用手中控制的税收征管、稽查等权力接受纳税人的寻租行为(行贿),而相应地给予纳税人偷漏税的机会,同时自己获取非法收益。纳税人为获得这些好处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贿赂),而征税人员又因其受税收任务与受贿风险的约束,其能够接受纳税人寻租的“租金”是有限的,因此,就会出现同类纳税人向征税人竞相“寻租”的结果。因为如果某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寻租成功减少了税款,就相当于减少了其生产或经营成本,相应地就具有了相对于守法纳税人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而言,纳税人是否选择寻租是具有“竞争性”的。而寻租成功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又进一步地鼓励其他纳税人加入寻租的行列。

假定只有两位纳税人(寻租者)A和B,对于一项特定的税收优惠,寻租者寻租成功后的预期利润为L,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一方面,每个寻租纳税人愿意花在寻租上的额外支付不会超过既定税收优惠R和他此次寻租后的预期收益L的差额M(M=R-L);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寻租纳税人会使自己付出的租金M最大化。研究假设R/2≤L≤R,即寻租者寻租后的预期利润不小于平均利润,也不超过征税人员违规提供的税收优惠总额R,由此可推导出R/2-M≥0。其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问题,在这个博弈中纳什均衡就是(寻租,寻租)。因为若给定B纳税人寻租的前提下,A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寻租,若其不寻租,则A的预期利润为0,B的预期利润为R-M,因此对于A来说寻租比不寻租好。同样,给定A纳税人寻租的前提下,B纳税人的最优选择也是寻租。因此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为(寻租,寻租),各方收益组合为(R/2-M,R/2-M)。事实上,如果将这个博弈模型扩大至多个(N个)纳税人(寻租者),各参与方的行为也符合上述分析结论。多个纳税人的竞争行为会使每个寻租者均会选择“寻租”策略。因为如果有一个纳税人不选择这样做,那么他的预期收益将会从R/N-M降为0。因此,当所有博弈参与方的想法均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他们都采取“寻租”策略。由此可见,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寻租行为是很容易发生的,征税人员若没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纳税人互相勾结,偷税漏税,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税收无序流失。

再者,因为税收总规模是既定的,纳税人的寻租活动也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因此,由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这种博弈不是“零和”博弈,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从而最终会产生某种“负和”的结果,即社会损失。这一过程正如奥尔森(1999)认为的那样,“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分蛋糕,不如说是在瓷器店争夺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同时也打破了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各参与方之间的寻租行为,在交易过程没有创造任何的社会价值,而是通过对有价值资源的浪费来消灭价值,致使很多社会资源以交易成本的形式无谓地消耗掉了。而且如果放任下去,管理层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设计来改变这种各部门博弈的状况,这种不利局面将作为一种“纳什均衡”的状态长期存在下去。

二、监督和治理“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由于租金的存在,导致纳税人之间争相寻租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和浪费。因此,要想消除寻租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消除寻租活动中产生的租金,这主要从寻租和受租(设租)两方面进行监督和治理。

(一)对纳税人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的博弈模型在该博弈中,参与者为纳税人和监督机构。纳税人以“寻租”或“不寻租”作为其纯策略选择,监督机构以“监督”或“不监督”作为其纯策略选择。假设在寻租过程中产生的“租金”为R;寻租成本为F,其中:寻租金额为F1,被发现后寻租者所受到的惩罚为F2,监督成本为C;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概率为α,监督成功的概率为t(相应地,监督不成功的概率为1-t),纳税人选择寻租的概率为β(不寻租的概率为1-β)。该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

(二)对征税人受租(设租)行为进行监督的博弈模型在该博弈中,参与者为征税人和监督机构。征税人以接受寻租或不接受寻租为其纯策略选择,监督机构以监督或不监督为其纯策略选择。同样假设在寻租过程中产生的“租金”为R(因为征税人接受寻租从而引起的税收损失),征税人的工资及各种薪金收入为S,监督成本为C,征税人接受寻租的金额为M,征税人受租被发现受到的惩罚为B,社会认为征税人受租可能被监督机构发现的概率为p,征税人认为受租后可能被监督机构发现的概率为q。监督机构选择监督的概率为θ,征税人选择接受寻租的概率为γ。博弈模型如图3所示。

三、税收管理中寻租行为治理的路径选择

通过前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对税收管理活动中的“寻租”与“设租”行为的治理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约束机制

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应该是对政府的施政目标和纳税人的利益目标通盘考虑的,能够兼顾各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即税制设计既考虑纳税人在具体税制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采取的为了减少其自身的税负或减少纳税数额而进行的各种对策选择,又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这些对策选择会对整体税制的实施所带来的预期影响。因此,政府应尽可能设计这样一种税制,即能够使得纳税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刚好符合政府的利益取向和施政目标,从而能够形成税收“激励相容约束”,以减少税收的无谓浪费和流失。

(二)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

因为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纳税人和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征税人和监督机构之间的这些博弈都属于不对称信息博弈,因此,征税人对纳税人行为和策略选择、监督机构对于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和策略选择的了解和掌握通常是不全面的,且一般情况下某些博弈参与方会尽可能地隐藏其相关信息。因此,应建立一种有效的包含税收各参与方在内的信息获取机制,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以尽量打破信息壁垒,缩小信息不对称的范围,使得税收制度的设计与调整尽可能在信息完备的情况下进行。

(三)规范征纳双方行为

1.治理纳税人寻租的行为规范选择(1)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加大寻租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人对寻租风险大都持无所谓的态度,即“风险中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征税人方面一般是检查有余、惩罚不足,无法有效威慑纳税人,因此应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加大对纳税人寻租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的寻租成本大大高于其由于寻租所可能带来的利润。(2)加大监督力度,降低监督的成本。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双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以此降低纳税人寻租或征税人受租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前迅猛发展的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电子稽查与电子监督,以降低稽查成本。(3)利用各种媒介,强化税收宣传。在我国现阶段,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了所谓的“意识约束真空”。因此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广泛利用媒体,通过扎实、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增加其寻租的心理成本。(4)规范税收征管,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我国进行的历次税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部分税种在系统性、协调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应完善税制,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通过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科学的征管方法和优化的征管模式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并可考虑根据纳税人以往的纳税记录,将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2篇

1需求分析

1.1医院信息化发展趋势

我国医疗信息化经过30多年的建设,从无到有、从单机到多服务器、从单位到区域,已发展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大部分二三级医院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善的HIS、CIS、LIS、RIS、PACS等系统,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精细化管理需求,正在逐步建设医务、护理、感染控制等各类管理系统。医务部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医院医疗业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对内需要监管好医师的日常医疗行为,对外负责业务联络和数据上报。因此,为医务部构建一套专业的管理系统对于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显得非常重要。

1.2外科手术管理需求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手术管理流程是:外科医师在住院医师站填术申请单,经过审核后传送到手术室管理系统,当班护士进行排班后将时间、台次反馈给外科医师[2]。由于实际开展的手术名称跟申请手术名称可能存在不一致,在患者病案首页上对手术进行归类时也有差别,导致数据上报需要病案室进行手工匹配调整,工作效率相对较低[3]。因此,医务部迫切希望构建的管理系统中有专门的手术资质管理模块:首先,它具有查询医院所有外科医师手术资质权限及相应报表,包括手术申请日常管理、审批、现场考核、综合评分等流程。其次,能按照特定条件,对专类的手术(比如二进宫手术、重大手术、并发症手术,等)进行统计,然后,通过数据抽取工具ETL将数据整合,与手术麻醉系统、病案首页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系统能对手术申请及系统操作时进行相应的控制,能维护不同等级人员权限[4]。

2功能设计与实现

该系统对系统业务流程和数据格式尽量参照标准规范,通过WebService方式与医院HIS系统进行集成,日常手术管理的基本数据来源于住院医师站和手术麻醉临床系统的手术记录[5]。该系统主要功能设计体现在三方面:①对外科医师基本信息和手术资质进行管理,在医师进行手术申请和系统业务操作时会有相应的控制;②外科医师手术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③月度考核和综合评估在线开展,为医师能力评价和职称晋升提供依据[6]。

2.1系统架构设计

系统整体设计主要通过ETL工具从医院的各个业务数据库抽取各种数据到数据中心服务器,通过数据整理、清洗等操作后,手术资质管理服务器从数据中心获取数据,终端用户通过浏览器(B/S架构)进行日常操作[7]。系统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HIS、CIS、LIS、PACS、EMR,等,ETL工具提取的数据包括手术名称、手术等级、实际开放总床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抗生素使用情况等[8],抽取到的数据放入数据中心主数据库中,这些数据存储在医院核心机房的存储设备。存储设备使用磁盘阵列的方式,磁盘等级RAID5,具有比较高的安全性。

2.2业务流程设计

该系统的关键流程图有两个,首先是手术资质申请审批功能(如图1所示),主要是操作SS_YSZZSQ(手术资质申请表)表中的SQZT(申请状态)及保存每一步骤的操作人,还需要控制每一步的前置和后置任务[1]。因此,在界面设计开发的时候,需要看到不同阶段审批进展,用户可以在前台操作界面上看到不同角色对应的系统业务模块功能对照情况,当手术资质审批通过后,这些数据将保持在员工基础表中的SSJB(手术级别)。其次,能对系统中SS_SSDM中的SSJB(手术级别)进行日常维护,手术中手术级别是国家统一的属性项目,需要医院管理人员进行维护。而医师的手术资质根据手术资质申请进行管理,两者匹配后就能判断出是否拥有该资格,具体实现方法在接口中体现。最后,根据所需要的内容特别是对外籍患者、并发症手术、二进宫手术、重大手术进行统计分析,还包括根据不同的维度进行查询的功能,如级别、类别、完成情况、科室查询,等。手术资质管理系统提供给业务控制系统的主要是针对手术申请的控制,如手术本身的等级和医师的资质等级是否匹配、手术与医疗技术的关联限制,即如果是医疗技术的手术申请必须绑定医疗技术、医疗技术与手术医师的限制关联,选择医疗技术的时候必须选择所属的医师范围[9]。手术本身的等级和医师的资质等级,在手术申请的时候根据手术ICD值关联到手术等级,再输入医师,根据工号查询得到医师等级,然后看其是否匹配,它的接口实现流程如图2所示。

2.3功能模块设计

该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计根据业务操作分为手术总目录和手术资质申请,手术总目录包含所有的手术图2手术等级业务控制流程内容,医务部管理员能对其进行手术等级维护[10]。手术资质申请包含手术资质申请、科室考核、医务部审批、现场考核评分、院质量委员会考核、手术资质公示所有不同操作阶段的界面。对于医务部时时关心的手术项目单独建立一个菜单栏(包含外籍患者手术申请、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手术室申请二进宫、重大手术申请表),对于这些日常的数据通过ETL工具实现5min抽取一次,并保存在数据库中,基本上做到及时更新。对于外科医师手术资质和能力全面分析主要包括:手术例数分布、级别分布、患者术后分布、类别分布、费用分布、环比同比分析,等,还要组织专家组进行打分评比,以便得出公平公正的考核结果。系统总体功能模块结构如图3所示。

2.4系统功能实现

手术资质从步骤来说分申请、科室考核、医务部审批、现场考核评分,由现场考核小组、院质量委员会对手术资质进行公示。每一步骤都是对SQZT状态标志的修改及相关人员和日期的保存。手术审批状态过程标志,代码如下:publicenumSurgeryAuditState{Temporary=0,//待提交Apply=1,//科室待审核DepartReject=2,//科室未通过DepartAgreed=3,//医务部待审核YwkReject=4,//医务部未通过YwkAgreed=5,//现场待审核WyhReject=6,//现场未通过WyhAgreed=7,//委员会待审核WyhZrReject=8,//委员会未通过WyhZrAgreed=9,//待公示Ygs=10,//已公示GsReject=11,//公示未通过GsAgreed=12,//公示通过}其中,科室考核审批的步骤保存关键代码如下:[AcceptVerbs(HttpVerbs.Post)]publicActionResultSurgeryKskhEdit(SurgeryApplysurgeryApply){varnewSurgeryApply=querySurgeryApplyService.FindSurgeryApplyWithId(surgeryApply.Id);//申请状态newSurgeryApply.SQZT=surgeryApply.SQZT;//科室考核人newSurgeryApply.KSKHR=queryEmployeeService.FindEmployeeWithEmployeeId(surgeryApply.KSKHR.Id);//科室考核日期newSurgeryApply.KSKHRQ=surgeryApply.KSKHRQ;newSurgeryApply.KSKHYJ=surgeryApply.KSKHYJ;updateSurgeryApplyService.UpdateSurgeryApply(newSurgeryApply);returnRedirectToAction("SurgeryKskhList");}外科医师如果对手术资质进行变更或者进行高级别申请,首先由其本人填写详细的申请单,经过科室内部考核通过后,科主任同意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根据医师历年手术开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大家一致认可其手术能力后,将评分结构报医院质量委员会通过,再进行公示。日常操作界面如图4所示。

3应用效果分析

外科手术及手术医师资质管理系统已在该院上线使用近两年,随着医务部对外科医师手术资质的严格管理,从资质申请、考核、审批、现场观察及医师综合能力评估都实现信息化管理,规范了住院手术管理,并为后续医师手术级别和职称申报提供了数据支撑。医师在住院工作站中进行手术申请时,将根据所申请的手术等级与其资质相比对,防止了低级别的医师申请高等级手术,极大地辅助了医院医疗管理,提高了医疗质量。通过全面评估手术医师实际手术能力,并将手术权限授予与个人职称评定及聘任工作相结合,激励医师积极开展高难度手术。该院2015年9月三四级手术例数1230台,与去年同比增加6.9%,较上月环比增加14.6%,促进了手术科室业务的发展。鉴于我国各地卫生技术条件参差不齐,建立统一的手术准入标准具有相当的难度,该院根据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标准指导,通过实行手术分级目录的细化、手术医师资质的分级、手术年度评价和再授权的开展、废除职称决定手术资质等措施,明确了各级医师可开展的手术项目及手术范围,避免了医师盲目超过自己实际能力开展手术,给患者带来潜在的风险。这对于适应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确保患者手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质量管理。今后,还需要根据医务部和科室发展情况进行逐步完善。

作者:夏新 陈金磊 刘博 朱亚玲 李朋海 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

参考文献

[1]马戈,李伟,潘胜东.JCI标准下建立精细化手术资质管理模式[J].现代医院管理,2014,12(1):810

[2]马金红,姚华,付玲玲.医师手术权限管理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8):589591

[3]马金红,姚华,付玲玲.外科手术及手术医师权限分级管理研究进展[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4244

[4]李包罗,李皆欢.中国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和云计算[J].中国数字医学,2011,6(5):1923

[5]车永茂,吴丽娟.基于信息技术的医疗质量管理路径探索[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2):60,62

[6]韩琳,颜世洁.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践与探索[J].中国卫生资源,2014(3):169,171

[7]李岩.医院质量监控系统(HQMS)的开发与利用[EB/OL/].http://www.doc88.com/p6661120681559.html,20141121

[8]刘博,夏新,陈彦东.基于信息集成平台的业务整合与数据共享方案[J].医疗卫生装备,2013,34(7):4648

第3篇

①本文指世界银行4.30导则所定义的非自愿移民(involuntaryresettlement),系指因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较大数量的、有组织的人口迁移及其社区重建活动。

②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非自愿移民》(1994)和亚洲开发银行区域性技术援助项目781《中国移民政策与实践》(施国庆、陈绍军、荀厚平,1999)。

一、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非自愿移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产品收入

农产品收入是中国农村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产品收入主要由粮食产品收入、经济作物收入、畜牧产品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果产品收入及其农产品加工收入所组成。

2.工业品收入

在中国非自愿移民过程中,曾经有不少非城市移民利用补偿资金投资于工业品生产,兴办了不少移民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移民兴办的企业一般是生产规模小,形成不了规模经济,生产的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初级产品,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成功率极小。因而,工业品收入占移民收入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3.庭院经济收入

农村移民大多数可以发展庭院经济,如种植蔬莱、水果等,既可以丰富自身的生活,减轻自己的生活支出,其富余部分又可以销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人,庭院经济对农村移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庭院经济的发展与移民居住环境和地点密切相关。

4.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移民从事相对稳定的职业而获得的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报酬,例如,移民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在农村移民中,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移民是非常少的。

5.资本性收入

移民在其搬迁过程中常伴随物质财富损失和精神压力,特别是农村移民自身不可能具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移民的资本性收入主要是少量的储蓄存款利息与债券利息所得,资本性收入占移民总收入的比例很小。

6.捐赠性收入

捐赠性收入是指从某些捐赠人无偿赠与中得到的收入。一般来讲,捐赠性收入是偶然的,暂时的,不可能是经常性的、长期的,而且是少量的。捐赠性收入对移民的长期收入构成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这种捐赠性收入常常发生于少量的非常贫困的移民身上不具有普遍性。

二、影响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因素

1.制度性因素

制度变革是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再适用,移民政策对移民收入的保护功能弱化。而且,由于移民相对于全社会人口而言毕竟是少数,在经济制度转轨过程中很少会专门考虑移民群体的利益,因而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对移民收入的影响一般要大于非移民。

(1)商品价格决定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决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对移民群体制定专门的计划价格,但移民往往比非移民更多的享有价格的优惠与保护。商品价格决定机制的变化,从两个方面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移民无优价或平价的国家计划物资可以购买,移民生产成本受市场影响;另一方面,移民生产的产品的卖出价格不再是计划价格,而由市场决定。

(2)就业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与“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用工制度,因而在农村非自愿移民中,常常基于我国特殊的城乡户籍制度,采取“农转非”的移民安置方式,有不少移民由政府安置进入企业。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正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与人力资源结构存量的调整,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移民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竞争能力差,随时都可能面临失业,面临着失去经济收入的风险。

(3)土地制度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村、组集体所有,并且在项目开发中土地资源的补偿价格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确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因而非自愿移民一旦丧失土地资源,或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主要依赖土地资源或地理区位优势的移民,搬迁后的经济收入水平必然下降。

2.社会性因素

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移民原有社会体系的瓦解,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体系。

(1)文化、教育、卫生

由于移民而使原有的文化教育体系打乱,虽然在移民过程中会重建文化教育卫生系统,但由于重建新系统可能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配备方面存在问题,会使移民在文化、教育、卫生各方面受到影响,影响移民的生产知识、技能以及健康,进而可能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与支出。这种影响是渐渐产生的,不易为人们所觉察,然而影响却是深远的。

(2)社会关系网络

移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移民获得信息变得困难,融洽社会关系,建立相互信任机制需花费许多精力与时间。例如,农村人口外出打工,主要是依靠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相互传递信息与相互结伙而形成的。而移民被动迁移后,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必然会减少移民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中获益的机会,延缓移民观念革新的速度,影响到移民劳务收入,生产技术使用等各个方面。

(3)生态环境

由于人口迁移,区域性人口密度骤增,必然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在移民过程中虽然强调环境建设,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移民短期收入的需要,往往过度开发或不适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长期的结果是移民需付出高昂的治理投资,影响移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经济性因素

中国非自愿移民中贫困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移民。由于中国农村经济还主要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农村移民常常是农村经济较落后的人口,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被动移民的发展结果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了其经济发展,而且其他的经济资源对其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非常突出。

(1)土地资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土地资源本来就极为有限,特别在东部平原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移民一旦失去土地资源,很难重新获得。土地资源的损失,绝对地减少移民从土地上获取收入的机会。

(2)人口密度

由于移民的安置,使一定区域内的人口密度骤增,人口对区域内资源需求的压力增加,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矛盾冲突可能加剧,从而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

(3)生产技能

由于搬迁,移民一般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就业形式,新的就业形式就意味着移民要具有新的技能。当移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时,移民从事新的就业方式,需要学习新的技能,移民若不能掌握新的生产技能,移民就无法适应生产,也就无法获得经济收入。

(4)人力资本积累能力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是经济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互为补充,人力资本投资的效果往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在移民过程中,常常非常重视短期见效的物质资本的投资,而忽略人力资本投资,使得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受到限制。特别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移民的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减弱,会影响移民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移民的长期收入受到影响。

(5)空间位置变换

移民生存的空间位置发生变换,移民从原有公共设施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机会、途径与大小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移民收入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且往往由于移民空间位置的变换使得移民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移民收入水平。

三、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风险规避的可能途径

1984年,中国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移民规避收入风险,减少贫困,尽快恢复到搬迁前的收入水平。开发性移民这一思路是基于以下想法:移民问题不能靠一次性补偿来解决,不能靠生活救济来解决,移民安居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把补偿投资与水库移民的人力资源结合起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活,使移民安置与安置区建设结合起来,把被动移民转化为主动移民,从而实现移民安置的长治久安。所谓开发性移民,即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安置移民,也即充分利用安置区的各种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移民资金,有计划的组织移民开发资源、发展生产、建设库区、重建家园。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移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妥善安置,达到恢复与超过移民不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使移民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1.开发性移民的原则

(1)恢复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补偿投资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和安置区建设。故补偿是基础,是开发性移民的条件,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发展。补偿的费用的计算应以移民区恢复至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仅以财产损失的实物量为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

(2)发展原则

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是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逐步有所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移民安置过段中,就必须将补偿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移民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之路。

(3)系统性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能独立地就移民安置论移民安置,在进行开发性移民安置时,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不仅要将移民开发和安置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很好地结合起来,将移民的经济系统恢复与社会文化系统恢复有机的统筹考虑,将移民安置区与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移民安置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4)参与原则

开发性移民安置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活动。征地拆迁给成千上万的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对移民进行补偿安置时,移民有权对实物指标的调查统计、补偿标准的确定、安置方案的选择、各类资源的分配、开发性生产项目的选择与抉择及决策等涉及移民个人或集体切身利益的工作发表意见,充分参与,并尽可能将属于移民与村组的权利还给他们。当移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诉。充分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开发性移民顺利进行,移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2.开发性移民的特点

(1)整合性

由于水库淹没,水库移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园,移民区的原有社会经济系统结构被打破。开发性移民使移民重建家园,形成新的社区和社会网络,建立新的经济系统和经济结构,从而达到移民区社会经济系统的重新整合。

(2)开发性

开发性移民的关键在于开发,充分发挥库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合理的投入和有效的开发活动,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促进库区的发展。开发性移民是移民安置的根本出路。开发性移民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相比,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库区资源;有利于合理利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果;有利于安定团结,实现移民妥善安置。

(3)可持续性

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是通过开发创业,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使库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可见,保持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开发性移民始终遵循和追求的根本目标。

(4)机遇性

水库淹没是对原有的移民系统的破坏,但在破坏的同时,也孕育着恢复和重建的大好机遇。开发性移民实现了移民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复建过程中可以去弊存利,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思路去规划和建设移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系统。因此,水库建设给移民带来了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建设库区机遇。

3.开发性移民收入恢复途径

(1)开发移民的生产技能

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的收入主要是由个人的知识,技能所决定。我国非自愿移民中收入低下者,除了物质资源缺乏外,移民的生产技能普遍低下是其主要原因。例如,我国水库工程移民大多是位于交通不发达的贫困山区,移民的生产技术与技能十分落后,而且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其农业生产技术、模式、产品品种常常是多年一贯制。“治穷先治愚”,当移民具有多种生产技能时,移民可以规避单一生产技能下的潜在风险。这也是中国许多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期经验总结。

(2)制度变革与管理创新

在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发生变革时,与移民有关的政策理所当然要及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的变革给移民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在移民管理上要加强创新,如在项目开发中为老龄移民提供养老保险,建立移民参与机制等。

(3)转移移民劳动力

由于失去土地资源,劳动力大量富余。如果不能转移富余劳动力,巨大的就业压力可能导致移民经济发展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区域产业结构转换慢,产业结构升级阻力大,经济增长放慢,从而使移民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在发展经济中要及时地将富余的移民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移,从安置区向安置区外进行转移,建立移民集镇,以乡镇经济带动移民发展。

(4)建立健全保护移民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移民已经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其自身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移民贫困等突出问题,加强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项目开发中的非自愿移民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会严重影响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进程。对非自愿移民的核心问题——经济收入途径与风险所进行的初步探讨,与其说是对非自愿移民问题的研究,不如说是给从事社会学、经济学、人力资源开发的学者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希望为开展我国非自愿移民重建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4篇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

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所以目前实践中及理论界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类,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①]

二、受益人的指定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必须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②]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③]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往往和被保险人是直系亲属,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直系亲属。比如受益人是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或者是近亲属,当然也可以是其他人,关键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注:

[①]王:《寿险相关法律研究》P128页

[②]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9页

[③]陶骏、殷春华:《现代保险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第16页。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这一规定在保险实务中可操作性非常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灵活的指定受益人而不受人数限制,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也可以灵活的指定,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这非常的合情合理、人性化。

三、受益人的保护

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身故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和受益人会同时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给付。比如说,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会试图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而且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债权人亦会声称对保险金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是否影响和制约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正常受益,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是否对保险金具有追索权呢?另外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也会试图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从而发生争议。

通过以下案例,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

张某为其妻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后第三天,邓某因意外死亡。邓生前欠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事后,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本案例中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二人离婚后,邓某并未更改受益人,张某受益人的身份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另外,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此案例不符合保险金作产时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因此,此案例中邓某的父母要求以15万元保险金中的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所欠的债务,其交给邓某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张某。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两个显著特点:

1、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④]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只有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方能用于清偿有关债务,如有剩余再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注[④]李宝明:《论受益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明确指出,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应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才由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债权人对保险合同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能对保险合同提出给付请求。除非,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被指定为受益人,否则其债权不能排斥受益人的受益权。英美法系的国家对受益权的保护更为完善,如果一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直系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无请求权,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也受到排斥。因为如果赋予债权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可能因债权人实现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使保单失效,这与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相左。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家人的受益权,使他们在债务人死亡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扶助的希望不致落空。

四、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投保人身保险,除非法律有禁止的规定,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变更给他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的权利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受益权,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变更受益人,而且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经保险公司批注后生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使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化的,变更生效后,原受益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新受益人则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取代原受益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取得。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希望在其死亡时,给家人及他人以经济上的保障,而不至于使家人陷入生活上的困境。[⑥]但不幸的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受益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使道德风险多次发生,所以保监委现在做出强制性规定为未成年人投保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五万元,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保险的根本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法律上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得以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益。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注:[⑤]李宝明:《论受益人的若干法律问题》,1998年版,第162页

[⑥]秦道夫:《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结合其他条款,对这一规定可理解为:只要出现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免于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在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方可请求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在保险实务中对善意受益人的利益及被保险人的真正意图未能以足够的保护。在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某个受益人的上述故意行为会影响到其个人的受益权,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说《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作相关修改。

《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是根据死亡表或生存表,并没有剔除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因素。如就此免除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费确有不当之处。笔者认为,在前后相连的两个条文中,出现如此矛盾,反映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不谨慎及与保险实践上的脱节。对于这种情况,从国外来看,日本、德国和法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若受益人为多人,其中一人或数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得免除对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⑦]而且在国内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中也规定,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对保险合同的其他受益人保险公司仍依约给付保险金,并非一概不予给付。由此看来,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受益人的权利出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亟待法律予以规范统一。

另外,受益人虽然是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但并不一定知道保险合同的存在,更不一定知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各个受益人之间可能也不知晓。假如因某一受益人的非法行为就剥夺了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未免有失公平,也不能很好的体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心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反映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亲近程度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经济上的依赖程度,立法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证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获得顺利实现。比较一下相关法律部门,特别是《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会发现受益权和继承权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受益权和继承权都是一种期待权,都是在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后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前者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下,后者是被继承人死亡。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理论和实践的做法,实施加害行为的继承人,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才丧失继承权,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影响。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也可比照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使得未丧失受益权的善意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注[⑦]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53页。

当指定的受益人同时又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时,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是否能继承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法律上未做明确的规定。[⑧]

放弃受益权是指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做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对于放弃受益权的个体规定,我国《保险法》并未涉及。笔者认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保险人做出。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只有放弃的表示向保险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向其他人做出均属无效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也可以导致受益权的消灭。受益权只可能随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而存续,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保险金支付与否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继承人。由此可见,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同样产生受益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同样会导致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六、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建议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应以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人代为保管。

《保险法》第65条应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应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各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将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保单、新险种,但在保险金给付中的纠纷大量增加,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相关立法和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和加强监督,减少保险理赔纠纷,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⑧]刘茂山:《保险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1页

参考文献:

王:《寿险相关法律研究》,财经出版社,2002年。

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陶骏、殷春华:《现代保险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李宝明:《论受益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5篇

关键词:收养关系收养法成立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3、送养人的条件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作为送养人,但他们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条件,遵守法律对各自的特殊要求。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2)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收养法》第13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其次,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或孤儿。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而应交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自愿收养这些弃儿、孤儿的,应由收养抚养他们的社会社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办理这类收养的法定手续。

4、收养须得各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同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生父母离婚以后,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特殊收养的条件是相对于一般收养的条件而言,是在一般收养关系应具备的普通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几种特殊收养关系所作的变通性规定。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收养主要有以下5种,其成立的条件各不相同。

1、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出于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爱心,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身心有某种缺陷的残疾儿童,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他们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鼓励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收养法对这类收养的条件相应地予以放宽。除了保护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外,法律对这种收养几乎未加任何限制。修改后的《收养法》第8条取消了这种情况下对收养人年龄的放宽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年龄已经由原来的35周岁调低到30周岁的缘故。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

首先,这种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使收养人已有子女,也无论收养人有几个子女,只要收养人还有抚养能力,仍可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其次,这种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养几个子女,要受抚养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3、收养继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1)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4)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5、隔代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第6篇

主要有: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低、培训教育不够、管理制度不严、缺乏手卫生知识、对交叉感染的认知不足、医院洗手设施配备不全等。如有些医务人员洗手方法不正确、揉搓时间短,范围小,力度不够,常漏洗拇指、指尖和指缝,洗手后不擦干就开始操作,还有的洗手后用工作服擦手造成再次污染。有些认为只要不接触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血液等手就是清洁的,还有戴手套可以代替洗手的错误认识。手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到清洁部位前都有可能造成手部污染。医护人员在接触单一患者后,洗手率较高,但在查房、做晨间护理、检查不同患者之间常忽视了洗手,而且在接触患者前洗手率低于接触患者后的洗手率,这说明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较强,而对手卫生造成患者间交叉感染重视不足。用擦手毛巾不能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洗一消毒,重复使用导致毛巾潮湿,有利于细菌生长导致擦手后再次污染。使用一次性纸巾擦手或使用手烘干器的医护人员手表面细菌培养的合格率明显高于擦手毛巾。洗手液应尽量使用密封容器盛装,一次性使用的。若需反复盛装,应有专人负责对洗手液容器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定时更换洗手液,定期检查洗手环境及洗手液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2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手卫生标准:Ⅰ、Ⅱ类≤5cfu/cm2、Ⅲ类<10cfu/cm2、Ⅳ类≤15cfu/cm2,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3]。定期监测手部带菌情况,同时还要进行手卫生效果的细菌监测并记录。医院感染管理应纳入到医院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即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组织。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解决手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和指导,临床科室感染监控小组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落实的具体情况。

3加强手卫生知识培训

要认真学习卫生部(现卫计委)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使医务人员充分地认识到不良的手卫生是引起医院感染的主要因素。通过定期举办手卫生知识讲座、现场操作演示、发放便于携带的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手卫生知识,熟练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指征和时间等。定期进行手卫生检查,对手卫生操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在洗手池上方张贴“七步洗手法”示意图,使医务人员养成正确洗手的良好习惯。

4正确使用手套

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之前,要戴手套,戴手套前后要洗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又可保护医务人员自己,同时也可减少对患者造成交叉感染的几率[4]。在检查不同患者之间或给同一患者进行清洁操作和非清洁操作之间都应更换手套,还要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擦手。一次性手套只能一次性使用,戴手套不能替代洗手。手套虽然有屏障功能,但不能保证绝对没有穿透性。

5讨论

第7篇

关键词:磁记忆检测;油管螺纹;缺陷;应力集中

油管在采油过程中承受复杂的循环载荷作用,易形成强烈的应力集中区,在油管的非正常失效期里(1~2a(年))不作早期的状态诊断,发生油管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油管失效分轴向和周向两种形式,轴向失效主要在井筒上部油管螺纹处。周向失效主要是油管轴向裂纹,该失效集中在井筒下部油管处。由于油管螺纹结构的特殊性,常规的无损检测方法(超声、磁粉和渗透检测等)不适用于该部位的检测,且不能检测油管螺纹的早期应力集中。磁记忆检测技术是一种崭新的对铁磁性构件进行损伤早期诊断的无损检测方法。该技术利用构件中本身散射磁场的检测,确定构件的应力集中和损伤程度,可检测宏观和微观两种缺陷,特别是通过对构件微观缺陷的检测,实现损伤的早期诊断。

1 金属磁记忆检测原理

处于地磁环境下的铁制工件受工作载荷的作用,其内部会发生具有磁致伸缩性质的磁畴组织定向和不可逆的重新取向,并在应力与变形集中区形成最大的散射磁场HP的变化,即磁场的切向分量HP(x)具有最大值,而法向分量HP(y)改变符号且具有零值点,这种磁状态的不可逆变化在工作载荷消除后继续保留,从而通过对散射磁场法向分量HP(y)的测定,便可准确地对部件缺陷和(或)应力集中区域进行诊断

2 油管螺纹的受力特征及磁记忆检测方法

2.1 油管的工作载荷特点及其磁记忆效应

油管在采油过程中所受的应力具有交变的特点。油管始终处于振动状态,一次强迫振动之后,随之是衰减,然后周而复始,与抽油杆振动同步。油管的各部位疲劳载荷及重力载荷均不同,螺纹处存在应力集中。对内径D=34.4 mm、壁厚2.4 mm的油管螺纹处进行应力分析,在材料的杨氏模量、所受轴向拉力相同的情况下,螺纹牙数N分别为6,8和10情况下的螺纹不同部位的应力分布规律。不同牙数螺纹的载荷分布实质性改变,螺纹的载荷分布中,最下端的啮合力最大,其值约为总载荷T的三分之一。油管采油和井下作业过程中所受的应力不同井筒中不同部位油管的受力状态和危险性也不同。靠近井口1~10根油管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由

于下面油管的重力作用,所受轴向应力要较其它油管大,在井下作业起、下管柱工序过程中这种轴向拉力更大,在油管与接箍旋合的螺纹根部易存在应力集中而发生断裂等事故,加之井口安装精度不够,使得油管柱不能处于铅直位置,从而在油管柱的上部存在附加弯矩,使油管易于断裂;靠近井口的80~90根及其以下油管主要受上面油管和管内液柱压力作用,其周向应力是轴向应力的两倍,油管螺纹和表面的周向易发生裂纹等缺陷。油井管柱中,最危险的是靠近井口1~10根油管的螺纹部位。油管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周期性疲劳载荷作用,不断有磁记忆效应的积累,并且在应力集中部位存在漏磁场的异常变化。

2.2 油管的磁记忆检测方法

根据油管工况分析,结合疲劳试验,建议油管疲劳损伤检测时,将靠近井口的1~10和80~90根油管作为检测重点。前者的重点检测部位是油管与接箍旋合的螺纹根部;后者的重点检测部位是油管螺纹和油管表面的周向方向。为克服地磁场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检测时将油管南北方向水平放置。如图6所示,磁记忆诊断仪的传感器与螺纹表面垂直且对地静止,旋转油管,沿被测油管螺纹圆周按箭头方向进行扫查,测量散射磁场强度HP(y)。当被测油管螺纹上发现某处HP(y)值变成相反符号时,且有HP(y)=0,应将这些区域作好标记。在油管螺纹周向用传感器作“之”字形移动,找出HP(y)值出现相反符号的线段边界点,标出HP(y)=0的线段边界,此边界线表示应力集中线或变形线。根据散射磁场的法向分量幅值HP MAX(y),HP(y)=0线的形状和位置以及散射磁场法向分量的变化梯度K可得到油管螺纹表面的应力分布情况。如应力集中线在螺纹根部,并且沿螺纹周向分布,这样的应力集中是比较危险的。由K值来判断该应力集中的危险程度。油管周向破坏情况检测与油管螺纹检测方法相似。

3 疲劳损伤油管磁记忆检测

3.1 被测油管和检测仪器的物理参量

油管缺陷是在日常生产中形成的,并非人工缺陷,所承受载荷是油管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载荷。使用TSC-1M-4应力集中磁指示仪对1号油管螺纹处和2号油管轴向裂纹处进行磁记忆检测。仪器参数设置为,背景磁场抑制为“减CH1”,显示方式为“时基”,步距为2 mm,提离值为3 mm,传感器间距为19 mm,扫描速度为5 cm/s。扫描时传感器对地水平静止放置,油管沿纵轴旋转,按上述方法进行磁记忆检测。

3.2 检测结果分析

对1号油管螺纹处进行扫描,将其中5个通道扫描结果组合得到第2通道扫查位置为油管螺纹下公扣尾部与接箍旋合的第1扣齿根处。第2通道的检测信号在20~38 mm区域有过零线,且过零线形状封闭,其散射磁场强度法向分量的梯度较高。进行1号油管螺纹清洗和油压试验,发现该处存在13 mm×0.05 mm穿透性裂纹,且沿油管周向分布,因此该油管不能继续使用。对2号油管裂纹处进行了两次扫描,对6个通道扫描结果组合得到标记部分是轴向裂纹处的磁记忆检测结果,在整个裂纹区域存在漏磁场过零线,且过零线形状封闭。分析得出该油管裂纹宽度与漏磁场梯度的关系图。纵坐标表示传感器扫描一周所经路线中K值的最大值Kmax,即裂纹处的K值。发现当裂纹宽度增加时,总体上Kmax是增加的,裂纹最大时,Kmax并不是最大的,同一油管相同宽度裂纹对应的Kmax并不相同。这是由于漏磁场的状况取决于疲劳损伤过程中的励磁状况及裂纹形成后实际漏磁场的大小,裂纹形成过程中应力集中位置将发生移动。

4 结论

通过检测发现,金属磁记忆检测技术用于油管的疲劳损伤早期诊断是可行的。通过采集大量油管螺纹磁记忆检测数据,发现应力集中大都发生在油管的公扣尾部与接箍旋合的第1啮合齿根处。油管螺纹表面的散射磁场强度法向分量值和梯度是判断应力集中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的依据。应力集中线出现在油管螺纹尾部,且沿螺纹周向分布,同时散射磁场强度法向分量的梯度较大,这样的应力集中是最危险的。油管检测时,不同部位的油管检测的重点不同。靠近井口的1~10和80~90根油管是检测重点。其中1~10根油管的重点检测部位是油管

与接箍旋合的螺纹根部;80~90根油管的重点检测部位是油管螺纹和油管周向表面。对于油管螺纹的粘扣,磁记忆检测无能为力,但可通过肉眼观察或上扣时发现。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采用BT模式进行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探讨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狭义解释是建设移交,广义解释代表一个完整的投资过程,即项目融资、建设、移交的全过程。通俗地说,BT投资是一种“交钥匙工程”,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 google_handleError, google_render_ad);

目前采用 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BT模式产生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公路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项目管理论文,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BT模式的运作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论文提纲怎么写。

3、实施BT模式的依据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路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 ――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4、广东顺德公路BT工程案例中国中铁顺德公路BT工程项目――广东省佛山市一环南拓暨顺德区快速干线项目,是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采用BT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广东省2010年亚运会重点配套工程。该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2008年超额完成了施工产值保4(亿元)争5(亿元)的投资目标。尽管工期紧、压力大、施工环境复杂,但项目开工至今,整个项目施工管段没有发生一起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也没有出现任何扰民事件。

5、BT模式的特点根据BT的概念可知:5.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5.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

摘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合各类资产项目管理论文,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10.5 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累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加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10.6 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 使项目顺利建设移交给政府,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结束语: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全新投资和管理模式,BT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外取得了较大发展,它在较好地解决建设单位融资难题,加快公路建设的步伐的同时,也为资金实力雄厚、综合经营能力强的承包商提供了更多机会。更为关键的是,依托项目承包者成熟的大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从源头上确保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工期,从根本上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