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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普法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19 02:47: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交通局普法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交通局普法工作计划

第1篇

×,×

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科委、县科协的支持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科普法》,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交通建设这一中心,不断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全力做好旅途卫生、预防禽流感防治等科普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工作领导,加大科普经费的投入

××我局确定了科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措施,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普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系统长年开展科普活动。年初,我局制定了《××县交通局关于年科普工作计划》,提出了全年科普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标。局领导利用办公会、公路建设专题会,对交通科普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大力倡导科学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交通事业的全面进步。系统各单位也按照文件要求,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为全面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设立了科普工作办公室,做到“六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桌子、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同时系统各单位也配备了科普员,做到事事有人做,件件抓落实。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资金的投入是确保创建活动各项任务完成的关键。我局坚持科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全年投入科普经费余万元,保证了创建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确保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运用科学技术,促进交通事业全面进步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交通行业的持续发展,已全面深入到系统干部职工的意识之中。为减轻环境污染压力,减轻汽车尾气排放量,我们对新增出租车的投放,均要求选择富康、羚羊两种车型,并安装油气双燃料()设备。重庆渝东汽车维修中心为特约改良点(市交委颁发许可证),加强了对汽车油改气的工作进程。从年以来,共改良出租车、公共汽车、教练车、船舶等共余辆次,其中年改良辆。改良后的车辆仍然可以以油为燃料,在使用天然气为燃料时,不仅大大减少排污量,而且大幅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燃料以上。此项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力地降低了车主的营运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公路建、管、养中,我们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行业进步。在公路建设中,坚持利用新知识、新技术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在川西桥到新华岔路口段,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大面积弹簧,采取换土措施后效果仍不理想。我们聘请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后,决定采用煤灰和窑脚灰分层撒辅,解决了弹簧问题,保证路基强度。为克服水泥砼路面要求精度高、工艺不易控制,水灰比波动大,养生困难等缺点,我们调整了全县公路大修思路,改砼路面为沥青路面。为搞好沥青路面施工,一是花巨资购置了沥青混凝土拌和机、摊铺机等施工设备,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钻研油路施工技术、培训机械操作人员,根据石料、沥青反复实验对比确定最佳油石配合比。二是第一次完全自主使用新设备、新工艺修建了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我们制定了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沥青温度、用量、石料级配、加热温度、压路机碾压秩序和频率。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建成了我县第一条高等级路面公路,积累了宝贵的施工经验。三是积极探索“下贯上拌”的沥青路面施工工艺铺筑路面。在国道曲水至夫马桥大修工程中,我们在进行充分科学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对大修路段采取了“下贯上拌”施工工艺:在洒透层沥青基础上,然后做浅贯油层,最后做沥青混凝土。采取“下贯上拌”工艺施工,每公里路段(按计算)可节约建设资金元,并且大大提高了路面平整度,延长了公路使用寿命。采用此工艺建成的路段,成为我县公路大修的样板路。“下贯上拌”工艺也受到市公路局、市交委的肯定,并在全市公路大修工程建设中推广。

××我们还充分利用成熟的科学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月份,我局启动了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提高调查的准确性,我局投资近元,购买了全球卫星定位仪,对全县个村余农村公路逐一进行定位,并积极与市交委联系,将调查结果形成电子地图。我局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对我县农村公路路网图进行宣传普及,提高村民修路、爱路、护路意识。

××三、开展形式多样科普活动,形成科普氛围

××为使全行业、全社会的人员参与交通、关注交通,形成良好的科普氛围,我们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围绕“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四科科普工作主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①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期间举办培训、咨询场次,发放宣传资料多份;②送科技下乡活动。利用春运高峰、黄金周、法制宣传月及其他纪念日等,组织和专门制作了科普图版、图片,深入乡镇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多体活动,开展“反、破迷信”宣传活动,不仅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而且让群众明白道理,理解政策,崇尚科学文明,通过讲座、出宣传栏、展图版、座谈形式,使居民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尊老爱幼、同结互助、倡导科学生活蔚然成风。

××二是抓好科普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送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施工、项目经理、监理等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主动与重庆交通学院联系,联合举办《道路与桥梁》专业大专班函授学习,为公路交通发展储备了一大批优秀的公路技术人才队伍。购置了一批专业图书供职工业余学习。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施工机械手的技能培训,经常组织机械操作人员开展机械岗位操作培训,系统地学习施工机械的原理、构造、常见故障的分析判断和简单维修,确保机械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机械性能,正确使用工程机械,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

××四、存在的问题及正步打算

××尽管我局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科研经费投入较少,设备仪器陈旧,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公路管养方面需加强科技经费投入等问题。

××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公路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全面进步,继续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促进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安全乘车、安全乘船、安全骑车、安全走路”教育为主线,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和落实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宣传月活动”,主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月活动”覆盖率达到100%;

(二)中小学生参与“宣传月活动”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

(三)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四)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90%以上;

(五)中小学生校园内车辆停放有序;

(六)涉及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不发生中小学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9月1日至6日),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召开全县“宣传月活动”动员会议进行部署;二是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会;三是全县各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分别召开“宣传月活动”动员会。

(二)实施阶段(9月7日至9月20日),主要是组织开展十项活动:

1、举办全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漫画竞赛。活动按中学生、小学生两组进行。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生每人创作一幅交通安全宣传漫画。各教育学区会同*部门组织评选,分别产生中学组、小学组推荐作品各30幅,于9月15日前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县*局组织评选,分别产生中学组、小学组一等奖各10名,二等奖各20名,三等奖各30名,其他推荐作品为优秀奖。县教育部门将获得中学组、小学组全县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作品推荐上报市教育局参加全市、全省评选。

2、*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向小学生发送“小黄帽”,开展交通安全“小黄帽”路队制活动。

3、*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编印《小学生交通安全漫画手册》,下发至各中小学校。

4、*部门负责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动漫光盘发放至各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教育动漫光盘,并开展相关交通安全教学活动。

5、*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各中小学校开展*上交通安全课活动,在“宣传月活动”期间给学生上课要达到2次以上。

6、*部门会同教育、宣传、交通、安监和团县委等部门,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发送交通安全宣传品、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等宣传活动。

7、*部门会同教育、宣传、交通、安监、司法、电视台和团县委等部门,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少年警校”创建活动,组织“少年警校”进行交通指挥手势会操训练、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

8、教育部门会同*等部门,指导中小学校设立交通安全宣传窗(栏),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制常识及相关信息。

9、交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完善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口安装缓冲带、安全警告标志,施划学生人行横道等。

10、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金点子”短文评选活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生撰写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金点子”短文。各教育学区会同*部门组织评选,确定20篇“金点子”推荐短文,于9月15日前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县*局组织评选,产生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30名,其余推荐短文为优秀奖。县教育局要精选获奖中的优秀短文在《今日永嘉》上刊登,同时将获得全县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金点子”短文上报市教育局参加全市、全省评选。

(三)总结表彰阶段(9月21日至25日)。各乡镇要对本地“宣传月活动”认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并将本乡镇“宣传月活动”小结(书面材料)和组织奖推荐名单(每乡镇2至3名)于9月25前上报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得“宣传月活动”组织奖、漫画竞赛获奖作品、“金点子”获

奖短文,县里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将获得“宣传月活动”组织奖人员名单上报市*局参加全市、全省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随着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车辆和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度增长,人车路等矛盾日趋突出,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20*年以来,全县中小学生死亡事故和死伤人数呈上升趋势。20*年,全县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学生8人,受伤1*人。经分析,发生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校内外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不够落实。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为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永嘉”的实际行动,切实抓好“宣传月活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这次活动的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郑小小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胡佐光、县电视台程爱兴、团县委胡铿、县*局郑连松、县教育局陈益杰、县司法局李敏、县交通局邵永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伟都、县*局交巡警大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信息收集反馈和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巡警大队,由*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吕建新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联系协作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使“宣传月活动”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第3篇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县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奖惩。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专家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用于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县乡政府都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和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本行政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电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等领域(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并信息。

(三)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县经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注销登记,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度审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纠正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布置、安装、维护、监管。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控制火灾安全指标。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乡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六)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浮桥、船舶登记、检审,监督检查船舶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格。

(八)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省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黄河河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黄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建设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区内道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参与建筑、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并监督检查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五)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二)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支持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督促县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监测。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林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灾信息。

(四)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农机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

(三)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水利设施、河道、溢洪道桥梁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民营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指导、监督民营企业落实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营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气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社会恶劣天气气象信息,建立与高危行业企业气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四)组织管理全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负责对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广播电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整改事故隐患。

(三)制订和完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生在参加劳动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动等方面的安全。

(六)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卫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四)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五)负责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体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导。

第三十六条县总工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供销、粮食、物资、商业、水产、邮政、通讯、供电等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工作指标考核标准附后)。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进行。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级是指,年度未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且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级是指,年度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作为向上级推荐“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的前提条件。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予以批准认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