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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领导发言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4 04:54: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会见领导发言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会见领导发言材料

第1篇

一、提前完成办公室搬迁任务,按要求正规办公秩序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公室搬迁工作,按办领导的指示,根据所分配办公室面积和布局,拟制了办公室分配方案,并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合理部署,加班加点做好装饰隔墙,购置办公桌椅等,全力做好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按照早筹划、早准备、早搬迁的原则,制定了机关搬迁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规定,秘书处全面负责对各科室的贵重物品、办公用品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统计工作,购买了包装材料,提前对贵重、易碎、保密资料、文件等进行了集中统一、重点管理,确保在搬迁工作做到万无一失。元月22日经机关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办公室的搬迁工作。

办公室完成搬迁后,正值春节前夕,科室全体人员,全力以赴,迅速整理好文档室、会议室各类文档、财务资料及各类贵重物品。按照市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加强了机关人员出入管理、政务中心一卡通使用管理、就餐管理、车辆、办公用房管理及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市政务中心管理规定》重新修定了《台办机关管理规定》使全体人员尽快适应政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各项要求。春节期间安排了机关值班人员,确保了办公室区的安全。

二、高标准完成机关接待、后勤保障工作,工会定期活动

1、春节前秘书处拟定并下发了《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台胞台属的通知》、《“两节”期间活动安排表》、慰问了台胞台属和台资企业;积极配合经济处、交流处搞好春节慰问,2006年在肥台商酒会,上半年接待台商台胞43批次170人次。

2、为机关人员办理了单位团购房相关手续。

3、积极搞好并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元旦、春节期间,陪同办领导看望慰问了离退休老干部。按时办理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护理费申报、审批和经费发放工作;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如,离休干部XX,去年年底,患高血压、心脏病住进医院,3月份,在安医附院急需做腹动脉血管瘤摘除手术,办领导多方请示市领导、协调市财政局等,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解决了医药费问题。专题对离退休老干部开展集中走访和调研活动,就离休干部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手续繁杂、报销医药费不及时等情况,撰写《关于成立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中心的建议》向市老干部进行了专题汇报,受到各级的充分肯定。

4、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5、换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管理登记证》。

6、及时办理单位退休、调入、调出人员的工资、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7、完成台胞接待中心出租车队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8、按照“用有限的钱做无限的事”原则,在编制说明时充分考虑经济效率,即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先计划工作再编制预算,使资金真正用到实处,发挥作用。做好迎接市财政局上半年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根据财政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办2007年计划开展工作情况,认真编制了2007年度预算说明和2007年度预算(一上)说明,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材料。

9、认真抓好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抓好车辆的用车安全管理教育,确保用车安全。搞好XX市公务用车情况统计及填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办理了新申请接待用车的申请购置工作,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招聘了驾驶员。

10、5月中旬至6月底在工勤XXX生病住院期间,秘书处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全力搞好文件交换、会议室、办领导办公室卫生及机关勤务保障工作。

11、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春节期间开展了“贤内助座谈会”、“三八”期间组织机关全体开展保龄球等活动,丰富了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认真贯彻学习《公务员法》,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

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公务员法》,按要求组织公务员进行《公务员法知识测试题》的笔试。六月份,完成了机构编制公务员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对《公务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以便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新录公务员和干部参加公务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测评,公务员定期进行自我小结和述职报告,牢固树立干事业、就热爱对台工作的思想信念,强化从政道德和诚信教育,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增强优化环境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四、把效能建设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要务,真正把为投资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紧扣市委八届十次全委会提出的“三大推进”的要求,整顿和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方便台资企业、台胞台属和群众办事,全面搞好来访接待、投拆、跟踪保障、服务咨询等环节,确保对台工作全面顺利、高效开展,确保机关服务质量,确保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和谐、高效的优良环境,真正把为投资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办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效能建设办公室和信息员工作。准时完成市效能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和完善了《XX市台办效能建设实施准则》、《台办机关规章制度》,并重点在保密工作、规范财务工作程序、加强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努力提升机关“三个服务”水平,着力构建机关信用体系。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四条禁令”(即:限时服务制、两次终结制、特事特办制和AB岗位制,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积极为在肥台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只要是台湾同胞需办的事,台办全体人员都及时处理,做到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不敷衍塞责,讲团结、顾大局,密切各处室之间的团结协作。凡台办职责内该办的事,当日答复立即速办;凡生活、生产中遇到的矛盾需要协调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化解,确实解决矛盾直到对方满意;凡台胞台属(资)面临各种困难,需要帮助时,积极协调、疏通,从解决困难入手,提供帮助,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手段把投资环节运作最少,积极为台资企业创造务实高效的投资环境。机关全体人员为全市招商引资和为台商协调服务,坚持“三不怕”原则,即:不怕求别人丢面子、不怕受委屈、不怕得罪人,把应有的服务保障工作体现到关爱的每一个细节上,使台办真正成为台湾同胞在肥的娘家,成为台商投资最信得过的责任单位。

第2篇

作为一名年轻的新闻工作者,我很幸运,参与了向上述三家媒体的供稿工作,其中的《民众日报》和《两岸彝报》更是从第一期就开始负责供稿。一年来,在对外部和港台部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下,供稿工作取得了扎实的进展,受到岛内媒体与读者的欢迎。我也积累了一点经验与大家分享。

让“硬新闻”高效落地

具有60年历史、总部设在高雄的《民众日报》,是台湾中南部颇具影响的综合性日报,本土色彩浓厚。它比较关注岛内新闻尤其是南部地方新闻,受众以南部基层民众为主。该报几年前即开始登载大陆新闻,但多转载自网络,质量不高。

对于大陆,台湾媒体首先关注的就是大陆涉台政策,《民众日报》也不例外。针对这一特点,每次国台办的记者会和重大的两岸政策,我们都精心选材,及时提炼新闻亮点,尽量传递台湾媒体关心的信息,例如《ECFA二次协商桃园登场国台办盼圆满》、《国台办:十二五规划提供台商巨大商机》、《APEC将登场拟会见连战》、《台湾赠送长鬃山羊梅花鹿明春落户威海》……这些稿件均被《民众日报》以版面头条刊出。

除了大陆主动的新闻外,在对突发事件的回应上,我们也及时将大陆的善意传递入岛。例如去年10月,在有两岸代表团参加的东京影展上发生风波,台湾代表团缺席典礼,这成为岛内媒体随后几天密集炒作的事件,一些“绿营”媒体甚至上升到大陆“打压”台湾“国际空间”的高度。对此,国台办发言人在记者会上回应称,风波引发的状况是大陆不愿看到的。我们马上将这一新闻提炼出来,供给对方,次日《民众日报》以《东京影展风波国台办:沟通不够》为题刊出,起到了很好的向岛内民众解疑释惑的作用。

此外,台湾媒体对大陆的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走势、股市行情、产业动态,以及海外并购等新闻的需求“缺口”很大。去年6月19日,央行推出新一轮汇率改革措施,人民币升值预期再起。台湾《经济日报》的编辑当天下午即致电我们,希望提供深度解读稿件,我们迅速组织编写稿件,在当晚截稿前供给对方。此外,围绕吉利并购沃尔沃、“十二五”规划公布、大陆限制“炒房”措施、CPI指数上涨、ECFA对两岸经贸带来商机等新闻,我们提供的稿件几乎100%被《经济日报》采用。该社社长杨仁烽说,新华社的稿件已成为台湾读者及时准确了解大陆财经动态的重要平台,对台湾财经界十分重要。

实践证明,在两岸交流日益热络的今天,时政、经济类的“硬新闻”只要内容充实,符合新闻传播规律,一样受到台湾媒体欢迎。

讲究技巧 以小见大 把新闻做得富有人情味

港台部领导多次提出,供稿要在台湾中南部民众兴趣点、接受度之间,寻找结合处、平衡点,既要“以我为主,于我有利”,又要注重宣传技巧,着眼永续合作,讲求“润物细无声”。

在供稿中,我们特别注意选取新闻性与趣味性兼具的,能“以小见大”反映大陆时代特征的社会文化新闻。例如:《大陆高考新风不以状元论英雄》、《西湖白堤万人相亲》、《北京邮政“圣诞邮局”开业》、《武汉市每天10万人租自行车》、《给力不给力成大陆流行语》、《海南百岁老人1378人密度中国第一》、《首个昆曲文化会所苏州成立》、《辽宁首见芭蕾舞演绎民间故事白蛇传》,等等。

仅从题目就可以看出,这些稿件不像政经新闻那么“硬”,富于生活气息,对大陆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涉及,对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大陆在环保低碳领域的新做法、网络潮流的新动态等,都予以生动的展示,事情看似较“小”,但折射出的意义不小。

我曾改编过一个稿子,题目是《富春山居图藏馆印戳到手》,讲的是沈阳的一位集邮爱好者故意写错地址,让两岸故宫博物院分别退信,从而在两岸发行的“富春山居图”邮票上集齐收藏机构印戳的故事。此稿只有500多字,但它所反映的大陆民众希望富春山居图“团圆重聚”的心情跃然纸上,胜过千言万语,被《民众日报》以显著位置刊登。

事实上,人与人的沟通需要心与心的相连,两岸交流的新闻,即使主角是大陆的高级官员,只要关注细节,一样可以把新闻做得富有人情味,远离“八股腔”。

突出故事与人物增强台湾读者对大陆的感性认识

《两岸彝报》是一份由台湾夏潮联合会主办的月报,主要面向岛内青年学生,与其他媒体相比,它对大陆的态度更友好、距离感更小。而且月报的特点决定了它喜欢专题性的、有深度的稿件,即使篇幅略长也可登载。这就为我们的供稿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去年11月,对方提出希望我们就大陆的高速铁路建设提供专题稿件,于是我将新华社近一年间涉及高铁的稿件全部调出,看有哪些适合改编。阅读中我发现,这些新闻中有不少改编自各级铁路部门提供的材料,充满了数字与专业术语,信息十分权威,但是缺少细节与故事,很难引起读者的兴趣。更重要的是,中国的高铁在短时间内从无到有,这一成就是如何实现的?它的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何种困难?它与外国的高铁有何不同?它对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有何影响?它的建设者是怎样的一群人?这些台湾读者感兴趣的话题,在一般的稿件中很难找到答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读到《穿越梦幻的时空――中国高速铁路发展纪实》一稿时,我眼前不禁一亮,这篇由新华社记者采写的长篇通讯,虽然是对内稿,但是细节饱满,采访深入,重点围绕高铁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种种细节进行叙述,读来引人入胜。于是我将10000多字的原稿压缩为3000多字,精心编写了稿件的导语和小标题。稿件的第一句话是:“要想知道高速铁路怎么回事,只需在北京与天津之间往返体验一下就知道了。”几个小标题分别是:用自己的方式“跑”起来、向速度极限挑战、“中国芯”“中国脑”打造“中国名片”、自主攻关终成正果。改编时,我特别留意不把话“说满”,毕竟大陆高铁仍是一个新生产物,并不能保证在安全方面完全“高枕无忧”。

第3篇

一、举办市海峡两岸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

市参加了由福州市科协、台湾中华创意发展协会发起,从2009年起。国内近20个大中城市科协和台湾有关学术团体共组织开展的海峡两岸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

吉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承办,2010年市第三届巡回展由市科协主办。省内19所高校参加活动,共征集了台湾作品80件、省外作品598件、省内作品494件,作品涵盖海报招帖类、产品设计类及动漫类三个专业方向。参展作品的创作体现了大学生打破常规哲学,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将深度情感和理性的思考与实践结合,体现了创意与生活的完美结合。9月14日市“第三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开幕式暨优秀作品颁奖在吉林艺术学院举行。市原政协主席、市工艺美术协会会长张绪明,原市人大副主任张德林,吉林省科协副主席尹军,市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孙国庆等有关领导参加开幕式。开幕式上对参加巡回展的优秀作品进行展示,对获奖作品作者进行了表彰。

根据参加活动大学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建议,2011年市的巡回展加大宣传和组织力度。通过我积极工作,巡回展得到吉林省教育厅领导的大力支持,2011年市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由吉林省教育厅、市科协共同主办,吉林艺术学院艺术设计研究中心承办,东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等省内外29所大学协办,共征集作品2220件。2011年市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巡回展”开幕式暨优秀作品颁奖在9月份科普宣传日期间举行,出席开幕式的吉林省政协主席巴音朝鲁、市委书记高广滨、省科协主席刘淑莹等领导为290名获奖作品代表颁奖,省市科协领导还参观了优秀作品展示。

使大学生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来自国内及台湾地区最优秀的创意思想和成果,巡回展的举办为吉林省高校与国内及台湾地区大学生创意设计思想的交流打造有效的平台。为大学生展示自己最新作品和自身风采提供了最直接的舞台。巡回展还促进了大学生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为毕业后走向社会成功就业起到很大帮助作用。巡回展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规模和影响力逐年扩大,活动受到省内高校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二、组织科技代表团。

应日中科学技术文化中心邀请,2011年3月。市科技代表团一行三人,由市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博士联合会理事长孙国庆带队,对日中科学技术文化中心和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协会等海外科技团体进行了友好访问。访问期间,代表团回访了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协会等海外科技团体。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协会副会长、日本神奈川大学理学部情报科学科张善俊教授;日中国科学技术者联盟、会长杨克俭博士;日本岗山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吴景龙博士;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综合研究部、部长米山春子博士;日本国立大学女子学院人间文化创成科学研究科盖迪博士等参加了会见。代表团听取了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协会、日中国科学技术者联盟等科技团体的情况介绍。会谈期间,代表团向博士们发出了邀请,诚挚地欢迎他来,为的学术繁荣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会谈结束时,代表团与有关海外专家达成3项合作内容。

决定2011年来开展生命科学研究领域最新发现成果方面的学术交流,1日本岗山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吴景龙博士应代表团的邀请。并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实验室为依托,组织一次生命科学研究方面的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

促进中日两国大学间产学合作、人才交流,2为加强中日双方大学交流与合作。由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举办第二届中日大学展暨中日大学论坛,将于今年在日本东京召开,届时将有50所中国高校,50所日本高校出席这一盛会。为宣传吉林省高校,为吉林高校参加中日高校间科技交流搭建平台,市科协邀请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综合研究部、部长米山春子博士2011年到访问,市科协将协助米山春子博士到吉林省高校考察,推荐吉林省高校参加第二届中日大学展暨中日大学论坛,米山春子博士愉快接受邀请。

关于贫困山区孩子如何注意个人卫生的研究成果,3日本国立大学女子学院人间文化创成科学研究科盖迪博士结合自己正在攻读的生命科学博士后课程。为代表团提供了图文并茂的适合孩子们阅读的科普小册子(征求意见稿)希望国内孩子们读后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她以便帮助这项研究更加切合实际,代表团愉快接受协助请求。

代表团对日本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兴国理念有了深刻理解。一致认为,对日本大坂、京都、东京等大中城市考察期间。日本人对待事物的科学精神值得借鉴,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做事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及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理念值得学习。此次出访,增进了与海外科技团体的相互了解,学到日本的先进理念。

三、邀请留日专家。

市科协邀请了日本岗山大学吴景龙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学乾敏郎教授来开展学术交流。2011年5月26日。

参观了东北师大心理学实验室,两位教授在长期间分别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和东北师范大学作了心理医学方面的学术报告。并且和两个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学术交流。

四、支持中国科协海智基地建设。

基地工作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建立以来。一直得到国家和省市领导、市科协领导及海外留学人员的关心、重视和支持。目前基地共吸引23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名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领办创办近20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相继落户基地。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正迅速成长为吉林省及市相关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和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2011年,基地从稳固基础、整合资源、深化服务、创新突破等方面精心谋划,以现有资源为依托,以提高基地网络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目标,以建立高水平的专业服务队伍为保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科学整合现有创新资源,营造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

坚持“整合资源,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中。扩张功能,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创新思维,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指导思想,形成了创业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项目服务、人才服务、导师服务、平台服务、融资服务、文化服务、商务服务”十大类三十项服务功能组成的独具特色的留学人员服务体系。运用政策性资源中,2010年为企业争取到各类政府性资金超过2470多万元。深化服务内容方面,全年组织各类活动20次,活动参与人数达到1000多人次。全年累计走访企业400余次,征集和挖掘创业项目220个,为企业邀请创业导师17名。创新突破,谋求服务新形式中,基地与团市委合作共建了青年创业园”并启动了市首届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征集各高校优秀大学生项目160余项,为其中的36项累计提供120万元的天使资金。利用省科技厅的资助资金,加强与有关专业培训机构合作,针对创业企业需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人数超过2000人。

五、发挥示范效应。

为宣传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科研成果和创业精神,海智计划开展以来。市科协协助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举办两次留学人员创业成果展,国家和省市领导多次参观成果展,并给予很高的评价。2011年市科协、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第二届市“十大杰出科技英才”和“百名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积极组织海外归国科技工作者申报材料,经由院士等组成的评委会评审,百克药业孔维博士再次被评为市“十大杰出科技英才”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学文、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原主任蒋小铭等6名海智计划的企业代表和组织者被评为“百名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会上,孔维代表受表彰的科技人员发言。

第4篇

人性化管理,看守所警察感动在押死刑犯

沈庆春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邯郸市丛台区安庄村,他自幼丧父,5岁的时候,母亲改嫁去了山西。沈庆春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因缺乏父母的关爱,从小他养成了孤僻、冷漠的性格。

1996年,23岁的沈庆春经人介绍到汽修厂当了一名钣金工。2000年4月,沈庆春跟一个叫齐瑞的女工结婚了,第二年,他们便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婚后,一家四口过得紧紧巴巴,沈庆春觉得这样下去一生都会很窝囊,妻子说,只要学好了手艺,将来肯定会有出头之日。但沈庆春觉得当一个又脏又累的汽车钣金工,一辈子不会有大大的出息,他一直在想着发财的捷径。

2003年10月23日,他将苦恼对工友宁书海说了,两个人一拍即合,一个罪恶的念头滋生了。当晚7点钟,两人借来一辆无牌照的金城125摩托车,驾车来到市里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行人众多没法下手。晚上11点多,他们再次驾驶摩托车沿市郊行人稀少的联防路前行,行驶到光明路口,发现前面一挎包的单身女孩骑着自行车,驾车靠近与骑车女孩并行后,沈庆春突然抓住女孩的坤包拽了过来,宁书海则猛地加大油门,两人在女孩的尖叫声中驾车玩命地逃窜……

这一次,两人抢到一部手机、400多元现金。之后,沈庆春胆子越来越大,结交社会上一些环法青,年,由掂包发展为抢劫,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作案。

2004年1月22日,就庆春、宁书海、张雷等人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刑警抓获,警方查明,沈庆春伙同宁书海等人在短短两个多月内疯狂抢劫作案Z5起,涉案金额达67000多元。当晚,民警在分局对他录完口供后,将他送进了位于郊区的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1月23日,法院下达了对他一审死刑的判决。签字后,沈庆春心里仅有的侥幸破灭了,他想与其被执行死刑,不如自行了断。

2004年11月25日,沈庆春注意到号里新入所的一个人右脚的鞋底上钉的半枚铁掌没有被去掉。夜里,他趁人不备悄悄把它取了下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凌晨3时,他手攥着铁掌,然后一口吞了下去……

凌晨5点,值班人员巡视发现沈庆春捂着肚子在床上打滚,报告了所长。赵社峰所长立即带领民警将他救起,考虑到可能需要手术,他们没有把他送到附近的铁三局医院,而是开车来到了条件较好的市第一医院。

12月3日,沈庆春痊愈出院回到看守所,他的奶奶和妻子闻讯送来一些吃的东西,所里按照规定没有接收,但是却为他安排了病号饭,沈庆春嘴里吃着民警端过来的饺子,心里却不是滋味,他眼泪哗哗流下来:“我从小没有感受到过家庭的温暖,现在犯了罪,你们却拿我当家人一样看待,你们对我那么好,我想通了,我不应该寻找逃避的借口,我要检举揭发来赎罪……”

灵魂受洗礼,行刑前检举揭发惊天大案

这次,从医院回到监号,沈庆春发现同号戴脚镣的死刑犯不见了,一问才知道3天前被执行了。这对他内心震动很大,自己将来日无多,想起这些天所长和管教语重心长的话“救你是我们的责任,同样,惩治犯罪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和正义,如果你的亲人,你的奶奶、你的妻子、儿子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去,样”,是啊,自己的犯罪给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带来了痛苦,如果那些被侵害的对象是自己的亲人该会如何?沈庆春仿佛觉得灵魂也受到了一次洗礼,他想,在自己被执行死刑前,要把同伙揭发出来,不能让他们再祸害社会。

2004年12月3日这一天,在看守所人性化管理的感召下;沈庆春终于把烂在肚里准备带到死的“秘密”说了出来。他告诉管教栗清海,同案犯张雷曾于2003年10月初在邯郸市滏阳新村一门市跟他说起过一辆桑塔钠轿车销赃的事,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起杀人案:张雷在安阳有个叫阿根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他帮忙卖掉。几天后,阿根独自驾驶桑塔纳轿车从安阳来到邯郸,阿根交给他轿车离去后,张雷发现车内后座上有血迹,就把车开到南环路立交桥下扔掉了。据张雷说,安阳日报上刊登了那辆车的事,很像朋友阿根让他卖的那辆车,这辆桑塔纳轿车上有4条人命呢!

管教民警栗清海深知这条线索的重要,立即向赵社峰所长、李建洲副所长作了报告。所长非常重视,迅速安排民警突审羁押在另一监号沈庆春的同案犯张雷,并通过市局指挥中心进行上网比对。

经政策攻心和耐心教育,突审取得重大进展。张雷交代,安阳那个叫“阿根”的朋友,真名陈重根,30岁左右,浙江宁波市人,在安阳火车站附近开模具厂,去年他送来的那辆车是他杀人后抢劫来的,现在这个人很可能在邯郸市租房居住。

而民警上网比对,也发现张雷交代的陈重根抢劫杀人案和他丢弃的沾有血迹的桑塔纳轿车与安阳市公安局2003年10月3日的协查通报和河南省公安厅2003年12月3日的挂牌督办案件“8・28”、“9・29”安阳系列杀人案极其相符:2003年8月28日夜22时,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铁西商贸城内发现一辆带血迹的昌河面包车,经查该车车主李某某(男,34岁,安阳县人)于8月24日夜驾驶该车外出至今未归。2003年9月10日,在殷墟安阳河段发现李某某和王某某(女,29岁,安阳县人)两具尸体,经尸检二人系他杀。2003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又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安阳河漳涧河段堤南岸市热电厂排污口处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现场勘查和初步侦查,两具尸体身上均有多处刀伤,男的是安阳市某局机关副处长王某某(46岁,安阳市人),女的是某茶楼服务员陈某某(18岁,陕西省岚皋县人)均系被人杀死后抛入河中,王某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下落不明。警方根据现场勘察,认定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的凶手系同一人所为,进行并案侦查。两起案件曾在安阳市引起极大的震惊,公安部也将两案定为挂牌督办的大案。

据此,李建洲副所长立即与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取得联系,并于当天将犯罪线索传递给安阳警方。2003年10月15日,专案组在邯郸县交警大队茶棚中队发现了被丢弃在邯郸市南环立交桥下的“9・29”案件中的桑塔纳轿车,于是将侦点确定在安阳、邯郸两市,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一个多月过去了,转眼农历的新年就要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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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没有案件侦破的任何消息,沈庆春知道,如果不能侦破案件,他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就渺茫了,根据他的估算,二审判决不日就会下达,而随着行刑令的下达,他将被执行死刑。此时,沈庆春真切地感受到:时间分分秒秒弥足珍贵!

然而,就在他近乎绝望的时候,2005年1月31日上午,管教栗清海告知他一个惊人的消息: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魏保富副支队长一行三人来到了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为表示对,提供线索的感谢,特送来一面绣着“业精技湛挖线索,邯安携手擒凶顽”的锦旗和一万元奖金,陈重根被警方抓获归案,“8・28”、“9・29”系列杀人案侦破了!

栗清海还告诉他,第二看守所领导已经研究,准备立即向法院给他申报检举揭发立功的材料,争取使他二审死刑得以改判。沈庆春喜极而泣,一步步接近死亡,忽然间有了重生的希望……

死刑改死缓,洗心革面现身说法感召狱友

2005年1月31日,沈庆春在看守所看到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在押人员检举立功的通告》,更有了信心,他想,一定要洗心革面脱胎换骨好好改造,他开始主动背诵监规,带头参加劳动,写忏悔书……

2月1日,赵社峰所长向市中级法院了解沈庆春改判的可能。法官认为,沈庆春虽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破获了两起重大刑事案件,但他属于累犯,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量刑并无不当。

而赵所长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沈庆春可以减轻处罚。他召集民警共同研究,大家认为,对沈庆春的判决,不仅是他个人的生死去留问题,还关乎着能否体现国家法律政策等一系列问题。如能争取二审改判;将对调动全体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开辟刑侦第二战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于是,看守所迅速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进行了汇报,并会同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名向省高院递交了“请求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沈庆春依法减轻处罚的建议书”。

得知看守所为自己不停奔波,沈庆春非常感动。

2005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二审开庭,合议庭认为,沈庆春虽系累犯,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原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遂以(2005)冀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改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庭上,当沈庆春听到自己改判的终审判决时,他热泪长流……

前来探望沈庆春的妻子、儿子,还有他75岁的老奶奶,捧着一面绣有“人性化教育暖人心,政策性感化显党恩”大宇的锦旗,听着喇叭里他悔过自新的发言,禁不住泪流满面……

2006年2月27日,沈庆春怀着无比感恩的心情离开邯郸前往石家庄某监狱服刑,在他的心里,却时常闪耀着看守所那一帮大义警察的形象。

(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严禁上网、转载。)

第5篇

市场营销组织

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是执行市场营销计划,服务市场购买者的职能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的组织形式,主要受宏观市场营销环境,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哲学,以及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因素的影响。

一、市场营销部门的演变

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是随着市场营销管理哲学的不断发展演变而来的。大致经历了单纯的销售部门、兼有附属职能的销售部门、独立的市场营销部门、现代市场营销部门、现代市场营销公司五个阶段。

1、单纯的销售部门。

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企业以生立观念作为指导思想,大部分都采用这种形式。一般说来,所有企业都是从财务、生产、销售和会计这四个基本职能部门开展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生产部门负责产品制造,销售部门通常由一位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销售人员,并兼管若干市场营销研究和广告宣传工作(见图9.1A)。在这个阶段,销售部门的职能仅仅是推销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生产什么、销售什么;生产多少,销售多少。产品生产、库存管理等完全由生产部门决定,销售部门以对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2、兼有附属职能的销售部门。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大多数以推销观念作为指导思想,需要进行经常性的市场营销研究、广告宣传以及其它促销活动,这些工作逐渐变成为专门的职能,当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设立一名市场营销主任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见图9.1B)。

3、独立的市场营销部门。

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原来作为附属性工作的市场营销研究、新产品开发、广告促销和为顾客服务等市场营销职能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于是,市场营销部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作为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的市场营销副总经理同销售副总经理一样直接受总经理的领导,销售和市场营销成为平行的职能部门(见图9.1C)。但在具体工作上,这两个部门是需要密切配合的。这种安排常常使用在许多工业企业中,它向企业总经理提供了一个全面各角度分析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机会。

4、现代市场营销部门。

尽管销售副总经理和市场营销副总经理需要配合默契和互相协调,但是他们之间实际形成的关系往往是一种彼此敌对、互相猜疑的关系。销售副总经理趋向于短期行为,侧重于取得眼前的销售量;而市场营销副总经理则多着眼于长期效果,侧重于制定适当的产品计划和市场营销战略,以满足市场的长期需要。销售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过程,形成了现代市场营销部门的基础,即由市场营销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下辖所有市场营销职能部门和销售部门(见(见图9.1D)。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营销人员的销售人员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尽管市场营销人员很多来自销售人员,但还是不应将他们搞混,并不是所有销售人员都能成为市场营销人员。事实上,在这两种职业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专业性而言,市场营销经理的的任务是确定市场机会准备市场营销策略并计划组织新产品进入,销售活动达到预订目标,而销售人员则是负责实施新产品进入和销售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常出现两种问题:如果市场营销人员没有征求销售人员对于市场机会和整个计划的看法和见解,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事与愿违,如果,在实施后市场营销人员没有收集销售人员对于此次行动计划实施的反馈信息,那么他很难对整个计划进行有效控制。下面是市场营销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比较。

市场营销人员

销售人员

依赖于市场营销研究确定

依赖街头经验了解不同个性的买

主目标市场并进行市场细分

时间用于计划工作上

时间用于面对面的促销上

从长远考虑

从短期考虑

目的在于获得市场

占有率并赚取利润

目的在于促进销售

市场营销人员常常认为销售人员有如下优点:随和、易与人交往,工作努力。缺点是短期行为多,缺乏整体分析的能力。而销售人员则认为市场营销人员受过良好教育,大多是数据导向型(依据数据作出结论),缺点是缺乏销售经验,缺乏市场销售直觉和不承担风险。很多公司忽略了这两类群体的差别而提升一个干得很棒的销售经理为高级市场营销经理,但很多销售经理对于每天面对市场营销研究计划等工作感到枯燥、宁愿去会见客户,这种公司显然不明白二者差别以致犯如此愚昧的错误。对这两类群体而言最主要的是让他们能达到最大的理解和尊重。事实表明,市场营销人员、销售人员之间缺乏理解和尊重的公司肯定是一团糟,如果市场营销人员、销售人员相互欣赏对方才能的话,那常常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

5、现代市场营销企业。

一个企业仅仅有了上述现代市场营销部门,还不等于是现代市场营销企业。现代市场营销企业取决于企业内部各种管理人员对待市场营销职能的态度,只有当所有的管理人员都认识到企业一切部门的工作都是“为顾客服务”,“市场营销”不仅是一个部门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企业的经营哲学时,这个企业才能算是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现代市场营销企业。

二、市场营销部门的组织形式

为了实现企业目标,市场营销经理必须选择合适的市场营销组织。大体上,市场营销组织的类型以下5种类型:

1、职能型组织。

这是最古老也最常见的市场营销组织形式。它强调市场营销各种职能如销售、广告和研究等的重要性。从图9.2可以看出,该组织把销售职能当成市场营销的重点,而广告、产品管理和研究职能则处于次要地位。当企业只有一种或很少几种产品,或者企业产品的市场营销方式大体相同时,按照市场营销职能设置组织结构比较有效。但是,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多和市场的扩大,这种组织形式就暴露出发展不平衡和难以协调的问题。既然没有一个部门能对某产品的整个市场营销活动负全部责任,那么,各部门就强调各自的重要性,以便争取到更多的预算和决策权力,致使市场营销总经理无法进行协调。

2、产品型组织。

产品型组织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产品经理组织制度,以协调职能型组织中的部门冲突。在企业所生产的各产品差异很大,产品品种太多,以致按职能设置的市场营销组织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产品经理组织制度是适宜的。其基本做法是,由一名产品市场营销经理负责,下设几个产品线经理,产品线经理之下再设几个具体产品经理去负责各具体和产品(见图9.3)。

产品市场营销经理的职责是制定产品开发计划,并付诸执行,监测其结果和采取改进措施。具体地可分为六个方面:(1)发展产品的长期经营和竞争战略;(2)编制年度市场营销计划和进行销售预测;(3)与广告商和经销商一起研究广告的文稿设计、节目方案和宣传活动;(4)激励推销人员和经销商经营该产品的兴趣;(5)搜集产品、市场情报,进行统计分析;(6)倡导新产品开发。

产品型组织形式的优点在于产品市场营销经理能够有效地协调各种市场营销职能,并对市场变化作出积极反应。同时,由于有专门的产品经理,那些较小品牌产品可能不会受到忽视。不过,该组织形式也存在不少缺陷:(1)缺乏整体观念。在产品型组织中,各个产品经理相互独立,他们会为保持各自产品的利益而发生摩擦,事实上,有些产品可能面临着被收缩和淘汰的境地。(2)部门冲突。产品经理们未必能获得足够的权威,以保证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这就要求他们得靠劝说的方法取得广告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和其他部门的配合与支持。(3)多头领导。帧于权责划分不清楚,下级可能会得到多方面的指令。例如,产品广告经理在制定广告战略时接受产品市场营销经理的指导,而在预算和媒体选择上则受制于广告协调者。

3、市场型组织。

当企业面临如下情况时,建立市场型组织是可行的:拥有单一的产品线;市场各种各样(不同偏好和消费群体);不同的分销渠道。许多企业都在按照市场系统安排其市场营销机构,使市场成为企业各部门为之服务的中心。市场型组织的基本形态如图9.4所示。一名市场主管经理管理几名市场经理(市场经理又称市场开发经理、市场专家和行业专家)。市场经理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职能由其他职能性组织提供并保证。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所辖市场的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分析市场动向及企业应该为市场提供什么新产品等。他们的工作成绩常用市场占有率的增加情况来判断,而不是看其市场现有盈利情况。市场型组织的优点在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是按照满足各类不同顾客的需求来组织和安排的,这有利于企业加强销售和市场开拓。其缺点是,存在权责不清和多头领导的矛盾,这和产品型组织类似。

4、地理型组织。

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面向全国,那么它会按照地理区域设置其市场营销机构(见图9.5)。该机构设置包括,1名负责全国销售业务的销售经理,若干名区域销售经理、地区销售经理和地方销售经理。为了使整个市场营销活动更为有效,地理型组织通常都是与其他类型的组织结合起来使用。

5、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组织是职能型组织与产品型组织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原有的按直线指挥系统为职能部门组成的垂直领导系统的基础上,又建立一种横向的领导系统,两者结合起来就组成一个矩阵(见图9.6)。在市场营销管理实践中,矩阵型组织的产生大体分两种情形:(1)企业为完成某个跨部门的一次性任务(如产品开发),就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由经理领导的工作组来执行该项任务,参加小组的有关人员一般受本部门和小组负责人的共同领导。任务完成后,小组撤销,其成员回到各自的岗位。这种临时性的矩阵型组织又叫小组制。(2)企业要求个人对于维持某个产品或商标的利润负责,把产品经理的位置从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并固定化,同时,由于经济和技术因素的影响,产品经理还要借助于各职能部门执行管理,这就构成了矩阵。矩阵型组织能加强企业内部门间的协作,能集中各种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又不增加编制,组建方便,适应性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双重领导,过于公权化,稳定性差和管理成本较高的缺陷又多少抵消了一部分效率。

进入90年代以来,市场营销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子计算机和无线电通讯的不断进步,全球性竞争的日趋激烈,消费者和企业购买经验的日益丰富,服务性企业的迅速发展等等,都要求企业重新考虑怎样组织自己的业务。为适应这些变化,许多企业将自己的业务重心放在主要业务或有竞争力的业务上,也有不少企业将其业务拓展到其它不熟悉的领域以求新的发展。其中有的成功了,但失败的却属多数,即它们的所投身的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或极具发展潜力的行业。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企业缺乏在该领域的激烈竞争中所应具有的技能和知识。

三、市场营销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关系

为确保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但实际上,各部门间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激烈的竞争和明显的不信任,其中有些冲突是由于对企业最高利益的不同看法引起的,有些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偏见造成的,而有些则由于部门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所造成的。

在典型的组织结构中,所有职能部门应该说都对顾客的满意程度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在市场营销观念下,所有部门都应以“满足消费者”这一原则为中心,致力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而市场营销部门则更应在日常活动中向其它职能部门灌输这一原则。市场营销经理有两大任务:一是协调企业内部市场营销活动,二是在顾客利益方面,协调市场营销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然而,很难确定应给予市场营销部门多少权限来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合作。但一般而言,市场营销部经理应主要依靠说服而不是权力来进行工作。

假设航空公司的市场营销经理在致力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权力去影响乘客的满意程度:他不能雇用或培训机组人员(人事部);他不能决定食品的质量和种类(餐饮部);他不能确保飞机的安全标准(维修部);他不能解决价格表问题(业务部);他不能确定票价(财务部)。他只能控制市场研究、销售人员与广告促销,并只能通过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努力形成乘客满意的飞行环境。

其它部门经常反对在工作中一切以顾客利益为中心。正如市场营销部强调顾客满意这一点一样,其它部门也同样强调他们工作重要性,显然,其间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表9.1总结了市场营销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主要分歧。

1、研究开发部。

企业希望开发新产品,但常因研究开发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关系不好而告失败。从许多方面,这两个部门在企业中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观念。研究开发部门由科学技术人员构成,他们为生产技术的奇特性和超前性而骄傲,擅长解决技术问题,而不关心眼前的销售利润,喜欢在较少人监督或较少顾虑研究成本情况下工作。而市场营销与销售部门则由具有商业头脑的人员组成,他们精于对市场领域的了解,喜欢那些对顾客有促销作用的新产品,有一种注重成本的紧迫感。市场营销人员把研究开发人员看用是不切实际的,知识分子味十足的,甚至不懂业务的科学狂人;相反,研究开发人员把市场营销人员看作是倾向于行骗,唯利是图的卑鄙小人,他们对产品的销售特色比对技术性能更感兴趣。结果,企业不是技术导向型的,就是市场导向型的,或二者并重的。在技术导向型的企业中,研发人员常研究基本原理问题,寻求重大突破,力求产品尽善尽美,虽然他们确实会发现一种重要的新产品,但其研究与开发费用很高,新产品成功率较低。在市场导向型的企业里,研发人员为专业市场的需要而设计新产品,绝大多数是对产品的改进和现有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成功率较高,但主要是改进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在技术、市场二者并重的企业中,市场营销部与研究开发部已形成有效的组织关系,它们共同负责进行卓有成效的市场创新,研发人员不仅负责发明,也负责有希望成功的创新,销售人员不只是注意新的销售特色,也协调研究人员寻找能满足要求的新途径。

研究表明:创新成功需要研究开发与市场营销一体化。研究开发与市场营销部门的合作,可采用下列几种简便易行的方式:(1)联合主办研讨会,以便加强对方工作目标、作风和问题的理解和尊重。(2)每个新项目要同时派给研究开发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他们将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合作,同时,研究开发部与市场营销部应共同确定市场营销计划与目标。(3)研究开发部门的合作,要一直持续到销售阶段,包括编写技术手册,合办贸易览,售后调查,甚至参与一些销售工作。(4)产生的矛盾应由高层管理部门解决,在同一个企业中,研究开发部门与市场营销部门应同时向一个副总经理报告。

2、工程部门。

工程部门负责运用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设计新产品和新的生产程序。工程师们更关心产品的技术质量,成本费用的节约,以及制造工艺的简化。如果市场营销人员希望产品多样化,而不是标准配件以突出产品特色,工程师们便会与之发生冲突。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人员只要求外型美观,而不注重产品内在性能,是一群极易改变工作重心且夸夸其谈之辈,不值得加以信任。但在市场营销人员具有工程基础知识并能有效以与工程师沟通的企业里,一般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3、采购部门。

采购主管人员负责以最低的成本买进质量数量都合适的原材料与零配件。通常,他们的购买量大且种类较少,但市场营销经理通常会争取在一条生产线上推出几种型号的产品,这就需要采购数量小而品种多的原材料及配件,而不需要数量大而种类少的配件,他们认为市场营销部门对原料及其零配件的质量要求过高,尤其是当市场营销部门的预测发生错误时更为突出,这迫使他们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条件购进原材料,有时还会造成库存过多而积压的现象。

4、制造部门。

制造部门与市场营销部门之间存在几种潜在矛盾。生产人员负责工厂的正常运转,以实现用适当的成本,在适当的时间内,生产适当数量的产品的目的。他们成天忙于处理机器故障、原料缺乏、劳资纠纷及怠工等问题。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人员在不了解工厂的经济情况及战略的前提下,一味地埋怨工厂生产能力不足,生产拖延,质量控制不严,售后服务不佳等等,而且,还经常作出不正确的销售预测,推荐难于制造的产品,答应给顾客过多不合理的服务项目。市场营销人员确实看不到工厂的困难,而只注意顾客提出的问题。

企业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在生产导向型的企业里,人们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是为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降低成本,这种企业倾向于生产简单的产品,希望生产线窄一些,而生产批量大一些。需要加速生产来配合促销活动的情况几乎没有,顾客在遇延期交货时不得不耐心等待。

另一些企业是市场导向型的。这种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顾客需要。例如在一家大型的化妆品企业里,只要市场营销人员一声令下要求生产什么东西,生产人员就立即行动,而不考虑加班费用,短期生产效应等。结果,造成生产成本高昂而且成本不固定,产品质量也欠稳定等问题。

企业应逐渐向生产导向与市场导向并重的方向发展。在这种并重的企业里,制造部门与市场营销部门可以共同确定企业追求的最佳利益。解决办法包括召开联合研讨会,以了解双方的观点,设置联合委员会和联络人员,制订人员交流计划,以及采用分析办法,以确定最有利的行动方案等。

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取产决于市场营销部门与制造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关系。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较好地了解制造部门的能力,如了解诸如弹性工厂、自动化和机器化、准点生产、质量圈等生产领域新概念的市场营销含义。如果企业想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取胜,那就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策略;如果企业想依靠质量优良、品种多样或优质服务取胜,就需要3种不同的生产策略。所以,生产设计和生产能力是由已规划好的产量、成本、质量、品种和服务组成的市场营销战略目标来决定的。在产品尚未确定卖主之前,当购买者去工厂了解生产管理质量状况时,生产人员和工厂部门无疑成了重要的市场营销工具。

5、财务部门。

财务主管人员擅长于评估不同业务活动的盈利能力,但每当涉及到市场营销经费时就不得不喊“头痛”。市场营销主管人员在要求将大量预算用于宣传、促销活动和推销人员的开支的同时,却不能具体说明这些费用能带来多少销售利润。财务主管人员怀疑,市场营销人员所作的预测是自己随意编制的,并没有真正考虑经费与销售销售的关系,以便能把预算投向获利更多的领域。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人员急于大幅度削价是为了获得订单而不是真正为了盈利。同时,市场营销主管人员则认为,财务人员控制资金太紧,拒绝把资金投入长期的潜在市场开发中去,他们把所有的市场营销经费看作是一种浪费,而不是投资。财务人员过于保守,不愿冒风险,从而使许多好的机遇失之交臂,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加强对市场营销人员的财务训练。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市场营销训练。财务主管人员要运用财务工具和理论,支持对全局有影响的市场营销工作。

6、会计部门。

会计人员认为市场营销人员不能准时制作销售报表;尤其不喜欢销售人员与顾客达成的特殊交易,因为这些交易需要特殊的会计手续;反之,市场营销人员则不喜欢会计人员把固定成本分摊到不同品牌上去。品牌经理认为,他们主管的品牌比预期的更能盈利;但问题在于分摊给产品的间接费用太多,而使得品牌利润率降低,他们还希望会计部门能编制按渠道、区域、订货规模等各不相同的利润和销售额报表。

7、信用部门。

信用部门的主管人员要评估潜在顾客的商品作用等级,拒绝或限制向商品信用不佳的顾客提供信贷;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人员把商品出售给任何人,即使是那些连付款都有问题的人。相反,市场营销人员则常常感到信用标准订得太高,他们认为:要求“无坏账”实际人意味着企业失去一大笔买卖和利润;并且觉得他们好容易找到了客户之后,听到的却是因这些顾客的信用不佳而不能与之成交的消息。

四、建设市场导向型企业文化

只有为数不多的亚洲企业(如香港的佐丹奴、印度的利华、日本的索尼、菲律宾的生力、新加坡航空企业、韩国的三星、台湾的宏基和泰国的东方大酒店等)可称得上是市场导向的消费者导向型企业。在这些企业里,人们已达成如下共识:市场营销不仅是市场营销部门的职能,而且是所有部门都应有的职能;即使是最好的市场营销部门,也不能弥补因其它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重视所带来的损失。消费者导向型的企业各部门应具有如下意识:

1、研究开发部门:(1)请消费者开会并倾听意见;(2)在每一个新项目的

研究开发期间,欢迎市场营销部门、制造部门和其它部门提出中肯的意见;(3)视竞争者产品为“基准点”,寻找更好的产品;(4)在项目进行中倾听吸收消费者的反馈意见;(5)在市场反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改进产品。

2、采购部门;(1)主动地寻找最好的供货商而不仅仅只是“守株待购”;(2)

与少数值得信赖的高品质产品供货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3)在价格优惠和高质量之间他们首选高质量。

3、生产部门:(1)邀请消费者对工厂进行参观游览;(2)注意消费者如何

使用企业产品;(3)为满足已承诺的订单,宁愿超时工作;(4)不断寻找提高生产速度和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5)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致力于无质量缺陷。

4、市场营销部门:(1)研究每一细分市场的消费者需求。努力提供更为友

善的服务,致力于获得长期潜在市场利润;(2)经常收集和评估关于新产品、产品改进和服务的信息,以更好以满足消费者需要;(3)积极影响企业所有部门的雇员,使他们在思想上和实践中都以消费者为中心。

5、销售部门;(1)对消费者有专业的知识,努力给消费者提供“最好的答

案”;(2)只许下自己确实能做到的承诺;(3)主动将消费者需要和意见反馈给负责产品改进的部门;(4)尽量为每一消费者服务很长时间。

6、后勤部门:(1)建立提供服务的高标准,并长期不懈地坚持这一标准;

(2)运作着一个富有知识且友善的消费者服务部门,负责回答消费者问题,处理报怨,并用一种令人满意的态度及时解决问题。

7、会计部门:(1)定期提品市场、地理区域的盈利能力报告;(2)随

时备有不同发票,以满足消费者需要,并礼貌而迅速地回答消费者所提出的各种咨询问题。

8、财务部门:(1)理解并支持市场营销费用支出,以支持市场营销部门的

长期市场营销计划;(2)根据消费者的财务状况制订不同的财务标准;(3)在消费者信用程度上很快作出决定。

9、公关部门:(1)宣传有利于企业的信息,控制损害企业形象的消息的传

播;(2)充当企业内部的消费者和公众,并不断倡导更佳的企业市场营销战略与实践。

10、其他与消费者接触的个人:极富能力,谦虚,精神愉快,值得信赖

并很负责任。

不幸的是在现实中,大多数企业是销售导向、产品导向和技术导向,这些企业迟早会受到市场的冲击,他们会失去主要市场,出现增长绶慢和利润下降,遇到极难对付的竞争对手。

这些企业现在都不断采取步骤希望成为市场导向型,但大多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在一些企业中,他们的总裁并未真正明白市场营销和促销的内在区别,只希望企业能大规模地销售和开展广告攻势,并未明白如果他们的产品和价格不能真正为目标顾客提供价值,则其所进行的切促销活动等于零。一些董事认为,举办几次关于“为消费者工作”的演讲,召开一些研讨会,开展一些市场营销培训,就会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结果,从而低估了企业内部人员对这种转变的抵制力。特别是在缺乏新的激励因素下,倘若企业文化活动没有明显的进展的话,这些老总们便开始表现出不耐烦并转向处理其它的问题,如开展提高企业生产率的活动之类的事。

建设企业的市场营销文化需做好如下工作:

1、明确要求所有经理都成为消费者导向型经理。在这里,董事的领导和承

诺是关键要素,董事必须确认企业的高级经理们都将他们的工作以消费者为中心并越来越重视市场营销观念,董事应不断地向雇员、供应商、分销商强调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和价值的重要性,身体力行对消费者进行承诺并实现承诺,同时奖励那些也同样做的雇员们。

2、建立强有力的市场营销队伍。企业应雇用高级市场营销人员,组建项目

小组,以便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将市场营销思想和实践带入企业,项目负责小组应包括董事、销售副总裁、开发部、采购部、生产部、财务部、人事部及其它部门的关键人员。

3、获取各界指导和帮助。在建立企业市场营销文化过程中,市场营销项目

小组从咨询专家获得帮助,咨询企业在帮助企业转变为市场导向型方面相当多的经验。

4、改变企业的奖励制度。如果期望企业部门的行为改变的话,那就应该改

变企业的奖励制度。显然,如果采购部门和生产部门因降低生产成本而获得奖励,那么就很难让他们为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而多增加一分钱的成本。如果财务部注重短期的利润,那么很难相信他们会支持市场营销过程中的长期投资,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雇佣市场营销专家。企业应考虑雇佣市场营销专家,尤其是在一流的市

场营销企业里工作的专家。花旗银行面对市场营销工作出现的严重问题,从通用食品公司聘请了一位高级市场营销经理。现在,亚洲银行都聘请花旗银行管理人员来帮助创建银行的市场营销文化。

6、加强企业内部培训。企业为了把市场营销观念、技能灌输给经理和雇员,

需要对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市场营销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7、建立现代化的市场营销计划制度。训练经理们用市场营销思维进行工作,

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种现代化的市场导向型的计划制度,计划形式迫使经理们考虑市场营销环境、机会、竞争形势和其它各种因素。这些经理将为某些具体产品和细分市场制定市场营销战略,预没销售利润并对这些活动负责。

8、建立年度市场营销评奖制度。企业应鼓励各业务单位提交年度最佳市场

营销活动报告,通过对这些报告的评审,企业可评出最佳市场营销人员,并对其予以奖励。这些获奖者的事迹将作为“优秀市场营销案例”而在企业内广泛传播。

第6篇

内容提要: 由体验式参与观察所获得的经验材料显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在现实中仍居于优势。相应地,认同犯罪首先或主要侵害了社会,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实体观念,在程序上便表现为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对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但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国际潮流相一致,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诉求在现实中已有所表达,这有可能成为理论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发展变化的先导。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地位和影响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程序法领域,强化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被告人的诉权达成适当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⑴不过,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及司法实务中,该问题因涉及多种价值判断,争议颇多,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视角选定

顺应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历史潮流,我国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虽“贵为”当事人却并不拥有当事人所当然享有的某些重要诉讼权利,无权发动公诉及上诉,⑵这种“自相矛盾的立法现象”被指摘为“诉讼逻辑上的不周延”,以及“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⑶不利于被害人实质权利的保障;而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之合理性出发,批评被害人的当事人化,认为若让被害人在诉讼中“自成一隅”,就会使原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处境更为恶化,有悖于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原则。lw881.com⑷而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格局”,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⑸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法学在此问题上所形成的两派对立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也均存在某些论证上的缺陷,很难仅凭刑诉法之理论逻辑做出简单的取舍。在笔者看来,应否承认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能否赋予被害人某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并非“纯粹的”诉讼法学问题。这些问题还涉及到,甚而更涉及到人们对犯罪本质、公民权利、国家职责等诸多实体性问题的认知。故而,从刑法学、乃至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综合审视,是必须的。可以说,跨学科研究更能增进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的洞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进化。

二、方法的确定及考察过程

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当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应从科学获取指导’”。而不是“哲学”。⑹但既然是(经验)“科学”,就应当遵循(经验)“科学”的规范。在近年来出现在法学领域的诸多“实证研究”中,真正符合经验研究学术规范者并不多。就拿采用所谓“案例法”或“个案法”的研究来说,大多只是对研究者既有立场的“举例说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验性定性研究。说白了,这些“实证研究”只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⑺其对“案例”所可能存在的挑选和必然存在的剪裁,使经验材料沦为阐发论者立场的工具,极大降低了经验研究所应具有的学术价值。⑻

就本文议题而言,支持和反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双方,欲从各自挑选的案例中截取出对己方有利的片段,均非难事。问题是,这种“举例说明”式的“案例研究”,已完全背离了经验性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没有将所意欲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处情景中全面理解。以这种方法搜集到再多的“案例”,也只是己方论据的“堆砌”,与客观事实无关。鉴于此,笔者采用参与观察法,将自身作为事件中的一个角色,全程观察、体验了两例涉及被害人权利的典型案件。在此过程中,笔者力图在“尽量抛弃”或“暂时遗忘”本人既有观念的状态下,以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投入理解”,全面感受、感悟事件中各主体的行为、立场、观念、诉求及其相互冲突,以此形成笔者对研究对象的认知及理解。

这两次参与观察的机会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的。案一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案,笔者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害人的诉讼人;案二是一起颇具争议的伤害案,笔者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两案均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观察,直至最终结案。案一持续时间为9个月,案二持续时间为7个月。在整个过程中,笔者完全以普通律师身份参与,未向观察对象透露研究身份及研究意图,未给观察对象施加“观察压力”。具体观察情境主要有: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亲属在律师事务所等较为正式的场合交换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在办公室与办案人接触沟通,参加开庭等常规的诉讼活动等。另外,笔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多次与当事人家属吃饭聊天,并在结案后通过朋友安排与相关办案人“联络了几次感情”。

以这种“体验式”方法展开研究所可能招致的最大质疑就是,研究者已将自己设定为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其观察理解问题的角度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其研究也就必然有失偏颇。但正如danny l.jorgensen所说,“通往真实最直接的途径,便是让研究者亲身体验目标研究现象——也就是成为目标研究现象。”⑼更何况,两次差异极大、立场对立的角色体验,为研究者提供了两个相异的视角,所获材料具有相当的立体感。

三、考察的结果及主要发现

(一)关于案一

案一中的两名被害人均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于同晚在学校寝室内被闯入的8名未成年男性(5名本校学生,3名校外人员),持续受害时间达4小时。其中,a女被害时17岁,遭6人;b女被害时18岁,遭2人。被害后两被害人一度精神失常,先后入院治疗,后被迫休学。以下是笔者参与观察的记录摘要。

1.代表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被害人被害后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遭拒。理由是,“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如有必要自然会做”。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办案单位同意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办案单位未依法将结论告知被害人。电话询问此事,答复:“检察院、法院会依法处理,你们不必操心。”

2.多次请求警方、检方帮助联络协调加害方的家属及律师,争取促成该案赔偿部分的和解,但未有回应。办案人c警官在闲聊中透露:“对方家里都是农民,不富裕,没有一个向我们提赔钱‘争取态度’的事。反正犯法坐牢,我们只能尽这个职责。”为其中一名被告辩护的d律师因与笔者的一位朋友关系不错,私下里说得更直白一些:“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我们)都是律师,你应该理解。”

3.既然加害方没有赔偿意愿,现行司法解释又明确否定刑事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⑽被害方只得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委托笔者以被害人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以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惩罚。但当笔者前往法院递交参加诉讼的相关委托手续时,主审该案的e法官却说,“你们不提附带民事诉讼,还来干什么?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多此一举。”开庭前,e法官又绕过笔者对被害人家属说,“这是刑事案件,不比民事案件需要自己举证、辩论、谈判、协商,犯罪分子该怎么坐牢,法院自然会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判,你们请律师完全是浪费钱。”

4.该犯罪团伙除本次犯罪外,还实施了结伙抢劫等其他犯罪。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重要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基于本案被告均为未成年人(15至17岁不等),便作出了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判决,⑾这引起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取得该案主诉检察官f的支持之后,笔者代为提交了两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但最终遭到拒绝。据f检察官私下介绍,近两年该地政法委协调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此氛围下,轻判、降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较多。虽说检察院领导也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但他们在抗诉问题上历来都是求稳,除非有十足把握,一般不会轻易出手得罪法院。

5.经笔者斡旋,因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而对两被害人遇害负有一定责任的校方向被害人a女赔偿1.5万元,向被害人b女赔偿1.3万元。该数额大致相当于两被害人因入院治疗等事项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遭到了拒绝。

6.出于维权成本及胜诉可能性方面的考虑,两被害人于案发9个月后,被迫放弃了进一步的刑事申诉和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h女士说:“我们当然知道犯了国法自然要由国家处断,但毕竟是我们受了害呀,一点发言权都没有,太不公平了。”另一位被害人亲属i先生曾历过一次交通事故,他说:“被车撞了倒可以和对方协商,提要求,最后获得相应赔偿;被了,(对方)犯了这么大的罪,(被害人)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反倒没地方提要求了,他们(司法机关)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好像与我们(被害人)没关系。”

(二)关于案二

案二被告人i与被害人j发生纠纷后,请被告人k帮忙“挽回面子”,“吓唬一下,不把人搞伤了”。某日,i、k二人找到刚喝完酒的j“问话”。j“不买账”,k便上前踢了j一脚。不料这一力度不大的打击,却让已处于醉酒状态的j仰面跌倒,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两被告见状忙将j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j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以下是观察记录的节选。

1.据l警官透露,该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专案组内部分歧较大,若能及时就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有可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2.在看守所,i对笔者表示愿先行支付5万元给j家属处理善后,并请笔者积极促成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宽大处理。

3.与被害人j的家人接触,发现j上有60多岁的老母,下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j妻没有工作,j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j的家人表示,人已经死了,又是“被失手打死的”,i坐不坐牢对他们没意义,他们只希望得到赔偿,把两个孩子拉扯大。

4.将加害被害双方愿意和解的意愿通报给l警官。一周后,l警官回复:“分局领导还是决定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说是按重罪搞错了,检察院可以改;但如果把人放错了,⑿轻纵犯罪的责任就得由公安负了。”

5.将警方的态度反馈给i父,i父不愿“花冤枉钱”,与j家的协商就此中断。其间,j家聘请的m律师多次联络笔者,希望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j家的经济窘境。

6.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从承办该案的n检察官处了解到,检察院内部在该案定性上也存在分歧。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到n检察官,希望在i家赔偿j家损失的情况下,检方从轻处理该案。事后,笔者通过一位与n检察官关系很好的朋友打探消息,n检察官透露:“领导也说这个案子在‘两可之间’,但前期公安已把人关了好几个月,检察院要是把人放了,就等于说公安办了错案,所以还是以伤害罪起诉为好。至于赔偿,领导让当事人到法院去解决。”

7.一审阶段,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主审该案的o法官沟通,结果与在检察机关的遭遇大同小异。事后,o法官对笔者说,“我在审委会汇报时给领导说,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期就没办法轻,被告人就不会赔钱,被害人一家老小就没了着落。领导说,可在附带民事部分判。我汇报说,被告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协商,被告人的父母兄弟都愿意筹钱;如果强行判,判了也执行不了。结果领导说,那不是我们的问题。领导说,检察院在定性上有明显错误,当然要改,但这种案子‘模棱两可’,要是改了,公安、检察下不了台,肯定对我们有意见。弄不好,还会说我们放纵犯罪。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8.被告人i、k一审均被判以较重刑罚,被害人家属亦未得到实际赔偿。判决出来后,i父抱怨道:“我们愿意赔,被害人家属也谅解,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9.二审期间,m律师、j妻多次找主审法官p交换意见,笔者应邀陪他们去过一次。那次,j妻对一审判决很是气愤:“我们老百姓不懂什么法,但一审判的我们实在想不通。k失手把人打死肯定要坐牢,但这不是i的意思,他没打,也判这么重,愿意赔钱也要判,弄得我们娘儿母子以后生活都没得着落。既然是我们受了伤害,法院这么判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东西……”p法官当时对j妻的话未置可否。据m律师事后讲,p法官曾找他向j妻“宣讲法律”,做“疏通工作”。p法官的大致意思是,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犯的是国法,负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儿,要由国家来定;至于民事赔偿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码事儿。

四、“超脱理解”及理论分析

在分别以被害人诉讼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完成对研究对象的“投入理解”后,就应“跳出角色”,在尽量客观、中立的立场上重新审视研究对象,以达到“超脱理解”的目的。⒀在“超脱”过程中,笔者发现,程序法领域在被害人诉讼地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其实与某些关于犯罪的实体法观念密切相关;而那些或复杂或简洁、或强势或弱势的犯罪理论也大多能在日常情境中找到各自的“生活原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位卑言轻”的非学术话语,却因根植于真实的社会生活,极可能孕育着某种推动理论及实践进步的巨大力量。

(一)两方法律关系与三方法律关系

在应然层面,刑事诉讼的构造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还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方结构?此问题与人们对刑事法律关系本体结构的理解息息相关。简单地说,如果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只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双方,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那么,由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与被告方相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构造说就更为可取。从而在理论上,也就更可能倾向于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化,反对赋予被害人更多的实质性诉讼权利;相反,如若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外,还应包括被害人,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那么,刑事诉讼的四方结构便更易于接受,从而也就更可能倾向于认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在本文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实务部门的态度基本属于前者。

案一中,侦查人员将是否对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司法鉴定,视为与被害人无关的“公安机关的事情”,鉴定结论也未依法及时送达被害人;警方、检方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关注的只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未提供、也未试图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该案主审法官更是认为,“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被害人参诉是)多此一举。”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出于对案件性质的朴素理解及其对各自利益的现实考量,形成了强烈的和解意愿。但警方考虑的重心只是国家对犯罪的有效追究,不能“把人放错了”;⒁检方关注的焦点则是尽量维护同为国家机关的公安部门的权威;而法院领导则认为,“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显然,在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看来,被害人并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如何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考虑(至少是无需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诉求。有意思的是,这一存在于实务部门并最终决定了该两案走向的观念,正是目前学界的主流。

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界大致有国家与犯罪人说,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说,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就基本倾向而言,大多数学者均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一般也仅只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⒂在此主流观念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内容(法理学上一般称之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⒃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刑罚权的行使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故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双方。既然犯罪人是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向被害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将被害人排出在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⒄这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废止私刑权的必然结果。作为实体法观念在程序法领域的反映,反对刑事被害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化,否定被害人拥有能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发挥更大影响的程序权利,便也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力观点。尽管如此,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对、与学界主流相悖的观念,在实际案例中也有顽强展现。

案一中,被害方在主审法官的反对下(至少是不支持),仍坚持委托律师代表己方利益参与刑事诉讼,试图以此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刑事处罚;在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遭拒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抛开被害人意见处理案件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这些言行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被害方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意识,以及他们意欲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之确定发挥影响的诉求。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多次进行和谈,共同请求司法机关对加害方从轻处理,以达成双方和解。事实上,加害方已将被害方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认为与被害方的和解能够减轻己方的刑事责任,而被害方对此亦持相同看法。正是基于这种观念,他们才会在司法机关漠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而强行下判后认为,“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三方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张已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两方法律关系说形成了一定冲击。这一冲击首先来自被害人恢复自己受损权利的客观需要,其次也来自加害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三方说”的背后,还蕴含着人们对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

(二)侵害社会(国家)与侵害个人

犯罪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还是对个人的侵害,抑或兼而有之?与两方法律关系说相关联的倾向性答案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故犯罪人需向国家(社会)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不发生刑事法律关系;而与三方法律关系说相对应的倾向性答案则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从而被害人也当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应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犯罪侵害了什么,犯罪所侵害法益的终极归属等问题,便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发生了勾连。

案一中,为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的d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既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由此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之相对方就只能是国家。犯罪人若欲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其最佳选择似乎就不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是积极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人员)协商。⒅案二中,为了能让被害方理解、接受司法判决,p法官表达了他的立场: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触犯的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情”。既如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自然也就与被害人关系不大了。

很明显,支撑两方法律关系说的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害了社会(国家)的犯罪本质观。与这一观念在实际案例中所显示出的优势地位相似,其在学界也立于通说地位。

首先,经典作家对犯罪(主要、首先)侵害社会(国家)的观念持肯定态度,这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的犯罪研究预设了“理论元点”。“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就是以这两个著名论断为起点展开研究的,其间所出现的诸多“不同观点”只是对这一元点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已。犯罪是对“阶级统治关系”的破坏也好,是对“社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破坏也罢,将危害“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设定为犯罪本质,是毫无争议的。⒆易言之,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由于该行为破坏了一定的“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侵害个人的行为是因为同时侵害了“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才被规定为犯罪的。在此理论背景下,犯罪的本质特征被描述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⒇犯罪的客体被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21)刑法分则章节的编排也突显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要性,(22)国家动用刑罚权的目的更被学者明确表述为“维护现存社会制度”。(23)虽在理论上可将犯罪对个人的侵害理解为对国家认可之社会秩序的侵害,在立法及司法上也可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同时惠及到受损的被害人利益,但经典作家为我们所预设的理论元点毕竟已成为我国刑事理论、立法及司法工作者“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在考量任何犯罪的现实危害时,这些握有话语权的“发声者”都会倾向于首先关注犯罪对社会、国家或“统治”有无危害、有何危害、有多大的危害。至于犯罪对被害人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那是可以被包容在“社会危害性”中评价的。

如果说经典作家的论断对我国刑事理论和实务的影响具有某种“中国特色”的话,那么,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相关争论中所选取的论证角度则表明:将犯罪(主要或首先)视为对社会(国家)侵害的观念,在相当长的时段及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是一种常识性话语。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与综合说的争论。(24)以启蒙主义人权思想为背景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国家只能处罚侵害权利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规制国民内心的恶意。此说的要旨在于以权利侵害概念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保障市民自由。(25)其后,为克服权利侵害说在说明某些犯罪时所遇到的困难,法益侵害说将犯罪视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但该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与权利侵害说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伴随着国家主义的抬头,义务违反说得到支持。该说认为,行为纵然没有侵害权利或法益,但只要违反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也可成立犯罪。而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则将犯罪定位于“国家不能放任的重大反道义行为”。(26)显然,义务的模糊性、伦理规范的多元化并不利于限制国家的肆意及保障国民的自由,后两说与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在基本立场上存在着尖锐对立。作为调和,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兼采社会伦理规范违法说或义务违法说的综合说开始出现。然而,不论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于权利侵害、法益侵害,还是定位于义务违反、伦理规范,或是“兼收并蓄”,各方所关注的焦点均在于:刑法应在何范围、在何程度、以何方式,赋予国家惩罚权、限制国民自由;各方通过论争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均是:如何对待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看待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如何划定国民、尤其是被告人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界限。实际上,这里所贯穿的争议主线是:犯罪侵害客体的性质是什么(权利、法益、义务或伦理),而非犯罪侵害客体的(终极)归属是谁(社会、国家或个人)。至于后者,因未引发太大争议,结论似乎是不证自明的。

在我国,随着97修订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矛盾冲突的争论,有关是否以法益侵害概念替代社会危害性概念的争论,迅速升温。然而,与上述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问题的论战相似,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反思与维护也基本是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刑罚权滥用、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展开的。(27)有关犯罪侵害客体(终极)归属的问题,亦未能成为该轮学术研讨的争点。

然而,就本研究所观察的案例来看,有着切肤之痛的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却与司法机关及学界主流存在着极为尖锐的观念对抗。案一的被害人亲属认为,遭受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权利受损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影响是不公平的;案二的被害人家属也认为,既然犯罪伤害的是被害人,司法判决就应该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否则“法律保护什么”就值得怀疑。可见,站在被害人的立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其次才是社会,由此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理当有被害人一席之地,被害人拥有足够的程序手段影响司法进程及结局是有效维护其实体利益的需要。这种源于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看法能否对当下稳固的主流观念形成冲击,甚而导致理论方向的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的改变,那是要由历史来检验的,难以因循某种法学逻辑予以求解。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将问题进一步放大,在某种更为广阔的视野下预先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整体主义、权力本位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

一般说来,若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倾向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那么就有可能倾向于认同犯罪(主要、首先)侵犯了社会(国家)的观念,主张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说,不支持被害人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一系列实质性程序权利;反之,若倾向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则更可能在此问题上选择相对的立场。在本研究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与实际处理结果相对应,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始终居于上风。

案一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几乎成为警、检工作的唯一目的,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并不为他们所关心;法院在判决中所考虑的也只是当地政法委有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28)其大幅度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做法能否为被害人所接受,(29)亦不为法官所关注;而检察机关在认为一审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仍拒绝了被害人有关抗诉的请求,在被害人个人权利与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之间选择了后者。

案二中,当案件性质出现疑问时,警方首要的考虑是不能轻纵犯罪,不让社会利益受损,而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理加害方以换取赔偿的诉求则未能顾及;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抉择的,不是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或被害人的实际利益,而是同为国家机关的警方“不办错案”的“权威”;在法院的内部讨论中,对证据的推敲、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亦未成为该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决策层对警检权力或自觉或不得已的维护最终战胜了办案法官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关切。

与实务部门在工作中所显露出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不同,当今法学界极少有学者自称为整体主义者或权力本位主义者。这当与“二战”之后全球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整体走向有关。保持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距离,尽量与之切割,似已成为许多学者标明其“政治正确”的学术策略。然而,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是否在所有领域的所有问题上均处于实然的弱势,尚需具体分析。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主义的展开与贯彻可谓近现代刑法学,尤其是晚近中国刑法学演进的重心。从沿革上说,该原则是为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其用意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对刑罚权的恣意行使,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看,主要是罪与刑需由国民民主决定而非由“国家”或其统治者决定的“民主主义”,以及“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尊重人权原则。”(30)可以说,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过,该原则所关照的个体和权利却不是全方位的,是有其特定范围和角度的。就目的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所要确保是犯罪人免遭法外施刑和不公正的刑罚处遇,所要防止的是普通国民遭受刑罚的不当侵犯或威胁,所要实现的是刑法作为“犯罪人大”及“善良人大”的“人权保障机能”。至于刑法“法益保护”的一面、法益的“终极归属”问题、个人法益的地位问题,则非罪刑法定题中应有之义。如此一来,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思想在刑法研究领域的贯彻,就更多体现于对犯罪人权利的维护。而在法益保护、被害人权利维护等方面,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则更为有力一些。陈兴良教授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径直称为“社会保护机能”,亦肇因于该机能整体主义的理论基础,(31)这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犯社会(国家)以及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主张的观念背景。

与实体法领域的观念格局相对应,程序法领域的态势与此基本一致。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于以国家为后盾的控诉机关,被告人居于明显弱势。为防止国家权力对被告权利的侵害,确保诉讼公正,以被告为中心而建立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遵循了这样的基本思路:为被告方赋权(利),对控诉方限权(力),追求控辩力量(形式上的)均衡。就此而论,该体系具有强烈的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向。但与实体法的局面相似,这一倾向也仅只或更多惠及了被告一方。在有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争论中,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点出发,否定被害人“实质性”诉讼权利(32)的观念依然强大。以反对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主流观点为例,除了担心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使原本弱势的刑事被告境况更为恶化这一形式化的理由而外(33),更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造成上诉案件的剧增,导致诉讼延迟、滥诉,并由此产生所谓“公诉转自诉”等问题。(34)这些实质理由的考量基点显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上的便利(35)及其决断的权威,(36)至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那是须让位于“代言”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的。在这里,所谓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冲突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更在于被害人权利对国家司法权力的质疑与挑战。在主流观点技术性论证的背后,是论者在被害人权利问题上所持有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观念。

在我国,长期的宗法制确立了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观,个体对家、国或君的服从被视为当然;新的社会制度所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和强化了一直以来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倾向。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观念,长期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主导。因而;在我国刑事法研究的某些领域呈现出较西方更为强烈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是不足为奇的。然而,国民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毕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生长,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就表达出了他们基于个体和权利立场的强烈诉求。

案一中,被害人把迫使加害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视为自己的权利,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未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全然寄望于司法机关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当得知一审法院大幅减轻处罚加害人后,被害人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请求遭拒后,被害方虽无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却明确表达了他们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无视被害人利益的极度不满。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为了各自利益多次协商,共同请求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双方的处理,这本身就表现出了他们对个体权利的积极维护,与从前人们所习惯的“相信组织”、“相信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之类的观念相去甚远;司法机结果形成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不考虑被害方利益而只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无法理解,而被告方则干脆认为法院在双方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强行下判是在“多管闲事”。

若仅就本研究所观察到的结局来看,当事人这些基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的表达显然是无力且无谓的。但是,他们站在当事人立场,尤其是被害人立场,在亲历司法活动时所自然生成的这些观念与诉求,却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动向。“二战”之后,对国家主义、社会本位和极权政体的反思,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个体权利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在刑事实体法上,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受到更多的重视,瑞士、瑞典、巴西、法国等国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体现了当代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向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斜的趋势。而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加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改善被害人地位的建议。故此,案例中当事人那些看似无力且无谓的观念表征,因暗合了当代刑事法思潮的变动方向,更因其诉求源自真实生活之迫切需要,从而也就获得了某种不可忽略的象征意义:如果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类的议题,视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在刑事法领域所固守的“优势版图”的话,那么现在,个体主义、权利本位的观念已开始对之发起挑战。

结语

以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潮流为背景,中国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是否可以选择或倾向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是否应该立于犯罪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犯罪观,是否能够认同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从而赋予被害人以实质性的、足以影响司法进程和结果的程序权利?对此,仅凭一次深度、广度都极其有限的经验研究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然而,通过科学方法获取一定的经验材料,以跨学科的理论视角对之予以审视,却是我们获得更多、更有益启示的有效途径。譬如,通过参与观察我们发现,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的影响力,并不一定会使被告人陷于“腹背受敌”的险恶诉讼境地。相反,在“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升反倒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诉讼利益提供了新的契机。与某些形式化、逻辑化、表面化的研究相比,经验研究能在类似问题上为我们带来全新的发现。又譬如,以实体法视角对刑事法律关系、犯罪本质及其背后价值理念所进行的梳理,也为我们提供了某种不同于诉讼法理论的、更为全景化的判断基准。由此,我们很可能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77页。

⑵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载《法学》2001年第4期。

⑶参见李晶:《对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反思与展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⑷参见孙永梅:《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利,学版)》2004年第2期。

⑸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⑹[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⑺黄盈盈、潘绥铭、王东:《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⑻至于那些不到实地现场,不亲手收集经验材料,仅凭借谷歌、百度或报刊杂志就能展开“实证研究”的做法(以各种文献为经验研究对象的“内容分析”,当然不在此列),就没有评述的必要了。

⑼danny l.jorgense:《参与观察法》,台北弘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0页。

⑽显而易见,遭受性犯罪侵犯的损害结果,往往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

⑾即便加上抢劫罪的刑期,该案被告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多在5至7年之间,与犯罪的10年量刑起点有相当差距。

⑿因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犯(交通肇事罪除外),故该案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作为非实行者的被告人i就应当是无罪。

⒀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⒁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在法律技术层面当如何认定,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所考察的是,当办案单位对案件性质感到“模棱两可”时,当司法人员无力从犯罪构成上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时,究竟是哪些主客观因素最终决定了他们的判断。

⒂参见刘生荣、黄丁全:《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1页。

⒃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⒄参见前注⒂,刘生荣、黄j全书第52页。

⒅事实上,对于d律师来说,他的当事人最终的确只承担了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单以结果而论,笔者不得不承认他选对了“工作方向”。

⑼参见赵廷光、莫洪宪:《犯罪的本质、起源与产生》,载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⒇而非对包括个人在内的权利主体之侵害(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而非包括个人法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参见前注⒇,马克昌书,第113页)。

(22)而非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的突出位置。

(23)而非保护以国民之具体现实利益为核心的法益(参见前注⒆,赵廷光、莫洪宪文)。

(24)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5)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6)[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27)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中国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

(28)其它可能存在的非正常因素不在本文考察之列。

(29)尤其是在被害方未得到加害方任何赔偿情况下。

(3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1)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32)在法律条文中是否给予被害人以“当事人”之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

(33)被害人的上诉能否成功,能否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利益,最终仍取决于证据和法律。况且如本文案二所显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并非总是冲突的。

(34)一审后若检察机关不抗诉,那么,单独提起上诉的被害人实际上就取得了公诉案件独立控诉主体的资格,这似乎在一定意义上分割了检察机关所独享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参见胡承武:《犯罪被害人诉讼地位分析》,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