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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财产核查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0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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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财产核查工作总结

第1篇

要进一步调整和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社会救助。首先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其次,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再次,应当深入领会社会救助的内涵,明确区别现代社会救助与传统式的社会救济的差异。最后,要正确看待社会救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应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甚至应该认真考虑构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加快法制化进程

要加快救助法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社会救助保驾护航。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规定多源自于政府的文件、规定和行政命令,具体实施方案也多来自于一些地方的工作总结和经验介绍,然后通过政府文件加以推广。从总体上看,在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为把软性的建议变成刚性的法律条款,应尽快颁布和实施国家的社会救助法案,出台《社会救助法》和各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救助法还应明确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及社会救助运行的法律程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它们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

三、完善现有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要合理界定农村居民的低保对象,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完善低保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制定灵活的保障方式,特别要建立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拓展多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救助对象要将农村中的五保户、特困户中部分人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为保障对象。对享受低保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济。要把开发式扶贫与救济式扶贫结合起来,促进农村贫困群众尽快脱贫。切实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和“少生快富”工程。

(二)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增强救助效果;开展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规范救助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救助,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措施。

二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会加快,城乡分割的格局将出现弱化与松动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应逐步将乡镇企业职工与进城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根据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复杂性,可分层分类逐步加以解决。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满40周岁,已经脱离土地在城市定居,职业和生活都有了相当基础),可将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其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流动性较大且年龄较轻的,可以建立一种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即“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这些人员陷入绝境只是暂时的,一旦找到工作就可以养活自己及全家。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

(三)发展城乡医疗救助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国县级已初步建立这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其向规范化发展。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针对其他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的范围。

二是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两个制度本身目标并无多大差异,都是解决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的问题,也都以大病救助为主。但由于部门职权的隔离,彼此独成体系,独立运行,这无疑增加了很多社会成本,导致行政资源浪费,降低了政府有限卫生投入资源的实际效果。有必要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和有效整合,两者需要实现互补。首先,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要协调配合。其次,在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和定点医院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后,对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由政府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高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充分考虑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逐步调低起补标准。要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救助方式,变事后救助为医治前介入。

三是进一步加快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目前全国已基本上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使之与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相协调。

四是在以上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体系,统一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今年苏州市对原有的社会保险、卫生、民政、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方面的医疗救助资源进行了整合。并明确了城乡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救助办法,实施统一的救助。兰州市2007年则按照一个降低(降低起付线),两个扩大(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病种范围),三个结合(院前救助与院后救助相结合、差额救助与全额救助相结合、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思路,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完善教育救助

一是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要确保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及孤弃儿童的入学问题,让政府的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保证贫困学生“进得来,读得起,留得住”。同时建议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之中,公共财政拨付其免除学生的杂费资金。建议一些地方政府在中央或省里没有将民办学校纳入经费保障机制之前,尽快补齐因指标差距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

二是继续解决城市困难家庭子女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尤其要减免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上学费用,保证所有的孩子都能有学上,都能上得好。对于上学处于高等教育阶段,考虑到高等教育费用

比较昂贵,应扩大救助的范围。虽然全国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但要落到实处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要加大对现行教育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教育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科学制定“特困生”认定标准。由于“两免一补”发放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特困证”由民政部门发放,其认定标准与教育部门实际贫困生数出入较大,加之贫困原因千差万别,造成实际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因没有“特困证”而享受不到“两免一补”政策带来的实惠。因此要加大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由民政和教育两部门组成的贫困生认定联席会议制度。

五、完善住房救助

一是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向低保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提供必要的廉租住房。没有条件提供廉租房的,要按月发放租金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是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种形式的住房救助。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等方式加以实施。多方筹资建设部分廉价房解决困难户无房问题;制定实施“安居工程”计划,分阶段完成农村困难群体的家庭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任务。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闲置房,通过村组织租用、置换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是要着手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安居才能乐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要转移到城市来,由于自身的原因,他们不可能一下子在城里置房。如果没有一块属于他们的“栖息地”,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议未来将进城农民工一并纳入廉租房的范围,其要点是严格制定认定标准。

六、全面推进城乡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全国各地要普遍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如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向全市所有低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发放实名的“法律援助联络卡”,持有此卡的群众在全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进城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减少农民工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七、建立就业救助

一是要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切实做到户户有人就业,人人都有保障。要把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减免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是制定公平的就业政策,消除性别歧视,实行同工同酬,形成劳动者与劳动市场、劳动市场与社会环境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发展。

三是要从完善劳动力市场人手,为低收入者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培训、转业培训、创业信息等。

八、开发利用社会资源

一是大力提倡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力度,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筹集社会救助资源,缓解救助压力。另一方面,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在社会帮困工作中的作用,多方面、多途径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引导社会资源,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互动的救助机制。同时,互助互爱、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还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使现代化建设更加顺畅地进行。

二是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这是政府救助资源的补充,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能忽视民间组织(非政府机构)的救助工作,它们也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培育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力量,朝着国家主导的福利多元主义模式发展。政府要积极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要为它们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大力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提倡开展社会互助,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救助。这样,不但可以让社会力量帮助政府分担一部分负担,还可以把那些政府本身负担不了或者负担不好的救助工作交由民间组织负担,使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得以更好地改善。

九、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救助所和各级乡镇、街道救助站,形成社会救助的组织网络。统一领导当地社会救助工作,统揽各项救助政策,并把以条为主的社会保障与服务转变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的力量,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编制内的专职干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工作,并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

二是建立一个统一由基层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采集、登记,乡政府调查、核实、分门别类向有关部门反映、各单位部门实施的有所帮扶、救助活动。通过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或者是社区,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遗漏等现象的发生,增强救助款物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救助效能最大化。

十、理顺社会救助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系统。以省、市两级政府为主导,省、市、县(区)实施管理,从省、市、县(区)、乡镇、村五个层面提供服务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和村委会中专职人员组成有层次无疏漏的工作网络,实现对各类困难群众的全员覆盖和属地化管理,保障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

二是规范运行模式。社会救助体系包含着多个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这些制度建设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要求相关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残联、再就业等部门的作用。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民政、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民政,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定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并及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民政部门内部分工,通过体制创新解决救助工作的随意性以及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资金不保证等问题,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健全社会救助各级网络,充分发

挥社区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把社区建成社会救助的网络基层平台,通过各项社会救助为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体提供直接服务。

三是构建救助信息平台。以农村低保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和依托,建立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度高、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通过网站,省内任何一个社会救助对象的个人和家庭信息以及贫困类型、救助类别可随时查询、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现网上申请、下载表格、咨询政策法规、公布捐赠需求信息、网上投诉监督等。

十一、完善社会救助的管理系统

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资金要实行由救助中心封闭管理,做到管人、管事、管钱相统一。资金管理一体化,能简化资金的运行环节,缩短资金的拨付时间。在救助工作管理上,要实行一个口子向上申请,一个口子向下落实,实现救助组织系统化。在救助审批上,要实行程序化,村、乡、县三级按申报、审核、审批和公示的程序操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在救助资金发放上,所有社会救助资金一律通过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所需银行费由财政统一解决,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有效地防止资金在乡镇被挪用、挤占、截留的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第一是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方面,全面实现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对拟救助对象全部在其所在辖区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举报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除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第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专账专户、封闭运行,对救助资金的拨付、运行、到位进行全程监管,充分发挥救助资金效益,不断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自查并接受审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杜绝暗箱操作和“人情低保”,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力打造社会救助“阳光工程”。

三是建立起多渠道、稳定增长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支撑,没有资金,就无法实施救助。目前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即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其中政府投入是主渠道。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对口帮扶为补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第一,调整财政结构支出。大幅度增加财政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要将政策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规范和稳定资金来源,形成综合投入机制,确保社会救助经费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同时,在中央、省、市三级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和县级财政困难的地方,以降低因地区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社会救助不公平的程度。

第二,将各类救助资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将原来各部门自行筹集、分散使用的救灾、低保、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各类专项救助资金进行整合,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可将原来属于工会、残联、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的相关基金,也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总盘子,可以由财政统一牵头,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制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有效解决多头救助、重复救助等问题,提高救助效能。

第三,要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同时加强民间公益性救助资金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规范运作。

十二、完善社会救助的一些辅助措施

一是科学合理设定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的设定不能凭长官意志,也不能照搬拿来。应依据科学合理的统计、严格的调查分析,测算出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年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支出,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上述地区制定出与本地区人民生活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并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还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标准要设定在一定的幅度内,由各省、市、县、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另外,也可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实施不同档次的低保标准。一部分是生活难以保障的低保群体。如“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重度残疾者,低保家庭及其子女,应执行最高标准;一部分是已经就业的低保对象,执行中类标准;除此之外的低保者,执行最低标准。

二是科学地甄别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纠正和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同时要研究改进核查、核算办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第一,要加强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制度配套和工作配合,要建立完善的收入评估制度,家庭年纯收入应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I生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既要考虑申请户的家庭经济收入的结构和特点,还要考虑申请户的家庭人口结构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产品销售的市场平均价格、当地的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测算。第二,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因人制宜。改革平均施助的方式,推广分类施助和差异施助,不能搞一刀切,确保公平、公正。

三是完善救助手段。要根据低收入群体需求层次和水平的提高,应逐渐扩展社会救助的内容,完善救助方式。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一个人最起码的是生存需求,然后是安全需求、教育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社会尊重需求等等,相应地,救助内容就有基本生活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并且现实生活中低收入群体基本生存条件的变化,也推动了单一生活救助向多方位社会救助理念的转变,相应地不断派生出新的救助内容。如过去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主要考量衣食两个方面;在新的形式下,要通过援建公共设施、生产扶持、技术援助、资本扶持、心理咨询、科技咨询、劳务输出指导、农村政策咨询等等,为他们创造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提高他们进行自我生产和自我救助的能力。同时要处理好特困户生活救助与灾民救助,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等各种救助之间的关系。使得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和家庭看到生活的希望,具有脱贫的信心。