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08 0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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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因企业未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能提供书面的解除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据,属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行政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驳回。
解析:关于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一直存在争议。
主张不受理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其征收、缴纳均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以及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劳动者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依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主张受理的意见认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则对《劳动法》第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扩大解释,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同时也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四项劳动争议涵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之中。这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准确定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加上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整体投保,甚至是几个险种捆绑式投保才予以接受,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社会保险关乎国计民生、关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受理和处理是直观重要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数易其稿,最终就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定论仍然令人疑惑。《劳动争议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我们很难从这两条相关的规定中获得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三是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上述观点界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费案件的范围,就在于第一层次。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观点具有权威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从中寻求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答案。开启答案的钥匙就在于对第一层次中所谓“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理解。
笔者认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对劳动者造成了现实损失还是将来的损失,人民法院都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笔者基本支持上述主张社会保险费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意见,但受理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争议,这类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至于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由于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义务,也是相对于劳动者的契约伴随义务,劳动者有权申请私法上的救济。《劳动法》第72条、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这就表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公法上的救济,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劳动合同系属于一种继续性、具有强烈依赖性之特别结合关系,因而也产生众多附随义务。既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诸如忠实、注意、通知、竞业限制、保密等伴随义务,也有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诸如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休假、特别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伴随义务。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在出现伤、残、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形下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此而建立。本文所讨论的社会保险实际上就是劳动保险,它与劳动者付出劳务密切相关,接受劳动者劳务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保,也是相对于劳动者的私法上的义务,否则即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能够获得私法上的救济。其方式就是通过工会等有关组织协调,或者对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和诉讼。
行政强制征缴与民事司法救济并不矛盾。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既可以通过举报,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强制征缴,也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权。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两者的并行体现了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互补,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一种双重保护。我们知道,劳动法律法规总体上的性质属于社会法,即既有行政法的属性,也有私法属性。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法的典型表现,既关乎劳动者的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关乎国计民生。目前,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作为政府下属的一个机构,在有可能触及政府利益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决绝的行动的。社会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参保时间和缴费数量还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足以证明单纯依靠行政力量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将社会保险费纠纷拒之门外,只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且缺乏全面有效的维权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劳动者私法上的权利,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
实务中,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以及劳动者退休前和劳动者退休后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等诸多情形。司法实践中,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社会统筹,但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1)劳动者退休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有程序选择权,即劳动者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选择行政申诉的,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选择民事诉讼的,由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缴纳,或判决用人单位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劳动者所生损害赔偿之责任。
(2)劳动者退休后,其同样有上述的程序选择权,但应视劳动者的具体请求而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可判令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或少缴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赔偿的标准可参照同类型劳动者退休后的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市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现阶段,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进行征缴,其他社会保险暂按原规定办法征缴。下一步,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为龙头,依法将各类用人单位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力争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市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起步阶段,除特殊行业外,允许按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若低于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若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月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余按实确定。对于扩面企业参保职工,可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基数建立个人帐户。
对帐证不全或拒不提供帐簿、凭证或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由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最低缴费基数,或直接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和300%中选择确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逐步实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征缴。
5、缴费费率按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征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征缴,并实行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制度。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计算出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每月20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参保调整事项。
用人单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2、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工资)为征缴基数,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费额与单位应缴额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由其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缴费标准后,直接向地税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征缴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纳税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税部门可以变更和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和注销缴费单位名单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工资总额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缴并处罚款。
3、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基金管理
1、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资金转入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统一按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帐、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3、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待遇的对象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数为准。
七、工作职责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的登记、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宣传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专款专用;镇(街道)继续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检查程序、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权限,这是做好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依法行政,加大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上的重要作用。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管辖范围,仍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拟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缴费单位的违法案件并负责查处。
三、为及时掌握企业(单位)的参统登记和申报缴费的情况,准确有效的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每月相互通报制度。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未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发出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同样的办法将每月查处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于每月10日前以作出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统计表》(表样附后)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根据《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中的执法行为,确保《检查办法》顺利实施。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成本;政策
近年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逐步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高昂的缴纳成本使部分小型企业望而却步,而大型企业则不得不减少社会保险缴纳项目。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对企业内部保险缴纳机制的优化必不可少,同时政府职能机构对相关政策调整与优化也至关重要,对未来阶段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实际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一)赡养结构老化推高制度缴费成本
老龄化问题的产生导致我国养老体系结构骤然发生变化,人口老龄化问题促使社会环境压力增加,传统养老金机制的运行使各地区产生严重的养老金亏空。为进一步解决该问题,虽各地区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根据现阶段老龄化增长速度,截止2050年初期阶段,我国老龄化人口数量将再一次提升,其中8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可达到全部老龄人口的24%以上。传统赡养结构对老龄化问题的解决方案单一,解决方法一成不变,难以切实发挥出老龄化人口解决优势,促使老龄化问题对养老赡养体系的影响愈发严重。
(二)刚性支付责任带来了高费率依赖
为解决养老金机制运用压力过大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将原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高替代模式养老体系进行优化,实际养老金替代率达到66%左右,相比于部分发达国家高出20%。而我国医疗方面保险报销则相对更高,达到81.9%,远高于德国等发达国家。虽我国养老运行机制在各方面均有明显优势,但由于消费水平较高,社会经济环境未能达到高福利水平,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运行对高费率的依赖性逐步上升,社会保险综合费负呈现不稳定问题。
(三)缴费与负担能力倒置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是保障国民收入稳定的一种机制,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协调作用。而在各地区实际发展过程中,却仅将其作为一种费用支付工具,导致出现基数确定机制不合理问题,低收入群体成为承担缴费压力的重要群体,而高收入人群却可坐享其成,享受低成本高收入待遇。该问题的产生直接导致社会保险不平衡问题产生。以广东地区为例,该地区2015年实际赡养率为0.27%,相比于全国平总数低出24%。而广东地区相比于东北地区则低出50%以上。广东地区及浙江地区实际缴费率较低,而平均养老金收入约为3.6万元,远高于全国及东北地区平均水平,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东北地区,养老金费率常年居高不下,养老管理长期处于资金亏空状态,以至于部分地区长期出现养老金延迟发放问题,最高延迟期限可达4个月以上,对社会保险机制的运行产生严重影响。此时反观广东及浙江地区,对养老金的发放始终能够保持在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范围内,这便对养老金机制运行造成严重冲击。
二、政策建议
(一)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且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夯实缴费基数将带来缴费成本的提高。对于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且实际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夯实缴费基数将带来缴费成本的减少。同时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考虑到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如果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有助于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而避免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制度性挤出效应,有利于征缴扩面工作的实际开展。
(二)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虽难以实现,在社会机制的发展必然向统一化的方向进行,保障社会大环境下的养老金管理统一对实现养老金的公平性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就长远发展而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计划运用势在必行,但对养老金问题的解决仍存在争议,因此便需在相关制度措施执行落实前,对地区费率进行统一,并通过经济平衡机制将养老金的资金管理做规范化划分,保障各地区的养老金亏空问题及养老金保险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各地区养老金费率大致应控制在18%以下,以保障养老金统筹管理的合理性。
(三)策略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
在社会保障成本的降低方面,可选用策略性计划对缴费成本进行控制。采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方式加以控制,从而降低社会保险对保险费率的影响。首先可利用财政分配筹资工具对支付力度进行提升,使国有企业受益提高,保障改革待遇,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有所增值,同时应注意对开支费用的节省,降低企业缴费压力,改变基础缴费框架,使保险赡养结构更为合理。其次可通过对不合理社会保险项目的削减来增加可调动的基金数量,从而使企业在固定周期内能够拿到相关的保险福利。最后可将棘轮效应有效应用于企业保险成本控制中,以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络,以此将社会保险机制进行统一,避免出现缴费不平衡及费率不同等相关问题。
三、结语
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成本的提升使企业在社会保险机制方面的投入逐步降低,同时对企业发展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对该问题的解决不仅要从企业保险缴纳管理机制方面入手,同时当地政府机构也应及时地对相关政策机制进行进一步调整,使其适用于现阶段社会保障机制的方法,继而推动社会保险缴纳向全面化及规范化发展,以此通过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成本的方式对社会保障机制运行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一、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模式也发生了一次重大改变。2002年起,根据省、市政府要求,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改为由地税部门代征。
我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逐步理清了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的申报审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费稽核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大部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环节的手续后,于每月初将生成的用人单位当月应征的社会保险费报盘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地税部门于每月底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回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及时分帐至职工个人帐户。
与此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创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实行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的运行模式。2002年以市级机关机构调整为契机,在市劳动保障局设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实行对外两块牌子、对内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并成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三个保险结算支付中心,分别负责五个险种的待遇支付管理工作。同时,在全市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的工作新模式。对全市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稽核监督,从而改变了过去五个险种分别参保、分别征收、难以综合协调管理和不同步增长的局面。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累计达847.09万人,覆盖城乡各类劳动者;基金征收总量逐年提高,2008年全市五项险种基金征收总量将达160亿元,有效保障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构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系统是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能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法规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能。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起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环节,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及时掌握缴费单位事关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信息,面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工作方法的研究,克服不利因素,不断完善和提升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力度。
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和政策覆盖由过去主要面向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向面向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转变、工作领域由过去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兼顾转变、服务对象由过去以城镇职工为重向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转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面急剧扩大。与此同时,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增长幅度大等原因,社会保险费支出规模逐年大幅上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居高不下,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量急剧上升,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征收压力也与时俱增。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迫切需要扭转长期以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中重收轻管、重突击性工作的处理轻长效机制的建立、重面上问题的处理轻深层次问题研究等倾向,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思路和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通过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资源数据的充分采集、分析和处理,以及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重点工作环节的实时把握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内在规律的探寻,增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控力度和对这项工作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加快实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学化、规范化、最大化管理,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2、构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系统是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总量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受我市独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影响,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实践中面临着需要高度重视以及加强研究解决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缴费额高度集中。以2008年6月份统计数据来看,全市月缴费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为270户,仅占全部缴费单位33430户的0.8%,但月缴费额达47609万元,占全市月缴费总额50.2%。要保证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出现大的风险,必须对重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实现实时监管。二是社会保险欠费总量居高不下。今年1-6月份,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清欠11672万元,当期新增欠费10958万元,收支相抵仅清欠714万元。截至6月底我市社会保险欠费仍高达34810万元,严重削弱了我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备付能力。三是欠费单位情况复杂。截至6月底,我市欠费单位共计4799户,欠费金额多少不等,欠费时间长短不一,单位还欠能力也各不相同,清欠工作管理难度大。四是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亟待提高。截至6月底,中断缴费人员达165746人,占参保职工9.4%;原五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全市的19.11%,城乡社会保险覆盖结构失衡,农村社会保险覆盖面偏低等。上述问题只有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采取措施,较好地实现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各环节的实时监控与管理后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3、构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系统是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原则之一是待遇与缴费挂钩,不缴费不享受、多缴费多享受。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分别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并按保险费到账时间进行计息,利息一并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劳动者是否参保、参保对象是否按时与是否足额缴费,都将直接影响着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能享受以及享受水平的高低程度。据统计,到今年6月底,我市市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42.57万人,但其中私营企业参保人数仅为11909人,大量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仍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58.75万参保职工以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进行缴费,占全部缴费职工的44.31%;全市3.48亿社会保险欠费中涉及参保职工9.1万人。面对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非公有制单位参保率比较低、部分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社会保险费欠费严重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应加紧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机制,认真及时地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三、我市构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控系统的框架思路
(一)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独立于社会保险各险种之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社会保险缴费三大共享资源数据库为基础,以实用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分析功能为支持,以优越的实时预警功能为标志,通过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各环节和影响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信息的实时采集、分析,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决策方案,真正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从事后管理到事中管理和事前预警的转变,依法提高社会保险惠及面,增强社会保险保障功能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系统主要功能设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控系统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实时监测、实时评价、实时预报、管理决策支持、控制和后评估子系统所组成。
1、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测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险种的参保、缴费以及其他信息等,。
(1)参保情况
A:参保单位中当月新参保、正常结算、暂停结算、封存、注销单位参保情况,并区分其组织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
B:参保人员中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原参保、跨统筹区转入等情况,并区分性别、年龄、户籍、缴费状态、所属单位性质等。
(2)缴费情况。
A:缴费单位当期缴费基数、同比增/减缴费基数,并区分单位组织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等。
B:缴费人员当期人均缴费基数、同比增/减缴费基数,并区分性别、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C:当期各险种应征/实征社会保险费(区分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当期各险种应补征/实补征社会保险费(区分新参保、稽核、基数调整等因素)、各险种同比增/减社会保险费等。
D:月缴费额100万元以上重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区分
E:当期新增欠费单位、新增欠费总量、当期清欠总量,区分险种、单位、单位隶属关系等。
F:历年累计欠费总量,区分欠费时间(当月新增/连续欠费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连续欠费一年以上/……)、欠费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100——500万元/……)、还欠能力(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无缴费能力/……)等。
2、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评价
通过建立相对固定的评价模型,在时段(每月/季/年)初对上一时段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量、质量等状况进行实时分析和评价,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1)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数量实时评价:根据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总额、社会保险费征缴额、收缴率、清欠等,通过与历史同期的对比分析,确定和评价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量及发展形势等。
(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质量实时评价:根据各险种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欠费额、征缴额、收缴率、社保关系封存人员等信息增减情况,通过与历史同期的对比分析,确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质量及发展态势。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参保率、缴费人数同参保人数占比、收缴率、缴费水平、征缴额增长率等。
3、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预报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预报主要包括参保情况预报、征缴情况预报和基金结余情况预报。
参保情况预报。根据本期参保情况以及与历史同期比较情况,预报下期单位参保情况(区分新参保、正常结算、暂停结算、封存、注销等)、人员参保情况(区分险种、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区转入/转出、中断缴费、续保等)。
征缴总量预报。分为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预报、当期社会保险费清欠预报、当期其他社会保险费收入预报等。
基金结余情况预报。根据各险种基金征收总量预报和基金支出总量预报,实时预报各险种基金当期结余情况和历年累计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管理与决策支持
利用社会保险费实时评价和实时预报结果等,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管理模型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社会保险费的实时管理方案,为劳动保障部门科学地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提供支持。
(1)将系统中单位参保监测信息与质监部门提供的新成立组织机构信息、地税部门提供的新纳税单位信息进行比对,以此确定社会保险扩面的工作重点,增强社会保险参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根据社会保险中断缴费人员监测信息,及时组织做好中断缴费人员上门宣传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
(3)通过建立欠费单位“预警”机制和对重点缴费单位各监控指标的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主动采取发放欠费《催缴通知书》、欠费单位公示、“还欠走人”、“资产保全”等措施,实施对重点缴费单位和欠费单位紧急干预制度。
(4)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情况,与银行信贷、证券监管、诚信评定机构、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欠费单位办理银行信贷、上市融资、评定社会诚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出入境以及重新成立经营机构实施严格限制。
(5)综合社会保险费实时监测信息,科学制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补缴、滞纳金加收等有关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的政策,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5、监控管理后评估
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系统的各项功能,需要对系统的重点功能进行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社会保险费征收预报方案的准确性、征收工作的实效性以及控制情况等进行评估,重点分析导致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案不合理、预报不准确、工作实效性不强的原因等。
四、建立社会保险费实时监管系统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切实组织做好系统研发工作,最大化实现系统预定的功能。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系统是一个较大型的决策支持系统,面向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所有工作环节和因素,涵盖的范围较大,主题较多。为此,系统构建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涉及的多个主题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统筹规划,从总体上构建整个监管系统的框架结构,并制订分步实施的进度计划。同时,要保证系统具有广泛的可扩充性,提供灵活的结构和对外接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政策和用户的需求。二是加强数据资源采集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测、分析评价、预警预报、辅助决策等都必须建立在丰富、真实、准确的数据基础上。要遵循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决策服务的准则,明确采集目标,构筑采集模型,提高信息采集的宽度、信度和速度,力求自动、高效、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收集系统所需决策信息和知识,为系统有效实现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水平,提高系统的监管力度。对一些重要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的业务需求,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软件开发商共同进行研究编制,力求能够通过历史数据存储、监控和诊断、趋势图等管理软件自动实现将所得的数据信息加工处理成为用户需要的形式。要加强对系统决策支持模型研究,力求将静态的知识与动态的决策结合在一起,增强决策的科学能力。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为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效能提供政策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系统建设的难点不只局限于技术,而更重要的是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管的内容,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当前,一是要重点研究如何有效控制欠费单位的出现以及如何督促欠费单位主动清偿欠费的制度和办法;二是要重点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防范缴费大户缴费情况出现大的波动以及出现波动后的应对措施;三是要重点研究如何加快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步伐,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范围由市区拓展至全市,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公平、公正问题;四是要重点研究如何通过政策扶持和宣传服务防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问题;五是要重点研究如何将系统监控的实时信息,同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总之,要针对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时监控后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实时监控系统效能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征收管理 欠费清缴
一、引言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主渠道,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保险费征缴不上来,各项保险待遇支付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职工的切身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既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源头,也是社保机构管理的核心。然而,在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举步维艰。集中反映为政策性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并日益严重,清理回收欠费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虽然全国各级征收部门针对性地采取了多方强化措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清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深层次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并日益严重,给社会保障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并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研究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甚至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障基金严重“缺血”。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现状
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更为突出。养老保险费欠费主要是由于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由于改制、转型、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等原因,造成资金匮乏而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日积月累造成欠费数额持续加大甚至死欠。失业保险费欠费主要是由于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享受,多数人缴费,少数人享受,企业缴费积极性不高,少数人漏缴情况突出;同时部分县区由于财政资金吃紧,不能及时足额拨付所属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导致了欠费问题的日益增多。
(二)造成企业欠费的主要原因分析
1.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是目前企业欠费的最主要的客观原因
当前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容乐观。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因企业管理机制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陷入经济困境,甚至面临停产、破产的境地。有些国有企业由于长期经营困难,负债累累,资金严重匮乏,长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欠费数额随着时间的增长日益增大,呈现滚雪球效应,形成了旧欠无人缴纳,新欠仍不断产生的局面。还有部分缴费单位已失踪,但因政策关系不能正常注销,社保经办部门仍然核定其应征数,致使征收机关找不到缴费人催收,无形中形成了“无源之费日益增多,清理回收四处无门”的尴尬境地。
2.社会保险费主体缴纳社保费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不强,是导致企业欠费的主观因素
目前,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观念普遍不强,认为欠缴社保费是社会普遍行为,且不同的企业性质对待社保费采取不同的缴纳态度。对国有或集体大中型企业而言,即便企业本身愿意缴纳社保费,但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企业承担不起,因此大部分经营状况不佳而负担又重的困难企业也都采取拖欠社保费的做法。
另外,民营、三资企业参加社保的意识普遍淡薄,觉得给职工参保是从自己口袋里往外拿钱,认为办社保好像是为别人做事,因此瞒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甚至逃避缴费现象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雇主本身不愿投保,更不愿为职工投保。这类企业的雇主往往是到了45岁以上,其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15年,按条例规定无法享受到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保费;二是职工本身不愿投保。这部分职工大部分来自外省的民工和本地的农民工,他们较多地关注眼前利益,对社保费这种投入与产出周期长的制度难以认同,而且对将来领取社保费心存疑虑,参保信心不足;三是部分民营企业认为当前的社保制度不规范,运行机制模糊,加之职工流动性强,因此不愿意参保。
三、社会保险费在欠费清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覆盖面狭窄且不统一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中规定得征缴范围覆盖面只限于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而对于乡镇企业及农民工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及征缴范围,直到目前为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文件还没有一个明确具体规定,这给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征收的法律手段不够,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等征缴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多是以部门行政规定出台,对企业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已经出台的一些行政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较为突出。对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缺乏强制性的制约手段,而是靠征收机构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说破嘴皮、跑破鞋底、撕破面皮”去做工作,或是用一些行政的手段去推动,这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社会保障的力度相差甚远。近几年,国家虽然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大了行政力度,各级地方省政府也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处罚办法,但是,因为力度不足和层次不高,缺乏执法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很大。
(三)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力度不足
整个征收法规体系中,最薄弱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强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力度。目前,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措施只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参保人本身连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或不愿缴纳的情况下,加收滞纳金的措施就如同虚设;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多,时间长,相应成本也随之增大。
(四)社会保障费欠缓费管理办法有待完善
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欠缴,不得豁免。在目前经济环境中,这样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同时,对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权限,既不利于调动企业缴清欠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扩面工作的开展。
四、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社会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它如同一个“蓄水池”,只有不断地注入,参保人才能不断地获取,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
1.加强立法。国家应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从法律法规方面约束企业行为。有关部门要全面研究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各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制定《社会保险法》,用法律来规定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的要求。对不参保、不缴费的行为除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外,还应建立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对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恶意选择性参保、不参保、不缴费的行为应明确相应的罪名和成立要件,并给予法律制裁。
2.对欠费实行分类管理,先清新欠,再清陈欠,针对不同情况的欠缴企业要区别对待,对欠费大户,尤其是欠缴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清欠重点,实行督缴制度。要根据清欠对象的实行缴费能力,督促企业制定补缴欠费计划,按月督缴,定期公布欠费情况和追缴情况。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征收部门可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依法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企业破产、季节性生产企业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而法院强制执行缴费的情况,可采取预收社保费的办法。同时,设置“预收社保费备查簿”,详细记录预收社保费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应计入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金额、预收期限等情况。因特殊情况缓收的社保费,设置“缓收社保费备查簿”,详细记录缓收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缓收金额、缓收期限等情况。对于历史旧欠,属于历史和国家制度因素的,政府要适当给予补助。对于破产、转产的企业的欠费可以考虑由资产抵债进行划拨,通过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的方式弥补所欠保费。上市公司的欠费可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把优先股权交给征收机构作为欠款补偿。
4.采取灵活有效的征缴措施。针对企业“少”“欠”“漏”“逃”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的制约措施。一是对欠费单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减少其基础项目建设投资,凡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准搞新的项目建设。二是注意加强同新闻、工商、法院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对缴费任务完成不好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新闻媒体曝光,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是定期公布欠缴单位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让职工监督企业参保行为,防止企业克扣、挪用社会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使征缴工作得到改善。
5.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力度,使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多保个人深刻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主动参保,主动申报缴费。参照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制作简单易懂的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媒介开展广泛宣传;同时加大对不参保和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姜维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运营.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5).
[2]郭秀堂.社会保障制度与资金管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5).
[3]吕学静,张寿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9).
[4]刘敬群.加强改制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山东劳动保障,2006,(8).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竞争力;影响
目前,在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以后,我国已经建设起了以缴费型社保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不仅能够有效的增加劳动者的福利,同时也能更好的促进劳动双方之间的和谐发展。而从另一方面分析来看,若社会保险费用过高,将会使得企业不堪负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推动企业的快速进步,我们应当适当的降低社会养老保险费率,提高政府的补贴力度等。
一、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都是其最基本的内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由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的。现阶段,国务院对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就针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则要求其实行差别费率的办法,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情况,并针对风险的轻重程度进行规定。而生育保险处于试点过程中,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灵活确定缴费费率。在本文的研究中,所涉及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指的是从大的范围来看,我国企业,其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其面临着生产经营不景气的现象,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所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还是很高,如果说其缴纳的不及时,就会使得利率出现下降的问题,而如果其不能够按时缴费,就会导致利率下降,而若其拒绝支付利率,那么就会出现违约率上升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缴纳项目中,企业所负担的养老缴费比例为20%,医疗缴费7%,失业、工伤和生育这三项加起来为3.7%,企业五项保险的和所占的社会保险比重为30.7%。从本质上来讲,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对比来看可以看出,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个人缴纳的2.7倍,因此企业所承受的负担要远远大于个人。把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与另外七个国家进行对比得出,我国排名第三。而就针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比重并不低,其中,尤其是相对于美国来说,我国的缴费总数,是美国的2.76倍,因此,企业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就更多。与瑞典国家相比看,我国的缴费水平与其还比较接近,但是,瑞典的福利制度很高,企业的科技水平也比我国高很多,这样一来,就会使得中国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依照相关的规定,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缴纳中,我国企业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率为29.8%。而在这当中,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所占的比重最大。通过与美国、德国等国家相比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负担率除了比瑞典低意外,都要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是很重的,而且,其比员工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要高很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及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一)社会保险费拒缴率、欠缴率上升
就针对于企业的运用与发展而言,社保费率高位运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并使得企业的活力出现下降的问题。其中,特别是针对于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企业与制造企业来说,这种影响就更加严重。与此同时,社保费率高位运行还将会进一步使得投资环境恶化,并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损害,对于国内资本与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产生不好的影响作用。此外,社保费率高位运行将会导致企业缺乏参保积极性,导致社保的违法现象更加严重,这样一来,其对于企业的经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来讲,对于企业的内在竞争力来说,社保负担主要体现在劳动成本上,所以说,一旦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其所能够得到的利润总额就会减少。就针对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若企业社会保险的负担出现了增加而没有减少,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更加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对企业竞争力的消极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竞争力的高低。现阶段,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我国的企业,其别是国企面临着生产与经营不畅的问题,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依然很多,这就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作用。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保险的贡献率主要在下面两个方面中:一方面就针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是产品成本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另一方面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成本,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比重太高,导致企业经营的利润降低,并最终使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出现下降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导致其出现逃费、欠费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其难以依照时间M行费用的缴纳,那么就会使得其出现利率下降的现象,如果拒绝支付利率,又会使得违约率上升。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非常迅速,但是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也大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为主,劳动力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实现了有效的降低。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才能够在世界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就针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若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给用过高,那么其所产生的劳动力成本也会出变高。所以说,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的利润,就需要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寻找一些新的技术与管理方法,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并通过技术的创新,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样一来,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就会变少,从而使得失业率出现增加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社会保险支付额度也会随之上升,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人影响,并最终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三、正确处理社会保险负担与企业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国的企业运营与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缴费过高是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这种过重的缴费负担,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作用。所以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重要的问题,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了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直接降低
就针对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来说,政府对社保费率的下调,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为,下调社保费率,可以在根本上实现劳动力成本的降低,并以此来降低企业的负担。不过,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当中,依然有50%的工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并且也缺乏失业保险。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建立其健全的保险制度,从而有效的提高社会保障收入,并以此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我们将替换率控制在一个比较科学的水平上,具体措施为:第一,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养老保险替代率目标,例如,将目标设定为2020-2030年基本养老保险到60%等。第二,应当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来对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进行适当的降低。此外,就针对于个人硭担应当适当提高个人的工资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来提高公民的消费指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增大内需。要想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现收现付的形式,来合理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并且将其中的部分资金,运用到城镇职工的门诊统筹中,并慢慢取消医保个人账户,来降低企业与个人的筹资压力。
(二)隐性债务由国家来承担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与私营企业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进步,并且,其不断的运用自身的优势壮大起来,也都建立起了良好的职工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收入的提高,为社会保险公司减轻了负担。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各类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尤其是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所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但是,就算是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国有企业依然需要缴纳高额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企业通常会寻找一些新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法,来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并以此来通过技术的创新代替资本与劳动。不过,这样也就会导致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降低,出现失业率上升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建立完善,因此,应当加强对其他国家先进制度的吸收与学习,从整体上来对国家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三)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展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社会保险所能够覆盖到的地区,相对来说还比较有限,并且,其主要是针对于城镇人员实行的,导致没有被覆盖的人还非常多,例如私营企业等,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力度都还不够。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有效的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那么,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来降低企业的社保压力,同时也能更好的扩展社保范围,意义巨大。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养老金偿还的资金渠道。从本质上来说,若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比工资的增长率要高,那么就可以尝试合理的降低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并且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拓宽资金的投资渠道,来实现筹资方式的多元化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所面临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就针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说,应当重点解决外资企业拒绝参保的问题,来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而对于中心城市而言,则应当重点解决因为私营企业规模小并且比较分散而难以管理的问题,强化社会保险对这些群体的覆盖力度。
(四)对现有工资总额核算方式加以完善
就针对于工人来说,薪金是其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一般情况下,工人的薪水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内部的奖金、福利与津贴等劳动报酬收入工资。第二,企业发放的补贴工资,例如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轨道工资。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求企业应当对员工的个人非法所得进行严格的治理,避免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发生。此外,应当对现有的退休年龄作出适当的调整,进行职工劳动报酬的支付时,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进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要求加强政府的协同作用,通过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来保证企业职工的各种收入,都能够明确的纳入到上资范畴当中,并严格处理员工的“灰色收入”,对于企业中存在的非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治。
(五)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更多财政补贴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社会保险的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因此导致企业的逃费与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为了更好的整顿这一现象,要求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阶段还不能大幅降低企业的社保缴费率,因此,政府应当通过稳岗补贴与培训补贴等形式,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补贴,以此来展现出社会的公平与争议,促进企业参与社保积极性的提升,树立起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企业竞争理念,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