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5:40: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案件剖析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近年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按照市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积极探索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实现路径。2015年,该院以拆迁征地职务犯罪窝串案为突破口,提出侦防一体“三同时”工作要求,让预防提前介入侦查,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年1月,该院又以海关、市容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为突破口,确定了预防介入“四同步”工作要求,切实将预防工作贯穿于侦查工作全程,明确侦查各环节中的预防工作内容,进一步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
一是要求预防介入与案件立案同步。正式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规定凡是反贪、反渎部门决定立案的典型职务犯罪大、要案,承办人必须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预防部门立案信息,以便预防部门及时对该案进行预防介入立项。对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后果严重、新类型职务犯罪以及发案单位主动要求开展预防工作的案件,要求侦查部门在立案3日内通知预防部门派员介入,协助侦查部门干警共同开展侦查活动。
二是要求预防调查与案件侦查同步。在侦查阶段,预防部门没有介入的案件,由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同时针对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原因以及发案趋势开展调查。对预防部门派员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适时安排预防介入人员参加审讯,并协助预防介入人员到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调查。预防介入人员参与讯问,应当着重围绕犯罪心态、动机、目的、悔罪认识等主观原因和单位教育、管理、制度、监督以及家庭环境等客观原因展开。
三是要求检察建议与侦结报告同步。预防部门没有介入的自侦案件,如果确实需要制作检察建议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制作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必须在侦查终结后15日内完成。预防部门介入的自侦案件,则由预防介入人员负责制作检察建议书。侦查部门定期将检察建议书和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函抄送预防部门,由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四是要求预防宣讲与案件剖析同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15日内,由预防部门分管检察长带领侦查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和预防部门介入人员共同到发案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或案情通报会,同时在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侦查部门承办人员负责通报案件的详细经过,预防部门介入人员则根据该案的实际发生情况,结合系统、行业内的其他案件,剖析案件的表现特点及发生原因,分管检察长最后提出预防建议,并对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警示教育。
首先,加强监督高校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各级领导干部。高校应不断加强监督领导干部、党员等的反腐意识,以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避免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加强监督高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述职述廉、谈话诫勉、民主评议、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实际情况,以及落实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等的具体情况;把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高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党内通报制度、反映制度、征求意见的制度等,同时从决策、执行过程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其次,加强监督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等的权力行使情况。切实加大对选拔和任用干部、财务管理、建设工程立项、国有资产运营及招生、考试、收费、授予学位、申报课题、发放文凭、学术活动等部位、环节的行政监察力度,并把内部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预防滋生不正之风、发生腐败行为。尤其要加强监管高校建设新校区的情况,完善校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产权交易,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并实现保值和增值。
二、狠下功夫,严厉查办高校违法违纪案件
首先,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在高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有效的、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严厉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而高校师生、员工等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举报,它能为案件线索渠道的拓宽提供条件[2]。针对高校举报的薄弱环节,应鼓励、提倡实名举报,并重视保障举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善举报管理制度,加大对信件的处置力度,不断提供反腐工作效率;注重解决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署名、联名,打造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良好反腐局面。其次,依纪依法办案,加强剖析和研究腐败案件的发生原因。高校反腐工作执纪执法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二十字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确定性、手续完备、恰当处理。为此,高校应联合检察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积极探索并建立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强化整体反腐合力。同时,针对违法违纪案件应深入剖析其原因,注重建制堵漏,争取能从根源上杜绝腐败案件的发生,强化高校查办腐败案件的综合效果,从而能以查促管、以查促教,把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在查办案件时,高校务必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一旦查出腐败问题要严厉惩处,致力于通过调查去核实情况,如果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实,要及时为相关干部澄清,在举报中发现苗头,早打招呼早提醒,尽量避免领导干部犯错误,从而保护好高校领导干部,把反腐倡廉建设进行下去。
三、结语
一、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思想问题
当前,我们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的制度的学习是重视的。但事实上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着这样三种倾向:一种是有的人过于自信,觉的自己在廉洁从政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一切腐败的东西都离自己很远,没有心要学习这些制度。另一种是那些思想不纯、为政不廉的人,他们从骨子里排斥各种反腐倡廉制度的,一提这些制度就不愉快、皱眉头,根本不可能潜心学习,即使学习也是为了妆点门面、应付检查。第三种,由于工作敏忙等原因,学也学了,但是浅尝辄止、一知半解。
这三种人,由于轻视学习,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第一种人,因为没有自觉地增强抵御腐败病毒的免疫力,在物殊条件下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错误。第二种人会执迷不悟地在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第三种人对制度的许多规定不甚了解,最终也会违纪违法。
二、解决措施
(一)、与大宣讲相结合
针对去年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知法、知纪、懂法、畏法,全面开展了知法明纪大宣讲活动。从纪委、宣传部、组织部、党校等部门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反腐倡廉宣讲团,以《廉政准则》为教本,结合身边发生的廉洁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在各部门单位,对照《廉政准则》禁止、52个不准的相关条文深入地分析、讲解,针对发案的不同岗位特点,在不同的部门单位,选择重点宣讲内容,重点进行剖析、讲解,使领导干部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促进观念和作风转变三十条”,在全县上下倡导“创业创新”等十个观念,干部队伍力戒“不思敬业、得过且过”等十种不良作风,领导干部严守“不准进高档娱乐场所”等十条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对照“三十条”认真查摆问题,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还联合有关部门编写《政鉴》、《廉鉴》、《德鉴》等干部教育读本,把《廉政准则》的标准具体化、本土化,真正使基层党员干部明白到底应该倡导什么、摒弃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二)、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为了以案促教,警示违反《廉政准则》的人和事,我们发放了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问卷调查表,收集了违法违纪人员录音、部分忏悔书、对几个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邀请了专门讲课老师,在月底将组织召开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都参加的警示教育大会,大会将通过通报案例、看警示教育片、听违纪违法人员录音、读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忏悔书、个别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案例剖析、说法点评、讲廉政课等活动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要求全县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的特点,对照《廉政准则》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形成高质量的自查报告。各部门单位:
1、召开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代表、离退休干部和社会服务对象参加的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方方面面对本单位执行《廉政准则》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召开个人自查汇报会。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自查报告,在单位组织的党员干部大会上进行汇报。在开展自查自纠和对照检查的基础上,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仔细分析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效果,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针对发案原因,发案岗位的特点,对照《廉政准则》中所规定的禁止和52个“不准”行为,找准与各自单位实际的结合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规定,使《廉政准则》能够在各个部门单位得到真正落实。将领导干部执行“52个不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监督,对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出台了县人民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十条规定”,预安销号制度;结合省作风建设“破解难题促转变,服务民生促和谐”主题月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了亲民爱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六个一”活动,共组织300多名党员干部走访1万余农户,座谈调研280余场次,解决各类大小问题1万多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0多起。在全县20个乡镇均设立了便民服务站,有的村还专门设立了民事代办点。在县直部门单位全面推行了廉政风险查纠、党务公开、财务内审等工作。
一、提高一个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深入查摆整改队伍和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中政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活动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原创:统一全体干警的执法思想,切实防止和克服"厌烦"、"自满"情绪,正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勇于揭短亮丑,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投入到查摆整改活动中。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查找差距,务求找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规范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查摆整改的成效来检验工作成果。
二、抓住两个重点
查摆整改阶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关键阶段,问题找的准不准,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关系到整个教育活动的成败,因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两个重点:
1、各职能部门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专题方面内容查找自身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认识问题。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看在执法实践中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是否牢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仰是否坚定;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重点查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对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是否抗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软弱乏力等问题,监督纠正审判机关民行案件诉讼中的司法不公软弱乏力;对行政执法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方面查办是否有力。原创:
(2)执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即:是否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权保障意识淡薄,依法取证意识较弱,监督和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问题,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机制是否建立;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重大责任事故后面的职务犯罪问题打击和监督是否到位。
(3)违反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不公的问题。主要是还押制度执行好不好,将讯问室当成羁押室;留置证人,对证人野蛮粗暴;初查阶段接触当事人,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案;有无超时限办案;诉权告知制度执行不好等问题。
(4)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性不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实践中是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渠道是否畅通;执法能力和水平低,个别案件久拖不结;执法作风不佳,办案权思想严重等问题。
2、干警个人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执法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不强、党性观念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不端正、理想信念淡漠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三、把握三个环节
查摆整改活动既要着眼长远,又要集中时间解决突出问题。为此,要把握住三个环节:
1、要从实际出发,深入查摆突出问题。制定下发"四个表":一是干警个人问题查摆表。按照八个方面的查摆重点,认真反思查摆;二是各职能科室问题查摆表。在个人查摆的基础上,召开科务会,对照查摆重点,认真查摆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子系统负责人要深入各科室,认真把关。三是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以科室为单位,针对院领导班子在领导、组织、指挥全院开展检察工作、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反思。四是征求意见表。向佳铁地区办事处、管内各单位、人民监督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征求意见,反馈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从发案的原因、特点,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年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年至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今年年初,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院派人到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只是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
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
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
还是停留在走一走,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四、下年的打算
不断完善预防调查和案件线索处置制度。
一要在全面开展预防调查工作中。不断规范预防工作。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独或者会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组织( 人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爱好、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监护条件、社会评价等有关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资料,作为案件处理和开展教育、矫治、挽救工作参考依据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和结合案件事实,同时要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情况,如其成长过程、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身心状况、家庭结构、日常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监护条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根据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展开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0件80人,不10件15人。结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1.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这就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理,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内容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而对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象相对较单一。就我院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并不是对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决定。在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窜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无固定居所,而去当地调查费用又较高,故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进行社会调查,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具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相互推卸责任,二是重复调查。相互推卸不仅造成了案件的无端拖延,也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诸实施,流于形式。重复调查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
2.调查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对调查员的选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科再分配给各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调查内容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对调查内容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内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导致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真实情况,以致于司法机关不能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实、完整的信息,影响办案质量。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工作。
2.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社会调查员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同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在传统的社会调查方式基础上,积极引入心理测试、人格分析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的运用,使调查内容全面客观,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3.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个范围相对宽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等原始资料,包括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个性特点等等,有时还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所进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员通过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作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观、系统、不带倾向性的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完整地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较强,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使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以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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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选定议题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两项对策强化其决策职能作用。一是突出中心,明确检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事、精益求精、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贯彻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人代会对检察报告决议和决定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议题确定的指导思想,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彻底杜绝“重议案、轻议事”,以及“三会”混淆的不良倾向。二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可以将某一类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集中起来,先由分管检察长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然后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和备案,从而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议案质量。三是结合实际,积极拓展和优化议题确定途径。主要途径是:1.年初人代会一致通过的检察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大事项列入议题重点;2.根据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对自身检察工作有推动必要,或运行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入议题重点;3.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措施、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列入议题重点。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调整,突发事件,人民意愿随时对计划作出调整。同时,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办法,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工作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二、开展会前审查
检委会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会前审查是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握三点:一是全面审查。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七日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有关议题的报告及说明,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二是领导把关。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三是专家论证。对一些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难以把握的,聘请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请专家列席检委会,对案件进行剖析,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搞好意见反馈
检委会审议议案或案件报告前,检委会办公室将各方面汇总的意见交由相关承办部门研究,并在议题汇报或案件报告中作出回应,是保证议题审议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忽视意见及时反馈,加之对议题及案件报告会前很少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一些议题及案件报告不能够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往往在会议审议时分歧较大,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为提高检委会审议质量,必须做好报告的完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由检委会办公室就每项报告分别提出反馈意见专题材料,经检察长或检察长会议审定后,再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并要求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四、提高审议质量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民主程序贯穿检委会审议全过程。一是做好审议准备。在院局域网上开设检委会专栏,对拟上会讨论研究的案件、事项在会前公布,要求干警积极参与(下转第15页)(上接第13页)研讨,为检委会提供参考。并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检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能够提前阅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层次、多角度了解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客观、准确,避免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意见少的问题。二是改进审议方法。在审议方式上,检委会召开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们对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为确保议题议深议透,我们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检委会办公室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检委会召开前,把会议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交给检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检委会办公室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组织好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情况,不能在检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时一问三不知。根据议题需要,我们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提出意见建议。
五、完善表决制度
为规范议题的表决程序,建议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表决办法》,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的,责成承办部门办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弥补当场举手表决的局限和不足,实行书面表决制度。即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就研究的议题在统一制作的表格内填写对议题的表决意见及理由,由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后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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