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5 07:26: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国际劳工标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论文关键词:SA8000,对外贸易,影响
一、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SA8000标准的实施使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的战略选择,它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义统一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环境的应变、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之中。SA8000的严格实施必将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获得可持续发展。然而SA8000标准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因此它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即表现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
1、在全球媒体和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劳工问题时,有效的实施SA8000标准有利于保护和提升公司品牌,避免公司品牌因劳工标准问题受到损害。企业形象和品牌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的关于商品的品质、承诺和生活方式。它向消费者展现商品的质量和等级,向消费者承诺:我的产品是值得信赖的,选择了我的产品就选择了放心,选择了我的产品就选择了自己最满意的生活方式。企业形象和品牌反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体验、信任和推崇。品牌是一种消费经验,如果人们第一次购买某品牌比较满意,就会不断地重复购买这种商品,并延伸到该品牌的其他产品。有人做过统计,人们的重复购买行为占到4/5,非重复购买行为只占到1/5。所以,企业形象和品牌是企业赢得竞争的根本保证。实施SA8000标准的企业明显地提高了企业形象,其增强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其他企业无法达到的,也是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2、劳工标准及其原则包含在国家法规及国际公约之中国际贸易论文,推行SA8000标准可以帮助公司及其商业伙伴更好地遵守法规,避免商业活动引起负面的法律诉讼。
3、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前都进行深入研究和筛选,避免投资那些直接或间接违反劳工标准的公司。越来越多的股东要求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政策,采用独立的方法监督供应商的劳工问题,甚至要求公司撤出某些劳工问题严重的地区杂志网。有关劳工问题的负面报道使投资者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因此,实行SA8000标准能关注股东意见,避免股价下跌。
4、由于美国和欧洲各国已经或即将建立对某些被认为普遍存在劳工问题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中国和巴拿马的贸易制裁制度,实行SA8000标准的企业可以避免受到贸易制裁。
5、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所确立的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企业的核心价值是品牌的精髓,代表了品牌最中心、恒久的要素。不管产品品种、质量和广告形象如何变化,其核心价值是不变的。企业的核心价值通过增强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卓越的品质使消费者常有超值和满足的体验,而将这种体验传递给周围的人一起分享,形成良好的口碑传播,对产品的销售和品牌形象的提升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一旦使用者对品牌形成忠诚,当这一品牌推出其他产品时,他也会相信,这些产品都是高品质的。有研究表明,成功品牌的利润有80%来自忠诚消费者。忠诚度不仅可以带来巨额利润,而且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消费者不仅自己购买,而且主动向周围的人推荐,所以,争取一个新顾客比维持一个老顾客要多花20倍的成本。
(二)SA8000标准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消极影响
1、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
目前,SA8000标准重点推行的领域是零售业、跨国制造企业的采购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供应商。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至少有1.2万家工厂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有的企业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的订单,有的则因为没有改善而被取消了供应商的资格,还有的认为要求较高、检查繁琐而放弃了订单。可见,企业为了保持出口产品的销路,不得不被动地采取措施改善劳工条件国际贸易论文,争取SA8000认证。SA8000认证短期内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原有的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减。早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就要求美国企业在进口中必须与相关企业签订有关SA8000的合同,全球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玛将其全球采购总部迁至中国深圳,要求成为其供应商的中国企业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美国法律,并已在深圳、东莞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劳工监督小组。全球有200家跨国公司已经制定并推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其中家乐福、通用电气等50家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SA8000审核。这对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2、制约我国出口的扩大效应。
贸易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即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另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如果某产品在欧盟一个国家被禁止进口,很快就会被欧盟周边的国家禁止进口。事实上,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都遇到了SA8000的要求。2004年在“西方双节”这个玩具销售的黄金时期,占据欧洲玩具市场70%的中国玩具首次在欧洲三国连续遭到质量、知识产权、工人权益三大壁垒的重创。2004年11月俄罗斯维护消费者权益、福利联邦监督局宣布,中国塑料玩具中有毒物质含量过高,对儿童健康有害,呼吁家长谨慎购买中国塑料玩具,不要只图便宜。11月18日丹麦著名玩具积木商乐高集团宣布,将芬兰海关查获的总重10.4吨、54000件无知识产权的“假冒”中国玩具烧毁。11月22日德国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地炒作中国玩具出自“血汗工厂”杂志网。欧洲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抵制给我国出口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3、提高了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标准。
建立蓝色贸易制度,发达国家势必在继续加强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在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明显增加了我国贸易环境的不稳定性,如德国进口商协会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该准则有可能被法国和荷兰的进口商协会采用,由于这三个国家是欧盟主要纺织品进口市场,进口份额约占欧盟的50%以上,该项要求无疑将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讨论一项协议,把我国纺织、服装、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供应商选择的依据。种种迹象表明,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为主的我国出口企业受到SA8000的压力正在增大。
二、SA8000标准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比较优势的存在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应该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密集和人力资本低廉的优势,而SA8000标准的本质是通过保证和改善劳工条件而使企业产品达到国际社会责任的标准。从表面来看,这样必然会引起产品成本的相应提高。实际上,产品的比较优势不仅包括生产成本优势,还有技术优势、生产规模优势、产品性能优势、市场营销手段优势等。劳工条件的改善所增加的是生产成本,然而在SA8000标准的要求下国际贸易论文,有可能使产品的其它优势凸现出来,弥补因生产成本增加而带来的利润减少,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
SA8000标准既可以被看作一种限制和壁垒,也可以被看作一张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积极参与SA8000认证并获得通过,无疑有利于优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和品牌形象,帮助企业赢得国际市场消费者的青睐,最大限度的争取市场份额,进而在长期内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出口企业改善劳资关系
尽管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管理滞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非法雇佣童工、收取职工押金、侵犯工人人身权利,超时加班加点,拖欠职工工资;一些地区工伤事故不断,中毒案件屡有发生,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SA8000标准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改善我国比较紧张的劳资关系。
参考文献:
[1]黎友焕.SA8000 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年.
[2]吴静斐.试论SA8000对中国外贸发展的影响[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2).
[3]黎友焕.世纪之交对社会科学的遐想与呐喊[M] .香港社会科学出版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劳工权;软法;监督
一、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为降低劳动力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将生产活动向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转移,并通过“外包制造”的方式将生产链中某些环节交给合同商。他们挥舞着手中的外包订单,掀起合同商之间的争夺,通过压缩生产商的利润空间达到盈利的目的;而各国合同生产商处于这一体系末端,基于订单的压力,不得不尽量降低生产中的各项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牺牲处在最底层的劳工利益,导致劳工权益的探底: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压低工资与福利,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对因行使权利而被解雇的工人视而不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和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一)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
1.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迫使国家鼓励资本流动与限制劳动力转移。协助和鼓励拥有丰厚资本的跨国公司是各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的政府为留住本国资本,通过立法放松管制、削减被称为社会包袱的社会福利,压制工会的实力,给资本以最大的自由和最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导致认识的偏差,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在劳资关系中失去了公正立场,通过立法扩大资方权利、增加劳方义务,并且消极进行劳动执法,不惜牺牲劳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这使劳工们在一定程度丧失了通过政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另外,各国限制移民的政策阻止了绝大多数人移居到工作条件和劳工政策能使他们的选择机会最大化的地方,而跨国公司可随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转移投资,使资本轻松地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转移至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样资本的可选择性优势与劳工的无可选择性劣势的不平衡性成为“血汗工厂”恒久难除的重要原因。
2.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下。处于跨国公司底层的员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公司劳工,大多从事简单劳动,这种工作对劳动力人力资源素质要求不高,而这种劳动力又太多,与需求相比,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限供给,所以劳动者丧失了与资本谈判的基本条件,跨国公司用非常低廉的价格、非常恶劣的条件也可以招到工人,促成了劳动者地位不高,权利得不到尊重,更得不到保障。另外,劳动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二)保护劳工权的必要性
1.劳工是跨国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劳工权利对跨国公司自身发展具有必要性。跨国公司的效益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积极性得到发挥,就有可能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而且,公司保护劳工权益,劳资关系和谐,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留住熟练的技术工人,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长此以往也将影响公司的发展。
2.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压力。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对劳工权保护规范的关注,国际和国内纷纷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执行。部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非常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情况,一些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出于对“血汗工厂”工作的劳动者的同情,要求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制造行为承担责任,并发起了一些消费者抗议活动。他们还经常与国际劳工组织结合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劳工权益保护的责任,迫使跨国公司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约企业放弃以“血汗工资”、“血汗工厂”方式榨取剩余利润。
三、现有的劳工权保护法律规范及其缺陷分析
(一)国际规范的保护和缺陷
国际法对劳工权的保护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和自律性的指导宣言。(1)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了基本的劳工权;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工人的基本权利明确为四项“核心劳工标准”,其在2003年提出了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截至2010年1月31日,共有44个执行中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目前有80多个正在制订中,它们为改善全球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国际法框架。(2)自律性的指导宣言。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等;美国经济优先理事会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8000内容很多涉及劳工保护,其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些法律规范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则大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一种“软法”保护机制@;或者说现在对于劳工的保护,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于劳工的保护责任,正处于一种由“道德”向“法律”过渡的初级阶段。这些“软法”具有很大的缺陷:(1)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劳工的参与。这些公约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劳工的权利,其制定理应有工人的参与,但制定者大多是中产者,劳工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受到侵犯如何救济,制定者都鲜有涉及。(2)公约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效力,有些跨国公司只把其作为品牌包装的“公关工具”。(3)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立场、追求利益的不同,不同国家在推进跨国公司保护劳工权利方面程度不一,很多公约就很难得到广泛认可,适用范围就比较有限,以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为例,中国只批准其中的4个,而美国仅仅加入了其中2项。因此,“软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的约束,不具备法律的执行力,怎样付诸于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跨国公司违反了如何制裁,原则性的国际公约如何转化为具有较强执行性的国内法,并得到普遍的参与和执行,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国内法律政策的保护和缺陷
世界各国尽管大都制定了劳动法和公司法,内容涉及到国家对劳工的保护,公司对劳工权利不得侵犯,但尚有很多缺陷:(1)认识的错误。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认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法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为了果腹,就不能确保生存的体面,这种观念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其劳工保护责任最低的是不能侵犯,而没有把其定义为法律上的义务。(2)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就劳动条件而言,尽管各国法律禁止制造商要求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工人同意在其加人工会时被解雇,但是全球化削弱了国内政府有效规制劳动条件的权力,影响了国内政府选择适合国内的社会政策,从而造成了这类竞争。就工资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工资作为引进国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但是以低工资作为争取投资的努力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降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护劳工的义务多靠跨国公司的自愿履行,而履行这些义务有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效果当然也不佳。
四、完善监督执行机制,加强劳工权益保护
(一)国家和政府
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的执行与监督。
1.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人类生活水准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劳工保护问题:劳工权保护是要付出成本的,保护程度越高,社会成本就越大。过度的劳工权保护会导致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劳工权。但是适当地保护劳工权益,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劳工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和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而且广大消费者内心也建立了劳工标准壁垒。所以,各国都应该积极地参与和研究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并根据各国的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完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妥善保护劳工权利。另外,尽管对劳工权利的保护起主导作用的是一国的国内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在劳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多地起到一种杠杆的作用。
2.加强劳工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劳动法律法规只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依法规范问题,但仅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解决法律条款的贯彻执行问题,这就需要跨国公司的母国和东道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合约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放弃短期的经济利益,着眼于长期的发展,对跨国公司进行定期监督和核查,对其侵犯劳工权益的现象依法处理,鼓励跨国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遵守劳工保护法,鼓励民间机构、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的劳工保护行为进行监督。
(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国际规范和国内法制定自己负责执行、监督的生产行为守则,要求整个“商品链”的所有合作伙伴共同遵守,并对违反守则的公司进行内部制裁。然而资本的“利益”方面与“道德”方面却总是相互冲突的,这就需要跨国公司内部的监督保证对劳工权利的保护。
1.跨国公司自身的监督。首先,跨国公司对其合作商,不仅要考虑其产品质量问题,也要检查其劳工状况,合乎标准再进行合作,并需要定期跟踪检查,公布相关资料。其次,聘请审计公司或第三部门人员依据制度对其公司进行独立的、持续性的监督。这里应注意,由于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公益行为,没有利益的牵连才能确保监督的客观和公正。最后,对其活动对劳工权益的影响应进行定期评估,这种评估必须是透明的。
2.跨国公司劳工的监督。首先,工人比任何外部监察者都更了解工厂的劳工状况,是最理想的监察者,因此应该成为监察机制的主角。跨国公司应该为此创造条件,如组织培训,增强工人对守则内容和劳工权利的了解,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工人自身获得维护权利的力量和能力等。这是工人有效监督的前提,也是保护工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采取合法的和值得信任的制度,使工人能够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且不得对申诉职工进行报复,避免申诉机制流于形式。
(三)社会
社会可以对跨国公司进行最全面的监督,社会监督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社会监督的全面性。社会评价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好与坏,不是仅仅看其对社会的公益性贡献和付出的多与少,比如参与了多少社会慈善、公益、捐助,缴纳了多少税款等,而首先应该是建立在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应用责任之上。因为劳工权益问题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居于突出地位。
论文关键词:新贸易保护;经济全球化;
标准
一、贸易保护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791年12月汉密尔顿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明确提出实行高关税政策进行贸易保护的主张。他的保护贸易思想和政策主张,反映的是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并通过经济发展与先进国家进行经济抗衡的保护贸易学说。他第一个明确提出保护幼稚工业的政策主张。 李斯特1841年出版了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进一步发展了汉密尔顿的贸易保护学说,建立了一套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为后进国家服务的保护贸易理论。他是第一个从理论上探讨在面临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如何运用保护贸易的政策与措施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建立了具有完整体系的保护贸易理论。
应当分清正当的保护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两者不应混为一谈。二者都认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虽然二者的政策主张相悖,其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为扶持本国幼稚工业、维护民族经济的平稳发展而采取的保护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也许不能说是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专指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损人利己贸易政策,称之为超贸易保护政策或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以区别于以保护幼稚产业为主要目的的保护政策。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日美贸易摩擦,美国货物贸易逆差急剧上升,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发源地。 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工业国家争夺市场份额的斗争越来越尖锐,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有关国家出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协调十分必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与20世纪相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范围愈加广泛。这有其深层原因:首先,全球经济趋于疲软,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其次,传统工业产品一向是国家保护的重点。再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而出口数量猛增,必然促使进口国家对之加以设限。最后,WTO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方面的措施不力。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加强了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活动;非关税措施中的技术和环境壁垒不断增高。
(三)新旧贸易保护主义的焦点 在以往的贸易保护理论中,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流行的新贸易保护理论,其关注的焦点已扩展到社会问题,转向了人本身。其中,保护就业论关注的是人的劳动权力,保护环境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存环境。由于新贸易保护关注焦点的变化,从而导致劳工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SA8000)、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等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四)新贸易保护实施的手段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在新贸易保护理论的框架下,由于保护关注的焦点变化,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了局限,新贸易保护的手段发生了变化:
1、以保护公平贸易为由,滥用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款,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或者激励企业实行反倾销的方式,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2000年10月美国通过的《伯德修正案》,明确规定,美国财政部将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款”的形式发给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
2、以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为由,通过建立新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环境技术标准等削弱对方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日本规定,2003年后,日本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禁止销售。
3、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由,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全球200多家跨国公司制定并推行了公司社会责任守则,要求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劳工标准。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工人的年龄、加班时间、宿舍条件等人权问题,技术标准涉及一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水平等问题,从而贸易保护的手段也由关税等贸易政策转向了劳工标准和 技术标准等社会经济技术政策。
(五)新贸易保护的影响 在传统的贸易保护中,贸易保护的对象或者是国内幼稚产业、衰退产业,或者是国内战略性产业。新贸易保护主义与此不同,新贸易保护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劳工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标准等实施贸易限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能进口。而要使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调整社会经济政策等,因此新贸易保护还会渗透到国内社会经济制度。 重视环境保护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出劳工标准也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及劳动条件方面的较大差距,将其与贸易挂钩,纳入WTO框架,不仅会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优势,而且必将影响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拓。
(六)理论评价 新保护贸易主义可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但它大大的扭曲了对外贸易公平、公正、平等原则。新保护贸易理论除了使用传统的关税作为保护的手段之外,更加强了对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和使用,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受挫。而且,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受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加重。繁重的债务负担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进口萎缩,进而发达国家的出口遭到冲击。如此下去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贸易各方都无法获得对外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利益。
三、中国与贸易保护政策
(一)“中国” 日前,商务部公布了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报告》称:中国是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中国央行针对国内外汇市场进行了货币掉期操作。美国的交易员们将此举看作是中国政府将允许人民币在未来一年小幅升值的一个信号。中美之间关于人民币问题一前一后的两个“示好”举动,表现出一种难得的默契。而在这种默契背后,重要的还是中美之间共同的经贸利益。为了保护这利益,贸易保护主义者必受到遏制。一直以来,美国财政部官员最大的担心在于,若正式将中国定为汇率操纵国,将会激起国会更强烈的贸易保护情绪。世界银行在今年8月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的崛起并未对其他国家造成伤害,反而对促进国际贸易的活跃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欧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不断发展。据外电报道,自1978年以来,欧盟与中国的贸易总额增加了40多倍,2002年达到了1100亿欧元的规模。欧洲有识之士指出,中国方面的贸易顺差是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中国的贸易壁垒和人民币汇率。当前,改头换面的“中国”又以新的形式出现,目的在于利用中国产品和人民币汇率做文章,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和货币政策兴师问罪。
(二)贸易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1、以史为鉴,认清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从规律上看,只有强大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倡导自由贸易,而且往往是口头高喊只有贸易,暗中搞贸易保护。事实上,没有超国家的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贸易的同时,必须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 2、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一些国家配合国际经济发展变化,不断创造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各种名目繁多的技术壁垒和贸易保护壁垒。我们不仅要学习掌握,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创新。 3、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必要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竞争和企业的发展。相对开放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对推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改革十分必要,只有把企业放在更开放、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发展。为了发展必须严格遵循和执行国际规则,但当国家和整体民族利益受到迫害和不公平待遇时必须学会妥协和保护。
四、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
经济全球化是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动力,以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为载体而进行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首先,对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要大惊小怪,惊慌失措。我们应该看到对中国实施这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有它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中国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是中国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参与全球化。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出口增加很多,量很大,但是真正遭受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的也不过在2003年只占了中国整个贸易量的0.5%。具体措施来讲,对外交涉要硬,我们应该明确的告诉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每个国家都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再次,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 家,我们的出口要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对自己的纺织品出口,在配额取消以后要实施一些自我限制,增加一些进口关税,进行出口数量的限制的原因了。 最后,在对待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时候,要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
在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方面,我们一是要认真对待,第二是重在防范,这是最好的策略。 五、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一定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采用贸易保护的措施。从实践效果来看,保护政策和开放政策各有利弊,应根据具体地区、时间、产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则。但无论什么样的保护措施,本质上都是对市场的不信任以及维护自己的利益,从长远来讲都不利于增进效率和发展经济。保护措施只能是权宜之计,战术手段,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和基本制度。而且,任何保护措施都是强制消费者和非保护产业的生产者为受保护产业的生产者提供补贴,因而实际上都具有收入转移效应。许多研究的结果显示,从全社会来看,这样的收入转移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在保护措施的运用上必须慎之又慎,不能只顾眼前的一点利益。
另外,不少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导致保护主义政策历久不衰的原因中,政治因素多于经济因素,保护措施往往是政治强势群体操纵国家决策机制的产物。在多数情况下,保护主义措施在全社会造成的成本往往大于其带来的效益。而保护成本的分摊方式较之其他转移收入和产业补贴方式更难以被一般保护成本的负担者察觉,所以也更难以引起政治决策者的重视。日本在战后的经济发展是成功的,但这种成功的缺陷也十分突出。日本经济的战后五十余年中,1945至1955年期间是战后的经济恢复期,20世纪80年代是泡沫翻飞的病态繁荣期,90年代是泡沫破灭后的持续萧条期,真正的经济增长期只有中间的二十几年。但这二十几年的高增长却带来了近十年的高烧狂乱和逾十年不治的经济衰退,代价不小。究竟贸易保护是有利还是有弊,有待进一步探讨。
1、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赵伟.国际贸易——政策与现实问题[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字:解雇预告期;代预金;谋职假
解雇预告期是指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雇至解雇正式生效的期间。依照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158号《终止雇佣公约》第11条,“工人被解雇时,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通知或代替通知的补偿,除非他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为的性质在通知期内要求雇主继续他的工作变得不合理”。[]可见解雇预告期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解雇的一般程序要件。
一、解雇预告期制度的价值
解雇预告期的设置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解雇预告期为劳动者创造了再就业准备期或谋职期,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表现。第一,解雇预告使劳动者对失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为重新就业做准备。第二,解雇预告期赋予了劳动者带薪谋职的权利,对于被解雇者而言,寻找新的工作岗位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重新谋职的压力很大。在解雇预告期间,被解雇者可以边寻找工作边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保障其就业联系性,有利于保护经济弱者、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第三,在解雇预告期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拟被解雇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合法权益及福利待遇。在解雇预告期内如发生禁止解雇的事由,如劳动者负工伤,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发出解雇预告” 为由对其行使解雇权。第四,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雇行为不合法,解雇预告期的设置有利于被解雇者寻找非法解雇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雇预告期是岗位准备期或觅人期。对用人单位来说,既需要一定的时间物色新的岗位接替人员,而新的岗位人员接替者也需要有充裕的时间与被解雇劳动者交接工作。解雇预告期的设置能避免因在岗人员突然空缺而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解雇预告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定解雇预告期限的规定
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预告期限的确定办法与工作年限有关,也有一些国家与工种、解雇理由等有关。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
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确定预告期限的办法,一般工作年限越长,解雇预告期也就越长。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均采用此种模式,此方法实际上是以被解雇者对雇主的贡献度来做为衡量标准。
德国对解雇预告期规定的比较详细,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年资满2年的,解雇预告期为1个月;满5年的为2个月;满8年的为3个月;满10年的为4个月;满12年的为5个月;满15年的为6个月;满20年的为7个月;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延长成文法中规定的通知期。同时,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雇也规定了两个星期的解雇预告期。②
法国《劳动法典》对解雇预告期的规定比较简单,分为三种:第一,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 6 个月的,依《劳动法典》第 L122-5 条③确定解雇预告期限;第二,工作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预告期限为 1 个月;第三,工作 2 年以上的,预告期限至少 2 个月。在具体实践中,预告期限长短的依据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当地或行业惯例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确定。同时会给予拟被解雇的劳动者每日 2 个小时休息时间以寻找新的工作。
英国也是按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工作年限在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预告期不少于l周, 2年以上12年以下的,每满1年通知期不少于1周(最长不超过12周), 12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12周。双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延长。根据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法,工龄9个月的预告期为1个星期;4年的为3个星期;20年的为4个星期;连续服务2年以上、年龄超过45岁的雇员有权获得额外的1周预告期。瑞典《就业保护法中》也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终止雇佣的预告期划分为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五个档次来分别加以适用。④
2.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的方法
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主要有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如比利时根据不同的工种及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蓝领工人工龄9个月、4年、20年的通知期分别为35天、35天、112天;白领相应的通知期分别为3个月、3个月、15个月。俄罗斯根据解雇理由确定解雇预告期,如鉴定结果证实员工的技能不足,不符合担任的职务或完成的工作,而员工拒绝必要的工作调换或者雇主没有相应的岗位提供而解雇时,没有通知期的要求;因单位清算或裁员或缩减单位编制而解雇的要求提前2个月通知拟解雇雇员。也有的国家预告期的长度与企业的规模有关,例如《印度产业争议法》规定,雇佣5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1个月,雇佣10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3个月。⑤
3.固定解雇预告期
我国和日本解雇预告期都没有因工龄、工种、解雇理由和企业规模的差异而作不同的规定,统一为30天。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须至少事先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事前30日通知,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支付工资的日数来缩短预告的期间。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代预金”的规定
“代预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支付的与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以代替解雇预告期。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例如奥地利和荷兰),均允许在以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来替代解雇预告期。例如上文提到的,日本《劳动基准法》2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前30日通知解雇,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可见,这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雇预告”和“代通金”的选择权。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16条也规定,雇主未依第 1 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除此之外英国、法国也都规定允许支付给雇员补偿金代替通知期履行。在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许多集体谈判协议中都规定了代替通知金的数额。
(三)关于“谋职假”的规定
“谋职假”是指在解雇预告期内给予拟解雇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谋职假”的设置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例如土耳其《劳工法》第19条,在通知的期间内雇主应当给予受雇人在工作时刻脱产寻找新雇佣职位的必要时间而不扣减其任何工资。为此给予的时间,应不少于每天两小时,而且如经受雇人提出要求,还可以合并一起一次使用。卢旺达《劳工法》第39条规定,在通知期限内,劳动者为了寻找新工作,每星期可自由选一天(依次或分次)自己使用,工资照付,这个自由时间最迟应在前一天告诉资方。⑦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6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请假时间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发。德国解雇保护立法也规定劳动者为了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可以在预告期限内请假外出。法国习惯法中也规定允许雇员在通知期内每日2小时用于寻找新工作。
三、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关于解雇预告期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定忽视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与劳动立法发达的国家相比,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一)法定预告期限的规定较为僵化
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法定预告期限都根据工作年限、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有所不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对不同情况的劳动者区别对待。这样僵化的规定不利于对不同劳动者的区别保护。一方面,对于年龄较大、工作年限较长且无特殊职业技能的员工来说,他们企业依赖性较强,在劳动力市场没有竞争优势,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应给予较长的解雇预告期;另一方面,对年龄较轻、工作能力较强又有一定的特殊技能的员工来说,30日的预告期有稍显过长。因此很多学者主张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国际接轨,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年龄等确定解雇预告期的长短。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确定不同的预告期长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预告期的权利。第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限确定通知期的长短,而不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通过间断性反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预告期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的行为。第二,建议以列举的形式规定解雇预告最低期,可以以1个月、6个月、两年、12年确定7日、30日、90日不等的预告期。第三,以立法规定为最低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具体的通知期,在确定具体的通知期的时候劳资双方可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性质、职位、劳动年限、年龄等确定合理的预告期。
(二)“代预金”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预告义务的免除和即时解雇权的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之间选择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是用人单位的这种选择权会使“解雇预告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一方面,表面上看,“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起来在劳动者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效果是一样的,而且劳动者在此期间不用工作可以全身心寻找工作,“代预金”好像是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利益。但是,“代预金”并不包括预告期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仅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解雇预告期内的“劳动权”,不利于劳动者收集不当解雇的证据。另一方面,解雇预告期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新旧人员交接的时间。
因此综合两方面的利益,笔者认为单纯地把“预告期”与“代预金”的选择权给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把选择权赋予用人单位,如上所述会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而如果把选择权赋予劳动者又不能保障用人单位新旧人员的交替。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应将解雇预告期作为一般性规定,而如果用人单位想选择“代预金”需征得劳动者地同意。
对于“代预金”的数额,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单纯以上个月工资数额确定“代预金”,可能会显失公平。一方面,“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可能会因某些客观原因明显低于或高于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另一方面,“工资标准”是单纯的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其他福利待遇,说法不明确。因此建议,按照解雇前劳动者一定时间的平均月收入确定“代预金”。
(三)应当规定劳动者在预告期内享有谋职假
法定预告期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寻找新工作的准备期,而在预告期内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没有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在解雇预告期内需给予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鉴于此,我国劳动立法也应赋予劳动者在解雇预告期内的谋职假。在谋职假期内,用人单位需照付劳动者薪资。按国际上的惯例,一般谋职假的长短为每星期两天,劳动者需在使用谋职假前一天通知用人单位。谋职假的规定可是劳动者在解雇预告期内享有一定的自由时间,带薪寻找新的工作,体现解雇预告期的意义所在,缩短劳动者新旧工作的衔接时间,减少失业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注释:
① 国际劳工组织网站webfusion.省略/public/db/standards/normes/appl/appl-displayConv.cfm?conv=C15
8&hdroff=1&lang=EN,访问时间2011年5月18日。
② 参见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 622 条.
③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28.
④ Ronnie Eklund、叶静漪编:《瑞典劳动法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42 页。
⑤ 印度1947年产业争议法(THE INDUSTRIAL DISPUTESACT, 1947)〔DB/OL〕.
http: //pblabour. gov. in/pdf/acts_rules/in-ustrial_disputes_act_1947. pdf
⑥ 参见【日〕西谷敏:《劳功法》,}!本评论宇}2008年版,第413页。
⑦ 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外国劳动法选》,北京:劳动出版社,1981年,第11-12页。
参考文献:
【1】林柏志.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研究[D].台北:政治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2005:10。
【2】钱叶芳.个人解雇保护立法实践的国际比较:回应与建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3】李国庆.解雇权限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5.
【4】王皎皎.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以解雇要件为重心【D】.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论文.2010:6。
关键词:香港;最低工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18-02
香港《最低工资条例》经过香港立法会连续三天41小时马拉松式辩论,终在2010年7月17日晨6时半以高票三读通过,最低工资将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推行[1]。相较于祖国大陆,香港最低工资在立法上虽确立较迟,但之前已在个别行业有推行经验,此次立法立足于香港现实,同时多方考察先行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与立法内容方面均有可兹圈点之处。作为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香港最低工资立法亦将为大陆完善已确立十余年的最低工资制度提供借鉴视角。从借鉴的角度来看,香港最低工资立法在下述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一、以管制影响评估技术构建立法框架
管制影响评估是OECD自1997年以来一直向其成员国推荐使用的立法技术,香港原属政府――英国政府于1998年即提出“优化管制”项目,用管制影响评估取代了管制评估。完整的管制影响评估包括五个部分:立法目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可考虑的替代性方案评估、对受影响的部门和组织的评估。对管制立法各子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全部或部分评估类别[2]。管制影响评估旨在通过严格的,以证据为依据的对决定过程的检验,来确保新的管制立法的质量[2]。
最低工资立法是国家以公权力对劳动力市场实行最低价格管制。它涉及企业、劳动者以及区域竞争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与最低工资之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这使得最低工资在不同的变量下作用迥然。就香港而言,近年由于经济结构正向高增值和知识型经济方向转型,低学历和低技术工人难以就业或转职,贫富悬殊问题不断加剧,在职贫穷问题日渐凸显,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有鉴于此,工会和政党对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最低工资制度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3]。但同时来自企业界和经济学界反对的声音也不在少数[4]。关于最低工资的水平选择、适用范围等也均有诸多争议。
为了使立法更具说服力,同时使各不同利益方可以认同立法的制度选择,香港在最低工资立法中采用了管制影响评估的框架,例如,在立法的必要性方面,立法机关评估了由企业自愿实行最低工资的可行性,立法机关出具了政府方面自2006年以来,以自愿方式为清洁工人和保安员安排推行的“工资保障运动”的两年检讨报告,报告了显示以自愿参与的方式推动工资保障的局限。运用管制影响评估分析最低工资的各项政策选择,预测不同政策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选择现有政策的原因,可以增强立法的公信力。大陆在完善工资制度的过程中,可考虑引入管制影响评估的框架,使得最低工资立法的考虑更为周全,利益取舍更为合理。
二、以委员会形式决定最低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对工人的受惠程度、对企业的负担程度、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均取决于水平。2010年初,笔者所在的课题组曾就香港最低工资立法进行调研,有关人士坦言:“雇主现在不反对立法,但他们关注工资水平。” [5]在《最低工资条例》批准之前,香港根据国外经验,成立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合适水平向政府提供意见。临时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劳工界、商界、学术界和政府政策局/部分,以便委员会进行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讨论。临时委员会在讨论建议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将按照其职权范围,采用以数据为依据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及分析,并广泛咨询持份者[5]。随着《最低工资条例》的通过,该委员会转为正式,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3部,委员会由13人组成,包括1名主席及12名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方面有3人属官方委员、3人属商界委员、3人属学术范畴委员以及3名劳工界委员。主要职能为: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报告它就订明每小时最低工资额的款额作出的建议。
采取委员会的形式决定最低工资水平,并非香港所创,根据ILO的统计,在21%的国家,实行的是由政府或一个三方机制决定的产业或职业性的最低工资标准[6]。以美国为例,美国劳工部负责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工作,一般是交由一个专门的工资委员会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该委员会直属劳工部,归劳工部长领导并向部长负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劳动部门代表、雇主的代表、雇员的代表组成[7]。
大陆目前最低工资水平的确立机制由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和第9条规定,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最低工资方案,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2)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从前述规定看,中国目前仍采行政机关主导模式,其中虽有会同企业家协会、工会拟制方案、征求意见的程序,但企业家协会、工会的意见只对政府的最后决定起参考作用。工人代表、企业代表并未能以投票的方式对最低工资水平构成实际制约。工人缺乏对最低工资水平形成的影响力是大陆低工资水平低于国际水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中注重劳动者尊严保障
在反对最低工资的声音中,最为突出的当算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冲击,认为最低工资会导致弱势社群及青少年失业这一观点,从来都是经济学的主流结论。① 如果论者正确,那么最低工资的实施将可能导致这类群体处于易失业状态,部分人士将沦为社会救济的领受者。对希望以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来说,长期失业将危及其所兼持的尊严价值。出于保护劳动者“尊严”的考虑,香港《最低工资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体贴规定,设立了两类适用排除,一类是法定排除,另一类是自愿选择排除。
法定排除的适用对象是留宿家庭佣工和“实习生”。对于这两类法定排除,法案作了详尽的管制影响评估,就家庭佣工而言,法案认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对其适用最低工资,表面上家庭佣工的收入会增长,但其收益很可能被风险相抵,因为,一旦如某些持份者所言,将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并订明标准工作时数,很多家庭将因承担不起高费用而将外佣解职,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外佣政策。从受影响的群体角度看,在2008年第四季度,香港聘用外籍家庭数目约为207 500,同时,根据特区政府统计处提供的数字,在1998―2008年期间,25~45岁女性的劳动人口参加工作率由66.5%上升至76.6%。如果对家庭佣工适用最低工资,前述家庭中的部分将可能因支付不起费用而由家庭中的女性停职在家从事家务,这些家庭和女性将因之受到负面影响。法案最后分析了目前的替代方案,当下,除了已存在最低工资3 580元外,留宿家庭佣工还享有免费住宿、免费膳食等非现金利益。对于实习生的排除,主要考虑是如果实行最低工资,将可能影响实习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完成从实习生到熟练工的转换。
自愿排除的适用对象是残障人士。法案出台前,政府劳工处曾与五十多个康复团体举行正式及非正工会面,包括获社会福利署资助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自助组织、家长组织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此外,也与30名曾聘用或正聘用残疾人的雇主代表会面,汇集的主流意见表明,为了在残疾人士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之前取得合理平衡,应制定特别安排,从《最低工资条例》规定看,这种安排包括:现时已受聘的残障雇员,即使合约薪金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仍可选择按现有合约支薪;或支取法定最低工资;或残障雇员接受生产能力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定立最低工资。对于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评估,只有持有由政府设立的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发出的有效残疾人士登记证的人,方可接受。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 支付予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少于须支付予非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为防止无良雇主滥用评估机制,提出评估的权利归于残疾雇员而非雇主。残疾人士有权根据其身体情况和就业需求,选择是否进行生产能力评估。
香港最低工资规定针对残疾人士的这种特别设置,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士的就业,使其有能力自食其力,维护人格尊严。大陆《最低工资规定》目前实行的是平等原则,并无对特定行业或人员的排除适用,但适用水平存在省际和地区差异,这种设置对于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具有合理性,但无区别的平等适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在未来修订时,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经验,对残疾人士的最低工资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其劳动尊严。
参考文献:
[1]香港最低工资例通过或冲击六大低薪行业[EB/OL].,2010-07-18,2010-07-24.
[2]OECD.Towards Better Measurement of Government: OECD working Papers on Public Governance 2007/1[EB/OL].OECD Publishing,2010.
[3]何锡江.澳门最低工资测算模型及决策支持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54.
[4]高爱娣.香港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与探讨[J].理论前沿,2007,(7).
[5]香港最低工资调研笔录[Z],2010-03-08.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企业的工人在权益保护、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毒害了众多的婴幼儿;2005年吉林化工厂爆炸,造成松花江下游流域严重污染;2006年黑龙江、山西矿难此起彼伏,数百名矿工遇难;2007年国产牙膏“二甘醇”风波.国外禁中国产牙膏,认定其对身体有毒害作用:2008年“5.12”大地震后万科老总王石只捐200万元,限每位员工只能捐10元:三鹿奶粉事件,再现问题奶粉毒害婴幼儿。最近这几年,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话题。这种现象的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的资源逐渐从政府手中转到企业手中,也就是说企业逐渐成为拥有众多资源的社会行动的主体。相对的,拥有的资源越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越大。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在追求利益时,忽略了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我国企业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社会责任感.造成企业的唯一目标便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顾企业自身利益,而忽视了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责任感。我国楼市房价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虽然国家一再打压房价.但是却很难起到作用,房价越打压越升高。近几年内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只升不降,几乎已经成倍增长。普通民众很难负担起高额的房价。而且房地产商一味生产可以带来更大利润的大户型和高级住宅,造成一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比例偏低。同时过多的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可能会造成投资风险过大,如果出现房屋大量滞销.就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阻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缺少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缺少对生态环境负责的态度。企业最终遵循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循环的可持续发展。对消费者负责,保证企业本身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对生态环境负责,保证企业发展有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在不断寻找新的生产资料上费功夫。近几年,每年国内大事件中.都会有企业因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2005年吉林化工厂爆炸,松花江下游水域水质被严重污染,沿岸的居民无法正常使用饮用水,严重影响大量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事故原因就是因为企业不遵守正常的操作规定,违规操作导致意外发生。企业在对消费者同样很冷漠,最让国内消费者愤怒的就是两次问题奶粉毒害婴幼儿的事件。而且2004年阜阳奶粉被曝光后.2008年竟然又出现问题奶粉。可见国内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严重缺乏,甚至是忽视。
第三,企业缺乏伦理感,包括人权意识和环保意识。这主要是由于企业负责人伦理道德的低劣造成的。前些年社会上一直很热点的问题—一农民工讨薪问题。正是企业伦理感缺乏的例证。农民工大多被雇佣在建筑行业,从事危险性大,劳动强度大,收人却不高的重体力工作。然而他们却不能在完工之后拿到工资。一个企业如果连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都没有.那么它根本不会有社会责任感,完全成为唯利是图的经济机器。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还有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大多数企业依靠牺牲破坏生态资源来换取经济利益。很少有企业会通过生产技术和产业结构上的改革来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缺少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四,我国的企业慈善事业发展不到位,这主要是国内企业的捐赠理念和内在驱动力不足。“5.12”大地震后。一些国内企业的表现非常突出。“王老吉”一个企业就捐赠了1亿资金。但是令人心痛的是,许多大型企业却反应迟缓,甚至冷漠。作为房地产业的巨头之一.万科在灾后的表现遭到质疑,其老总的作为更是被国人唾骂。中国企业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创造利润,捐赠理念是“回报社会,造福桑梓”。同时中国在制度化方面不完善,企业完全被动地响应政府的号召,没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跟谈不上制度化。
第五,我国企业缺少自己的企业文化。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对企业的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企业发展的软条件之一,企业文化可以帮助企业很好地融人社会当中,与社会形成互动。但是我国企业很少拥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只有些大企业拥有企业文化,然而这些企业文化多是督促员工努力工作,如何更好地降低成本,扩大生产,很少与社会责任相关。造成企业在社会上过于独立.没有真正融入社会,更别说参加城市建设、文化发展了。
二、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企业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当前,我国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体制方面还很不健全,有些企业一提到企业社会责任感觉是非常陌生,根本不知其内容是什么。而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认为只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就是承担责任,没有认识到企业处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些非契约性的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与股东的契约关系那样具有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尤其在一些加工型生产企业里,老板们把产品、利润看得很重,而不把工人的生产安全当一回事.在他们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
第二,政府部门难辞其咎。很多地方政府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于是,一些企业向地方政府要求更为宽松的条件,甚至提出,如果政府管得太严,他们就搬厂走人。
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落实的又一原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十分严重。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也是一个原因。一些私营煤矿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失职、渎职,另一方面。死亡一个员工20万元的赔偿远远小于矿主所能获得的利润,使其不惜铤而走险。另外,企业员工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太差.维权的成本也太高。
第四,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而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建议及对策
(一)借鉴SA8000的合理因素,制定国内相关标准,为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场浩浩荡荡的社会运动,以SA8000(SocialAcountability)为首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行。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0)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目标是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公认的工作条件.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由于SA8000重点保护劳工利益,因此,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已遇到SA8000标准的限制,给该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的困难。
虽然目前不宜在国内推广SA8000,但是笔者认为.SA8000为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普遍适用性.其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也必将进一步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悉,国际标准组织fIS01也将成立专门的CSR委员会,将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纳入企业标准化范畴。因此.我们仍然要认真研究SA8000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借鉴其保护劳工利益的科学标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而在地方,也可以借鉴SA8000的合理内容,制定出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地方率先推行,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能力,规范企业行为,努力为其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建立披露信息机制,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有一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发挥最大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的唯一指标。笔者建议,为了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相关信息。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这样的社会公开机制之所以能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就在于它能止恶扬善,驱邪扶正,唤醒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赞扬和传颂,打响企业及其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使那些利欲熏心、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曝光,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使其降低乃至丧失市场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来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可以更好引入公众舆论压力和政府监督因素。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中为公司赢得声誉和信赖。企业能够切实感受到自觉分担社会责任的好处,各项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制度才能找到恰当的传导机制。
(三)责任到人,加大处罚力度
2008年9月11日以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了中国乳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也迅速导致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风暴。2009年3月2O日,中央纪检委、监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消息称,中央纪检委、监察部已于近日,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有五部委共8名司局级官员被给予撤职、降职和记过的行政处罚。但中央纪检委、监察部的通知中,并没有涉及对有关官员进行刑事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处罚官员所犯过错的内容。在利润面前,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里?营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目标,如果一个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要究。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难以建立。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从健全公司内外部结构治理入手,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中国高等教育 现状 全球影响
自1999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系所发生的变化在文献中少有记录,但是这些巨大的变化对中国和全球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经济体。
一、中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变化
1. 高等教育接受者数量的巨大增长
中国现在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数量在过去六年里翻了两倍。在1999年以前,每年的从学校毕业的人数和新入学学生人数持平。1988年,高等教育毕业生的人数大约为83万人;而到了2005年,毕业生的人数是306.8万人,增加了3.7倍。在1998年到2005年间,新入学的人数增长更快,近似为5倍。在2000年到2005年间,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以平均每年7.5%的增长率上升。这些巨快的增长都发生在教育改革以后。
2. 中国将比美国拥有更多的博士学位的工程师和科学家
在工科领域与科学领域这一变化更为明显。与美国相比,现在中国培养的工程师的数量是美国的三倍,所以广泛认为到2015年中国获得博士学位的工程师与科学家将超过美国。在2001年,获得科学和艺术学士学位的24岁年轻人中,在美国只有5%的工程师,而中国有39%。国际科学基金会(NSF)最近的资料也表明,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亚洲相比,美国现在培养的工程师的数量最少。诺贝尔奖获得者R.E.斯莫利总结说,到2015年90%获得博士学位的工程师和科学家将会在亚洲,而大多数亚裔的博士工程师和科学家将会诞生于中国。
3. 农村和城市改变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幅改变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的特点是提高农村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缩小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差距。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城市(包括县和城镇)中高中毕业生中能上进入大学的比例只占30%,而到了2005年比例上升为50%。在1998年城市和农村的招生率分别是42%和32%,到了2005年,招生率分别上升到了68%和63%。与城市招生率相比,在过去的十年里,农村地区的招生率上升的非常迅速。高等教育的准入主要限于城市地区,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关注社会和谐问题,教育成就的经济数据更多的现实为农村参与未来的高等教育体系。
4. 中国精英大学的晋升和其他大学的整合
中国高等教育现在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巩固其他大学发展的同时,致力于推动精英大学的发展,控制精英大学的数量。精英大学就是在中国综合排名前十名的大学,它们有优先选择通过国家入学考试的学生及其他研究资源。现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就是扶持少量的高等教育学府,使其进入世界级地位。近两年,受中央部委指令,几乎所有大学都在以每年增加30%的速度扩招本科生,使得很多高校的基础设施与所能培养学生的数量比例严重失调。
在中国许多城市,很多大学为了提高排名将四五个小型德尔高校合并,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地方政府激励当地高校合并,为了获得更多的中央资金。中国教育部的数据显示,60%的高校合并都发生在1999年到2006年间。这种合并甚至也包括不少的精英大学。这响应了中国教育部在90年代中期发起的“211高等教育发展项目”对中国高校的重新定位。例如北京医学院于2000年并入北京大学,并更名为北京大学健康与科学院。
5. 从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的改变
中国高等教育这几年的变化也表现为1990年的时期注重数量的增加调整为现在注重质量的培养。高等教育资金的投入现在不仅以学生的数量作为唯一依据,高等教育学府也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客观综合排名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帮助。国际期刊上论文的发表、论文引用、以及国际合作都变成判定个高等学府排名及资金投入多少的标准。而的数量也变成了评判中国学者任命、职称维护及提升的依据。高校也每年给自己设定关于教学活动及世界排名的目标。这些都即能促进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也能有效提高高校的培养质量。这些变化很明显,例如,1998年中国在科学和工程方面的论文产出只占亚洲总产出的14.54%,而到了2003年提高到了22.43%。在社会学和商学也有较快的发展。
二、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对国内的影响
1.评估中国教育改革回报收益
评估中国教育改革有效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计算教育的投资回报率。根据赫克曼和李在2004年做的一个评估报告中显示,中国关于教育投资方面有十分可观的回报。他们初步估计,对于一个接受四年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比没有接受教育的年轻人一生将多赚46%。另一方面,教育的社会回馈也有助于保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2.教育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进一步评估中国教育改革产生的影响在于考察其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教育大幅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收入的不平等。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从农村到城市中国的基尼系数比为1.8;但是根据2007年的评估,基尼系数已上升为3.3或者3.4。这一变化似乎与中国前几年关注初等和中等教育有很很大关系。现在中国通过对高等教育改革来维持经济的增长政策将进一步加剧收入的不平等。
关键词:河北省纺织业;出口;对策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河北省纺织业出口面临的问题
(一)出口增速放缓。纺织业是河北省竞争性和国际依存度较高的产业,也是劳动密集型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支柱产业之一。此外,纺织业还是河北外贸出口的重要力量,全省纺织2/3的产能出口或供应全国各地加工出口产品,纺织服装出口创汇约占全省出口创汇总额的1/3。(表1)
但是,由于经济危机、原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影响,河北省纺织出口自2008年开始速度明显放缓,出现了纺织行业的“寒冬”。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纺织纱线、纺织及制品”的出口增速明显放缓,而“服装及衣着附件”方面更甚,速度一度出现负增长。
(二)加工贸易比重低。河北是纺织服装大省却不是强省。河北纺织业的出口主要是依靠附加值低的一般贸易,而相对利润丰厚的加工贸易等形式比重较小。根据图1可以看出,一般贸易大约占出口金额的70%,所以纺织产品利润空间小,缺乏市场竞争力。(图1)
(三)出口企业亏损严重。在2009年1~4月份出口的贸易主体中,河北私营企业出口2亿美元,增长10.5%,占全部出口总值的44%;而国有企业出口1,295万美元,下降45.2%。其中,作为河北纺织龙头的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的出口总额为4,505万美元,同期下降19.6%。近两年河北纺织企业大量亏损甚至倒闭,伴随企业亏损,企业用工数量明显减少,就业压力增大,尤其是国有企业打击更大,详见表2。(表2)
(四)出口地区分布集中。从图2可见,美国和欧盟市场多年来一直是我省纺织业的主要出口方向。但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后,河北纺织业对欧美的出口增幅急剧下滑。据石家庄海关统计,2009年1~4月份,对美国出口1.3亿美元,同比增长5.9%,占同期出口总值近30%的比例,高居榜首。(图2)
由于出口地点的过度集中,在欧美对我国纺织业实施反倾销限制后,大量国外订单向印巴和拉美等国家和地区转移,国内企业出口量下降,出口市场转移。
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危机。2008年下半年美国爆发的经济危机无疑是导致河北省纺织业出现寒冬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随着危机的蔓延,中国纺织品服装外需市场转淡,出口下降难以避免。
通过表3和图3,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从2008年下半年起河北省纺织业出口额净值开始下滑,进入2009年后,1月份纺织行业出口额跌出了河北省出口商品前十位,而2月份降幅更大,出口1.53亿美元,环比下降23.5%。(表3、图3)
(二)自主品牌短缺。据了解,目前国内出口纺织品的自有品牌较少,研发、技术投入严重不足,出口产品以定牌、贴牌为主。国有纺织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仅为销售收入的0.25%。产品附加值低,严重影响了国有纺织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随着其他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加工实力的增加,我国出口量大幅下降。
(三)发达国际的贸易保护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我国服装产业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技术壁垒方式。通过不断出台针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规范、检测标准、产品标准等,从而不断提高进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并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测。例如,2007年的《关于输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部分纺织品管理规定的公告》,2008年生效的欧盟PFOS指令等。另外,欧美还从劳工保护方面,限制我国纺织出口企业。其中,最为代表的是SA8000标准。通过各种限制,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加工制造难度,明显提高了出口制造成本,从而增加了出口风险。
三、行业发展策略
(一)建立多元化市场结构。河北纺织业未来应采取“增加内需”和“扩大出口”两手抓的策略,谋求“突围”。一方面纺织企业要调整产品营销略,继续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除了继续保持和发展我国传统市场,如美国市场、欧盟市场外,还应该建立和扩大在新兴市场的营销渠道,如俄罗斯市场、印度市场、越南市场等;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市场的纺织品销量一路攀升,纺织企业可以放弃国外一些规模较小、信誉不好的客户,压缩出口品种,做好国内大客户,扩大内销市场。同时,也可以和国内名牌服装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出口订单不足的缺口。如,宁纺集团依托自身强大的面料开发生产能力、雄厚的服装加工实力和“灵音”牌灯芯绒的中国名牌效应,推出了面向国内消费市场的自有服装品牌“灵音鸟”休闲服装。
(二)实施品牌战略。品牌是制约纺织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只有依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打造自主品牌,才能增强核心竞争力,最终化危为机。河北纺织要从低端走出来,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集聚,加强技术改造、开发自主品牌,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当下,我们最需要做的工作即是,在新增的投资中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装备自主化水平,为创新品牌培育名牌奠定良好的基础。河北宁纺集团有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灵音”牌染色灯芯绒的良好基础,利用此次南方订单转移之机,积极拓展服装加工产业,吸引了“真维斯”、“美特斯邦威”等多个国内名牌合作,不仅促进了集团服装加工业大发展,也带动了当地一批协作厂家的共同繁荣。
(三)加速国际化布局和跨国生产配置。通过加速跨国投资和跨国经营可以规避贸易壁垒和降低生产成本。河北部分纺织企业可以向一些关税政策优惠的国家转移,享受与所在国企业同等市场待遇,还可以获得资源、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珠三角地区已有不少纺织企业开始到越南或孟加拉国设厂。据了解,越南、柬埔寨和孟加拉国等国家拥有低廉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可以维持较长的时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年猛.中国纺织业的现状及其分析.商业经济,2009.
[2]段文平.中国纺织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