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3 02:28: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计划生育证明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
(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法律依据】
生殖健康咨询师,是指在生殖健康领域为个人、家庭或群体提供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开展生殖健康教育,监测生殖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帮助服务对象制订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并协助落实的人员。设立生殖健康咨询师这一新职业,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刊特开办“生殖健康咨询师”专栏,设立相关问题,为广大计生人员或想考取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等级的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1.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①党的领导原则;②合法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求实原则;⑤创新原则。
2.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的组成?
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应逐步建立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四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
3. 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各是什么?
重点内容有: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人员、权限及其职责范围;②二胎指标的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③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和奖励;④计划生育执法相关程序;⑤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如七个不准等);⑥重点计划生育案件查处结果。
形式:公告栏或其他可行形式。
时间: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随时公布重大事项。
4.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5.如何民主决策村级计划生育事务?
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一事一议。
6.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 事项,按多数村(居)民的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上合法规,下合民意。
7.计划生育民主决策中需要民主决策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维护村(居)民法定生育权利;村(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处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协助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一般事项由村(居)委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决定。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家庭的确定,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群众评议的形式确定。
8.选举或选聘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程序是什么?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确定程序;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部分村专(兼)职干部,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长或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等,应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其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9.计划生育的统计年数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上一年10月1日零时至本年度9月30日24时为一个完整的计划生育统计年度。例如2009年上半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时至2009年3月31日24时,2009年即指2008年10月1日零时至2009年9月30日24时。
10.出生人数统计如何分类?
在计划生育统计中,出生人数通常按照两种形式进行统计:
(1)生孩次数统计,可分为一孩、二孩,多孩(大于等于3个),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又可分为政策内出生(内一孩、内二孩)和政策外出生(外一孩、外二孩、多孩)。
(2)按月份(季度、年)统计,按具体统计的时间段对出生人数进行统计。
11. 常用的计划生育统计指标有哪些?具体是什么?
常用的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可分为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
绝对数指标主要包括总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数、初婚人数、已婚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出生人数、死亡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等;相对数指标主要包括出生统计误差率、出生政策符合率、多孩率、出生婴儿性别比、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婴儿出生缺憾发生率等。
12.人口年龄是如何确定的?
(1)虚岁年龄,孩子生下来即1岁,以后每过1个阴历年增长一岁。
(2)周岁年龄,指自出生之日到计算之时所经历的生日数。
(3)确切年龄,也称实足年龄,指自出生之日到计算之时所经历的确切年龄。
13.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在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人来人往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4.什么是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5.职业技能鉴定的定义、内容和方式分别是什么?
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内容: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方式: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16.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级和省级)提出相应的是否再生育的指导意见。
17.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父母双方整理好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书面提出申请。如申请者有单位,应由单位组织征集群众意见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加具意见;如申请者无单位的由居(村)委组织征集辖内知情者意见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加具意见。提交至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审核户口薄、身份证、诊断证明书,并对孩子进行目测,开出介绍信。申请者带齐材料(街道出具的介绍信、夫妻双方工作证、身份证、单位证明、母子(女)近期半身一寸合照四张、历年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等),交至区(县)人口计生局,由区(县)人口计生局加盖意见,再由市级专家鉴定(每年1~2次)。
18.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19.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怎样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个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0.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所指的婚姻登记证件,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传婚姻法规,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规,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五)指导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员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没有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婚姻登记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每6个月向上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次统计情况。
第三章 结 婚 登 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离过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件;
(五)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提交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交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出具的结婚准假证明。
缓刑人员、假释人员,还须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或监狱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按第十一条一款执行外,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提交双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张;实行婚检的地方,还需提交男女单人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四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具备婚检条件的医疗单位出具。
婚前健康检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婚检项目。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收回并注销离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关系即确立。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麻疯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在本地出生无户籍的,应持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准予登记。
第四章 离 婚 登 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六)男女单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张。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除按第二十条执行外同时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须双方签名。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协议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仍坚持自愿离婚。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上达成协议的,方准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一)证件是否有效;
(二)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填写的申请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系自愿。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并注销结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与外国人无论是双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八条 离婚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自愿变更协议的,须双方共同到原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的材料应编写号码,建立婚姻登记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婚姻档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收回并注销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开展婚前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计划生育部门凭结婚证发放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未婚人员因故申请出具未婚证明,应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的介绍信,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开办婚姻介绍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婚姻介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方可开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责令其分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
(二)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限期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可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登记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对当事人处200-300元的罚款;
(四)为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没收其虚假证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300的元罚款,可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损毁、涂改、伪造婚姻档案的责任人员,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妨碍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伪造婚姻证件,或者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省居民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婚姻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我省居民同华侨及澳门、香港地区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国本地公民护照》或者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申请婚姻登记,由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或者申请婚姻出证,应交纳申请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办理婚姻登记,严禁附加收费。
第四十六条 婚姻管理所需费用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婚姻登记收费应用于婚姻管理业务建设和开展工作的需要。严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限制违法婚姻产生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照顾等级
照顾类型
材料指引
加20分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革命烈士证明书》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二类岛”、“第三类岛”、西藏自治区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下同)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等
“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残疾军人证、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荣誉证书、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回国定居材料或护照、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加10分
残疾军人
考生本人的残疾军人证
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
公安英模奖励证书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伤残人民警察证》
学业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有效工作证件、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工作材料
少数民族学生
通过采集的身份证信息核验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相应证书等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户口簿
加5分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所办高中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的精神,此处的“农业户口”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前为“农业户口”。)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
三等功荣誉证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复退军人子女
复退军人证件
复员退伍军人
考生本人的复退军人证件
台胞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有效工作证件、外交护照等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与何人结婚。
(二)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三)《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并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或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权)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销售或购买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办。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介绍许可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广告。
第二十六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的原则。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务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不得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在两年内不予评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不依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虚假证明,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应当没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书。
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应当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国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399
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是宝贵的医学科技信息资源,对其地域性进行病种构成和趋势分析有利于发现该地域的主要致残病种,制定重点防治策略,对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病残儿出生,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通过对酒泉市24年城镇病残儿医学鉴定病种、原因及其构成趋势进行系统分析,探讨更有效、更实际的出生缺陷干预,为病残儿的防治提供依据。选取整理1987~2010年酒泉市城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453例病残儿,97个病种按系统分类进行统计和趋势分析。结果表明酒泉市各种引起儿童残疾的疾病分布特征及构成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出生缺陷是造成儿童病残的主要原因,通过对病残儿医学病种、原因及其构成趋势的分析,更好的对再生育夫妇提供优生指导。
资料与方法
1987~2010年酒泉市城镇病残儿医学鉴定453人,年龄2~20岁,平均8.3±6.7岁。其中男209人(46.14%);女245人(54.08%)。病残儿均持有县及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病情检查和诊断证明书,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筛查,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我站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上报病种分型情况从酒泉市医学专家库中抽取内、外、妇、儿科、神经科、五官科等医疗专家(一般大于7名)组成病残儿医学技术医学鉴定小组,对其进行医学鉴定、复核、审批。
医学鉴定方法: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在生育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由病残儿父母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专人做社会和家系调查初审,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再由酒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按统一标准医学鉴定。对病残儿进行详细病史采集,临床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做出准确公正的医学鉴定。
结 果
病种系统分类及发生率概况,见表1。
病残儿医学鉴定主要病种构成及顺位:从病残儿主要病种统计来看有97个病种。脑瘫、脑发育不全、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疾病、先天运动畸形、癫痫位居前5位。分别占33.77%;22.74%;7.28%;6.84%和5.96%。仍是致残的主要病种。
酒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人数无明显减少趋势。前后12年出生缺陷性疾病前5位的顺位关系发生了改变,先天性心脏病、癫痫和染色体疾病呈下降趋势;脑发育不良和智力低、脑瘫、先天运动畸形呈上升趋势。酒泉市1987年~1998年和1999年~2010年前后12年病残儿出生缺陷发病情况构成及顺位关系比较,见表3。
讨 论
酒泉市1987~2010年病残儿医学鉴定病种趋势:酒泉市24年病残儿医学鉴定人数无明显减少的趋势,无明显性别比差异。病残儿疾病类型分属10个系统,病残儿病种构成占前5位的顺位关系依次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病残儿为最多。对病残儿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见,其中发病率最高的仍是神经系统疾病。仅神经系统疾病和循环系统疾病其累计发生率已高达50%。从病残儿主要病种统计来看,先天性心脏病、脑瘫和脑发育不全、染色体疾病,先天运动畸形、癫痫位居前5位。因此,在预防策略上,酒泉市应加强干预先天性心脏病和脑瘫、脑发育不全等神经系统疾病外,还应重视癫痫、染色体疾病和先天运动畸形的研究和预防。
病残儿中出生缺陷发生情况:酒泉市1987~1998年和1999~2010年前后12病构成顺位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中先天性心脏病等循环系统疾病是我市主要致残因素。后12年排列前5位的疾病中先天性心脏病、癫痫和染色体疾病呈下降趋势。考虑与近几年来酒泉市大力开展优生优育,特年病残儿疾别是推行孕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后3个月口服斯利安预防神经管畸形有关。而脑发育不良和智力低下、脑瘫、先天运动畸形、白血病呈上升趋势,其上升的原因可能与感染、接生、母亲生活饮食习惯等因素有关,但缺乏统计资料,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综上所述,我市应广泛开展针对排在前几位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掌握这几类疾病的筛查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工作质量监控,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解决,以便提高出生缺陷的产前检出率。同时有必要加强功能科室的建设和B超医师的专项培训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切实提高宫内诊断水平,及早发现缺陷儿,适时终止妊娠,做好孕产妇尤其是高位孕妇的随访,为广大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酒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信息,为出生缺陷干预和病残儿的防治服务提供有利的依据,更好的对再生育夫妇提供优生指导。
参考文献
1 王国红,谢伟,张立华,等.连云港地区5年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的变化分析.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8,16(8):113-115.
2 薛万和,许耀华,蒋丽华.河南省2003年~2006年病残儿资料回顾性分析.中国计划生育杂志,2008,16(5):275-277.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三、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个人承租须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女)(验原件)
附注:
1、己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2、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居委会以上级别的单位证明才能办理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3、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需主动到租赁所办理停租手续
五、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用途:
1) 注册贸易、咨询及其他非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为(办公、商业、商铺)
2) 注册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业、厂房)
3)特殊行业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质一致(餐厅、酒店、仓库、酒吧...)
2、租赁合同时间:最低签租时间为一年,最低有效期为半年。
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
(章)
记者接到蔺素丽的投述后于11月7日下午来到登封二院。记者向一护士询问院长办公室时却被推说不知道。刚上行政楼三楼,记者便受到了一群不明身份人士(后证实均系该院办公室及其他科室人员)的阻挠。其中一位女士(以下简称医院女士)问记者:“哪儿来的记者?谁让你们来采访的?”此前,记者并未透露自己的身份,记者见状马上出示了证件并要求采访院长。
医院女士:“院长出差,没有回来!”
《医药产业资讯》:“副院长也行,或者医院的书记也可以。”
医院女士:“你真是记者吗?将你的采访证拿出来。”
《医药产业资讯》:“什么采访证?”
医院女士:“连采访证都不知道还是记者呢!”
《医药产业资讯》:“您是医院的吗? ”
医院女士:“我是办公室的。”
《医药产业资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记者证是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时的身份证明。”
医院女士:“我们市委宣传部规定没有采访证可以不接受采访,现在我怀疑你们是假记者。”
遂即,记者拨通了登封市委宣传部王部长的电话。王部长明确地告诉记者:类似该医院女士所说的规定根本不存在。
在该院医政科,记者见到了一位自称姓梁的科长。曾阻挠记者的两位女士紧随其后,要求复印记者的证件,谁料这一复印竟长达一个多小时。
梁科长告诉记者:蔺素丽到医院分娩是经熟人介绍的,他们是计划生育超生户。在蔺素丽分娩前使用了催产素,但因分娩困难就使用助产仪器帮其生产,无效后医院决定给其做剖腹产手术。由于分娩时间过长,婴儿出生后呼吸微弱,他们便立即通知了家属。经过抢救,仍无力回天,11月1日,婴儿死亡。
就蔺素丽家属向院方索要住院手续问题,梁科长解释说:“我们并没有为难他们,我们只是要求他们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写个书面申请给我们就行了。可他们一直不写,我们也就无法办理住院手续。”
记者从院方了解到,负责处理此事的是该院院长郝金海。
随后,郝院长极不情愿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提起此事郝院长愤怒地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患者敲诈医院的事件,从产妇住进医院到小孩死亡事件的调查来看,院方基本上没有失误。但我们为了搞好医患关系,还是给他们减免了部分药费,后来他们不同意,我们就免除了他们此次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我们已经尽力了,记者问:“既然院方没有过错,为什么又要减免其全部费用呢?”郝院长说:“卫生局有规定,对于贫困地区和山区的患者我们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照顾,因此决定全免其费用。”
当记者询问此次医患纠纷事件将如何解决时,郝院长强调说:“我们可以走法律途径。即使赔偿患方,患方也要先把我们被打的医生先医治好,待解决医生的赔偿问题后,我们再解决婴儿死亡的问题。”
《医药产业资讯》:“这本来是两种法律关系,为什么要掺在一块儿呢?”
郝院长:“我们的医生还在住院呢,他们不赔偿我们决不罢休。”
《医药产业资讯》,“被打伤的医生情况如何?”
郝院长:“他们一定要赔偿,我们是有鉴定结果的。”
记者表示想看看鉴定结果。不一会,梁科长取来了两份赫然写着“不盖公章无效”字样却没有力口盖公章、没有编号的法医检验证明书。伤者分别署名为苏松书与陈湛华。然而,令记者意想不到的是,在随后的调查中,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竞称:“我们这里没有苏松书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