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9 05:35: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法务风险防控工作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全公司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全公司法务工作水平。今天上午,我们邀请XXX律师事务所XXX、XXX两位同志就《民法典》、《合同法》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讲解。下面,我就做好全公司的普法教育及法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首先,开展普法教育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倘若企业员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依法治企也就无法实现。其次,开展普法教育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如果没有预先防范的意识,就无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结果将会对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良好声誉。再次,开展普法教育是提升员工法律素养,帮助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二、要切实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一是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二是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和岗位适用性、禁止性法律法规的强化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立普法责任制,形成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总责,其他部室和各子公司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法律宣传教育制度,做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提升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学法热情。四是要夯实普法教育的文化基础。要将日常普法与关键时点普法相结合,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要切实提高法务工作水平。一是进行合规性审查,法律事务部、各子公司负责人要熟悉合同签订的流程、程序,职责与权限。对于合同的审批,一般合同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按照企业现有模式结合法律专业技能从合同真实性、商务条款合理性等方面审查审批,重大合同要及时报集团公司,由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再交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提交董事会议研究决定。二是加强风险控制。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要在熟悉公司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一套适用的风险防范制度,在发现风险的时候及时反馈给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或者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做到提前预防;同时法律事务部结合存在的风险对公司内部的人员进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形成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了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三是提供决策支持。法律事务部在参与或者列席公司重大项目或者商业谈判时,要充分发挥专长,进行法律风险论证,提供风险解决方案,切实帮助公司做出正确决策。
法务职业部门的存在是企业的战略性选择,是迎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产物。法务职业者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法律意识,能够及时应对企业在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符合当今时代企业发展的利益需求。但是,在传统企业成长的初期,法务这一职能部门的存在并没有被充分重视,法务部门的存废在企业一直处于讨论之中。由于企业领导者法治观念薄弱,他们认为法务部门更多的像是一个虚设部门,且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但是,随着新时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技术合作与竞争逐步成为主要方式,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互联网在企业中的逐步深入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企业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企业的损失可能性也进一步增大。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务部门进行监管和防范,企业所遭受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
2传统法务需适应新时代企业发展
在中国,由于企业的法务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在工作方式、人才队伍上与国外相比还相差较多,且随着互联网科技与企业的逐步融合,传统法务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2.1在工作方式上,现在的法务理念与企业的发展策略和方向存在偏差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趋向和目标,旨在打造技术创新、产业模式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的企业,并且营造绿色、低碳、环保的工业和企业产品和商业化模式,引领企业持续发展。同时现代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以保证经营安全,提高产品市场利润,通过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进一步抢占企业市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面对当下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各个企业都在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更要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这些都是传统法务模式难以适应当今企业的变化。
2.2在人才队伍中,当前的企业法务人才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还远远不能支撑新时代企业的需求法律思维是从业法律职业人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特定思维方式。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处理需要法务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律知识是案件审理和认定的司法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法务职业者与其他群体相比理应具有更加成熟的法律思维,在论证法律的合法性时应具备有依据的法律判断,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判断,进而进行法律解释,在具体运用法律审判中积累司法判断,这是一种运用中的判断,而区别于单纯的道德判断,即便是具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也是法律职业者的有法律依据的价值选择。而当下法务人才队伍与法务人员的素质与新时代企业发展的需求不相匹配。
3新时代背景下法务职业在现代企业中的建议
3.1更加注重法务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
企业中法务职业者与其他群体的职员相比,需要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队伍支持。特别是在企业走向现代化以及适应创新化改革的道路上,为企业提供一支技术化和专业化的法务职业人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加强法务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思维模式的构建,对于法务职业者养成良好的思维方法、逻辑方法、思维技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锻炼和实践法务职业者的法律理性思维,而且可以促进法律人形成法律职业意识、职业品质和职业操守。法务职业者应该养成合理的法律思维,正确运用法律去处理企业争端和矛盾。所以在法治道路的建设中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等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企业争议问题,要大力提供和弘扬法律思维理念,运用法律思维更好地协助企业拟定合同、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处理诉讼与仲裁案件,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等。只有这样,才能将自身对法律的所有认识,转化为帮助企业实现利润的行动,以缩短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促使法治下的企业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为国家繁荣贡献力量。
3.2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适应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互联网的发展给法务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法务部门不断优化工作结构,以适应新时展。首先,新时代企业的新需求使得法务工作者难以再照搬以往的工作模式去处理法律问题。注重新时代下政策的动向,在事实问题与法律平衡之间更好地分析。要及时查阅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对知识的了解和敏感度,这样才能在应对新问题时有效地解决。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实现技术互联和支持,以确保企业安全。以往法务部门只是设计法律内部问题,而现在企业在大数据背景下呈现出了新的态势。这种态势使得企业的数据风险增大,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面前变得异常透明,敏感信息被非法操控。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法务职业部门的工作,能够使相应的法律合同等关键信息不被泄露,加强数据安全。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成因;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5-02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各种企业风险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从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来看,具有多样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制约员工不规范行为,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准则,企业员工如果不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那么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如果企业法律风险产生,那么企业承受其结果的不好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发生了法律风险,那么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法律法规制约着企业的所有经营,即企业不管实施哪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是企业开展一切活动的依据。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从建立到结束的全过程。
4.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企业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这些风险一般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且存在交叉和重叠。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关系是最密切的。例如,如果企业发生了销售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其一般也涉及法律风险。因为企业按照法律风险进行生产经营是企业经营最基本的,所以,在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5.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由于法律风险导致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它是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来加以防范和控制的。
6.可认知性。法律风险的可认知性主要表现在它在风险发生前进行风险预测,并通过改变行为改变的风险。
7.专业性。法律风险的专业性主要由法律的专业性所决定。
8.损失性。风险一般都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法律风险更不用说了,它甚至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比企业任何一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都大,如果法律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9.不可投保性。风险转嫁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避免风险的方法。但是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使得它根本就不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因素导致或者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导致的企业的风险,这就是直接的法律风险,例如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属于直接的法律风险。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非法律风险发生后,最终给企业带来各种法律后果,例如企业经营失败后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都属于间接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因事而异的。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企业法务管理可以对直接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而间接的法律风险则是通过各责任部门以及各专业人士来进行预防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的其中之一,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风险最终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2.客观类法律风险和主观类法律风险。这种分类重要是按照人的意识行为来进行划分的。不因人的意识而转移的客观事件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客观类法律风险。例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时虽然管理漏洞中存在法律风险,但起因还只是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人有意识的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就是主观类法律风险。对于客观类的防范,应该把重点放在日常管理上进行;在防范主观类的法律风险上,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因此,在进行主观类的法律风险防范时,对于员工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3.把主观类法律风险进行细分可分为作为的法律风险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企业主动实施一定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称为作为的法律风险;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不采取必要或必须的行为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如企业未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遭他人抢注。采取主动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评估和分析,对其风险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这是防范作为的法律风险的方法;对于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纠正对风险的错误认识。
4.根据法律风险来源其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造成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及其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它的引发因素不是企业可以控制的,需要企业适应,此法律风险是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的,而只能采用某种适当的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变化进行适应,从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率。内部法律风险本身的发生机制的改变是通过改变企业行为实现对法律风险形成因素的改变来达成的。从实际上来看,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
法律风险给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是商业性的损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企业失去良好的商业优势,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竞争能力,甚至导致企业从激烈的市场中消失。其次,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连锁反应。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哪个法律行为出现了问题,必然会造成企业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一些法律风险,影响的是企业的商誉,这种情况下即使解决了法律风险,企业向从新获得原来的商业优势是非常困难的。再次,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程度难以估量。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鹿”事件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启示,“三鹿”事件造成的结果在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方法意识太弱。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基础就是法律风险意识,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是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企业的领导的法律风险意识都比较弱,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在经营活动中主要靠常识来进行,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法律的法网。第二,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比较少。我国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根本没有专业懂法律的人员也不聘请相关的人员,对全体员工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教育,使得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都比较薄弱。第三,企业在法律方面的开支较少。事实上,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要占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可是,实际上,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占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有点悬。
(二)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任
对于有些已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中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实际中,法律顾问并不是企业的专职人员,而只是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来兼职做企业的法律工作。正是这种模式,使得兼职的律师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很小,其实在实际中,企业只有在遇到诉讼时才会想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因此,法律风险并没有完全得以防范。在国外这方面做的是非常好的,一般情况下在重大经营决策、签署合同时,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就会让对方感到你没有诚意以及法律意识。可是,在中国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带着律师那么对方会觉得你没诚意,协议还没签就想着怎么打官司了。因此,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并不能够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三)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企业的各种风险。在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监管失控、工作效率低,也是企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由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专业特长和业务保障作用。各业务部门应熟知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部门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企业要明确每个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每个员工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当然,企业各部门、每个员工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运转。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要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建立比较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全体员工的行为要受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指引、规范和约束,实现企业一切的经济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大大增强,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最低化。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也会由于企业员工违反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照规范执行管理制度。因此,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坚持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制度实实在在的得以执行。对于企业员工违反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照规范执行管理制度的这些行为,企业应该给予这些员工或者部门相应的处罚,确保严格且全面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加强合同管理,从而方法法律纠纷的产生,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际中,许多的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内容不够清晰,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在起草重大合同时,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到合同合法有效以及齐全完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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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法律文化 问题 对策
一、企业法律文化概述
所谓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总和。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三,即物质表现层、制度行为层以及精神理念层。物质表现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和重要载体,表现为可观察到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过程;制度行为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中间层和支持保障层,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精神理念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内核,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等。
企业法律文化的三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三)精神理念层
首先,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传统的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依法治企能力较弱,市场法制规则意识薄弱,遇事沿袭习惯做法,靠关系,讲摆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业对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普法宣传在法律意识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单一、全员参与程度较低等,难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环境氛围后天不足。
三、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深化企业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要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人治思想,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个人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企业内部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这一内在要求,需要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上下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企业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局面。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教训作为普法案例,促进普法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企业普法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逐步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流程,确定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营造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证工作,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制度支撑
加强基础性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原则性与抽象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行为有规可依。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必依、依规必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五)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以及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定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是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通过法律审核,不断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行为,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合规环境。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常见风险主要有:一是忽略对方的资信审查;二是合同内容约定方面的缺陷;三是合同担保审查方面的疏漏;四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不力;五是内部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防范合同风险应做到:一是积极做好合同签订前期的资信调查;二是签约合同必须坚持原则;三是依法加强对合同担保问题的审查;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监控;五是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关键词]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企业能否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决定其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为适应内、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应当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功能和作用。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风险分析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风险蕴含其间,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必须不间断地予以识别和监控。就实践而言,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忽略对方的资信审查。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不注意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不了解对方企业经营范围、信誉等基本信息,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取得合同的签订资格,欺骗甚至隐瞒对方自己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商业信誉,致使合同签订之后,自身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人员浪费,更有甚者骗取合同进行违反犯罪活动。还有一些企业与未经授权的营业部、销售中心、车间等内部部门签订了合同,其合同实际是无效的。
二是合同内容约定方面的缺陷。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常因合同条款、内容缺乏完整性和明确性导致的合同纠纷风险。造成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找不到违约处理的条款。此外,有的合同存在用词含糊、模棱两可,容易引发引发争议,造成时候扯皮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在对合同变更时为了省事,不另立文字变更协议,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最大缺点是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责任难划分。
三是合同担保审查方面的疏漏。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债权的最终实现。但是,许多企业对合同担保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甚重视,通常采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方式。加之事前缺乏调查,情况不明,出现有的保证企业自身负债累累,面临破产。当一方违约后,担保单位无力履行责任。还有企业委托国家明文规定不具担保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本身就是无效担保,因此难以产生预设的法律后果。
四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合同的法律风险还存于履行的过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条款约定难以做到事无巨细,穷尽每一个细节。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标的重大、条款复杂、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会遇到一些情势变化。合同审查只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但是,许多企业将合同管理仅局限于合同审查,缺乏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导致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企业管理部门并不能够依据合同对具体实施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控制。有时合同履行行为已经实质变更了合同内容,而合同管理部门却不知晓,此类现象在建筑企业较为普遍。
五是内部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合同管理不细致,合同管理人员不专业。内部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会引发许多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上只要加盖企业印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便产生法律效力。有些企业对企业印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不甚严格,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二、防范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运作法治化的标志,因此,企业应当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从而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纠纷,确保企业在市场运营中掌握竞争主动权。
一是积极做好合同签订前期的资信调查。合同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需要企业提前进行大量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准备,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调查内容涉及企业精英的方方面面,例如企业概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现状、销售渠道等。要做到对发生业务的企业了如指掌,才可以确定签约对象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签约、履约主体资格,才能保证安全履行合同。
二是合同内容约定必须坚持全面原则和具体原则。企业应当对即将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仔细斟酌和审查,审查要坚持两大原则:第一,全面原则。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性,企业法务部门可以会同业务部门,根据本企业的业务规律和特点,制定适合于自身需要的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要兼顾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具体原则。合同应当避免使用一些模糊不清、空洞无物或者歧义性的文字,做到内容表述清晰确定。
三是依法加强对合同担保问题的审查。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方式有四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企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担任问题进行审查。主要是做好保证的审查,即对保证法人的审查,确保在违约时能够履行保证的法律责任;抵押审查,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的审查和定金的审查。
四是加强对合同履行的过程监控和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面临合同变更、解除、对方履行能力变化、对方或本方违约等诸多情形。因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首先,合同履行应坚持“四统一”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收货凭证、付款收款凭证、税务购销凭证上记载的主体应当与合同文书上记载的主体,四者必须严格一致,否则,将扰乱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给双方带来很大麻烦。其次,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适时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势变化,一旦发现情势变化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当及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利,在法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企业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如果遇到对方违约,应当及时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时间予以补救,以便在今后的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动地位。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注释:于光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最高信仰.新浪博客“光远看经济”.网址:.cn/s/blog_558acfe80102v6ow.html.这种分类主要借鉴了杨春宝、程强合著的《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类型。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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