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2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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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是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关键。从外部环境来看,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与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对审计独立性具有重要影响。我国法律虽然明确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将要承担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如何算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证据充分,条款中并未明确提及,这就为量刑提供了可以活动空间。另外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注册会计师难免会有赌博的心态。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太完善,投资者的投机思想很重,因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审计信息并不看重,也就降低了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减小了企业聘请独立性较高事务所的压力,减小企业审计成本。人们对审计信息及审计质量的忽视使得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在此情况下,非审计业务的加入,受利益驱使,将加重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同流合污的情况。
从被审计单位来说,企业经营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有可能削减了审计的独立性。由受托责任而来的审计关系:财产所有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托管财产的人。但在我国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国有股份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缺乏最终所有人的代表,其他企业董事与经理合二为一,董事会形同虚设。这些都将使得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对象变为审计委托人,打乱原有的审计关系的平衡,带来较大的审计风险。企业经营者自由选择事务所的权力,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被动地位,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屈从迁就与被审计单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非审计业务以其高报酬低风险而为事务所所喜爱,而委托人也愿意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试图提高事务所对企业的依赖程度,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审计人员的角度,知识结构不平衡、执业道德的败坏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我国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最大的缺陷是知识结构平衡,注册会计师在专业知识方面的认识水平较高,而在其他方面的知识水平较低。从事审计工作是需要与各行各业打交道的,如需审计一家化工企业,单纯的会计、审计知识是无法保证审计活动的顺利实施的,如若直接使用企业提供的非财务信息,必将使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2.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的不良影响
非审计业务的发展是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应是两面的。它使得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充分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系统运作,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反过来,审计业务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业务的计划或建议得到更好的防范,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这些都是好的影响。但只有有效的控制了非审计业务的不利影响,好的影响才能持续发扬下去。
2.1非审计服务的高额经济利益将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经济市场化加剧了各行业的竞争势头,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不可避免的受到类似于风险规避、成本效益、满足客户需求等企业管理思想的影响,使得事务所在可能的范围内选择低风险高报酬的审计业务或非审计业务,为了既得的利益动摇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会通过对事务所的选择和高额审计费用支付对事务所施加影响,使事务所与客户的经济关系更为紧密,甚至形成对客户的依赖。从而使事务所在对客户的重大会计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时,因担心失去客户而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歪曲会计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
2.2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亲密关系威胁审计的独立性。当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时,注册会计师极易因为个人或职业的关系,放松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证据、声明、资料的谨慎怀疑态度。在非审计业务的利益驱动下,两者关系将更为紧密,注册会计师易发生角色上的冲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充当中介的角色,其最终服务对象应是公众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应与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但在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又应与客户的利益保持一致,充当顾问的角色。利益相关、目标一致的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亲密关系,无疑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从而使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
2.3非审计服务可能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中地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不仅源于长久的历史积淀,也源于对其良好的公认的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非审计业务的加入,对原有的准则体系形成冲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受损。
2.4提供非审计业务使审计形式上的独立受到质疑。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种情况。形式上的独立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是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结合实际认为事务所或审计人员没有损害诚信、公正、客观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是外界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主管印象。然而事务所为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将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制度、税务及管理咨询的服务,以顾问的角色影响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因而,公众将会对其是否保持独立性持怀疑态度,虚弱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独立形式。
3.防范非审计业务弊端
3.1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事务所的法律赔偿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关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刑事或民事处罚,内容太笼统,力度较小。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违规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不能约束其行为;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不能削弱其违规的动机,从而无法到达震慑、警醒的效果。加强对非审计服务情况信息披露的规定,增强对事务所独立性的外部监督。从实证上来看,非审计业务收入的比重越大,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越大,其信息的披露可以利益相关者做出合理估计。此外,不同的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不同,对非审计业务的具体披露,可以使公众合理预期事务所对独立性的保持程度。非审计业务的拓展增强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密切程度,非审计业务的治理目标与审计业务的审计目标更为相似,利益更为趋于一致。所以需要规范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削减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亲密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公正客观的持有谨慎怀疑的态度,对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发表的观点进行合理评估。以避免因长期合作而行成的利益一致的客户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2大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增强事务所抗压能力。利益冲突是造成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的根源。规模较小的事务所,为提高竞争力,受利益的制约事务所将一定程度的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管理者。而大型的事务所具有更良好的治理结构、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便于扩展非审计业务,发挥其正面影响,也更有能力在从事非审计业务时抵御住来自被审计单位不愿披露不良信息的压力。
3.3区分注册会计师的两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促使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同时,应着重注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及道德水平。非审计业务的发展之势不可阻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及非审计业务相关知识的要求不断提升。因而区分事务所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不同,使其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可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减少因两种业务混淆而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此外,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
(一)增加审计成本,降低效率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视角进行分析,事务所轮换制无论是对轮换到的下一家事务所还是对审计客户,都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在审计的前一两年也会降低审计的效率。从事务所的角度,根据美国审计总署(GAO)关于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潜在影响的研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财务报表审计成本包括营销成本和审计成本。所谓营销成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努力获取或保留审计客户的成本,如通过招投标方式竞价获取审计客户的事务所,其承担的招标费用就构成了营销成本。审计成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实施客户财务报表审计的成本,比如在审计的第一个年度对客户行业领域、基本情况、信息系统的了解而发生的必要成本,初始年度相较以后年度增加的审计程序以及对审计年度期初实施的必要程序如收入、费用的期初截止测试也会增加审计成本。事务所轮换会增加其他方面的成本,例如审计客户的管理信息系统用的是SAP,而事务所如果在以前的审计中没有涉及过该系统,就会增加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成本;如果审计客户是跨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各地拥有很多地区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增加审计人员的迁置成本。GAO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在初始年度发生的审计成本可能比随后年度的审计成本高出20%以上。意大利学者Bocconi研究发现,审计一个新客户成本比之前增加了15%,在新的行业审计一个新客户成本比之前增加了25%。此外,在初始审计的第一年,审计师需要投入比之前多40%的时间来熟悉客户业务、经营过程和财务流程,大大降低了审计效率。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轮换增加的成本会反映在审计定价上,通过审计收费或多或少地转给客户。从审计客户角度考虑,事务所轮换会使审计客户在初始年度发生选择成本和支持成本。选择成本与事务所的营销成本相对应,是审计客户发生的、用于选择新的事务所的成本;支持成本是指用于支持事务所的工作,比如为第一年度事务所了解公司状况、企业管理系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情况提供支持发生的成本。GAO的研究报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会使被审计客户在第一年度与审计相关的可能增加的成本比未变更事务所情况下的连续审计成本高出43%到128%。审计定价是供需双方确定的对审计服务的一个合理价格,要考虑双方的成本效率因素来合理定价。
(二)掩盖不良动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经指出,资本市场中存在个别上市公司涉嫌通过变更审计机构换取有利的审计意见的现象。事务所轮换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掩盖不良动机、“购买审计意见”的一种手段。如果对一家上市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出具了不满足该公司期望的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上市公司为了股票更有市场等就想要更换事务所。在没有实行事务所轮换制前,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事务所双方都应当报告并将原因披露给中国证监会,并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市公司如果为了规避不利审计意见而更换事务所,就要面对投资者抛售公司股票、股价下跌等风险;实行事务所轮换制以后,上市公司可能会打着制度安排的幌子掩饰不良动机,投资者不能对更换事务所的真实意图进行有效区分,不易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三)增加审计风险对于轮换到的后一家事务所,轮换可能增加其审计风险。由于执行审计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性质和商业模式不断了解逐渐积累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越来越复杂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具有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练经验才能保证审计人员高效地安排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而事务所的轮换使得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下一家事务所在初始年度对审计客户的了解极其有限,审计人员缺乏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处理经验会影响其职业判断能力,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对事务所轮换的建议
(一)事务所轮换要考虑事务所规模事务所轮换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既要看到它能够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大幅增加审计成本、加大审计风险的一面,对于事务所轮换的范围不应一概而论,要秉着公平、合理、有效的态度设置参与轮换的事务所的范围,并且要加强对事务所轮换的监管。要综合考虑事务所的规模、收益、投入资本、审计专长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与可能发生的错报相关。事务所规模越大、收益对个别审计客户的依赖程度越小、审计专长越广,其审计报告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些因素也与审计成本增加的比例相关,小型事务所内部结构特征可能不适合实施轮换制。同时应当严格区分执行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对于事务所执行非审计业务可能没有必要进行轮换。
(二)事务所轮换要考虑审计客户的性质和规模目前,我国已对国有金融企业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年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财务报告不同,对其轮换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要求应当不同,所以在设置轮换事务所的被审计单位范围时要考虑其性质以及监管要求等。对不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轮换事务所的要求也应当区别对待。就大规模的资产主体来说,一家事务所从接受审计委托,了解其商业模式、行业状况、资产规模,到熟悉其业务流程、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要两到三年。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理论意义:
在2011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一直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现实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下,本国企业所能得到的帮助将会越来越少。在国外大型企业的强势冲击下,发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变的刻不容缓。面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庞大的资金支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大,大家纷纷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以应对国外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仅仅靠资金的充足还是无法和国外先进企业相抗衡,没有同样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资金也只能如同“暴发户”一般,无法得到长远发展。
公司经营,外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内靠自身完善的运营。通过完善、高效的内部审计活动,组织可以达到最佳的公司内部运营。从内部出发,由内而外改善公司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一个完善良好的内部审计,提高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在无形之中为公司节省资源,提高利益。
选题目的: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找到国内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让内部审计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际内部审计的研究当前各国内部审计遵循的新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其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协会做出了新的解释,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的转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较外部审计而言,其独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说内部审计不如外部审计,也是很荒谬的一件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框架》中,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其目的与独立性一样,都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评价,强调对事的客观性和对人的独立性,以减少以往仅仅强调独立性而对内部审计人员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约束。
2、我国的研究状况
我国内部审计在一开始时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受到国家审计的干预,在本单位也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使得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且由于我国在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即没有强有力的经济体推动其发展,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长期得不到政府与企业的足够重视,发展滞后。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相继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配套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新的《内部审计准则》中,我国内部审计界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与1996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相似,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三个转折点上。
我国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内部审计虽有发展,但现状仍令人担忧,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更加严重。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内部审计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业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只是单纯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不仅不能得到高层领导的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仅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独立性更加缺失,几近于无。且我国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缺少,缺乏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处于薄弱环节。
3、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面对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国家应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结合自身问题,积极推广先进观念。从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出发,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自身形成自己独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让内部审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独立性。宣传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从人员自身起,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为企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为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必要性
(1)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
(2)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3、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内部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2)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
(3)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的制约因素
4、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1)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
[论文摘要] 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cpa)职业存在的基石,是cpa的灵魂。cpa行业能否恰当的坚持独立性,不仅关系到该行业本身,更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大环境。本文结合现状,从正负两个方面分析了影响审计实质上独立性的几点因素。
20世纪80年代,人们就非常重视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即精神上的独立性。汤姆·李曾说:从根本上说,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他不允许审计师的观点和结论变得依赖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害关系人施加的任何压力和影响。
1982年,肖克利提出实质上独立性的概念模型时,明确了那些对cpa抵挡压力的能力造成的影响因素。他强调,不同的独立性要素可能会对cpa同时造成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下面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理解。
一、管理咨询服务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发展,国际会计公司在保证传统审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也逐步转型为向社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
一方面管理咨询服务增加了cpa对客户的价值(因为增值服务),增加了客户对cpa的依赖性,使cpa能够抵抗客户的压力,显然cpa的独立性增强了。美国北卡洛来纳州立大学会计系就cpa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审计独立性这一问题进行了独立的专门调查。结果显示,不仅没有发现负面影响,反而发现有正面影响。其原因为: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帮助cpa对客户的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有更深的了解,能更有效地确认风险和选择审计程序,也能更主动的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所以管理咨询服务不仅不损害审计独立性,还对提高独立性有帮助。
但是另一方面,基于风险和报酬的权衡和抉择,管理咨询业务的比重在不断加大,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自报酬丰厚的咨询业务,必然导致其对客户的依赖性增强,这时要期望他们抵抗客户的压力,对报表审计保持超然独立,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除了以上对实质上独立性的间接影响外,管理咨询服务还存在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因为cpa可能会由于与客户有财务关系,或者为客户进行了决策,从而成为客户的准雇员。cpa一旦为公司提供决策建议,他与公司之间就有了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
二、审计职业界内的竞争
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cpa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原因是竞争使cpa对客户业务的任期缩短(见“cpa的任期”)。而“过度竞争”会促使cpa屈从于客户的压力,从而增加cpa对客户的依赖性,因为竞争程度的增加使负责任的cpa容易被那些与客户保持一致的cpa所取代。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无一例外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会计师的市场进入限制、最低收费价格规定、限制特定的竞争手段,以及审计失败惩罚机制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事务所的发展同委托人的发展是协调同步的,至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兼并现象也愈演愈烈。因此,将来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许会销声匿迹,而最终出现两个极端:一边是大型事务所,一边是小型事务所。小型事务所因其收入有限,每笔收入都会关系到他的生存,所以,cpa会与客户建立很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会对审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而大型事务所因其从单一客户收取的费用只占事务所总收入很小的比例,所以大型事务所对个别客户的依赖性更低。所以,相对来说,其独立性更强。
四、cpa的任期
莫茨和夏拉夫指出:“对于独立性的最大威胁是对‘诚实和公正’缓慢地、渐进的、不经意的腐蚀。”即如果cpa和客户有长时间的紧密关系的话,会使cpa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导致cpa认同客户的意见,以至于对审计独立性造成损害。shock-ley在1981年的实证调查中发现这种联系的时间超过五年就会影响cpa的独立性。美国cpa协会规定:参加股份公司审计的一部分人员应定期轮换。在意大利,则规定cpa不能被同一客户连续聘用九年以上,并至少要过五年以后才能被这家客户重新聘用。虽然这种频繁轮换会使事务所因cpa一开始不熟悉情况而使“第一次”审计的高成本反复发生,但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的信任,这个代价是值得付出的。
长时间的任期对独立性也有正面影响。科恩委员会曾通过调查发现,cpa的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大多发生在接到业务后头两年的审计中,由此指出:“一旦cpa掌握了客户的经营情况,审计风险将会减少。”因为负责的cpa在长时间的审计过程中非常了解客户的情况,从而使审计服务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给客户带来更大的利益。
五、cpa对名誉受损和失去客户的恐惧
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客户都需要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害怕因审计的失败而使其在公众当中的声誉受损,因为这样的失败会被看作是由于独立性的缺乏造成的,从而导致客户流失。这种恐惧会增加客户对cpa的影响能力。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于客户,而如果来自某位客户的审计报酬构成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从而使其过分依赖该客户的这种费用,cpa就会害怕失去该客户,因而可能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会保持其独立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因他是盈利性组织,当其收入来源于客户时,讨好客户就成为一种自然倾向。
通过以上要素对cpa独立性造成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分析,不难看出独立性问题的复杂性。在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当中,笔者认为,关系更加紧密的是cpa的任期问题。尽管存在客户信息匮乏的问题,但是新的cpa并不一定会效率低下,实际上有可能更加有效,因为他们会以全新的眼光看待企业。
参考文献:
[1]李晓敏金娟:“浅谈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3)
【关键词】 审计原则;独立性;资本规律;企业性质;制度安排
一、引言
假如有这样一种机制,可以约束、保障审计人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恪守客观、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剔除审计技术与能力因素的影响,在社会认同的水平上保证达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要求,你还会抓住审计独立性问题不放吗?长期以来,审计独立性一直被奉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和核心价值,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但大多审计失败的案例又告诉我们,审计独立性是一个非常难以琢磨的概念,在应用中也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而且,审计独立性并没有必然地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和我国有关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都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虽然有一定改善,但总体上不能让利益相关者满意。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尽管探求了很多如何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却很少研究审计独立性的社会环境,没有深刻分析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导致审计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令人满意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就很难找到改善审计独立性状态、有效提高审计结果可靠性的制度安排与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重新审视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三个审计原则的关系,正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试图分析: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规律对会计市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本质同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及审计雇佣制度与保持审计原则的关系、公司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利益联盟的生成基础。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治理会计市场,保证落实审计三原则的基本对策。
二、审计三原则的关注度和逆向讨论
(一)审计三原则被关注程度的数据分析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极大关注。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分别以“审计独立性”、“审计客观性”和“审计公正性”为关键词进行模糊与精确的跨库检索,1979年至今,对审计三原则的讨论、研究论文情况如表1。
近三十年来,讨论“审计独立性”问题的论文之多令人惊讶,同样作为审计原则的“客观性”、“公正性”却很少被研究。以精确的跨库检索为例,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是研究审计客观性论文的近73倍,是研究审计公正性论文的79倍,可见审计独立性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折射出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频度,以及审计三项基本原则被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程度的差异。
2006年新会计、审计准则以后,对审计三原则研究讨论的基本构架不但没有改变,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研究并发表的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比例继续上升,而研究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的论文比例在降低。具体情况如表2。
在所有关于审计独立性研究的论文中,绝大多数将审计独立性视为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观点。同时认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依赖方面,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社会价值;甚至有人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根本和灵魂。
(二)审计独立性逆向思考的研究成果
在上述诸多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中,很少有作者提出对“审计独立性”地位与作用的逆向研究,主要是强调审计独立性的正面效应、具体表现、影响因素、保证措施等内容,但也有少数作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尽管他们仍然坚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其中,孔凡军、崔宏等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孔凡军认为,“作为信息利用者的社会公众,其真正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呢,抑或是审计的可靠性?显然是后者。因为后者才对社会公众的决策有参考价值。现实中,公众之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加指责,究其深层次的目的,还是期望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孔凡军的这种判断和分析,应该引起整个审计界的高度重视。他强调四个方面:一是比起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期待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二是独立性未必一定能够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审计的可靠性受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是审计独立性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四是审计独立性缺乏切实可靠的衡量标准。
崔宏、刘尔奎两博士等认为,从独立性的经济性质来看,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种概率(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风险。他们认为,由于审计独立性的上述特征,应当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上述研究提出的“审计独立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长期以来人们研究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方向,选择了一种具有逆向性的思维方式,而这些逆向思考,又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理论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实证研究结果的证明
尽管人们期待注册会计师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但事实上,审计独立性始终处在一种博弈状态中。在过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尽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独立性程度始终成为利益关系者批判的对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也不断地提供着足以批判审计独立性不足的证据(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审计舞弊事件)。
国内研究者中,较早对审计独立性提出质疑的是张丽云翻译的文章,文中指出,这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无形中采用了一种幼稚的、不合实际的心理学模式;文中还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观点,审计师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受害者是一个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正因为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审计独立性原则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
耿建新教授等通过对2000年以前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果上一年度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审计公司出具非规范的标准审计报告时,被更换的可能性比出具规范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大得多;与所审计公司不在同一区域比同在一个区域被更换比例也很高。另得出结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难度。
陈晓博士等以1998―2002会计年度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在1998―2002年间,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展现,对于一些易发生利润操纵的问题上敢于说“不”,但更多的是风险回避型的“两难取其轻”的选择结果,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还不敢该说“不”时就说“不”,独立性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处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并且缺乏合理的保障,这也正是有众多研究者对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途径和办法的原因所在。然而,笔者认为,孔凡军提出的“社会公众更关心审计的独立性还是审计的公正性”、“审计独立性不能严格保证审计公正性”的观点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崔宏、刘尔奎两博士总结、归纳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种概率、是一种风险”的观点,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逆向研究及成果告诉我们,应当对审计独立性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因此,如何定位审计的独立性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上述学者从实证研究出发得出的结论还需要一定的理论给予解释和支持。
三、路径、路标与目的地――审计三原则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从逻辑关系上看,研究者普遍认为,通过独立性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进而实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这样的设想是非常正确的思维定式。问题是,仅仅有独立性能否实现我们预期的美好目标呢?又如何保持独立性呢?
从笔者的疑问假设中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原则”的关系,独立性是保证审计人员审计判断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是不是充要条件需要研究);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必须保持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模式,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审计追求的目标。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目标是唯一的,就是要使审计结果公正、公平。从这一关系来看,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核心。没有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即使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保持了多么令人信服的独立状态,也可能因为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客观的精神状态和实事求是的审计观念,或由于专业判断失准、没有尽到职业上应有的谨慎等原因导致审计失败,独立性也就没有实现其现有研究者追求的目标。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三原则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形象化为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设计、研究和保障审计独立性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独立性控制,实现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但是并不排除绕过独立性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措施。事实上,现行很多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将独立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将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标,那么,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就是目的地。合理的独立性程度可能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捷径,但是,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可以有很多条,未必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按照这样的解释,保证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仅限于保持独立性,或者说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独立性本身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道德的社会规范予以保证)。尽管我们制定了很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强调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但在现实审计活动中还是无法保障合理的审计独立程度,尤其是过去几年几个著名的审计失败事件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判断取向更为不满,认为审计独立性越来越让人们看不清楚。
客观性、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无论通往某个目的地的道路有多少条,正确的路标都会指引想要到达目的地的人们以正确的方向,引导路人到达该目的地。审计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正是走向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它向执行审计业务的任何组织和人员,指明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向和要求:以不偏不倚的精神态度、以国家法律和职业标准为行为依据,将审计对象的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与结果同其应遵循的规范、标准进行对照、比较,寻找偏差,将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以审计意见的形式向各方利益关系者报告。客观性、公正性既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警示,它时刻提醒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只有以这样的精神状态,处理、判断审计事项,才有可能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违客观性、公正性要求,即使有严格的独立性作为保障,也极有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失去可靠性,致使审计失败,承担审计风险。审计独立性直接与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相关,决定客观性、公正性或者是决定客观性、公正性的程度;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能力、客观性、公正性及其保持程度,也是影响审计结果可靠性和可信赖程度的关键因素。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比喻不成立。那是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只有独立性才能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审计态度和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进而保证实质性独立方面明确列出应注意的各种情况,如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间接利益关系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但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很多审计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大部分审计合约在表面上看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但未必能够保持足够的精神独立。由于精神独立性的丧失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合理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没有给审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他们决策程序中希望得到的可信赖信息。我们可以再作一下反向思考:尽管在制度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独立性,在确定审计合约时,也没有研究者提出的“直接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及其与经济利益相似的情形”的事项存在,那么就一定可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坚持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过程,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审计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可能承受的巨额经济赔偿,情形会怎样呢?注册会计师独立地滥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判断也可以导致审计失败。可以断言: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和巨大赔偿责任承担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事业或许会消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化、资本人格化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与本质,都将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最终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市场而消亡。所以,可以直言不讳地说,不是独立性从根本上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公正性,而是那些法律、规范和违反法律、规范的审计责任承担等因素在维护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和审计质量。那么,如果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操纵审计结果的审计责任承担(处罚标准)足以抵消或超过注册会计师放弃客观公正审计原则而可能获得的综合(短期与长期、个人与组织)利益,情况又如何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之所以选择放弃独立性、或与客户共同舞弊、或接受客户的主张而放弃应有的审计原则,主要还是出于获得自身利益、稳定客户、保持长期合作与长期收益的考虑。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建立一种可以制约注册会计师肆意放弃客观性、公正性的法律规范,才是保证审计人员精神独立、审计过程客观与公正、审计结果可靠的可选择路线。
对于社会和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结果的可靠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应该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所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应当分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以获得个人或组织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正是这种目标追求的存在,才会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审计原则,作出逆向选择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共同努力争取达到的状态和境界,它的标准确定不是来自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而是来自于社会、市场和公众的合理期待。
如果上述解释和考虑成立,在致力于确保审计质量的工作当中,就不应当仅仅过于关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它只是个道路选择问题。独立性可能是一条捷径,但在目前的我国社会环境当中,未必是一条唯一可以选择的合理路径。
上述比喻也许并不恰当,但是对于说明问题却具有直接的解释意义。如果将独立性视为托起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这座大厦的支柱之一,那么它或许是非常关键的支柱之一;但是无论如何关键,它也绝对不是唯一支柱,这是必须明确的。
四、正视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和社会环境
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为发展基础,也生存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其本来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同其它企业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和环境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学者在其研究中总是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放在一个技术、道德等方面高于一般社会组织和与社会成员水准的层次上进行讨论,很少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其投资也是资本性投资,注册会计师也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欲望和追求,这是以往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中最大的缺陷。
(一)“资本”及“资本规律”的影响
市场经济说穿了就是“资本经济”。无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下,还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抛开具体的政治制度,两种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核心都是“资本”,或者说社会经济运行的内核就是“资本”的循环与周转。在“资本规律”构成社会经济、甚至决定或影响政治等主要活动的驱动机制的社会中,一切经济行为的驱动力量,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资本”的作用。尽管经历长期的发展历程,“资本”原始性的、非理性的掠夺、逐利理念和本性已经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面前有所退缩和修正,但是,“资本”的本质特征还是没有改变,变化的只是追逐利润的方式,以及融入社会理性发展要求的程度,否则就不是“资本”。当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时候,也就必须承认“资本规律”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为自身利益放弃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审计结果的不公正,或者说他们的逆向选择行为,也正是由于“资本”的本质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市场经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分离、两权分离等社会环境,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寻找到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地位高雅的资本介入点。在该领域,一方面是专业会计人士找到了谋生的途径;另一方面还使其持有的资本和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了完美体现。可以说,是资本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也为一部分资本找到了新的追逐利润的领域和机会。西方会计师事务所经过了多次优胜劣汰和兼并过程,使得事务所不断分化,仅有少数在竞争中运作得当、信誉相对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长起来。这种竞争、兼并,绝对是以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利益为基本目的的。从以前形成的“”,到现在的“四大”,要么因为竞争、市场占有等因素合并;要么因为违反审计原则、严重审计舞弊,失去市场信用而被其他事务所兼并。存在竞争本是一个好的环境,建立竞争机制的初衷就是设想利用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整个审计界的执业水平和质量。这一目标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技术能力与素质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审计领域的资本积聚和组织变更,是以整个行业竞争、资本逐利为动因的。
会计师事务所吸纳合伙人的投资,在会计上直接记录为“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也一样是资本投资者。试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个预期赢利的企业类型,还有那么多人想成为合伙人吗?还有资本会积极注入吗?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是一个预期高收入、有社会地位的职业,每年还会有人蜂拥考试,试图进入该领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毋庸赘述。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企业性质决定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没有营利性的诱导,也就没有企业的建立与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具备企业的所有性质和特征。
前文已经说过,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游动资本和具有专业技能的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找到了投资和追求投资回报的较为理想的领域。在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初期,还把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纳入了政府监管的延伸体系之中。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改变了这种与时代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本质特征相矛盾的观念,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公司法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始投资、新资金加入、经营积累等,均纳入事务所的实收资本和资本积累,这也就是完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
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确实存在差异。第一,它属于基本社会服务性企业,企业服务能力和信誉是企业发展的主要依靠;第二,受国家法律和世界性行规的约束,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竞争规则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征。一是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和公开竞争手段,比如拉取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上门拉取客户、支付佣金拉取客户等等。二是不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自己和争取客户,这同一般企业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高水平广告,宣传和推销自己及其产品、服务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三是行业管理比一般企业严格、规范,制度规范更具直接约束性,行业执业标准可以深及各成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细节。四是,同其他管理咨询、中介业企业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最终表现为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和社会认可程度,而这种工作成果的业绩评价同上市公司或一般企业不同:其它企业业绩评价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人大多关注企业合法收益的高低。在这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管理当局也具有同样的利益追求,作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和管理当局,他们也关注企业的服务质量,但是这种关心是以趋利性为前提的,即为了保证事务所获取满意的客户群,进而获得满意的审计服务收入,这同一般生产企业关心自己的产品质量具有相同的目的性――赢得客户、赢得市场,保持稳定、长期的利益追求。没有这样的前提,事务所就不会关注自身的服务质量。相对于此,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结果的使用方――所审计公司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使用审计报告并与该公司存在或即将发生经济交易的利益群体,他们评价事务所的好坏,则更注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否能够满足他们决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方面。
无论有什么不同,也只是行业特征不同,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不会改变,事务所投资及盈余积累的资本性质亦不会改变,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必然以考虑经济利益为主要标准,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如果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其经营也是资本经营,符合社会发展逻辑,那么,就应该承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追逐利润的客观现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保证审计质量问题;也就应该在这样的前提下,研究审计三原则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在研究审计独立性时,绝对不可以忽视这些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现实环境因素。
(三)理性经济人原理与行为选择
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群中,人们都是有欲望的,都有试图满足个人欲望的渴望和行动选择;而社会又是制度化的,人们的行为选择一旦超越法律、制度的边界,就会受到法律、制度的强行修正或处罚。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人会选择既符合社会制度规范、又可以获取自身可以接受的满意报酬的行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利益追求也会诱惑人们超越法律、制度界限,选择更加利己的利益实现方式和途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等社会经济人组成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资本观念及资本经济的价值规律仍然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不可以因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所谓的“高尚”职业,就可以不去探求他们社会的、个人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认为他们的品格超凡脱俗,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这是绝对错误的。
经济学研究中经常探讨“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问题,理论假设和研究过程很深奥,在此笔者也借用“理性经济人”这个名称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但使用的相关概念未必完全同“理性经济人”理论一致。假设:“纯经济人”――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获取或可能获取的经济利益为唯一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人”
――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所在社会制度(法律规范的规定)框架为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经济人”――权衡经济利益获取与法律规范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选择的组织或个人。我们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定位在上述概念中的“理性经济人”范畴之内进行研究,承认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与某种职业相匹配的高尚职业品格和道德,正视并承认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遵从资本规律的现实。只有这样,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为研究才具有意义,才有可能得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论。
(四)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的可选择性影响
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完全是一种雇佣关系,对外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审计服务。尽管审计职业界有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诸多限制,但来自于审计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明确限制,从而使审计客户可以随意选择为之服务的审计机构。还有,虽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不可以随意无正当理由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审计客户可以找出很多理由为自己辩护,耿建新教授等的研究结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种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选择权的现实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不得不酌情考虑审计客户提出的一些不当要求,甚至屈从客户的压力,违背审计原则,出具不当审计意见。
(五)审计制度安排易发生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苟合
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了现行审计委托方式的缺陷,指出了委托主体由管理当局替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雷光勇研究了审计合谋及其治理问题,吴联生研究了审计意见购买问题,在此不做更多讨论。但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和操作程序,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同客户管理当局形成利益联盟,共同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首先雇佣关系的存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作为盈利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考虑如何获取和保持更多客户,增加盈利的机会。受资本经营理念的影响,不可能不考虑客户的要求。其次,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户的会计顾问,指导和参与客户的会计工作,且要求对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报告共同承担责任,尽管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种责任的区分很困难。再次,只要对外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通过监管机构的检查,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就算完成了各自的责任;即使出现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无差错,审计证据充分就可以免除审计责任,这给注册会计师规避责任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上述制度安排和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为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结成联盟创造了条件。
五、管理对策:目标与道路选择
(一)独立性仍然非常重要,但评估或保证独立性同样艰难
尽管笔者认为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唯一关键性前提,但是,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仍然是重要的。正如吴联生博士等所说“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首先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相关,特别是财务利益的独立”。这是因为,一旦有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行为选择发生的利己偏差可能性会极大地增加。所以,笔者的宗旨不是不要审计的独立性,而是正确认识独立性与审计目标的关系,从独立性和其他能够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实现的方面,共同构筑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基石与管理对策。
如何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比起注册会计师证实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同样艰难。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要索取客户管理当局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有时还包括存货等项目的声明书,以表明管理当局对整体财务会计报告、重要项目、或有事项、存货状态的真实性、合规性,或者说对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符合程度负责。这些尽管不能减轻、免除和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注册会计师仍然在每一次审计中要求客户作出这样的承诺,试图以此来区分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以此告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使用者:审计业务的目标并不是保证客户的财务会计报告完全真实、完整、合法,而是在于证实客户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其组织和执行本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有关规范所要求的独立性做任何形式的陈述或声明。换句话说,尽管审计规范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独立性规定,但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没有任何途径和方式获取这种独立性信息,只能无条件地相信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及其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审计过程也会是客观、公正的,能够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这样的状况,是不是有些“王婆卖瓜”与“掩耳盗铃”的嫌疑?也许还有人说,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独立性除了审计法规的约束外,还有职业团体和政府管理机构予以审核、监督,可是,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做具体审核或出具正式的评价报告。也就是说,这些管理机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介入到各审计组织独立性的具体检查活动当中。
可以肯定,一般利益关系人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是无法判断的。除了个别规模较大或利益攸关的信息使用者可能有能力关注审计人的独立性问题,其它财务信息使用者不可能有能力、时间和途径判断审计人的独立性,那么,审计人的独立与否,对他们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为了鉴证审计人的独立性,再建立一个审计人独立性的评价机构,是否有必要呢?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又能保证审计人独立性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呢?循环往复,没有停止,显然,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也许有人说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这种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管历来不被社会公众认可,因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还有人认为可以由政府监管机关来负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监督、监察工作,那么又会形成审批与监督职能的重置,也缺乏得到信任的根据。
如果上述描述和立论结果成立,就必然会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如何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检验?从一定角度来说,这同注册会计师鉴定客户财务会计报告同样艰难。
(二)风险、利益与责任
在美国,很多商学院毕业的学生希望通过考试成为注册会计师当中的一员,每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数居高不下,可见寻求进入该领域的人数众多。因为人们一致认为,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品格高尚、有道德、有社会地位并且收入很高的职业,特别是能够加入世界著名的会计公司,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荣耀的象征。在我国,即使是国内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每年希望加入的人数也很多。但是,如果没有“收入高”这一特征,品格高尚、道德、社会地位等美妙的词汇都会显得苍白无力。笔者作为一个会计教育工作者,非常理解和熟悉年轻会计工作者和大学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愿望和积极性。同时,笔者也充分认识到,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大多数人,看到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荣耀与利益,很少、甚至没有考虑该职业可能或应该面对的风险与责任,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并不理想和不那么健康的主要意识因素之一。持有这样思想的人进入执业界,其社会价值判断、行为选择、道德观念等方面很难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需求,也很难保证审计质量。
很多学者已经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和该行业的风险、利益与责任,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要说明的是,不能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逐利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一个全面、完整、客观的认识,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这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对策中应当给予重要关注的问题。
(三)保证审计质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根本出路
注册会计师的产生与发展是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的,所以,寻求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在市场规则与对策中寻找答案。市场经济既是资本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以市场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社会环境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程序和高效率的监督体系是确保经济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
1.严格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决定或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笔者认为,应当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高收入性,这是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注册会计师职业成为一般的白领甚至是蓝领阶层,又要求他们承担那么大的审计风险,那么必然会导致无人进入该领域,使注册会计职业后继无人;或者迫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作出逆向选择。“衣食足而知廉耻”,我们提出高薪养廉,作为政府官员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的时候,在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问题上,这样的法则同样是必需的。试想,如果让一名注册会计师为养家糊口而奔波,他如何能抵挡住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收买呢?
比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与国际业务的情况就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在我们双重审计试验阶段,首先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计收费几十万或上百万;之后聘请国际会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再审,审计收费则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同样的审计对象、同样的审计业务,甚至还可能利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审计的价值却有如此大的差异,又如何能够建立起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骄傲的社会地位和足以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呢?我们也看到了我国民众总体的收入水平与国际发达国家民众收入的差距,但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合理的高收入,本身就是造就提升执业质量合理环境的重要基础。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审计职业界。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必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一个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那样具有相对国内一般行业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高信用、高品质的团体和职业。如何解决注册会计师“高收入职业收入不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向国际会计公司看齐,要根据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成本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确定。高收入应当有高门槛,应当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准入难度和要求,在提高事务所业务收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适合于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律、符合国情实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氛围。
可以选择的现实行动包括:一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门槛。现行承接证券资格业务的事务所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元,可以想象,这点微薄的资本金如何承担得起任何一次证券审计服务失败可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损失呢?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宽松的有限责任形式,合伙人基本上以向事务所的投资为承担责任上限,他们审计“银广夏”收取6 000万元的审计费用,而因为审计失败给“银广夏”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比他们收取的审计费用要多得多,那么,他们拿什么来赔偿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误信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呢?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使诉诸法律且胜诉,又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因审计师审计失败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轻易不将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诉诸法律的关键因素之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金可能仅能补偿审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遭受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即使胜诉也不会得到什么满意的赔偿。这种仅可能弥补诉讼费用,却不能挽回损失的诉讼程序,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愿意接受的。二是提高证券业务审计费用最低标准。我国没有明确的最低收费标准,特别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业务,个别公司仅支付6万元的审计费用,这样的收费,无法体现注册会计师真正的社会地位与价值,也不可能提高事务所的实际收入。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由证券监管机构设定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最低收费标准,强制性地提高审计收入。其实,如果第一条能够很好地实施的话,具有证券职业资格的事务所会大幅度减少,很可能提高事务所与客户的谈判能力和收费水平,改变我国注册会计师收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现状。
2.建立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严肃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
如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尽可能地减少审计舞弊(杜绝舞弊在市场环境下很困难),这是专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利害关系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执行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感到迷惑的问题。目前的主要解决办法是:行政保障――主管部门和专业团体机构的监管;法律保障――以注册会计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保障,也可以称为风险责任保障――通过事后的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带来的问题,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引起的纠纷。但事实上缺乏实际的事前合理的独立性评价,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评价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而且,即使建立和实施有关监管程序和措施,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在不断强调和优化人们社会公德的今天,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约束手段仍然是健全、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缺乏约束力的思想说教和道德条款,这不是说道德规范和思想教育不重要,而是要说明在市场经济(资本经济)环境下,人们还是主要以经济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基本参考,在社会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人们的价值取向主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约束人们经济利益欲望的手段就是经济政策、行政控制和法律手段。在经济政策既定、可用行政控制受到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性质的环境下,起关键性约束作用的、最常用的和最有效的约束手段就应当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控制手段同时运用更为有效。在给予注册会计师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同时,对于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使高收入、高地位与高风险严格对等,创造社会公平机制。
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都在相关法律、制度和准则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行业管理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停止证券资格、取缔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在国外大多数审计案件中,不少案件可以使事务所破产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庭外收买(庭外和解)的方式,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遭受处罚。这样的结果虽然可以触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起到警示和制裁作用,但是却使那些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得到了庇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那些控制不健全、管理不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状况不理想的注册会计师,使那些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生存,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执业,为他们继续占据会计市场和继续寻租资本市场监督权利提供了可能,对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以及整个会计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必须注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过的重大舞弊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所受到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责任承担等是相当轻松的,根本无法触动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根本利益,不要说“杀一儆百”,连“敲山震虎”的效应都没有。在我国,负责审计“琼民源”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红光实业”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东方锅炉”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等仅仅被停止证券执业资格6个月,而被处罚的时期,也可能正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间歇期间,不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构成较大影响。与此相对比,国际著名会计公司“安达信”却因类似的审计舞弊事件解体。虽然在事件的绝对金额上国内事件与安然事件相差悬殊,但相对比率方面(作假金额与发生事件公司营业额或注册资本的比率)并不落后,但承受的处罚和命运却截然不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为自身利益为上市公司掩饰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明火执仗地抢劫更为卑鄙和可恨,因为他们假借高尚职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采取欺骗手法谋取个人利益。因此,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营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更应该以市场规则与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并用的方式,严格规范,加大惩处。比如说在经济制裁上,要保证使放弃审计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其逆向选择中所得到的经济利益,远远不能补偿被查处后的经济惩罚。这样,即使没有实质上的独立,也会促使注册会计师作出经济利益权衡,也有可能保障审计结果符合审计准则等规范的要求,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审计舞弊的根源在于利益追求,控制与约束的对策也应该针对利益追求,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给予注册会计师可以肆意投机的经济选择机会。也许有人认为这样过于苛刻,甚至认为不符合社会与人的正常规范,但是,对于关乎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不加大规范和惩处不足以保障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的相对纯洁性。笔者也无意不让那些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生存,但却一定不允许他们重回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他们只能在其他行业中寻找安身立命之所。
3.适当解决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可能形成的利益联盟问题
在经济利益驱使和资本市场竞争压力的双重推动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很可能达成审计合谋,形成审计利益联盟。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在此不作一一介绍,笔者也提出了一个解决利益联盟的基本对策,就是在信息上严格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并大幅度地缩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限期。这种对策思路与方法已经体现在笔者发表于《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前沿》(第六卷)“企业财务信息编报与审计责任明晰性研究”一文之中,在此不作赘述。
六、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和审计结果公正的唯一重要途径,在治理会计市场时,也不能过于单一地关注对独立性的考虑,还要更加直接地关注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有效保障措施上来;第二,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利益追求,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高尚的人的品格和道德,正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资本规律的现实;第三,市场、资本的问题,主要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才可能有效,经济制裁应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处罚和诉讼赔偿高于其违规所得,同时配以职业违规禁入制度,不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市场上再次寻租监督、鉴定权利的机会;第四,加速上市公司自行年度报告的时间,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时效性,而且可以恰当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抑制注册会计师同公司管理当局建立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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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臣教授简介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独立性; 实证研究; 综述
一、引言
有关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主要采用行为研究范式,研究的问题集中在非审计服务是否对形式上的独立性产生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者开始借助于替代变量,建立数学模型和数据统计分析来检验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实质性影响,研究问题集中在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客户关系的影响上。本文拟对国内外有关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点评,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二、国内外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一)国外有关实证研究成果
1.以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作为被解释变量。最初有关独立性的研究大多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以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作为其独立性的变量。Schults(1965)以问卷调查了包括证券公司的财务分析师、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者、互助基金的投资管理者,结果在第三方看来,联合生产并不影响审计独立性。与Schults研究结论相反,Briloff(1966)选择了72名非会计执业人士(金融从业人员)和64名会计执业人士(包括“8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其他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和大学会计教授)作为被调查者,发现大部分的外部报表使用者认为非审计服务有损审计独立性。Pany和Reekers(1983)研究了公司董事对非审计服务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看法,同样表明非审计服务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Gul(1989)在研究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中,假设审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不影响审计独立性,结果该假设被拒绝。
2.以注册会计师签发审计意见类型作为被解释变量。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否签发保留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体现,如果事务所对客户收费的依赖性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判断,注册会计师就不会轻易签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Barkess和Simnett(1994)通过对1986―1990年澳大利亚前500强上市公司收到的2 094份审计报告及其支付的非审计服务费用进行单变量T检验,发现审计意见类型与非审计服务规模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Craswell(1999)认为提供非审计服务可能不是威胁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Firth(2002)研究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与审计费用及审计意见的关系,证实了审计费用与非审计服务费用是正相关关系,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将损害审计独立性。
3.以被审计公司盈余操控的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有学者以被审计公司盈余操控的程度作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变量,他们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就会发现被审计公司存在的重大盈余操控行为并督促被审计公司纠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程度越高,他们发现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越高,因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所存在的操控性应计项目就会越少。Frankel等(2002)以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为盈余管理的标志,对3 074家公司就非审计服务费用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非审计服务收费金额和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证实了非审计服务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存在密切关系。与此相反,Ashbaugh等(2003)的研究表明事务所的收费总额与被审计公司的操控性应计项目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同样,Chung和Kallapur(2003)在非审计收费占事务所全部收费的比率和用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的操控性应计项目之间也没有发现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由上可见,国外有关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关系的实证研究较早,研究文献颇丰,成果也较为显著,虽然研究结论仍难以取得一致,但其研究方法和视角日趋成熟完善。
(二)国内有关实证研究进展
1.以被审计公司盈余操控的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如刘星等(2006)以2001―2004年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同时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审计费用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盈余管理的角度以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独立性的替代变量,研究显示非审计费用及其与总费用的相对比重大小对操控性应计利润没有明显影响。与此相反,陈国辉和王军法(2008)以盈余管理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对2006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具有不利影响。董普等(2007)以2003―2005年期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以非审计服务收入占客户总收入的比重为自变量,运用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对非审计服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非审计服务还提高了审计质量,可能受知识溢出效应的影响。
2.以注册会计师签发审计意见类型作为被解释变量。张晴(2006)以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样本,以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为因变量,实证研究没有发现非审计费用与审计意见存在显著关系,证明非审计服务没有损害审计独立性。陈丽蓉等(2007)以审计意见类型作为因变量,分别以非审计费用绝对金额的对数和非审计费用的比重作为自变量,经实证检验没有发现非审计服务负向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形成。
3.其他研究视角,如胡波(2009)认为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审计师是否降低了审计服务定价,以此从非审计服务中获取补贴,并以2005年我国A股市场数据为例,实证研究发现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审计定价可能偏低,原因可能是非审计服务有损独立性,从而使得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存在交叉补贴。
对比西方国家,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在近几年才开始逐渐兴起,研究成果有限,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还处于模仿阶段。这可能源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结构单一以及新兴资本市场的特殊国情,一方面,开展非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不多,非审计服务收入占事务所总收入的比重不大,没有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另一方面,有关非审计服务方面的数据难以完整的取得,限制了实证研究的发展。
三、启示及未来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仍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可能是审计独立性过于抽象,难以直接观察和具体计量,同时研究者立足于不同的理论视角以及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都会对研究结论产生系统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研究工作中可以做进一步的改进。
1.非审计服务名目繁多,检验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需要考虑具体非审计业务的性质。非审计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对审计的独立性影响有所不同,如新兴的鉴证业务中的认证服务,其目的在于提高信息质量,对审计独立性没有影响;传统的非审计服务如税务服务、辅助资金运筹等一般认为对独立性的影响较小;管理咨询服务则会由于自我评价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实证研究过程中有必要剔除那些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项目,确保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关于独立性替代计量指标的选择问题。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进行准确定量计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单一的替代计量指标可能不是很确切,实践证明,不同研究者利用同一替代计量指标往往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今后研究的工作应是找到能够尽量准确代表审计独立性并且易于量化的综合性变量。
3.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实证研究中,国内多数实证研究在借鉴和模仿西方学术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这将导致研究结论的非适应性。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审计市场的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等,抛开环境因素的影响,仅考察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可能导致研究结论大打折扣。因此,在实证研究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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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应用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内涵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以战略观和系统观为指导思想,以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审计方法。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则是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上发展起来的,是将审计风险模型运用于制度基础审计之中,并以此指导审计工作和进行审计风险的控制的一种旧的审计方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法,除了继承吸收传统的详细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优势外,在适应经济业务复杂化和合理规避审计人员风险的要求下,体现出:重点在于对风险的评价和防范;重心前移至计划阶段;内外环境相结合,以实际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重点;合理预期的使用,有效地识别各种重大错报风险等特点。
二、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有的责任机制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审计风险也为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所重视。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要求新的审计方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世界处于一种急剧变化的过程中,全球性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政府与其所面临的多样的、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强。世界各国的联系更为紧密。全球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得政府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和多变,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引入以风险控制和方法为主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传统审计方法的局限性要求进行改变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定量评估,来确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实质上是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发展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它还不是一种新的审计基本方法。它在理论与实务两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
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己经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势在必行毕业论文格式。但将其应用在政府审计之前,必须明确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差异。只有准确地了解其差异,才能更好的发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作用。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于政府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审计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
(一)现代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和道德规范的缺失
首先,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之前对被审单位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确定期望审计风险。而期望审计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其次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千差万别,而大部分审计人员熟悉的只是审计、会计的业务,而对其他专业方面了解很少。还有,由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范围被扩展,会计师需要关注的是整个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决定了专业能力范围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师充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如果审计人员在风险判断上出现方向性错误,会导致其搜集不到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就极有可能导致审计无效率或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合理科学的衡量审计风险水平。
另外,对法律风险的预期影响审计人员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当审计人员认为法律风险较高而可能引起较大审计风险损失时,可能会执行尽可能详细的程序来保证审计质量。而当其对法律风险的预期较小而不会引起明显损失时,则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目前我国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全面实施风险导向型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而会降低审计质量。
(二)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不足
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风险做出主观判断,因而对独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审计机关被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视同为一般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年初预算安排和罚没收入返还两个部分,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基层审计机关有时连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都得不到保证,没有充足的经费保证,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占总预算经费绝大部分的预算管理资金,势必与被审单位形成某种变相的利益纽带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迁就被审单位,避重就轻,甚至互相串通,从而严重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另外,审计人员方面,受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地方行政首长对审计人员有巨大的影响力,依法审计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到实处。
四、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对策
从我国政府审计机关风险管理的现状出发,要在政府审计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国际资本的流动带动了审计的跨国界发展。我国审计准则从一开始就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风险导向审计不是制度基础审计之外的一种方法,而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是以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为立足点制定审计战略,制定与政府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审计计划,使审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可以简化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风险评估的过程主要是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政府应根据各种风险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之后,运用特定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决定控制程度和策略。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可以分为5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意识是风险导向审计得以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只有意识的提升,才能加快工作的效率和提高工作的稳健性。
(二)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是能否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决定性条件,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须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吸收的办法,打造一支符合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专业审计队伍毕业论文格式。审计机关能否拥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的审计人员,对能否有效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起决定作用。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激励审计人员自主提升,从社会上吸收各类专业人才。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实现风险导向审计的网络化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
要推动社会建立完整信用体系,在政府、银行、协会及审计机构等单位之间连网,实现资源共享。审计机构本身也应建立庞大的数据库,按类别、行业收集、存储、更新审计人员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所需要掌握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内容以及审计对象所在行业、企业战略,成功、失败审计案件介绍等信息,以不断拓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为政府审计完善管理的信息依据。
(四)完善审计制度以保障审计独立性
要保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经济上断绝与被审单位的联系,就必须解决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对此,政府必须要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落到实处。首先要对审计机关的经费进行垂直管理,这样不仅切断了同被审单位的经济联系,而且切断了与同级政府的经济联系,审计独立性明显增强;其次是提高审计机关经费的优先级,使之得到地方财政的优先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实在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还有是对审计机关审计经费情况定期进行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明确政府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
针对政府审计人员责任轻,法律规范弱化的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让审计人员清晰的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同时做到有所担当。理性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在明确合理的权责范围下,审计人员自然会主动的履行审计职能,规避审计风险。权力方面,宏观上,应当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明确界定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在审计法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明确规定,对政府审计的目标和内容要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政府审计的单位和项目,通过法律适当地加强审计权力。责任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信息,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利益损害,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对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确。只有在明确的权责范围下,风险导向审计对审计人员个人而言才具备其应有的意义,能够得到审计人员主动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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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独立性
所谓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就是在有关行业规章的指引之下,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的情形之下,对于委托单位的整体财务状况以及有关资料开展详细的审查,同时提出相应的意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指的是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在会计事务所从业的人员,特殊情况下也是指会计事务所。”由此可知,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并不是个人承接业务行为,而是事务所承接业务。而所谓的依法,也就是遵守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则以及审计的规则。审计行为的客体,为被审计的各类别单位;而该行为的内容则是被审计单位的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本活动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审计;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出对应的审计意见;而其中的核心实质,就是独立性。独立性很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也会有所不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也会随之产生变化。就现阶段而言,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同时提供审计业务以及非审计业务的情况下,各种非审计业务对于独立性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逐渐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二、非审计业务
非审计业务指的就是除了审计业务之外的业务。此种业务包含了多种收费服务,例如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以及税务咨询等。目前在国内能够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都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只有这些实力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能力为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业务以及非审计业务。
三、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分析
1.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体在利益上存在着明显的共通之处。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其支付审计、非审计这两类业务的具体费用意义存在差异。审计业务主要是对管里层的工作进行监督,是监督管理层是否履行责任的一种手段。用于审计业务的费用越多,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就做的越全面,那么就越容易找出管理层的错误或者一些不良的工作行为,因此管理层不愿意为审计业务支付足够的费用。非审计业务是管理层花钱来解决自己做不到的事情,用金钱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其效力,因此支付非审计业务的费用就比较充分,管理层获得的好处也就越多。审计业务费用较少,极大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认真;由于审计业务以及非审计业务的费用都是由被审计单位支付,因此很有可能在迫于企业管理层的压力下,事务所被迫采取妥协的方法,造成审计活动的质量不足。
2.必然会带来会计师自我评价。事实上,当前会计师活动当中,非审计业务较为常见,例如充当财务顾问、内控设计、记账以及制作财务报表等。在为被审单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一些被审计的资料以及财务报表,几乎都是由注册会计师编制,同时注册会计师又为被审单位提供审计业务,这就等同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自我评价。
四、消除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威胁的对策
我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时间较短,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比较单一化,主要业务就是审计业务。这也是非审计业务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减少非审计业务,用该利用审计业务与费审计业务二者的互动关系,凭借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这一优势,大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
1.改变审计业务委托关系
(1)审计的委托方,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参照委托方付费的基本准则来运行,通过非盈利组织来进行委托,以解决单位用费用来干涉注册会计师的现状。
(2)对于审计费用征收开展完善的管理。通过独立组织来负责审计委托,就需要解决审计费用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将企业的实际融资数目来充当计数,通过税务单位来收取对应的审计费用,同时根据对应的组织所计算出来的工作量和有关报告,由财政单位来负责该部分费用的缴纳。
2.依法维护审计独立性
(1)开展强制的道德教育。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不仅需要完善有关的制度规范。同时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来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养,道德教育应当强制进行。同时,有关的事务所管理层也需要开展对应的道德教育,发挥其管理领导效果,更好的提升审计独立性。
(2)增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事务所受到的惩罚大多都是由上市企业财务造假导致的,事务所直接参与造假的较少。所以,国家应该增大力度制造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报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即给予参与财务造假的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和财务有关的职业这样的惩罚。同时对参与财务造假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也要给予相应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