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9 17:34: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协商邀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xx大学:
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今年重大活动宣传的统一部署,我厅将举办“五月的鲜花——纪念‘七·一’运动大型歌咏会”。由××教育电视台等单位负责承办。本活动时间拟定于7月2日下午,在××工业大学室外演出并电视直播。因演出活动的需要,经编导与贵单位领导初步协商落实,今正式向贵单位发出参加活动邀请书。请将回执单填好传真给××教育电视台节目编导组。因本次演出纪念活动为全省电视直播,恳请贵单位认真抓好节目的整体质量。节目审查时间为4月20日左右。具体事宜请与编导组联系。联系电话(传真)8077×××—33××。
联系人:王×、周××、陈×。
另外,请贵单位领队及节目指导教师于本月23日下午2:00到××教育电视台四楼会议室参加节目协调会。
此致
敬礼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赞助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__________设计大赛;
2.赞助内容:系列活动期间活动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全程赞助甲方本次的_______________大赛,合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2.协议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先一次性付赞助总额的_____%给甲方,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同时,甲方出具有效收据;
3.待整个活动结束前五天即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再在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_____%余款,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三)乙方享有的回报
1.乙方享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详见补充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本次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活动的相应宣传形式。主要包括:条幅宣传、展板宣传、邀请书宣传、通告宣传、传单宣传、车队宣传(需乙方提供自行车车队)[详细操作过程见下“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四)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活动冠名: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
2.条幅宣传:条幅内容大致为_______________新设计大赛圆满成功”
条幅规格如下:_____米×_____条;
悬挂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悬挂时间:_______________。
3.展板宣传 应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以乙方认可的宣传画报作背景;
展板规格: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
展板安置地点:_______________(以上皆为人口最密集区);
展板宣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邀请函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在邀请函后附带乙方信息(包括店名、店址、品牌以及相关资讯)。
本邀请函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邀请函将在活动期间发放到各班班长手中并由班长召开班会通知同学参赛
5.通告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通告以行政方式张贴于各寝室楼公告栏上;
本通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告张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传单(书签)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宣传单的发放在_____月_____日
7.车队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同时需乙方提供自行车)宣传时间为_____月_____日。
(五)约束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简称人)就(工程名称)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
负责的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
当书面提前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
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3)人约定,(4)由中标(5)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
2、工作完成时间:
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
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地址:
开户:开户: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
目名称招标
内容
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注册资格上岗证号备注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事项及承办人安排
事项承办人
签名事项承办人
签名
代拟招标方案编制标底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申请人报名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代拟中标公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代拟中标通知书
编制招标文件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书面报告
人:(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
附件二:
建设工程招标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
(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招标机构名称),为(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关键词:应用写作;文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46-02
应用写作是应用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公务活动的只有实际应用价值与直接社会效用的文书写作。它是人们交流思想、互通情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工具。正是基于这一点,作为语文学科的写作教学,则自动地成为训练学生应用写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和快捷方式。以往的高中写作教学多屈从于教材的训练体系,是一种单向的以基础写作为主的应试写作。
一、应用写作的基本要求
1.在内容上,真实可靠,言必有证,不虚构夸张,不隐瞒曲折。应用写作不同于文学写作,它所用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不允许有任何夸张,所交代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原因结果,都必须真实,不允许虚构。这一话题,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对于现代社会公民的诚信检验。例如,在一些刚刚步入社会求职的大学生的求职文书中,存在着的大量虚假陈述。
2.在结构上,遵循常规,有惯用程式,不追求新奇,不讲究波澜。绝大多数的应用文都有相对稳定的文体格式。这种格式不是谁创造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按照惯用的程式去办,就有利于阅读和处理。
3.在语言上,平实、精炼、准确、得休,不尚婉转含蓄,不务繁饰华丽这样就决定了应用文的语言必须写得平实、精炼、准确、得体。
4.在使用上,讲究时效,直接作用现实,为现实社会生活需要服务。应用写作必须及时地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今天要发出的文书必须今天发出,不能等到明天;明天要的情报必须等到明天,不能提前泄露。
二、高中应用写作的文科范畴
结合现实高中生生活实际及语文学习实际,课堂的应用写作的文种范畴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1.一般书信。一般书信,是指个人间来往的信件。它要求写得得体、达意、有礼貌。它有格式的约定。正文、结尾、署名和日期等都有既定的要求。
2.专用书信。专用书信,指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具有专门作用的信件。主要有介绍信、证明信、表扬信、感谢信、贺信、慰问信、申请书、聘书等。和一般书信一样,每一种专用书信也都有固定的格式。
3.条据。条据包括“条”和“据”两个方面。“条”即便条,是一种简单的信,多用于处理临时性的日常事务。有请假条、留言条和一般便条等。“据”即单据,是钱物来往的一种信用凭证,作为对方存查的证明或证据。这种信用凭证有正式单据,如税务部门监制的定式发票;也有时临时书写的便条式的单据,如借条、欠条、收条、领条等。
4.通知、公约、规则。通知是一种告知一定事项的公文名称。公约是指集体为了维护纪律和公共秩序,更好保证学习、生产、生活,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制定的共同道守的行为规范。规则与公约相接近,有时它也可以是部门的强制规定。它们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门。
5.广告文本。广告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介,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提供文娱信息、获取预期收益的一种宣传方式。基于这一文字方式,就构成了广告文本的写作,它的语文形式则有更灵活的表现。
6.启事和海报。启事,就是把要公开说明的事或要求公众帮助解决的问题公诸于众的简明文字。海报是向公众报告文化娱乐和体育消息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息的一种招贴。
7.请求、邀请函等生活礼仪文书。请柬,也称请帖,是为请客而发出的礼节性的通知书。它是人们在社会交际中和社会活动中的常用文书。现在一般用定制的印刷品,写作者只须在相应位置填写补白即可。邀请函,也即邀请书,是为了请别人到自己的地方来或到约定的地方去而发出的礼节性书信。它是较请柬稍复杂的邀请文书,使用场合也较正规、盛大。
8.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计划是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事前对目标、措施和步骤级作出简要部署的事务性文件。总结是对某一阶段或某项工作的系统回顾、深入分析、归纳经验教训,从中得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事务性文书。调查报告是记载调查成果的书面报告。三者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自不同的写作要求。
9.新闻文本。新闻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实用文书形式。这泛指新闻报道的各种体裁,主要有广播稿、板报稿、消息、通讯、纪实报道等。其中的消息是指简明扼要地报道最新发生的有社会价值的事实的一种新闻文体;通讯则是从消息演化而来的,它较之消息更具体形象地反映有新闻价值的生活。
10.日记、读书笔记。日记属于记叙性散文,表达方式灵活,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实反映。它可以是备忘式的,可以是纪实性的,也可是随感式的,等等,不一而足。而读书笔记则是指我们在阅读各类读物时,对所读读物所作的勾画、摘录、评点、质疑等文字(书面)表达。其中以读后感和札记较为书面化。
11.讲演稿。讲演稿也叫演说辞,是在公众场合或会议发表讲话的文稿。它的特点是能使讲演者和听众在时空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有强烈的鼓动性。它应包含有“讲”和“演”的两重成分。
关键词:公路工程, 施工招投标, 流程, 改进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和实行以来,工程招标制度就成为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体制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为工程的招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很有规范性的准则。在众多的工程建设当中,公路建设也参照这一法律,但由于各个工程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分别针对不同的工程招标投标作了相关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原交通部)制定并实施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用来规范公路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
一、公路施工招标流程简介
要想彻底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就要先明白目前正在实行的公路施工招投标流程。
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我国交通部门于2006年6月份颁布实施的,其中对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流程有着很明确的规定。其流程如下面所示:
1、 由政府部门确定招标方式;
2、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 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 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 组织潜在的投标人仔细考察招标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7、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公开开标;
8、 组建评标委员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员;
9、 确定中标人,做好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的备案工作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二、公路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流程已经介绍,从招投标的流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有许多的漏洞可找,这也给公路招投标带来很多不便。
2.1相互串通,互相透漏
这种串通包括各个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也包括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还包括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不法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利益同盟,通过互相串通,就投标的报价首先进行协商,继而进行有组织、有预备、有策划的竞标活动,从而达到高价投标,获取最大的利益,损害招标人的目的。评标专家与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在各部分的项目工程费以及补救费等费用中下足功夫的违法合作。其中,双方一般采取的手段是用低报价提高中标率,但这种方式并不符合低价中标原则。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也存在着串通,招标机构在招标的过程中,会采取隐形招标广告,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陷阱等不法手段与投标人串通一气。以上的种种串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2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
目前,从我国的公路施工招标来看,行业的自律性较差,这涉及到一个我们常提及到的诚信的问题。有些投标企业并没有真材实料,却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和其他不合法的手段骗取中标。例如,有的投标企业在某一项工程竞标中,资质不够,不能够达到竞标的资格,那么,在私底下,企业的负责人就得靠别的具有投标、竞标资格的企业来参与投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企业资质达不到,他就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业绩、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等资料参与投标。种种欺骗行为导致整个行业诚信缺失,一些资质合格,可以参加投标的企业却与投标失之交臂,一些实力不够,但信誉却很好的企业也因为这些企业的弄虚作假在以后的投标中信誉扫地。
2.3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存在于公路施工投标中的另一隐患。有的企业在中标后,以联营的名义将工程非法分包,还有的,干脆就直接玩“空手道”,在中标后,就直接把工程转包给其他的单位,甚至有的是转包后被再次转包,我们可以想象,最后承包的那家企业,也必须要有利可图,那该怎么办呢?就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筑的质量问题就是个问题了,质量隐患也就不可避免了。
2.4低价竞标
有些投标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不惜低价抢标,而一旦中标后,就会采取延期完工、停工、偷工减料、或者高价索赔的方式,甚至是采用加快工程的步伐以缩短工程的工期的方式来弥补在抢标时损失的利益,这个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会导致建筑质量下降,以及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的安全性。
三、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流程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以上各个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会有点头绪,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工程中暴露出的若干问题,需要我们从根源抓起,应该坚持改革创新的方式,惩防并举,统筹各个阶段的工作和问题,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投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减少招投标问题的产生。为此,要从以下几个较详细的方面做起:
3.1要重视规范招标单位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问题的主要所在。我们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意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降低建筑使用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和惩处。同时,还要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如工商局、税务局、银行及保险业等方面。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公布在网上,做到公开、公正、严肃、透明地招标。
3.2创建新体制,改革旧制度
制度是根本,只有把制度理顺了,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所以,我们要注重制度的革新,改革“游戏规则”,尽力挖掘可用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要最大限度的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简化人为操作流程,从“三个三”抓起,第一个“三”是推行公开标底的招标方式,做到合理低价中标推行计算机辅助招标的方式,以减少人为的过度干预,推行资格审查制度,逐渐淡化业主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第二个“三”是要做到“三个强化”,要强化企业资质,强化设计流程,强化中标后的后期监管工作;第三个“三”显得尤为重要,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抵押担保制度,控制工程的工期,严格按照施工的设计方案验收工程,确保工程的质量。
3.3大力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工作
要想取得实际的突破,监督工作必不可少,监督工作也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部分。进一步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延伸监督的范围,扩大监督的领域,在整体的宏观布控下,合理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力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科技的进步,发挥电子产品的监督作用,按照科技促建的思想,充分地运用电子监控、屏蔽电子信息等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严密监控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以此来减少认为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可以发挥综合监督的作用,改变单一的监控监督机制,由原本的仅对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向对招投标过程和后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有效、有力的监管综合力度。除此以外,要建立招投标责任追踪体制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等等监督方式,公开透明地把施工企业的一举一动纳入考核范围。
四、小结
综上看来,我国的公路招投标流程中存在的若干个问题,明显地阻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相互串通,互相勾结、弄虚作假、违法分包、低价竞标等违法手段在公路施工招投标工作中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为此,要规范招标单位的招标方法,重视体制的创新,利用制度的创新和实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强有力的监督网络,给整个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招投标流程。
参考文献:
[1]马亚伟.围标现象分析及其防范措施[J].山西建筑.2008(10)
第i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 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 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 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3)、(4)、(5)均核备。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 3-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 2人 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
招标机构: 3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理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专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机构 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机构 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5人(单数)
招标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正式出版。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机构会同招标人招标通告。招标通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 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 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 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机构编制或由招标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 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 初评
3.11.4 祥评
3.11.4.1 技术评标
3.11.4.2 商务评标
3.11.5 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 定标
3.13.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 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预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3.15 合同生效
3.15.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份)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中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正在进一步扩大BOT投资方式的试点,加快BOT投资方式和项目融资方式的管理法规制定工作。1995年1月16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BOT通知”)。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签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特许权项目通知”)。根据上述规定,BOT投资方式在试行阶段有如下特点:
一、BOT项目的适用性
鉴于我国的BOT项目还处于试验性阶段,根据“BOT通知”和“特许权项目通知”的规定,目前,BOT项目适用于以下范围:
1、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建设规模为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3、30-80公里的高等级高速公路;
4、1 公里以上的独立桥梁;
5、独立隧道;
6、城市供水厂等。
外商要取得BOT项目资格,需满足两项要求:一是属于“BOT通知”中列明的BOT可以取得特许权的项目;二是必须能够被批准为BOT项目并且作为BOT项目公司必须保证履行项目的投资、财务、建设、BOT 运营和维修等各项义务。
二、BOT项目的申请和批准
作为国家计划控制的领域,多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家的计划统一进行。如果一个项目要采取BOT形式,引进投资的政府部门将负责准备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将它们提交给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在审查了这些文件后,上述部门将签署一份初步推荐书,连同这些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BOT一起提交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国家计委将把这些文件分发到其它相关的部委以审查和研究,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如果BOT项目的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国家计委将把这些文件提交国务院批准。
三、BOT项目的招投标程序
BOT制度下的下一个步骤是招标程序。地方政府将准备详细的招标文件,邀请各国投资者在公开的招标程序中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包含了标准项目协议书,例如特许权协议、建设完工合同和供应协议等。
对投标程序也有较详细的规定,如列举需要准备的投标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包含的条款,同时也规定了一种国际性的竞争投标程序。对于其它的投标,如不符合投标邀请书的投标,评议委员会将不予考虑。
四、BOT项目公司
BOT项目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建立的一个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它将负责项目的出资、财务、建设、经营和维修等,一般来说,合同的各方应包括贷款银行、供应商、建设方、经营和维修公司。
五、特许权协议
在BOT制度下,项目的特许权将由政府授与项目公司。“BOT通知”规定:政府和项目公司为此目的,将签订一份在规定的期限内的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是BOT和非BOT结构的一个重要区别。在BOT项目中,政府和项目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签订一份规定双方商业上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在非BOT项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通常没有合同方面的关系。
“BOT通知”中没有规定特许权协议中必须列明的内容。但在实践中,特许权协议通常包括如下基本条款,如: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许权协议的草案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如果项目总投资额为1亿美元以上,则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此之后,国家计委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
六、财政和担保
根据“BOT通知”的规定,政府不为任何BOT投资取得固定收益提供保证。这一规定是与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一致的。担保法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但是,政府保证,项目公司为支付贷款利息,将利润汇出国外和经常性支出享有自由兑换外汇的权利。
七、价格
一般来说,价格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的:投资者通常可以根据其投资额获得12-15%的固定收益。“BOT通知”在招标程序中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项目的产品和使用的价格。项目双方应就此价格协商一致。这就允许投资者通过有效地经营项目设备而提高其利润。“BOT通知”还规定,如果“在特许权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给项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时,”项目公司将被允许“合理”地提高其收费标准。
八、项目设施的移交
在特许权期间内,项目设施由项目公司拥有,在BOT制度下,当特许权期限结束时,项目公司必须停止对项目的经营并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而在其它项目中,股东可以自由地决定如何处理他们的公司。
迄今为止,BOT项目吸引国际投资者和贷款人的关键一点是政府为这些项目提供了很高程度的支持,这种支持的形式不仅是授予特许权的政府部门通过合同约定直接承担风险,而且还有国家计委的监督和合作,它确保关键问题会按照国际标准以一种合理和系统的方式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