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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13 16:24: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仲裁案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仲裁案

第1篇

一、发展目标

(一)受理案件数量。20__年达到100件,之后每年增长30%,到2015年,达到1000件以上,标的额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

(二)普及仲裁条款。从20__年起,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订立率达到80%,到2015年达到95%。

(三)提高案件质量。快速结案率年均80%,和解调解率年均70%,自动履行率维持60%。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持之以恒地提高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仲裁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充满活力、潜力巨大的仲裁服务市场。开展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将通过平面媒体、立体媒体及信息网络等途径,深化、细化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工作,力求使市场主体自觉、自愿地选择仲裁,运用仲裁方式和依靠仲裁手段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争议。

(二)创新仲裁工作体制,一心一意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巩固提高仲裁委枣阳办事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县(市)、各行业的仲裁工作机构,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服务。注重吸收市场经济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和联络员,进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使仲裁的机构落实率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企业合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全部仲裁化。

(三)强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创建仲裁服务品牌。首先要不断完善《仲裁规则》,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市场主体的特色。其次要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仲裁效率,发挥仲裁简便快捷、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快速、合理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实现资本效益的最大化。第三,要通过仲裁的优质、高效服务,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度,创建仲裁的服务品牌。

(四)坚持融入市场经济,开展营销仲裁,走市场化发展之路。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仲裁机构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自身的发展。重点是要运用营销策略,开展仲裁营销。要设立专门机构,吸收一部分既懂营销,又懂仲裁的人士加入仲裁工作队伍。

(五)注重培养、引进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秘书队伍。人才是仲裁发展的智力支撑,必须坚持人才发展战略。一方面,要坚持广范围地选聘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加入,建立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仲裁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大力度地培养、引进能满足仲裁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形成仲裁秘书队伍的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努力建成知识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简介

仲裁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并经湖北省司法厅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公平、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20__年受理仲裁案件64件,标的额达3.1亿元。

仲裁委员会郑重聘请150余名法律、经济、贸易、金融、涉外等领域知名的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和在各行业中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专家型人员担任仲裁员。组建了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3篇

申请人XX船员称:2010年5月15日其与被申请人上海YY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船员劳务合同》,后于5月16日登上被申请人所属的船舶“GOLDEN BLESSING”轮任职大副。因该轮航行区域经过索马里海盗危险区域,海盗活动频繁,被申请人为了鼓励船员对防海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给予在船船员适当的补贴。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每天危险区域补贴400美元。2010年6月该轮执行从沙特RABIGH港装货,到印度MUMBAI港卸货的航次,在通过海盗核心区域时,不幸于2010年6月28日0610时左右被海盗劫持。在我国政府各部门、企业各方面的大力营救下,该轮于2010年11月6日1800时左右被释放,并驶往阿曼的SALALAH港进行善后处理。申请人于2010年11月7日离船乘飞机回国,在上海入境。船舶和船员自船舶进入危险区域被劫持,到被释放离开危险区域共计132天。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要求危险区域补贴,以及个人财物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在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的情况下,遂依据合同中约定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被申请人通电中所指的补贴是针对船舶驶入、通过、驶离危险区域这个不间断的过程而言的,而并非针对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在危险区域滞留的时间。薪酬表上注明的是“危险区域补贴”,而非“海盗劫持补贴”。申请人主张的132天补贴并非船舶顺利通过亚丁湾海盗区域的天数,而是船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在该区域“逗留”的天数。故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关于支付通过危险区域补贴的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主要意见如下:申请人称《船员劳务合同》的原件签订后随身带上了工作的船舶,在被海盗劫持期间,该份证据被毁,无法出示。鉴于庭审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身份没有异议,仲裁庭认定本案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船员劳务合同》,在船任职大副。至于合同内容,由于该劳务合同是格式合同,仲裁庭认为,除了因人而异的部分外,其他的条款和内容可以参照该公司、同船舶工作的其他船员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内容。

被申请人职能部门的通电中称:“公司给通过国际公认的亚丁湾海盗活动核心区域船舶的船员以适当的补贴,以奖励船员对防海盗和反海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从其中所表达的意思看,并没有赋予“通过”任何特别的含义,或者限制性定语。该补贴是向通过危险水域船舶的船员发放的,按天计算,不足24小时也算一天。根据通常的理解,危险区域并不是本次船舶的目的地,在从区域的一端到另一端的过境航行的过程中,不论期间有何波折、坎坷,发生何种意外、事故、灾难,从进入开始,到离开为止,应参照普遍的做法,整个的行为过程期间都应是过境,都是通过。通电的草拟人是被申请人,应考虑到船员作为受领人所具备的通常的理解能力,如果被申请人要赋予“通过”一定的特殊意义,诸如必须是“安全通过”、是个“不间断的过程而言的”等等,必须明示。在没有说明赋予“通过”特定含义的情况下,只能以通常的合理性为标准,当在理解上发生异议时,应做出对草拟人不利的解释。

被申请人对危险区域潜在的巨大风险是明知的,船员是按照经营人的命令航行在危险区域内,船舶不幸被劫持,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损失、风险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后在危险区域补贴问题上发生争议后,被申请人才解释称没有“海盗劫持补贴”,被海盗劫持期间不享受补贴的待遇。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被申请人认为是“滞留”、“逗留”。仲裁庭认为,这种抗辩观点,无视船被劫持后船员所面临的更加巨大的生命、健康的风险性和艰苦性,似乎可以理解为是船员自甘冒险,由受害船员自己承担。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加重了船员的风险和责任,排除了船员取得正当补贴待遇的权利,而免除了被申请人自己的责任,转移了被申请人企业的风险,又没有履行特别说明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当属无效,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按照约定的日补贴标准支付补贴,与法不悖,仲裁庭予以支持。

第4篇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请求海牙常设仲裁庭,针对中菲在南中国海的海洋管辖权争端作出仲裁,日前不少国际政治观察家认为,海牙常设仲裁庭将在近期宣布所谓的“仲裁结果”。

自从菲律宾单方面提请“南海争议仲裁”之后,中国的态度非常明确:不接受、不参与所谓的南海争议仲裁。

海牙常设仲裁庭的历史与作用

对于一些人来说,似乎海牙仲裁法庭听起来是个“高大上”的机构,它的仲裁听着也挺“吓人”的,那么事实到底是什么呢?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 PCA)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中国从清政府时代开始就派代表参加其会,是最早参与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活动的国家之一。199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在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的活动。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从诞生伊始就一路波折。1906年法国和德国为争夺北非摩洛哥殖民地的控制权而剑拔弩张,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积极奔走,然而毫无用处。而1906年的这次法德冲突直接导致欧洲的同盟国与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对抗的明朗化,8年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国际争端演变为世界大战一筹莫展,成为当时的笑柄。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之所以会屡遇挫折,二战之前是因为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不利国际环境使然,二战之后则是因为各种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如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必须尊重仲裁基本原则。所谓仲裁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要履行仲裁职能,必须要争端的双方都同意将争端提交法庭并授予法庭相应的仲裁权,海牙常设仲裁法庭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而这次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南海仲裁”,争端的另一方中国明确表示不参与仲裁,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在没有得到仲裁双方全部授权的情况下公然介入,其仲裁的不公正性也就自然饱受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只是一个仲裁机构,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能力。二战以后,国际上唯一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国际组织只有联合国安理会,跟联合国安理会多少有点关系的并不是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而是1946年成立的海牙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一些人误以为海牙国际法庭和海牙常设仲裁法庭是一回事,其实这两个机构唯一的相同点就是都在海牙办公。

即便是海牙国际法庭,在处理国际争端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也需要仔细分析。1984年尼加拉瓜向海牙国际法庭控告美国侵犯其案(《投诉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海牙国际法庭判决美国败诉并要求美国立即撤出尼加拉瓜,然而美国拒不执行。海牙国际法庭只好提请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判决,然后,美国连续5年在安理会表决此项决议时行使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海牙国际法庭这个判决不了了之。

仲裁背后

中国此次对所谓“南海仲裁”的态度,是有充分的海洋国家法相关依据的。而在海牙常设仲裁法庭介入菲律宾“南海仲裁”过程中,一些细节也颇为耐人寻味。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员是由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负责指定的。有国际法学者认为,菲律宾之所以赶在2013年急着提出仲裁,就是因为这位日本法官即将离任,务必赶在他离任之前“充分发挥作用”。这位日本法官柳井俊二对南海是个什么态度?我们可以查看柳井俊二在卸任庭长之后的举动――他回国后,就被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指定为日本制定新《安保法》的首席顾问,而日本的新《安保法》被国际社会视为日本突破本国和平宪法、意图染指东亚的开路先锋。

这位柳井俊二的做法也确实“对得起”菲律宾,他指定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平托为南海仲裁案首席仲裁员――克里斯・平托的妻子是菲律宾人,这几乎是把国际法要求法官来自无牵涉方的最基本前提都抛诸脑后了。

也正是因为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这次所谓“仲裁”的诸多问题,经过中国不断的外交努力,已经有多个国家或组织宣布在上支持中国所持立场和观点。

第5篇

「关 键 词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正    文

随着两岸经贸交往的扩大,妥善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仲裁具有诉讼不可比拟的优点,当事人往往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愿诉诸诉讼。继祖国大陆颁布《仲裁法》,全面改革原有行政仲裁制度后,1998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仲裁法》, 对原《商务仲裁条例》作了大幅修正。针对两岸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做一比较研究,对于完善两岸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进而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  海峡两岸仲裁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50年代起,大陆开始制定有关仲裁的行政规章[1],并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区别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大陆逐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国内仲裁方面,到1992年,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 个地方法规均涉及仲裁[2].与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实施前的国内仲裁仍然无须仲裁协议,国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行使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3].因此,这种仲裁实则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 仲裁法的颁布表明大陆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制度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骤。该法有两个突出特点:(1 )维持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2 )仅调整争议事项中商事争议部分。此后,大陆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台湾商事仲裁制度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 台湾颁布了《商务仲裁条例》(下称《条例》)。70年代末起,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在台执行的案件逐渐增加,但1961年的《条例》却缺乏此类规范。为此当局在1982年6月对《条例》作了修正, 增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条文。1986年12月,为提高仲裁效率,当局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增订当事人得以书面约定仲裁判断可迳行强制执行,无须法院为执行裁定。随着各国仲裁制度的相互借鉴,尤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大大推动了各国仲裁制度的趋同化进程,《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潮流。此外,有关方面还认为,仲裁对解决两岸经贸争议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在大陆已经颁布仲裁法情况下,台湾应尽快完成《条例》的第三次修正,以利两岸经贸交流[4].基于此,台湾商务仲裁协会1993年后开始起草仲裁法草案。1998年6月24日,台湾颁布了仲裁法,并从同年12月24日起施行。与大陆仲裁法不同,该法不采“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而且把可仲裁事项从商事争议扩大到民诉法规定的所有“得为和解”事项。

台湾仲裁法不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等国仲裁制度,而且注重吸收《示范法》的先进立法经验,其立法思想和具体规范基本符合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尤其确立了效率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注重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程度,又赋予仲裁庭较大的权力,把仲裁机制中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保障并促进了仲裁程序的便捷进行。总体看,1998年台湾仲裁法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成果。

二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将他们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之争议提付第三者公断之意思表示。对于该意思表示内涵的法律界定,两岸仲裁法并无二致,但在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效力及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审查方面,则有所不同。

1.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在大陆,根据仲裁法第16、18条的规定,有效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件。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在提交仲裁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此前,该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处于不定状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归于无效。台湾仲裁法没有专门规定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但鉴于该法第1条及第9条第4 款的有关规定确认了临时仲裁(注: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组织仲裁庭的仲裁,这种形式的仲裁目前仍为大多国家与地区所采用。),则根据临时仲裁的基本特征,当事人只要具有将可仲裁事项提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即属有效,但依该法第2条的规定, 争议事项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及由该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此观之,台湾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宽松。

2.有效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及法院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大陆仲裁法第5、26条的规定, 法院知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时应主动排除司法管辖权,但根据台湾仲裁法第4 条的规定,法院并不主动排除司法管辖权,而仅在被告提出申请才裁定停止诉讼程序。我们认为, 依仲裁之基本价值判断, 当事人既可通过合意赋予仲裁机构以管辖权, 自亦可通过合意排除其管辖权, 法院并无介入之必要。德、日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院此时不主动排除自身管辖权,即仲裁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法院驳回起诉的根据[5].此外,大陆仲裁法又将法院知悉存在仲裁协议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告起诉时自觉作出披露,二是原告虽未作此披露,但法院受理起诉后被告作出披露,这种分立式规范从立法技术角度看也嫌繁琐。建议将来修订大陆仲裁法时,将第5、6条予以合并,规定:“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得依他方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审查。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争议,大陆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台湾仲裁法并无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直接规定,但该法第30条第6款及40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无效之主张无理由时,仍得进行仲裁程序,据此足以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由仲裁机构认定。

三  仲裁员与仲裁庭

1.仲裁员的资格要求。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仲裁协议是私人间的事,并不给仲裁员规定一个资格,而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6].与此不同, 两岸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均作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在国际间尚属罕见”[7].在大陆,只有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者,方可被聘为仲裁员,资格设定相当严格。实践表明,这在许多地方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此外,按照《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3条第2项的规定, 在职国家公务员以及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如其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可受聘为仲裁员。我们认为,对仲裁员资格设定严格要求是大陆仲裁制度,特别涉外仲裁制度在某些规范尚付阙如,某些规范还存在缺失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广泛赞誉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大陆仲裁机制是以其运作主体的高素质弥补制度的缺陷。在台湾,具备仲裁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始能担任仲裁员,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仍可约定仲裁员的资格[8],但如有第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仲裁员。从立法技术看,与大陆仲裁法仅正面规定仲裁员资格不同,台湾仲裁法从正反两面作出规定,更显严谨、明确;从规范内容看,台湾仲裁法既规定了仲裁员的法定资格,又允许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再行约定,这样既避免陷入“商业仲裁最脆弱的地方”-因没有规定仲裁员资格而导致仲裁质量的可能失控[9], 又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这一立法更为可取。但两岸仲裁法在设定仲裁员资格方面都表现得相当慎重,似可表明两岸对仲裁持一种既肯定而又谨慎的态度。

2.仲裁员与仲裁庭的权力。晚近立法实践表明,仲裁员与仲裁庭的权力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一般说,此类权力涉及确定案件管辖权、仲裁程序决定权、仲裁程序性事项决定权、就争议做出裁决权等,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不一。大陆仲裁法并未像许多国家仲裁法一样赋予仲裁员与仲裁庭以广泛的权力,突出表现在:没有赋予特定情况下的仲裁程序确定权-这种权力甚至得到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确认[10]; 没有赋予仲裁庭在当事人为消极行为时作出程序性命令的权力。而除了在仲裁员回避方面略嫌保守外,台湾仲裁法赋予仲裁员与仲裁庭以广泛的权力,特别该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不受其认为无理由之下列主张影响,继续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协议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协议与应判断之争议无关;仲裁人欠缺仲裁权限及根据该法第40条规定的可提出撤销仲裁之诉的9种事由[11],这对于防止当事人阻挠仲裁,提高仲裁效率是必要的。此外,仲裁庭还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当之仲裁程序、有权申请法院令证人出庭作证及给予调查证据方面的帮助等。可见,台湾仲裁法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仲裁庭的权力同步扩大,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

3.仲裁员与仲裁庭的义务。为保证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员与仲裁庭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实践表明,此类义务一般涉及(1)独立、 公正地审理案件;(2)披露有损仲裁员独立性的任何信息;(3)保守仲裁秘密,特别是仲裁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4)独立、 公正地作出裁决,等等。此外,还要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合法之约定,在临时仲裁时更是如此。与台湾仲裁法相比,大陆仲裁法中的此类规范较为简约,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其一,与许多国家仲裁法普遍规定此类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不同,大陆仲裁法中鲜有当事人设定仲裁员与仲裁庭应予遵循的义务规范。反观台湾仲裁法,却对此类义务的自由约定予以优先考虑,如该法第19、18条规定,仲裁庭应遵循当事人事先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及仲裁程序的开始时间。其二,大陆仲裁法对仲裁法实践普遍确认的某些义务尚未予以确认。如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充分的陈述机会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12]、《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3]等仲裁实践普遍确认的义务,台湾仲裁法第23 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但大陆仲裁法,甚至较为成熟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下称《行为规范》)均未对该义务予以明确体认。其三,尽管某些义务均为两岸仲裁法所确认,但详尽、严谨程度及保障措施也不同。如两岸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员负有保证其独立性的义务,对此,台湾仲裁法第15、16条分别规定了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及回避制度,特别第15条规定,仲裁人有民事诉讼法第32条所定法官应自行回避之同一原因者;仲裁人有与当事人间现有或曾有雇佣或关系者;仲裁人与当事人之人或重要证人间现有或曾有雇佣或关系者;有其他情形足使当事人认其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者,均负有向当事人披露的义务,由当事人决定其是否回避,仲裁员无权自己确定是否“可能影响公正仲裁”[14].这实际上比大陆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更严格,立法上也更显周延。大陆仲裁法第34条并没有规定仲裁员须向当事人披露所有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信息,尽管《行为规范》要求涉外仲裁员应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仲裁的有关信息[15], 但非涉外仲裁员并无此项义务,从而形成法律漏洞。此外,在临时仲裁时,台湾仲裁员与仲裁庭还要履行任何当事人自由约定且为仲裁法所允许的义务。

四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人和鉴定人以及法院之间在仲裁案件进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活动方式的规定的总称,一般包括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等程序,下面仅对其中若干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定仲裁程序。在台湾,依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程序首先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时,则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未规定者,仲裁庭可准用民诉法有关诉讼程序或采取其认为适当之仲裁程序。该规定体现了仲裁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表明了仲裁程序的任意性特征,与仲裁的普遍实践是一致的,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3条1款b项规定:“对特定的案件采用适当的程序”。与此相反,大陆仲裁法中既无授权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也无授权仲裁庭在“避免不必要的迟延和花费”等特定情况下[16],采取其认为适当之程序。应注意的是,《仲裁规则》第7 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可以认为赋予当事人有限的程序选择权,特别是由于该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仲裁程序方面的规范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其实践意义应予肯定,但该规定并无仲裁法上的法律依据。此外,大陆仲裁法及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均无授权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另行适用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之外的仲裁程序。

确定仲裁程序后,该程序何时开始呢?这个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正确、及时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关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倾向于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台湾,仲裁法第18条第2 款规定:“争议事件之仲裁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相对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时开始”,这与英、美等国仲裁法实践是一致的,与此不同,大陆仲裁法既未授权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程序的开始时间,也未直接规定仲裁程序的开始时间,结合仲裁法体例设计及《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仲裁程序始于仲裁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

(二)仲裁员选任程序。仲裁法的普遍实践是,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当事人在法定日期或约定日期或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不作出选择或不能作出选择时,一般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选择,以便尽速启动仲裁程序,而且所选任之仲裁员可以是但不限于仲裁机构登记在册者,人数也不作限制。与此相同,台湾仲裁法第9至13 条全面规定了仲裁员选任的具体方法,即以当事人约定为原则,辅之以法院选任、仲裁机构选任、以当事人多数意见选任或抽签选任(当事人一方有2 人以上时),其选任方法虽较严谨但略嫌繁琐,而且法院对仲裁员选任的介入可能降低仲裁效率,这可能是立法当局为确保仲裁程序能正常运作,因而对运作仲裁程序的主体即仲裁员给予高度重视并施以严格要求。大陆仲裁法在仲裁员选任方面也主张当事人自由约定,并规定在当事人委托或不能作出选择时由仲裁机构作出选择,与台湾仲裁法相比则迅捷得多。此外,大陆仲裁法并没有授权法院介入仲裁员的选任,而把特定情形下选任仲裁员的权力授予仲裁委员会主任,选任范围也仅限于在仲裁机构登记在册者。考虑到该法12条第2款明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必须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中担任,其素质一般较高,仲裁法作出此项授权是合理的,可以避免法院不必要地介入仲裁程序,降低仲裁效率,但仲裁法将仲裁员选任范围局限于在仲裁机构登记在册者,则可能不利于审理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

(三)仲裁进行程序。仲裁进行程序是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之方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过程。许多国家仲裁法倾向于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些仲裁机构,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一般规定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之事实即表明已接受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台湾,由于仲裁法第19条已经授权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约定仲裁进行程序应属当然之义,但仲裁法也对特定事项做出某些强制性规定,俾使仲裁进行程序不因当事人之约定或一方当事人之消极行为而受阻,此类规定主要包括(1 )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机会(第23条);(2)仲裁庭得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到场应询, 并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请求法院令其到庭(第26条);(3 )仲裁进行程序不受由当事人提出的但仲裁庭认为无理由之主张的约束(第30条)。我们认为,为保证仲裁合法、迅捷进行,此类强制性规定是必要的。大陆仲裁没有授权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但也授权当事人可以决定仲裁进行程序中的某些事项,如仲裁法第40条规定,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可选择公开或不公开仲裁。此外,仲裁法也对当事人阻却仲裁进行程序的消极行为作出了规范,如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上述行为的,可以缺席裁决。但总体看,台湾仲裁法所作规范较详尽。

(四)裁决程序。仲裁庭在对提交仲裁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它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1.裁决依据。仲裁法实践表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基本依据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台湾也不例外。以此为原则,台湾广泛借鉴《示范法》及瑞士、法国等国仲裁法实践(注:示范法第28条、瑞士联邦苏黎世州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法兰西共和国仲裁令第34条。), 允许在特定情势下以衡平原则作出裁判。所谓衡平原则,指的是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以及基本的仲裁程序前提下,经当事人明示作出授权,仲裁员可以依公平正义观念作出裁决, 其最早立法规范见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19条。在商务仲裁条例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台湾特殊的社会背景及较低的公民法治观念不具备适用衡平原则的基础,因而不赞成确立衡平仲裁[17].但仲裁法最终还是对此予以确认[18].与此相反,大陆仲裁法并不确认衡平仲裁, 该法第7条规定的仲裁应“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以及《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与衡平原则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合意且明示表示相差甚远,只能视为诚信原则之必然要求,不能作为确认衡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2.裁决规则。台湾仲裁法32条规定,仲裁裁决采过半数原则,当同意数未达半数时,“以最多额之意见顺次算入次额之意见,至达过半数为止”,如果还不能达半数时,非基于当事人约定,则终结仲裁程序,此规定系借鉴台湾法院组织法的做法,但显然无助于发挥仲裁之制度价值,与仲裁法的普遍实践是背道而驰的。与此不同,大陆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过,包括英美在内的一些国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裁决规则,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21、22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庭应如何作出裁决。

3.中间仲裁与部分裁决[19],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价值,各国仲裁法一般允许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作出部分裁决。大陆仲裁法大体符合这一通行做法,该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决,但在针对当事人仲裁过程中的消极作为作出中间裁决方面尚嫌不足。与此相反,台湾仲裁法没有涉及部分裁决的规定,该法第33条仅规定“仲裁庭认仲裁达于可为判断之程序者,应宣告询问终结,依当事人声明之事项,于十日内作成判断书”,但该法对中间裁决极为重视,体现了程序优先的立法取向。我们认为,诉讼制度尚且肯定部分判决,作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重要实践的仲裁理应包括部分裁决的内容。应该说,未确认部分裁决是台湾仲裁法的一个缺点,但该法关于中间裁决的规定却值得借鉴。

五  仲裁裁决的执行

1.裁决执行力的赋予。两岸仲裁法都确认执行力是仲裁裁决效力内容之一,且在赋予非涉外性裁决执行力方面并无不同,即此类裁决执行力随着裁决的作成当然地获得,但在赋予涉外性裁决执行力方面则不尽相同。在台湾,仲裁法第47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域外或在“中华民国”域内依“外国”法律作成之“外国”仲裁裁决[20]应由司法机关基于“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后,才能在台湾获得执行力。应注意,由于不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台湾不能援用公约的有关规定赋予域外裁决以执行力。另外,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第74条之规定,大陆仲裁裁决须经“认可”后才有执行力。与此类似,外国仲裁裁决在大陆应经司法机关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或有关双边协定或基于互惠原则获得承认后始有执行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台湾仲裁裁决须经大陆司法机关认可后始有执行力。

2.裁决执行力的扩张性及强制性。依台湾仲裁法第37条第3 款规定,除当事人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范围还及于与仲裁判断之法律关系有关的两类人,即“仲裁程序开始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或“为他人而为当事人者之该人及仲裁程序开始为该他人之继受人,及为该他人或其继受占有请求之标的者”。大陆仲裁法并未确认仲裁裁决执行力的扩张性,惟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被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可以代位执行[21].由于这些规定可准用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因此仲裁裁决执行力实际上也有一定的扩张性,但其范围则小的多。在执行力的强制性方面,台湾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仲裁裁决“须声明法院为执行裁定后,方得为强制执行”,即仲裁裁决原则上仅具有间接执行力,但具有(1 )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或(2)以给付特定之动产为标的情形之一者, 并经当事人双方以书面约定,则裁决无须经法院裁定为强制执行者,得迳行强制执行。大陆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应当执行。

3.仲裁裁决执行阻却。在特定情况下,仲裁裁决发生执行阻却。两岸仲裁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既存在差异,也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6篇

这双眼睛的主人陶进从来不说“我看不见”,他上《鲁豫有约》,对鲁豫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经常看你的节目!”他向人形容他经历的某个场景,总不会漏掉使用“历历在目”这个词。

像所有刚出生的婴儿一样,陶进也曾有过干净、明亮的眼睛。可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外婆惊心地看到,不满一个月的陶进黑亮的瞳孔上,有一个针尖大小的白粒。最后,白渐渐吞噬了黑,最后布满了黑眼球的大半,只留下一个小小的黑点儿,陶进最终陷入了一片永恒的黑暗中。可从小他就没觉得自己与小伙伴们有什么不同,他抚摸过家里每一个家具的棱角,从来不会磕碰上。篮球场上,他跑得不算慢,虽然不能判断篮圈的准确位置,但他能感到跑动中流动的空气,能闻到伙伴的气息,听到重重的喘气声,他总能准确地把球传给同伴。

后来,他上了盲人学校,像80年代的年轻人一样,他的青春岁月,是“邓丽君的天下”,他甚至会唱邓丽君所有的歌。他也跟盲人们一起去看电影,尽管20多年后,已经完全忘记了电影放的是什么,但他记得,每个人都很高兴。

直到有一天,他遇上了曾柏良,那个原本黑暗的世界开始变了。1996年的一个周末,陶进陪着5岁的女儿,去曾柏良的绘画班学画画。曾柏良发现,这个盲人总是听得很入神,就开始鼓励他学画画。

“盲人画画?”他第一次听说时简直气坏了,甚至认为“这是种羞辱”。可曾柏良不停地鼓励他,在一次停电时,这个画师在黑暗里亲自画了一只“很美的小鸟”,给陶进做示范。“盲人画画,不需要像不像,就画你心里的画,画出意和气!”曾柏良劝他说,“你笔下的海,心里想它多宽,就有多宽;笔下的燕子,想飞多高就有多高,试试吧。”

他第一次拿起蘸着墨汁的毛笔,手直发抖,曾柏良却夸他“真勇敢”。几十年来,曾柏良教了10多个盲人学画画,很多人第一次拿到毛笔,就像拿到了什么烫手的东西,把笔扔出老远。画什么呢?陶进想,就画山吧,山怎么乱画,都能称作是山。可笔一触到纸,他就感到了恐惧,完全不知道第二笔往哪里走,那种感觉,就像“走在空旷的平地里,找不到扶手,没有障碍物,只能听到盲杖咚咚的声响”。

胡乱抡了几笔,边上的曾柏良开始夸张地大喊:“太棒了!这山真有气势啊!”可多年后,他才知道,他的处女画其实就是一团墨迹,他甚至都不知道,很多时候,自己的毛笔尖根本没有触到白纸,一直在空中走笔。但这有什么关系呢,从他第一次拿起画笔开始,原本那个黑暗中的世界,正在悄无声息地染上各种色彩,他也因此爱上了画画。

起初,他在报纸上画,画得家里的墙上、床上到处都是墨,尤其是画动物尾巴时,他总是“很有气势地重重甩一笔”,把旁边的人弄得墨迹斑斑。也常常有人嘲笑他“画得不像”,比如,太阳都没有画圆,水果的把儿离果子老远。

只有曾柏良鼓励他:齐白石笔下的蝌蚪,按画的比例,比人都大,但他画出了蝌蚪的神;梵高的向日葵,外形都是扭曲的,有违自然规律,可他画出了“燃烧”的状态。“画得再像,有照相机照出来的像?”曾柏良反驳说,“盲人画出来的,那就是他们的心。”

“一个瞎子画画,不是瞎闹嘛!能当饭吃?这路哪走得通嘛!”刚开始学画画的陶进,遭到了整个家庭的反对。他不得不提着报纸,四处“蹭”别人的地方画。他画四川老家的竹子,右手执笔,左手“定位导航”――画过没画过的地方,干湿不同,粗糙感不同。他喜欢大片的留白,给人深远之感,就像他的眼睛。

他和另外两个盲人常跟曾柏良去郊外写生,曾柏良感慨,盲人的手很神奇,无论看起来多么粗糙、多么笨拙的手,在抚摸桃花时,都不会碰掉花瓣,哪怕轻轻的一片!

陶进说不出画画改变了他什么,但似乎很多事情都变了。他开始关心新闻,对很多东西感兴趣。尽管第一次触碰电脑的键盘时,他的手指“像触电一样弹回”,但很快,他在装有盲人语音软件的电脑上,跟人在QQ上聊天。他的画被曾柏良带到英国、美国、德国等地展出;他被邀请到北京看残奥会开幕式,在鸟巢,他坐的是VIP席位;介绍他时,别人会说:盲人画家陶进,可他会在心里悄悄想,自己床底下塞的画是多么糟糕呀。

这个以前小心翼翼地讨生活,害怕改变的男人,还破天荒地坐了回热气球,他看不见热气球是“火一样的红”,但他确实感到后背像在被火烤,空气有冷有热,在耳边呼呼地旋转。他不觉得害怕,他甚至还嫌“这个球飞得不够高”。

他身边有的女盲人学画后,变得爱美了,观察事物更细致了,也更有女人味了,她们出门爱穿高跟鞋,还会涂上口红,胆子也变大了,以前总需要正常人陪着上街,现在能一个人坐公交车,在花鸟市场逛大半天。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一些伤员从四川被送到南宁的几家大医院。陶进和6个盲人带着很多家盲人按摩店捐的5900元钱和一些蜂蜜,请求医生让他们看看伤员。一位刚刚截肢的北川中学的高二男生,一直想自杀,陶进把自己的作品拿出来给他看:“看我这个瞎子也能作画,你这个年龄,前途无量啊!”

第7篇

关键词:采矿工程;采矿技术;施工安全

1、采矿工程施工中对采矿技术的分析

1.1针对采矿工程中采矿技术的分析

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采矿技术也十分的多元化,根据采矿周围的环境特点来选取需要使用哪种类型的采矿技术。采矿施工的具体模式也和采矿技术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说当前国内使用最多的采矿技术就是长壁开采技术,这种技术最大弊端就是只能在煤矿开采中使用,如果要是将其技术用在其他矿场上,就会影响其开采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1.2采矿技术有一定的风险

就目前的采矿行业的形式来讲,井下开采的施工方式使用的最为广泛,应该严格按照采矿技术的相关标准进行开采。假如使用采矿技术与采矿工程不符合标准就很容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1.3更新采矿技术

因为采矿这个行业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就要求定期更新和完善采矿技术。目前在我国高科技快速的发展下,采矿技术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采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采矿技术的应用,引用高科技技术型人才,培训员工的生产技术从而提高采矿工程的工作效率。

2、采矿工程中采矿技术的应用

在我们国家应用比较广泛的开采方式是井下开采,井下开采情况复杂多变,难度也比较大。

2.1采矿工程井下开采的专业技术

一般来说在井下采矿的工作中经常使用的采矿技术有崩落和填充采矿等几种。崩落采矿的技术要点主要是在采矿的过程中将周围的岩石崩落,而且在崩落周围岩石的同时还要把采空的区域进行填充,从而提升对低压的管理。填充采矿法主要的特点是为了降低地面坍塌的概率,在地下开采的工作过程中,一边推进采矿,一边再用填充的材料对采空的区域进行填充,也是为了保证深部开采和水下开采的安全问题。回填一般选用的材料主要以冶炼矿渣、煤渣和废弃的砂石料为主,填充材料的运输方式主要是靠矿车运送到指定的位置。填充采矿法比较合适环境比较复杂的矿山,比如矿山的地形复杂矿体的深埋程度比较深造成无法承受地面压力等。所以,采矿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据开采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采矿技术。

2.2采矿工程缓倾斜层的采矿技术

缓倾斜层是通过煤层的厚度来分成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要求缓倾斜层的角度在8°~25°之间的矿层,在我们国家的煤矿矿层当中几乎全部属于缓倾斜层。技术工作人员通过煤层的厚度来选用开采技术。

3、采矿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采矿工程安全思想意识

采矿工程的风险性一般比别的行业要高,很多的采矿企业为了获取高利润过分追求采矿速度,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这种以牺牲员工安全和利益的企业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开矿企业是必须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企业的负责人首先自己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培训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生产中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要遵守安全规范,注意施工安全。还可以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总结其他矿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经验和教训,认识到发生矿区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加强矿区安全管理。

3.2努力做好矿区安全预防工作

开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矿区安全预防制度工作,预防工作做得好就能使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小很多,从而达到阻止人员伤亡和减少经济损失。一般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通风不好、瓦斯爆炸、顶板塌陷等几种,矿区的技术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矿区现场的实际开采情况来预见可能会发生的事故来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防尘、防火灾、防止大帽顶的危险。除了研究矿山性质预防井下塌陷,还要做好矿区安全设计工作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经常检修,如果设备部分故障要能以最快的速度恢复使用,努力使设备故障的损失最小化。积极有效的预防工作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3加强矿区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力度

矿区开矿工程过程中都必须要有安全技术规范来约束。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等条款不能生搬硬套别的规程制度,要根据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各种规程制度要全面具体细化来达到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不同的施工工程流程也不同。打个比方,掘进作业规程就要在开工前完成审批,尤其地质方面的问题。采矿企业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在开工生产前要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要考试合格签字上岗。开采前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开采现场进行安全测试,近距离的把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如有不妥的地方及时改进,消除安全隐患。

3.4加强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检查监督的力度

采矿工程由于地质方面的原因或者人为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是一个风险性非常高的职业,而我们只要制定严格的安全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来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因此,必须要严格的监督与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不自觉的员工要增加强制性的措施来监督管理。经常检查开采设备、员工着装等,发现问题马上整改,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来提高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另外,可以建立安全评价体系便于发现生产施工和管理体系中的问题,快速整改。此外,建立员工安全考核制度来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提高安全生产级别更加保障采矿工程的安全开采生产。

4、结语

矿产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的重要资源,目前主要的开采形式为地下开采,现在很多采矿工程的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采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革新开采技术和施工安全管理。首先,开采企业要根据矿区的地质地形情况来设计开采计划,不同的矿产采取不同的开采方法选择合适的开采技术,提高开采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选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保障采矿工程的安全开采生产。目前我国主要是硬顶板开采技术、露天开采技术和缓斜层开采技术等,我们要努力的完善这些技术和发展新的技术。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培训开采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级别,开发更好的设备设施设备,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更上一层楼,促进我国的矿产开采工程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左文鹏.采矿工程中的采矿技术与施工安全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6,10:110.

[2]曹庆远.采矿工程中的采矿技术与施工安全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1:141.

第8篇

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维护学习、生活秩序,初一年级:重点用《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学生。为自己和他人创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认真纠正违犯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养成遵守纪律、讲究卫生、勤奋学习的良好习惯。

初二年级:重点进行礼貌待人、孝敬父母、尊敬老师等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教育。

同时进行前途理想教育,初三年级:重点进行诚实守信、热爱劳动、艰苦朴素、克服困难等正确信念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教育。使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

二、德育教育系统

课堂德育系统—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科任教师学生。

党团德育系统—党支部(团委)党(团)员入党(团)积极分子教师学生。

行政德育系统—校长(副校长)政教室班主任学生。

自我德育系统—团委班委会兴趣小组学生。

三、德育教育理念

一)三中心德育理念

三中心:以学生为中心、以体验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

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需要等,以学生为中心的德育。实质上就是要求德育工作者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德育过程中以学生的活动为主,教师只起一个帮助者的作用。教师要善于发现,善于总结,善于激发学生的热情和积极性,让学生亲自动手,包括活动的设计、活动的筹划和活动的准备等。学生不会做的教师给予引导。

并通过实践转化为习惯的过程。让学生走出课堂,以体验为中心的德育。就是通过学生亲身经历、总结学习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体验生活,体验社会,体验人生,通过情感体验和道德体验去感受、关注和欣赏,去评价某一事件、人物、事实和思想,使学生感受到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多样化、解决问题方法的灵活性,体验到人与人交往的技巧,体验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善美、假恶丑,体验到社会中应担负的责任与使命。让学生在体验中受教育、体验中感悟、体验中养成优良品质。

自觉反思,以实践为中心的德育。就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充分互动。德育工作更好开展,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二)三全德育理念

就是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和全方位德育。三全德育。

处处是德育工作阵地,全员德育。从校长到每一个教职员工都要树立“人人是德育工作者。事事是德育工作内容”和“校园无空地,处处可育人;校园无小事,事事可育人”新育人观,坚定不移地把学校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实施全员德育,用爱心、热心、诚心、耐心开展校园生活服务,开创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时间上指的从学生入学至毕业整个教育过程,全程德育。全程德育。内容上指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教育环节。树立全程育人意识,要求所有的教育者对学生的教育要有整体性和一贯性的观念,自始至终和任何环节都不放松对学生的教育。

提倡家长走进学校,全方位德育理念要求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联系。学校走向社会,使各个方面都能很好的联系和互动。

四、德育教育措施

1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做到德育目标自主化。每学期开学,一是开展“以学生为中心”新德育。第一节班会课,让学生展开以学期德育活动为主题的大讨论,先查找班级存在问题,然后再看学生自己的德育水平,再最终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共同决策制定出本学期的班级德育活动计划。由于这些活动都是学生自己制定,自己参与组织策划,同学们往往都能自觉执行,从而达到德育自主化。另外,还可以让学生制订个人自主管理目标,先让同学写出自己的优点,然后写出自己的弱点,再让同学根据自己的实际,写出自己的本学期德育目标,每个人给自己制定的这些小而具体的自我管理目标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学们都能自主执行。

创造性、多元化地展示出来,德育内容生活化。就是要把学生的日常生活。让学生在生活中提升自己的德育素养。如学生在路上不下自行车,或装着没看见,针对这一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让学生懂得礼貌的真正意义。

这样更能使二者互相了解,德育方式活动化。现代德育方式主要有:访问式、启发式、讨论式、座谈式、互动式、对话式、阅读名人传记式、谈心式、陶冶式、反思式、自我感悟式、表演式等。如将对老师的敬爱改为师生座谈会共同讨论老师教学的困境和老师对学生的关爱等。使学生更加认识到教师的伟大与平凡。

变成通俗的有趣的幽默的有意义的形式,德育方法兴趣化。就是要把枯燥的德育条例、德育政策、德育内容。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德育形式中得到发展。如可以将一些德育内容变成故事、童谣、三字经、五字言、相声、小品、笑话、歌曲、快板等,把深刻的德育内涵蕴涵在其中。

鼓励教师创新;鼓励教师不断学习,二是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队伍。教师的言行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德育理念的基础。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允许教师有个性。跟上时代的步伐。

学生积极地参与学校的各种德育活动;学校提供多种德育活动;根据学生的发展程度开展和调整德育活动的形式和方法;教师通过仔细观察了解学生的德育水平已经达到什么程度,三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德育要求。德育的中心是学生。还需在哪些方面提高;教师对学生德育进行观察和及时评定,从而对今后的德育进行合理计划;鼓励学生成为负责任和独立的人,养成终生自我德育的习惯。

2落实“以体验为中心”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可以通过一个具有详实的史料,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辩证的道理和生动的语言的报告达到震撼学生心灵的效果,从而实现一种内心的体验;教师与学生交往过程中,教师的智慧,为人师表的举止,对学生所起的示范作用,从而使学生在内心深处产生敬仰、崇拜乃至模仿行为;优秀学生对其他同学的榜样激励,使同学暗暗地使劲追赶;社会实践和劳动过程中体验到自豪感和满足感;帮助他人过程中所获得的快乐等等都是一种十分积极的自我教育和十分有效的人生观实践活动。

3落实“以实践为中心”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把一个班分组后分配任务,如让学生亲自参加劳动实践。要求在互相协作中完成任务,实践的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人偷懒,或有人受伤等,面对这样的情况,学生会对偷懒的学生进行谴责,会主动帮助受伤的学生等,自然对好坏有了一个评判标准,也会对友爱、团结、协作等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

4落实“全员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以自身的政治立场、治学态度、言谈举止、思想品德来潜移默化学生,全校的教职工担负起教书、管理、服务的工作责任。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书育人,要求教师在授课时根据学科的内容和科学,适当地选择德育内容,有机地加以渗透,使学生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受到教育。管理育人,要求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所制定的各种条例、规定、办法有利于德育目标和贯彻落实。服务育人,要求服务工作做到物资供应及时,环境条件优化,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使学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良好品德的感染和教育。

就能自觉地教育学生,全体教职工有了全员德育意识。用自己的良好行为感染学生,使他良好的学习环境中健康成长。树立全员德育意识,目前德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全校的教职工要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作为自己的责任,用自己的良好行为影响学生。政工人员要成为全员德育的核心力量。

提高教职工的德育能力;通过制定监控方案,如何提高全体教职工德育水平呢?通过交流、研讨、反思。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德育监控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课堂德育能力

5落实“全程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建立家长、生活老师和班主任的联系桥梁;严格学生纪律管理,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团组织活动;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和班主任工作座谈会;狠抓学生生活这一薄弱环节。完善卫生承包制度;搞好各学科、各年级的协作,树立全校一盘棋的思想;成立以政务主任为首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德育责任;实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政治方向德育和以养成德育为核心的行为习惯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主旋律常抓不懈,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有意义的活动;召开各种类型的家长会、学生座谈会,征求对学校、年级的意见,改进工作,相互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德育工作;结合日常操行评定,加强养成教育。

6落实“全方位德育”理念的具体措施:

真正做到结合事例进行剖析,一要重视学校常规管理。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纪律整顿和基本习惯的养成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要根据《守则》规范》把学校德育落到实处;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结合实际进行分析,结合热点进行透析;以班会课为重要阵地,精心设计,富有实效;以时政教育为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关心时政的良好习惯;以养成教育为基础,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以校园文化为载体,营造良好的德育氛围,要有健全的德育阵地,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升旗仪式和国旗下的演讲,开展丰富多彩的兴趣小组活动和大型的德育活动;以多方位教育为途径,如开好家长会,开展心理疏导,开展电子阅览,严格住宿生管理,以拓展德育的时间和空间;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严肃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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