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03: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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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便于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实施,拟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的养殖场建设内容为当年新建、改扩建,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圈舍、引种、消毒设施补贴申报对象为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申报对象为规模场及专业户。按照《XX省农业委员会、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XX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牧〔20XX〕X号)规定的XX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位于非禁养区,符合环保要求。
二、补贴标准及要求
各镇要根据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以及发展情况,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出发,指导生猪规模养殖场选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一)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补贴
1.补贴标准
对当年新建、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当年改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2.新(扩)建标准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
(2)养殖达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饮污分离;
(3)标准化圈舍为砖混或钢架结构,全封闭式圈舍,塑钢门窗采光、配备纱门纱窗,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4)漏缝地板、采用刮粪板清粪;
(5)舍内地面硬化、屋顶经保温隔热处理、冬暖夏凉;
(6)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3.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猪圈舍500平方米以上;
(2)钢管搭建,屋顶材料具备防水、保温、防晒功能;
(3)栏舍为单走道双排栏,地面硬化、配备漏粪板、自动刮粪板;
(4)窗户采用铝合金或塑钢推拉窗加窗纱,具备采光、防蚊蝇功能;
(5)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6)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4.改建标准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在原有猪舍基础上改建标准化猪舍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
(2)改建后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
(3)改建后圈舍为全封闭式,塑钢门窗采光、配备纱门纱窗,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4)改建后圈舍装有自动投料、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采用漏缝地板、刮粪板清粪或圈舍改建后作为产房(保育舍)需配套建设定位栏(保育箱)等设施;
(5)改建后圈舍地面硬化,屋顶经保温防热处理,冬暖夏凉;
(6)改建后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二)引进良种猪补贴
1.补贴标准
对从祖代种猪场引种猪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300元/头补助;对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猪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200元/头补助。
2.引种要求
(1)从祖代种猪场引种的,需提供省级农业农村厅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的,需提供市级农业农村局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需提供引种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引种合同、引种证明、购种发票和引种时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合格证明。
(三)消毒设施补贴
1.补贴标准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消毒通道、消毒间、出猪台,建成并发挥作用的,按照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2.消毒通道、消毒间建设技术要求
(1)消毒通道地面硬化,便于运输车辆进出;
(2)消毒通道长不小于6米,宽不小于4米,池深20-30cm,上方建顶棚,并有喷雾消毒装置;
(3)消毒间为砖混结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内有更衣间、喷雾消毒等设备。
3.出猪台建设技术要求
(1)出猪台为过道砖混结构、地面水泥硬化,两旁有栏杆,做到结实、易于冲刷,耐受各种消毒剂腐蚀;
(2)出猪台建设在猪场下风口,坡度小于20度;宽度为0.5-0.6m,出猪台离地面高度为0.8-0.9m(符合养殖场装运育肥猪车辆高度);
(3)配备相应消毒设备。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
1.畜禽规模养殖场补贴标准
(1)对当年新建干粪堆积房30平方米以上、雨污分离,并购置运输等设备,实行种养结合,每个补助2万元;
(2)对当年新建粪污处理池容积达100立方米以上、雨污分离,通过管道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实行种养结合,补助3万元;
(3)购置干湿分离机,对粪污进行干湿分离,补助2万元,购置有机肥传送运输机的补助1万元。
(4)对当年新建沼气池在300立方米以上或新建沼气包1000立方米以上的,对粪污进行发酵处理,实行种养结合,补助3万元;
(5)对当年新购置有机肥生产设备对干粪进行有机肥加工,实行种养结合,给予补助3万元;
(6)对当年新建异位发酵床2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化粪池和管道,购置成套设备,补助8万元(其中设备补助2万元);
(7)对当年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30立方米以上,并建有配套设施,每场给予补助1.5万元。
以上1-7项目各场根据实际情况和治污模式选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叠加申报,每场总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规模场必须要申报建设。
2.畜禽专业户补贴标准
(1)对当年新建干粪堆积房15平方米以上、雨污分离,并购置运输等设备,实行种养结合,每个补助1万元;
(2)对当年新建粪污处理池容积达50立方米以上、雨污分离,通过管道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实行种养结合,补助1.5万元;
(3)对当年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15立方米以上,并建有配套设施,每场给予补助1万元。
以上1-3项目各场根据实际情况和治污模式选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叠加申报,每场总补贴资金不得超过3.5万元。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场必须要申报建设。
3.技术要求
(1)干粪堆积房为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有屋顶防漏雨,室内水泥地面,运输道路硬化,便于运输。
(2)粪污处理池为砖混或混凝土结构,地面和侧面要做防渗防水处理,顶部设置雨棚或盖板。
(3)无害化处理池应为砖混结构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防渗防漏;在顶部设投置口,加盖密封;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池底部和周围,用生石灰和消毒液经常消毒。购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对每头(只)病死无害化处理畜禽进行记录。
(4)具有明显的从养殖场到农田等场所的绿色低碳循环模式,要具备一定的土地承载能力,养殖场必须有足够的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土地(自有、流转或长期合同)。
(5)养殖场区环境绿化与畜禽舍建设布局合理,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垃圾收集池,符合“清洁城乡、美化家园”的标准,做到环境优美。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验收程序
1.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到所在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填报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连同附件2文本统一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2.立项评审。对申报的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报请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企业组织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及时开展项目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镇政府填报);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镇政府出具养殖场非禁养区(高沟、姚沟、刘渡、牛埠还要提供非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证明;
4.镇政府出具生猪规模养殖场达标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尚未备案的由属地政府出具粪污治理相关证明;
7.合法土地使用等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六、其他事项
1.已享受过同类项目的企业不再申报;
2.各镇认真组织辖区内规模生猪养殖场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镇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项目建成后,企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奖补按农业农村局的研究结果依次排序,因资金不足当年未能按排的顺延至下年度;
4.禁养区养殖场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
5.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奖补资金;
6.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邮箱:XX@XX.com
附件:1.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附件1
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
镇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镇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简要)
项目建设
单位
地址
联系
电话
申报奖补资金类别
项目
总投资
(万元)
申报补助资金
(万元)
备注
申报奖补资金类别:填写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引进良种、消毒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填表人:
负责人:
附件2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
XX市农业农村局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名称
2.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市级财政补助
3
项
目
概
况
4
投资
必要性
5
市
场
分
析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6
建
设
方
案
7
财政
补助
资金
支持
环节
8
投
资
构
成
项目实施内容
金
额
其中财政补助
合
计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9
效
益
分
析
示范
带动
作用
生态
环境
影响
销售
收入、
利润
10
项目单位责任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主审专家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
业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优(A)
中(B)
差(C)
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3.项目建设必要性
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6.项目建设方案
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8.投资构成
9.财务效益
10.示范带动作用
11.生态效益
综合评审结果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专家签字
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申报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
政补助
万元
镇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合作社申报补贴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合作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应少于100户。
国家都有哪些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天津、河北等地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给予土地流转方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至200元。
税收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施,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专项扶持类政策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申请补贴政策的三大要点
要点1:怎样组织项目申请材料?
对项目通知进行剖析,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制定申报排期,编制申报材料。
项目材料要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甚至对环境有益。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能引导地方农业发展。
要点2:怎么成功申请项目?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筛选适宜项目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必须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
及时沟通和规范运作现在项目资金都是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因此,及时沟通、规范运作必不可少。
要点3:怎样通过最后项目验收,拿到资金?
项目验收很关键,为防止项目资金投入到其他地方乱用,现在项目多为先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元至160万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至80万元。“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左右。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万元至300万元,合作社50万元至150万元。建后补模式,因此项目验收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扶持资金能否到账的问题。
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不能乱用。
提前准备,包括项目答辩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等要准备妥当。
勤沟通,多跑腿。多和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让他们帮助支招儿,把项目做好。
一、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区净化,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稳步推进。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区达到布病净化标准。
1.2015年,调查摸底,划分片区。
2.2016年,制定和实施净化方案,分片区细化管理,全面推进监测净化,实现布病稳定控制,种畜场布病检测无阳性。
3.2017年,巩固提升,全面净化。全区规模场、散养户实现布病检测无阳性;种畜场达到布病净化标准;全区达到布病净化标准。
三、技术路线
四、具体措施
(一)监测
1.监测方法
按照农业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对待检血清进行初筛,以试管凝集试验进行复核。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或elisa试验阳性,确定为疑似阳性;疑似阳性经试管凝集试验复核阳性,确定为阳性;有确定阳性个体的群体确定为阳性群体。
2.采样要求
常规消毒,颈静脉采血,采血量为2ml-5ml。采血完成后,将注射器活塞外拉预留血清析出空间,倾斜放置放置冷藏箱中析出血清,使用过的棉球、注射器推杆、注射器包装等废弃物应回收集中处理。全血也可于水浴锅中37℃温浴自然析出,尽可能不采用离心,避免震荡、抖动导致溶血,影响判定。新分离的待检血清尽可能立即检测,应避免反复冻融。
被检动物:山羊、绵羊1月龄初检布病,怀孕羊在在产后0.5-1个月检测布病;牛6月龄初检布病,怀孕牛在产后0.5-1个月检测布病。
3.监测数量
每个群体每年开展两次监测。
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规模场及散养户全群采样监测。
2016年7月至2017年底,规模场全覆盖抽样监测。存栏100只(头)以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30%,100只(头)以上的按照存栏量的递增可以适当降低抽检比例,但不得低于10%,抽检总数不低于30只(头),其中种用牛羊全部检测。农村散养户全覆盖抽样监测,抽检比例不低于10%,每户不低于5只(头),存栏少于5头的散养户全群采样监测。种牛、奶牛、奶山羊、种羊全群采样监测。
阳性场(户)每月开展一次全群检测,直到全群监测为阴性,半年后再次监测为阴性,转入常规监测。阳性场(户)周边区域的养殖场(户)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样监测。
(二)疫源控制
1.阳性动物扑杀
确定阳性动物须采用不放血方法扑杀。
监测阳性率大于或等于40%的养殖场,全群扑杀;监测阳性率小于40%大于等于10%的养殖场,扑杀阳性家畜及与阳性家畜密切接触的同圈(栏)家畜;监测阳性率小于10%的养殖场,扑杀阳性家畜。
2.无害化处理
阳性病畜、高危家畜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肉、乳肉制品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焚毁和深埋。做好相关记录、报告、扑杀登记备案等。
3.消毒灭源
对病畜圈舍环境、集中放牧区域、污染的场地进行消毒。
集中放牧区域夏季可通过阳光或者常用消毒药杀菌;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流产的胎儿、排泄物和羊水污染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10~20%石灰乳或10~20%漂白粉不带群消毒;带群消毒可采用适当浓度的过氧乙酸、百毒杀、新洁尔灭等;车间、实验室等室内区域可用1~3%来苏溶液、1~3%漂白粉上清液、0.3%新洁尔灭溶液、0.1~0.4%二氯异氰脲酸钠水等消毒药消毒;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处理。阳性养殖场每天消毒2次,直到养殖场全群监测阴性180天后转入常规消毒。
(三)动物监管
严禁从国家公布的布病一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其他规定不能引进牛羊的区域引入牛羊。
调入牛羊应全群采样检测,阴性方可调入,调入后经隔离饲养45天后,监测阴性方可混群。
阳性场(户)的动物不能用作种用或饲养,屠宰动物须检测布病阴性方可调运。
五、人员防护和宣传教育
按照省《布鲁氏菌病高危从业者个人防护技术规范》要求,加强饲养、防疫、检疫、屠宰、实验室检测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加强与卫生、检疫、食品、工商、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大布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促进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布病的危害,熟悉布病的防护知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
六、考核验收
根据《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区防控实际,区农业局组织对乡镇进行验收。
(一)验收标准
1.稳定控制标准
(1)规模场和乡镇级稳定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牛0.2%以下。
抽检羊、牛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所辖规模场和乡(镇)全部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2.净化标准
(1)规模场和乡(镇)级净化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2项条件: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布病监测全部阴性。
(2)县级净化标准
所辖规模场和乡镇全部达到净化标准。
(二)申报主体。备案注册的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和代表管辖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散养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均可申报。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流程
第四章 异议和罚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2021“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以下简称“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行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宗旨,是为了推动中国热泵产业的发展,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能源利用率,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案例征集、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科学的评奖原则。
第四条 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作为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评审和审定机构。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五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参赛作品范围覆盖热泵热水、供暖和干燥领域。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设立以下奖项:
热泵户式供暖最佳应用奖
热泵集中供暖最佳应用奖
热泵干燥最佳应用奖
热泵多能互补最佳应用奖
热泵舒适家居最佳应用奖(含家用热水、户式冷暖两联供和新风热回收等综合应用)
热泵种植业最佳应用奖
热泵养殖业最佳应用奖
热泵工业最佳应用奖
本次大赛设置的8个奖项,各奖项均可空缺,各奖项获奖数量可根据申报情况合理调配。
第六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评审将根据不同的申报奖项,分别考察参赛作品节能性、环保性、创新性、适用性,并做综合评定。
第七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评选的基本评定条件如下:(评选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1、项目采用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至少有1个采暖(制冷)季的实际使用。
2、项目设计资料科学完整,方案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3、项目在节能性、环保性、创新性、适用性等方面有优秀表现,并能提供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
4、项目实际使用效果评估,含节能分析(节省运行费用、节电/煤/燃气量、环保减排量等)及用户评价等。
5、项目获取其他奖项的资料(若有)。
第三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流程
第八条 参赛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提供相关材料,将参赛作品递交到秘书处。参赛资料可到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chpa.org.cn下载。
第九条 秘书处联合相关机构,聘任热泵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递交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审定获奖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热泵行业发展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热泵及相关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
(四)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五)评审专家组成员为申报单位负责人时,须回避本届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由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负责颁奖,并在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与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奖公告。
第四章 异议和罚则
第十二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若有异议,自评审结果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实名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过期不再受理。秘书处将异议材料转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材料和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秘书处。秘书处有权经评审专家组审定,撤销其奖励。
第十三条 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一经查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2021“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消该其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经评审专家组审定,秘书处有权取消单位或个人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经评审专家组审定,秘书处有权撤销其奖励。
农业商品化生产经营,共分四大类
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是全国有名的农业大市,华中农高区规划于此,荆州市水产局透露,认定“家庭农场”,旨在落实中央2013年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据了解,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种养综合型等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种植水稻、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的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的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是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
流转土地过5 年,职业农民+设施农业
据悉,荆州市“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情况等,家庭农场应具有2 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
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要求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5 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棉花100 亩以上,瓜果50 亩以上,蔬菜、药材20 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10 亩以上。种植多种作物,种植面积应在50 亩以上。
认定登记不收费,资格证不能转让
按照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应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申报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年度发展计划等。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政发〔20*〕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3号)进行操作。
(三)医疗援助。系专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收费优惠的一项政策。由区卫生局在全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中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凭对象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有效《低保证》,采取“免收挂号费”和“优惠住院总费用的5%”的办法。
(四)临时性救助。系针对需紧急救助的特困对象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主要有三种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特困群众上访求救需临时性生活费和交通费救助的对象。
申请民政临时性救助对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民政救助审批表》,经乡(街)、村(居委会)两级初审上报,即经村(居)委会审核评议和本村(居)委会民政义务监督员入户调查认定,由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特殊情况下,申请救助对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府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民政临时性救助办法》(*民发〔20*〕12号)进行操作。
(五)住房救助。系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因灾倒房户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特困户及灾民倒房户住房救助办法》(*民发〔20*〕13号)进行操作。其审批程序:
1.农村特困无房户由区民政部门每年核查一次。即各乡、街道办事处于年初(三月底前)将辖区内需给予住户救助的特困无房户情况(含报表和照片)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后,报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当年住房救助对象。
2.因灾倒房户由乡、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实地核定后由区低保中心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核实并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审批。
(六)助学救助。系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中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辍学中小学生,无法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大学生进行的一种救助。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政府助学”凭个人申请(书面申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村(居)委会调查证明、学校证明,高中、大学生附考试成绩单和学校鉴定),由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公示,经乡(街)民政所、乡联校初审,报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批,采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每期救助500元,大学生每年救助2500元”的办法;“结对助学”凭个人申请(同上要求),由民政所初审,报区民政助学办公室调查核实,介绍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助学规定标准”的办法。
(七)就业帮助。系针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特困群众进行的专项帮助。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申请人凭《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或《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乡(街)劳动和社会保障站逐一审核并公示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提供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劳务输出”的具体措施进行帮助。
(八)法律援助。系对本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对象实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落实。当事人持有效的救济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和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特困证明、乡(街)审核后,并经区民政局初审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办法。
(九)司法援助。系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助。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试行办法》(*法〔20*〕12号)进行操作。
(十)残疾人扶助。系专对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维权、住房以及残疾人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的一种扶助。由区残联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残疾人扶助方案(20*—20*年)》(*残字〔20*〕18号)进行扶助。
(十一)科技援助。系专对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特困农户进行的一种科技援助。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实施,具体按《关于对我区特困农户实行农业科技优惠政策的通知》(*农林畜水〔20*〕22号)进行操作。其主要内容:
1.免费为农户开展种、养殖、加工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免费为特困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2.免费在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3—5期各类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3.免费为各特困农户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网站上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及产品供求信息;
4.免费为特困农户各类动植物重大疫情预测信息、防治办法,并免费为其提供畜禽防疫疫苗;
5.对国家森林生态实行重点保护,发放本文来自新晨生态效益补助(每亩扶持4.5元)。
四、监督实施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链 接:
《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