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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经验总结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15 23:10: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政法工作经验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政法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是水资源自身规律的客观要求。水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循环可再生性、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应用方面的不可替代性的特性。人类治水必须认识和运用水的自然规律,而不能违背这些自然规律。长期的治水实践也充分证明,遵守水的自然规律办事,我们就能做到兴水利,除水害;反之,违背水的自然规律办事,我们就要受到水灾害的破坏。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多龙管水”的局面,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的开发。水多、水少、水脏、水环境恶化的问题之所以至今也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就是因为城市水与农村水,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与水量,供水与排水的管理的人为分割的状况,在客观上已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必然导致水资源的供应不足与浪费严重的情况同时存在;水环境一方面在加强治理,一方面在加重污染的情况问题同时存在。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必须按照水资源的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理顺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其次,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推进“两个率先”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随着*“两个率先”战略的全面实施,全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是一个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的一个的基本省情是,过境的水资源丰沛,但当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多年平均过境总水量大约有1万多亿立方米,长江就占了9000多亿立方米,本地的水资源非常有限,水资源的时空分布非常不均,淮北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体制的压力越来越大。可是,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必须通过对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让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三,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统筹城乡水利发展的客观要求。进入新世纪,*全省正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城市的规模在迅速扩大,城市的经济在加速发展,城市的功能在全面提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水利事业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水利作为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重心的转移而调整。即由过去单纯的农村水利向统筹城乡水利发展转移,加快水利进城;从过去水利主要解决防洪、排涝、灌溉的农业型水利向统筹解决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和水景观的“大水利”转变。这就要求新时期的水利工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在防洪安全、饮水卫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方面对水利事业的新需求。

第四,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水利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水资源具有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水利工程设施具有公益性运行和经营性运行的不同功能。作为自然资源的水和公益的水利设施,必须满足防洪安全、水质安全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社会要求;而作为经济资源的水和经营的水利设施,必须依据水权、水市场、水商品的理论,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在不损害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按照产业化的思路,探索一条市场化发展水利事业的新路子。这几年我省许多地方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对经营性水利设施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对城市防洪、水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经营性开发,甚至在国家南水北调这种特大型水资源调度工程建设中,都采用了市场化开发机制。这次会上各地也都交流许多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相互学习借鉴。

第五,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水法》、《防洪法》等一批水行政法律法规,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实施了《*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保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的职能。全国像海南、上海、深圳、沈阳等一批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和城市都建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我们*绝大部分市、县城市防洪和地下水管理的职能都移交给了水利部门,苏州、宿迁、淮安等三个地级市和一半左右的县(市)都建立了水务一体化的体制。今年8月,在总书记的直接关怀下,北京市委决定建立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最近苏州市委、市政府又作出决定,全部依法理顺县级水务管理体制。这些对我们加快落实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都是一种积极的信号,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加快推进。

二、勇于实践,加快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步伐

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水资源客观规律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方向是:实现地表水、地下水权属管理的统一,理顺城乡供水、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城市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水功能区规划要求,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加强农业节水和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好规划,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规划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龙头。实行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使水利部门的治水理念、服务对象、工作内容都将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我们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水情、工情和社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水资源建设与管理的规划。以规划来宣传社会,以规划来统一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以规划来促进水务体制的建设。做好水资源规划,要注意突出三点。一要体现新时期的治水理念,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治水的首要任务,让人民群众在水资源的统一建设和管理中更多受益。坚持人与水和谐相处,既要防止水对人的侵害,也要避免人对水的侵害;在改善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要改善水的生存环境,切实解决人与水争地的矛盾。坚持对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做到地表水与地下水、农村水与城市水、流域的水与区域的水、水量与水质、水资源与水环境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开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效益。二要坚持上下联动,做到三个结合:上下结合,体现统一治水;流域与区域结合,体现科学治水;区域与区域的结合,体现团结治水;提高规划的整体水平。三要注重规划的可行性。既要注意与各类专业规划相衔接,又要切实解决新时期治水发展中的新课题;既要体现规划的长远性、战略性,又要为近期水资源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理顺体制,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体制问题是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问题。解决体制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作为;既需要坐而论道;更需要做而论道。努力在实践中开创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一要加强宣传。我们要宣传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科学依据,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客观要求,宣传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法规条文,还要宣传水资源统一管理典型经验,为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二要有所作为。有所为才能有所位。任何一种新体制的确立,并不是来自领导机关的主观臆造,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基层的改革创造。苏州水利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调整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在城市防洪、水环境和水景观建设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正是实践的标准促使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理顺市县水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示。现在已经建立水务体制地方,要真正发挥体制带来的优势,按照大水利的理念,拓宽思路,开拓局面,让人民群众看到水务体制理顺所带来的新面貌、新气象;尚未建立水务体制的地方,要从实际工作做起,在城市防洪和水环境建设、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抓住机遇,有所作为,做出实绩,为下一步理顺水务体制创造条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我们既要唯体制,又要不唯体制,重在实践,重在创新,重在开拓。三要依法行政。水行政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我们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开拓我们的服务领域,开创水务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创新机制,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办法和途径。??用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双重属性,在继续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运用水权理论,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以产权为纽带,放开经营性水利工程投资经营权;引进竞争机制,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在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乡水环境建设领域,努力走出一条市场化开发、社会化投资、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三、加强领导,加大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工作力度

深化水务体制改革,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利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必须明确目标,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第一,坚定信心。要在全省水利系统上下真正弄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科学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水利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水务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目标上来,做到坚定信心,加大力度,落实扎实推进的措施。

第二,加强研究。实行对水资源统一管理,既是一个需要实践中探索的课题,也是一个需要理论创新的课题。希望全省水利系统的同志都来加强这方面的课题研究和经验总结,为我们加快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

第三,要树立典型。任何一个事物的成长总是要经过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典型示范作用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抓好典型培育,把面上的问题带到点上去研究,用点上的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点面结合,推动全体。

第四,要培养人才。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水利部门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内涵都要大大拓宽。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水务体制创新的同时,要特别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尤其要注意引进和培养在水行政法规、城市水环境规划建设、水权、水商品、水市场理论研究和水利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水资源统一管理对人才的需求。

第2篇

关键词: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2-02

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以及学者们都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由社区治疗发展而来,并且也是作为与监狱刑罚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自2003年7月开始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2012年1月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特定国家机关在法效时间内并由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就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的心理以及行为恶习协同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以使犯罪人能回归社会为刑罚执行的目的的一种非监禁类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规定中也暗含了其5个关键特征:(1)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它属于非监禁类的刑罚执行活动;(2)在对象上,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这三类人才适用;(3)参与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们;(4)其适用的对象的客体是针对特定人员的犯罪心理以及其行为恶习进行;(5)目的上符合恢复性司法的要求,使罪犯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价值分析

刑罚执行具备着法治的特性,又有社会性的特征,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的介入尤其是社会工作者的大量出现,还有共同体意识的发展,也促使了社会化过程地不断深入。在社会支持的条件下,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条件成为能否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管控的重要渠道。研究表明,罪犯在社会化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极大地缓解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同层度地化解其间的对抗因素,可以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更是体现出了其在刑罚执行方式改革中成为一种内在所需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其非常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日后的教育改造,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符合刑罚目的及初衷和恢复性刑事司法政策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恢复性司法兴起,其深层内涵就是以治本又治标的理念在罪犯和被害方中间,积极建立起一种对话关系,并在刑事责任上让犯罪人主动承担,以寻求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化解双方的冲突,最后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积极让社区等有关方面参与到纠纷处理中,以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性质上则是属于一种替代性的司法刑事政策和活动。

(二)有利于对刑罚资源进行再次合理分配和利用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加速了我国刑罚执行从监禁刑进化到非监禁刑的跃进。据统计,2002年,就全国监狱执法这一项的支出就达到144亿元,每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就有9300多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监禁刑罚的一次大变革。由于犯罪发端于社会,加上监禁刑本身存在的缺陷,社区矫正既能缓解社会矛盾,又能促使刑罚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地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还缓解了司法部门和机构的司法实践活动的紧张状况,又完善了因刑种制度设计存在的不合理出现的结构问题,同时更好地提升了非监禁刑的运作机制,优化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进而促使刑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分配。

(三)是对刑罚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扩充

社区矫正自身即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虽然也带有刑事惩罚的属性,但毕竟与监禁自由刑相区分,因而从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手段上,其又给予了司法活动一个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和范围。

(四)有利于体现大国的国际法义务

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的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而在《北京规则》中,条文1.3也规定:“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校和社区组织,以促进青年幸福,降低了干预的必要性,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除此之外,已颁布的《东京规则》第112条中还规定了:“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推行社区矫正其实就是对这些规定的一次呼应,这些举措恰又体现了我国正在积极融入国际化中,并积极履行自己的大国义务和责任。

二、域外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域外国家的实践

美国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历史有160多年,其国内的社区矫正理论已很成熟,体制也很健全,诸如审前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措施以及假释等等都取得了不少成就。而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后,中间性惩罚的理论也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如社区服役、赔偿、家庭拘禁和间歇监禁等就在这个r候确立的,这些也正被公认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界点。在德国,公益劳动则是社区矫正的另一个代称,而社区服务也是作为罚金刑的替代制裁措施,以及在其他不同的刑罚措施情形下可以作为附带来规定。而在东亚的日本,其刑罚矫正制度的发展却以罪犯社区处遇的广泛开展作为为其开始的标志。其中,日本的罪犯矫正处理设施又可以分为设施内处遇、社会内处遇两个大分支,而社会内处遇才是其社区矫正措施,其中包括了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三个情形。两者相互配合,也为其本土的矫正犯改造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此外,法国、加拿大、意大利在社区矫正实行和改革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对其国内的刑罚执行发挥过重要作用。

(二)域外国家的经验总结与借鉴

国外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取得的不同成就,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也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1.有高素质的矫正队伍。在日本,其民间志愿者要经过严格选拔,并且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条件,以及对社区矫正事业怀有热枕,还必须是社会上已取得一定威望的公众人士;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工作者还要求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比如学历程度等。

2.矫正措施既种类繁多又形式多样。为了实现矫正目标和应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欧美发达国家积极探索并开拓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形式,并由国家法律进行确认,形成国家意志推行,而且现已形成系统又完整的一套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

3.政府财政为其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欧美发达国家为顺利又有效地施行社区矫正,设立了专门的财政资金以解决实践中对物质和经济的需求。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薄弱,社区建设滞后

社区是以“一定的地理区位为基础的,具有共同意识、共同利益和归属感的人类生活群体。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一定的人口、地域、社区设施、社区组织与规范以及一定特征的社区文化”。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区建设、社区功能存在严重缺失,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正在发生变化,城市人口流动大,人身依附性小,社区矫正工作困难重重。另外,人民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不自觉地将罪犯与“蹲监狱”“坐大牢”等联系在一起,导致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甚至有抵制情绪。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目前,矫正队伍缺乏专业的执行人员,甚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都很少,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参与意识,没有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即使作为承担社区矫正主要职能的司法所,也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矫正工作的资金来源没有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明显缺乏必要的资金,尤其是很多村(居)民委员会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加之矫正措施种类单一甚至缺乏必要的公益劳动项目,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社区矫正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忽视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效果也不明显。另外,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和处理办法大多根据犯罪类型和服刑长短制定,没有针对性,类型化色彩浓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没有建立起结合其人身危险性、环境因素和其他可能性因素的详细评估体系。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虽已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仍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尽快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社区作为矫正工作的载体,其建设好坏直接与矫正效果密切相关,必须完善社区及其功能建设。另外,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则往往取决于立法者所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我国立法者既已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社区矫正这种恢复性司法,那么主流媒体更应主动宣传,以使民众尽早深入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进而才能有效支持和参与。

(二)建立高质量的社区矫正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必须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这些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与管理工作。选拔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并组织经常性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创新矫正内容和方式

只有科学的矫正措施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因此,必须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不仅要劳动教育,更要思想教育和心里疏导。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提倡社区矫正个案研究,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

(四)加强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的不规范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办。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基本情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⒖嘉南祝

[1] 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03)

{2} 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J].中国司法.2008(01)

[2] 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