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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09 18:44: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镇居民医保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

第1篇

摘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是实现全民医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文章以构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为切入点,对当前试点地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健全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选择路径。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第2篇

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分析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健康、追求健康、享受健康是每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石。我国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城镇职工为突破,逐步扩展到各类人群,根据不同人群设立多种制度形式,然后逐步向全部城乡居民覆盖,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医疗制度以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采取统账结合的方式。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少年儿童、中小学学生和城镇居民中的非从业者。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给为辅,对门诊和住院的大病进行重点保障。

3.新农合制度。保障对象为具有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合的原则,依靠集体、个人和政府的多方投资,统筹大病住院为主。

4.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对象为农村灾民、低保人员等贫困、弱势的群体,资金主要由社会捐助和政府支持。

二、关于我国全民医疗保险的思考与分析

随着我国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多种制度并存的弊端逐渐显露,这种格局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群众医疗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必须对现有的医保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发展进步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施行的不同种类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城乡居民参与医保的积极性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想建立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要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1)低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就医医院级别和住院费用的不同水平,分级设立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且强制参保的模式,医保基金应以政府帮扶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个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缴费。

(2)中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乡居民中不同收入阶层的医疗费用,可以参照低层次医疗制度的报销方法,分级别、分层次对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采取居民自愿参保的方式,医保基金应建立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自愿缴费相结合的费用缴付方式。

(3)高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等的医疗费用。实践证明,这一层次的人群比较适合统账结合的模式,全面解决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筹资可以对原有的筹资标准进行沿用,随着职工工资基数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的筹资比例和报销水平。

这三个层次的医保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能够对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消费理念进行充分的体现,城乡居民以及用人单位也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参保层次,使城乡居民保险的一体化进程更加平稳、顺利。

2.建立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服务服务体系。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必须整合现有资源,切实对医保中的多头管理问题进行解决,政府可以设立医保管理局对医保事物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要完整、专业,操作流程也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同时将提高管理效率、缩减管理成本、简化管理程序作为医保管理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坚持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手段的原则,最终形成一种高效合理的医保费用支付制度。

3.逐步提高全民医保的统筹层次。大数法则说明:社会保险拥有越高的统筹覆盖水平,其对风险的化解能力就越强。社会保险统筹水平的提高和覆盖率的提高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制度以及新农合制度实行的都是县、市级统筹,抵抗风险的能力相当弱。全民医保实施后,随着人口在地区和城乡之间的转移,统筹层次也应该逐步提升到省级,提高统筹层次后还要在地区之间建立调节平衡机制,用以化解基金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三、结语

我国的医疗制度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曾经也引发过激烈的社会矛盾。新医改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其核心内容可以归结为:首先,向全民医保迈进;其次,医疗服务体系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我国的全民医疗保险正在逐步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本文对我国的全民医疗保险进行了简要的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全民医保的进程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张 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0(6).

第3篇

(一)公费医疗模式计

划经济体制下,普通高校都是公办的,因此此文中狭义的“大学生”定义只满足了当时特定环境下的大学生医保需要。当时常州市仅有公办高校四所,资金来源是“根据一定的年人均标准和学生人数,国家给予相应数量的拨款”,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拨付,省地级公办高校公办生生均拨款40元/人.年。对于不受国家保障的职业院校,没有国家拨款,全靠学生自己买保险。沉重的医疗负担使学校和学生都不堪重负,一旦有学生不幸染上重病,就会将学校当年的公费医疗拨款用尽。

(二)公费医疗加商业保险模式

随着大学教育由精英制向大众型的扩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的扩大,物价的不断上涨,高校的公费医疗已经远远不能保障大学生正常住院开销,部分地区的财政因不堪重负,停止了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这种情况,常州市的四所高校普遍使用了公费医疗加办理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困境。公费医疗仅用于学生在校内医务室门诊看病,如学生发生较大的意外须住院治疗,则选择由商业保险来承担医疗费用。为保障学生的利益,部分高校(河海大学常州分校)就采用了新生入校即买入四年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在连保上有一定的保障,常州工学院则通过与多家保险公司签定合同的方式,通过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来保障学生的利益。但商业保险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大病报销的手续上和审核程度上都有较为繁杂的要求,同时报销的周期较长而且有大病报销的最高限额(6万元)。这对目前不断高发的白血病等重症犹如杯水车薪,常工院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曾两次为身患白血病的学生捐款救助。

(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模式

国内有些专家对大学生医疗制度不断的探索,在推进新的医疗制度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的一些论文,李洁《高校医疗保险现状及改革》医药世界2006(6),《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的探讨》连利,李林2008.6(4),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围。大学生医保在2009年江苏省内全面开展,常州市内的高校(包括高职高专)全部纳入常州市大学生医保的范围。

二、大学生医保的存在优势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实施优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基金的筹集采取多供给、合理分担的方式,即国家、学校、个人和社会多方共同筹资,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有效供给,同时制度本身的强制性又具有保障基金稳定的作用。依据目前常州市大学生人数测算,纳入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大约10万余人,目前年个人缴纳标准60元/人.年(不包括财政补助金额)。并且低保的学生由财政买单,省去了这部分学生的后顾之忧。每年足额的资金能保障大学生医疗报销比例。

(二)扩大了大学生参保医保的范围

大学生公费医疗的保障范围仅为公办高校公办生,商业保险因保险其性质,不能强制参保导致大学生参保率不高。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全市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有效的保障了所有在校大学生的医疗卫生需要。体现了教育公正,人人平等原则。

(三)新制度在统筹支付方式,生病住院的医疗机构的选择上灵活性较强

公费医疗指定门诊必须在校医务室看,住院也指定了相应的医院,导致门诊、住院机构的选择比较单一。新制度筹资方式多元化,完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统一明确报销范围,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使学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且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较为合理。通过对常州市四所本科高校部份大学生的问卷调查,大学生对目前的大学生医保满意度比较高。

三、大学生医保目前发现的一些问题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如下:

(一)校医院医疗服务的质量有待提高

根据调查,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在保障学生健康方面首先是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其次是经办报销手续,政策实施四年来,在转诊、住院等就医行为上,某些院校及医疗机构存在利用政策钻空子的现象。有30%的学生抱怨校内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差的情况,需加强就医行为的监督。

(二)实习期、寒暑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便

目前的大学生医保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及寒暑假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需在学校所在地外就诊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回到学校后再进行报销,目前在校的部分大学生因家境贫困,而现在医疗费用比较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三)对大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件赔付存在盲点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不断的发展,社会开放程度在不断扩大,大学生再也不是关在“象牙塔”里的学子,他们在不断走入社会,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虽然学校会在各种方面对学生进行自身保护的教育,但难免会有死亡的意外发生。大学生医保理赔主要在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理赔上是个盲点,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庭的纠纷。

四、对目前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为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纳入常州市财政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挪用此基金。保障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原则为当年收支平衡,不应当有过多结余,按发达国家医保基金结余比例不超过10%比例控制大学生医保结余,真正做到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确保资金用于解决大学生看病的问题。

(二)不断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由于社会保障起步较晚,社会保障也是近几年才才逐步完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大学生医疗保障在试点推进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条例,在强制实行大学生参保,各地医保收费标准及支付等方面定义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财政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财政补助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三)提高门诊的报销比例

目前常州市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200-1500之间属医保费用的报销45%,远低于住院报销平均75%以上的报销比例,导致部分门诊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不需住院的同学经衡量后门诊改为住院,其最终结果是导致医疗费用的浪费,不利于节约卫生资源。

(四)要求大学生强制参保并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大学生强制参保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用制度的形式制定下来,在美国和德国大学生入学要凭借保险来注册。在常州的四所本科高校中,河海大学和常工院除了参保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外,在基本保险的盲点学生意外险和死亡丧葬赔偿上用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较全面的保障了学生利益。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政策支持,规范商业保险市场,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大学生的新险种,同时高校也应鼓励商业保险的推行,提高大学生参保率。

(五)提高大学生的保险理财意识

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迫在眉睫,有调查发现当下的大学生对商业保险不了解的高达52.9%,比较了解的只占4.62%,这一结果与目前的医保制度背道而弛,这就要求学校在宣传上下工夫,通过海报宣传,知识讲座,校园论坛,网络宣传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使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学生的理财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社会保险具有共同分担风险、社会互助的功能,使广大学生学会合法使用医疗保险。

(六)跨省医疗的联保

第4篇

【论文摘要】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护理需求增加,如何保证“老有所养”成为一个急迫的问题。与此同时。家庭结构的变迁、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传统的家庭照顾模式又面临挑战。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的边界不清,带来过度住院问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严重压力。建立老年护理制度,成为探索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一种途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生育率大幅下降,导致中国从1999年末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社会的护理需求日益紧迫。

1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家庭养老难以为继,而设施养老不仅不符合中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且严重不足。至2006年末,上海共有养老机构560家,床位6.98万张。设施养老供求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只能以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方式应对未来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以居家养老为主,90%以上的老人仍然生活在家庭之中,美国95%的老人过着家庭生活,英国只有占2%的老人住在养老院里,因此,我国探寻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就成为一种必然。发达国家在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同时,也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老年人所需各种服务,进行社区照顾,这种家庭与社区结合的模式可以作为我国养老模式的借鉴。

目前我国社会化的居家养老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老年护理服务提供不足;二是护理费用负担沉重。据老龄办13前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显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满足率却只有15.9%,其中家政服务满足率为22.61%,护理服务则仅为8.3%。居家护理不足,导致老年人及家人常以医院护理代替居家护理,符合出院指征但是拒绝出院的情况经常发生,理由就是出院后无人照料。仅以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为例,其所负担的上海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比为1:3.5,医改实施前为1:2。对2001年_2o07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析可知,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门诊次均费用无显著差别,而住院次均费用有显著差别。老年人医疗费用高,既是生命周期规律的必然,也有可能是由于缺少其他护理途径而过度住院,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由于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往往并无明确的边界,导致监管困难,而过度监管又会造成社会矛盾,因此,为控制过度住院的费用必须另辟蹊径。

在老年护理保险推出以前,各国无论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均不负担护理费用,参保人为转移护理费用而过度住院,出现制度缺陷下的投机行为。投保疾病保险或养老保险之类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大量老年人长期的住院费用加剧了各国医疗保险支出。为规避道德风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者也希望建立专门的老年护理保险。对此,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通过护理保险将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护理问题,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节约医疗保险基金。

相同的背景和需求,启示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既有必要也很可行。护理保险是指借助国家或社会力量,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护理服务。与养老退休金从经济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不同,护理保险是集治疗、护理、生活于一体的一种保障方式,通过对老年人的身心护理,使其度过愉快的晚年。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把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有护理需求的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由于国情和传统不同,各国实施的方法也各具特点,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1)单独作为法定的护理保险制度,这以德国、以色列等国为代表;(2)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这以荷兰等国为代表;(3)实施基本以实物给付的护理服务制度,这以丹麦等国为代表;(4)实行以公费负担的护理津贴制度,这以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以上(1)、(2)都具法定地位;(3)是以法律作后盾(生活支援法等),税收作财源(居民税);(4)是以严格的给付条件为基础,属于老人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德国和日本。

美国以商业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为主,一般采用现金直接给付护理费用。目前美国老年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一样,有向“管理式看护”方向发展的趋势,许多保险公司介入护理服务市场,将保险服务与护理服务结合起来使得实物护理服务的给付增加。德国建立了单独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提供在宅和住院两类护理,并承担一些相关的其它费用。日本实施强制性的护理保险,65岁以上人员保险费从养老金中直接扣除,4O~64岁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缴纳护理保险费。护理保险采取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按照专门机构认定的等级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2上海建立老年护理保险试点的设想

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平均水平更为提前,且呈现出高龄化、发展迅速等特点。根据市统计局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58万人,占总人口的8.9%;15~64岁的人口为1408万人,占79.1%;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12万人,占11.9%。据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检测统计信息的数据,至2006年末,全市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年抚养系数为28.1%。虽然尚处于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对未来的挑战不容忽视。

为解决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上海打造“9073”服务格局,即90%家庭养老、7%居家养老、3%机构养老。2008年起居家养老的对象从主要面对6O岁以上、生活自理困难并有低保的老人,放宽到8O周岁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的本市城镇户籍、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经过评估给与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但相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员,符合目前居家养老申请的老人只占相当小比例,且有相当大部分人群并不重叠。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退休职工普遍存在的居家养老问题,有必要进行老年护理保险试点,探索符合上海情况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2.1制度设计原则

上海从2001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形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实现了对户籍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可以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使护理保险成为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后的第六大险种。护理保险可以先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始试行,首先覆盖6O岁以上人员,同时服务有特殊需要的60岁以下。护理保险试点成熟后,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扩展,逐步将全部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护理保险中。

2.2主管部门

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试行时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原始参保数据。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构成。

2.3资金筹集模式

参加护理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以增加基金利用率。目前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构不合理.个人帐户沉淀,严重削弱了基金统筹能力。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按工资水平2%缴纳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为了改变个人账户资金沉淀的结构,可以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拨一部分,如1.5%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则有17.5亿。以2007年末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为基数,按照12%的退休人员需要护理、月平均护理费用800元、护理保险平均支付比例50%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年支出需17.6亿。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的资金基本与护理保险的支出资金相等,而工伤保险中划拨的资金可以作为风险保障资金。

2.4服务范围

初步考虑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服务项目。为了鼓励居家养老,应把家庭护理,设施养老中的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全部纳入护理保险中。倡导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保险服务。

2.5保险支付

护理保险的支付可以采用目前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确立由医院、养老院、护理机构、社区等组成的定点机构,由护理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向定点机构比例购买护理服务。其中生活护理可以借鉴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以社区为依托,由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护理服务,护理保险通过社区向助老人员支付费用。同时为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护理服务。为防止道德风险,鼓励义工服务,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的服务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以“时间储蓄”的形式,为将来个人及直系亲属接受护理时抵冲护理时间。

2.1制度设计原则

上海从2001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形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实现了对户籍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医疗保险基本覆盖户籍人口,可以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制度,使护理保险成为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后的第六大险种。护理保险可以先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始试行,首先覆盖6O岁以上人员,同时服务有特殊需要的60岁以下。护理保险试点成熟后,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扩展,逐步将全部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纳入护理保险中。  2.2主管部门

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试行时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主管,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原始参保数据。条件成熟后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构成。

2.3资金筹集模式

参加护理保险暂不增加目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而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中划拨,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以增加基金利用率。目前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构不合理.个人帐户沉淀,严重削弱了基金统筹能力。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按工资水平2%缴纳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为了改变个人账户资金沉淀的结构,可以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拨一部分,如1.5%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则有17.5亿。以2007年末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为基数,按照12%的退休人员需要护理、月平均护理费用800元、护理保险平均支付比例50%计算,护理保险基金年支出需17.6亿。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的资金基本与护理保险的支出资金相等,而工伤保险中划拨的资金可以作为风险保障资金。

2.4服务范围

初步考虑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服务项目。为了鼓励居家养老,应把家庭护理,设施养老中的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全部纳入护理保险中。倡导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保险服务。

2.5保险支付

护理保险的支付可以采用目前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确立由医院、养老院、护理机构、社区等组成的定点机构,由护理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向定点机构比例购买护理服务。其中生活护理可以借鉴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形式,以社区为依托,由助老服务人员上门进行护理服务,护理保险通过社区向助老人员支付费用。同时为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护理服务。为防止道德风险,鼓励义工服务,向家庭成员和义工购买的服务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以“时间储蓄”的形式,为将来个人及直系亲属接受护理时抵冲护理时间。

2.6给付条件

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需要按照对参保对象的评估情况设立不同等级的给付比例和时限。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可以由医疗保险机构牵头在医院设立专门评估部门,并有一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每~年或两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以使护理等级适应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日本模式,65岁申请护理的参保人必须在限定的情况种类中。65岁以上参保人申请护理时,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护理等级。可以探讨将ADL作为确定护理级别主要依据的可行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护理等级评估标准。护理保险按评估等级支付相应护理费用,并确定一定的自负比例。

2.7相关措施

护理保险不仅涉及到保险费用给付,更重要的是护理水平的提高和护理服务质量的提升,这就需要增加护理人员包括专业和非专业、增加护理培训,以满足护理需求。护理保险所筹措的资金使用分为三部分:一是支付专业护理机构护理费用;二是支付以社区服务为代表的非专业护理机构服务费用;三是购买其他护理服务。通过资金使用的导向作用,增加社会对护理服务的投入。

卫生和民政部门需要联合制定护理事业发展计划表:首先理清上海目前专业设施护理总量、建立专业护理人员名册。兴办一批专业护理机构,为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或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护理产业,开办民营护理机构,提升护理总量。其次增加专业护理人员,与卫生院校联合培养专业护理人员,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护理服务。第三,鼓励家庭护理,发展和培训非专业护理人员,推广“时间储蓄”概念,增加社会对护理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发展NGO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提供多种护理渠道。第四,增加社区老年护理服务设施,5年之内,做到2.5公里半径内都设有一所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助老服务社。

第5篇

【关键词】大病保险 运行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还非常沉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是其保障水平依然很低,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一、我国大病保险的运行状况

(一)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的运行状况

从经营状况分析,大病保险的现状甚是堪忧。仅以中国人寿保险为例,2013年,该公司大病保险业务首年保费收入25.14亿,利润总额亏损2.47亿元。而且,中国人寿是众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唯一一个公布大病保险业务的险企。

(二)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我国大病保险得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若果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予以统筹安排。因此我国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大病保险设计之初是由国务院医改办预测,平均每人从基本医疗保险中拿出40元就可是保障大病,但是我国大病保险好多省份却没有实现国家医改办规定的目标。我国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尽相同,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四省的大病保险是省内各市的大病保险基金可以自由的流动,河北省等其他的省份大病保险的保险资金只能在市内各区县内流动。

(三)大病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条款

我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各不相同,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保的疾病有三十种,有的可保的重大疾病有四十几种,例如中国人寿承保40中重大疾病,中国平安承保30种重大疾病,太平洋承保58种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泰康承保20种大病和十种轻症。保险人不能够选择可保的疾病。但是,有些人不需要投保如此多的重大疾病。

相同险种的不同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条款的解释各不相同,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例如被保险人因为“肾功能衰竭而引起心脏衰竭”而死,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的界定会直接影响理赔的结果,而这方面的没有标准化得规定。

二、我国大病保险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运营大病项目的保险公司少且多数亏损

保监会规定具有经营大病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在我国内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满5年以上的保险公司,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但是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多只有保险专业人员很少有懂医疗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使得许多经济实力强大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被限制开展大病保险。我国大病保险虽然有很多的保险机构参与招标,但是符合经办大病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相对较少。大病保险虽然2015年在我国全面铺开,但是多数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基本是亏损的。

(二)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低

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医保的基础上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虽然个别省得统筹层次比较高,例如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实现了省级统筹而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实现跨省的统筹,统筹层次低制约大病保险基金的利用效能,各地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余缺,不利于利用保险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使大病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削弱了。

(三)保险责任不清晰

我国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太多,有些疾病投保人不需要购买,但是又无法进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涉及有关医学的专业知识,而我国各家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专业名词缺乏标准解释,各大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解释各不相同。这样可保的疾病如此之多势必会造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的增加,同时也会造成投保人保费的增加。此外,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可保的重大疾病涉及一些专业的保险知识和一些专业的医疗知识,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人非专业的人士,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可保风险的种类,很容易造成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困惑。

三、我国大病保险运行对策分析

(一)减少业务开办限制,允许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

我国对大病保险的一系列规定限制了一大批具有很强经济实力的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我国大病保险的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应当适当的放松限制,对一些实力强大且经验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在缺少具有医疗专业队伍的情况下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但是要规定一个时间让保险公司配备好具有医疗知识的专职队伍。因为大病保险的开展需要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人员,但是也不能因为缺少懂医疗知识专业的专业人员而限制具有很强经济实力和经验的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

(二)科学规划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的统筹层次都是在省内市级统筹的,还没有实现省内跨市统筹,更没有实现大病保险的跨省的全国统筹,这是造成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低的一个关键因素。只有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省内跨市结算,最终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跨省统筹,大病医疗保险才会实现省内跨市,进而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最终实现跨省的全国统筹结算,实现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省外全国实现互通余缺,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高效利用。

(三)进一步明晰大病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我国经常发生的重大疾病列为法定条款,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同时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公司列明的保险疾病条款中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增加几种重大疾病。这样既可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又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对大病保险的各种需求。

针对大病保险涉及许多医疗知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严谨和复杂使保险人困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大病保险中的疾病定义标准化和通俗化,可以在标准定义的基础上多一些专业名词的释义和说明,进一步减少保险销售人员误导销售行为的发生,使客户对重大疾病保险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陈爱如,李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和补偿模式的研究[J].滁州学院学报,2008,(04):62-64.

[2]丁少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第6篇

【Abstract】With the aging process in China, the demand for long-term care has increased dramatically. This paper start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its development, combined with different mode of LTCI development at home and abroad,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further analysis the realistic requirement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for the next phase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model.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Keywords】aging of population ; LTCI ;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中D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2-02

1 引言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推出为那些患有慢性病、失能或者感知出现问题的患者提供保障帮助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旨在通过为患者提供较长时间的护理。中国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渐突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也急剧增加。

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给付方式单一,护理效果不显著

现金给付方式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最主要的偿付方式,但这只从资金上解决问题。

2.2 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无法满足多样化需求

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等性能和营销手段上都高度相似,缺乏专业化和特色性,压缩了产品的可选择空间,缺乏吸引力。

2.3 保险定价收费、报销比例等标准未统一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评估体系和认定标准,导致保险公司在定价时不能根据不同层次的具体情况合理定价,有失公平。

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上述问题不可避免。但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经验教训,建立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3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模式比较分析

我们从覆盖范围、资金缴纳、资金来源、给付方式、保障水平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考虑到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和贫富差距,以及现有的财政实力和医疗水平,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保型长期护理保险。

4 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需求分析

4.1 居民收入水平提高

2016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3821元,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之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使得我国对于社会养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4.2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22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大约1.44亿,极大超过国际标准。很显然,老年人的患病概率和种类也多,因此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也就更大[1]。

4.3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根本不可能解决长期护理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尽快建立起能够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的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2]。

5 对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探讨

我国应按照三步走的原则,首先有条件的在典型城市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行,建立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5.1 典型城市试点情况――以青岛为例

2016年7月,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希望在2020年之前,基本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青岛市作为我国第一个试点城市,从2006年就允继剿鞒て诨だ肀O铡J紫日攵孕〔糠秩巳海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扩大保障群体,并以“政府令”的方式实现城乡全覆盖。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调整基本医保基金的支出结构,分别从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部分,分别设立职工护理基金和居民护理基金。在探索制过程中,注重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护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并根据不同需求,建立包专护、院护、家户、巡护四个层级护理保险模式[3]。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已经实现覆盖全市810万城乡参保人,四年多来,保障4.万左右患者享受到护理保险待遇。但同时也存在受护标准的不统一,失能评估没有统一标准与评估工具,资金来源方式单一,护理保障范围有限,护理人员缺乏等问题。

5.2 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特征

鉴于我国国情,作为社会保险中独立的一个子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保障的广泛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应是所有公民。

②参保的强制性:护理保险参保原则与医疗保险的原则一致。

③给付的服务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通过提供较长时间的护理、照顾帮助患者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

④对象的差异性:接受护理等级评估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条件,针对不同失能程度的患者,需要提供与之相对应的护理服务。

5.3 筹资来源

根据国内外实践情况与我国2016年赤字率超预期上升,政府财政负担增加,企业面临“五险一金”压力的国情,应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资机制。笔者建议在试点初期,筹资水平应从较低水平起步,职工医保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居民医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从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到长期护理保险账户专用账户;财政可通过福利彩票基金予以适当补助;个人可从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当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覆盖人群扩大时,扩大筹资渠道,如利用历年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和提高个人账户月人均总额基金的划拨比率。

5.4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框架

2017年3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规划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在其中。由此,试点工作的推行也逐步进入正轨。未来,需要制定科学、统一的护理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护理产品、收费标准)使之有章可循;扩宽筹资渠道,将个人缴费、医保划转、社会福利基金捐助、单位缴费等相结合;大力培养相关的护理人才和鼓励护理产品的创新;构建以高端医疗和专业护理为特色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三位一体体系,允许社会资源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利用民间资本,建立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边洁英.我国农村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探索[J].中国市场,2011(01):14-16.

第7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Abstract: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is a development plan which is related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welfare and 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the target of univers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en basically realized.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s for the next phase. Meanwhile,his development model is faced with some predicaments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in typical areas,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measures.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social 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76-04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预研究课题(YSXKKT1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苏教社政[2010]9号)资助。

作者简介:张杰(1984-),湖南湘潭人,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金融创新。

一、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发展计划,对于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开始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实践,就现阶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4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运作形式,包括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

(一)湛江模式

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率,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该种运作体系中,由政府与人保健康同时参与运作,这就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的统一参保,覆盖人群已经超过湛江市人口的85%。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是一种“个人缴费联合政府补贴”的形式,其保险基金包括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部分,统筹账户中部分支付业务由人保健康进行管理。其缴费的30%用于直接购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余的70%则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商业保险机制具有风险控制的特征,因此,其保险限额也提升至2万元。根据湛江市参保档次进行计算,居民每年只需要缴纳20—50元的费用,社保局就可以提取其中的6—15元来购买人保健康的补充医疗保险。湛江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公共服务和行政效率水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基本实现公司、社保部门、定点医院之间的优势互补,因此,湛江模式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

(二)新乡模式

新乡模式于2004年4月正式启动,该种模式由新乡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完成,市政府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负责辖区内部医疗的宣传、组织领导以及发动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账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的审核、基金的管理等,并为各个县、市、乡、镇提供补助支付窗口,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医疗基金管理和支付的业务,保险公司则负责案件审核、理赔和支付服务。这种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管理平台和服务网点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经营管理的成本,减轻了政府办公机构的压力,缩短了案件的审核时间,改善了结算工作流程,减轻了居民的负担。该种模式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居民的认可,截止到2012年底,新乡市新农合参保率已经超过99%,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三)江阴模式

江阴模式最早源于2001年,在当时,江阴市政府就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一种政府推动、保险机构运作、行政部门监控、覆盖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承保方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制度实施当年,参保覆盖率已经超过85%。该种模式的运作思路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契约,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营,政府部门则负责整个医疗基金的征收,并对医疗制度各个当事者进行规范和监管。实际上,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新型农村医疗商业保险公司的一种受托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两条线收支和管理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发挥出其专业优势,对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整个基金的运作实施全面的领导。整个基金的运作模式实施的是一种“单独立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形式,保险公司不享受基金收益,也不需要承担基金风险,其管理费用也主要由财政支付。

就现阶段来看,江阴模式参保对象已经扩大至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功能也由医疗保障全面扩大至健康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以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实施门诊补偿和返还制度,完善了关于大病的补偿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功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居民满意度得到有效的提高。

(四)厦门模式

厦门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早在1997年,厦门市政府就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商业保险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厦门模式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一种“集体参保”的模式实行,超出的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根据“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实施保障。具体的方式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商业补充保险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投保人,为居民参保,居民医疗花费在4万元以内,由专项资金负责,超过4万元以上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0%、个人支付10%。实质上,厦门模式实行的是一种“征、管、监”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由政府部门征收和筹集,在劳动部门、卫生局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一种第三方的管理服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近年来全民医保工作的推进下,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加强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全面实行网上审核报销流程,理赔时间也大幅缩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几种典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比较

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究其根本原因,是这几种模式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基金安全性,也能够提高居民的满意度,下面就综合几种模式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类别的划分

1. 商业保险参与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在以上几种模式之中,厦门模式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而江阴模式与新乡模式的运作效果更加显著,这两种模式的差别不大,均为政府主导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在这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其实质就是由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服务来实现为居民提供专业的一种过程,与传统的模式相比,这种新型模式具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优势。湛江模式即将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运行的模式,保险公司同时参与到整个运作过程中,这就实现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城镇职工统一参保的目标。湛江模式是继厦门模式后又一个成功的运营模式。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厦门模式与湛江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基金管理进行运作的模式,两者相比而言有一些不同。在厦门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从1997年起,厦门市就在不同的居民中推广了这种保险模式,到2012年底,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已经全部由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承担。在湛江模式中,已经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辅的一种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人保公司湛江分公司同时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的划分

1. 基金管理型。基金管理型也称之为委托管理型,该种模式即政府将保险业务委托至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服务。在基金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只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审核即可,保险基金的透支风险和基金赤字均由政府承担。新乡模式、湛江模式均属于基金管理型。

2. 保险合同型。保险合同型也称之为社会再保险型,即政府使用筹集的资金为参保人投保的一种形式,在赔付比例、保险责任以及赔付限额协商完成后,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协议,保险公司即可按照协议规定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透支风险需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江阴模式就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型。

3. 混合型。混合型的方式是一种介于保险合同与基金管理方式之间的新型模式,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基金的运作,并收取一些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厦门模式就是典型的混合型模式。

三、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制的设计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可以得出,使用保险合同合作形式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使用基金管理合作形式来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理想的保险机制。

(一)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为了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良好的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也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此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好双方的责任以及保费的数额,并划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在范围的划分方面,可以借鉴湛江模式和厦门模式,但是具体的金额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在委托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维护好参保的政策,保持好财政专户管理体制。

2. 政府要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做好后续的宣传工作。如果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如果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基金,政府可以为其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同时,政府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也要帮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此外,政府还要建立一种信息管理披露制度,将商业保险的账目公开,同时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一种统一的测评标准,这样既可提升保险的透明度,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派出专业的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的业务,为居民答疑解惑,纠正医疗服务方的不法行为,同时也要发挥对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选择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几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不同的医疗机构签约,这样就可以为居民提供一种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

(二)基金管理模式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保险公司也难以达到这种要求,将基金管理模式应用在其中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模式具体运行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该种模式中,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考虑到以后的发展,政府必须鼓励更多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中,将选择的权利交给居民。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拟定好管理费用。

2.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基金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仅需要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在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地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配套政策研究

(一)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但是我国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为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制定如下的措施:

1. 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可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的税率,对于承办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对企业采取税费优惠的方式,提高企业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也能够保证企业员工的福利。

2. 改进医疗费用支付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多数地区仍然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的形式,虽然这种方式较为简便,但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医疗费用支付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合作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的收益,因此,在下一阶段,必须要寻找出一种适宜的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二)加强监管与扶持

1. 加强政府监管,进行科学考核。在下一阶段,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实施一种绩效考核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进行监管,同时,根据指标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选择是否与保险公司继续合作。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扶持。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此外,政府要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保障水平。

3.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会导致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一定的变化,对基金管理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为了分析这些影响,需要将这些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部门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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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体华,徐怀祥.商业保险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 2010,(2).

第8篇

[关键词] 农民工 群体意识 组织化 医疗保障 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到外地打工,成为城市中不容忽视而且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普通市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有2.1亿之多的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特征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涌现的特殊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流动性。大多数农民工既无相对稳定的住所也无稳定的职业,经常处于流动之中,从一个城市向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岗位向另一个岗位流动。

2.角色未定性。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农民工以农民的身份进入到城市,扮演城市工人的角色。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农民工虽然工作和居住在城市中,但在制度上却没有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一员,也导致了他们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权利和保障。

3.组织化程度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一般都没有组织性,由于他们一般缺乏专业技能,主要从事短期的体力劳动。农民工求职的方式主要靠在建筑工地或在交通方便的路口蹲点,等待别人来挑选并雇佣他们。

4.权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权利意识淡薄,并不懂得用合同或组织的方式对自己权益受侵害进行提前预防。在一些低端行业,很多女民工根本不知道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一旦怀孕就自动辞职。

5.狭隘功利性。由于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民工缺乏长远眼光,更多关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和显示利益,而较少关注长远利益和潜在利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表现出狭隘的功利性热情,对涉及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事务,则又显得较为冷漠。

农民工的上述特征,是小农意识在农民身上的自然表现。这些特征虽然有经济贫困和文化愚昧作为解释,但正是这些东西成了限制他们改善生存状态的主客观条件,也成了建立和推行涉及农民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障碍。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引起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并逐步出台了一些政策,但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这些政策的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和建立缓慢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医疗保障意识较低

农民工对长期艰苦的农村生活已经适应,虽然他们大多数从事高危行业,而且生产生活条件非常恶劣,但他们觉得自己年轻力壮,不会生什么大病,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障制度,更不愿缴纳相关费用。主要原因是:第一,他们的维权意识低下,对自身的医疗保障权利认识不够;第二,对于参保后能享受到的权利认识不够,对医疗保障尚未建立起信任;第三,农民工收入比较低,除了基本生计之外没有能力缴纳昂贵的医疗保障费用;第四,部分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缺失,对要求参保的农民工进行刁难甚至解雇,农民工为了能够养家糊口,只能放弃对医保的要求。

2.农民工组织意识淡漠,能力贫乏

农民工是一个身份特殊性的群体,他们在城市中生活,扮演着城市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角色,但户籍却是农民。中国的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单位组织性,这便意味着占相当大比例无组织依托的农村流动人口,还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制度内的医疗保障。

3.中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由于中国实行农村和城市医疗保障双轨制,农民工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则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这就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一般都在外地打工,如果参保,一旦患病就要在户籍地定点医院就医,显然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工不参保,则会影响到家庭中其他人员参保的可能性。再者,各地政府在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时,往往以本地区情况为考虑重点,所制定的政策在筹资标准、付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使各地的医疗保障政策无法对接。显然,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的需求。

4.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的法制不健全

医疗保障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立法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完整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法律,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关系到其权益的维护,而且对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随着经济所有制形式和劳动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农民工群体日益壮大,不断分化为三大类:第一类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人实际上已经是市民,除了没有城市户籍外,他们与城镇居民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第二类是农闲时候外出打工,农忙时节回家种地的农民工,也可以称为季节工。他们本质上还是农民,只是农闲时进城打工,打工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在农村的生活。第三类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会向第一类转变,另一部分则会回到农村成为第二类农民工,也就是季节工。而当前所实施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措施,几乎都是依据第一类农民工制定的,忽略了季节工和第三类流动打工者的存在,导致制度设计与现实严重脱节。

2008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中提到要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但没有详细而具体的实施措施。而且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就业特点,在政策的推进过程中依然会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1.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意识

农民工是医疗保障的客体,也是责任主体。他们对医疗保障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疗保障的推行与实施效果。但因医疗保障目的的长远性与农民工普遍存在的传统、保守和急功近利的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农民工并不重视自己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是要经由广泛宣传提高他们的保障意识,调动他们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为城乡联结的载体,农民工正处于城市健康教育活动和农村健康教育活动的交叉点。在目前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还无法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以农民工集中区和流入地为重点,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提高农民工基本健康标准为目标,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满足农民工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农民工群体本身存在异质性,其需求也具多样性,应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高度,制定多元化的医疗保险政策。除了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对那些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给予同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对那些只在农闲时才外出打工、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生活重心仍在农村的季节性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这样既可以使他们通过外出打工增加收入,又可以得到医疗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对于那些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范围,在城市工作、生活,但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相对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稳定性差的农民工,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医保账户”作为一种较为合理的过渡性政策。这样即使农民工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也不必去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和退保。

3.强化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政府责任真正到位,才能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发展。首先,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问题,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使他们能够在城市获得长期合法的居住权,给予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待遇;其次,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组织领导体制。应成立全国城乡统筹就业的领导小组,总揽全局,统筹规划,组织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协调解决各地区、各部门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各级政府要相应地成立城乡统筹就业领导机构,负责总体方案和各项政策的协调、制定与实施。再次,企业作为农民工群体的直接受益者,应承担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缴费责任,要意识到农民工医疗保障与劳动力资源之间的关系。当然,农民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医保制度通过农民工个体承担一定比例的参保费用,在农民工可承受的范围内,分担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控费意识,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4.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

在劳动法、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处于城市化和市场化转型的实际,应加紧制定针对新的最大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法律和法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明确资金的来源;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改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依法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商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此来增加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还要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医疗经费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肩负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能,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予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并在农民工权益受损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在相关政策的实施中遇到许多障碍。农民工医保制度的顺利推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与相互配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医疗保障制度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与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城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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