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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16 15:48: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1篇

关键词 聋人大学生 就业 制约因素

聋人大学生就业是聋人大学生生存的保证和发展的前提。有关数据表明,当前聋人大学生的就业率只是健听大学生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健听大学生的一半左右;在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中,约有42%为残疾人,在相对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约占1/3。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式仍然较为严峻,2008年度残疾人登记失业率达12.6%,大大高于全国登记失业率4%水平。

我们调研后分析发现,影响我国聋人大学生就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滞后

为了促进残疾人顺利就业,我国政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为基础,《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主体,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条例和规章为补充的四层级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市场性就业政策、保证性就业政策和辅就业政策三种。

市场性就业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等权力,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政策也主要涉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等,主要是针对企业对残疾人集中安置、按比例安排就业、自主就业等残疾人就业渠道的相关强制性或扶持性的政策。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机会的政策主要涉及到《残疾人就业条例》总则第4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9条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保障残疾人公平工作场所的政策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6条等。

辅就业政策包括《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等。残疾人康复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等。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政府在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这些法律政策各有侧重,为我国残疾人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但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已经滞后,不能满足残疾人就业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一些残疾人就业政策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另一方面,被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举措未能被残疾人就业立法所吸纳。

2高校专业设置单一

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是以政府调控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国家计划性强,与市场结合不紧密。例如,T学校开设的初等教育专业(随班就读方向),就是响应国家号召,由政府调控开设的,但毕业生在就业时,发现普通小学在招聘教师时并没有把专业的随班就读老师考虑进去,导致该专业的毕业生市场实际需求不高,就业难。

T学校的聋人大学生所学专业仅有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方向)和园艺技术3个专业;而健听大学生在该校却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儿童康复、社区康复、英语教育、公共事务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美术教育等多个专业。集中体现了高等学校为聋人大学生专业设置的单一,严重不能满足聋人大学生的需求,客观上使聋人大学生就业面狭窄。

3社会的认知和接纳程度较差

由于聋人大学生自身的残疾,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社会融合性不高,社会及用人单位确实对聋人大学生存在偏见和歧视,社会对聋人大学生的认知和接纳程度较差。

我们发现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方向)的就业岗位为服装厂设计师、服装厂查衫工、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自主创业等。而术设计专业(电脑艺术设计方向)的就业岗位为动漫设计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摄影师、出版社较刊员、自主创业等。

一些如政府机关公务员等岗位由于行业从业标准较高,只能使聋人大学生望而却步。我们认为,政府应该考虑专门拿出一定的岗位向优秀的聋人大学生开放,邀请他们加入国家公务员的队伍,使他们能更好地为残疾人群体建言建策,用他们的视角来看待我国的公共管理,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4自身条件的限制

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3篇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职工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职工总数、残疾人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资料。

第九条一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

除特殊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应聘的条件。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专设招录残疾人的岗位,并可以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工作方案,逐步提高残疾人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第十一条福利企业按照《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与福利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经营场地照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供销社、金融机构等,应当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关帮助。

对残疾人较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相关团体、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帮助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来料加工等途径,实现居家就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场所,组织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从事简单劳动和康复训练,并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集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等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残疾人庇护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需求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优先采购纳入清单的产品、服务。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一定比例上缴省级国库,实行省级统筹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调查残疾人的就业意愿,确定残疾人需要的培训项目,对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可选择性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条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汇集、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实际需要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等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待遇的,由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的,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xx年缴纳20xx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xx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保障; 法制建设; 职业培训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的特点

在政府政策引导和社会的关注下,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取得了重大突破。《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进行了特殊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积极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权利。目前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 1803万人。与此同时,残疾人就业结构、就业模式更趋合理化。据统计,2010年我国集中就业残疾人达到10.2万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8.6万人。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三级残联举办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达250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0个,83.3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有11.6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但是在老龄化社会人口变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发展不平衡。目前的就业保障措施主要向城市残疾人群体倾斜,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就业几乎处于无政策保护的状态,基本上是自我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单位中就业的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但是残疾人就业保障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制度缺失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的实施有效性差。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平等就业原则,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但在实际中这些法律的实施缺乏权威性,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大量存在。此外,一些法律政策对这方面的规定存在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残疾人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目前仍有大量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已就业的部分残疾人因为身体或技能方面的缺陷主要从事一些层次较低的工作,同时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很大。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很大。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在就业水平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智障者、精神病者、盲人就业困难。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与劳动力总量过大、残疾人素质普遍较低的矛盾长期存在,结构性失业现象十分突出。

(三)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排斥

由于现实中种种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往往招收身体健康的人而不录用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后者的劳动效率可能等同或大于前者的劳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便产生了。实际上当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等同甚至高于正常人时,企业往往还是会选择健康人员。加之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四)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残疾人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残疾人自身素质较低,而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不健全,提供给残疾人的职业培训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数量较少,培训项目比较单一,难以保证培训服务的专业化;第二,专业工作人员缺乏,培训服务质量不高,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另外,欠发达地区在培训机构、培训设施、专业人员等基础工作层面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日益扩大的培训需求与有限的服务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思路

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起点上就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国家有责任提供特别的扶持和保护,把竞争就业与保护就业相补充和配套,解决现存的问题以体现社会公平。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

大力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协调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针对现存法律中的空白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条例,使其趋于具体化和可操作化,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修订现行的法规政策,使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集中就业、分散就业相结合,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从就业模式来看,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特点。集中就业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中显得更加重要。分散按比例就业就是指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安置模式。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应该明确按比例就业的法律地位及执行主体,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按比例就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社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

国家应大力帮助、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对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在场地、水电费用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免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还应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小额贷款、财政补贴等扶持,调动残疾人创业的积极性。对于自主择业的残疾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增加残疾人的职业福利。

(四)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完善落实培训计划

针对残疾人特点,逐步拓宽残疾人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程序,加强专业化队伍工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和社会化。各市、区政府按照残疾人数量的多少开设一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并实现培训方式、培训课程的多元化,使之与市场要求相适应。尤其是农村残疾人培训计划,要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培训资金投入,鼓励扩大农村残疾人培训规模,逐步开展转移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将残疾人就业率作为当地政府考核的指标之一

将残疾人就业率与当地政府的工作业绩挂钩,并制定一定的评定标准,将残疾人就业率和残疾人工作满意度列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通过行政力量和其他约束机制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

参考文献:

[1] 陈良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9

第5篇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简述

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在就业机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与《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中发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并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残联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在法律责任方面,法规政策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二、就业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督促机制缺失

政府主管部门在残疾人就业中的督导机制缺失。尤其表现在对用人单位按比例接纳残疾员工的落实监督上,没有一套明确的督导机制。当用人单位没有雇佣或者所雇佣的残疾员工比例少于法定数额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处,致使用人单位在实际中能躲则躲。这种现象的产生是政府没作好事前监督和事后没有重罚不无一定的关系,显然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企业不会自觉承担不利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没有职责申报空缺职位和积极性的救助义务

国外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保留或向当地的劳动局调查是否有登记的残疾人能否适合本单位任职,如违反此项义务的雇主将被处罚或征收罚金或补偿金。如《菲律宾残疾人大》课以雇主这种积极性的救助义务,对于残疾人就业不无益处。另外《德国重度残疾人法》规定雇主主动到当地劳动局去调查是否有符合本单位任职要求的残疾者并填补空缺职位。而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制消极的救助义务,影响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市场的人才需求关系。这对残疾人就业信息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不利于开展职业介绍。综上,影响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本身的缺陷和落实力度不够也有社会相关机构的作用缺失。

三、残疾人就业对策的完善

(一)设置职位申报和录用计划信息义务

任何用人单位都得真实的申报空缺或者预留职位以及欲开发职位或录用残疾人员的计划信息,并且在当地残联登记与公布。德国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主动到当地劳动局去调查是否有符合本单位任职要求的残疾者并填补空缺职位,凡是拥有不低于16个职位的私人雇主和国有雇主,都应当按照6%的比例雇佣重度残疾人,对不履行的雇主可规以执行罚强制措施或征收每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另外菲律宾法规定在公立的教育机构中必须要求预留一定的职位用以安排残疾人就业,其预留职位数为5%并限期要求申报。我国应借鉴它们的做法。

第6篇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银行、C公司一案,不服东州市文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上诉人B银行(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签订《人才派遣合同》,约定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以人才派遣方式向甲方信用卡中心各地直辖营销中心提供人才派遣服务,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以12个日历月为周期自行延长;本合同期满前30日,或一个自行延长的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将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合同后附的附件一《A公司公司劳务派遣服务方案》约定,A公司各地全资子公司及其服务机构分别与当地B银行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务人员派遣至B银行工作。附件三《每月劳务费用明细表》约定,A公司委托其在东州的全资子公司第三人代为收取每月劳务费用,每月20日B银行需向A公司支付上月劳务服务费用、上月劳务人员应发工资以及当月劳务人员社保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授权第三人(C公司)执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陆续为B银行提供了人才派遣服务,B银行亦按约定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劳务人员应发工资及社保费用等。上述合同期满后,B银行于2007年2月28日发出《关于续签〈人才派遣合同〉的函》给A公司,约定原合同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即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合同条款不变。A公司于2007年3月1日发出《〈人才派遣合同〉延期的复函》,表示原合同自2007年3月1日延长至2008年2月28日止。此后,双方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008年2月27日,A公司向B银行发出《关于续签〈人才派遣合同〉事宜的复函》,表示双方已商定新版本的《人才派遣合同》的签订报批手续,同意B银行提出的原合同条款暂不作变更,合同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30日的意见。2008年3月17日,B银行向A公司发出《关于续签〈人才派遣合同〉的函》,表示双方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将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经双方协商,合同将再延长2个月,合同周期为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条款不作变更,社保缴交基数会根据各地政府部门最新通知调整变更。2008年4月24日,B银行向A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人才派遣合同〉的函》,表示双方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将于2008年4月30日正常到期,B银行信用卡中心各地营销中心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工作将由东州成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请求A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前协助其与东州成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完成交接工作。

2008年4月29日,A公司向B银行发出《对〈关于终止人才派遣合同的函〉的复函》,表示B银行于2008年3月17日提出解除合同,但因原合同已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B银行未能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即在2008年3月31日前)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并未解除,要求与B银行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同年5月27日,A公司向B银行收取了2008年4月劳务费450775元。其后,双方协商未果,遂上诉。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预付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与公积金,由第三人代收。2008年8月12日,第三人通过其员工王墉向被上诉人发出电子邮件,对被上诉人发出的《关于协助在8月15日前完成营销中心社保转移及费用结算的函》进行回复。因部分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不成功,上诉人现尚有上述费用5000元未退回给被上诉人。再查明,A公司浙江子公司为刘通等36人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共13764元,并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杭州市下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在该《证明》下方盖章确认。

被上诉人于2009年8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讼,请求上诉人向其退还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诉人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因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131670元,并由被上诉人返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76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上诉人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费用5000元给被上诉人B银行。(2)上诉人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元给被上诉人B银行。(3)驳回反诉被上诉人A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一审法院裁判,部分作了修正:(1)维持东州市文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东州市文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3)被上诉人B银行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A公司返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764元。(4)驳回上诉人A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未缴纳部分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属于违约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并未违约解除合同有误。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提前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于2008年4月24日提出终止合同,实际上是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第54条和第56条的约定,属违约行为。(2)被上诉人在合同期满前6日才提出终止合同,明显已违约。双方一致确认将合同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条款不作变更,证明合同是到2008年4月30日期满,那么根据合同第3条的规定,如双方在合同期满2008年4月30日前30日即2008年3月31日之前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行延长一个周期至2009年4月29日。(3)双方一致同意在原合同条款不作变更的前提下延长合同期限,双方之间关于延长合同期限的函件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第3条所表示的“双方如在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未提出异议,将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自动失效,该函件内容并不能简单地替换原合同第3条的相关内容。上诉人于2009年2月13日更向被上诉人致函《关于残疾人保障金支付事宜》,申明上诉人保留向被上诉人追讨原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相关损失的权利。

被上诉人B银行答辩认为,上诉人违约未按《人才派遣合同》约定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保,还以其与第三方的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应退还的费用5000元。被上诉人并未违约解除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并非被上诉人单方解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征收的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依约向上诉人缴纳所有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等费用,而上诉人却未缴纳部分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虽然其认为这是由于员工或者政策,以及被上诉人本身的原因未能缴纳,上诉人对此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否则应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上诉人为此提交会议纪要和B银行劳务人员入职操作细则,而上述证据因无被上诉人的签章,被上诉人又不予确认,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无法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未能缴纳相关社保费用,上诉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满之前将上述情况通知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支付的相关社保费用后却不能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已构成违约。一审依据合同约定判令上诉人构成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诉人称其缴纳了13764元的劳务人员200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是认可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则辩称双方并未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约定,且根据有关规定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应由上诉人负担的,因此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性质和约定看,本案为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是名义上的用人单位,而被派遣单位才是实际上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薪酬及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交纳的费用虽然以派遣单位名义支付,但实际最终应当由被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只收取劳务服务费。

首先,从本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应属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还有因工发生伤亡事故,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均约定由被上诉人支付和承担,上诉人只按照每人每月收取劳务服务费70元,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属同一性质,也是法律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因此,也应当由被上诉人负担。至于合同没有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付问题,因《残疾人就业条例》在2007年5月1日才开始施行,双方合同订立于该条例施行之前,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精神、性质及其他条款进行解释,如前所述,按此原则解释,应当由被上诉人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残疾人就业条例》在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残疾人就业条例》施行时立法并未区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条例》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陈述的角度是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角度,而不是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角度。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角度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而非劳动者支付;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角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用人单位名义支付,但根据此类合同的精神及约定,最终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

最后,在双方拟定的《劳务派遣合同》2008年1月版中约定,若按政府规定乙方(上诉人)需就派遣至甲方(被上诉人)工作的派遣人员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则甲方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合理的费用。这说明被上诉人也愿意表示愿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综上,被上诉人应当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764元返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因而构成违约。而被上诉人则辩称,双方就变更合同已达成一致,将合同期限定至2008年4月30日,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因此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人才派遣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以12个日历月为周期自行延长;本合同期满前30日,或一个自行延长的合同周期到期前30日,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将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从合同约定看,在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合同并非必然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再者,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合同周期并非必然自行延长,合同是否延长和延长的期限均是协商确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06年3月13日签订的合同在2007年2月28日到期,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人才派遣合同延期的复函》,表示原合同自2007年3月1日延长至2008年2月28日止,合同得以延长一个周期,这次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再致函给上诉人表示合同再延长两个月,即从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4月30日。无论从合同条款本身,还是从双方的实际履行看,合同到期后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均是双方协商后确定,并非如上诉人所言的合同自行延长一个合同周期,因此,双方的合同在2008年4月30日期满,因双方未能对续约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合作终止,不存在被上诉人单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

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在应对劳务派遣合作事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在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应准确把握银行在劳务派遣合作架构中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受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企业之间。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尤其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还特别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应就银行与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约定,尤其是应准确把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的纠纷焦点之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问题,其根源于合作合同未能就此做出明确约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三,银行应审慎对待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变更事宜,重视变更过程中的书面证据的收集和维护。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是银行和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书面依据,其变更应该经过合法和符合约定的手续。本案纠纷焦点之一在于上诉人未缴纳部分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属于违约,对于该问题的抗辩上诉人因为其举证未能得到法院认可而导致其主张被否。因为上诉人无法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未能缴纳相关社保费用,上诉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满之前将上述情况通知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支付的相关社保费用后却不能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已构成违约。银行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应注意汲取劳务派遣单位的教训,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存在违约的情形应该及时保全和维护证据,以便抗辩时得到法院支持并豁免自身责任。实际上无论劳务派遣人员违约、还是派遣单位违约都需要证据来证明,银行在与两者交流、协调各种矛盾或事务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护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极为重要。

第四,银行谨慎对待劳务派遣合作合同解除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合作合同不仅涉及银行与派遣单位的关系,也涉及银行与派遣人员以及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的关系,解除合作合同存在违约,则可能使银行陷入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多角纠纷之中去。尤其是派遣人员作为“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许多特别的保护机制,银行一旦存在违约则可能导致难于预见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第7篇

一、残疾人奔小康的现状

从国际上看,去年年底,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刚刚突破1万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刚刚达到1000美元,与美国、英国、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总体的小康是不全面的、低水平的。从国内的情况看,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还很大,发展极不平衡,全国还有3000多万人的温饱没有完全解决,其中残疾人占三分之二,全国6000多万残疾人中,约有2000多万人或者更多没有实现小康;在全国没有实现小康的家庭中,残疾人家庭占60%以上。

从烟台的情况看,虽然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全市整体上已经率先达到比较宽裕的小康水平,残疾人的整体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离小康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全市28万残疾人中,仍有1.3万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部分生活在特困状态。以莱山区为例,该区农村总户数为5.47万户,11.12万人,其中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的家庭1697户、3096人,而残疾人户就有890户、1564人,分别占800元以下贫困户的52.4%、50.5%,尽管各级逐年加大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帮扶力度,但是对一些无任何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三无”特困残疾人来说,仅仅依靠目前财力还不充裕的政府救助,只能是勉强维持温饱,根本谈不上“小康”。

二、残疾人奔小康的障碍主要表现有四难:

(一)康复治疗难

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恢复、改善或者补偿身体功能、精神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加之国家调控、监管乏力,导致药品、治疗费用一涨再涨;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残疾人家庭都是由于治病而致贫的,不少家庭在沉重的债务重压下,只能放弃了对残疾人的继续康复治疗。

(二)接受教育难

目前残疾人接受教育仍十分困难,主要原因一是残疾人家庭普遍对残疾人的教育不够重视,往往不让残疾子女上学,以减轻家庭负担;二是社会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存有歧视,虽然有法规保护,但仍有不少学校将渴求接受教育的残疾人拒之门外。

(三)劳动就业难

目前,在烟台市登记求职的3620名残疾人中,实现就业的不足200名,仅占求职人数的5.5%。导致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残疾人自身素质低,劳动技能差。据调查,自1969年以来,全市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仅有163名,也就是说每一万名残疾人之中只有两名残疾人受过高等教育,而且多是自学成才,专业多局限按摩、财务和美术专业。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国民总数的3.98%。残疾人择业面较窄,无法适应现代企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岗位需要。二是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有偏见。不少用人单位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安排残疾人就业。部分地方单位还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因此,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保障金收缴率都较低。三是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和私营企业,企业减员增效,首先减的是劳动技能差的残疾人,而国家又缺乏强硬的措施,导致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不得不失业。就业的残疾人,其收入普遍偏低。据我们抽查,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员工,月平均工资约为300至500元,低的只有200元左右。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中,一般也是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持平或稍高。四是残疾类别差异对就业和生活影响较大。智力和精神这两类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最为困难。一般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本不考虑这两类残疾人。以安排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税务部门也把这两类残疾人排斥在减免税的人员之外。这两部分残疾人,基本靠家庭供养。特别是精神残疾人,相当部分靠药物控制病情,严重的需长期住院治疗,每月费用需千元以上。

(四)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难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二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资金筹措机制很不完善,“寅吃卯粮”,形成了巨大的隐性债务。前几年,政府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也处于低谷。残疾人由于没有职业、没有收入,没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残疾人奔小康的思路与途径

党的十六大在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也提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明确要求,这在以前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是没有过的。这表明,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并将发展残疾人事业融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之中。总书记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了进一步的精辟论述。

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奔小康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来统筹规划;在工作内容上,要将残疾人奔小康纳入当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工作中通盘考虑;在工作方法上,要努力适应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切实可行的办法,化解各种难点,带领残疾人共同奔小康。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真正做到应保尽保。要在已经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递增比例,逐年提高保障标准;要改变现行的低保金由县、乡、村三级分担的办法,逐步达到由县级财政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解决好乡、村低保金不能兑现的问题;二是政府要依据《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尽快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条例》,解决好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的问题,为残疾人就业和基本生活提供具体的详实的特殊保障;三是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残疾人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减免残疾人的各种社会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推行残疾人社会保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通过政府资助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解决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人的“老有所养”问题;五是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融入其中;六是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搞好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近几年,烟台市委、市政府开展了“爱心一日捐”活动,救助贫困残疾人近万名。市残联先后组织实施了“声光”康复工程,资助430名符合康复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1090名;开展“复明行动”救助白内障患者3200名。

(二)突出抓好关系到残疾人奔小康大局的重点残疾人工作

1.强化康复服务,着力改善残疾人身体状况。加强基层康复网络建设,依托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家庭为平台,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把康复服务引入社区、农村和家庭。在县、乡农村和社区居委会建立康复服务站,聘用康复指导员。抓好重点康复项目的组织实施,抓好贫困患者康复救助工作。

2.突出抓好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要大力兴办扶贫基地,用足用活国家扶贫贷款。要抓好扶持对象的选择、项目选择、资金发放、跟踪服务指导等四个基本环节,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通过基地向周围辐射,直接为残疾人贫困户提供脱贫项目和技术指导,带动残疾人贫困户脱贫致富。烟台市累计争取国家康复扶贫贷款1990万元,建立扶贫基地141处,通过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贫困户2489户,辐射带动了1362户残疾人脱贫。自2001年开始,烟台市政府组织了“千户残疾人从业脱贫工程”,市、县两级政府投入600万元,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为3000户贫困残疾人购买生产资料,帮助他们上了养殖、种植、加工、修理等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使4600多名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走小康之路,89%以上的扶持户由原来的年人均收入600元提高到1000元以上。

第8篇

今年,我与社区、等两名同志积极走方社区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朋友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我们通过主动走访社区户残疾人家庭,对社区残疾人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残疾人朋友的需求做了认真的记录,并向上级残联组织和有产部门进行了汇报,确实的解决了社区残疾人朋友遇到的问题。像社区里残疾人、是一对夫妻,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面且身体上还是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我们在走访中了解到了他的困难,后来通过联系塑料花外加工工作给他本人和家人做,增加了家庭的收入,解决了生活问题。通过开展走访活动,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

二、加强社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我们根据社区每个残疾人的不同康复需求,对社区内的残疾居民开展针对性的康复训练,使其得到最佳的康复效果。在今年月,我们接受了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通过这种有效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了我们这些专职委员的工作能力,以便更好的服务于残疾人朋友,我们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我对自己所管辖区的名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了深入调查工作,对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为残疾人朋友提供多种康复服务,我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为他(她)们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同时还对残疾人的亲友进行培训与训练指导,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工作,在平时的康复工作中,我根据社区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成年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适时选配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活动四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导向训练服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等。同时积极普及康复知识,积极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

今年,我所管理的社区残疾人中,有名残疾人在就业问题上遇到了问题,主要问题是部分残疾人朋友因为身体伤残情况严重找不到工作,以及工资待遇过低等两个主要问题,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领导,在上级领导的帮助下,开展了以下工作措施来帮助残疾人朋友解决工作问题。

1、加强残疾人文化素质培训。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素质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依托社会资源举办各类短期技能培训班,帮助残疾人掌握生产工作技能,加强就业前培训;又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加强企业内残疾人在职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适应能力;通过加强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同时我还为社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帮助。

2、加强分散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这项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动用人单位愿意接受残疾人,从而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福利企业政策,对现有福利企业切实搞好服务,为福利企业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