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7 22:21: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权投资成本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620000
贷:银行存款 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后发放的现金股利,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和清算性股利两部分,因此要分清投资前后利润的实现情况,确认属于投资收益的金额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一种情况:发放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3]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4万元(40x10%);由于4~12月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按实现净利润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4万元少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说明2000年度冲减成本的1万元清算性股利已经被现在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故除了应该将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外,还要将2000年5月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万元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
应收股利 4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值得注意的是上一分录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并非东方公司按甲公司实现净利润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50x10%),而是借贷方的差额。
若例3中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万元。
此时,不同之处在于应收股利为3万元,按照教材上公式计算应该转回投资成本为-2万元【(10+30-50)x10%-1】,但账面已实际冲减投资成本的清算性股利只有1万元,因此本例中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的投资成本只能是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
应收股利 3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同理,当发放股利和投资方计算出的收益份额相等时,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考虑投资成本的冲减或转回。直接按应收股利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第二种情况:发放股利大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4】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5万元(60x9÷12),由于没有提供详细的月份盈利情况,故按持有月份计算。东方公司按净利润享有的收益份额为4.5万元(45x10%)。分配给东方公司的现金股利5万元大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4.5万元,故多出的0.5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应冲减东方公司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5000
投资收益 45000
同理,若上例中发放现金股利为6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5000
关键词 股权投资;成本法;方法思路;计算技巧
一、基本含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后一般情况下不作账面调整。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1 追加投资;2 收回部分投资;3 收到清算性股利。
二、所用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二)应收股利――×企业
(三)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适用范围
(一)控制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何为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
2 主要特点:
控制的特点表现为“决定和获取”。决定是控制的主要标志,而获取则是控制的根本目的。
3 基本形式:
(1)从数量上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即持股比例)。
(2)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50%及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凡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投资企业均能控制被投资企业。
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如,甲、乙、丙三个企业都对M企业投资。其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从持股比例来看,均无法控制M企业。但甲乙企业达成一协议,乙企业在M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企业来全权,甲企业通过这一协议拥有对M企业75%的表决权,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控制了M企业。
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如A、B、C企业均投资于N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从持投比例来看,均无法形成控制。但A、B、C达成一协议,N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C企业派人来担任。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权决定N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N企业从实质上已经被C企业所控制。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的多数成员。
如上述所知。N企业的董事长来源于C企业,在组建N企业董事会成员时,一般情况下会考虑C企业人选,即董事会成员中来源于C企业的人会更多一些,人多势重,必然会形成控制。
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因为董事会制定的政策需要经过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如果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某一投资企业成员较多。则说明该投资企业已经控制了被投资企业。
4 形成关系:
控制情形下的投资企业是母公司,被投资企业是子公司,双方会形成子母公司的关系。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四、计算程序
第一步:投资时
1 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接受投资人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同情形、不同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计算也有所不同。考试时一定要看清考题,以免张冠李戴,相互混淆。
2 编制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步:投资后(即持有投资期间)
1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1)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应将分得或应分得现金股利全部作为清算性股利;中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到)
应收股利(应收而尚未收到)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2)投资以后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将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将超出部分冲减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计算思路与技巧:
至本年末止
A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B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末止应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M):A、B两数中之小数×持股比例
当年应确认投资收益(N)=M一以前年度已经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应得现金股利一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X>0时,应全额冲减初始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
当X<0时,应全额恢复初始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分录:
全额冲减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应享有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超出部分)
全额恢复时:借: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4)实例分析:
[例1]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15%,对乙公司既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共同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发放现金股利,乙公司2005年至2008年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及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如表1所示,在此期间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假设每年的现金股利均已收存银行。要求:(1)计算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2)计算甲公司每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成本。
(3)编制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2005年(属于投资当年):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15%=1.5(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2)2006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30×15%=4.5(万元)
N=4.5-0=4.5(万元)
X=40×15%-415=+1.5>0(应全额冲减)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3)2007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70×15%=10.5(万元)
N=10.5-(0+4.5)=6(万元)
x=30×15%-6=-1.5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4)2008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100×15%=15(万元)
N=15-(0+4.5+6)=4.5(万元)
x=20×15%-4.5=-1.5<0(应全额恢复)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2 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不管被投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企业一概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步:处置时(即中途转让)
1 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应当在股权转让日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2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日:
作为股权转让日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要时还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文。
(1)批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已经收到(已经收到50%以上的股权转让款项)。
(3)交接完毕(即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4)失去控获(即投资企业不能再通过原持股权控制被投资企业。也不再具有获取利益的权利。从此以后体现在该股权投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3 股权转让类型:
(1)全部转让(全部从账面上冲销)。
(2)部分转让(按比例从账面上冲销)。
4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成本变动
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90-02
一、新准则关于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变动的规定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所谓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所谓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或实际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简称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生除分派股利外的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发生变动而导致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投资企业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理解,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保持不变的。(本文所指的投资成本的变动,均不包括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所引起的投资成本变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又会发生变动。具体而言,新准则对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变动是由以下规定决定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可见,成本法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投资成本有可能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每次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要将投资后累积应收的股利(以下简称“累积应收股利”)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以下简称“累积净利润”)进行比较后将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从而使投资成本发生变动。具体如何确定,本文以下将结合具体实例来进行一番探讨。
二、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变动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下确认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利时投资成本是否会发生变动需要先进行判断,其判断应分两步来进行:第一步: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比较的结果再进行投资成本已有余额和应有余额的比较,然后据以决定本期投资成本是否应发生变动以及如何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一)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
由于被投资企业用来分派股利的往往是上一年度的股利,所以在投资初期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是比较常见的情况。由于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并非是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所以新准则规定要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具体又可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1 投资当年
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分配以前年度的股利,则投资企业应将全部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1:长海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广益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海公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投资成本为200 000元。广益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
则长海公司2008年5月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长海公司 1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广益公司 15 000
2 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之前需先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要进行相关计算才能确定投资成本是否会发生变动。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应收股利一累积净利润一本次分配前投资企业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2:承例1,广益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150 000元,广益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100000元。
则长海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先进行比较:
累积应收股利=15 000+15 000=30 000、累积净利润=150 000×15%=22 500
前者大于后者,所以,需进行计算: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30 000-15 000-22 500=-7 500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15 000
长期股权投资――广益公司 7 500
贷:投资收益 22 500
(二)累积应收股利益累积净利润
由于企业每年分配的股利一般情况下总是会小于其净利润,所以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若干年后累积应收股利会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这时投资成本变动的处理原则是将原已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全部转回以后投资成本不再进行调整,而不是套用上面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例3:承例2,广益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广益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00000元。
通过比较:累积应收股利=30 000+30 000=60 000、累积净利润=22 500+60 000=82 500、前者小于后者,而截至2009年为止,累计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7 500元,所以不再进行计算,而是将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全部转回。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广益公司 7 500
贷:投资收益 37 500
三、对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变动会计处理的思考
当存在多层次的母子关系时,即子公司下面还有层层子公司时,这种共振、抵消、虚假信息传递等现象会进一步扩大。既然合并财务报表能提供母子公司的共同财务信息,那么母公司本身的个别报表就没必要也不应该混有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当母公司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投资时,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只反映母公司自身的财务信息,上述权益法的种种缺陷便不复存在。二是消除了母公司利润增加却无相应的现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现象。在权益法下,当子公司损益变动时,母公司要按持有股份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的损益份额,不管子公司是否分配现金股利。这样,当子公司大量盈利而不分配现金股利时,母公司会出现账面上利润增加却无现金可分的现象。如果按盈利情况分配的话会出现超分配现象,造成企业现金短缺,如果不分或少分又会使投资者怀疑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佳。当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时,母公司只有分到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因此母公司利润增加却无相应的现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现象也就不存在了。
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克服了原有缺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平时编制时只提供其本身的财务信息,不反映对子公司的投资状况,导致信息使用者平时不能及时了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信息,进而不能及时获得母公司的全面信息,只有到半年末或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能全面知晓母子公司信息,这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及时判断和决策。
二、核算方法的变化及财务影响
(一)核算方法的变化
与新准则相比,《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分得股利和减值处理两个环节上:一是分得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后,全部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二是增加了减值迹象的具体规定,统一了减值处理标准。例: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000万元向P公司投资获得5%的股份。P公司2009~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30万元、3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P公司2009~2013年分别发放现金股利280万元、26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2013年末将该项投资以1300万元全部出售。P公司2009年1月1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为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假设M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享有的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相等。
1.按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4万元(14-0)。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冲减投资成本-8.5万元[(280+260-430)×5%-14],应确认投资收益21.5万元(13+8.5)。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冲减投资成本-10.5万元[(280+260+150-430-360)×5%-(14-8.5)][将已冲减成本5.5万元(14-8.5)全部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7.5+5.5)。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冲减投资成本-3万元[(280+260+150+160-430-360-12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8-0)。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冲减投资成本-5万元[(280+260+150+160+200-430-360-120-24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10-0)。
2.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确认投资收益14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86万元[(20000-28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万元(1000-986)。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94.5万元[(20000-280+430-2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确认投资收益7.5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3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240-20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综合以上分析,该项投资持有期间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收益总额分别为52.5万元(21.5+13+8+10)和38.5万元(14-14+13+7.5+8+10)。两者不等,哪种方法更合理呢?M公司投资后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总额为57.5万元[(430+360+120+240)×5%],而其分得的股利总额为52.5万元[(280+260+150+160+200)×5%],因52.5万元<57.5万元,所以分得的52.5万元应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可见,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二)财务影响
1.有利之处。采用《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不再需要不断地计算冲减与转回的投资成本数额,不再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投资收益,而是将分得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这种方法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便于掌握,便于运用。
2.不利之处。《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其不利之处,具体如下:一是在取消成本计算调整的同时又增加了减值判断的相关计算。尽管不再需要计算调整投资成本,但需要在分得股利后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随着盈利、分配的不断进行,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不断变化,投资企业需要不断计算其享有份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还要计提减值准备,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该项计算也比较繁琐。二是投资企业可能会低估资产少计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来自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规定投资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这和新准则方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与新准则方法不同的是,即使以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能再回升,因为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由于新准则方法下转回的成本计入了投资收益,而《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不允许转回减值准备,使得在投资持有期间,《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比新准则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这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三、政策建议
1.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为解决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缺乏对子公司投资信息的问题,可让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披露对子公司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母公司享有的份额等。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即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从20%以上降为20%以下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例1:甲公司2000年对乙公司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乙公司的其他股份分别由其他四个企业平均持有。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至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万元,损益调整100万元。2002年1月5日,乙公司的某一股东——A企业收购了除甲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对乙公司的股份,同时以160万元收购了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50%。自此,A公司持有乙公司 90%的股份,并控制乙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并失去影响力。为此,甲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万元。甲公司的处理如下:
(1)出售10%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 0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投资收益
100 000
(2)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的账面价值=3 000 000——1 500 000=1 500 000(元)
新的投资成本=1 5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 0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3)2002年3月1日,乙公司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30万元,由于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该部分分配额已记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甲公司应作为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
借:应收股利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300 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采用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所谓追溯调整,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由此可见,当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时,其账务处理十分复杂,而且不容易理解,现根据补充规定及个人的看法,特举例说明其会计核算。
例2:甲公司于2000年1月1日以520 000元购入乙公司股票,占乙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相关税费等,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5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 1999年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可以获得40 000元的现金股利。2001年5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0年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甲公司又可以获得40 000元的现金股利。2002年1月5日甲公司再以1 800 000元购入乙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 000元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2000年1月1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 500 000元,200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 000元,20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500 000元,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600 000元。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20 000+2 000)=522 000
贷:银行存款
522 000
(2)2000年5月10日宣告分派1999年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 00O
(3)2001年5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股利(假定全属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应收股利
4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40 000
(4)2002年1月5日再次投资时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乙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2000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 000——(4 500 000×10%)=72 000(元)
2000年和2001共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 000÷10×2=7 200×2=14 400(元)
2000年和2001年共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400 000+500 000)×10%=90 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数(即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数)=(90 000——40 000)——14 400=35 600(元)
根据以上结果编制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522 000——40 000——72 000)410 000
——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72 000——14 400) 57 6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90 000——40 000)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22 000——40 000) 482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 600
注:乙公司200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 000元,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要求,甲公司享有40 000元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01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获得现金股利40 000元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增减金额相等,所以,甲公司在调整时,只调整2001年应享有的50 000元。
上述调整分录也可按计算步骤编制几个简单分录。
第二: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 800000+9000) 1 809 000
贷:银行存款
1 809 000
(5)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初始投资成本=410 000+50 000+1 809 000=2 269 000(元)(其中:50 000元属于2001年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50 000
股权投资差额=1 809 000——(4 500 000——400 000+400 000——400 000+500 000)×(35%——10%)=1 809 000——1 150 000=659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65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659 000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新的投资成本=410 000+50 000+1 809 000——659 000=1 610 000(元)。即为“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的账面余额。
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4 500 000——400 000+400 000——400 000+500 000)×35%=1 610 000(元),即新的投资成本等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
2002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57 600÷8+659 000÷10=7 200+65 900=73 100(元)
注: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推销,由于2000年和2001年已经推销了2年,原股权投资差额尚可推销年限为8年;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73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73 100
(6)计算2002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 000×35%=21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21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10 000
摘 要 在企业间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投资活动在企业之间日渐普遍,投资成为了企业最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又是投资项目中比较难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个项目。本文试图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历史演变开始,引出当今最主要的会计处理形式,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进程深化,资本市场逐渐健全。企业间越来越多的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投资活动已日益成为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项目中以长期股权投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演变
(一)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开放尚未开始。我国是计划经济体系,以行政命令调节经济。导致企业间几乎没有联营关系,更不用说以股权方式形成关联或控制关系。因此,当时企业之间完全不用考虑投资及相关问题。
其次,1978-1990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计划经济体系瓦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企业。集团形式的企业结构不断开始涌现,初期虽然以契约合作为主,但合作形式不断规范,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因此,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投资及其相关问题的计量核算。这时成本法引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较简单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成本为准,除非增减或转让股权,其账面金额始终保持不变。无论企业当期盈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方法简单死板,会导致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及利润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在其中的经济状况。
最后,1990-1997改革开放逐渐深入。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立,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形成。我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以投资者的身份日渐活跃,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要求其按现代企业制度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已开始接近国际准则,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以重置成本进行重估并进行后续调整,重估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会计界呼吁在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应引入权益法。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起,我国对投资业务的处理开始了用准则进行规范的时代。并且在2001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在这些准则不断完善中,解决了以前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不确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问题,并且明确规定了当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准则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准则中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只是一种处于在职业判断下的选择,未能使用明确标准;对投资差额在不考虑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是否摊销,如何摊销都是值得商榷等问题。
(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从各个方面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会计准则,对使中国经济体制与整个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对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同样,在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从确认范围到披露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应用范围
1.成本法:(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资本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1.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当大于之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当小于之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在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时,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相关金额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断变革改进,其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变得越来越简化,符合明晰性原则。由于成本法只按当期应获取的股利和利润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单一,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这种做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这些做法也使得会计结果更加准确,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利润平均分配,也会使相关的会计数据失掉一定的真实性,不能更完整精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2.在权益法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状况,增强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可比性。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加科学的进行预测和决策。通过公允价值,也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公允价值的确认复杂,并且不确定性较高。在实务中,除了证券、房地产等可以明了简单的辨明其公允价值,其他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或一组资产的公允价值辨认比较困难,所以需要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调整法。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的追溯调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不同会计期间账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4.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方面,采取了一经确认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的方式,该规定不仅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了利润信息的真实,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北京:财政部财会字[1998]126号.1998.
(一)成本法的实质 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 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有的同质的权利。
(3)从会计原理层面来分析。第一,成本法是用历史成本替代资产价值的表达,这是按“成本观”定义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谋求其收益的时候,并没有直接需要的费用配比,除非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它并不谋求短期增值变现的交易机会。因此,以取得成本来表示股权投资的资产让人无法理解资产的实质含义。第二, 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成本法只确认从被投资企业那里分得的现金股利(当然如果有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也会确认)作为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实际是否赢利或亏损,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本质是现金制的模式。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 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 成本法和权益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了。
(4)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式,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计量来看,账面按照投资时的历史成本入账,日后即便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或股权价值大幅提升,都基本不作调整,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出台后,这种情况稍有改观,但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仍基本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成本法对损益的计量采用的是现金制原则,并不能反映被投资单位对应期间的真实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只是反映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发放情况,而且股利通常都是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分配。因此,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非常差。
(5)从会计实务操作层面来分析,实务操作中的核算简单,是成本法的优势之一,但从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看,成本法的核算已越来越复杂。较之权益法而言,己经丝毫没有简便的优势。
二、权益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权益法的实质权益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原因在于其合理的作用机理。
(1)权益法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投资的状况随着投资对象的财富而变化,而不是随着现金的转移而变化;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而成本法在繁荣时代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艰难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Moonitz,1944)。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
(2)权益法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投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入账,所以,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权益法下,之所以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看作是部分收回附属公司的投资,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正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操纵利润,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多数股权,决定附属公司宣布股利的时间和股利金额,股利政策,这样,被投资者所分配的股利,并不完全代表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所以,投资企业只要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就必须采用权益法处理。
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中,权益法是按被投资方净利润的相应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因其在确认当期并不一定收到相对应的现金,是否在今后能变成现金资产只是一种可能性期望,而被认为虚增资产,违背了资产的定义。但IASC(1989)的资产定义中写道,“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是判断资产可定义性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任何一项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能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够仅仅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和概率或然性而不确认一项资产,而断然将其排除于科技信息系统之外。(葛家澎,杜兴强,2003)“当一项投资的价值是与被投资企业的财富变动相联系的,并不是由现金流来决定的。当被投资企业实现收入,价值增加时,投资企业的这部分投资也就随之升值”。“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Moonitz,1944)。由此可见,认为权益法按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和资产是虚增资产的说法,从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更何况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时, 同样要按比例确认损失和资产的减少。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南方证券的股权投资案例也再次证明权益法的合理性。
(3)权益法的应用,是投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结果。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其投资收益率也有了一定的责任,投资企业通过权益法的应用,计入在这类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说明自己的这种监管职责。由此提供的所得和投资的分析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财务比率。(林钟高,1996)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国内外会计准则都对权益法的应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即当投资方对被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计价。
(二)权益法的缺陷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1)权益法与传统的会计概念框架存在一定冲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因此,由于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额”就存在着疑问。这部分“增加额”既不由企业控制(除非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否则企业无权动用),更非企业真正拥有。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才有可能对其行使所有权。而一旦被投资企业破产,投资企业能否收回投资成本尚无保证,对“增加额”的所有权更无从谈起。使用权益法确认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在以后的某个时点(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时)可能转化为企业资产,但在该时点之前,它不具备一项资产的必要特征,不应确认为资产(周晓苏,1996)。否则,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产生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使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为乐观的结论,这是违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当然,从会计概念框架出发,权益法确实存在商榷之处,但认为权益法是一种比较激进的方法同样有失公允。 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应按照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 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此时采用权益法的计量结果与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并无冲突(周晓苏,19%)。这也说明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环境下,会表现出双重特性。
(2)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会计处理的缺陷。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交叉持股或多层持股情形下,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有明显缺陷的。对此,福尔兹(FouldS)在《权益法会计注释》(Equiy accouting Footnote)一文中,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贾丁・马西森公司和香港地产公司每一家均拥有对方40%股权,由于双方都采用权益法会计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香港地产公司把贾丁・马西森公司利润的40%归入其财务报表,而后又把它的合并利润总额的40%“退还”出去,贾丁・马西森公司也是如此两家公司都需要对方的会计利润数据来核算公司的投资收益,陷入一个循环怪圈,香港金融报纸将其比喻为“企图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终的反射”。显然,交叉持股是权益法会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
(3)核算和报告的时间上的缺陷。投资方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其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等到所有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全报出后,才能核算出投资方最终的净收益。 特别是如存在上述交叉持股或多层次持股的情况,那么, 在各自的报告时间容易陷入循环难题。
(4)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在我国成本法、权益法的使用界限和转换分析,如同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并不是可以由投资方企业任意选择的,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只有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但重大影响力的界定基本是基于主观,因此实务上往往参照了美国20%的标准来判断。
参考文献:
[1]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2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例1]甲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假设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2002年实现净利润4|D万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并且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100000×1O%)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以后,应按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10%-10000=-1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10%-(-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又转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数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甲企业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200000-400000)×10%-10000=-2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据这个计算结果来做会计分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10000元,而实际上转回数不能大于冲减数;二是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元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时,说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应当将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从整体上来说,应维持原有的初始投资成本,第(2)步中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元应全部转回。很显然,此时就不能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借:应收股利(200000x10%)2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