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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10 1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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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1篇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国企改革;法律法规

1资产证券化现状

自200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入起始阶段,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12年的发展。自2008年金融危机重启之后,在我国政策的大力驱动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猛。作为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企业本身进行理财的过程,也是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结合的创新。它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以证券形式融资,满足市场的投资需求。另外,证券化也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优化资产结构。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国企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政策建议。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路易斯•拉涅利在1977年接受采访时提出。各国的机构、学者和研究人员等都对其作了不同解释。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它定义为“一组不连续的应收账款或以其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的证券,能够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变现,同时附加给投资者一些其他权利”。而中国的王松奇教授则认为它是用对应的、由贷款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或经济价值作为基础,来匹配投资者对相关证券购买时的支出,以达到经营活动的融资目的。以诸多学者的分析作为基础,本文认为国企资产证券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组,将原本一系列缺乏流动性的、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设计重新组合,形成资产池,以达到降低负债或增加总资产的目的。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在证券化过程中通常会使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而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即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以避免投资者的收益在其破产时参与财产清算,最终使得各方参与者受益。2016年,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8420.51亿元,同比增长37.32%[1]。其中,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4385.21亿元,同比增长114.90%,占发行总量的52.08%。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较2015年翻番,成为发行量最大的品种。国企经营效率低,负债水平高,发行证券化产品不仅有利于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同时引入更多资本,盘活各个区域国有资产,但在实际运用中,国企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国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国企具有的行政性、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政府的长期扶持等造成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庞大、负债率高、企业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除了具有一般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外,针对国企特性所带来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3个方面:实体支撑能力不强;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性。

2.1实体支撑能力不足

财政部于2016年5月份公布了前4个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2015年1—4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7120.7亿元,2016年1—4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为6522.5亿元,同比下降8.4%。其中,央企2015年1—4月利润总额5410.2亿元,2016年1—4月利润总额5054.1亿元,同比下降6.6%;地方国有企业2015年1—4月利润总额1710.5亿元,2016年1—4月利润总额1468.4亿元,同比下降14.1%[2]。经对比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整体盈利不太乐观。其中传统产业领域产能过剩,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盈利情况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企资产证券化的推进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不集中、效益较差、实体支撑能力不足,对投资者来说,往往缺乏吸引力,使得融资效果大打折扣。

2.2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

我们都知道金融中介结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基础资产的信用之上的,因此,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价格是否具有效率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公开以及透明。而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来说,从成立到转让,其产品信息并没有在沪深交易所的信息端上体现出来。信息不完善和不对称造成了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债券的一种,其流动性比已经偏低的债券市场还要低。2015年,据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可知,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量为194.69亿元,换手率为8.46%。2015年我国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企业债换手率为202.2%,中期票据换手率为198.1%,不同融资品种的换手率对比可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水平较低。2016年沪深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换手率为24.93%,同比增长大约17个百分点。和2015年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换手率虽然有所提升,但与2016年债券市场整体187.87%的换手率相比,证券化市场流动性水平依旧不足。

2.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性

自2005年资产证券化正式起步,虽然整体呈现出繁荣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却不够完善。目前,证券化方面的业务规范主要是受沪深交易所的约束,另外就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个管理规定,并无专门的法律制度,表现出较严重的滞后性。而现在一般情况下专用车辆(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的设立其实是以金融中介机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展开的,这种类型SPV实际上并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资产证券化所必需的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情况,与其相关的金融产品也容易出现联动性违约,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容易产生资产纠纷问题。所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合法的破产隔离机制至关重要。另外,我国目前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在国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使得国有企业在履行资产证券程序中增加了成本。虽然资产证券化的整体趋势向好,但地方政府对各自区域中的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缺少针对性政策,因此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缺失,制约其进一步发展。最后,目前虽然有《破产法》《担保法》《信托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不同基础资产使得不同类型的资产产权在处理上有差异,办理程序也不相同,缺乏统一标准。

3政策建议

3.1注重实体经济,提高国企基础资产质量

实体经济是经济的活水之源,实体的健康发展才能为社会带来切实效益。因此国企必须提高自身技术水平,调整经营战略,优化产业结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吸引投资者参与国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基础资产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兴趣,应积极金融创新与优化资产结构同时进行,减少不良资产,对基础资产打包组合,增加信用等级等,坚定市场信心。

3.2增强信息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机制

为了化解信息不对称,必须注重信用评级过程的作用。信用评级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本来不用承担的风险,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使各方参与者受益,因此,信用评级过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理应健全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完善交易机制,增加对相关产品信息的公布和披露,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投资群体。

3.3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理应加强管辖区内国企的管理和完善外部法律环境。不同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不一样,进而所应对不同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匹配,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只有将各自特点与税收和会计制度匹配起来,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国企效率。

4结语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较强,不仅可以优化企业财务状况,降低不良资产和负债率,也符合供给侧改革的意义,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在国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问题重重。实体支撑能力不足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缺乏信心,同时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差、业务推进过程法律环境不完善共同阻碍了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有序推进,人们仍然要时刻关注国有企业特性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注重发展实体经济和金融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增强信息透明度等等,才能更好地通过国企资产证券化促进国有企业混改,进而促进我国的供给侧改革。

参考文献

[1]李波,宋旸,陈光新,等.2016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J].债券,2017(1):31-37.

第3篇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17号)精神,在1995年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清查估价工作。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国有企业,因将土地估价增加的价值列入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口径,致使一些历史指标失去了可比性。为此,现将国有企业完成土地估价后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清产核资,确定了国有企业占用土地的基本价格,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列入相应会计科目单独反映。

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截止2011年底,国有资产总量达到8.96亿元。这些资产是全县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是国家机构运转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保障。继续深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国有资产收益征缴,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合理配置政府资源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抵御危机、迎接挑战,有助于发挥其在“转方式、调结构、扩总量”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监管范围

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3.主要内容

(1)建立国资外派监督制度。逐步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财务总监或国有股权代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对企业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代表出资人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建立外派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外派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监督监察结果的运用,建立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对监管企业的财务监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责权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局报告,加大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以及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3)建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制度。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定期向国资局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中期、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或汇总会计报表),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国资局定期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汇报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的情况及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4)建立企业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局每年年终要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审计,采取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审计检查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情况,从而达到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所有、国资监管、单位占用”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管理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

3.主要内容

(1)严格资产配置。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

(2)规范资产使用。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底数清楚,帐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处置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国资部门呈报县政府审批。

(4)强化产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国资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县国资部门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5)加强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经费拨付相结合。对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四、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县国资部门要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切实履行好职责,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管,及时向国资部门汇报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加强国资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5篇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精细化管理

国有资产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财产和财产权益,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仅是国民经济的基本,也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保值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维持经济稳定的关键成分。

一、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管理工作力度不足

由于企业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国家和政府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进行管理,以促进其保值增值。由于国家和政府对于资产管理的力度不足,很多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营。按常理企业应该出台有关的政策对于国有资产进行特别的管理,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数目没有很清楚的明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缺失导致国有资产运营过程中频频丢失,造成账目和实际有很大的差距。并且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重购轻管”的问题,只是利用大量的资金去采购,承包大量的国有资产,但是对于购置之后如何处理却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一切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给国有资产造成很大的损失。

2.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资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资产,另一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流失的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般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经营者的策略问题造成了管理失误,或者违反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条例,人为造成国有资产处于险境中,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笔者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量每年呈上升的趋势,经过推算,每年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数额能够达到五百多亿人民币,平均到每一天都在一亿以上。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国有资产流失,这里面不乏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外部原因就是我国的国企管理体制以及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问题,内部原因指的是国企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疏漏,导致国有资产人为流失。无论是内部问题还是外部问题,都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资产的流走对企业而言是巨大的损失,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3.预算管理制度缺失

作为国有企业,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企业自身资产,在使用之前都应该做好预算,这样支出和收入才会形成比例,不断增强企业的实力。但是目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却存在国有资产运用预算不完善的情况,这就导致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没有足够的依据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导致资产的流失。具体体现在下面这几个方面,首先就是账目和实际出现不符合的情况,这样就给财产的清算工作带来很大的考验,由于无法实现有效的统一,缺乏对于存量资产信息的全面掌握,也就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导致预算失去了应有的效果,这就让国有资产的效果得到了很大的削弱,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通过对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方面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保障政府的双重职能得到分离,将更多的权利交给企业的管理者、其次要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利的分离,保障分权机制进入企业。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控制,第一,政府机构要进行配套改革,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足够的外部环境;第二,企业内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保护,出台足够的资产保障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尤其是要针对国有资产浪费的情况出台专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并且在资产使用时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有了预算作为后盾,财产使用过程中能够避免很多的风险,提升资产的利用效率。下面就提出一些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1.发挥国资委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让国资委员会成为了企业资产的出资人,但是依旧存在较多的问题。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领导部门,因此在国资委改革中应该从现在开始使用委员制,从而正确定位自身的职能。并且国资委根据情况授予国企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于国有资产数量巨大,国资委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直接进行管理,国资委担任的角色是本地区内所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为了不断地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需要将国有资产交给国企进行运营。这样在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国企在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机会有所谨慎,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逐步形成“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局势。

第7篇

摘 要 本文作者通过深入调研,客观指出了当前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资产组合、强化企业管理、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国有资产 企业管理 监督考核 保值增值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对国有资产管理开始重视起来。但是部分企业却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现象。如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目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受经济体制转轨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波动,部分企业能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转变经营方式,扭转企业经营不利的局面;而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固步自封,对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经营举步维艰,甚至停产关门,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经过调研,发现目前企业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别企业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国有资产浪费。部分企业存有闲置的场地、车间、办公楼和仓库,但是企业却没有充分利用好这些闲置资产。

(二)企业改制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由于资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不准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种费用多,财务管理混乱,领导吃租金,下岗职工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有资产得不到合理利用。

(四)个别企业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收入没有入账,形成账外国有资产。

(五)部分企业缺乏长远规划,短期经营行为严重,国有资产被低效利用。部分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期规划,存在国有资产被低效利用的现象。如部分国有资产在对外租赁时,租金明显偏低,租赁期过长,使国有资产严重受损。

二、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面对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管理好、经营好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采取措施,加大闲置资产盘活力度。鼓励下属企业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资产,想方设法促闲置资产盘活,宜租则租,宜转让则转让,宜开发则开发,宜拍卖则拍卖,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产创益水平。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的商贸优势、加工优势和地理位置优势,以土地、厂房、设备等出资,加大联营力度,优化招商政策,以诚招商,以商招商,大打优质服务牌,让客商了解企业,信任企业,从而与企业合作,投资兴业。通过外资的注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二)依法破产,优化国有资产组合。本着对国家、企业、职工负责的态度,对停产多年、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最大限度的降低国有资产损失。在企业破产后按相关政策为职工发放失业金、补缴劳动保险金、偿还历史欠帐等。

第8篇

一、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

所谓所有者主体缺位,是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立法,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一个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出资人的职责,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法律主体。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所谓统一所有,就是所有国有资产都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所谓分级管理,就是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实施,并对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现在理论界都强调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但在实践中,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实际上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具体代表者,因此,统一所有成了一句空话,无法落到实处。

我国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但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究竟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建国初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到几经修改的《宪法》,都未能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只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9号)作了初步概括:“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财产实行分级管理”,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在各省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有的搞“三个层次”,有的搞“两个层次”在最高一层次都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但“所有”与“管理”的界定上始终模糊不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层级上,政资不分,行业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所有权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分开,它们仍然兼顾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2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的环节分离,管资产、管事与管人的职能分别属于不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际上有名无权,形同虚设。3中央和地方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统一所有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一方面,中央缺乏一个统一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地方与中央之间管理跨度与权界如何划分,没有明晰。这不仅影响到地方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资产管理与运营的统一部署。4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层级之间关系没有理顺。在上海和深圳,虽然都实行三层结构,行政机构与企业之间有资产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隔离,但由于第一层“国有资产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虚设机构,有名无实,因此,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实际上只有第二层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这样就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同时扮演者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资本运营和实际资产运营职能,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二、确立国有资产的“人格化”机制,保证所有者真正到位。

1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企业实行的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很难满足“人格化”的要求,也无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贬值之虞。首先,在国有企业的既有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条件为企业只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性经济单位,因此逻辑上决定了政府将企业管理经营者视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员”,即在政府看来,企业管理经营者与行政官员是通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与行政官员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员进入企业充当经营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行政部门的行政官员,二者之间丝毫没有身份障碍。这样一种行政式的企业管理者安排制度,是无需专业化、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的。其次,这样一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经营者会形成扭曲的“经济人”行为。由于企业经营者职务是政府行政机制生成的产物,因此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是由纵向行政部门做出的。只要经营管理者的偏好与纵向行政部门的偏好甚至与纵向行政部门某一行政官员的偏好一致,他就会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个人的职务也可能会获得提升(习惯做法是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升迁为政府某一行政部门的官员,以此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评价的奖励)。在这种制度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业的目标最大化和出资者资本增值最大化,而是个人职务升迁目标最大化。最后,这种制度安排还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无“人力资本”风险,即个人的命运并不必然地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者说与国有资产最大化形成有关。在现实中,甚至会发生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经营绩效劣化但却获得行政职务升迁的反常现象(或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应视为正常)。一个没有人力资本风险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并不会“心无旁骛”的将全部心智用于如何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多种退路使他并无后顾之忧。

在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通过以下若干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机制:一是经理生成制度。国有企业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选择经理人员,即直接通过市场聘任经理人员。考虑到国有企业仍由国有资本控股,虽然由于股权使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人员,但这种安排决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业经营者行政化生成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将不在以行政官员“身份”转换的方式进行,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遴选经理“候选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经理运行制度。由国有资本控股国有企业其经理人员虽然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委派的,但这种委派与既有的政府对铁路经营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没有行政化退路的,他必须承担自己的人力资本风险。一旦经营企业绩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挤出经理阶层,而不会获得行政性的职务迁徙甚至行政的职务升迁。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这种人力资本风险,将会适当的保持一种压力,使他们“钻心致志”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化。三是经理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经理阶层的评价,应收敛于其是否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无法正常的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令其“退出”所在国有企业。

2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

在现实世界中,国有资产无法追溯到具体的自然人主体,因为,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其实是全体人民占有的社会财产,由于在现实中无法给出一种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社会财产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社会财产的占有,而为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也就转形为国有资产了。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难以“人格化”。从所有者角度看,国家或者派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者虚拟的自然人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关切也很难达到自然人的程度。这一问题确实是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之一。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实施真正有效地监督、约束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