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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权益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24 23:55: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职业权益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职业权益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

第2篇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3篇

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严峻,性别歧视已成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瓶颈问题。本文基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分析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 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姗姗:《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与公共政策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05年,第6页.

2刘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0年,第7页.

3栗娜, 王婷婷, 陈奇峰.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茂名学院学报 2007(05).

第4篇

向学生推荐就业网站,充分发挥QQ群、微信群等渠道,为毕业生求职择业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服务。采集毕业生个人信息、求职意愿等,实行个性化精准服务。

2、实施能力提升,促进学生就业

通过简历大赛、面试指导、就业指导课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提高学生就业成功率。

3、帮扶困难学生就业。

一是要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争取各级各类求职补贴等,多渠道帮助学生解决求职就业的“燃眉之急”。二是要对完成学业的有困难的毕业生进行结合本人实际和学籍管理规定的个性指导,通过课外辅导、朋辈督促等方式,鼓励其抓住有限的在校时间,实现顺利毕业和就业。三是对迟迟不愿就业的学生要发挥班导师、论文指导老师、辅导员的作用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发挥专业老师与企业联系的优势引见就业岗位、推荐就业的作用。

4、引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

一是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鼓励更多学生通过自身的精心准备和积极竞争获取谋求优质发展机会。二是督促广大毕业生把握机会、尽早签约,及时提交就业材料,大力提升毕业生的签约率。

5、加强就业权益保护和安全教育

利用升旗仪式、晚点评等契机讲就业诈骗,防就业陷阱、传销等,利用微博、微信、qq群等渠道宣传就业安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5篇

关键词:合并报表,母公司,子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调整和抵消个别会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数额后编制的,用以综合反映合并个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资金流转的财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各国发展是不平衡的,而且各国的差异也比较大。论文格式,子公司。这种局面不利于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从而不利于不同决策者的决策,也阻碍了当前会计国际化的趋势,因此,对合并会计报表差异的国际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各国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合并理论、合并范围、合并方法、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合并会计报表的披露方面。

(一)合并理论的比较

目前合并理论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个体理论和综合理论。

1.母公司理论。论文格式,子公司。母公司理论是将合并会计报表视为母

公司会计报表的扩展和延伸,站在母公司立场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其基本编报目的就是为母公司股东的利益服务。英国和美国的合并会计实务主要依据母公司观念,采用权益法。但两国的作法也有不同之处, 比如,在投资额超过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平市价而形成的合并商誉应摊销处理。英国原先是不允许摊销的,但现在也建议采用摊销商誉的做法。

2.个体理论。论文格式,子公司。个体理论认为合并会计报表是企业集团

各成员企业构成的经济联合体的会计报表,它强调的是企业集团中所有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联合体,对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一视同仁,其基本编报目的就是为整个集团的全体股东服务。德国对合并会计报表的法律与实务,与英美有很大差别。它是以个体观念为基础,不允许使用权益法。在德国,一个集团公司的存在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如康采恩就是一个法律个体。其法律所指的个体(即康采恩)不包括它们在国外的公司,不合并国外子公司报表。

3.综合理论。综合理论是指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个体,而是强调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它主要适用于子公司隶属于一个以上母公司的企业集团或只是部分地隶属于一个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单一的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权股东;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权,也不存在单一经济主体,无法运用上述两种理论,而综合理论则弥补了它们的不足。法国的法律与会计实务对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修正的母公司观念为基础。在法国也有子公司和联属公司的区别,这一点与英国有点类似。在合并方法上,法国规定很少,

在实务中作法不一。论文格式,子公司。

(二)合并范围的比较

就世界各国合并报表实务来分析,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

1.拥有多数(通常超过50%)有表决权的权益性资本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有表决权的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可以通过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相结合三种方式拥有)时,就拥有对该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被投资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制于母公司,是母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 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当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未过半数,但实质上却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对其实施控制。这时,被投资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母公司的所属子公司,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当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1)通过与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购买法、联营法和新个体法:

1.购买法。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净资产的交易,这种交易属于购买性质,控制了被购买企业的企业为购买方。被购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要进行重新估价,并按估价后的公平市价反映在购买企业的账户中或合并会计报表上。购买企业所付价款或其等价物与购入净资产之间如有差额,作为合并商誉处理。购买法在世界范围内运用比较普遍,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中国等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采用了购买法,它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流行的国际惯例。

2.联营法。联营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参加合并的各企业的所有者股权的结合,这些所有者共同拥有合并后的企业,并且分担合并企业的风险和利益。在企业合并日就视同这些企业以前已经合并在一起了,因此参加合并的企业各自的财务报表项目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如果需要合并报表,只需相应项目相加即可。论文格式,子公司。在这种方法下,不产生合并商誉。论文格式,子公司。目前,联营法适用范围比较窄,只有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允许企业选用,但规定了极严格的限制条件和使用标准。

3.新个体法。新个体法是将参加合并的企业各自的资产、负债项目均调整为现行市场价值,然后再合并相应的账户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新个体中不可能有未分配利润,因此以前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全部净资产超过普通股

股本的部分应作为超面值股本(资本公积)来反映。在这种方法下,也不会产生合并商誉。目前,采用新个体法的国家很少。

(四)合并会计报表揭示范围的比较目前,揭示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仅公布母公司会计报表,即使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不公布,如巴西、西班牙、洪都拉斯、危地马拉、智利等国家。

2.仅公布包括子公司经营情况在内的合并会计报表,不公布任何母公司会计报表,如美国、加拿大、巴拿马、菲律宾等国家。

3.既公布母公司会计报表,也公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香港地区。

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使各国之间的差异尽可能达到统一,以便使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从当前的会计国际环境来看,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于此,笔者持以下观点:

1. 正确地看待合并会计报表国际差异存在的现实,以便达成共识。首先,应当承认,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的存在这是客观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独立主权国仍然存在,这对矛盾将永远不会消失;其次,因为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长期的,所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的存在也将是长期。

2.合并会计报表差异的国际协调原则。(1)求大同存小异,即应当建立在各国会计共性的基础上而不排斥个性的原则;(2) 国际化协调与地区化协调要相结合,即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有的可以直接国际化,有的可以先地区化再国际化,有的可以二者并存;(3)依靠国际会计组织的权威性,先易后难逐步协调和统一;(4)统一性与灵活性并存,即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允许各国自主选择。

3.合并会计报表差异的国际协调应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首先,各国应该积极参与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有关会计协调组织,利用国际讲坛介绍本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及实务,使国际会计组织的合并会计报表决议中包括适应本国情况的内容,实现双向协调,以便诱导各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及实务的协调;其次,各国应建立专门国际会计和国际比较会计的研究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增进交流,取长补短,寻找差异,择优弃劣,最终实现求大同存小异,以便达到推广国际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技术、方法、规范等目的;最后,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以务实的态度避免不必要的差异,取得最大程度协调。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一套公认的国际合并会计报表规范,用以指导和规范各国会计实务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6篇

关键词: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开发 发展趋势

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并且大多数劳动力资源都在我国农村。农村人力资源的价值在新农村的建设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诠释,如何提高农村人力资源,利用好农村人力资源,将会对新农村建设产生巨大作用。

“三农”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民问题。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丰富的人力资源,通过对农村人力资源进行开发,促使农民一部分转变为产业工人,而另外一些就成为新型的农民,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的推进新农村建设。

1 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重要意义

1.1 催生新农村建设发展新面貌

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几个目标,最需要的不是政府以及外界的支持,而是农民自身建设新农村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我们就需要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他们有高层次的文化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来适应现代化农业;他们通过学习,增强了管理企业的能力。通过加强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使他们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调动一切劳动或者非劳动的人力资源,有力推动农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2 和谐新农村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农村人力资源

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是整个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力量,只有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更好的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只是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部分,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是所有资本中的最重要的资本,凌驾于其他资本之上。通过对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改变他们的陈旧思想,接收新的观念以及新的生产技术,并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建设新农村这项工程中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

1.3 有效推进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大部分都在农村,要建设和谐农村离不开农民的努力创造,就是要将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口资源,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并通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虽然建设新农村这一重大决策已经提出很久,许多地区也得到了新的发展,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仍然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村人力资源的作用,许多闲置的人力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2 有效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措施

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都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从优化人力资源分布结构、健全农村人力资源的培训机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完善农民众多权益保障制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各方面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长足的发展。

2.1 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主力军——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

2.1.1 加强农村人力资源的本地化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开发的对象就是地区的农民,要把他们充分的利用起来,就需要对他们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我们在转移剩余劳动力的同时也需要吸引一些有较高能力的农民留下来建设自己的新农村;另一方面,对能够调动的一切人力资源进行分化,找出他们的能力所在,最大化的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2.1.2 塑造农村人力资源新观念。自古以来,农民的小农意识非常浓厚,存在一定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思想。如果要通过他们来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先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通过多种渠道慢慢除去他们的传统思想,树立科学的、现代的新观念,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创新建设新农村的思路与方法,这样才能够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才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人,从而更加积极的去建设。

2.1.3 健全农村人力资源的培训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人力资源的培训体系,让培训体系能够更加灵活的面对新农村建设的需求。这个体系可以由农村人力资源培训联合会,培训中介组织,培训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等多种教育主体、教育形式组合而成,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型:①综合文化素质培训:对农民进行思想建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理念,进一步提高精神境界和道德素质。②农业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国家建设的农机站,技术工作人员下乡面授指导,让他们在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后,能够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问题。③就业技能培训: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组织起来统一培训,通过多种手段,结合培训对象自身的特长和爱好以及市场的需求,分门别类的培训。④专业农民创业培训:这类培训对象主要是针对年纪比较轻、有一定的文化底子、敢于创新的新一代骨干农民。

2.2 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奠定人力资源开发的智力基础

2.2.1 增加政府经费投入,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可积极探索多元筹资渠道,特别是建立义务教育捐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力量,让更多的人和物投入到农村的义务教育事业中去。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规范化、系统化助学制度体系,鼓励并帮助那些家境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2.2.2 规范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加强对农村教师进行培训,真正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同时也向外引进高素质人才,逐渐改变教师队伍的低学历、低教学质量的现状;以及在考核教师学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其教学水平。

2.2.3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要大力改变传统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高度重视因材施教、因需施教的新型培养方法,争取做到培养出来的技能人才正是市场上所急需的。不仅能优化人才资源体系,也减轻了就业带给人们的压力。

2.3 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农民社会权益保障,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

各级基层政府要为本地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担负起社会管理职责,为乡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创造良好的环境。

2.3.1 增强政府就业服务职能,保障农民就业权益。政府应加快完善农民的就业权益,将被闲置的劳动力有效利用起来,整合人力资源,实施“阳光工程”,让农民能得到很好的再教育、再培训,增强自身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在农民进城务工方面,政府应该积极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阻力,促使农民工顺利就业。

2.3.2 完善农民子女受教育的保障体系。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提升农民子女的人力资本价值,为后继人力资源的开发减轻压力;让下一代农村人力资源能开阔自己的眼界,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为树立新思想、新观念做好辅助。不仅加大了农村劳动力后备军的教育和培养,也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的、更加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3.3 推进农民权益保障,为人力资源开发扫除障碍。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应当切实保障农民的政治权益和民主参与权利,维护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世界里,发挥自己的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样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好的发挥自身潜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3 农村人力资源的发展趋势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对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我们最终可以有方向性的培育出以下几种新型农民:

3.1 人才型农民

通过注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育,极大的壮大了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他们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在实现个人增收致富的同时,也辐射带动了其他人,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3.2 市场型农民

通过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经验交流、组织参观等形式,培育出他们具有先进的理念、宽阔的视野、较强的致富能力,根据市场需求选择经营项目,发展特色产业,利用经济手段追求高额利润。尤其是在网络信息相当发达的当代,让农民及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从而找准致富的路子是关键。

3.3 文明型农民

在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通过对农民思想观念的再教育,大大提升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把他们从传统思想里解救出来,让他们树立科学文明的新观念,成为新时代的新型农民,可以很好的实现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中的乡风文明。为建设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新《义务教育法》在西部农村实施现状的调查——以中江县为例,王传毅,王颖,《硅谷》.2008-05-08,100.

第7篇

一、异化的教师“权力”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对教育的要求和对教师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一方面,少数教师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所掌控的权力行使界限,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生关系,在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教师规范、尽责学生教育教学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有悖职业规范的事,极个别教师甚至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社会和家长、政府和领导、主管部门和学校中的不少人,以“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教育成败、评判教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教师成了加班、加点的“永动机”,成了社会和家长可以随意指责的“出气桶”,可以随意干扰,缺失职业尊严,给教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心理恐慌”和“职业倦怠”。

应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联合体”。教师作为一个公民,拥有着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力和义务,教师作为一个特定职业人,也拥有着国家法律所设定的专门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放大”和“剥夺”教师的权利、权力和义务,也不能强加给教师不该承担的“过分”的风险与责任。

二、回归的教师“权力”

教师的权力有多大?大到可以把人“激活”,也可以把人“整死”。

教师的权力有多小?在一些学校,小到不可以轻易按照自己对学生本有的科学成长规律实施适合、适切的“因材施教”策略,只能按上级管理部门所设定的规矩而进行一切教学活动;小到不可以轻易实施与家长意愿“不相一致”的个性化、差异化的、因人施教的分层教学;小到不能轻易实施本该正确的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适当的惩戒。

要关注和研究教师的专业权力,首先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即:教师需要有哪些权力?教师怎样享用权力?怎样来管理和监督教师权力?

谈教师权力,应该建立两个假设概念,一是教师都是“自觉”的,二是教师都是“能干”的。假如教师“不自觉”“不能干”,就要通过“权力监控”手段、机制来加以“权力规引”,使“拥权”和“用权”、“放权”和“控权”有机结合,使教师之“权”发挥真正意义上的对教育、教师、学生成长之“力”量。

教师的权力是什么?从专业角度来说,应该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权等职业特定权力。教师的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使命和重任,与其他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业不同,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尤为重要。因此,从国家层面专门提出了对教师的保护要求。如,我国《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法律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教师职业的重视。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教育教学权、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指导评定学生权、报酬待遇休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1.教育教学权。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享有一定的自。因为,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行使好教育教学权,教师必须把握两点:一是认真履行好职责,着力提升教育教学力,以学论教,无私地关心每一个学生,努力帮助学生学习成长,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习惯和能力,提升学业质量。二是政府和社会、学校和家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同时,充分信任教师,给予教师自主行使教育教学的权力,使教师拥有创造教育和教育创造的时间和空间、激情和热情,解放教师的教育教学智慧,有效、优效和低耗高效地实行教育教学活动。让教师一方面可以按照课程标准、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确定教学的具体内容、进度及传授知识的具体方法途径,自主组织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当然,教师的自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以此绝对拒绝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2.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教师要有科研意识、科研成长意识。既要积极参与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科研活动,使自己的教师职业能力在科学的轨道上向前发展,又要主动走进“有思考、有研究、有学习、有发现、有创造”的职业生活,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研究,在研究中发现,在发现中创造,努力成为有科学的教育主张、思想和操行能力的学术型、专家型教师。

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不只是机械地完成读点、写点、发点文章这样的规定动作,而应是建立在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基础上的主张表达和思想呈现,是教师职业成长和专业发展的“内需”行为。教师发表研究论文是实践的再思考,是研究成果表达的一种方式,决不是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误解的“不务正业”的行为,也不是“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唯一表达。

3.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教师的指导评定权与管理、管束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一方面,教师的指导评定行为是管理的一种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指导评定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更加强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性的发挥;而管理、管束权是一种“权力”,是刚性的,其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权的相对方必须要服从,两者的区别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师法》赋予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利,而没有出现“管理、管束”字样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也与当今民主法治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相适应。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然而,随着学生过度的“自由”表达,家长过度的“利己”欲求,社会过度的“维稳”,在实践中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用语和措辞逐渐走向了大同、浅表,缺少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好话好说”。因为,正常的批评教育和行为规引,可能会引发家长的“告状”和媒体的“曝光”,引发“师闹”和“校闹”,给教师“真心指导评定学生”带来了心理阴影。因为怕惹事,只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必然会影响对学生的科学教育。

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过分放大自己的“权威”和“权力”,讽刺、挖苦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更有甚者出现了“不道德”及违法的行为,这也必须引起教师的反思和改变。

4.休息休假权。教师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补休。然而,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教师不可能像其他职业一样灵动地实现调休、补休机制,即使是合法的婚假,许多学校也只能与教师商量尽可能地“弃假”或“减假”。

更大的问题是相当一些学校尤其是中学,为了应对无序的、违背科学发展的“升学率”竞争,应对教育质量单一的“分数”提升,随意甚至是缺少人性地要求重点学科(考试学科)的教师加课、加时,教师如牛似马、不堪重负,学生更是疲惫不堪、苦不堪言。这就需要我们反思,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人权,合情、合理和合法的还教师应该有的“休息休假权”。

5.进修培训权。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也积极创造教师各类培训机制,从通式培训到专题培训,从全员培训到分层培训,有效提升了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问题是,教师“进修培训”的机会有所失衡,一些学校过分地操行“重点培训”策略,部分教师一培再培,一训再训,影响了教师群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进修培训的热情不高,欲望不强,只是“被培训”。因此,学校和教育机构一方面应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策略,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激励竞争机制,转化为“转型升级,共同富裕”的教师培训成长策略,让所有教师拥有高端培训、名师带教的机会。另一方面,教师应该积极“进入”进修,自觉、自动地发展自己。因为,学习意识和学习力,专业精神和发展力,学科素养和教学力,教育智慧和创造力是教师今天的必需,拥有积极的心态、健康的身体、事业的激情和超越的斗志是教师做好教育教学的基础保证,教师要用好“进修培训权”。

三、智慧的教师“权力”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对伴生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作为社会事实关系而存在,然后上升为习惯和道德等关系,最后进入教师法等法律从而成为一种法律关系。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任务密切相关。

教师要“有权”,首先要明晰“无权”。把握“无权”,才能真正发挥“有权”之力。教师无权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无权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也无权“借”对孩子教育而羞辱和伤害家长等等。

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标准》(试行),明确提出了教师“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标准。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要“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明确提出了教师“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标准。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要“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要“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明确提出了教师“个人修养与行为”标准。要“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要“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要“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要“勤于学习,不断进取”;要“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要“激励与评价”;要“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位小学生的点滴进步”;要“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要“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要“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明确提出了教师“沟通与合作”标准。要“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要“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要“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要“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第8篇

论文摘要:作为指导学生获得就业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就业指导工作,不能仅局限于为毕业生的实效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更要为毕业生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终身就业能力。本文在系统分析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基础上,构建了以“四个结合,五个协同”为特点的新型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模式,并提出了其运用过程。

高职毕业生作为我国劳动力资源中的一个优秀群体,其合理、及时而充分的就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对国家传统教育体系下的本专科大学生而言,高职毕业生因其更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而广受用人单位青睐。然而,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日趋增长的大好形势下,许多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却出现了“滞销”的不利局面。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当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模式不能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要求。因此,只有针对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系统原因,用系统的思想构建起符合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的新型就业指导模式,才能达到科学、规范、高效的开展高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目的。

一、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毕业生自身方面

1.择业期望值高。高职毕业生经过几年的学习和锻炼,已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充满着对美好理想的憧憬。但又容易自以为满腹经纶,自命不凡,高人一等,从而使就业期望值偏高导致理想与现实脱节的自负心理,表现在择业中,他们往往过高估价自己,由此导致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

2.缺乏务实的心理准备。高职院校注重职业技能教育,培养的是既懂理论,又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高职教育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尤其是生产和管理第一线的基层岗位。但是,部分毕业生对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习认识不够,缺乏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去第一线做具体工作的心理准备。这又在无形中加大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3.综合素质欠佳。高职院校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不能完全按照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去培养人才,加之高职院校学生人学时文化成绩较低,人后又不重视文化基础课的学习,导致其文化素质欠佳,进而影响其综合素质的提高。而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人才质量的高低,成为影响高职毕业生就业的又一大因素。

(二)学校教育方面

1.学校专业设笠、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与社会需求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能否适销对路,人才市场是检验的标准。然而,近几年,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与社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如部分高职院校未以社会需求导向来设置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存在着培养目标定得过高、过宽和过窄的现象;课程体系未从根本上打破原来的结构,“三段式”仍占主要地位,理论知识、职业技能、创新能力、职业素质、人文知识等各部分的比例、结构不尽合理。

2.就业指导工作运行机制不能适应毕业生要求.目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工作在参照普通高校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以下三个突出问题:(1)就业指导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由于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工作属起步阶段,大部分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又是从原来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中抽调而来。因此,在就业政策法规的把握,就业程序处理、毕业生心理指导和咨询、就业知识结构、个性化咨询等就业指导工作方面,他们还难以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服务。(2)就业指导内容缺乏战略性。当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内容大都存在着缺乏战略性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就业指导工作中,仅仅停留在向毕业生灌输就业技巧、就业政策等策略性层面,忽视对其创造性、忠诚度、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职业道德意识等的培训,而这些却是当前企业最需要高职毕业生所具备的。(3)就业指导理念、方法不适应高职就业市场的要求。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就业指导理念仍停留在程式化,把就业指导视为高职毕业生谋取职业的指导;在指导方法上偏重于个别咨询和团体咨询,忽视运用职业测试工具对毕业生个性心理与职业适应性进行测定。

(三)社会相关主体方面

1.政府就业政策问题。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起着基础性的保证作用。就现阶段而言,政府对高职毕业生就业仍然沿用普通高等院校的政策规定。然而,非公有制企业出于节约人力管理成本的需要,在招聘毕业生时一般不迁学生户口、档案,只要求与毕业生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使得高职毕业生到非公制企业就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导致高职毕业生不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2.用人单位问题.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出现一些不良倾向。如有的单位与学生签约后又随意毁约;有的则打着招聘毕业生的招牌,作些企业宣传;有的单位依然存在“人才高消费”的错误观念,盲目追求高学历人才等。这些不良倾向给毕业生的正常就业带来了障碍。

3.就家庭而言,父母价值观与毕业生就业行为有着密切关系。有些父母依然存在望子成龙的思想,对自己子女的就业寄于过高期望等。这些价值观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价值取向,进而影响到其对就业单位的选择。

二、模式的构建及其运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这一问题是一项集学生、学校和社会相关主体多方配合的系统工程,单纯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并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整个问题。高职院校只有正视这些成因,才能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而以“四个结合点、五个协同”为特点的动态的系统化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模式正是基于此构建的。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模式中,“四个结合”是基础,“五个协同”是保障。具体而言,该模式的构建及运用过程如下:

(一)四个相结合

1.学校的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高职院校必须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对就业形势及各专业人才需求趋势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当前高职院校在调整专业时,应坚持“少、宽、渗、优”的方针。“少”就是减少甚至停止招收社会需求小、缺乏自身优势的专业,大力发展社会需求量大的特色专业; “宽”就是拓宽专业的口径;“渗”就是将就业市场知识渗透到专业教学中;“优”就是优化教学内容,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对于培养模式,各高职院校要按照市场导向、能力本位、学练结合、产学结合的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特征,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需求,合理确定自身的培养模式。

2.学生的成才模式与就业市场要求相结合。当前企业在招聘人才时,希望所招收的高职毕业生是个通才,即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还应具有很好的综合素质。同时,其还应具有健全的人格以及适应时展的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持续学习的能力。这种就业市场的要求对高职学生的成才模式提出的全新的要求。为适应就业市场的要求,高职学生应在坚持自主性与自觉性相统一的原则下,树立科学的成才行为与机遇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教学过程中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高职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验。为此,高职教学过程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以“学”来指导“做”,即要使学生用所学的专业概念、原理、工艺流程等来专业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第二,要以“做”来促“学”,即要通过指导学生“做”,让学生了解学习内容的应用条件和应用环境,增进对所学内容的感性认识,发现职业对学习提出的要求,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第三,加强“学”与“做”考核,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

4.学生的实训、实习内容与就业目标相结合。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课程实训,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时下在就业指导工作中提倡的“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理念,其实并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意愿。因为用人单位需要的是稳定的可靠的人才。将学生的实训、实习内容与就业工作相结合,既是学校争取主动之举,又可满足用人单位考察和选拔到所需人才的愿望。需要指出的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是加强校内实训中心建设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校内实训中心的建设需体现环境逼真、技术含量高、能向社会开放、适用的特征。

(二)五个协同

1.引导社会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十分必要。这是高职院校延伸业指导工作领域的一种尝试。当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可通过主动到企业巡回演讲、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等各种途径,向用人单位传递“文凭不等水平,身份不等于资格,经验不等于能力”的用人观念,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

2.推动政府完善就业政策体系。高职院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是在政府政策下运行的。就我国而言,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政策法规还未成体系,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一些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保护。因此,作为高职院校就业指导部门有必要收集毕业生择业中遇到的各种障碍,定期向政府就业指导管理部门反映,促使政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以切实保障高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推动毕业生实现顺利就业。

3.树立自身科学的就业指导观。从就业指导的目标来看,就业指导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使毕业生能够充分合理地就业,标准是毕业生选择职业既符合个人特征也符合社会需要,体现人与职业合理匹配。高职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必须树立科学的就业指导观。具体实践过程中要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始终坚持渗透性原则,做到教育和学科教学中渗透就业教育;第二,要通过结构优化、在职培训等手段提高就业指导教师素质;第三,就业指导对象要由应届毕业生转为所有高职学生;第四,就业指导形式要由集中突击教育为主转为全程辅导为主;第五,就业的组织体系要由单一管理转变为立体的多级管理模式;第六,就业指导工作目标要由实现毕业生能够就业向实现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发展。第七,就业指导内容要由只注重择业知识、技巧灌输的策略性层面向培养学生创造性、忠诚度、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职业道德意识等战略性方向转变。

4.强化学生职业生涯设计。较之于传统“程式化”模式下的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设计在调整毕业生就业期望值方面更有效。目前,职业生涯设计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高校已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效果。作为高职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应顺应形势,强化学生职业生涯设计工作。一个完整的职业生涯设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过程:(1)准备过程。准备过程主要是让学生选学职业指导课程,使其了解职业对任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并帮助其树立职业意向。(2)评估过程。评估过程包括自我评估和对就业单位评估。学校就业指导教师可引导学生使用诸如自我定向探索、职业偏好量表、成人导向、技能信心问卷、16项人格因素等职业测试工具对自身个性心理和职业适应性等进行测试。对于就业单位,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应教育学生不仅要注重单位的地理位置、经济效益、福利待遇,更应看重企业的发展前景、工作环境、用人机制和企业文化。(3)选择过程。选择过程是帮助学生在自我评估与分析就业单位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要,对自己的职业做出选择。(4) 实践过程。实践过程主要是让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在实习中进一步提高对所选择职业的认识。(5)反馈过程。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实习后,学校就业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进行反馈总结,找出偏差,及时调整其择业目标和方向,选出更符合自己特长、性格和专业方面的职业。

5.营造关心、理解和支持的择业家庭环境。家庭环境一般包括家庭关系、家庭教育、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家庭是高职毕业生择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同时,家庭环境影响着毕业生的择业行为和职业价值取向。可见,营造良好的择业家庭环境对于提高毕业生就业成功率和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高职院校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为毕业生营造关心、理解和支持的择业家庭环境。其中,建立与家长定期沟通机制不妨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通过经常性的沟通,可引导家长摒弃落后的管教观念,少当或不当“保姆”,尊重子女择业的独立性,确实消除影响毕业生择业的一些不良家庭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