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1 08:40:3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安全责任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总经理对公司工程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安全责任制。
2、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特别应重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定年度的远期安全工作方针、目标。
3、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掌握工程安全状况,经常对项目工程安全状况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配备称职的人员,有计划地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支持质检部门工作,授予质检部门安全否决权。
5、制定安全奖惩办法,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批评处罚忽视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组织创建优质工程,制定创优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和奖励措施,组织签订落实各级创优工地责任状。
7、在公司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建立全面安全管理机构,支持QC小组活动,逐步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生产副总安全责任制
1、对本公司施工工程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协助总经理搞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规范、规程、标准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施工验收规范、分项工程工艺标准、安全检验评定标准,并负责实施;
4、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技术发展规划与安全升级规划。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中保证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5、组织公司工程技术、安全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对新工艺、新材料的“样板”工程安全做出鉴定。
6、参加安全大检查,指导质检员工作,支持质检部门贯彻执行“三检制”、“样板纸”。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管理。组织主要分布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单位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基础验槽,结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负责一般安全事故的技术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报公司审定。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参加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督促填写安全事故报告,送公司质检科。
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严格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安全检验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安全。熟悉国家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设计施工图。
2、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关,认真按安全管理规定和检验程序对工程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等级核定,对自己负责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等级负责。做到验收前自检不合格,不请甲方及监理检验签字。
3、参加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施工技术资料中安全保证资料的审查。明确简直质检员的岗位责任,对兼职质检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兼职质检员实行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兼职质检员进行奖励。
4、参加图纸会审的施工方案的研究,提出保证工程安全的建设性意见。参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安全的鉴定和施工“样板”安全的鉴定。
5、组织好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监督站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负责督促整改。发现安全事故有逐级上报的责任,参加工程安全回访,督促搞好工程保修。
6、参加隐蔽工程的核查验收,做到不合格的不得在隐蔽资料上签字,不请甲方检验。隐蔽工程必须当场检查,当场记录,不得进行隐蔽记录后补填。
7、做好分管工号的会签,检查记录,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按规定做好分管工号的安全情况记录。
8、定期和不定期汇报所管工号的安全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跟踪检查,不发生漏检。
9、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必须立即制止,予以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予以检验。隐蔽工程必须当场检查,当场记录,不得进行隐蔽记录后补填。
10、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11、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关键步位、薄弱环节、精心检查,一丝不苟,帮助生产技术部门强化工作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三不放过”,绝不马虎从事。坚持群检和转检想结合,协助工长和班组搞好自检、互检和交检。
12、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按由图纸检查,按工艺检查,按标准检查,实测实量掌握一手材料,做到发现问题早,反应问题准,解决问题快,为施工现场服务。
13、开展安全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
技术员安全责任制
1、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安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对单位工程或承担的分布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给施工班组(包括外联队伍)下达任务时,进行书面的技术、工艺、安全标准交底,负责交底资料签字,在施工中负有检查、督促执行的责任。
3、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有上报处理的责任。负责组织施工班组的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
4、参加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对检查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程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积极配合质检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市安全监督站和质检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整改。发现安全事故立即向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检查员报告。如隐瞒不报,擅自处理,造成的后果将由自己负责。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核定单施工。负责工程坐标,标高控制桩等的复核。做好各种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手续完整,资料齐全到位。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学校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的指标,确保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发生。
一、分管负责人:
1、分管负责人组织活动时,事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时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并上报。
2、分管负责人组织师生活动时发生无责任安全事故,处理要及时。
3、校务值周巡视到位,及时到岗,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了解,处理并上报,并对值日教师进行提醒,做好记录。
二、各年级负责人:
1、各年级组织活动时,事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时落实教育及安全管理措施,并上报。
2、各年级组织师生活动时发生无责任安全事故,处理要及时。
3、各年级负责人要针对年级情况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及安全教育,并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三、班主任:
1、认真组织每日学生安全教育,学生行为检查督促工作,每周安全总结,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有记录。
2、及时调查、处理并化解学生纠纷等安全事件并记录,学生中意外事件处理,伤害事件及时救助并上报学校。
3、参加并完成学校布置的安全方面工作(如特异学生管理记录),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4、组织活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到位不导致发生安全事件。
5、对班级学生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学校以消除隐患。同时教育好学生,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四、学科教师:
1、值周巡视到位,并将安全情况记录总结在记录本上。对发生的安全事件或无责任事件及时了解。巡视检查学生活动行为,记录不安全行为学生名字,并与班主任沟通的。
2、课内教学安全教育、管理到位,排除安全隐患,组织有序不发生安全事件、事故。
3、及时处理课内外意外安全事件,以救助学生为第一的原则。
4、跟班时,工作到位,协助管理认真,无安全事件、事故发生。
5、学生发生安全事件时,在场或得知情况,应及时救助、处理,否则应负相应安全责任。
6、参加并完成学校布置的安全管理、学习任务,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科室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主要为卫计部门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蒲窝镇卫生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蒲窝镇卫生院所有科室,各科室根据本制度落实具体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网络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在卫健系统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月薪补贴,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严肃处理。追究网络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通报批评、降职处理、直至开除。
(六)
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态度非常好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过程采用层层负责制,下级责任追究主体对上级责任追究主体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六条
对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
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蒲窝镇卫生院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而责任保险却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促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正的保险制度,其设立遵循了国际惯例保险费率的设定不盈不亏的一般原则。通常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以商业个体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责任保险的设立并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自身性质考虑也有强制性购买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3.1 投保人范围
投保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投保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展。首先,需要影响力大、规模大的企业参保,这些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时所需的成本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参保。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险种,国外也很少有参照,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的企业参保,可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体系。选择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获取公众信任。最后,由于近几年大型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多,给无数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引发的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大中型企业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的原理,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来看,保险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过失、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以此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范围规定,缺失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但在轻质责任保险中,不仅需要分担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更在于对事故受害人的积极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3.3 保险赔偿
3.3.1 赔偿限额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处理的中间者,往往不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是强制保险,法律也不应该将巨大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需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设定固定限额,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设限,限额越高,保险费也就越高。
3.3.2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主要出于公众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而设立的,其保险原则应根据国际惯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则。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3],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厘定费率:(1)产品性质和对人体危害的程度。(2)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3)产品的销售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管理水平。(5)投保产品以往的事故发生率和赔偿金额。(6)赔偿限额的高低。厘定费率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公司应根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89-02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和性质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
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分为内部责任约谈和外部责任约谈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未及时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的,同级政府对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者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外部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督方式由事后的处罚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监督型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约谈对象的主体地位,这是将以人为本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有助于强化约谈对象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管理,防范危险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性质
准确界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是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一种新型的非强制行政行为,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为便于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有必要厘清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导。食品安全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并辅之以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为目的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目的在于警示、告诫、预防,有一定的威慑性,而且不按照约谈中约谈主体提出的意见采取整改措施,会招致后续的调查、检查甚至处罚程序的启动,所以其自愿性不明显。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可以进行宏观指导,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也可以进行具体指导,针对特定的个体。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约”和“谈”决定了只能针对特定的约谈对象进行,而且必须事先“约”好,然后才能“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核心内容在于向约谈对象提出警示,而不是重在指导;即使谈话中有指导性的内容,其目的仍是为了警示、告警。
2.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检查、稽查、调查。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检查、稽查、调查容易发生混淆。食品安全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或做出行政决定;食品安全检查、稽查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为了切实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警示、告诫约谈对象问题的发生,防止进一步发生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空间。责任约谈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功能
约谈结束后,约谈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约谈对象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赖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关注和监督。
(二)责任约谈具有督促履责功能
约谈主体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责任约谈具有预防和控制功能
对于通过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考核评价、违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发现食品安全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方式有助于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旋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责任约谈具有沟通功能
通过沟通交流,约谈主体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导措施,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责任约谈方提出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约谈对象准确理解约谈者关切的目标和重点,能够采取更有针对性、更积极的措施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责任约的实践探索
(一)国家统一指导阶段
在我国,约谈制度最早于2003 年在税务征收领域悄然兴起,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约谈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工商、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领域。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地方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也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建立起约谈制度。《通知》规定责任约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的目的和原则;二是约谈的范围;三是约谈的主要内容;四是约谈权限;五是约谈处理。《通知》对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体、约谈的程序缺少系统性规定,导致约谈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借鉴总结国内外责任约谈制度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中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三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地方贯彻实施阶段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能力,全国各地陆续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活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例如,2016年9月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6〕13号),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从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等方面对约谈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16年10月,苏州市出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规定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要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管地区、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信用记录,加大检查频次;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再次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约谈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应当立即移交。
从各省、市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来看,政府重视是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的前提。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因此,当前应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约谈制度的落实,为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四、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若干建议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适应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定的监管方法之外而采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
(一)健全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法律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宏观层面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性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法律规范不健全是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功能发挥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颁布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通过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规范,明确约谈的目的和原则、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方式、约谈的权限、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等内容,从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约谈无法可依的问题,把约谈正式纳入高层次的法治化轨道。
(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程序
行政程序在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具备完备的程序,才能使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防止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随意性和制度的扭曲。按照行政程序基本理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评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对所掌握的约谈对象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发现是否存在需要约谈的事项。二是约谈告知。当发现有需要约谈的事项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约谈对象下达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约谈的依据、理由、具体事项、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有关材料。三是约谈实施。组织约谈的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并遵循回避制度。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和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四是跟踪督查。食品安全约谈主体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对约谈对象的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记录的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或敷衍的,启动下一步的行政检查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监督机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内容,所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有法可依。当前,如何有效落实是破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问题的关键。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震撼力在于落实。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是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良性运行的有效举措。因此,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过程应该加强公开,或引入第三方进去,比如让媒体介入或采用听证会的形式,这不仅有利于监督,还有利于提高约谈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从而真正发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作用。
学校法治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责任清单
学校名称(盖章):地址:联系电话:
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类别:1.幼儿园 2.小学 3.初级中学 4.高级中学办学性质:1.公办 2.民办 3.其他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是否利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宣传月”、“安全教育宣传周”等活动以及开学初、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和寒、暑假前等特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否
2是否推进安全法治教育进课堂工作,做到安全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资金“四落实”。是否
3是否聘任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坚持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每学期能够组织1—2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否
4是否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设置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纵火爆炸、火灾等突发警情,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是否
5是否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互通和掌握学生在校、在家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动向,强化心理健康教育,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出现自杀、出走、伤害他人等现象。是否
6是否加强对网络痴迷者、学习困难者、生活困难者、严重心理障碍者和经常违纪者等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否有专门的帮教措施。是否
7是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否
8是否制定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否
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结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学校内发生1人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上报事故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3、校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现场作必要的保护。
4、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责任制
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
(1)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有义务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有权利对下级安全责任的好坏进行考核和奖惩。因此,从某意义上说,抓安全,不抓安全责任等于白抓。面对新形势和新的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应紧紧抓住安全责任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责任的履行、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来开展工作。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说安全责任的规范和科学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
2. 为此要求安全责任的规范与科学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
(1)一是重构安全生产责任理论体系;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五是确立安全生产的投资保障机制;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适应转变,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应急预案,加强防范;推进创新,狠抓落实;抓住重点,兼保全局;监督检查,注重质量;严肃整改,不留隐患;强化教育,增强意识;合理考核,奖惩严明。
(3)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监察队伍;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精神;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具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奋进意识、群体意识;建立学习、例会、登记、谈心、讲评五项制度,最后另加一个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勤奋奉献。
以上规范安全责任的制度、任务、要求,从纵向上解决了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横向上协调了相关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义务,形成了安全网络的闭环。
3.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必须科学界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层次定标,建立纵向安全负责机制;分系统立标,建立横向负责机制,消除管理上的“断档”和“空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并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把各自规范的责任制内容分别落实到所有责任人的肩上。达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了有标可依、有责可定、有量可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发生。
4. 在安全责任的履行中,安全职能部门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职责是抓四个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具体体现,已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安全教育培训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训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培训,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所有岗位明确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防因违章而发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规章制度,抓制度建设就是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现场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对人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的管理,又有对防事故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4)四抓队伍建设。各级责任人要抓好安全队伍的建设,发挥其骨干、中坚作用。尤其要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和所有安全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这样有利于克服安全责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各项责任措施在各岗位得到真正落实。
5.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三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关心安全干部工作、生活、活动情况,检查从上自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要落实措施,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勾。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形成奖惩分明的安全目标和考核体系,做到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实行重奖重罚原则,随奖随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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