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6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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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核心要义为建设过程
城市建设法治化实施往往显现于系列城市法治建设规划、规划的实施以及城市政府执行结果相关监督措施的达成过程中。相关评价更多地作为一种绩效考核方式,通过确立相关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指标并基于此展开具体评价工作,进而从评价组织、评价技术、评价内容3个方面来实现对城市法治建设过程的广覆盖、全流程考核。这种考核更多地关注相关制度建设的实然成效以及从应然转进为实然的“要求-评价之主客体互动过程”①,其核心要义在于城市法治建设过程考核。相关城市法治建设评价指标编制工作,应作为城市政府针对所在城市法治建设具体举措而主导推动的一项专门工作,其更强调就法治建设具体工作本身展开评价,而非就所在城市的法治水平予以衡量。故而相关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指标既应是法治建设评价的具体标准,也应成为城市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方向与达致建设目标的基本手段。
(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终极目的为全面法治化
构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的终极目的在于推动城市法治建设进程而实现城市治理全面法治化。城市建设法治化考核评价应围绕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之法治化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具体问题这2个方面展开,并“要以创建法治城市活动为主导,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②。考核评价的内容既应指向城市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层面,还应关涉指引具体工作之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层面。故而设计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时既要确保评价体系本身设计在建设目标、基本要素、考核指标权重等方面的科学性;还要强调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性,将城市法治建设评价结果具体适用于所在城市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让全面法治化的实现程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业绩衡量直接关联。
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
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各类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在基本观念、功能、目标上保持相对一致。
(一)统一性与地方性相结合
首先,构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应遵循的统一性原则在于实现整体法治中国建设评价体系与局部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相对一致。城市法治建设深深植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它是一个在概念和逻辑上达致统一、自恰的周延命题,是法治中国建设在不同地方、不同城市的具体呈现。当前已经“形成了法治指标评估、大公开与阳光政务、打黑除恶、廉政风险点的排查与控制等法治城市建设模式”③。立足于差异化法治城市建设模式开展城市法治建设评价的同时,具体的城市法治建设评价体制机制不能与全国性评价体制机制相矛盾,必须符合后者的基本精神与要求。其次,构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应遵循的地方性原则在于整体法治建设评价一般规律须与局部城市法治建设评价实践达致有机统一。在法治建设评价普适性一般规律指引下开展所在城市法治建设评价工作,还应强调对不同城市、个别地方之特殊规律的具体依循。开展城市法治建设评价应着眼于所在城市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客观评价达成系列城市法治建设规划、规划的实施以及城市政府执行结果相关监督措施之各项具体工作,推动所在城市治理实现全面法治化。
(二)系统性与开放性并重
首先,构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应遵循的系统性原则在于相关评价既应涵盖城市法治建设的全部领域,又应涉及城市法治建设的各个构成要素。在把握所在城市法治建设宏观大局而开展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同时,还应注重设定正当、合理的实施评价之具体步骤与程序环节。应通过有序的评价流程设定推动城市法治建设实现科学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并在实践中依据系列城市法治建设规划步步推进,方能取得城市法治化治理的整体最佳效果。在某个领域、具体环节的“单兵突进”式、“运动”式评价或许可取得一时之效而实现某方面城市法治建设工作的即时整顿、改观,但忽视评价工作整体协调性的做法终究难以谋求城市法治建设工作全方位、长远的发展。“此情形下只能走渐进式法治发展道路,不能也不太可能一蹴而就”①。故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应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稳扎稳打、步步推进、不断积累,方能取得成效。其次,构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应遵循的开放性原则在于强调循序渐进地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城市法治建设评价的有益经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应以开放的姿态,批判性借鉴和吸收各类既有经验,进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模式。当然引入、借鉴不应是全盘照搬的,应立足于系统性原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采取逐步国际化、本土化的策略。实现中国式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兼收并蓄、推陈出新,甚至回馈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实践而提供中国经验与参考模式,“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世界政治和国家发展模式,进一步丰富全球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为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的发展作出新贡献”②。
(三)领导机制与工作机制相协调
首先,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领导机制是构建相关评价体系的前提。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直接关涉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城市建设法治化的具体相对人对城市法治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开展相关评价工作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来推动。“将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才能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党的执政地位”③故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中的领导机制应是所在城市党委及上级党委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在党委领导推动下完成上级职能部门审核监督评价与同级职能部门交叉互评。充分运用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去影响、推动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的具体开展。其次,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机制是构建相关评价体系的关键。“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④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应运用法治方式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类评价主体的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制以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由于城市建设法治化本身既是以一个整体形象展现出来,又是由各具体部分和领域的法治状况来构成。“既包括法治的理论、思想、观念、意识、思维方式等精神性的隐性存在形式,又包括法治的种种规范、制度与组织架构等物质性的显性存在形式,还包括了通过社会秩序为直观面貌体现出来的法治的动态实践状况及其实际社会效果”①。故而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机制设定还应坚持宏观设计与微观展开、整体推进与部分落实的协调与统一。所在城市地方党委、政府必须就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做出长远规划和宏观设计,以确定相关评价工作欲达致的城市建设法治化之基本目标,进而通过开放、多元的评价工作而凝聚所在城市建设法治化的广泛社会共识。
三、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各地城市建设法治化的实践事项虽不尽相同,但评价体系大体上可从评价组织、评价技术、评价内容这3个方面来具体设定。
(一)评价组织
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组织体系应与政府绩效评价组织体系是互通互联的。皆可从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流程与结果应用这4个方面来予以设定。其一,评价主体设定。可分为内部评价主体与外部评价主体。内部评价主体来自组织开展城市法治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上级职能部门审核监督评价与同级职能部门交叉互评2个方面,考核结果权重比各占50%。外部评价主体来自市民、舆论媒体、非政府公共组织等城市法治建设的具体相对人,包括定额问卷随机匿名评分与各方代表听证会公评2个方面,问卷匿名评分可设定更高的考核结果权重比。其二,评价对象设定。评价对象即为承担城市法治建设职责的所在城市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不同对象就系列城市法治建设规划、规划的实施以及城市政府执行结果相关监督措施的达成情况,依职能分工、职责权限分别承担相应的考核责任。其三,评价流程设定。评价流程即实施评价的具体步骤与程序环节。设定正当、合理的评价流程本身就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应有之义,应强调总体评价流程简单化、透明化,具体步骤环节设定凸显可操作性、便捷性与低成本性。不能因过于繁复的评价流程设定给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与经费开支。可通过评价流程信息化、数据化、共享化,切实提升评价工作效率。其四,结果应用设定。评价结果固然重要,且必须与评价对象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但是评价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评价结果的应用还需包括结果反馈,及时将评价结果、问题所在、原因分析等信息返回给评价对象,促成各类评价对象后续城市法治建设工作实效逐步改观才是推进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工作的初衷。
(二)评价技术
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相关技术手段应包括指标体系、指标权重、指标评分、评价周期与技术路径等要素。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指标体系必须反映所在城市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和价值要求,“符合被评价对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指标名称、涵义、内容、计算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指标数量、指标权重等符合科学原则的要求”②。“执政指标、立法指标、行政指标、司法指标、普法指标、基层民主指标、经济法治指标、法律服务指标、社会管理指标、监督指标”③这10个一级指标可参考列为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的具体方面,就其达成情况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层级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神经网络分析等工具”④来设定相应指标权重、指标评分、评价周期与技术路径。具体而言,设定城市建设法治化评价技术应围绕下列事项展开:其一,所在城市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系列城市法治建设规划相关职责的作为(投入与产出)情况;其二,评价重过程、重增量变化甚于结果,应特别强调评价周期内相关指标的前后变化量;其三,规划的实施及城市政府执行结果相关监督措施的达成有其滞后性,评价周期不应恪守传统的年度考核,可实施跨年考核或3年左右的阶段性考核;其四,评价过程应是开放、多元的,相关技术元数据、源代码在充分尊重、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向公众适当开放参与技术设计、技术升级的空间。
(三)评价内容
关键词:多元智能理论;语文教育;课程评价
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不仅关注智能的多重性以及相关教学策略的发展,同时也关注对传统教育评价的改造。加德纳在批判标准化考试与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多元智能观的评价理论,这种评价理论以多元智能理论为基点,对传统教育评价的不足与缺陷之处进行了弥补与改造。他的观点明显地区别与传统的教育评价:(1)强调识别学生的强项智能和弱项领域;(2)认为对个体的评估应在更接近他们的“实际工作情况”条件下进行,以便对个体的最终表现作出较好的预测;(3)强调教师对于学生的个体差异、发展阶段和知识形式应保持高度的敏感度。加德纳以其独特的理论视角向传统的教育评价提出了挑战,为我们改进语文学习评价方式提供了新思路。
1.语文课程评价应成为自然的语文学习环境的一部分,而不是在一年学习时间的固定部分或剩余部分中强制“外加”的内容。多元智能理论所支持的教育概念认为:教育评估应该尽可能地在日常活动的过程中不露痕迹地进行,应在个体参与学习的情景中“轻松”地进行。在评价中进行学习,无时无刻不进行评价,以获得关于学生的真实情况。当然,目前要使语文课程评价成为自然的学习环境中的一部分,经常性地进行评价确实是件很困难的事。但是,我们应该朝着这一方向努力。
2.对学生进行语文课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更大的发展。既然学生的智能是多元的,因此语文课的评价就不只是关注知识,还应关注他们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在人际交往、自我认识、自然观察和自身生存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基本技能。语文课的教学目标要实现三个维度的统一,而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考试评价只能反映教学中的知识目标的实现程度,而能力的培养与觉悟的提高对于塑造一个全面发展的学生来说更为重要。我们要通过对语文学习的评价,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进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发展。树立人人都有才,人人都可成才的观念。正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所指出“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
3.语文课程评价的取向应以人为本。多元智能理论认为每个学生都存在智能强项与智能弱项,教师的责任应该是使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智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并将其优势智能领域的特点迁移到弱势智能领域中去,从而促使其弱势智能领域得到尽可能发展。《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这些建议都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人本思想,这就要求我们语文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时候应具备正确的评价取向,即必须以学生终身的、全面的发展为根本,要真正树立起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理念,才能实现新课改的要求。
4.学生语文学习评价的特点应以综合性为主,评价的方式要多种多样。多元智能理论认为学生的智能存在于多个方面,每个人的优势智能又不尽相同,那么对学生语文学习的评价也应由单一的关注学业成绩拓展到关注个体发展的其他方面。《语文课程标准》也指出,“要突出语文课程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要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几方面进行评价,以全面考察学生的语文素养。”学生在学习上表现出更多的自由度,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表露,多方面的才能也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教师在组织语文教学时,要用发展的眼光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看重学生的优势智能,用多元指标来综合评价学生,真正指导与促进学生的发展。《语文课程标准》指出,“提倡采用成长记录的方式,收集能够反映学生语文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如关于学生平时表现和兴趣潜能的记录、学生自我反思和小结、教师和同学的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等。”
5.评价的主体要多元化。学生展示自己智能的场所呈多元化,学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还有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语文教师只见到了他们在学校的局部表现,而看不到他们在其他场合的表现,并且学生总想在教师那里留下好的印象,所以他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真实性,所以对他们语文学习评价的主体也要多元化。笔者认为,评价主体应拓宽到家庭和社会方面,即家长和社会人士作为学习评价的一个主体来体现。例如,家长可以通过对其子女参与的家庭活动的表现来评价,社会人士可以通过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和社区活动来评价学生等等;学生还可以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客观地评价学生,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的形成性评价强调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元化和评价方法多元化,这与新课改的评价方向是一致的。我们应根据这种理论依据改进语文课程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评价的反馈调控功能,发现学生在语文学习方面的优势智能,使每个人的潜能都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提高,进而促进学生智能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美)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3]夏正江.关于研究性学习评价方式的构想[J].课程.教材.教法,2003,(11).
[关键词]高校;职称评审;论文
高等学校实施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即职称评审)是对教师教学、科研等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评价的方式之一。评审需要以高校教师已获得的各方面成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教师的德、能、勤、绩等因素,对教师能否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做出判定。而学术论文无疑是评价教师已获成果优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一个公平、合理、人性化的学术论文的评定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格评审中论文要求的现状
目前,在我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学术论文一般划分为以下3个级别:(1)权威期刊。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不含下属研究院、所和分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学论文;(2)学报级期刊。在部委及所属研究院(所)、全国专业学会及分会(不含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大学学报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科学论文普通期刊。学术刊物(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刊号或准印证)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科学论文。期刊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权威期刊、学报级期刊、普通期刊。
我省在高校各个系列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级别、数量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论文的级别和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是教师能否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为了能够晋升高一级职务也必定会为此努力发表相应级别的学术论文这在很大范围内对教师起到激励的作用,激发了教师投身研究的热情,提高了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积极性。因此,以学术论文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量化条件之一是教师资格评审中十分必要的一环。
二、评审中论文规定存在的问题
学术论文虽然能够较好体现教师的综合素质但以学术论文作为衡量教师能否晋升职称的一项标准却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学术论文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以刊物级别衡量论文学术水平高低的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1)刊物级别划分过于笼统。如不管是国际上公认的影响力极高的刊物或是国内影响力不高但主办单位级别较高的期刊都算权威刊物,在职称评审的论文规定中几乎没有加以区分。
仅以主办单位来认定期刊级别的方法不够科学。尽管一般认为期刊的主办单位等级越高其主办的刊物中论文的学术水平也越高,但是随着办刊方式越来越市场化,往往存在期刊挂靠主办单位、一个主办单位办多种期刊等现象。目前,我省一般认定全国性学会主办的权威期刊只能有一种,而现在这种挂靠和一单位多刊的现象就造成了刊物级别认定的困难,究竟认定哪一种期刊为权威期刊往往是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其公开性、科学性有待商榷。(3)对期刊单位主办的增刊、专刊、专辑等与其正刊在论文级别认定中没有完全区分。(4)刊物级别高低与论文学术水平不能完全划等号:级别高的刊物所收录的文章不一定就好,级别低的刊物所收录的文章不一定就差,仅以期刊级别认定论文学术水平高低的方法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论文规定中仅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的文章作为职称晋升条件,对第二作者以后属名发表的文章缺乏评价机制。在当前的科学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工作是在2个甚至多个合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如果将论文排名第二及以后作者的贡献排除,则有失公平。另外,通讯作者署名的文章在职称评审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这与国际上衡量作者对论文贡献的原则不相符。在当前高校中,教师在攻读高一级学位时完成的科学研究论文通常在文章发表时会将指导老师作为通讯作者加以署名指导老师也往往对文章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通讯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就不应被忽视;相对的,作为被指导者的教师虽然其文章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但是其对文章的实际贡献力则应相应有所减弱。只有考虑每一位作者对文章的贡献情况,才能将论文的学术水平充分反映为教师的实际能力。
(二)高校教师各系列职称学术论文规定单一化
目前,我省高校教师、科研、实验3个系列在职称评审中均依据闽教职改[1997]010号文件执行对科研和实验系列教师的论文要求也是参照教师系列同级别的论文要求,没有考虑这3个系列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区别,混淆了高校教师不同系列职务之间的要求,不利于高校按需设岗和激发不同系列教师从事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论文规定没有考虑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门类学科间的区别。对于高校的体育、艺术、美术等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审中与其他学科教师采取无差别的论文评审规定不符合这些学科通常的评价标准。体育、艺术、美术类教师更应以其实践能力、技术水平、成果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采取“一刀切”的职称评审方式抹杀了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区别,不利于高校各个学科的发展。
(三)时间要求的规定不够合理
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均对论文的发表时间有所要求,即时间需在任现职后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号之间。但时间与拿到期刊的时间往往并不相同,这样尽管论文确定发表时间是申报的当年,申报教师取得期刊原件却有可能在次年职称评审会议开始之后。而在目前的规定中,若评审会议开始时无法提供期刊原件的论文不得作为当年的评审条件。这看似符合程序,却缺少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最终造成部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因为期刊无法及时取得而错过了当年的职称评审。
当前的资格评审一般耗时较长,从资格申报到评审结束往往要花费半年甚至更长时间。而若申报者在这一段时间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则该论文既不能用于本次申报,也不能在申报者本次晋升职称后用于下一次职称晋升申报。这种对时间上的规定不利于激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改革论文评审要求的思考与对策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量化是当前职称评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教师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为评审的硬件之一普遍被认为是最为容易量化的标准之一。但从目前资格评审中论文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来看,任职资格量化评审在建立合理的论文量化前提下还须进一步加强资格评审的相关体制建设。
(一)建立科学的学术论文评价体系
彻底改变仅以期刊级别判定论文质量的现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学术论文质量认定评价体系。学术论文评价体系必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论文的学术水平。对期刊级别的认定必须将期刊的主办单位、刊物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刊物是否被较权威的检索、索引所收录一并加以考虑。判断文章作者对论文的贡献力还必须充分考虑论文作者人数以及是否有通讯作者等情况。对论文学术水平的判断还可以参照论文的被引用率、论文是否被权威检索数据库收录、论文获奖情况等方面。
当然,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还可以引入论文的量化赋分方法,即将论文划分若干个级别后分别赋以论文基准分,论文实际得分=(论文基准分+论文影响因子得分)×作者排名系数。这种论文量化赋分的方法可以作为资格评审中论文评价的一个模式,不过量化赋分应以科学的期刊级别划分方法为基础,分值计算还必须考虑论文引用率及通讯作者的贡献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制定有利于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量化赋分评价体系。
(二)细分不同学科、不同系列教师评审条件
对教师(包括教学型教师与科研型教师)、科研、实验等不同系列资格评审的论文规定应有所区别。评审教学型教师职称应相对弱化对科学研究型论文的数量要求,转而可以对教学、教改方面的论文提出一定数量和级别的要求,同时在资格评审中对教学效果及其他教学实践环节侧重评价,如可以对获得教学贡献奖励的教师在评审教学型教师时给予适当加分。对评审研究型和自然科研系列教师职称的论文要求可以适当提高,以突出显示研究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应对其承担各级别的科研项目立项及完成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条件突出者相应降低学术论文要求。对实验系列也应相对弱化论文要求,转而侧重对实验技能、实验方法、创新水平的评价。
另外,对于不同学科的教师应区分各自学科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论文规定细则。对于体育、美术、艺术等专业技术要求很强的学科应弱化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转而侧重考察申报者专业技术掌握情况。
(三)建立以人为本的学术论文激励机制
职称晋升是当前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激励的重要手段,而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的学术论文评价也同样要以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投身本学科研究、多发高质量论文为目的。
在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评审中,若申报者当前职称为确定而非评审晋升获得,则将时间要求定义为任现职以来是合理的。但若申报者当前职称为评审晋升获得,那么则会造成申报者在半年评审过程中发表的论文不能用于当前及更高一级职称评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任现职当年的1月1日作为符合评审条件论文的起算时间。
只有将二者加以区别才能够较好衔接“申材料截止月31日”这一规定,才有利于全面评价申报者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论文条件,有利于调动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发表高质量论文的积极性。
建立论文评价的事后补救机制。针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者因部分期刊的印刷或出版问题致使刊物不能及时取得的情况,应同意该申报者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并在评审会议中由学校人事部门对该申报者的论文情况向评委会做出说明。在评审会议结束之后,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该申报者期刊原件取得的情况。对于在日后确能提供期刊原件的申报者应对当年的评审结果给予确认,对无法提供期刊原件的申报者应取消其本次职称晋升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职称论文评价机制的改革归根到底仅仅是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岗位设置的完成必定要求改变当前评聘结合的职称评审模式。
职称的评聘作为高校一种自身的社会行为,不应受政府行为过多的干预。因此,改革我省职称评审制度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对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完全下放职称评审权。(2)对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新办本科和大专层次院校加强评审指导。(3)对研究型、研究专业型、专业技能型种类型职称,采用不同的评审模式:以评为主、以考代评、以辩代评、辩评结合等。(4)高校要尽快出台自主评审以及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5)完善岗位管理与考核程序,制定职称评审晋升及岗位竞聘的约束机制。
无论是高校自主评审或是政府、社会组织评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论文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是关系职称评审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职称评审中的论文要求一定要以激励高校教师投身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为导向,按照分类管理、细化评价要素、量化评价指标的原则,最终建立一个公平、合理、人性化的学术论文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
[2]左惠凯,李晓燕.完善高校职称评定中学术论文量化标准[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1.1资料来源
本研究数据均来自问卷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选择江苏、江西、广州、甘肃四省,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以《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基础的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可行性。共发出问卷185份,回收有效问卷166份。本次调查还对受访人员的权威程度进行了调查。权威程度(Ca)由受访者对问题进行判断的依据(判断系数Ci)和对问题的熟悉程度(熟悉程度系数Cs)两个因素决定,Ca=(Ci+Cs)/2。Ca≥0.70表示具有较好的权威性。根据本调查受访人员的自评,本次调查的166人的Ca平均值为0.87,权威程度较高。
1.2分析方法
回收问卷使用EpiData3.1录入,使用SAS9.1.3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临床护理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以《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依据,将临床护理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归纳为基本情况、护理工作、护理教学、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5个维度,并进一步梳理出一级指标11个和二级指标20个(表1)。调查要求受访者对每项指标在护理高级职称评价中的重要性进行评分,评分采用5分制,5分表示非常重要,3分表示一般重要,1分表示非常不重要。
2.2评价指标体系重要性、可行性的调查结果
2.2.1各评价维度的重要性
根据受访者对5个评价维度各项指标赋分情况,得出5个评价维度重要性的评分,护理教学维度的得分最高(4.23分),其次为基本情况维度(4.16分)、护理工作维度(4.03分),护理科研(3.75分)和社会工作(3.31分)两个维度得分较低。
2.2.2一级评价指标的重要性
从受访者对11个一级评价指标重要性的评分来看,得分较高的3个指标是护理安全(4.66分)、上一职称工作年限(4.43分)、工作总结创新(4.33分),得分较低的指标是科研课题(3.78分)、论文论著(3.72分)、社会工作(3.31分)。其余指标评分分别为临床教学情况4.23分,学历4.18分,工作质量4.17分,年度考核结果3.87分,工作数量3.79分。
2.2.3各维度对正、副高级职称评价的重要性
对于在正、副高级职称评价中5个评价维度的重要性,受访者评分的意见趋一致,均认为基本情况、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较为重要,而社会工作和护理科研重要性相对较低(表2)。基本情况、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3个评价维度对于正高级评价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副高级(P<0.05),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两个维度对于正、副高级职称评价的重要性没有显著差异。
2.3评价指标体系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可行性的调查结果
将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城市大医院、县医院、社区及乡镇卫生院划分为3个层级。结果显示,受访者对5个评估维度在各层级机构的可行性的评估结果总体方向一致(表3)。普遍认为基本情况维度的可行性最高,达82.0%;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维度的可行性较低,分别为64.5%和55.5%。受访者对于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临床护理人员评价中,基本情况可行性的认可率均较高,且无差异。但对社区及乡镇卫生院临床护理人员评价中,护理工作、护理教学、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4个评价维度的可行性认可率,均明显低于城市大医院和县医院(P<0.001)。
3讨论
3.1临床护理正高级与副高级评价指标的权重需体现差异化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所有指标在副高级和正高级护理职称评价中重要性的赋分均高于3分,说明所列指标在副高级和正高级评价中均应予以考虑。调查结果同时提示,所列指标对于不同级别护理职称评价中的权重需差异化设置,特别是临床护理作为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工作时间和经验与工作绩效密切相关,且贡献率高达20%以上,应赋予基本情况、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各项指标更多权重[1]。正高级的评价中,对科研、社会活动的赋权可重于副高级。
3.2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中临床护理人员评价标准应予区别
目前的评价标准与各层级临床护理人员的工作特点有一定的差距,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工作特点,影响临床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对护理队伍的培养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对不同层级的分析结果提示,对以城市大医院为代表的三级医院,所有指标均应加以评估;对以县医院为代表的二级医院,评价指标与三级医院相差不大,可适当降低对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维度的指标权重;对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代表的一级医院,应在二级医院的评价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对疑难重症护理、特级一级护理、护理管理等护理工作、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社会工作维度指标的评价权重,而对体现其工作特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次数”指标,应加大评价的权重。
3.3临床护理评价不宜过于倚重科研和论文
调查显示,受访者对护理科研的重要性评分仅高于社会工作维度,反映了一线工作者对评价更应侧重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完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对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注重实践能力”,而在实际评价工作中,普遍存在对临床护理人员综合评价过分倚重论文的倾向。论文数量往往是申报职称的“门槛”,形成了护理人员较普遍的“重论文、轻实践”的状况,而且,与医师相比较,护理人员学历普遍偏低,参与科研的意识薄弱且经费获取困难,特别在基层医疗机构矛盾更为突出,“论文搭车”现象成风,使得护理人员不能一心一意地钻研业务实践能力,影响了医疗服务水平[2]。
3.4完善临床护理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职称评价标准研究
中广网北京11月6日消息(记者王伟)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6时47分报道,今年起,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挥棒”将改变方向,说课评估的比重增加,论文获奖不再成为评审依据。教师评职称,从重科研转为了重教学。
从本月中旬开始,2009年青岛市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将正式启动。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做出调整,论文在职称评审中所占比重将降低,论文获奖等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也不再受理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论文获奖证书。对于参评人员提交的发表的论文、著作,也需交由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委认真审阅、考察,将专家做出的评鉴意见作为评审依据之一。教师职称评审将注重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的表现,说课评估的评价比重将增加。凡申报晋升高、中级教师职称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由青岛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说课评估,说课评估的意见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作出这一调整的最主要目的是引导中小学教师全心投入到课堂教学中,放到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关注学生成长上,也是给教师减负。
有了这样的调整以后,教师评职称今后将不用再花钱花精力了,目前青岛市中小学共有在职教师7万多人,职称评审历来都是教师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往年,为了鼓励教师在教学工作之余做点科研工作,获奖论文一直是评审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为了能在论文上争取更多的职称加分,不少教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促进教学没有什么意义。在中小学阶段,课堂教学是一项传统的技术工作,更应该加强教研,而不是科研。
今年青岛市职称评审调整方向加大对班主任工作的倾斜力度,优先推荐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晋升职称,从而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任务。
1 评审方法
1.1 专业化评审
按专业类别将专业技术人员分为5个专业组组织评审,分别是临床医学、中医与中西医结合、医学辅助技术、预防医学、综合(药学、护理等)。如遇专业组申报人员少于10人,合并到其它专业组评审,专业组申报人数超过150人时,分成2个专业组进行评审。按专业不同制定侧重点不同的量化标准。
1.2 两级评审
1.2.1 推荐评审 各分支局级企业职改办组织所属医疗单位的推荐评审。首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组织推荐评审会议,按量化标准对申报人的能力与业绩进行量化评分,得出量化成绩。
1.2.2 评审 评审会前,各局级企业将推荐评审成绩及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上报到职称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组织专职人员审查上报材料,主要审查:①上报材料的真实性;②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③对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文章、科研等业绩指标进行初步量化评分。另外,评审办公室还要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按专业分组、按已量化成绩排序。评审会分为两程序:①专业组会议,5个专业组分别对本专业组的申报人员进行评价和量化评分,按量化评分结果淘汰一部分成绩较差的申报人员,形成专业组评审意见报评委会;②评委会,对5个专业组报送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逐一进行审核,按比例再次淘汰一部分成绩较差的申报人,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1.3 基本申报条件与量化评价相结合
1.3.1 基本申报条件 对申报人的品德、学历、资历、外语、年度考核结果、科研和论文著作、企业服务等业绩进行基本条件设置。对在学历、资历上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设置破格申报条件,对破格申报人的文章、科研等其他条件的要求相对提高。
1.3.2 量化评价 由推荐评审的职改部门、评审会的评审办公室先后进行材料审查和初步评分,在推荐评审会、专业组会议、评审会上,由评委再次审核材料、复核评分的准确性。推荐评审会、评审会,按量化总成绩进行排序,分别得出推荐评审成绩和评审成绩,按排序结果等额投信任赞成票。
2 量化指标与权重的设置
2.1 基础指标的量化
2.1.1 学历 按申报人员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计分。博士研究生10分,只有博士学位的9分,硕士研究生8分,本科硕士7分,本科学士6分,本科无学位者5分,破格评审0~1分。
2.1.2 资历 按申报人员取得现任职资格之日开始,计算到拟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累计1年计1分,满分10分。
2.1.3 外语和计算机 要求申报人员参加全国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合格,成绩×0.1进行量化。
2.1.4 单位年度考核及荣誉 按申报者近三年年度工作考核的结果、任现职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术相关的劳动或技术荣誉称号进行评价。年度考核是每年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技术能力、工作实绩的考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的5分,“优秀”1次加1分,依据获得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优秀老师等,按国家级、省部级等级别不同给予0.5~2.0分的加分。
2.1.5 科研 依据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局级的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等政府奖给予量化计分,见表1。非政府奖如各医疗单位、各种协会、学会评定的奖项在评审会上不计分。
2.1.6 论文著作 论文按发表的期刊的性质、等级、论文类别、作者排名情况评分,见表2~4。单篇论文得分=4×期刊性质权重×期刊等级及论文类别权重×排名权重。
著作要求是有学术价值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专著或译著。高等医学院校教材的编者均以中华级核心期刊论著第一作者的权重计分,即计4分;其他著作或译著的主编按中央级核心期刊论著第一作者的权重计分。计分的权重与申报人著译部分的字数相关,著作中未明确标识作者著译章节、无法统计个人编写字数的,按“0.8×著作总字数/作者人数”计算。单部著作实得分=3.2×著作作者的计分权重(不包括高等医学院校教材)。见表5。
2.1.7 教学 按申报人员承担继续医学教育课程、研究生和本、专科等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和教学效果等业绩进行评分。
2.1.8 推荐评审成绩 本项指标只用于评审。依据“各单位在推荐评审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化评分-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推荐评审的平均成绩+50”的十分之一进行量化。
2.1.9 继续医学教育与专业技术考试 本项指标只用于推荐评审。要求参评人每年必须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在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技术考试(如“三基”考试)中成绩合格,用近三年度的技术考试平均成绩直接量化[2]。
2.2 评审指标
2.2.1 个人技术水平和能力 根据申报人的述职答辩情况、代表个人最高技术水平的诊治病种、手术、技术操作及开展过的新技术项目的病例资料、科技资料等,结合相应的年度、地域等技术环境因素,在本专业组内比较,评价申报人技术水平情况。
2.2.2 履行技术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质量 评分以专业技术履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报告、工作业绩和成果为重点,参考医疗、教学、科研水平及创造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在本专业组进行评价。
2.2.3 学术影响力 学术影响力从3方面评价。一是学会等社会兼职。学会限于本专业全国性一级学科学(协)会及其各专业组、各省市级分会。国家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局级学术带头人10分,省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处级学术带头人8~10分,地市局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科级学术带头人6~8分,本单位学科带头人4~6分,其他0~4分。主任委员等学(协)会负责人酌情按评分值的上限量化,副主任委员等学(协)会主要成员酌情计分,委员降一等级酌情计分,会员不计分。二是承担的专业技术职务,需组织过临床、教学、科研、卫生、管理等工作,凭任命文件(如科主任、教学秘书、护士长等)或有效证明材料计分。三是组织的一次性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要求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省部级以上科研工作要有科研立项及成果证书,仅限主研人。
2.2.4 述职、答辩 除考察答辩论文的质量,按期刊级别、影响力、文章类别、作者排序、文章设计是否合理、论证是否严谨、实用性、与本专业的相关性进行评分外,还要结合申报人员的现场述职、答辩情况,特别是回答提问的情况(提问问题一般为与答辩论文相关的专业基础、专业应用和新进展的学术问题,不少于3个),进行评分。
2.2.5 专业技术工作环境、条件 参考申报人员上报的各项申报资料,同时要考虑申报人所在单位和科室等技术工作环境,在本专业组内进行比较按一至五级评分。见表6。
2.3 权重的设置
2.3.1 基础指标 根据申报人的基本业绩的依据进行评分,主要反映了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年度考核及荣誉、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等能力与业绩基础,以及科研、论文、教学能力、推荐评审成绩等,权重共占总成绩的55%。
2.3.2 评审指标 根据申报人的个人技术水平和能力、履行技术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及工作质量、学术影响力、述职和答辩、专业技术工作环境和条件进行评分,反映申报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进行评分,权重占总成绩的45%。
3 矛盾分析与政策应对
3.1 地域分布不同带来的问题
因企业所属卫生机构分布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在新疆、内蒙等西北部地区的医疗单位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水平整体上不如东南部地区,在偏远地区医院工作的比在大都市工作的人员更难在科研、教学、论文上取得较好的业绩。在评审指标中酌情考虑为企业服务和地域因素进行评分。
3.2 医院等级不同带来的问题
在企业的卫生工作中,三甲医院负责较重疾病的救治,二甲以下医院,对企业员工和家属的医疗服务工作也非常重要。考虑医院等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不同,小的卫生机构更难取得科研、教学的业绩,在指标权重的设置上,分三甲医院和非三甲医院两个标准,非三甲医院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年度考核及荣誉、工作量、工作质量等权重设置较大,科研、论文、教学等权重设置较小。
3.3 评审会不能现场答辩的问题
因人员在全国散在分布,统一现场述职答辩困难较大,在评审会上不进行现场述职答辩。通过要求推荐评审会组织现场述职答辩、并将推荐评审会的现场述职答辩成绩、总成绩纳入评审会成绩中(占评审最后成绩的20%左右)、对推荐评审的答辩论文质量重新评分,作为评审成绩的指标之一,弥补了不能现场答辩的不足。
4 成效及体会
4.1 提前公示量化标准
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明职称评审、职业生涯努力的方向,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医疗机构的发展[3]。学历、外语、计算机指标的设置加强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动力;年度考核、工作量、工作质量、新技术项目等指标的设置(以病历为依据),使专业技术人员更加重视日常的点滴工作;教学、科研、论文、学术影响力等指标设置使大家更加重视教研能力的培养、临床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的动力[4];重点学科、专业技术工作环境等指标的设置,促进了医院和学科的不断发展。
4.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程序和结果公平是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制度的理性诉求[5]。建立评委专家库,将企业全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随机抽选评委;专业化评审,将相近专业的申报人、评委相对集中分组;量化评审、两级评审;细化《评审标准》,评委在评分时对能力与业绩的具体评分“刚性较强、弹性较小”,对全部申报人员的评审条件、推荐评审和评审量化成绩进行公示。每个申报人都能看到本人在全部申报人员中总体得分和排名情况,看到自己各项量化考评方面取得的业绩和不足,将职称评审材料相关的电子版材料归档保存备查[6],增加了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广大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认可程度。另外,通过权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地域不同、医院等级不同引起的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不平衡。体现了程序和结果的公平。
4.3 重视日常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等工作实绩[7]
“三基”等技术考试、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质量、年度考核和荣誉等指标的设置,以及将推荐评审成绩、推荐评审时的答辩成绩纳入评审总成绩的方法,改变了以往论文和科研业绩主导职称评审结果的局面。在申报材料中要求上报能代表个人技术水平的病历、科研任务书等资料,端正了卫生技术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开展新技术、踏踏实实做好日常工作、正确应对技术难题的工作态度,改变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只重视科研和论文、不重视日常工作和日常技术工作进步的工作作风。
4.4 严格量化评审
量化评审能够对申报人员进行相对全面的能力和业绩评价,改变了以往评审专家只能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发表文章形成感性认识的弊端,减少了评委的主观因素,能够形成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具体刚性评价的结论,避免了评审结果的确定弹性过大等诸多矛盾与弊端,评审结论能够得到申报人员的普遍认可。
4.5 严格评审纪律
评审办公室、专业组评审与评审委员会相互核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在评审程序上,各局级企业的职改部门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推荐评审结果上报到职称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终审三次审核,明确并公示核心期刊目录[8],对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等业绩进行检索核实[9-10],并对基础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在近4年的工作中,逐渐杜绝了论文、科研、教学等业绩造假现象,消灭了非法期刊、增刊代正刊等报送现象。专业组评审会上,专业组评委对评审办公室的材料审核和对基础指标的评分情况进行核查,对评审指标逐一评分。对每个申报人员,明确主评、副评人,如整个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责任追究到主评和副评人。评审委员会会议最后对评审办公室的工作、专业组评审的工作进行核查。通过以上措施,杜绝了职称评审中的舞弊和违规现象。
4.6 科学设置量化指标和权重
量化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是建立合理的量化评审方法的核心和关键[11-13]。本研究共设置指标14项、20多个方面,包括了卫生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承担的工作和业绩等内容。在指标和权重设置前,注重工作实绩,向各个医疗机构专家、职改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复习了各个省市职称评审的文件要求和相关文献报道。在办法正式实施前组织了专家进行了模拟评审,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订和广泛宣传,保证了办法正式实施中无重大缺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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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科技兴农战略,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质量,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构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能上能下、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
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人员15名,其中站长3名。
三、竞岗范围和条件。
1、竞岗范围。乡镇全额财政开支、学农专业的人员。
2、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岗位条件。(1)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竞聘方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方法
采取个人申报、资历评价、考试、民主评议的方式,择优聘任。总分为100分,其中资历评价30分,考试60分,乡镇测评10分。
1、资历评价。(1)职称。副高以上职称10分,中级以上职称5分,初级职称3分。(2)学历。全日制本科学历10分,成人本科及全日制大专学历5分,成人专科、全日制中专学历3分,成人中专1分。(3)行政奖励。市级以上行政奖励5分,县级行政奖励3分,系统行政奖励1分。行政奖励不重复计算分值,只计算最高级的行政奖励。(4)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省级科研成果,国家级论文、论著5分;市级科研成果,省级论文、论著3分;县级科研成果,市级论文、论著1分。科研成果(论文)分值不重复计算,只计算最高级别的科研成果(论文)分值。
2、考试。成立命题组进行封闭命题,考试的重点为农业技术基础知识。
3、乡镇考核。所在乡镇乡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优秀(10分)、称职(7分)、基本称职(5分)三个档次。参加测评的人数不能低于所在乡镇乡村干部的三分之二。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15名人员,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出现重大问题可随时解聘。各乡镇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落聘后,由乡镇政府负责重新安排工作,取消相应的技术岗位待遇。
(二)站长竞聘方法
录用的15名人员符合站长竞岗条件的,采取个人申报、面试竞岗的方式产生,总分100分。拟竞聘人员竞聘专业人员时的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三)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方法
本着就近就便、高分优先择岗、组织调剂的原则进行分配。不服从分配的退回原乡镇,空缺岗位按照综合成绩递补。
五、时间步骤
竞聘上岗工作从2005年11月7日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
1、11月7日至11月8日,召开××县农技推广区域中心站竞聘上岗动员大会,公布竞聘岗位。
2、11月9日至11月11日,组织报名。报名由个人自愿填写报名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并需出具相关资历证书。
3、11月12日至11月14日,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
4、11月15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封闭命题。
5、11月16日,集中进行考试。
6、11月17日至20日,到所在乡镇进行考核。
7、11月21日,张榜公布综合成绩。
8、11月22日,领导小组审定聘用名单,并将聘用名单向社会公示3天。
9、11月25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发聘书。
10、11月26日,竞聘站长
关键词:医学科研;论文署名;规范管理
近年来,由于学术竞争的激烈和职称评审体制等原因,出现了作者署名随意、署名滥用、挂名等种种不规范现象,由此带来一系列学术道德问题、法律纠纷以及科研管理问题[1]。本文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日常科研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医学论文署名不规范的表现做一总结,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1论文署名不规范的表现
1.1论文仅单作者署名,但事实上该类论文并非是综述,系统评价,而为临床研究的总结,是临床科室成员多人参与,为团队的共同成果,而该作者仅仅是将该临床研究进行了总结、数据分析,仅为论文的撰写者。1.2论文中通讯作者学历和职称明显低于第一作者和其他合著者,且以往没有任何科研成果;通讯作者与所的学术专业完全不一致;通讯作者在作者排序中不在最后位,等等。可见作者不重视甚至不了解通讯作者署名的原则和要求。通讯作者署名是对论文负主要责任的作者,一般排名在所有作者的最后[2]。通讯作者要熟悉课题设计,掌握数据材料,参与论文撰写,能够全面处理稿件中的一切,对论文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等均负有全责[3]。1.3论文中的合作署名不规范。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科研合作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共同署名的文章越来越多。但是在合作署名的论文中有些是上下级,有些是同学,有些是夫妻,有些是朋友等,而这类论文“真正的作者”无法辨识。1.4研究生论文署名不当情况。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利用我院的科研条件、课题组甚至科研经费完成实验,撰写研究论文,毕业后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将该毕业论文投稿时却只标注其工作单位,不仅没有导师的署名,也没有我们医院的署名,甚至有好多从未参与过该课题研究的无关人员的署名。1.5进修生论文署名的不规范,包括来我院进修和外出进修人员发表的论文。如来我院进修人员,利用我院的仪器设备、临床病例资料甚至经费开展科研活动,撰写好的论文投稿时仅将我院标注为第二单位,甚至只署名其原来工作单位。而我院外出进修人员,也有出现类似情况。1.6作者在开具单位投稿介绍信后,文章被录用时或要求其出具版权转让书时,至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要求更改作者署名,新增作者,删减已经署名的作者,调换作者顺序等。1.7临床工作者把科室他人的中文文章翻译成英文论文再投稿,而大部分作者与原来中文文章署名作者不一致,甚至完全不一样。
2署名不规范带来的后果
2.1滋生学术腐败现象
学术论文的作者作为原始著作权人,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如果不具备署名资格的人作为著作权人,破坏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放纵了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坏风气,给科研学术的评价也造成了不公平和混乱现象。
2.2不利于学术交流
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对论文负全部责任的人,论文刊出后,如他人需反馈意见或探讨问题总是与通讯作者联系,若通讯作者对论文内容毫无所知,论文的发表只流于形式,不利于学术交流与评价,影响科研合作的可持续性。
2.3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和《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4],明确规定了作者资格的条件,作者署名应在投稿时确定。随意增加或减少作者署名,以及变换署名顺序,都是对其他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同时会降低部分作者在论文中的地位,贬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程度,甚至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2.4影响职称评定的真实性
撰写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具体体现。医院职称评定是为充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研究积极性,将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作为硬性指标,但是如果有人通过学术论文“挂名”、“搭车”等不当途径通过职称晋升,将会影响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引发学术上急功近利的发生。
2.5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进一步推广
科研论文撰写完成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申报成果时,因为完成人员的限制,部分论文往往因为当时的挂名,在报奖时要求其退出成果完成人员的行列,但往往遭到拒绝,难以协调,从而影响科研成果报奖及进一步的推广。
3规范作者署名的建议
3.1大力宣传论文署名的意义
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院内讲座,宣传我国著作权法和国内外杂志相关规定[5],让医护人员明白作者署名的条件和资格,增强作者依法保护自己署名权的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的作者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同时的,并是所有署名作者共有的,保证论文署名的科学合理。
3.2加强学术论文的署名管理
署名权属于作者,其他人员无权剥夺,但是作为科研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作者正确行使署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院科研管理部门重视署名问题,制定科研论文作者署名规范,明确论文作者的署名条件,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具体原则,出现署名问题的处罚方法等。科研管理部门在开具论文介绍信时,要求每个作者签名,以示作者的知情权以及对论文署名负责,尤其是通讯作者,投稿以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署名。对于提出更改署名要求的,科研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履行监管责任,如果因为作者首次投稿时疏忽错写作者姓名、漏写作者姓名等确属合理要求,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由所有作者亲笔签名同意,科研管理部门才给予盖章审核。3.2.1对于研究生投稿,科研管理部门要求第一作者的研究生提供其导师、论文所有作者亲笔签名同意发表的证明,同时核对其署名单位。3.2.2对于作者因研究生毕业、工作调动或者在研究单位进修学习等要求,更改署名单位的,原则上按照知识产权归属确定署名单位,但可在论文作者单位备注项中注明作者现在的单位。3.2.3对于研究涉及多中心、多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们要求作者署名由所有合作单位的研究参与者自主协商决定,建议署名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加强沟通交流,署名及排名顺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投稿,并在论文中注明合作研究的单位,避免以后署名争议。
3.3制定科研道德规范
根据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系列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科研活动诚信指南等规范[6-7],我院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研道德规范,要求科研人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科学成果,自觉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科研工作者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在自己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论文上挂名,甚至请或向论文机构购买论文。也不能为了朋友、领导的利益,主动让出科研成果,互挂获利。同时制定明确处罚条例,一旦发现存在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科研管理部门将严肃调查,查实后网络公示,并要求作者做出改正,且记入职工不良行为记录,抄告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处,并与其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甚至要求编辑部对该论文停发,且3年内不再接受该作者投寄的论文。科研管理部门还建立检举、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等平台,逐步杜绝不正之风。
3.4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