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2 07:38: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纪检监察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将自身的功能发挥出来。插件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软件预留的接口。软件在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在软件中留下接口,其意图就是为软件后期插入插件做准备。具体插件的形式和规范由设计者来定。所以在软件的使用期间,只要开发者将该软件的接口规范公开,其他的开发人员就能根据这个接口规范,进行相应的插件开发。动态链接是一种灵活多变的模块,这个模块可以不同的程序使用,只要这个程序具备可以连接的接口,形成的文件名字为DLL,它本身是无法独立运行的,不过可以通过输入相应的函数和类等,或者是其他能独立运行的程序来调用其内部功能。静态调用和动态调用是动态链接的调用方式,静态调动是使用编译系统,对DLL进行加载,或者是在应用程序运行结束以后,把其相应的编码卸载掉。静态调用的代码比较少,而且比较简单实用,但是灵活性比较差。当加载的DLL没有引入例程或者不存在时,程序就会自动的停止运行。而且在加载之后,即使不需要,其也继续留在地址空间中;动态调用则是为了实现调用DLL的目的,编程人员主要是使用API函数来进行加载或者卸载DLL的方法。在应用方面,动态调用虽然比静态调用相对复杂,但是其可以很好的解决静态调用所存在的问题,在需要DLL时采用LoadLibrary函数,在不需要DLL时使用FreeLibrary函数,来实现DLL的引入和卸载,同时使用GetProAddress函数还能决定加载或者不加载DLL,指定不同的例程,当DLL出现错误时,API函数的调用失败,则该程序就不会自动终止。
2插件技术的功能
插件技术是在不对程序整体进行修改的前提下,对软件的功能进行扩展和更新。在软件开发人员将软件接口公开之后,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对制作相应的插件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并完善软件的功能。计算机的软件系统是一个有层次的系统,一般来讲,由主系统和子系统。主系统是软件运行在系统上的基础,是子系统可以发挥其各自功能的平台。子系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命令的识别,运行系统内部的计算程序,计算出对应的结果提交给主程序。插件是一个处于软件包外的子系统,可以按照用户对软件的需求程度进行选择,不使用插件也不会影响到整个软件的工作。插件是扩展系统中的重要一类。开发者在进行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无法得知用户对软件的全部需求点,就会在软件包中留下接口,允许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安装扩展功能的插件。平台的功能是一个软件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同时也是一个软件系统的基本功能,其不仅可以提供给用户,而且还可以给插件使用。平台功能是由内部功能加上插件的功能共同组成的,插件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内核功能是软件的核心功能,完成软件设计时的基本功能,插件则是提供辅助功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的需求。插件为平台功能的扩展以及满足时代需求有着很大的作用。这种补充作用是插件对软件最大的贡献。平台插件与软件连接在一起,需要软件提供两个标准的接口。一个是拓展接口,另外一个是插件接口。这两个接口有着各自的作用和使命,并不相互冲突,也不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矛盾。平台扩展接口只能是由平成,插件接口则必须是插件来完成,在各自完成的任务里,只能是调用和使用。平台扩展接口为插件接口完成单向通信,插件接口在想要获取主体的一切所需数据时要通过平台扩展接口来完成。主程序和插件之间进行交流的过程,是插件信息和主程序信息交换的过程。插件可以和主程序发生关离不开主程序的接口。对接口的创造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设计程序的工作人员在软件中保留了接口;二是在软件的后期开发过程中,其他的工作人员改变了主程序的结构,制造了接口。插件承担着进行接口对接的功能,在和主程序联合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位置。
3插件技术的类型
3.1类似于命令插件
类似于命令插件大部分都是文本格式的文件,自由度非常低,扩展性相对来说非常的弱小,功能层面上来说也是比较简单,容易实现。插件的使用过程中十分的方便,甚至对计算机程序有所了解的人都可以进行插件的简单设计,形成个性化的可执行的独立程序。如WinAmp的Skin,WinHacker经常使用这种软件,其运行的插件步骤可以先进行用户的选择,然后再进行输入,最后依据用户的输入内容,来完成那些事先就已经定义好的操作。
3.2脚本语言插件
脚本语言插件是插件一族中比较特别的一种,这种插件的编写代码比较复杂,不容易制作成功。脚本文件需要开发者提供对软件程序的解释,否则难以将脚本进行完善。宏是极爱本文件中的一种。宏可以独自完成一段程序,在计算机内进行计算,取得任务的最终结果。MicrosoftWord中对宏定义是可以一系列的可以进行操作的word命令,从而简化程序。
3.3已有程序环境插件
插件是在早已经成形的程序开发环境中,根据客观的需求或是软件功能的缺陷进行补救时使用的。我们在使用多种软件时,无论是国内制造的还是国外生产的都会出现插件。这种插件是软件进行自身功能的补充进而使用的。在功能强大的软件使用过程中,为了可以更好的使用软件,发挥软件的功能,对软件的原本设计进行补充,方便软件连接数据库中的多种成型的数据模型,简化对资源的利用程度。插件接口的存在也为开发者提供了拓宽自己思维的空间,为软件功能的丰富化提供了机会。
4插件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应用
4.1插件技术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开发
软件插件技术在软件研发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软件的补充有着显著的优势。插件本身具备很多的优点,插件的研究经济花费比较小,获得收益十分大。只要将插件通过接口和选择的软件程序连接在一起就可以获得插件程序中的功能,为用户带来比较好的体验。对插件进行研究必须对其服务软件的主程序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软件主程序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研究开发。插件和系统的连接点在于二者之间通过接口连接在一起,发挥插件的作用。接口为插件提供了进入软件主程序的入口,同时也是将插件从主程序中撤出的分离端。对插件的创建和销毁程序都在宿主程序中。宿主程序和插件程序有着明确的协议,它规定将插件的所有内容全部放入一个子文件夹,为了不对软件主程序产生破坏对插件技术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因此,茶插件虽然和软件放在一起进行使用,但是,却保持着很高的独立性,对软件的影响达到了最低的程度。用户对插件的态度可以按照自己生活的需求进行选择,而不是一味地认定使用。在使用某款软件的使用,很多的用户将其附带插件删除,减少终端机的运行负载,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4.2插件技术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举出下面具体的例子,来具体介绍插件技术在软件系统的实际利用:(1)FLASH插件,它是安装在浏览器的FLASH插件,它的作用是用来播放浏览器中的swf文件(2)IE插件,即Plug-in是一种程序。浏览器一般都是直接调用插件程序,通过处理特定的文件,把他们变成浏览器自身的一部分。
5在计算机软件中插件技术的应用优势
计算机软件插件技术存在许多的应用优势,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插件的结构十分灵活,因为插件本身是许多小插件功能结构所组成的,它是通过接口为软件系统提供相关的服务,所以增加和删减都是很简单,并且不会对软件产生影响。(2)在很多方面,插件技术都存在许多优势,例如在项目的计划、产品的扩展及其生产上。(3)插件与插件之间不存在相互干扰的现象,结构十分简单,构造也很清楚,对软件系统的运行速度不会产生影响(。4)插件的重用率比较高,并且在调整软件的结构时,非常的方便简捷。(5)插件和插件之间以及插件和主系统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插件和主系统都可以通过执行操作命令进行相应的反应,存在着一定的耦合性。
6结束语
一、正确理解刑事赔偿的法理依据
刑事赔偿也称冤狱赔偿,是由国家对因发生错误刑事追究而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而给予赔偿的司法救济形式,是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6项规定:"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判。已有的定罪被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为了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刑事赔偿"这一由国家承担义务的司法求济制度。使"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世界人权宣言》0的愿望变为现实。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相适应的,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国家赔偿与违法责任相一致。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必须把握如下两点:一要把握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只要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可见,主体的行为违法与否,是决定主体有无赔偿责任的唯一标准。二要辩证分析主体的违法责任。合法的行为并不必然引出合法的结果。反之亦然,行为结果的违法并不必然是行为违法造成的。因此,只有行为的违法与结果的违法存在必然的联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判定违法责任的存在。
二、正确适用刑事赔偿的范围
1、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赔偿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可以得出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必备的条件是:首先,必须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必须是因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三是要对行为与损寂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损害必须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受害人才具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对刑事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再重述。这里只就下列两个方面的赔偿范围适用问题作以分述:
一是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在适用赔偿时,着重把握住"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导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刑事违法行为。"没有犯罪重大嫌疑"主要是指没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可以拘留的七种情形的两种:(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二是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应予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基本条件,因不符合这一基本条件而错误逮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有司法实践当中,往往由于对逮捕的基本条件适用不当造成了错捕案件的发生和对当事人的刑事赔偿。笔者认为:只有正确理解刑诉法第60条的立法精神,才能准确掌握逮捕条件。首先是要理解和把握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实质内容就是逮捕的基本条件和首要条件,在逮捕的三个条件中起主导作用。同时,还必须满足逮捕的后两个条件,使其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次是不能把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与审查的证据标准等同起来。经审查逮捕后,尚需要对条件作进一步的侦查预审,因此在审查逮捕这个阶段不必要也不可能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确实充分只能是侦查终结、审查或审判时的证据要求。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既违背了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第三是在审判批捕环节上要有审查意识和审判意识。如果缺乏这"两个意识"就有可能导致批捕后案件不符合条件,出现不该追究当事人刑事现任的错案。第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和确保批捕案件质量的关系,做到"稳、准、狠".
目前,关于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存在着诸多分歧甚至对立的意见,导致了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因此,修改赔偿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一种意见认为:凡是撤销案件、不案件和无罪判决的情形,都属于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都应当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撤案决定、不、无罪判决等无罪结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逮捕就是错误逮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第一,根据国家赔偿法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错案应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确属"错捕",但绝不等于说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等于错捕,"疑罪从无"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判无罪,并不是或不一定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所以,对无罪的人不应"一刀切"的全部都定性为被赔偿对象。对有重大嫌疑、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就不能适用赔偿。对有明显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也不适用予赔偿。第二,对于证据不足的撤案、不、无罪判决来说,证据不足犯罪事实肯定不了,但也不能证明到肯定无犯罪事实,是介于两种可能性之间,本着宁纵不枉的价值选择而作的无罪处理。对这种情况,应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判断是否错误逮捕。逮捕的标准与、判刑的标准不一样,逮捕标准低于、有罪判决标准。因此,逮捕时就包含着不、有罪作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三大逮捕案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而不是"一定"或"必须".如果逮捕了就得一定、判刑,实际上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第三,将无罪判决、撤案或不绝对认定是错误逮捕,必然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将会严重影响公安、检察人员的士气,造成打击不力。
三、对错捕案件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质疑
有的学者
(一)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说检察权的双重属性说指的是检察权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的结合,其实就是上面所说的两种属性的互相结合。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实施的是检察一体制,这种制度充分突出了检察权的行政特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官进行的诉讼活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此其在诉讼活动中也具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能够独立的作出诉讼决定和判断。因此对于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来看,检察权的性质并不能单独的说其是行政性或者司法性,而是两者兼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实,该观点也有其一定的道理,因为事物本来就是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不可能全部都是整齐划一的。检察权源于行政权,又与司法权结合,因此,说它是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性的权力更符合实际。
(二)检察权属法律监督权说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权应该属于法律监督权,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拥有的权力检察权实际上就应该称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所具有的行政属性、司法属性,其均没有法律监督属性强,因此,检察权应该属于法律监督权。
二、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笔者支持第四种学说,即我国检察权应该属于法律监督权,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行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质在于管理社会事务的高效性,其具有主动性和管理性质,从而去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相比较检察权而言,其并不具有行政权里面的主动性,且检察权强调的是维护现行法律的秩序,虽然检察内部有上行下效的行政权特点,但是其跟一般的行政权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第二,司法权不仅具有中立性的特点,而且还有终局性的特征,就我国的检察权来看,其本质特征其实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从而达到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且检察权的审查和裁量更侧重的是在程序上,最终的定罪量刑,还是要依靠法院来实施,因此检察权也不具有终局性的特征,也就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权。既然检察权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司法权,就更不能说其既属于司法权又具有行政权的特性的双重属性了。第三,从本质上来看,检察权是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并独立出来的一种权力,因此其必然会带有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权上的特性,包括检察权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会具有这两者的一些特性,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无论是司法或者是行政性的一些特征,都只是检察权外在的一些具体表现,而不是其本质特性。而且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有其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宪法也是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规定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即检察监督权。
三、我国检察监督权实施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我国法律的相关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职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如我国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及反渎职侵权局等;第二个方面就是对我国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即对于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最后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即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些诉讼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或者是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但是,虽然我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法律监督的立法制度不够完善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上来看,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其他的法律当中,例如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对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也作出相关的规定,但从具体的内容上来看,均规定得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而且我国检察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建议权和程序启动权,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种有限的司法监督权,这样便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行监督权时缺乏了必要的监督能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二)现行检察法律监督权与刑诉中的公诉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个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其有责任监督法律具体的实施,有学者主张要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提高,高于公安机关及法院,从而保障检察监督权得到有效实施,更能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责,但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这三者的关系实际上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第二,检察机关有对刑事案件追诉的职能,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公诉方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但是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对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进行法律上的监督,这样就会导致检察权与审判权变相的合二为一,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衡,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审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采取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横向接受人大的监督,纵向是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虽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人大监督之下,且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法律监督的实效性;但需要注意到的是,地方检察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基本上是依附于地方人大、党委及政府,而且地方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职级评定等均掌握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由政府财政发放,加之地方党委紧握检察行政职务的晋升权,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已经拥有较严重的地方化倾向。
四、构建和完善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权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在这部法律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都给予明确地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范围予以扩大,在现有的司法监督基础之上完善一般的法律监督,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的合法性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包括要将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决定、命令和措施等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二是要对目前的监督模式进行改变,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为静态监督,要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并且实行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对于重大事项与重大程序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方面,要制定相关的规定;三是规定监督的法律后果,明确违反监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检察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力度和威慑力,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排除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矛盾在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分工分权以达到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将监督工作与公诉、侦查工作分工负责,使得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公诉部门,用来专门从事公诉职能,将公诉权从检察机关分立出来,这样的话,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就会互相独立了。就目前来看,笔者认为这种设置是可以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配置的,而且这样做还能够保证了诉讼活动中控辩审三方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实现诉讼上的公正,还保证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相对公正性及有效性。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论文摘要]目前计算机的应用遍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同时计算机病毒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潜在的威胁,因此为了确保计算机能够安全工作,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从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入手,浅谈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
对于大多数计算机用户来说,谈到“计算机病毒”似乎觉得它深不可测,无法琢磨。其实计算机病毒是可以预防的,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深入,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也在越来越受到计算机用户的重视。
一、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一般来讲,凡是能够引起计算机故障,能够破坏计算机中的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的代码,统称为计算机病毒。而在我国也通过条例的形式给计算机病毒下了一个具有法律性、权威性的定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1]”
二、计算机病毒的特性
(一)传染性。计算机病毒会通过各种渠道从已被感染的计算机扩散到未被感染的计算机,在某些情况下造成被感染的计算机工作失常甚至瘫痪。因此,这也是计算机病毒这一名称的由来。
(二)潜伏性。有些计算机病毒并不是一浸入你的机器,就会对机器造成破坏,它可能隐藏合法文件中,静静地呆几周或者几个月甚至几年,具有很强的潜伏性,一旦时机成熟就会迅速繁殖、扩散。
(三)隐蔽性。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具有很高编程技巧、短小精悍的可执行程序,如不经过程序代码分析或计算机病毒代码扫描,病毒程序与正常程序是不容易区别开来的。
(四)破坏性。任何计算机病毒浸入到机器中,都会对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轻者占有系统资源,降低工作效率,重者数据丢失、机器瘫痪。
除了上述四点外,计算机病毒还具有不可预见性、可触发性、衍生性、针对性、欺骗性、持久性等特点。[2]正是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这些特点,给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与清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自从1988年在美国发现的“蠕虫病毒”至今,计算机病毒以惊人的速度递增,据国外统计,计算机病毒以10种/周的速度递增,另据我国公安部统计,国内以4种/月的速度递增。病毒的种类繁多,分类方法也不一。为了更好的了解它,根据目前流行的计算机病毒,把它们概括成如下几类:
(一)从其传播方式上分为
1.引导型病毒。又称开机型病毒。当用户开机时,通过DOS的引导程序引入内存中,它不以文件的形式存储在磁盘上,因此也没有文件名,十分隐蔽。由于它先于操作系统装入内存,因此它能够完全控制DOS的各类中断,具有强大的破坏能力。常见的大麻病毒、巴基斯坦智囊病毒及米开朗基罗病毒等均属这类。2.文件型病毒。这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病毒,一般来讲,它只感染磁盘上的可执行文件(COM,EXE,SYS等),它通常依附在这些文件的头部或尾部,一旦这些感染病毒的文件被执行,病毒程序就会被激活,同时感染其它文件。这类病毒数量最大,它们又可细分为外壳型、源码型和嵌入型等。3.混合型病毒。这类病毒兼有上述两种病毒的特点,它既感染引导区又感染文件,正是因为这种特性,使它具有了很强的传染性。如果只将病毒从被感染的文件中清除,当系统重新启动时,病毒将从硬盘引导进入内存,这之后文件又会被感染;如果只将隐藏在引导区中的病毒消除掉,当文件运行时,引导区又会被重新感染。
(二)按其破坏程序来分
1.良性病毒。这类病毒多数是恶作剧的产物,其目的不为破坏系统资源,只是为了自我表现一下。其一般表现为显示信息,发出声响,自我复制等。2.恶性病毒。这类病毒的目的在于破坏计算机中的数据,删除文件,对数据进行删改、加密,甚至对硬盘进行格式化,使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四、当前破坏性大的几种病毒
(一)“武汉男生”病毒
俗称“熊猫烧香”,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后的蠕虫病毒,当机器感染该病毒时,其可执行文件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故因此而得名。
(二)CIH病毒
在CIH病毒没有被发现之前,人们认为计算机病毒仅仅破坏计算机中的软件资源,在1999年的4月26日,CIH病毒的大规模暴发,使人们认识到计算机病毒不仅能破坏计算机的软件资源也能破坏计算机中的硬件。
(三)电子邮件炸弹(E-mailBomber)
这是一种恶作剧式的计算机病毒。具体是指发送者用来历不明的地址,在很短时间内连续不断地将大容量的邮件发送给同一个人,而一般收信人的邮箱容量是有限的,在这些数以千计的大容量信件面前肯定是不堪重负,而最终“爆炸身亡”。
(四)“台湾1号”宏病毒
它的发作日期是每个月13日,此时若打开一个感染该病毒的文档,病毒会被激活,在屏幕正中央会弹出一个对话框,给出一个心算题目要求用户回答,如果回答错误,它将无限制地打开文件,直到内存不够,系统出错为止;如果回答正确,便继续提问:“什么是巨集病毒(宏病毒)?”,回答是“我就是巨集病毒”,再提问:“如何预防巨集病毒?”,回答是“不要看我”。超级秘书网
五、计算机病毒的检测与预防
(一)病毒的检测
从上面介绍的计算机病毒的特性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病毒具有很强隐蔽性和极大的破坏性。因此在日常中如何判断病毒是否存在于系统中是非常关键的工作。一般用户可以根据下列情况来判断系统是否感染病毒。
计算机的启动速度较慢且无故自动重启;工作中机器出现无故死机现象;桌面上的图标发生了变化;桌面上出现了异常现象:奇怪的提示信息,特殊的字符等;在运行某一正常的应用软件时,系统经常报告内存不足;文件中的数据被篡改或丢失;音箱无故发生奇怪声音;系统不能识别存在的硬盘;当你的朋友向你抱怨你总是给他发出一些奇怪的信息,或你的邮箱中发现了大量的不明来历的邮件;打印机的速度变慢或者打印出一系列奇怪的字符。
(二)病毒的预防
计算机一旦感染病毒,可能给用户带来无法恢复的损失。因此在使用计算机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预防病毒,从而最低限度地降低损失。
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程序或软件;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之前应先杀毒,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使用;安装防火墙,防止网络上的病毒入侵;安装最新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实时监控;养成良好的电脑使用习惯,定期优化、整理磁盘,养成定期全面杀毒的习惯;对于重要的数据信息要经常备份,以便在机器遭到破坏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在使用系统盘时,应对软盘进行写保护操作。
计算机病毒及其防御措施都是在不停的发展和更新的,因此我们应做到认识病毒,了解病毒,及早发现病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确保我们的计算机能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检察财务技术装备创新机制
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其实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后勤管理以前统称为检察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的,检察事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检察机制建制的不断完善,源于军队的“后勤”学便引入检察机关并逐渐形成一种机制。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为检察业务服务,有些本身就有检察业务性质,如检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等。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提出几点个人认识。
一、检察后勤管理机制,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①鉴于后勤的、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不断的发展,“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手段,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②
2、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是让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3、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事无头绪,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往往会因这些具体工作影响检察形象、检察业务甚至同事关系。
三、我国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系统性较强,管理部门比较明确,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压力过大,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累的太累,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对后勤管理不重视。有些基层检察院后勤部门编制严重缺额,人员稀少。领导只重业务,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达20余项单项工作,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员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认识
管理,就是要、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管理有着类似之处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1、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企业内部管理,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命脉,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的深层次。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大力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做好经费保障③,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2、以人为本,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来的人事制度告诉我们,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司法理念、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复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无负担,无跳槽思想而工作。
3、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即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4、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要正确处理“管”与“理”。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续,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识,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务理念,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改革服务体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做到从管理上,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从服务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从服务范围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从经费来源上,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化和人性化。
6、加强后勤保障,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后勤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加强管理,结合单位检察工作实际做出一定的规划。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检务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尽量做到财务公开,征求干警意见,尽量满足检察业务要求。
注释与
①克劳塞维茨:(1780-1830,普鲁士军事家,西方近代军事理论奠基者)《战争论》(译)社会科学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页第四章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写49页载贾春旺2006年1月5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关键词:地域视角 基层 检察文化建设 定位 台州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个性文化,各民族也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检察文化不仅需要展现检察机关性质职能的共性文化,也需要融合富有地域特色的个性文化,唯有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方能有效地实现彼此之间和谐统一。近年来,台州市检察机关紧扣检察职能特征,依托地域文化特色,全力打造富有台州气息的检察文化。同时,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天台、仙居、三门等台州下辖九个县级检察院也着力围绕检察职能特征,深度融入自身地域特色文化,纷纷创建起了各具特色的“台检子文化”。
一、找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主线
(一)突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职能特色
在多年发展过程中,各个法系的检察制度都积淀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元素。它们既包括独具检察特色的司法观念、价值取向和职业操守等抽象理念,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内部规章、程序规范、工作标准等具体制度;既包括检察机关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物质形态,也包括检察人员办案办公、服务群众和生活休闲等行为方式。检察文化建设需要围绕这些元素展开,充分突显检察机关的职能特色,确保检察文化建设为检察履职服务。例如,三门县检察院调动各方力量,以群团活动为载体,由团支部、女检察官工作小组、检察法治宣讲团、等各群团自发组织活动,投身普法宣传、送法进校和职务犯罪预防等各项法律公益活动,积极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了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
(二)突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地方特色
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风俗各异。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各地方因地理方位、生活习惯和民族风情等不同,积累下了各具特色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是一个地方最具感召力和凝聚力的独特标志。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应当从这些独特的地方文化传统中,汲取充沛的滋B,展示独特的地方文化魅力。例如,仙居县检察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就非常注重挖掘本地特色,组织全院干警瞻仰明代左都御史吴时来纪念堂,聆听讲解人员讲述400多年前的一位敢于秉公执法的“检察官”――吴时来的模范事迹,巧妙地引导干警从检察职能的角度出发,领会仙居地方文化的深刻内涵。
(三)突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人本特色
检察文化建设不仅是组织的行为,更是检察人员的自觉行为。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结合当地民俗民风民情,充分发挥在岗在职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文化人”的示范、引领作用。例如,临海市检察院立足临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始终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剑喻检,创作院歌《剑魂》,忠诚地展现临检人的赤子之心。同时,由该院青联会牵头,每个部门都征集确立了体现自身职能特点的部门训,每位干警都创作展示了体现自身职业追求的座右铭,充分展现了临海检察“文化人”艺术创作才华,推动了全院检察文化建设。
二、紧扣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面向
(一)检察精神层面
从检察精神的层面看,不同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也要吸收当地的主流精神文化。如仙居县检察院从仙居历史上楚越战争、北人南迁和儒释道传播的养分中,培育了开拓精神;从古时下汤人对台州最初文明筚路蓝缕、积极有为的开发中,种下了奋斗精神;从仙居历史名人吴芾勇斗权贵、民女顾惜宝慷慨赴死的高尚气节中,形成了鲁迅笔下的台州式硬气,并最终汇流成了仙居检察“崇法尚文、敏思慎行、自强不息、创新发展”这一仙检精神,使仙居检察文化更加可亲、可感、可知、可行。
(二)检察职责层面
从检察职责的层面看,基层检察文化既要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又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炼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职责文化。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台州沿海高速公路工程作为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列入全国100个挂牌督办的重点职务犯罪预防项目。台州市检察院切实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作用,联合沿线三门、临海、椒江、路桥、温岭、玉环等6个县级检察院,共同对该工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检察职责文化呈现出了很好的地方特色。
(三)检察管理层面
从检察管理的层面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要的就是讲求纪律性和严肃性。孟子有言:“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检察管理工作而言,既要坚持严格依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也要引进和加强现代科学管理。如台州市检察院借鉴企业管理的“精准化”管理模式,严格规范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了一整套执法流程控制体系和机关规范化管理制度。又如黄岩区检察院提出“人本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的理念,它们把软服务和硬管理结合起来,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检察环境层面
从检察环境的层面看,检察环境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展示窗口,是展示检察精气神的无声符号。如今,大部分县级检察院均结合“两房”建设,实现了检察机关建设的园林绿化,用书画艺术形式对办公场所进行了美化,用体现检察特色的法谚法语、名言警句点缀了机关走廊,营造出了检察机关高雅、严肃、活泼、浓郁的文化氛围。如仙居县检察院投资建设的“六大文化长廊”――“仙检精神文化长廊、廉政文化长廊、书法绘画文化长廊、摄影文化长廊、团队细节文化长廊和名言警句文化长廊”等,既美化了环境,又多元素地阐释了“仙检精神”。
(五)检察活动层面
从检察活动的层面看,检察机关既要狠抓思想政治的教育培训,也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活动时,应当紧密结合当地民俗风情展开。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检察人员除了检察官的职业身份外,更多的是当地社会的一分子,民俗风情是融入当地人血液里的东西,是不可更改的基因。如椒江区检察院干警很多是当地戏曲“台州乱弹”的欣赏者,他们深受“台州乱弹”所反映的雄健质朴的剧风影响,大都具有非常淳朴的处世心态和积极向上的做事风格。
三、精构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深挖地域文化自身特征和内涵
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尚处于摸索当中,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基层检察机关应因地制宜,主动寻找地域文化特色,包括地理位置、山水风景、人文历史和风土民情等各方面的文化元素。比如,天台山和合文化强调高尚的道德情操。昔日,寒山问拾得曰:世间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如何处治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这个绝妙的对答成为智慧人生谦卑世的至理名言。天台县检察院充分利用上述“和合”理念引导干警珍惜在一起的工作机会,讲友谊、讲理解、讲友情,彼此包容,由此营造出了一份积极向上、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
(二)积极促成地域文化有效映射
映射有“反映”之义。文化映射,是指从地域文化到检察文化的有效反映、衔接。在日常生活中,所呈现的文化形式基本上都是零散的、无序的,要做的就是将原有的地域物质文化,或者精神文化进行提炼加工,并找到与检察文化的契合点,实现二者之间的共存共荣。天台山和合文化提倡“贵和尚中”,贵和谐,尚中道,从而避免激烈的对立与冲突,以达到平衡和谐的理想状态。天台县检察院秉承“和合”理念,着力构建和谐的检察人际关系,凝心聚力,有效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诸如此类的对于地域文化阐释和吸纳,都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科学策划具有地域特点的主题文化活动
基层检察机关应科学地制定主题文化活动规划,将地域文化融入其中,并同步落实保障措施。惟其如此,地域文化才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每一位检察人员,并渗透到其工作和生活之中。对此,台州市检察院在前期分析评估、提炼的基础上,草拟了符合台州实际的“十三五”检察文化建设纲要,并确立了如下几项原则:第一是层次原则,即在时间上,将检察文化建设分解成阶段性目标;在空间上,按照检察文化建设的几个层面,制定分目标。其次是适中原则,即检察文化建设目标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考量。最后是个性原则,即要突显本单位鲜明的个性特征,并找到最切合自身条件的检察文化建设支撑点,继而充分挖掘和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①。
关键词:舵舵机安全检查
一、前言
船舶能够在水中按照驾驶者的意图航行,使船舶改变航向或维持指定航向,是依靠改变安装在船舶尾部的船舵的位置来实现的。正如鱼儿能够在水中游动自由,是靠摆动它的尾巴一样。可以说船舵就是起着鱼尾的功用。舵对于船舶航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谕的,当船舶航行时船舵发生故障,对船舶安全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舵机的基本组成
船舵主要由舵叶、舵杆、舵机等部分组成。船舵能够接受驾驶者的命令并按照命令改变船舵的位置是依靠舵机带动舵叶来实现的,而舵机是整个舵系统中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部位,也是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检时着重注意检查的地方。
船舶舵机按驱动动力分为蒸汽舵机、电动舵机与电动液压舵机(简称液压舵机)。液压舵机具有重量轻、尺寸小、灵敏度高,工作平稳安全可靠,能缓冲风浪对舵叶的冲击,运转噪音低、振动小,而且可实现无级变速,功率的范围广。所以现代化的大中型船舶上,广泛采用液压舵机。故本文以液压舵机作为分析对象。
液压舵机一般采用电动机带动油泵,因而又称电动液压舵机。液压舵机用油液作为传递能量的介质,利用油液的不可压缩性及流量、压力和流向的可控性来实现转舵。舵机通过油泵把机械能转化为油液的压力能,然后通过转舵机构把压力能又转化为机械能,来实现舵的左、右转向。
液压舵机由三大部分组成:推舵机构、液压系统与操舵控制系统。推舵机构的作用是将液压能转换成机械能,推动舵叶偏转。液压系统的作用是向舵机提供足够的液压能.并设置所需的保护与控制装置。操舵控制系统的作用有二:一是传递舵令,二是控制操舵精度。
按照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对舵机的基本要求,其中主要内容有:
1.每艘船舶均应设置1个主操舵装置和1个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当它们中的1个失效时应不致使另1个也失灵。
2.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3.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l5°且需时间不超过60s。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5.操舵装置应设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以动力转舵的操舵装置,应装设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使舵在到达舵角限位器前停住。装设的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应该与转舵机构本身同步,而不应与舵机的控制相同步。
6.舵装置应有保持舵位不动的制动装置。
7.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作时,应设有1个固定贮油箱,其容量至少足以使1个动力转舵系统包括循环油箱进行再充液。贮油箱应以管路固定连接,使液压系统能在舵机室内便于充液,并应设有液位计。
8.应设置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见每个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这并不要求设双套操舵手轮或手柄。若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时,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2个独立控制系统。
9.驾驶室和舵机室应固定展示带有原理框图的适当操作说明。此说明应表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和动力转舵系统的转换程序。
10.由1台或几台动力设备组成的每一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至少应由主配电板设2路独立馈电线直接供电。但其中的1路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三、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
对于舵机日常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情况,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属于硬件类的故障,二是属于软件类的故障。
舵机的硬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相关的机器、设备发生了功能性的障碍,使得舵机不能正常工作发挥效用。常见的主要有:
1.通信系统的故障。驾驶员发出的舵令信号不能输出至舵机,舵机接收不到舵令。驾驶台与舵机间无法通话等。
2.电力系统的故障。动力电路、配电板等电力输出故障,使电动机无法正常运转。两路电力线路只有一路可以使用.
3.液压系统的故障。液压系统密封性能出现问题,有油路泄漏或有旁通现象、主油路锁闭不严、油位过低、液压系统内有空气等问题。使液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软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运行有关的管理制度,船员对舵机的操作存在的问题。通常主要是船员对应急舵的操作不熟悉,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启动应急舵。
四、对舵机安检的重点
针对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点,船舶安检人员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应急舵的有效性。按照现代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船舶应当具有两套以上操舵装置。一套主推舵装置,一套为辅助(应急)推舵装置。这是为了保证在主推舵装置出现故障时,应急舵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舵的有效性,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对应急舵的检查一般要求船方进行应急舵的实操,观察应急舵是否能够使用,运转是否正常。
检查舵的运转情况。在检查舵的运转情况时,一般应有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发出舵令,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对于舵令的反映。舵机在转舵运行过程中应运转平稳,无杂音无间歇性现象。从一侧满舵运行到另一侧满舵时,应反映灵敏,能够达到28S的时间要求。
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在舵机上都安装有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是为了正确显示舵叶转动的准确位置,其所显示的角度指数应与驾驶台操舵转向的角度度数相吻合。当舵角指示器显示不准时,就会影响到驾驶员的对船舶的操纵,使驾驶员的判断产生误差,有可能使船舶发生触碰事故。在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时,是由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的。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观察驾驶台上的检查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上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二者应读数相同。
检查舵角限位器的有效性。舵角限位器是起到了对液压油缸的保护作用。
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油缸的活塞继续压缩液油,而舵叶已不再继续偏转,致使油缸内的压力不断增加,容易导致油缸破裂。而舵角限位器的存在就使得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触动限位开关,限位开关断开电动机的动力起到了保护油缸的作用。所以安检员在检查检查舵角限位器时,应让船舶驾驶员分别打满左、右舵,观察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舵角限位器是否发生作用。否则应当要求船方进行修复。
检查舵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舵叶的转动是依靠油缸内液体传递的电动机动力来实现的。所以舵机的液压系统要保证不漏油,不漏气和不积气,才能达到传递液压力的目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对舵机的正常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安检员在检查舵机时,应当注意观察舵机表面和舵机间的地面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油污,还应当注意检查油缸表面是否存在修补过的痕迹。在检查液压系统的密封性时,应让船方开动舵机,注意观察舵机液压杆与液压油缸滑动处、液压油缸的其他接缝处是否有液压油渗出的现象。以便正确判断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
同时在检查舵机时应注意检查一下液压油的品质。液压油是液压舵机正常工作的媒质,是液压舵机保持良好性能的保证。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对此有规定:液压操纵的操舵设备应设有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国内的船检规范也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可见舵机液压油品质是否良好对于舵机的正常运行确实很重要。液压油的品质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液压油在运转过程中,机器磨损下来的金属屑和水分混入到油中,对液压油造成了污染。二是液压油与空气接触会发生氧化反映,油品会渐渐下降,达不到机器性能的要求。这时应当更换液压油。但是由于液压油的价格比较昂贵,因此沿海船舶特别是个体船舶很少有更换液压油的。另外在舵机间的液压油补充油柜中液压油应保持一定的油量储备,这也是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
在对舵机的检查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在舵机间应张贴有应急舵的使用操作说明,并通过与机舱工人的交谈,以了解他们是否熟悉应急舵的操作使用。通过以上的检查基本上可以完成对舵机的安检工作,对该船的舵机系统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够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轮机》.1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