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0 17:19: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货物运输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货物运输管理系统通过UML的分析,针对三层B/S结构进行设计与实现,即数据层、业务层和表示层。数据库设计是系统开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数据层设计时,依据数据库的功能,分为主体数据库和基本信息数据库两类。其中,主体库包含了系统中主要的信息数据,如货源信息库、车源信息库、历史货源信息库等;基本信息库中存放的是系统基础数据,如车型库、货物类型库、常用词汇库等,基础数据一般不需要经常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对于数据服务层功能,需利用SQL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存储过程、触发器、视图等。在数据层利用对数据进行操作,负责将存储在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公开给业务层数据层中创建数据访问组件。业务层是整个管理系统的关键和难点。设计过程中,构造业务层的组件主要是根据系统的业务需求流程进行。首先,实现数据连接功能,对数据库连接组件进行设计。其次,对业务流程进行准确分析,并对业务逻辑组件进行设计,包括系统的管理组件、基本数据信息的管理组件、历史信息的管理组件、货源/车源信息的管理组件、综合服务组件等。在业务层中,系统的实现是通过组件、界面、和实体进行。这里使用C#语言开发基于WebServices的组件,甚至用到第三方WebService服务,如查询两地间的距离里程、查询出行日的天气预报等。由于货物运输管理系统采用B/S模式,因此表示层通过IE浏览器的WebForms实现,包括系统主界面、信息界面、搜索信息界面、历史记录管理等界面。实现时,首先用创建站点并进行前台页面设计,且使用Code-behind的方式对每个ASPX页面的代码进行封装,也可以同时调用XMLWebService提供的服务来完成页面功能。在当前的应用程序中,添加封装的XMLWebService,并在code-behind中,实现其实例化。例如要想实现查询货源的信息,在业务层提供的Web服务中,先提供一个查询的页面,再设计好接受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按照货源地、地区、货源目的地等分类进行查询,查询的条件输入后,生成一个相关的字符串,然后直接通过使用相关语句来调用Web服务。
2Web服务的实现
2.1创建Web服务根据以上分析,Web服务组件是在系统的业务层进行开发和部署,Web服务是创建开放分布式系统的一个组件,网上提供数据非常迅速高效。
2.2Web服务器的部署与应用部署web服务器的工作很简单,ASP.NETWeb服务器与ASP、ASP.NET页面的部署模式相同,用户仅将.asmx文件放在Web程序目录内即可。可以使用Internet信息服务管理工具对虚拟目录进行创建,再将虚拟目录指定成专一放置.asmx文件的文件夹。下面以应用上面已经创建好的“MyWeather”Web服务为例介绍应用Web服务的方法。(1)必须先在程序中引用。右击网站根目录,在快捷菜单中选择“添加Web引用”选项,打开“添加Web引用”对话框,单击“此解决方案中的Web服务”链接,系统会自动搜索项目中创建的Web服务,“MyWeather”就会所示出来,单击“MyWeather”链接,系统自动给出此服务的“URL”和“Web引用”,单击“添加引用”,此时网站根目录下多一个“App_WebReferences”目录,用来保存添加的Web引用。(2)再添加一个查询天气预报的Web窗体,输入相应程序代码,就可以使用“MyWeather”Web服务了,具体代码略。在货物运输管理系统中,信息的共享和集成容易通过Web服务进行组件设计来实现。系统中提供的一些组件,比如货源信息查询组件,也可以在内地其他货物运输信息站点上显示。另外,也可以使用其他网站提供的WebService增强系统的功能,如通过WebService实现全国公路里程查询、天气预报等功能。如果全国其他货物运输网站也提供WebService,那么可以把其他货物运输网站的货物运输信息整合到系统中,从而实现全国货物运输信息的共享。
3开发环境
基于SQLServer作为后台数据库,数据引擎具有可扩展、易于使用及安全的特点,加上.NET是目前微软公司主推的开发平台,技术相对简单,宜于开发B/S体系结构的应用系统和包括C/S体系结构在内的桌面应用系统的特点。因此,结合该项目的应用需求,系统选用SQLServer作为后台数据库,采用为开发工具,C#为开发语言,为开发技术,实现基于WebServices的物流管理系统的开发。
4结束语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理的和在本市管辖的区域内经营水路货物运输及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航务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航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行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或设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到市航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当地航务管理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航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区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市航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已批准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税务登记。
营运船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后,到原签发许可证的部门办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六条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力增减的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航线经营。自货自运的,应持随货同行有效票据办理运输手续。
第八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倒卖货源或强制代办;
(二)以非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收费;
(三)为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为超越经营范围、航线或手续不全的船舶组织货源,办理船舶运输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水路货物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事物资、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等急需运输的物资和水路转水路联运(以下简称水水联运)的物资,航务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运送;
(二)普通货物由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承运船舶经营范围、航线内协商承运,签订运输合同或货物运单;
(三)按规定需凭证运输的物资,托运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件。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托运单位不得匿报货物品名和隐瞒货物性质;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禁运物资或需凭证运输的物资。
第十一条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承运单位应向委托作业的港口提交委托作业计划,并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办理货物装卸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依照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市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等专用票据。
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计费依据和货物交接等凭证,其格式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的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航务管理部门填报化物运输统计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整顿;
(四)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欺行霸市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五)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重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关键词:危险品、货物运输、运输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道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而导致危险品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数量也在不断提升。由于运输危险品一旦出现事故,危险品能够在短时间内挥发出很大的有害气体和腐蚀性,这对于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尤其是在经过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时,发生这种交通事故的后果更是严重。因此,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二、道路危险品事故频发的原因
1、掌握危险品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而且对危险品运输培训只限于专职危险品运输管理人员,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稽查人员进行危险品运输基础知识培训。
2、从业人员缺少专业业务知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是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主体,其专业素质如何直接决定了运输过程的安全性。目前相当多的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上对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时间短,培训考试的要求和级别比较低,造成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中普遍存在着安全驾龄短、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对所承运的危险品特性认识不足,缺乏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这是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
3、无证上岗还比较严重。由于参加危险品运输培训的人员较少,培训班不能定时开办,而且培训班举办的周期很长,导致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由于稽查人员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因此无法对无证经营者形成威慑力,无证上岗现象仍然严重。
4、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企业规模小、缺少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以及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企业安全管理不力,措施难以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变成一纸空文,安全事故频发。有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缺乏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方法和措施,不能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程度。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切实履行定期的车辆维护和检测,造成车辆技术性能不能保证。同时还有部分已定为二级车况的车辆还在继续从事危险品运输,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的现象较普遍,还有加大罐车的罐体、严重超载等等,都留下了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往往忙于事后的事故处理,疏于事前的安全教育、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以及事故的防范。
5、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事故处置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很多企业不能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更不能保证它的可操作性; 中国也缺少针对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应急救援预案,缺少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 交通警察缺乏基本的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缺乏防护设备;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装备、专业人员欠缺。
三、中国危险品道路运输管理改进建议
1、严格资格认定制度
观察国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注意到,他们共同之处,就是注重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首先,从制度上确立“非通过培训考核不可上岗”的要求。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中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对于上岗应具备的各项资质,中国并没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应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能够具备足够的知识体系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情况。
其次,培训的内容。因为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应对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很大一部分要归因为危险货物的复杂性。是否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应对成千上万种危险货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所以,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时,不仅应该考虑法律法规的层面,更应该从实际工作需要的层面,对他们进行危险品相关知识的培训。
最后,再培训。国外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一般在 2 ~ 3 年。而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有效期却长达 6 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品种类、数量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如果不及时更新相关的知识,从业人员就无法准确、高效地应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影响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因此,对已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就显得格外重要,应该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规定。
2、优化执法管理工作
(1)执法规章详细化,规范标准科学化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也涵盖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个方面。但是,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不够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执法之中的一些混乱情况。要确保“有法必依”,就要首先保证“有法可依”。细化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
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想保证其安全性,就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运输的全过程。这些规范和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经过科学试验和认证而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完善的国家都有针对法规标准制定的专业研究组织,保证了其法规标准的科学性。这一点,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2)执法工作精简化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的危险货物管理体制,涉及的部门就有八个之多。虽然危险货物运输是由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但路政、运政和稽征这三支执法队伍在交通部门内同时存在,其执法权限相近。同一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很有可能要在不同的地方都接受内容相近的重复检查。这样的执法,并不利于达到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目的,即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反而有可能因为在途时间过长,而增加其危险性。因此,应该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执法队伍设立其特殊的执法形式,可以参考联邦德国的做法,即可以有不同的执法队伍,但是负责不同的执法区域,而且互相承认检查结果。
(3)执法队伍专业化
执法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知识的具备与否直接决定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以及能否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威慑力。因此,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的从业素质,实行资格认定、定期培训,使得执法监督人员不仅能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也能运用娴熟,这也是一个中国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改进的重要方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危险品运输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如: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规则标准不够具体化、可操作性差、相关部门执法效率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不过关等。因此,针对道路危险品运输问题还应该完善我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将规章标准予以细化,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从业资质的培养,使其能够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保证一定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闫丽娅:《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市场的现状及对策》,《民营科技》,2011年04期
[2] 胡明生:《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有序进行》,《交通标准化》,2010年12期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手续。
第九条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业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货物运输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必须向取得大型物件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人办理托运,并如实、准确地填写运单。
大型物件承运人受理托运,必须与批准经营的承运类别和级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悬挂或装设标志。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承托双方按规定使用运单。
第二十四条冷藏保温运输托运人应明确提出货物承运期间需保持的温度及到达期限。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类别,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托运人指定地点。
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箱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按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四章货物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三条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货运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车辆存放、清洗等货物运输辅助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地点、方式亮牌经营;
(二)制定并实行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综合服务和营业性货运停车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施,负责站、场内部设施维护、保养、更新;
(二)货运站应为货主、车主提供货运配载、、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存车、清洗等配套综合服务;
(三)接纳的进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四)按规定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按期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的货运经营者,应将受理的托运货物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的货运配载经营者,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配装货物。为货主和车主提供车辆、货源信息的货运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
第三十六条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经营者应当按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货物到达的先后顺序及时中转,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七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强装强卸,不得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
(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
(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货运站场擅自接纳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进站经营的;
(二)非本市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三)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在车厢两边设立护栏的;
(四)从事零担货物、大型物件、集装箱、冷藏保温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五)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未凭证运输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关键词:危险货物;损失;防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U29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26-2
0 引言
侯月线为太原铁路局繁忙干线之一,承担着晋煤外运主通道功能。随着2014年6月份侯阎线双线电气化改造完成后,点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侯月、侯阎线车流量将进一步增加,侯马北站作为侯北枢纽的核心车站,在路网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侯马北站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分析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尽快得出较完善的管理方法,以适应铁路运输的飞速发展。
1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
1.1 爆炸危险性
爆炸的特点是,迅速、杀伤力强,因为侯马北站是侯月线的龙头车站,所以在侯马北站中,一旦发生爆炸性危险货物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线路中断,对铁路枢纽运输产生严重的影响。据有效统计,爆炸性危险货物给运输行业带来的危害是最严重的。
1.2 燃烧危险性
一旦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就要在开始阶段抑制其蔓延开来,所以如果没有提前进行很好的消防演练,是无法在现场做到很好的应急措施的,就会导致灾情越来越严重。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具有燃烧危险性的货物很常见,却很难完全排查出来,所以最需要监管和管理。
1.3 毒害危险性
毒害性危险货物,主要分为三大类:氰化物、砷、异氰酸酯。很多造成集体性伤亡的事故都因为具有强毒害性的货物燃烧、泄露,更不用说被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毒害物了。
1.4 放射危险性
统计了大部分放射性事故后,我们发现,事故的主因是容器内胆损坏。而且,在整理、放置放射性货物时,工作人员穿戴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摆放货物可以大大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
1.5 腐蚀危险性
腐蚀就是指坏物质内部或外部的化学反应。通过强烈的反应,不仅能高强度的损害各种物质,还可以通过散发气体来伤害人体内部。下图为侯马北枢纽示意图。
2 安全防护常见问题
相较于普通货物,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有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更全面的设备以及系统和结合实际的管理体系和方法。侯马北站作为侯月线的龙头车站,应该加大对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视,根据以下常见的安全防护问题来设立安全设施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2.1 技术
衡量一个车站的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就是安置危险货物的储存,根据要求必须是专门用于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但目前,侯马北枢纽的危险货物办理站的专用仓库尚未达到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仍采用旧式建筑改造的仓库。其次,侯马北枢纽内侯马北、侯马、曲沃车站,承担着机务段油库、侯马油库专用线、曲沃油库专用线的卸车及取送作业,以及枢纽内危险货物车辆的改编、取送、中转作业及货运检查工作。作业复杂、环节多,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生事故时,一个具有综合素质的车站中,会有用于危险货物检漏、检测放射性的检查设施。一旦事故发生,工作人员通过测试结果可以掌握货物危险性,为安全防护做好第一道防线。
2.2 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最容易出现的就是液体货物泄漏,其中有三大主因:①设备老化,当今运输中常用的是常压罐车,在孔盖处的密封胶垫损坏或老化。②工作疏忽,在装货时,人为的因素而导致孔盖松动、货物装得过满。③货物腐蚀,铁罐车很容易和液体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腐蚀,致使罐车壁厚度减小,因此,在装货物时要根据货物的具体类型而科学的选择装运设备。一旦货物泄漏,接触到火星或者明火,都极易发生燃烧甚至是爆炸事故。
2.3 油罐装卸及运输方面的现状
近些年伴随我国经济及化工业的高速发展,危险品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需求也是日益增长。危险化学品的容易爆炸、容易燃烧、具有腐蚀性、具有放射性、容易发生毒害等特殊危险性质,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因此油罐装卸运输的安全性问题,受到运输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油罐装卸状况是非常关键的。比如液体危化品运输就因油罐装卸损坏导致泄漏,在常温下很容易爆炸,从而造成重大事故。此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铁路单位不顾车辆、人员的安全,只关注眼前利益所造成的。尽管我国一直在油罐装卸的学习,但是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或者是托运员在这方面依旧有很大的认识缺失,常常出现操作失误。
2.4 人员业务素质状况
当今铁路发展飞速,导致大部分危险货物现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跟不上时代步伐。其原因有三:①旧的规章制度繁多,而且更新速度很快,从而使要学习的制度累积起来的量越来越大。②人动大,旧的工作人员淘汰速度过快,而新入职的员工岗前培训却仍达不到要求。③在很多中间小站,货运人员缺乏,时间都被忙碌的工作占据了,无法很好的开展培训、学习。
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对策
3.1 管理对策
①把好受理承运关。在办理危险货物的手续时,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核实办理人员提供的相关文件。②把好签认关。从货物承运到装上车以及运送到目的地的整个流程中,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关人员的签认保障。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防止运输出错。③把好押运关。在每一个区段都做到严谨、认真,处理危险货物要特殊对待。④把好调度指挥关。严格按规定执行任务,如“铁路禁止溜放和限制连挂”“车辆编组隔离表”,严禁违规运输和调车溜放操作。⑤把好剧运输跟踪关。加强对货运人员的定期、定量培训,优化货运管理制度,不仅要熟悉业务、行业标准,还要提升工作人员在处理危险货物事故时的应变能力。让侯马北站的危险货物管理能够在侯月、侯西线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把好第一道关。
3.2 设备管理对策
侯马北站调车场1道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殊车辆划分了固定停留线。B1道停有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车辆时,应当将道岔开通至邻线并锁闭之后调车,以防止车辆进入B1道。
3.3 调车作业对策
紧盯调车作业制度的落实。调动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调车作业前,须将计划及注意事项通知司机,挂车前应派人检查防溜措施,挂车时严格掌握速度,严禁冲撞。
4 结论
想要保障铁路运输的货物安全性,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管理,其工作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自身站点的安全,更直接关系到与站点相连的各线路运输安全性,因而要想提高路网安全性首先应从提高技术站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能力着手。侯马北站作为晋煤外运南通道――侯月线的龙头车站,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条侯月线,关系到山西、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区主要能源企业的正常生产状态,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将为侯马北站能力挖潜、侯月线作用发挥、运输增量提供重要安全保证。
参 考 文 献
[1] 杨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综合分析及信息管理系统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现状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与数量也日渐增多,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使得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相关部分必须充分认识到危险货物的特性,加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力度,减少或预防运输过程中的燃烧、爆炸、腐蚀等事故的发生。以下主要分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风险分析
(1)道路运输系统属于生产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主要由人、车、路等要素构成,易受外部因素干扰,且不易掌控,故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机率较高,预防难度较大。
(2)尽管道路运输车辆能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但当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穿行于人、车密集的城镇街道时,则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3)在交通事故频率增高的情况下,如果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受损,则会造成危险货物泄漏、飞溅、洒落、或燃烧,进而导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大灾害。研究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被认为是危险货物灾害的最大诱因。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具有非定线、非定班、非定点等特点,车辆流动性大,运输期间的加油、车辆维修、食宿停车等属于随机性较大,驾驶员的随意性也很大。在上述环节及场合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驾驶员与押运员忽视了对货物的特别保护,也增加了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率。
(5)道路货物运输见效快,有较多的参与者,这很容易混入不具备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增加了安全隐患。此外,运输作业涉及点、面较多,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存在许多管理死角。
(6)尽管汽车行驶基本不受限于道路,但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尽量行驶在平稳的道路上,防止对危险货物造成冲击、颠簸。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能选择合适的路线,或是失控进入恶劣路段等,则会增加危险货物泄露、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率。
(7)汽车的行驶是驾驶员独立进行的,管理者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的监控。因此,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驾驶员,安全保障能力较低。
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公司规模小,缺乏安全意识
在一些企业中,负责人、驾驶员及押运员缺乏强烈的安全意识,口头与实际行动不相符,未能从思想上重视安全问题。收费多、管理少也是较普遍的一个现象。许多企业主要以挂靠经营为主,只顾吸纳社会车辆及收取挂靠管理费,并未真正落实对车辆的管理。受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史的影响,难以做到公司化经营。
2.2安全管理不到位
因为企业规模较小,加上专业管理人员少、组织机构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很难做到位。现阶段,许多企业都采用承包、租赁或挂靠等经营方式,“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现象泛滥。与此同时,安全管理手段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监管、激励及奖惩机制。
2.3未能正确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各企业虽有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但缺乏实际演练,结果使得驾驶员及押运员不了解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处置,延误了救援时机。
2.4管理不严
一方面,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现阶段,许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培训时间较短,加上培训考试的要求与级别均较低,使得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业务素质均不高,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无证上岗现象严重。虽然开办了培训班,但参与培训的人员不多,加上培训班无法定时开办,许多从业人员未能及时接受培训,无证上岗人员较多。
2.5无证经营及违法现象严重
通过路检可发现,一些普通小货车违法运送民用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监管危货运输的部门,却不能对其采取法规执行手段,仅可以依靠路检路查的方式处罚承运人,故该类现象发生率较高。
3.应对措施
3.1加强部门动态化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级道路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所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大管理力度。比如每年定期检查与指导企业的安全工作,并详细记载对企业的各次监管情况,然后建立安全监管台账档案。
3.2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力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并将其贯彻落实。同时,还要督促企业加大对驾驶晕、装卸员、押运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并注意检修机械设备,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此外,还要配备专门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尽量减少或控制运输事故的发生。
3.3注重整顿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
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稽查管理工作。如果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惩处;如果未达到资质条件,则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如果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应取消其承运危险货物的资格。与此同时,对于无证经营行为、违法从事危货运输的车辆,应坚决查处与打击,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
3.4注重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到货物运输的安全。所以,必须积极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应规定从业者的最低学历,以确保其能够掌握相关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比如增加培训时间、扩充培训内容等。
3.5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应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比如严格限制车辆、场地、人员、资金等,并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与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应全面推广GPS的应用。对于申请办理与换发危险货物运营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车辆,应要求安装GPS系统,不然则依法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3.6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企业应注重提高运政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认识到安全生产及运输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便于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将生产意识明确落实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此外,还要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对员工的安全职业道德与业务知识培训,还要多进行预防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7注重现代物流和运作方式的运用
物流管理被认为是现代商品流通的先进管理方式之一。采用该管理方式,既能实现对危货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的一体化管理,减少环节之间的摩擦,提高流通效率,又可以有效整合物流企业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应用,实现对危险货物的专业化、规模化管理,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及运输效率。此外,通过运用先进物流管理技术,比如物流虚拟技术,还能有效整个危险货物货源、运输车辆等资源,减少了实体流动的机会,大大降低了运输事故的发生率。所以,条件允许的企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引入先进的物流管理与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运输货物及人们的安全。
结束语
总而言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多、发生率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重视,掌握风险的发生原因,并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实践表明,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制度、人员、资金等,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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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忠奎.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4):98
论文摘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在税收行业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取得外部支持,形成综合控管合力;细化标准,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电子处理发票信息,推进货运业信息化建设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强化了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征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不法行为受到有效打击,税收收入呈持续增长势头。构建货物运输业全方位、多层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当前深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一、当前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人机结合等方式加强营业税征管、规范增值税抵扣,形成了现行货运业管理的基本框架。从管理办法的运行状况和征管实际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政策不合理,纳税人税负不公平。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
从纳税人的税负来看,一是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货运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货运业发票,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3%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其他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业发票,如河北省执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除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外,征收3.3%的所得税,同时对其不开票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核定其定额并定期征收税款,两种征收方式下纳税人的税负相差近1倍,税负不公问题显而易见。二是以货运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进行比较:以所得税为例,货运企业中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征收方式,其他代开票的企业只要不是核定征收,其开票时预征的所得税可在年终进行清算,一般利润率约为6%左右;而作为货运行业另一重要主体的个人,不能通过以上方式减轻税负,要按10%的利润率负担与其实际盈利水平不一致的所得税,这样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营业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税收向低税负地区流动。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中国的流转税体系,密切关联并广泛调控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影响税基的因素也多种多样。目前,从外部来看,主要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影响。据调查,货运市场中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缴纳增值税的业户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主要还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但在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与在地税部门代开货运业发票缴纳税款相比,低了2个多百分点,因而部分应纳营业税的货运户选择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减少了运输市场的营业税。
从内部来看,主要是各地税部门政策执行不一致产生的影响。随着货运业机打代开发票的推行,各地在代开票环节的政策已执行到位;在自开票纳税人环节,有的地方放宽认定条件、放松日常监管,使一些自开票纳税人受利益驱动,违反政策规定在收取其他货运业户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费用后为其开具发票,形成引税现象,减少了当期税收总量,并造成营业税向实际税负低的地区流动,侵蚀了营业税的税基。
(三)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笔者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四)缺乏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总局新的货运业政策出台后,原有的交通运管部门代征固定业户税款,乡村协护税组织清理零散税收的征收模式受到了很大冲击。政府支持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力度的减弱,使货运业的征管得不到有效的外部支持,行业精细化管理的合力和动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源底数不清,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从事道路运营和缴纳养路费业户的管理信息;二是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实际的研究与思考,笔者对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想法和建议:
(一)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享受公正、公平的税收待遇是纳税人一项根本性的合法权益,总局加强货运业管理的核心也是要实现营业税、增值税的“双赢”,而现有管理模式在政策设置和效能发挥上尚有不足,需要适时进行完善和调整。一是考虑到税负的平衡,国家应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代开票的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较符合实际的1%,减少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同时将增值税代开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6%或在执行4%征收率的基础上,附征2%的所得税,防止营业税和增值税间收入的转移。二是调整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政策规定。对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誉好的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货运企业,如因运力不足,租赁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车辆运营的运输企业,只要能控制车辆的实际运营业务,运费收入全部统一核算,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所属车辆单车核算纳税定额、统一开票管理,弥补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造成的管理欠缺;对拥有车辆较多、有固定的经营关系、运输收入超过20万元、具有专业会计核算人员、纳税正常的个体业户,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打破注册类型限制对其造成的税收障碍。
(二)取得外部支持,形成货运业综合控管的合力。货运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复杂性、经营活动流动性等特点,给地税部门的征管带来较大难度。解决管理的难题,要能“化零为整”,即把千千万万的纳税人集合转化成为数不多的纳税人,从而使有限的征管力量能够发挥最大的管理效能;要能“安上闸门”,即借助或利用其他部门管理的优势,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依托。货运业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只靠地税部门的孤军作战是不能完成的,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出击、综合控管。有了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有了交通运管、工商、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就能对货运业实施全面的税收管理。具体做法:一是借鉴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模式,由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个体货运车辆必须挂靠专门的货物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方可运营,由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统一办理运费结算并代征定额部分的税款,以实现源泉控管;或者整合运力,鼓励现有货运企业、个体业户联营或者以带车入股的方式新办运输公司,从验资评估、产权划分、章程制定、机构运行、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服务,帮助企业逐步达到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样,货运行业就会形成以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等运输企业为主体,拥有、控制绝大部分车辆,少部分个体零星车辆为补充的格局,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管理。二是建立与交通运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在一市或一县行政区划内双方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使地税部门可及时掌握辖区货运车辆底数和变化情况,将正常运营的货运业户全部纳入管理;同时借助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的优势,在缴纳养路费、办理车辆年检等环节,实行先税后费或先税后验等管理程序,联合进驻征收或委托代征,使代开票货运业户的定额部分税款能够征收到位,堵塞税收漏洞。三是建立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从国税部门取得本地纳税人申请抵扣运费的有关数据,与地税部门和本地货运业户开具的运费发票情况比对;利用管理信息,对大型煤炭企业、工矿企业税等运费抵扣大户重点监控,掌握其从外地取得运费发票的情况,并严格税前列支标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使其取得合法、正规的运输业发票,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