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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21:27: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手段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手段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保护 法律

自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从QQ到飞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网络受众越来越多。互联网本身容纳了丰富的信息量、迅捷的传输速度、极大的传播范围,是现代社会人们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传统媒介无法替代的优越性。然而,网络技术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媒体传播格局,在带给人们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使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只有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使网络秩序良好运行,才能使人们更好的使用网络。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知识可以产生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商品。利用知识的投入换来报酬便产生了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由于价值高,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应运而生。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导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遭受巨大的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把通过民事诉讼完成。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的表现为数字化、公共化、无国界化等一些新的特点。一旦侵权发生,举证困难,无法维权。由于网络受众不特定且人数众多,而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人们保护意识不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持一种漠视的态度。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

上文已提到,基于网络时代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有特殊表现。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页、网站抄袭复制

现代社会,个人有网页,政府有网页,公司有网页。而每一个网页都是一个个体生活、思想的汇聚。一个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而其中的每个元素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网络运营商的技术不够成熟或者缺乏保护意识,致使抄袭和复制不断发生。

(二)免费上传和下载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虚拟空间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大部分的网站并没有经过此程序便随意上传他人学术论文、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录像作品等。

相当于上传,下载侵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将网络运营商上传的他人作品下载或者他人在网络上原创的作品下载,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时,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非法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可以增加网站服务的多样性,同时节省成本,其优越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普通链接一般不够成侵权,而当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网络知识产权的帮助侵权。

(四)域名抢注

在知名商标、商号等未注册域名之前,未经许可抢先将其注册为域名,而注册者并不使用,仅仅为出售、出租或转让以谋取利益。当然,不乏有居心叵测者为损害他人名誉而恶意抢注。

以上仅是几种常见的侵权方式,除此之外,P2P软件侵权、网络游戏侵权等也时有发生。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一)立法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新的技术破解保护技术。因此法律的保护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世界贸易组织所指定的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早就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美国也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也已适时的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当然,我国也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保护对策

网络中的侵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根治此问题。对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解决,新型的侵权问题迎面而来。因此要有相应的对策才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具体来说,应当在法律、技术、宣传、道德等几方面进行规制。技术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过多论述。而宣传手段是指,通过法律宣传加强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让大众了解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不是盗版可以节省人们的消费,而是盗版危害的是大众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进行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WCT中的一些规定,根据上文所分析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适时的赋予网络版权人新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作品传输权,即网络运营商,具体来说就是网络在线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禁止反措施权,所谓反措施,是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一般来说,解密者是通过解密的方式盗窃版权者的劳动成果,将作品出卖、出租给无权的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复制行为,但这种解密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权利标示的权利,指赋予版权人在其作品上标识以数字或者代码显用于彰示版权的权利,所标识的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删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应尽快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制度进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够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解决国内侵权也可以解决国际侵权,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发言人同网络运营商就著作权的授权事宜进行洽谈。这种方式尤其显著的存在价值,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网络运营商与个体的著作权主体进行的洽谈,避免了这种大量的谈判所带来的时间、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费,一方面也会显著提高个体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再次,应完善证据出示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有效证据的固定和证据收集。我国的证据法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完善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并没有详细的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在同案不同用的情况。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不完善的司法现实下。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复制痕迹、下载路径、IP地址收集等都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是必须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情况下进行收集,具体的操作的方式应当由立法者进行完善。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的侵权纠纷中,原告在诉讼之前就有意识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和收集,并由公证人员对该证据进行现场公证,该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

最后,对破坏、避开著作权法律措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的运行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坏法律规则,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责,才能保证法律的良好运行。因为网络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新的手段避开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使得权利人受损的权益得到救济。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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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Qinghai Gao. Online teaching: Do you know who is taking the final exam? [EB/OL]. http:///documents/sections/middle-atlantic/fall-2010/01-Online-teaching-Do-you-know-who-is-taking-the-final-exa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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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

1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1.1 法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我国保险监管作为政府活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杜绝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监管手段,但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

1.2 市场化和效率原则

我国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不断深入,因此,保险监管就要强化市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约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首先,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实现充分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的高效率。其次,监管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杜绝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监管过程本身要讲效率,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和费用。

1.3 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创新活动的进行,也就是政府在监管活动中要逐步放权和还权,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险业管理事务;在监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强制色彩,用怀柔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4 公众利益原则

保险是一种信托关系,消费者购买保险就以牺牲当前利益来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也就是说,公众将未来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给了保险企业,一旦保险企业破产,丧失偿付能力,就会使客户未来利益全部受到损失,导致社会福利也就是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通过保险监管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失。

2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

2.1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这与国际通行的保险监管目标是一致的。相对而言,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利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动性都较发达国家差,这就更加要求保险监管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到特别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2.2 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趋势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我国保险监管必须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多方面、多维度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风险。

2.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受保险公司发展模式同质化的影响,市场竞争行为的不规范性相当突出,要求保险监管将制定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保证保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和任务,既要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4篇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理论论证等方法,通过对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分析,提出加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

1体育市场的界定

1.1体育市场的含义及其特征

在《辞海》里,“市”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做买卖的地方。“市”字应该有两层含义,即交易与购买,“场”字一般指地方或场所。“市场”既是指人们的交易行为,又指交易买卖的场所,同时还可以引申出交易规则的涵义。

根据以上的论述,对于体育市场,我们可以将其集中理解为“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以体育经营为手段,以体育产品为重要内容的市场关系总和。但是.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体育市场还处于很低的发展水平,除了具有一般体育市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有自己所特有的特征:

1.1.1体育市场的初级性

体育市场的发育状况要取决于市场要素的成熟程度,也与社会其他经济市场,特别是第三产业市场的成熟程度有关。我国现阶段的体育市场很多还处于观念形态,只有部分市场已经迈入了物态的市场。另外,体育市场的成熟不仅要建“市”立“场”,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和体育市场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以利于其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探讨的。

1.1.2体育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

体育市场的发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区域性经济、文化、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区域差异很大,东南沿海地区和内陆大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很快,已经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具有购买力的市场。因而也培育了一批不同类别的体育市场;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对体育,特别是非物化的体育市场产品,基本上还处于不接受的状态。所以在我国当前阶段,体育市场发育是相当不平衡的,对此,应当有一定的认识。

1.1.3体育市场类别发展的特殊性

在诸多的体育市场种类中,根据各个产品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物质产品和服务(精神)产品。体育物化产品市场,其特点和其他实物产品市场一样;体育非物化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受体育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人口环境、科技环境等的制约,故体育产品市场在发展形式和途径上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体育市场的要素

所谓要素一般是指构成事物的必备因素。事物当中的各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形式和有序的格局,规定着事物整体存在的面貌和属性。因此,研究体育市场的发展建设,不能不研究体育市场的构成要素,根据市场营销的有关理论,体育市场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首先,必须有能满足体育消费者某种需要的体育商品或劳务,这是体育市场的基础。其中体育竞技是体育市场的主要产品,它的开展可以带动其他相关商品的发展,如体育媒体、体育赞助、标志产品、体育信息、体育金融、体育保险、体育经纪等,即体育市场的客体。

其次,必须有一定量的有货币购买力所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体育需求,这是体育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市场活动只有在有能够使其进行运转的有效需求的时候,才能正常进行。

再次。必须有从事体育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这是体育市场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它们,体育市场不成为其市场。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体育市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市场活动就无法进行。

2我国体育市场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运动管理中心),缺乏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体育市场管理机构。而现有的机构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职能也比较模糊,既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又负责对体育俱乐部的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既负责提高我国的竞技水平、取得优异运动成绩,又要参与体育市场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体育市场存在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遇事不是依法行事,而是依靠行政或其他非法律手段。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和前卫俱乐部合并风波,其产生和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体育市场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以及法制观念淡薄、法规不健全的弊端。

我国有关体育市场的立法也很淡薄,除了1996年颁布的《体育法》外,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如《北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日)等等。可以看出,不论是立法质量还是立法数量上,都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对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是很不科的,我们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体育市场进行规范和保护,充分科学以及及时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关于体育市场的立法正逐步完善。如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通过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加强了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市场运作活动的监管。这是我国体育立法和世界接轨的体现之一。

3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3.1体育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意义

所谓体育市场行为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与不作为,究其本源,我们可以认为就是体育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市场中各种要素调配的手段,而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发生作用,是因为在经济理论中.理想的市场主体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其目的的,所以市场经济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市场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利益目的的驱动,并且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的市场主体间相互有激烈的竞争,使市场充满生机活力,激发劳动生产力的解放和生产率的提高。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市场也不例外。与此同时,它会导致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损人利己,不守信用的现象的出现。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要使市场这一互动互利的看不见的手得以正常运行,必须以法律法规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

因此,我们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既与国家有关体育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相统一,又能反映市场规律,还符合体育市场的特点的,适合于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这是我国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3.2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其主要任务

在市场中合同行为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市场中的经济因素要用合同来维系,所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市场经济可以被视为合同经济,合同形式是市场主体交易的保证。市场中合同行为是各种市场主体间交流行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是市场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度。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体育市场的特殊性,在对合同的规范过程中表现出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具有体育市场特点的合同制度,使国家的合同制度得以健全、补充和更为有效的实施。

体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坚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偿”的现代合同精神;其次,要研究各类具体体育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和规律,确定体育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和其他市场行为的差异程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专门合同制度或者指定细则的必要依据。具体体育市场行为主要有:球员的转会、赛事的举办、经纪委托、体育无形产品的交易等等。再次,我们要注重引进和借鉴一切有利于我国体育市场发展,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体育市场交易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力求与国际体育市场接轨。

当前,完善我国体育市场合同制度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需将普遍实用于各类体育市场的国家合同制度的法规立法加以细则化和具体化,使其能够在体育市场这一特殊领域中有效的实施;二是要从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制定有关体育合同的订立程序、必备条款、履行与担保、变更与解除、纠纷的解决、违约的责任等内容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签约行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变更解除合同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加以有效的规制,这些都是我们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3.3体育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竞争行为可以理解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市场主体运用各种方式、信息等,以超越对手,获得最佳利益。我们要对体育市场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的管理其运行.必须对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要对体育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就要对构成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手段、功能与作用,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有明确的认识。

另外,我们也要对不正当竞争有一个认识,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尤其是垄断行为,保持体育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代市场理论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正是有了竞争的存在,市场才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竞争在体育市场中普遍存在,并使得体育市场得以有序地运转。建立体育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要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第一,竞争自由原则,即竞争者在统一市场规则下,独立自主的决定参与或退出市场的竞争,不受外在意志的干扰。

第二,公平竞争原则,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竞争机会平等,进行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同一,竞争的地位平等。

第三,规制竞争原则,即指国家对竞争活动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控,使竞争者的竞争活动能够在符合国家和体育事业的范围内进行。

第5篇

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第6篇

【关键词】 保险;保险中介;法制

一、我国保险中介法制概述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保险中介制度的主体,中介制度随着我国年轻的保险业一同成长。自从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已陆续颁行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开始了迈向法制化的轨道。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立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方式是日本型监管方式,与西德、意大利等国的模式近似,即具有倾向于发展人制度,而不重视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点。

二、我国保险中介法制缺陷

1.立法制定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有关保险中介制度立法起步相当晚,我国虽然开始注重“许可证”、“资格条件”等事项,并未建立起规范中介制度的法律体系。仅有《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两部效力等级较低和内容相当笼统的规范,并且我国的保险业法律体系中迄今也没有将保险公估人纳入管理的明确规定,彻底遗漏、忽略了其作为中介主体之一的地位。对中介者的职责范围、佣金、责任、组织形式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把抓,并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其导致的结果是规范内容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2.监管机构规范力度不够。首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缺乏足够的权威。这主要表现在保监会与工商管理部门、行政部门职能混淆,保监会的主体监管职责未能实施到位。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手段干预过强,法律手段并未处于主要地位,许多法律制裁流于形式,出现了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的问题。其次,相关监管法规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保险中介制本身发展迅速,旧的法规已遭淘汰,新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即使已出台又未能紧密切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未有效解决,真正能发挥作用有效的法律己青黄不接。再次,相关监管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由于中介者往往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内部缺乏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仅注重单纯的揽入业务量与手续费的问题,忽略其业务素质培训及职业道德的提倡,甚至以煽动性的言论进行“误导”,其后果是诱发了中介道德风险的发生,仅把注意力放在佣金这一问题的表层,忽略其职业荣誉感及信誉维护的问题深层,并为中介制度问题的产生培育了滋生的土壤。内控力度的不够是中介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严密而健全的规章制度将弥补许多漏洞。

三、我国保险中介法制完善构想

1.建立规范保险中介制度的专门法为主的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建立科学而完备的保险中介制度专门法律体系。专门法律体系是规范的主体,它直接决定了规范质量的优与劣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规范中介制的基本法,主要由《保险法》、《保险经纪人法》、《保险公估人法》三部法构成,对中介者的概念、性质、职能、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及宏观管理;第二是在三部基本法基础上制定中介制的专门性法规。主要对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并详加说明,体现、延伸基本法的精神,重视微观层面的调控。其次,建立与保险中介制度联系紧密的配套法规,以形成多层次的法规体系。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联系中,保险中介制度恰是保险体系中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桥梁与窗口,它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保险中介制本身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它决不是一、两部法规就可以完全规范好的,若没有金融、投资、税收、会计、合同等等各个领域法律规范的配套协调,仅依靠保险中介制的专门法规,想要做到保险中介制度的法律化、系统化,无异于纸上谈兵。

2.监管机构应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规范好其职权。其次,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中介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中介制度的监督管理应以市场调节作用为基础,法律规范为杠杆走向系统化。除了制定中介人严密的审批及相关制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经验。

3.建立并完善保险中介者的内控规范。以法规形式完善中介者的内控制度也是中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介制度虽然是保险中的一个门类,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其独特性出发,有必要对保险中介者内部的合法营运、基本素质等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不仅如此,还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一些保险中介必不可少的因素,如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培训制度等详细地予以说明。除此之外,在高风险业务中,可以由保险公司对相关中介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中介者权限施加限制。保险中介制度的内控规范也应该与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结合起来。自律规范可以弥补中介制度内控及政府立法及监管的欠缺,逐步把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的规范纳入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第7篇

(一)商业广告骗术利用媒体多样化

通过媒体传播是商业广告骗术最本质的特征。当今,媒介资源的丰富和传媒技术手段的进步在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为商业广告骗术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其借以利用的媒体也呈多样化特点:一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大众媒体;二是在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三是通过印刷劣质地小传单、小册子、小卡片等随处散发;四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五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

(二)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

商业广告骗术的这一特征是紧承商业广告骗术的传播形式而来的。通过上面可知,商业广告骗术作为骗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跳出了一对一的传播模式,通过媒体(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体)传播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媒体自身的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决定了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就具有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的特点。

(三)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身份具双重性

商业广告骗术的可能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监管部门:商业广告骗术的肆虐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行业市场秩序、降低监管部门的威信,进而损害以上各主体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以上各主体面对商业广告骗术时的不作为姿态又会使他们的身份发生对立性转移,即从受害者成为商业广告骗术帮凶,致使更多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商业广告骗术受害者身份的这种双重性,极大的纵容了商业广告骗术实施者,因为受害者主体的不作为极大地降低了商业广告骗术的违法成本:骗了也白骗!

(四)商业广告骗术的表现形式纷呈

商业广告骗术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一是广告主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广告,即广告主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二是广告中的商品是国家禁止的、严格控制的,不能作为商品(如大熊猫)或一般商品(如品)而做广告;三是未经事前审查而广告;四是利用不合法的广告形式,如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五是以虚假广告形式广告,即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与客观事实不符;六是以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目的的广告,如玩弄文字游戏、利用消费者知识和经验的不足故意使用一些专业数据或术语;七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使用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八是通过医疗广告宣传对癌症、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疑难疾病保证治愈。

(五)商业广告骗术侵入领域多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业广告骗术几乎无孔不入,广泛渗透在各种类型的广告中。可以说只要是存在广告的社会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商业广告骗术的影子。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广告市场情形来看,医药、医疗辅助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是广告肆虐的重灾区: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2005年1月份对北京地区23套电视节目、7套广播节目、5家网站、13家报纸进行了监测,其间广告总量为135093条,监控到1656条涉嫌违法广告,其中医药和医疗用品类与医疗服务类是违规广告的主角。

二、商业广告骗术的治理

“治病救人”要“对症下药”,商业广告骗术就是广告市场这个有机体上的疾病,要想治理商业广告骗术,使广告市场实现良性运作,需要以商业广告骗术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从广告监管、广告者、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入手。

其治理模式见图5.1:

图5.1对商业广告骗术的多维治理

(一)从广告主入手

广告主是商业广告骗术的始作俑者,也是商业广告骗术施“骗”过程的总导演。因此,广告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治理商业广告骗术的标本兼治之举。广告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1)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广告主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他们在同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竞争的过程中要遵守自由、平等和正当的竞争原则,要坚决摒弃那些不正的竞争手段,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决同那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竞争者进行斗争。

(2)树立良好的守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规范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这种属性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济主体要遵守国家规范经济秩序和调整竞争关系的的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各广告主市场行为的约束,使他们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法经营;同时更是对各广告益的保障:通过对违法广告主的制裁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3)加强行业自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正越来越大。那些以广告骗术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广告主或许能够获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广告主将势必遭到消费者的唾弃和市场的淘汰。因此,在行业内部掀起加强行业自律,鄙视失信和欺诈的风尚,使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规范自己,将成为广告主获得长远发展和杜绝广告骗术的不二之举。

(二)从消费者入手

(1)加强对消费者的广告法制教育

对消费者要进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能够对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做出较准确的判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消费者学会用、敢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对商业广告骗术绝不姑息,避免受害者增多。

(2)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改变消费者面对侵权诉讼的冷漠态度,可以考虑引进在欧美盛行的“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受商业广告骗术欺骗了的消费者不需要每个人都,只要一人赢了官司,这个判决就适用于所有的该商业广告骗术欺骗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同样数额的赔偿。

(3)建设消费者知悉广告监管信息的渠道

建立消费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即政府要以法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日常经济活动,促使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弱势方强制披露有关必要信息,以便使社会上的公共信息得到满足,从而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信息的传播有利于人们在掌握信息之后,通过理性选择,做出正确的决定。

(三)从传播媒体入手

媒体是广告信息的“把关人”,负责对广告信息的过滤和把关。对媒体中介的利用是商业广告骗术不同于一般骗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的本质特征,因此,如果媒体能够很好肩负起“把关人”责任,像抓新闻一样抓广告,就可以切断商业广告骗术作用于消费者的路径。

(1)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教育

市场经济形势下,新闻媒体追求广告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新闻媒体的广告宣传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行为。借助大众媒体的广告,除了具有引导消费、介绍产品、传递信息等功能外,还应具有导向性、思想性和审美性等特征。因为广告宣传能够对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发挥一定的教化作用。尤其是医药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大众传播载体,在讲求其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该讲求其社会效益,对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广告的宣传一定要强调“守土有责”,要“象抓新闻一样抓广告”。新闻媒介“像抓新闻一样抓广告”最终一定要落实到媒体从业者身上,因此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教育至关重要。

(2)严厉追究媒体的连带责任

过去由于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象是单位,许多媒体根本不在乎。现在有些地方对媒体违法广告的处罚已经由以前单纯的处罚单位,改为对媒体和单位实行“双罚制”,既对媒体处以罚款,同时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广东省就规定先由单位对相关媒体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局)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仍旧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将按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这就使得媒体单位的相应责任人看到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后果,因此都非常谨慎并认真审查每一条广告。

(四)从监管部门入手

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是有效治理商业广告骗术的主要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打击商业广告骗术行为的前提,它使企图实施商业广告骗术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强,执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是防治商业广告骗术的关键。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真正树立起法律在其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防治商业广告骗术的根本。

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根据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从广告主、消费者、传播媒体、监管部门等方面入手,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健全广告执法体系,增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违法成本,挤压其非法获利空间,甚至使其获利为负值,将大大消除商业广告骗术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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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摘要:团购是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购物的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当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三种主要团购形式,团购行为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多种法律风险,需要消费者、团购型企业组织、厂商和政府谨慎应对。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团购涉及的商品也由图书、软件、家电、手机、电脑等小商品,大到家居、建材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扩展到保险、旅游、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领域。笔者拟就团购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期以抛砖引玉。

一、团购定义、形式和法律性质

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ToTeam)。网络团购(B2T)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起来,与厂商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当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团购形式:第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直接与厂商发生关联的团购行为;第二种是团购中介行为,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不同类型的经营团购中介业务的公司、网站和个人,消费者通过这些中介组织与厂商发生关联。此外还有一种就是厂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这种形式从严格意义来讲,不能称谓团购,而是经营者的一种团体直销行为,本文不作讨论。

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型,即消费者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对团购目的、团购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一种是组织型,消费者成立以团购为目的的组织,这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设立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但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这种类型的组织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才能获得登记,而我国当前在这方面的还没有专门立法。此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团购中介业务的经营行为,其组织者应当遵守商事登记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登记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二、团购行为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

上述两团购形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各不相同,消费者组织型团购业务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单纯,表现一方面为社团成员与社团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社团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一旦政府允许设立类似的组织,往往也有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约束。而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一些,除了参与的消费者内部的协议外,还包括消费者与其经营者之间的团购协议法律关系,而且这些协议的繁简详略程度也各不相同,取决于当事各方的博弈和法律水平,也更容易发生纠纷

团购中介参与的团购行为时,则最少应当包括三方法事人之间的两种关系,一是消费者、厂商与团购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经营之间的买卖合同或者其它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还有其它参与者,比如商品房或其它大件消费品团购中可能还有银行、律师等第三方、第四方参与,则关系极为复杂。但团购中介参与团购行为,尤其是那些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中介参与,也有利于团购业务的发展,有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

三、团购行为各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我国,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行为模式,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立法对其作出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可能引发重大分歧。而且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

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

四、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引导团购活动

政府主管部门对待团购行为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团购行为总体来说是一个市场行为,而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强制手段,况且团购有其积极的意义,如能有益疏导,可开辟一条新的消费模式,可以实现个体消费者、团购中介、厂商、社会多方共羸的局面。

政府对团购活动宜采取以下策略:1.严肃查处团购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常见及可能的情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欺诈钱财的行为;利用团购活动,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团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隐瞒真实情况的欺骗行为:因团购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治安案件等。2.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相关领域的经验,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条例,对团购的定义、团购的形式、团购中介及相关资质,团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团购纠纷的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