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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关系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01 16:40: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健康关系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环境健康关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 城市规划 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门正逐步完善和发展的综合性学科,是一门

在实践中安排城市发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相对关联的实用

性学科,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它主要解决的是城市

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建设任务要

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设想,并根据其功能具体确定建筑物的

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构造及材料做法。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

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点和面问题。同时,城市规

划设计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管理是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行为来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

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二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加以协调解决。

2 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也即对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的关系的协调。建筑设计是解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同时在外部形体上,具有一定时代特性风格的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城市历史文脉及城市控制性规划相协调的结果。城市规划是动态地解决和协调各类建筑之间的联系、建筑群的整体形象,以生态的、可持续的观点延续城市的历史,展望城市的未来。

2.1 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压德的观点,城市规划设计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从单纯注重形态的设计发展到综合设计。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市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设汁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市建设得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在批准城市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2 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美国城市规划师伊・沙里宁曾经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

例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2.3 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重要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应该尽快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组织一些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二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看设计思想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

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决策制度,这里的关键是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独一无二、标新立异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

3 建筑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协调统一

我们做设计时经常的手法是从主观的感觉出发,通过形体、体量的造型来首先达到视觉上的审美要求,而且设计的大多数时间用在了这方面,对于细部则由于时间的限制而来不及仔细推敲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没有结合环境总体考虑。

前段时间看了些论文书刊杂志,结合城市规划考虑了建筑设计

的做法,逐渐明白建筑设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结合环境。从城市区域规划出发设想建筑与大环境的结合:优秀的建筑设计是不能脱离一定的总体关系孤立地进行的,而是把它放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去考虑单体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建筑的整体轮廓上,应与周围的现有建筑呼应,立面上虚实对比、色彩处理与环境格调相协调,流线上,符合环境的肌理;从人的感觉出发想象建筑局部小环境的处理:通过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感受塑造空间。

(2)造型。有自己的风格,整体性强、简单中体现复杂,不变中起变化。在进行立面造型处理时,一定要从大处着眼,考虑整体效果,要从整体再到局部,从大面到细部,反复推敲,逐步深入,使整个立面从整体到局部都比列协调,互相映衬,形成完整的统一体。这方面笔者喜欢板材效果,直接、明了、轻佻。

(3)理性。承传历史文脉,用抽象化的手法引用或延续历史的痕迹。当然,最重要的是把视线集中在人的视觉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思考。视线所能及范围内着重考虑。高层建筑顶部以及多层不上人屋顶等,视线不能及处简洁处理,体现一定秩序,满足可能的俯瞰效果,并从墙面倾斜、局部层高处理等来控制人的视线和控制小环境。比如:曲面玻璃,将天空反射向地面、局部低层或镂空引进阳光等。

第2篇

论文摘要:现代管理实践的复杂巨系统性使人们更加关注对人的本性及人的行为模式的研究。尊重人性,在组织中编织和谐的人际关系网络,培养高度组织承诺的员工,通过相互信任而促成自发性的合作,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与个人目标一致性的有效方法,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从严格意义上讲,现代组织行为科学(behavioralscience)发端于霍桑试验。霍桑试验对古典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的突破,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点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和从物的因素上转向“社会人”的基本假设和人的因素上。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human relations theory)通过对霍桑效应(hawthome effect)(即由“受注意”引起的效应)的揭示,对古典组织管理理论的研究范式维度作了四个方向的拓展〔罗x,2001),即,单个行为主体的社会性;人是社会人,工作中的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 relations)是影响生产效率的首要因素;组织是人们希望实现自导、自治、自我负责和自我实现的场所;群体(group)总是通过建立他们的价值观和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管理实践的复杂(complexity)巨系统性使人们更加关注对人的本性及人的行为模式的研究。随着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发展,组织行为学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个体行为(价值观、态度、激励等)、群体行为(团队工作、领导艺术、沟通、冲突等)、组织系统(组织结构、工作设计、组织文化等)、组织变革等问题的研究日趋成熟。

    一、组织行为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目前,对组织行为理论的研究呈现多学科交叉态势,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运用不同研究视角在广度和深度上丰富和发展了组织行为理论。

    1.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人被抽象为“智慧人”的理性面孔(埃德加·莫兰,1972)。效率概念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认为在既定物质技术关系的约束条件下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但现实中存在的明显事实是,由于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不一致,员工并不一定总是尽心尽力地工作,企业的成本也并非总是最小化,总还存在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增加的产出。这就说明存在着与配置效率不同的效率问题,即非效率问题。哈维·莱宾斯坦提出x效率理论,指出x效率理论实际上是指一种与组织或动机有关的效率;该理论从个人行为受到从表面看互相冲突的两种倾向影响,每种倾向都会导致不同行为模式和对环境的反应。

    2、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的三方互惠决定因果模型对人性作了全新的论释。他摒弃了心理动力学和心理特质论的内因决定论和传统行为主义的外因决定思想,对个体的行为、认知与主体因素、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更为辩证和完善的分析;强调主体因素对人类行为的获得与表现和对人性潜能发挥的决定性。通过建立三方互惠决定因果模型阐明了三者之间的动态决定关系,为进一步研究如何促使个体行为方向与组织目标发展方向的趋同奠定理论基础。

    3.新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ark e granovetter)对当代组织行为理论研究有较大的影响。他发展了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 )的“经济镶嵌社会”概念,从嵌人性(embeddedness )、社会网络( social network )、组织制度(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等三个角度分析了现代组织中社会情感联系、信任、人际网络等问题,增加了组织行为理论新的研究维度和研究命题。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运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组织信任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在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风险角度对信任的内涵及类型作了新的界定,并通过建立模型对各种信任类型作了深刻分析。

    4.社会资本理论(social capital theory)的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为学者广泛重视。“社会资本”概念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詹姆斯·科尔曼、罗伯特·普特南等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播。按照韦恩·贝克的解释,社会资本主要是指人际和企业关系网络中以及通过该社会关系网络所能获得的各种资源,包括信息、构思、线索、商业契机、金融资本、权利与影响、情感支持,甚至还有良好的祝愿、信任与合作。

   二、组织行为理论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

    1.人性研究的渊源及发展。

    “有了人,我们便开始了历史。”(恩格斯语)但是,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我们是什么,存在于世界中的人类意味着什么”(埃德加·莫兰,1972)的争议。对人类自身本性的理解和研究,用法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埃德加·莫兰的话来说还是一种贫乏的认识、封闭的范式。从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开始,到中国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基督教的原罪说、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塔”理论等,各种人性理论层出不穷,直至今日,人性问题仍促使人们不断去探索、解析。休漠认为,“人性”是一切科学的基础,一切科学都离不开以“人性”作为对象。人们希望通过对’‘人是什么”—人性、人的本质的解剖,通过对人的理解来寻求一种核心的价值观念,并通过这种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从而为实践活动确定合理的方式,再通过这种合理的方式来达到最佳效果。

    早期对人的思考囿于人类自身力量的脆弱和外部世界的强大,认为人是缺乏独立性的。在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人的力量的强大,资产阶级思想家破除了上帝的神秘色彩,确立了理性权威。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则把这种理性权威推向极至。然而,人类进人20世纪后,理性至高无上的地位开始受到动摇。人们开始感到,运用理性的创造活动并不总是给人类带来正效益。“上帝死了!”—尼采向人类发出这样的呼喊。“上帝死了!”代表现代人一种普遍心态,它是人们对传统价值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失去信心、对个体命运和前途感到担忧的表现,它是对理性至上主义的彻底反叛,它也是现代人绝望心态的表达。“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语),“人类根本无幸福可言,理性越发达,痛苦愈深,博爱、平等均是空谈”,真正的人生都被人为的而非自然的力量所操纵和支配,人类的目的性不见了,人应该更多的是依靠感觉行事而不是靠理性。社会转型带来的道德缺失、精神“断乳”和无所适从迫使人们去重新思考支撑人类社会发展的深层文化价值观,“实现人的革命”、“重视主体间性”、“人类终极关怀”、“重建人类精神家园”,反映了人类为探寻人类未来发展所作的种种努力。

    另一方面,理论家对人性的理解不仅决定他们的研究内容,也决定了他们的研究方法(班杜拉,2001)。康德认为,一个现代人应该是“由自身定义的”自我,他或她通过自我发展而发现和开掘自己的真正“人性”;这个命题宣布,人应该从自身而不是从任何其他的渊源寻求生命的神圣,从而为个人的理性主题奠定哲学基础;在这个原则下,组织中个体有意识、有目的的理性行为被视为理论分析的最终基础,而社会组织则被视为一种无数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意识的产物。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阐述了理性行为人在“看不见的手”( invisible hand)的指引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非出于本意发展的却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赋予理性行为人以新的名称—经济人,并为后人所继承,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之一。伟大的管理实践者、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继承了这种人性假设,并采用了物理学最常用的方法—隔离法,通过一系列假定,排除一切干扰,把个人从社会中抽象出来,得到一个“理想类型”( ideal type)的“经济人”。尽管泰勒的管理思想强调劳资合作、雇员和雇主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实践中严格科学的定量定性管理常常是冲突无法调和的根源。

   基于此,埃德加·莫兰提出应该停止将人简化为“工匠”(“制造工具的人”的技术性面孔)和“智者”(“智慧人”的理性面孔)。“应该在人类的面孔上也看到神话、节庆、舞蹈、歌唱、痴迷、爱情、死亡、放纵、战争等。不应该把感情性、神经症、无序、随即变化作为‘噪音’、残渣、废料抛弃。”理解人性应该“超越对生活狭隘和封闭的理解(生物学主义),超越对人的岛民和超自然主义的理解(人类主义),超越出无视生活和个人的概念(社会学主义)”,“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学的整体”。

    班杜拉的研究揭示了人的本性是主体因素、行为和环境三者动态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行为是自我系统和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人类行为又分别影响外界环境和自我信念。一方面,个体的期待、信念、目标、意象、情绪等主体因素影响或决定他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的内部反馈和外部结果反过来决定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应。同样,在行动与环境的相互决定中,虽然环境状况作为行为的对象或现实条件决定着行为的方向和程度,但行为也改变着环境,以适应人的需要。三方互惠决定论包含着对人性的理解,即人一方面是自己的主人,人生意义取决于个体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不是无限自由的。

    2.组织嵌人、社会资本及社会关系网络研究。

    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人性的重新认识。芝加哥大学心理学家米哈利·切克斯赞米哈利经过长达25年的研究发现,决定快乐的秘密在于有意义的工作和人际关系质量。心理学的“新关系论”认为生命的动力在于“参与”,即,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成长和发展。一个人拥有完善的关系网络就会拥有一个健康的身心。管理者必须刺激员工的动机,发展他们的能力,赋予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自发地完成工作。在信息时代,人际关系网络因为企业与顾客间、企业与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员工间的自发合作而变得重要。

    强调员工能够相互信任并促成自发性合作的关系网络称作社会资本。波茨和塞森布雷纳认为社会资本是四个概念的有机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限度的团结”( bounded solidarity)概念,指逆境可以成为团体团结一致的动力;齐美尔的“互惠交易”( reci-procity transactions),指在个人化的交换网络中产生的规范和义务;迪尔凯姆和帕森斯的“价值融合”( value in呵ections ),指价值、道德原则和信念先于契约关系和非正式的个人目标(不是严格工具意义上的);韦伯的“强制性信任”( enforceable trust ),指正式制度和特殊性的团体背景使用不同的机制保证实现对已经达成的行为规则的遵守。据科尔曼教授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某些行动者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处于其他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甚至单方转让对资源的控制,其结果就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这种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资本。

第3篇

关键词:组织冗余 企业绩效 关系

组织冗余,单从字面意思看它即是组织资源的一种多余或剩余,而且容易使人产生很多不好的联想,尤其对于当今正处于复杂动荡的经济危机环境中的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而言。但从其内涵来探究组织冗余,它并不总是一个单纯的贬义词,组织冗余对于企业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它与绩效之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从国内外目前的研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已经开始关注并深入到组织冗余与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中,而这些研究对于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组织冗余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国外研究综述

组织冗余(organizational slack)是组织理论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现已成为战略管理领域相关文献讨论的焦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它常被用来解释不同的组织现象,包括目标冲突、权利斗争行为、效率以及创新(Nohria & Gulati,1996)。

(一)国外研究背景

尽管冗余最早是由Barnard于1938年引入到组织理论中来的,但是该词是March和Simon于1958年在他们的著作中第一次提出的。且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对冗余的概念、性质及其与创新和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学者们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冗余进行界定,因此目前关于冗余资源的内涵尚未达成一致。在这些观点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Nohria & Gulati关于冗余的论述,他们认为冗余是组织可利用的、超出其给定水平产出量所需最小投入部分的资源。且最近比较重要的有关冗余的研究文献中,研究者对冗余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Nohria & Gulati对冗余论述的影响。

在冗余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论述方面,首先理论界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一些研究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冗余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如理论的学者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一系列的合同关系(Jensen & Meekling,1976;Fama,1980),他们认为冗余是人或经理人不胜任的表现,是导致企业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原因。还有一些战略学者也认为组织冗余会妨碍企业的战略选择,例如,Child(1972)指出在面对环境变化的时候,冗余的存在会减少企业敢作敢为的选择,从而错失机会和降低绩效。这些观点都表明,冗余和绩效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

而组织理论学者则认为冗余和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适度冗余能够提高绩效。他们通常认为冗余是组织的一种可利用的潜在资源,它能够转化和利用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它对绩效的有利影响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可作为诱因,代表组织能够支付给成员的额外报酬(Cybert & March,1963);可用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冲突,因为冲突通常都是由于资源的稀缺而引起的(Moch & Pondy,1977;Bourgeois & singh,1953);可被当作应对环境变化的缓冲器,使组织的核心技术在环境巨变时不受影响(Cheng & Kesner,1997);可促进企业许多战略行为的选择和创新活动的展开,如不断地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及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等(Thompson,1967)。值得指出的是,冗余对绩效的这些有利影响在环境动荡的时候尤其明显(D’Aveni,1994;Meyer,1982)。

(二)国外研究现状

理论界对于冗余与绩效关系的论述大都集中于冗余和绩效之间是一种线性正或负相关的关系,但最近的研究越来越多地表明,冗余和绩效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

1.线性正相关关系流派。Singh(1986)使用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和运作资本中已吸收冗余和现金与证券中未吸收冗余作为组织冗余资源,并以资产报酬率和主观评估的指标作为绩效指标,得出高水平的已吸收和未吸收冗余资源与企业高绩效是相关联的。Hambrick & D'Aveni(1988)通过资产负债率和运作资本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研究了未吸收冗余与资产报酬率的关系,认为破产公司的潜在冗余的平均值要显著低于继续生存的公司。Bromiley(1991)通过研究流动率与权益报酬率、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与销售报酬率、资产负债率、资产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分别探讨了可利用、可恢复和潜在冗余与绩效的关系,得出结论:冗余资源特别是可利用冗余和潜在冗余能提高企业绩效。Miller & Leiblein(1996)、Reuer & Leiblein(2000)都以应收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库存与销售收入的比率,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作为冗余指标,探究了它们与资产报酬率以及权益报酬率的关系,分别得出冗余资源的存在能增强企业绩效和冗余能够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的结论。Geiger & Cashen(2002)探究了资产负债率与创新的关系,认为组织潜在的冗余有利于企业的创新。Tan & Peng(2003)以折旧基金、储备基金、企业留利和销售费用与利润率的关系,探究出未吸收的冗余资源与企业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这一正线性的关系正好符合组织理论学者的观点即冗余对绩效具有有利的影响。

2.线性负相关关系流派。Davis&Stout(1992)研究了现金流与收购风险之间的关系,认为更大的现金流将会增加收购风险。Greenley & Oktemgil(1998)运用主观评估问卷项目的方法,通过询问管理人员对资本冗余的主观看法,得出结论“组织冗余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的关系”。Tan&Peng(2003)也通过实证研究,以大修理基金、库存和应付款与利润率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已吸收冗余资源与企业绩效是负相关关系,而且所有冗余资源对企业市场地位都产生正影响。

3.U型关系流派。Bromiley(1991)以企业承担的风险为绩效指标,认为冗余与企业绩效存在着“U”型关系。即一开始二者之间是负相关,然后超过一定程度就变成了正相关。冗余与绩效之间的这种U型关系表示高或低的冗余都与好的绩效相联系,而中等的冗余则与坏的绩效联系在一起。

4.倒U型关系流派。Nohria & Gulati(1996)通过主观评估两个问卷项目,运用回归分析得出冗余与创新之间是倒U型关系,即太多的和太少的冗余对企业创新都是有害的。Geiger&Cashen(2002)通过对流动率;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与创新的关系研究,也得出可用冗余和可恢复冗余与绩效之间呈倒置U型。Tan&Peng(2003)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冗余和绩效之间呈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即组织冗余有一个理想的范围,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对绩效的影响都是负的。George(2005)研究了分散冗余与私营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认为冗余与绩效之间呈倒置“U”型的关系:企业的绩效最初是随冗余的增加而提高,但当大量冗余尤其是低分散冗余出现时,企业的绩效则是下降的。倒U型的关系则暗示了企业应该注意控制冗余数量的增加。

5.其它相关关系流派。除上述研究结论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冗余和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线性或非线性的关系。如Cheng&Kesner(1997)通过研究各种冗余与企业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的关系,得出冗余对企业应对环境变迁的能力具有正或负的影响作用。Greenley & Oktemgil(1998)研究了派生冗余和投资冗余的绩效特征,认为冗余和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在高绩效公司中存在,但在低绩效公司是不成立的。

组织冗余资源的来源

(一)权利行为来源观

企业好的绩效会导致企业的冗余增加,而不好的绩效会导致冗余的减少(Singh,1986;Bromiley,1991),但人们并不清楚,经理们怎样做才能使冗余的数量发生变化(Nohria & Gulati,1996)。有些研究在分析具体的问题时涉及到冗余的来源问题,通常都毫不例外地将其视为组织内部权力斗争行为的产物。这种观点确实已得到一些研究的支持,比如,Schiff & Lewin(1970)的案例研究显示,由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经理们通常采用“高估成本和低估产出”的方法来创造冗余。这表明,有意而为的“权力行为”确实能产生一定的冗余。

(二)有限理性来源观

冗余来源的“权力行为”论可能并不是冗余来源的唯一解释。因为若冗余真的完全是“权力行为”产生的,那么,企业要提高效率就必然需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来实现减少冗余,提高组织的绩效。企业绩效与冗余之间的关系应是负相关的。然而,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却显示冗余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效益越好,组织的冗余越多。

按照有限理性理论的观点,人们在对不确定的状态做决策时,由于受某些条件的限制,通常总是追求满意解,而并不苛求获得最优解。这种有限理性的决策思维模式反映在非常规性业务活动的资源配置行为上,一般会表现为留有余地,即保证活动有足够的、最大可能的资源需求量。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往往又可能会在每个具体的环节上最大限度地节约使用这些资源,以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一些不确定情况所产生的资源需求,因而,最终可能会使这些资源产生一定程度的冗余;并且当那些不确定情况所涉及的环节越多、经历的时间越长,产生的冗余也可能越多。由于受时机、利益关系、价值偏好、组织学习以及一定的决策机制和决策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在非常规性的业务活动中,企业在这种有限理性支配下的资源配置行为,可能也是产生组织冗余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企业的冗余资源可能不仅来源于经理们的权力行为,而且更可能来源于组织决策的有限理(方润生,2003)。冗余来源的扩展,有利于我们从新的价值维度来认识冗余在组织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组织的产出效率。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冗余资源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而且对冗余往往存在着误解。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企业对冗余尤其是人力资源冗余即组织“冗员”往往是采取一刀切式的“减员”策略。这不仅不利于人们对冗余资源的深入理解,更难以使企业经理人员认识到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企业的冗余资源来提高企业绩效的观念。

(一)国内研究背景

在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人们通常认为组织的绩效将随着冗余的增加而降低,组织冗余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低绩效的共同原因。确实,中国国有企业的低绩效常常都被归咎于冗余所导致的低效率。经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常常被建议通过裁员等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冗余。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冗余与绩效的关系研究是十分鲜见的,目前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

1.线性正相关关系。方润生、李垣(2003)研究了冗余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并基于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观点运用知识创造等理论,通过对多家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冗余与不同类型的企业创新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组合冗余的利用与企业的过程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分散冗余的利用与企业的产品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研究对企业充分认识冗余的作用,尤其是对创新的影响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转置“S”型曲线关系。蒋春燕、赵曙明(2004)认为,在转型经济中,冗余与企业绩效之间并不总是线性或非线性的关系,也可能是“U”型或倒“U”型的关系,他们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278家中国上市公司长达8年的数据(1994-2001年)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冗余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三阶段模型(或称转置S型关系模型),研究结果显示,当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图1所示)。

3.倒置“U”型关系。钟和平(2009)也分析了企业冗余对绩效的影响,采用问卷调查和多元回归分析,认为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应呈倒置“U”型关系,即当企业的冗余未过量时,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当企业的冗余过量后,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呈负相关。这一研究成果与Nohria&Gulati(1996)、Tan&Peng(2003)以及George(2005)的结论是一致的。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研究意义

由于经理们有意无意的“权力行为”以及组织决策的有限理性(方润生,2003),使得冗余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冗余资源,使其充分发挥对绩效的有力影响,成为企业提高效率乃至战略变革的重要路径之一。因此组织冗余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为企业和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冗余资源的价值,从而为其处理各种由于资源稀缺引起的冲突、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巨变、抵抗各种经营风险,以及更有效地提高绩效等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尤其是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更为冗余资源的价值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这将成为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组织冗余与绩效的关系研究正逐渐成为组织行为学以及企业管理学研究的新热点,也正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它们的关系研究将成为企业如何有效分配和利用企业资源尤其是冗余资源的一个新视角。这一研究强调的是组织冗余与绩效之间存在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线性(正或负)关系,而可能更是一种非线性的复杂关系。它的最终目的,即是探索出不同类型的冗余资源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使冗余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发挥最大的价值,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绩效。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研究述评

前面分析的国内外现有组织冗余和绩效关系研究的方法和模型,不难看出国内外研究者虽然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多有效的方法和思路,但他们在研究中也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和不足,如已有文献中对组织冗余的研究主要关注于通过组织有形资源冗余的相关变量如流动率,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库存,资产负债率等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而较少地对无形资源如知识资源、关系资源等与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目前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样本来自发达国家,只有少数研究者如Tan和Peng(2003)、方润生(2003)和蒋春燕、赵曙明(2004)的研究样本来自中国,缺乏对转型经济时期组织冗余和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是目前关于冗余研究文献中一个缺陷;现有的研究很少考虑环境变量,如不同的产业、所有制结构、企业年龄和所在地区等可能对冗余与绩效的关系产生影响的因素,如Tan(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了17个产业中有8个产业对冗余与绩效的影响是显著的等等。

近年来,研究者已从客观数据和主观认识等方面对组织冗余和绩效的关系展开了大量研究,越来越多的研究也已证实了组织冗余对绩效具有有利的影响。但目前,关于这一研究的理论和模型均不太深入,仍有许多问题急待进一步研究。首先,应更多地关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冗余,尤其是他们所具有的知识资源的冗余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在转型时期我国企业“冗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它已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考察冗员变化与绩效如组织创新等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将十分有利于从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的高度来处理减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其次,应关注转型经济时期组织冗余和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研究转型经济时期迅速发展的市场和激烈动荡的环境中组织冗余对绩效的影响作用,对于企业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变化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应关注处于不同环境中如不同的产业、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其冗余与绩效之间关系的差异,以丰富相关研究成果,为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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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蒋春燕,赵曙明.组织冗余与绩效的关系:中国上市公司的时间序列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4(5)

16.钟和平.企业冗余的利用对绩效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09(2)

17.方润生.企业的冗余资源及其有限理性来源观[J].经济经纬,2004(4)

第4篇

关键字: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

在经济法中,高效市场有其比较特定的含义,指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很多学者归纳的平衡协调原则也是应有之一。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秩序是各国追求的有效经济环境,因此,以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适法性判断标准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法制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使用法律。高效市场有别于有效竞争市场,有效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状态,而高效市场是一种动态的有利于长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状态。

在适用该基本原则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其行为对经济秩序的影响的证明,由执法机关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来评判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定义的易变性就是高效市场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而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作出适当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场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则、后果的种类。

1、导致经济法后果的原因

经济法中后果的产生原因在于主体行为对高效市场(具体指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的影响。奖励的行为是对高效起到创建、促进作用的行为;维护的行为是与国家追求的高效市场精神相符合的行为;否定的行为是与高效市场相违背的行为,但是国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制裁的行为是违反高效市场社会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性并做出制裁规定的。

2、经济法后果作用的原则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办理;如果该行为是新出现的行为,则应当视其对高效市场的作用对该行为予以评价。由于经济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严格的后果法定原则,而可以适用类推。由于经济法执法机构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质,因此,在法的规范创制方面可以给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促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3、经济法后果的总结与设计

后果种类设计中,笔者一秉高效市场原则,在此处体现高效市场原则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护现存生产力,并进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私法的主体地位,而限制其乱法行为的可能性。对经济法主体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设计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最小损害原则,这样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最有利的。

对经济法主体的后果模式设计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对干预主体关注较少,是由于,公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必要特例独行另搞一套。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是因为经济法的特定法律价值和目标以及作用方式。

(1)奖励:

物质奖励:奖金、免税、资源(含土地等)优惠使用

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后果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高效市场起到创建、促进作用,而由国家代表社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法上,这种法律后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优惠分配,这样可以给国家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各国都广泛使用的方法。

(2)维护:确认、保护、引导

维护后果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私法上所谓“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对私权主体,在经济法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视为合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行为工具日新月异,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在经济法中规定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进行引导。

(3)否定:仅仅制止该行为,不予处罚。

由于市场主体的投机性,很可能引至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法精神,破坏高效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法律未明确做出制裁规定的行为,国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公法上的制裁。

(4)制裁:

①积极制裁:强制提高技术水平、强制合作

经济法中的制裁行为,同样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建立高效市场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能够但是殆于促进生产力时,强制其采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也是在现代社会,防止垄断者在榨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的一种干涉,但具体实施仍是市场主体。

②消极制裁:

Ⅰ、行为能力限制:

定价权: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还应扩展到垄断行业;

股权:表决权的限制:法国等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做出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行使表决权;

交易权:国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外国交易者;

收购权:反垄断法关于兼并的规定;

人事权:董事制度,从业资格的规定,特殊行业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金使用权:法律关于收益的用途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行为违法法律,并且有进一步违反法律的可能性时,法律可以设置其行为能力限制,这样,可以即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又保护公共利益,而且,这种制裁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弊端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更加小。有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场主体资格否定:强制分拆、国有化、解散

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是在市场主体的存在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效市场的秩序无法协调时,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强的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措施在各国已经广泛使用,反垄断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国对承担部分央行职能的私人银行进行国有化成为独立的公法组织;现在行政法对主体的否认。

三、结语

该三大基本原则,全面揭示并体现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分别统管经济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一个方面:制度前提、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为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基本原则规范。基于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不言自明,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显而易见。

本文限于篇幅,未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解决,将对经济法其他基本范畴理论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也将更好的衔接各主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经济法上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诉讼理论,笔者将陆续在本文基础上推出自己的观点,希望不啻批评指正。

注释: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本科毕业。

王淇(198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硕士研究生,该校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P86。

[4]转引自:钱玉林: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初探,《法学》1995年第1期,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9]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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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邱本。经济法原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7].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8].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9].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J],法商研究。1998(6)。

[10].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J],中国法学。2001(2)。

[11].刘江琴。法国三大民法原则历史发展之探析[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12].李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13].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14].李君。本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当代法学。2002(4)。

[15].张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16].刘桂清,佘胜勇。论经济法基本原则[J],当代法学。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