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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个人担保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14:45: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签证个人担保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签证个人担保书

第1篇

我在签证前,就有一些疑惑, 比如移民大厅如何,面试过程怎么样等等,对于不了解的事情充满好奇,也对曾经耳闻的签证现场充满了紧张的情绪。我的文章比较长,不过没经历过美国签证的,或者不太明白签证怎么回事的,多些细节性的东西也是有借鉴价值的。

我和我的先生认识五年了,我们是在工作中结识的,一直在一起。 前年2月在国内拿的结婚证。拿结婚证前,他去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办的单身公证。 去年7月我们去领事馆办理旅游签证(的确只是想去旅游,不想移民,国内还有工作),当然被当作有移民倾向拒签。 现在想起来我们真的很幼稚,也反映了我对签证多么不懂。

既然领事馆认为我有移民倾向,我们准备申请签证还能申请什么类型的签证呢?

我上网查到,我可以申请K-3和CR1。但看到网上说CR1批准要1-2年时间,当然放弃,申请K-3。其实我当时不知道一定要先申请CR1才能申请K-3的,我是面试前3天才学到的。

所以我前年7月底申请了K-3。 递交材料我写的是K-3。第一份材料是申请表,老公亲自到广州领事馆取的,然后亲自去交的文件。

从前年7月申请到去年3月拿CR1签证,一共9个月的时间,比传说的1-2年时间要短很多。我到现在也不知道这个时间的缩短是因为我一开始申请的是K-3,所以领事馆认为我要CR1和K-3一起申请加快了速度,还是因为我老公一直在国内也是原因。

我在网上看到,移民局会自动更改你的签证类别。如果他发现你申请的不合适,比如你申请CR1,但你有资格申请IR1,他会改过来。不知道我自己混淆了K-3和CR1,是不是移民局给我改过来了。

回到申请过程。

我是去年7月初被拒签去美国的旅游签证,然后立刻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同时由于无法去美国旅游,我去签了德国旅游,一签成功。

提交了移民申请后,要求:1.出生公证 2.结婚公证 3. 无刑事犯罪公证。

我在广州暂住了3年,老家武汉。 让母亲火速帮我办理了3份公证,每份3个复印件。快递过来。老公交到广州领事馆。然后领事馆的官员当时就出了一个单,内容是“他们收到我的XXX文件,还需要XXX文件”。我一看“他们还需要的文件”,就糊涂了,这两个我不是都交了吗?领事馆说很重要:出生证的公证不是出生公证。我办理的是出生公证。而出生证的公证是公证当时我出生,医院出具的我的出生证明。是证明我的出生证证书是合法有效的。这下才明白了。 办理方法如下:

出生公证,拿户口本到公证处就可以办理 出生证公证,拿当时你出生时医院出具的出生证进行公证,证明证书的合法有效。

我1979年生,我们只有户口,没有医院的出生证,就算有,也搬家搬不见了。

领事馆出具的单上关于办理出生证公证有两个选择:

1. 到原来医院重新出具一份证明,进行公证。有很多人在这一块作假。 花几千块让医院出一个出生证,太不划算了。如果被查出来,就永远失去资格了。大家看我的经历,老老实实,还是可以办到的。

2. 到公安局出具一份证明。 证明上要说明我在这里出生,但时间久远,出生证遗失了。并写上我的出生年月日,父母亲名字等。然后拿这份证明公证其有效和合法。

而结婚证公证,就比较简单了。是把你的结婚证翻译成英文,但格式,大小必须和结婚证一模一样。也就是你结婚证的翻版,但上面每字每月都是英文,不是中文。注意,每个字,每个句都要翻译,印章也要翻译。

我将结婚证按原来的格式翻译好,打印。并剪裁成和结婚证一样的大小。整个就是一个中文结婚证的英文翻版,然后和结婚证寄给我妈妈去公证。

而且领事馆要求1个月内必须提交这些材料。而这一个月我大部分时间都在欧洲旅游,所以把出生证这个烂摊子交给我妈妈。

我妈妈首先去当时的医院,他们根本没有保留20年以前的记录,所以无法证明我在那里出生。所以领事馆给我的选择1无法行得通。

选择2是公安局。 去派出所开证明。我现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武汉AA区。而我当时出生时上的户口属于武汉BB区。AA区的派出所无法给我出具出生证明因为我是10年前才搬家来的,不是在AA区出生的。

然后去BB区。BB区派出所他们在1991年出生前的所有记录,全部没有。而且他们只给所管辖户口的居民出证明,我现在的户口又不属于BB区。 所以两边都不行。

我妈妈找到了管辖BB区派出所的公安局,说明了情况。 他们还算通情达理,给出了一个证明,但很简单的证明“我X年X月X日在这出生,出生证遗失,父母XXX”。然后让妈妈拿到BB区派出所盖章。和BB区派出所讲了很多好话,终于盖了章。然后翻译,公证。

由于出具的出生证非常简易,我们担心会被领事馆退回。但也无其他办法。我妈妈一个月内就将原件和公证件寄给领事馆了。

我们等到9月中旬,没有收到领事馆的消息,很担心出生证公证不合格。 我和老公去到广州领事馆,他们说一个星期以后就寄材料。

9月中下旬,我们收到了P3包裹。里面退还了我们结婚证的原件。 然后一些简单的背景材料需要立刻寄出。再就是经济担保文件等。P3里面的COVER LETTER很清楚的写到我的类别是CR1,但当时没看到。面试前1天整理所有的材料才看到的。

我立刻寄出了第一批所需要的材料。然后P3里面要求我准备好经济担保文件,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任何呆过6个月以上地方的无犯罪公证。在我把这些文件准备好后,告诉领事馆,才会安排面试。不然,不会安排面试。

我所有的材料都准备好了,只差经济担保文件、3年税单、还有任何呆过6个月以上地方的无犯罪公证。老家的无犯罪公证已经办好。我曾经在顺德呆过一年,广东呆了3年,这些地方也要公证无犯罪。面试前2天才知道全国公安局联网,办一份老家的无犯罪公证就可以了。

由于差这些文件,我们也很忙,一直搁着。

结果2月23日下午,收到EMS邮件。我当时很奇怪,会是什么内容。打开一看,竟然是签证面试!吓了我和老公一跳!

从接到面试通知到面试,只有5个工作日。要体检,打疫苗,公证,税单,经济担保,实在很紧张。

2月24日,周五上午,去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证明,拿到公证处公证近3年在这里暂住无犯罪记录, 周三拿结果。

然后打电话到顺德我曾经暂住过一年的地方。顺德公证处只给居民办理,不给非居民办理。我决定放弃顺德。面试前2天才知道不需要这些暂住公证,除非是在国外生活了6个月以上才需要,国内1份就可以了。

2月25日,周六上午,去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体检。这里是全国指定体检最便宜的地方, 600元人民币。不过这个价格和他们的体检项目比,还是很贵。国营医院,外表繁华,里面还是老机制。 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还热情,特别是老同志,检查各个科室的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敢恭维。不过起码他们不为难你,能过的尽量都让你过。体检五官的医生说我有轻度的鼻炎,可我一点感觉都没有,但他还是给我写正常。心理体检的医生问3个问题,性格是否开朗,有无家庭精神病史等,然后在20个项目上划正常,体检40分钟完成。

然后回到体检中心。我居然没有带面试约见信。体检一定要带照片3张,还有约见信,护照。前台的工作人员问我的签证类别。我还说K-3。然后她指着别人约见信上类别,和我确认,我才意识到我的约见信上的类别是CR1。3个工作日拿结果,周三。工作人员让我周一带约见信和打疫苗的黄皮书再来。

如果是CR1签证,体检结果要在递交黄皮书后1个工作日才能发。

2月27日,去沙面体检。好像是267元。一定要早去。我11点钟到,早上打疫苗的号全部发完,我要等到下午2点。疫苗3针。左边手臂2针,不疼,右边手臂1针,有点疼。 然后在那里静坐30分钟,确保你没什么异常才可以离开。黄皮书当时发下来了,6周以后还要打第二针。6周以后还要打第三针。国外也可以凭黄皮书继续打,估计很贵。

乙肝的疫苗不在范围内,建议不要自己去打。同时,很多人都问健康证,不要办理。除非你收到的材料很明确要求你办理,我从来没看到谁需要的。国内餐饮就业才需要,国外不认可的。

2月27日,周一,下午2:30离开沙面疫苗中心,打的去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很近,的士起步价。

然后交黄皮书,约见信。约见信他们会复印,然后还给你。

等周三取结果,体检中心会给张单,告诉你要带什么文件,公证件和护照一定要带。

3月1日,周三。取无犯罪公证,然后到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交材料。他们下午2:30开门,先取号。叫到你的号,递交材料。材料一定要齐全,还有照片,这样封包很快的。还有一个X光片和黄皮书,面试不用带,但出国要带。

3月1日晚上,准备报税、担保书、还有银行存款证明文件。一直到晚上12点,所有的材料准备完全。但担保书还没有公证,前一天才知道要公证。

我们准备3月2日早上,老公去隔壁公民处公证,然后拿给我,我再交材料面试。我相信没有人像我们这样,真的等到最后一分钟。

3月2日早上5:30出发。我住在广州郊区,开车一般要1个半小时才能到。但早上交通很顺畅,很爽,1个小时就到了。6:30,我们想想这么早,约见信上写是7:15,我们还可以去附近麦当劳吃早餐。谁知道,到了领事馆楼下,有好多人(100多)已经排队在那里了,大部分都是移民签证。

7:15一个女士先检查护照和约见信,给一个号码,上四楼,交还号码。

这时候老公不能上去了,美国公民服务9点才开门。我把所有需要公证的材料和证明材料给他,9点钟上去公证,然后给我。

再上五楼,排队安检。手机肯定要存起来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带表。 我准备用手机当表的,但被要求存起来。搞得一直问别人时间,移民大厅没有钟的。

过了安检后,有个保安收约见信,他收了,再交给签证的工作人员。 我由于等公证,希望等到9点后再交材料,所以保安让我自己留着约见信,到时再给他。

整个移民大厅可以坐200个人。 玻璃幕墙,可以看到外面。我找了个位置,可以看到老公进公民服务的地方。

8点钟,一批中国工作人员开始叫名字。 叫到你的名字,交材料,照片,问几个很简单的问题,比如有没有在国外呆6个月以上等。

交了文件后,会给你一个号,然后到16号窗去交钱。

全体宣誓,证明自己所交的材料真实。

从8点等到9点,觉得很漫长。 9点,老公第一个进了公民部。公证很顺利,使馆的人只瞟了一眼我们的银行存单,就公证了,而且免费的。另外美国公民处和签证处是相通的,只有要美国护照,就可以进公民处,然后左拐就进了签证处。如果可以,让老公进去陪你,签证官有机会看到你老公还是很有帮助的。

公证文件拿到,我就很放心了。

9点30分,叫到我的名字,窗口里面的中国女士,好像很疲倦,她说话我一点都听不见。不要担心,她不决定你的签证。给她需要的材料,不要给她不需要的文件。3年的税单,她只要一年。 银行存款证明,她没说,我也没给。然后拿到号,去交钱。

再等30分钟,听到自己的号,按指纹。

一定要注意听号,屏幕上显示的号码有延迟。再继续等,等面试。

并不是你越早交材料你就越早面试,我看到有的人比我早1个小时交材料,我面试出来后他们还在里面等。

收材料的都是中国女士,面试都是美国男士。

11点,叫到我的号。一个美国男士,讲中文。交护照,结婚证。

问在哪里认识的,老公做什么工作,有被拒签过吗?

每次问一个问题,签证官都会在电脑上点点,查资料。我看到我从申请到面试的材料有3厘米厚,没有要求看照片。

然后要看我老公的护照,我要老公过来,他们两个很礼貌地互相打了招呼。签证官把护照拿去看看,然后又在电脑上点点。

期间等待的时间,我听见隔壁的签证官问关于介绍人的信息。我的感觉是如果婚姻是介绍人认识的,签证官都会比较慎重。他会根据你的回答继续提问,看你的回答是否合理。

然后我的签证官转身,背对电脑,我看到几个分类的文件,有红色,蓝色,白色的文件。我想那就是所说的红单,蓝单吧。我默默对自己说:给我红单。然后签证官对我说: 王太太,你的签证被批准了。(我老公不姓王,我姓王)我当时感觉就是水到渠成,一周的努力终于有回报了。当然少不了谢谢签证官了。

收到红单后,出去填EMS的单子。当时马上拿出电话,想打给在武汉的父母,被保安制止了。不出领事馆,不能打电话的。

这就是我申请签证到面试的全部过程。

想想收到约见信到面试的一周时间,完成了那么多任务,每天心里都惶惶的。觉得自己没有理由被拒签,但又没有把握。特别是面试那天还等着担保书的公证;如果迫不得已,大家一定不用冒这个险。

我总结出来几点自己的经验:

1. 如果你们的关系是真实的,获得签证的可能性就大, 经济担保还在其次。

2. 双方认识的时间越久,越有帮助。

3. P3包裹收到后,一定要及时准备。不要像我,等到约见信突然降临,慌了神。从收到约见信到面试,不一定有一个月的时间。我已经看到几个像我这样的,只有1周准备。

第2篇

现在,很多人会选择用陪读的方式圆自己的出国梦。去国外陪读有苦也有乐,既可以照顾家人的生活,让他(她)能够安心读书,也能开阔自己的视野,锻炼语言。碰到巧合的机缘还会成就自己的求学梦。下面的几个故事就是主人公的亲身体验。

一场意外导致由F2到F1

到美国留学的人都知道,在申请留美签证时,自己的留学生签证叫F1签证,而配偶去美国陪读时申请的签证叫F2签证。所以好多陪读的人,都戏称自己是:F2。

陶静就是美国田纳西州大学机械系博士生牛磊的妻子,在牛磊来到美国田纳西州大学读博的第二年,她也就自然而然的申请F2来到美国,与老公一同在美国生活。陶静原本是国内知名大学的硕士毕业,来美国的目的就是想照料老公牛磊的起居生活,希望他能够早日完成博士课程。而牛磊呢,在学校是全额奖学金,每月1500美金,两个人生活,小康称不上,但也足能够解决二人的温饱了。但陪读的生活并不像两人想象的那样,老公专心读书,老婆操持家务,而变成了两个人一起读书,成了真正的“陪读”。

陶静来之前,牛磊为了给老婆一个惊喜,也为了日后两人生活的方便,新买了辆汽车,陶静刚刚踏上美国的土地,来到学校里,牛磊就迫不及待的想向老婆展示一下他们的新车。傍晚,天刚刚擦黑,二人就来到停车场,开动自己的新车子。不知是二人刚刚团聚兴奋的原因,还是因为牛磊刚刚买了车子,技术还不够娴熟所致,总之,在打算把车子开出停车场的时候,误把油门当刹车,一连撞了六辆车子,其中一辆情况严重,五辆不同程度的刮伤。由于车子是刚买的,还没有来得及上各种保险,这一下可把俩人吓坏了!陶静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了,牛磊也傻在那儿了。兴奋的感觉一下子就凝固住了。”

没有保险,六辆车子的赔偿金不是一笔小数目。陶静怎么也没有想到,陪读生活的第一天,不像别人说的那样,洗衣服做饭,成为幸福的小妇人,而在这场油门当刹车的车祸中结束了她刚踏上美国之路的兴奋。当时他们曾经想怎么样去偿还这笔赔偿金,陶静想到了回国找工作,因为以F2的身份是不允许打工的,也就是说她只能花钱不能挣钱;牛磊想到了申请个人破产,在美国的法律中是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但是这样对今后的生活会有影响,这会记录在案,跟着自己一辈子。

俩人还在发愁怎么解决的时候,各个大学又开始了招生,许多在国内的同学都托他们打听一些学校的情况,什么住宿条件、奖学金的数额等,牛磊此时突发奇想:“不如陶静你也申请读博士吧,你条件好,全奖是没有问题的,每月1500美金,两人就是3000,一个月下来能攒不少,这样钱就可以还上了”。陶静想想,F2不能打工,没有收入来源,不如去读个书,有奖学金还能再读个学位,何乐不为?

“我没想到,F2的生活是那么短暂,为了还上赔偿金,我从F2转成了F1,本来想在美国做全职太太,没想到又开始读书了,这样到真是陪读了,陪着牛磊一起读书,连专业都是一样的。”陶静说。

原本以为陪读生活就会像保姆一样,与锅碗瓢盆为伍,谁知道陪读经历是各有各的不同。一场意外就改变了陪读身份。

妈妈陪着我的感觉真好

与夫妻陪读相比,父母陪伴孩子去国外读书是目前比较典型的现象。

现在还在新西兰读旅游硕士学位的苇苇,三年本科的学习都是由妈妈陪伴她度过的。回想起与妈妈一起在新西兰的日子,苇苇说:“有妈妈陪读的感觉真好!”

真得感谢MSN的便捷,记者很容易就得知了苇苇和她妈妈的故事。

在MSN的那一边,苇苇介绍:按照新西兰的规定,17岁以下的外籍学生可以申请家人陪读,申请的手续也很方便。因为我已经过了这个年龄,所以,实际上我妈妈来新西兰陪我,申请的是探亲签证,不过探亲签证的时间比较短,三个月。好在与一学期的时间相差不多,每个假期我回国,回来后就为我妈妈办探亲手续,就这样,基本上也算是全程陪读了。

你别以为我特别娇气,都挺大的了还离不开家人的照顾。主要是我从小就是个“病秧子”,常年都是“药拌饭”,练就了特强的吃药本领,不管什么药,拿起来就往嘴里放,一点都不觉得苦。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吧,家里人习惯了对我的呵护,到国外他们特别不放心,再加上我一到新西兰就大病一场,所以我妈妈就只好来陪着我了。

开销的确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我妈妈那时候在这里是给外国人作脸,也就是美容,所以她的开销可以自己应付。因为我爸爸是摄影师,在上海开了个影楼,婚纱摄影需要化妆,妈妈就开始弄美容了。不过妈妈是探亲签证不能打工,只能打黑工,这样的话,就要看她是否觉得值得,因为,在这里打工都很辛苦,有没有必要让父母到这里来受苦呢?我妈妈来是因为我的身体不好,没办法。

其实我也很希望她能来,她来了,我什么都不用干,可以专心学习,没有寂寞感,还是很开心的。

到后来,她自己作美容,再后来我开始跟一些公司签约工作了。由于工作了钱也不是很紧,所以我们常出去旅游,如果光我一个人是不会去的,因为那时候我妈妈在,我们就常出去玩儿。

如果经济实力条件许可,去陪读帮帮孩子的生活,也有助于他们的学习和工作,让他们发展得更好。

陪读陪读,也陪也读

美国,是很多人向往的,在美国陪读的人会有怎样的体会呢?本刊特约记者宗兴在美国采访了一位陪读的杨女士。

杨女士介绍说:我是跟着我先生来到美国的。我俩原来在国内一所著名高校是同学,先生是研究生,我读本科。我原来没有想过要出国,但是到美国读书一直是先生的心愿。他是学工程的,说希望到美国学些比较前沿的东西。所以他一上研究生就开始准备“寄托”,一阵忙碌之后,2003年8月他如愿来到了美国南部的一所大学求学。

出国之前,我和先生讨论到了我们的将来,他说我们结婚吧,这样你可以出来伴读。我和家里人去商量,爸爸同意了,但是我妈有点舍不得,她觉得我在国内找份好工作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到一个陌生的国家去。7月份的时候我和先生把证领了。

2004年1月我来到了美国。当时刚过来的时候心情特别激动,人家说“小别胜新婚”,更别提先生在国外了。

说实话,刚来美国挺失望的。觉得小城市的那些建筑比起北京上海来差远了。刚来一个月,先生说不要太累,好好适应一下美国生活,我说好啊,当时每天在家看看电视。我觉得这些年国内英语教学进步挺大的,我在国内经常看原版影碟,所以在电视上看到这些情景喜剧的时候,不算特别吃力。

先生和我商量,说我们可以先要一个孩子。我现在清闲,可以带孩子。我同意了,很快就怀孕了。怀孕期间我每天还要自己做饭,因为先生在实验室工作特别辛苦。他一般早上9点去实验室,晚上5点多回来吃个饭,然后就又去实验室了,都要到11点才能回来。有的时候,我会和他一起去实验室,有的时候就呆在家里看看电视。当时心里挺不高兴的,觉得一点也享受不到怀孕的特权(笑)。后来在差不多怀孕8个月的时候,我妈妈就来美国探亲了。她每天做饭,我就乐得清闲了。

2005年春天,孩子出生了,是个大胖小子,大家都很高兴。先生打趣地说:好不容易作了一回美国人他爹。小生命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无穷的欢乐,但是也很辛苦。晚上孩子一哭,我就要爬起来。刚开始先生也被折磨得特别累,因为他白天还要做研究,我很心疼,就劝他夜里不要起来。当然要不是我妈妈在帮助,真是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孩子一天天长大,我就有点在家呆不住了。我觉得这样不行,因为总是不读书人就要废掉了,于是,我萌发了申请学校的念头。但是实在不想读博士了,那样五六年投入时间太长,我打算读个短平快好找工作的专业。一次在中国学生会举办的聚会上,我听别人说读会计学挺好找工作的,于是就和先生商量。他刚开始有点犹豫,因为读这个专业没有奖学金,后来再仔细想想,也就同意了。年轻的时候还是要读书啊。

明确了这个目标了之后,我就开始准备GRE和托福了,在这里没有新东方那样的氛围。书本丢了好几年重新捡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我上个月考完了托福,感觉还不错,现在正在准备GRE。虽然生活有些艰辛,我每天早晨起来还是挺开心的,觉得有目标,有追求。

如果你要问我后不后悔出国陪读这个选择,我觉得并不后悔。因为以前经历都挺顺的,我想出来体会一点艰辛也没有什么不好。爸爸一直鼓励我年轻的时候吃点苦没有什么不好,而且先生读博士那么辛苦,我这点累也不算什么。我想人还是要向前看,很多东西现在可能看不清,等将来回过头来看,应该是挺值得。

奉劝一些准备到美国来陪读的女孩子,如果你吃不了苦,要三思而后行。如果有机会,多学些本事也不错。

先生回国,我却留在了日本

在山东大学做教师的安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要陪先生去日本。并且比先生呆的时间还要长。

安小姐的丈夫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读博士时,参加了中日联合培训的一个项目,并被学校派去日本研修,这个项目带有26万日元的奖学金,本来以学生身份是不能带家属的,但丈夫在去日本之前把邀请函、护照等材料全部复印了一份,尝试着向日本使馆申请了“留学滞在”身份,就是家属的陪读,没想到很快就批下来了。

丈夫走后,安小姐开始边办签证边学日语,由于各种手续比较完善,签证办起来也比较顺利,没遇到什么波折。就这样,丈夫去日本半年后,安小姐也到了日本。

到日本后,由于丈夫的奖学金足够两个人在日本的生活费用了,安小姐没有像其他陪读者一样去打工,而是在家照顾着丈夫的生活。但是,由于语言障碍,在买菜、购物中她根本听不懂别人在说什么,学会和别人交流是她到日本首要面临的问题。当时,她们居住的公寓小区内有很多留学生,也有很多像她一样的陪读者,为帮助大家沟通,社区就成立了帮外国人学日语的小组,小组成员全部是社区内的志愿者或者日本的家庭主妇,她也加入这个日语学习小组一对一的开始接受日本的家庭语言帮教。每到一个家庭拜访后她都用纸记下所有的对话回家学习。当时,日本东京大学也为留学生的家属开设了免费学日语的训练班,她又抓住这个机会去上课。

丈夫一年学习期满要回国了。但是安小姐却面临一个归属的问题:如果随丈夫回国自己还要回到山东大学继续做老师,如果丈夫博士毕业了可以随他留在北京,但当时离他毕业还有一段时间;不回国的话没了丈夫的生活费自己就要去打工赚钱,而且不能是陪读身份了。想来想去,还是想留在日本,等到丈夫毕业再回国。

就这样,丈夫给她留下了到日本后积攒下来的生活费回国了。因为自己在国内大学教师的身份,安小姐作为自费研究员的身份留在了丈夫就读的学校,学校只收取很少的费用。但这剩下的钱还是不够支撑她一年的生活,恰巧,她学日语的学校贴出了一则招工信息,她马上去那家餐厅应聘。后来每天的安排就是,上午去自己的研究室搞研究,下午去日语学校学日语,晚上就去一家日本人开的中国料理店打工赚生活费。

紧张的生活锻炼了她很强的耐力,日语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她在日本还尝试着参加日语的水平考试,居然差四分就达到了最高级!已经回国的丈夫也被她的成绩吓了一跳:这个小女人自己过得蛮不错嘛。

随着丈夫博士毕业,她的“陪读”生涯也结束了。

生活有时候很有戏剧性,不知会得到什么失去什么。抓紧机会充实自己是陪读之后的最佳选择。

留学热门国家陪读政策

美国:不需经济担保

到美国去陪读就要准备好需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包括本人护照、配偶护照复印件、配偶在美居住证明、结婚证和配偶邀请函等材料。到美国陪读不需要经济担保证明,但会检查共同生活的费用够不够。美国的陪读生活比较惬意,陪读可以选个专业上学,也可以打工。

新西兰:可以申请探亲

新西兰没有陪读签证,按照新西兰移民局的规定,新西兰留学生的配偶(含17岁以下子女)可以申请到新西兰探亲。如果留学生课程在一年之内的,其配偶只能作为一般旅行者申请;如果留学时间超过一年,其配偶赴新西兰需取得访问签证,申请这种签证需提供经济担保书、体检报告、两人的保证书、结婚证书以及留学生支持其配偶赴新西兰所写的信件等。

日本:只有夫妻陪读

在日本只有夫妻陪读,而且陪读时在日本可以工作,但如果要上学则需要重新申请学习签证。

马来西亚:要有存款证明

马来西亚原先不存在陪读。近些年,随着国内很多家长把马来西亚视为去欧美留学的“跳板”,马来西亚政府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外国学生到马来西亚留学,包括允许留马学生的父母到马来西亚陪读。而之前马来西亚政府规定的25岁以上的中国女性不获批入境签证现在也已被取消。也就是说只要有银行存款证明,也可以通过夫妻关系陪读。

英国:须有足够资金

想到英国去陪读关键是必须有足够两个人生活的钱,如果资金没问题,可以办携行,甚至可以两人一起签出去。

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已到英国,有些东西就不得不留心准备了,首先你要让已经在英国的一方准备银行账单、邀请函、在英国的住宿证明、电话账单、签证复印件。然后自己在国内也要准备结婚证、单位准假证明。如果在英国的一方的银行账单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两人的生活费,还要出示存单。英国的陪读签证相对欧洲大陆国家来说很好签,只要钱的方面没有问题,一般都不会被拒签。

澳洲:要求比较宽松

澳大利亚的陪读要求比较宽松,规定了正式配偶可以陪读,但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妻是不被承认的。同时,在澳一方需要1年以上的签证;监护人签证的资格除父母外,留学生的亲属也可申请作为监护人。《澳大利亚移民法》对亲属的定义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姨姑、叔舅、侄甥、祖父母、孙子女;此外,继亲属也可以,但监护人不能小于21岁。

第3篇

海外华人在生活和创业过程中,会遭遇到各种挫折与不如意,而这些在她的言谈中只是一抹烟云,早已挥之而去。存在于心的只有对生活的一份挚爱与感恩。她平凡,却有大智慧。

来吧,让我们结伴同行

“奥地利华人妇女联合会”是欧洲最老牌的华人妇女会。从创建之初冠戴至今,谢飞如当这个会长超过十年。可她始终没有迎来送往、一副为官的姿态。她太感性,太无为而治,即便为妇联做了很多实事,也不肯张扬。大家管她叫大姐,圈外男士也这么叫。

她说,妇联会的存在意义就是结伴同行,找乐。

原来一个社团的宗旨是可以这么简单这么单纯来定义的。姐妹们拥戴她,换届时不许她让贤。

她是不俗之人,做事自然不肯随波逐流。“认识我们居住的城市”是她的首创。每年三八节,妇女社团大多举办觥筹交错的聚会,凑两个节目自娱自乐。她独辟蹊径,领着她的会员深入维也纳精华,去歌剧院,去联合国驻地,去历史博物馆,去市政厅,甚至还去全球净水领先的自来水厂参观访问。每到一处,都有行内资深人员讲解翻译,为固守华人圈对主流社会两眼一抹黑的同胞姐妹开辟了崭新的视界。

尔后是融入居住国细枝末节的探究。每月一期专家咨询,地点借在会员姐妹开的“华联超市”的底楼,咨询专题包括健康、法律、商务、税收、签证等困扰移民的各种难题。前来义务讲解的有共融基金会的权威人士,也有各领域的博士专家,通常是几句提示、一个图解,就把姐妹们一团乱麻的头绪梳理清晰,找出了捷径。在海外呆过的人都知道,语言不通、瞎猫撞门是多么难缠难堪的一件事。

谢飞如试图把女人从生意中家庭里部分解放出来,还以人的本能本分与本性。她认为,生命有限,人不能永远找不着自己。于是,舞蹈队有了,合唱团成立了,每个周末来唱来跳,不管唱得专业不专业,跳得像样不像样,都会上台,还要参加国际性业余合唱团比赛,见证心灵舒展的美丽。“结伴同行”的旗幡也亮出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阅人无数。十年来,每年一回,她们去了欧洲各国,去了美国东部西部,去了日本和澳大利亚,而回中国的次数更多。姐妹们就是一群叽叽喳喳从囚笼里飞出来的鸟,在外部世界的交融中滋润超脱,变得自信满满。

谢飞如用自己的人生观影响着这帮姐妹们。她们把她看成从此岸泅渡到彼岸的一条船,这条船让她们看到了无限风光,看到了多种活法的可能性。

以豁达的心境对待生命过程

这样的一条船,谢飞如已经构筑了大半辈子,里面装满她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没有对错,只是生命过程的检阅。

1986年,闺中好友从奥地利寄来了担保书,希望谢飞如去维也纳辅佐开餐馆。那年她31岁,只身从浙江温州来到奥地利。

闺中好友早早在阁楼上搭好了谢飞如的窝,还特意安了书架,以备她带了大堆书没地方归置。然而,从密友过渡到老板员工的关系,也是生活没有教会她们的难题。十个月后,谢飞如带着歉疚离开了朋友的餐馆。

此时的谢飞如,已经十分喜欢这个音乐之国。她决定留下来创业,并按自己的意愿活出一份精彩。当务之急是过语言关,她报了德语班,又在新找的餐馆硬着头皮做跑堂,逼迫自己在实践中强化语言。也是天助,一位国际学校任教的奥国老人毛遂自荐当了她的德语教练。他隔天到午休打烊的餐馆来,名曰喝茶,实则教她口语,教她用尊称对话,还让她每次口述一段人生经历,然后逐句纠正词汇语法错误,弄得她夜里做梦都是唧唧呱呱的德语。错误总是很多,劈头盖脸打击她的自信,但她知难而进,省出钱买上好茶叶孝敬老师,把难堪当作动力,支撑着德语学习的每一次突破。

餐饮业在当时是奥地利华人唯一的生存途径,要想留下,没有别的选择。谢飞如换了一个餐馆工作,新老板经常不在,她便充当了经理人,拿跑堂的薪金,把别人餐馆当自己的做。因为她的努力,生意很是兴隆。她清楚厨房每款菜色的订货来源与加工程序,学会了在吧台上识酒调酒。前台是她的重镇,本来就好看的姿容,淡施薄粉,裙裾O@,加上语言功夫,顾客只要路过这个门,就会情不自禁走进来。她用心记客人的姓名、特征、职业,甚至几时度假几时回归,记不住就写到本子上,细细揣摩。客人踏进门来,她叫得出名,套得上话,下回怎会不来?

进取是一种活法,放弃也是一种活法

两年后,机遇来了,她与男友在维也纳近郊的一个叫MIS-TELBACH的小城镇,发现了街巷后面一个破败的大院子。男友也是温州人,在维也纳萍水相逢,情缘从合租公寓的室友转换而来。院里有旧别墅、旅馆、电影院,还有个关门歇业的餐馆。租金极为便宜,谢飞如也不讨价还价,当即签了租约。

男友入了籍,必须服兵役。为了让他能回家住,也为能多拿6万先令的义务兵津贴,一贯小布尔乔亚的谢飞如连件婚纱都没披,就在一纸登记中托付了终身,将伤感落寞轻轻的一个手势拂去。餐馆开业正是新婚丈夫去军营的同天,她一个人顾盼浅笑,把未知底细的食客迎进门来。

丈夫起早贪黑穿梭在军营餐馆两点一线上,谢飞如也起早贪黑,从厨房到店堂。起初的生意不好,但她依旧开开心心、励精图治,恪守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信条。她甚至学会了上山采蒲公英炒出佳肴,穿了高统靴踩腌酸菜。厨师找茬撂挑子,她索性辞掉,自己卷袖上炉台。一天烟熏火燎熬下来,全身神经痛,半夜送医院挂急诊。她不仅把餐馆捂热,也让颓败的院子起死回生。

房东老头就住院里,欠税欠贷拖了一屁股债,穷途末路中来敲谢飞如的门,要把总共两千多平方米的整个院子卖给她。谢飞如心跳都加快了,求之不得的好事呵!

一夜之间,谢飞如成了地主资本家。她一边付银行贷款,一边用餐馆挣来的钱年年在院里大动土木,将酒店改装成公寓和旅馆,放映厅升级为一线影院,街面餐厅改为百货商场。唯有后院餐馆保持原样,仍是不可或缺的摇钱树。夫妇俩更忙了,每天从经营酒店早餐开始,再商场开门,再餐馆午餐晚宴,最后才是放电影,人像陀螺一刻不停地转……

此时是1992年,旁人眼里,正是谢飞如的人生辉煌期,其实她是排斥这类辉煌的。她告诫自己:人的一生,进取是一种活法,放弃也是一种活法,只能以不同的年轮体验不同的活法,万不能陷进去走不出来。此后,她开始一点点放弃,商场不开了,餐馆租给员工开保龄咖啡吧。她只留下影院与酒店的几个房间,在知足中感受。

平凡自信中显真情

2009年1月30日,由奥地利华人妇女联合会主办的“第一届奥地利华人新春联欢晚会”在维也纳隆重登台。这是谢飞如精心组织的一场演出,获得巨大成功,引起好评如潮。

谈及这场晚会,谢飞茹说:筹办一场华人的新春晚会是很多奥地利华人朋友共同的想法。奥地利生活着数量众多的华人,也有很多侨团,每逢华人传统大节,虽有亲朋或侨团聚会,可节日的气氛始终不够浓重,而邀请国内团体来奥演出费用太高。奥地利华人当中有很多才艺双全的能人,我们可以通过新春晚会这样一个平台,让这些人得到展示才能的机会,并让更多的人参与和分享到节日的气氛。2008年9月正式提出举办华人新春联欢晚会的设想后,得到了奥地利华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最终获得成功。虽然筹办工作费心和琐碎,但谢飞如始终感到是一种高兴和享受的过程。

第4篇

承包人(全称):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青岛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施工图范围内的开平路桥、武林东桥、唐河路桥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建城字【2011】28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0月 17日

订立地点: 青岛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岛市          住      所:青岛市鞍山路17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83716962

 

传       真:                              传       真: 83716962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青岛银行敦化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0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 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 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 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4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儿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赔;

(6)    签发支付证书;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 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应将发包内容、需要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在专业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1.2 专业工程发包合同应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

11.3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1)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2)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能力承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某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价款结算

13.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经工程修改确认后的单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时,承包人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修改意见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修改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 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开工及延期

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 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6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发包。

 

 

 

17.6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 工期及延误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和第18.4款约定的变更期限内完成。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接证书中写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7)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于返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盖隐蔽工程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验,私自将工程隐蔽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8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9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1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工程的保护

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25.3.2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5.3.3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

25.4在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作调整。

25.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款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名称及其暂估价。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9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1暂列金额于开工前估算,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起扣点和方式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

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7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 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偏差,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如有),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子目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工程变更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签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资料,否则无效。

29.6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 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对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同已认可。

31.4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够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5)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

(6)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

34 争议

34.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35.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5.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5.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5.5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定,检测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一方承担。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如确应由承包人承担,则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35.7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缺陷责任条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 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4)  招标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                                              

(7)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图纸;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文件、法规等。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   肆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与送达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鞍山路17号                              

6.3发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                             

工程师的地址:                          /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周边企业和居民关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产值、进度、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4日前配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协商解决;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按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所有涉及工期、造价的签证 、文件等均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吴庆生        ,资格:  项目经理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六、施工准备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14  日内批复。

15 施工准备工作

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工期及延误

18.1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将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封样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22.2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同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相比较。方法二,以施工当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

双方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调整                                             

(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将给与调整。调价原则执行青建管字【2011】4号文。

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5.7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名称及暂估价(可附表):  /

25.8材料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由发包人确定                   

25.9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                         

26 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承包人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计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审计和付款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后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  

27.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进度款中按完成产值的30% 逐笔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1)每月进度款结算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纸、实际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2)工程完工时付至中标价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结算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如发现施工质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许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3)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算。                           

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 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27.6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  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十一、工程变更

29 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  /     且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        

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不会影响措施项目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                 

29.2(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调整方法: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30.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1 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政府审计完成并完成决算批复。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政府审计完成,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其他:  双方协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双方协商。         /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达不到合格罚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无偿修复至工程验收合格 。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 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           /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8工程担保

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陆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 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九、争议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

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市______路____号。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

(二)对内销售______%。

(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______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__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___目的地;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____人,另一方推荐__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退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______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账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 ___________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_______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需经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一份,报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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